联 合 国

CCPR/C/137/D/2748/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5June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748/2016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A.B. (由律师Niels-Erik Hansen代理)

据称受害人:A.B.

所涉缔约国:丹麦

来文日期:2016年3月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1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2023年3月22日

事由:从丹麦驱逐至巴基斯坦

程序性问题: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申诉

实质性问题:不推回;生命权;酷刑和虐待

《公约》条款: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是A.B.,巴基斯坦国民,1983年5月10日出生。提交人在丹麦的庇护申请被驳回,可能会被强行驱逐至巴基斯坦。提交人称,这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因为他在巴基斯坦恐将面临生命危险和受到迫害的风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6年3月14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案件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遣返巴基斯坦。

1.32016年8月17日,因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6年8月16日决定重新审查提交人的庇护申请,缔约国请委员会暂停审议本来文。2016年8月22日,提交人的律师接受了缔约国的暂停审议请求。2016年10月28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暂停审议本来文,等待进一步通知。

1.42016年11月28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其2016年3月1日的决定,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鉴此,提交人律师于2017年3月14日请委员会取消暂停审议来文的决定。缔约国未反对这一请求。2017年4月4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取消暂停审议的决定。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一名基督徒,在巴基斯坦的Akora Khattak镇拥有并经营一家网吧,一直持续到2009年。提交人收到当地古兰经学校的恐吓信,指责他的网吧违反伊斯兰教法,因而是非法的。2009年3月12日,一枚炸弹在网吧爆炸,提交人随后决定举家搬到白沙瓦市。提交人被归入白沙瓦的诸圣堂教会,并加入了一个支持教堂维护和运作的小团体。2013年9月22日,礼拜结束后,教堂前发生两起自杀式炸弹袭击,造成多人死亡。袭击发生时提交人在教堂内,他得以幸免于难。提交人为伤员提供帮助,直至当天的深夜。

2.2在这两起袭击之后,提交人开始制定计划,安排教会成员守卫教堂房舍。结果,他收到了几条匿名的恐吓短信。2014年3月16日,礼拜开始前,正在守卫教堂的提交人及其朋友遭到身份不明者的袭击,袭击者从一辆车上向他们开枪。提交人的朋友被击中身亡。第二天,提交人接到一个身份不明者打来的电话,说他这次很走运,但下次就不会了。

2.32014年6月30日,提交人逃离巴基斯坦,于2014年8月7日抵达丹麦并在该国寻求庇护。2015年10月30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提交人就这一决定向难民委员会提出上诉,难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1日驳回其上诉,理由是提交人描述的事件反映的是巴基斯坦基督徒普遍面临的困境。难民委员会认为,枪击事件并不针对提交人个人,因为提交人在基督教会众中似乎没有特别之处或高知名度,而且提交人从未因其基督教活动而被人找上门,也没有受到威胁或攻击,只是收到了几条恐吓短信。缔约国补充说,2009年提交人网吧发生的爆炸事件本身不能成为获得庇护或保护的理由,因为提交人自己解释说,袭击针对的是网吧的活动,发生时间是夜间,当时没有人在场。爆炸发生后,提交人没有收到恐吓信或类似物件。难民委员会的结论是,巴基斯坦基督徒的普遍困境无法改变评估结果,因此不能认为提交人的离开意味着他会受到迫害,不能认为他返回巴基斯坦后会有受迫害的危险。难民委员会命令提交人在2016年3月8日之前离开丹麦,否则有可能被强行驱逐回巴基斯坦。

申诉

3.1提交人称,丹麦将他驱逐至巴基斯坦,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认为,宗教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理由之一。提交人称,巴基斯坦的宗教原教旨主义者激进地迫害基督教少数群体;2009年网吧被炸后,提交人报了案,但警方没有进行调查。提交人称自己受到迫害,他将迫害定义为国家保护的持续性和系统性缺失。提交人称,由于自他离开以来情况没有任何变化,没有理由认为他返回巴基斯坦后会得到任何国家保护,让他能够免受攻击。提交人称,缔约国有义务不将他驱逐回巴基斯坦,因为提交人在巴基斯坦面临被剥夺宗教自由和生命的风险,有可能遭受严重虐待。提交人还称,他根据《公约》第十三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无法根据缔约国的法律,对涉及自身的决定提出上诉。提交人称,其他收到难民委员会否决决定的个人未被禁止向缔约国普通法院提出上诉。

