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1/D/2622/201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Febr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622/2015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IlyaDobrotvor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4年9月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3月25日

事由:

一个人进行未经许可的声援活动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不合理限制表达自由权利

《公约》条款: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1.来文提交人IlyaDobrotvor是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81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3年11月30日下午4时至4时10分,提交人手持一面乌克兰国旗站在乌克兰驻明斯克大使馆前。他希望表达他对乌克兰人民的声援,并表明他支持乌克兰政府融入欧洲的选择。

2.22013年12月10日,提交人因其2013年11月30日的声援活动被警方逮捕,并在警方拘留中心待了一夜。警方指控他违反关于组织和举行群众活动(会议、街头集会、示威游行和纠察队)的法令,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2.32013年12月12日,明斯克中央地区法院认定提交人犯有违反《行政犯罪法》第23条第34款(1)项的行为,对他罚款104万白俄罗斯卢布(约等于76欧元)。提交人被判违法,因为他没有事先向地方当局申请进行声援活动的许可。

2.4提交人向明斯克市法院提出上诉,称他的行为不构成威胁,他只是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2014年1月28日,明斯克市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提交人再次向明斯克市法院院长提出上诉,后者于2014年4月18日驳回了他的上诉。提交人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6月27日,最高法院副院长驳回了他的上诉。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表达自由和和平集会自由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法律施加了不必要的限制,他在声援活动10天后遭到行政逮捕,法院对他实施了不相称的处罚。

3.2提交人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重新审查对他的行政判决,并向他支付相当于罚款或更多的赔偿。此外,委员会应敦促缔约国修订关于和平集会自由权的法律,使其符合《公约》的要求,并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缔约国在2015年8月28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它回顾了这一案件的事实:2013年12月12日,明斯克中央地区法院因提交人违反《行政违法法》第23条第34款(1)项而对其罚款104万白俄罗斯卢布;2014年1月28日,明斯克市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提交人的违法行为得到证实;法官考虑到从轻处罚因素,判处了与违法行为相称,而不是可能判处的最严厉的罚款。缔约国不同意提交人提出的说法。最后,缔约国认为,在认定提交人犯有行政违法行为时,缔约国当局尊重了法律和《宪法》的规定。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驳回该来文。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1月17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坚持认为,缔约国承认了他案件中的事实,特别是他因和平表达意见而被罚款,随后他利用了所有可用的补救措施对判决提出上诉。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质疑他在表达意见时没有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也没有质疑警方对他的拘留侵犯了他受《公约》保障的表达自由权。

5.2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引述《公约》作为界定其公民权利范围的规范。他说,缔约国认为他的声援活动(作为表达他对政治事件意见的一种形式)是一次集会,要求他遵守过于复杂的要求。这些要求载于《群体活动法》,包括需要获得地方当局的许可,同时办理与许可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如支付警察保护公共秩序的费用、清理将举行活动的地区以及支付活动期间值班救护车的服务费。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接受审查。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以此为由对来文提出质疑。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它审查本来文。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享有的集会自由权受到任意限制,因为他未经批准进行声援活动后被罚款。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提交人自己的陈述,他是自己一个人进行声援活动的。受第二十一条保护的集会的概念意味着集会的参与者不止一人,而一名声援者享有《公约》如第十九条规定的类似保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二十一条意义上的集会确实发生过。因此,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这一具体诉求,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5关于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证据充足,宣布可以受理,并着手审查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的表达自由权受到限制,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他一个人进行声援活动以公开表达他对乌克兰融入欧洲的意见和支持后受到处罚。

7.3委员会必须考虑,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任何标准,对提交人表达自由施加的限制是否合理。

7.4委员会重申,表达自由对任何社会都至关重要,是每个自由和民主社会的基石。它指出,《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允许对表达自由,包括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施加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并且是以下情况所必要的:(a) 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或(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最后,对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不得过于宽泛――也就是说,必须是可能实现相关保护功能的措施中侵扰性最小的,并且与受保护的利益相称。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责任证明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权利的这一限制是必要和相称的。

7.5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因提交人没有获得地方行政当局的事先批准而对他的和平声援活动进行处罚,特别是罚款,令人严重怀疑对提交人受《公约》第十九条保护的权利的这一限制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能援引任何具体理由来支持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对提交人施加限制的必要性。缔