3.2提交人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外国人法》规定,不得就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丹麦法院提起上诉。提交人还指出,这一事项没有提交任何其他国际申诉机制。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10月2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首先指出,2016年3月16日,在委员会登记来文并请求不将提交人遣返巴基斯坦后,难民上诉委员会暂时取消了提交人离开丹麦的最后期限,直至另行通知。

4.2缔约国告知委员会,2016年8月16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再次审查案件后,决定重启该案,由新的专家小组进行口头听证。2016年11月28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再次驳回提交人的庇护申请,认为提交人在回答一些细节时犹豫不决、闪烁其辞,逃避对其个人情况作出具体陈述,而是着重讲述巴基斯坦基督徒的普遍困境。例如,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陈述2014年3月16日枪击事件时,对于事发时他所在的位置以及枪击次数含糊其辞。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丹麦移民局所作的陈述存在几处前后矛盾,例如教堂守卫是否携带武器,枪击事件后提交人是否回了家。难民上诉委员会进一步指出,诸圣堂教会的一份书面声明确认,已向警方报告提交人遭恐吓一事,而在2016年11月28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会上,提交人则作出了相反的陈述。关于2013年教堂被袭击一事以及提交人与教会的关系,难民上诉委员会相信提交人的陈述属实。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在其网吧被炸到2013年9月的袭击之间,没有遇到任何问题。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其总体评估,不认为提交人曾在2014年3月16日遭到枪击或曾受到威胁。基于巴基斯坦基督徒普遍处境艰难的背景信息以及2009年和2013年的事件(无法认定系专门针对提交人个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是不能认为提交人返回巴基斯坦后可能面临遭受迫害的真实和具体风险。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其驳回提交人庇护申请的决定。

4.3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对难民上诉委员会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决定进行评论,也没有就其个人情况或庇护理由提供任何新的具体信息。缔约国认为,来文显然毫无根据,应认定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认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提交人若被遣返巴基斯坦会有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原第96条)的要求,为受理目的提出初步证据。

4.4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的判例,即应高度重视缔约国的评估,并且通常应由缔约国的机关来审查案件的事实及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风险,除非可证明缔约国的评估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难民上诉委员会所作的评估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指出作出决定过程中的任何违规之处,或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

4.5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来文仅反映了提交人不同意对其具体情况的评估结果及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背景资料。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是将委员会用作上诉机构,来重新评估其庇护申请的情况。缔约国强调,提交人的案件已得到丹麦两个机构的审查,其中难民上诉委员会进行了两次审查。缔约国认为,在难民上诉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过程中,提交人曾有机会在两次不同的委员会听证会上,在律师协助下以书面和口头形式陈述自己的观点。缔约国补充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彻底审查了所有现有资料,包括提交人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来文。

4.6缔约国重申,根据委员会的判例,难民上诉委员会评估了提交人陈述的连贯性、可能性和一致性,认为他的庇护理由似乎不可信。缔约国还指出了提交人陈述中的前后不一之处,并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意见,即缔约国虽然相信2013年及此前的事件,包括教堂被袭事件属实,但这些情况不能成为给予提交人居留权的理由。

4.7缔约国还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巴基斯坦目前的背景资料评估了提交人遭受迫害的风险,并评估了这是否会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第七和第十三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依据的是英国内政部发表的一份关于巴基斯坦基督徒状况的报告,其中指出,巴基斯坦基督徒人数众多,尽管发生了一些针对他们的暴力事件,但他们总体上没有遭受迫害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真实风险。同一份报告指出,在可用的有效保护方面,有关部门在许多情况下无法或不愿保护基督徒或追究施害者的责任。难民上诉委员会获得了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一个激进团体声称,攻击诸圣堂是为了报复美利坚合众国发动的无人机袭击。缔约国还提到美国国务院发表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巴基斯坦《宪法》承认宗教自由,该国最高法院已下令向白沙瓦诸圣堂爆炸案的受害者家属提供赔偿。报告还指出,巴基斯坦政府宣布成立全国少数群体委员会,基督教、印度教、穆斯林和锡克教代表将担任其成员。

4.8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审议了巴基斯坦基督教徒的总体情况,认为不能单独基于提交人是基督教徒这一情况而依据《外国人法》第7条给予其居留权。缔约国重申,上述决定所依据的程序给予了提交人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并获得律师协助。

4.9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三条提出的申诉,缔约国指出,这是提交人的律师经常在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提出的一项申诉。缔约国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其中指出,第十三条并不赋予上诉权或法院审理权。缔约国还提到委员会关于提交人律师提交的一篇来文的意见,其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有机会提交和质疑证据,使其庇护申请得到审查并得到难民上诉委员会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第十三条提出的申诉因缺乏证据而不可受理。

4.10关于提交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一事,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其申诉,即提交人若被遣返巴基斯坦,将面临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风险。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审查本案的临时措施。提交人称一个案件提交至某国际机构之后再获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查,就能成为采取临时措施的理由,并意味着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评估常常出错,缔约国对此予以驳斥。缔约国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之所以重启此类案件,原因在于出现了新的重要资料。缔约国重申,在本案中,提交人没有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交任何新的重要资料。

4.11因此,缔约国重申,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显然毫无根据,而且提交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将他遣返巴基斯坦将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缔约国还重申,提交人有机会提出意见,提交人案件得到了彻底审查。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5月14日,提交人的律师就缔约国关于本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提交了评论。

5.2提交人确认,他没有提交有关个人情况或庇护理由的新资料,因此他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重启他的案件是为了纠正法律上的错误,并作出批准的决定。提交人补充说,他收到正式翻译后才得以对难民上诉委员会2016年11月28日的决定进行评论。

5.3提交人指出,在听证期间,难民上诉委员会成员对他进行了严厉的讯问,提出了大约80个问题,其中充斥着对他陈述的批评和怀疑。提交人认为,听证并不中立和客观,听证过程咄咄逼人,他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提交人认为,提问的难民上诉委员会委员正是对他的案件作出决定的委员。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对提交人陈述可信度的评估,特别是对2014年3月16日的枪击事件的评估,提交人指出,他并不知道事件已报告警方,因此他的陈述与巴基斯坦教会提供的陈述略有出入。提交人提出请外交部联系该巴基斯坦教会,确认这一信息,但随后被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

5.4提交人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2016年11月的决定甚至比第一次决定更糟糕,且存在同样的问题。提交人认为,在对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驱逐决定进行评估的问题上,该项决定又违反了《公约》有关公正审讯权的规定。因此,提交人重申,应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5.5关于来文的实质问题,提交人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采信了他的陈述。然而,提交人不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对庇护规则的解释,也不同意在他的案件中适用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有某些符合特定特征的巴基斯坦基督教少数群体成员才有资格获得国际保护。因此,提交人坚持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三条提出的申诉,提交人同意缔约国的意见,即在本案中这项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5.6提交人重申,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了他的请求,即请外交部联系提交人所属的巴基斯坦教会,核实他的说法。提交人还控诉,他受到了明显带有攻击性的质问,出错在所难免。提交人还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收到他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来文后决定重启他的庇护案件,违反了丹麦行政法,因为这一重启决定并非基于出现新的证据或资料,也不是难民上诉委员会存在法律上的错误,而是为了“拷问”提交人,并以提交人的情况陈述缺乏可信度为由作出决定。

5.7提交人认为,他的案件证明难民上诉委员会作出了违规和任意的决定,而在本案中系故意作出这种决定。因此,提交人请委员会保留临时措施。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22年9月14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评论并不包含新的重要信息,因而无法就提交人的申诉提出任何进一步的评论。因此,缔约国坚持认为,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显然毫无根据,而且提交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将他遣返巴基斯坦将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根据第十三条提出的申诉显然毫无根据,也应宣布不予受理。

6.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还提出了另一项申诉,即提交人获得公正审讯的权利受到侵犯,难民上诉委员会2016年11月28日的决定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缔约国认为,这一申诉没有向国内当局提出,系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应宣布不可受理。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本可根据丹麦《宪法》第63条就移民局决定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国内法院提出申诉,该条授权法院以缔约国的国际义务等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缔约国还指出,这一特定申诉显然毫无根据,应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b)项宣布不可受理。

6.3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自2022年5月27日起就被登记为离开其指定住所。缔约国还对案件的处理时间表示关切,这可能造成长期的不确定性,且最终的驳回决定可能给提交人带来更多麻烦,也会让缔约国长期承担义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关于公正审讯权的申诉,以及难民上诉委员会2016年11月28日就其庇护申请作出的决定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方面,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根据丹麦《宪法》第63条,可以向国内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提交人没有利用这一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对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中首次提出这一申诉,且没有证明曾在国内程序中提出这一申诉。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如果国内补救办法没有成功的机会,便不存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尽管如此,但是来文提交人仍必须履行尽责义务寻求可用的补救办法。据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巴基斯坦的宗教原教旨主义者激进地迫害基督教少数群体,因此,提交人称他若被遣返巴基斯坦,将面临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违反了《公约》第六和第七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对庇护规则的解释存在错误,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并称他因宗教而受到迫害,而宗教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理由之一。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观点,即在他离开巴基斯坦之前,他所属的教会遭到袭击,成为两次自杀爆炸事件和一次枪击事件的目标,他收到几条匿名短信和一次电话恐吓,告诉他“这次很走运”。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供的关于巴基斯坦基督教徒普遍面临的风险的背景资料。

7.5另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理由是这些申诉显然没有根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未能证实其申诉,即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存在任何程序上的违规之处,从而构成明显错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所做的评估,认为提交人陈述中的一些内容属实,但提交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他若被遣返巴基斯坦将面临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具体、真实和个人风险,即被杀害或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7.6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12段,其中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即此种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因此,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状况。

7.7委员会回顾,通常应由缔约国机关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风险,除非可以断定评估具有任意性或明显有错或构成司法不公。

7.8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质疑提交人陈述的2013年及此前的事实,包括他所参加的教会遭到袭击一事,但难民上诉委员会仍注意到提交人的陈述中存在若干矛盾和不一致之处。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在回答一些细节时犹豫不决、闪烁其辞,并逃避就其个人情况作出具体陈述。例如,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陈述2014年3月16日的枪击事件时,对事发时他所在的位置和枪击次数含糊其辞,在教堂守卫是否携带武器以及提交人在枪击事件后是否回了家等问题上存在不一致之处。委员会还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在提交人受恐吓一事是否已向警方报告方面,提交人提供的信息与诸圣堂教会的信息相互矛盾。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论证,即它没有特别重视孤立的不一致信息,而是对提交人的陈述和档案中现有的其他信息进行了总体评估。

7.9委员会认为,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缔约国在评估提交人面临的风险时,不仅考虑到了提交人为证明其指称而提交的证据,还考虑了巴基斯坦基督徒的状况等其他可获得的信息,但由于提交人的陈述存在某些不一致之处,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证明如果返回巴基斯坦很可能会面临被迫害的真实和个人风险而需要获得庇护。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的事实结论,但委员会收到的资料并不表明这些结论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明显有错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缔约国继续有责任考虑到提交人将被驱逐至的国家的状况,在不影响这一责任、同时不低估对巴基斯坦总体人权状况,尤其是对基督徒的人权状况可能合理提出的关切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根据关于提交人个人情况的现有资料,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有关其面临遭受迫害的真实和个人风险的申诉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7.10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三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这一申诉证据不足,因此也应认定不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第十三条并未赋予上诉权或法院审理权。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其中驳回了关于丹麦特别庇护程序构成侵犯受本条保护的权利的指称。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其中指出,第十三条向寻求庇护者提供了《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一些保护,但不包括向司法机构上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有机会就其庇护申请提出和质疑证据。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庇护申请得到了丹麦移民局的审查,且得到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两次审查。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中,决定不再跟进根据第十三条提出的申诉,并同意缔约国的意见,即没有发生侵犯该项权利的情况。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就受理目的充分证实根据《公约》第十三条提出的申诉,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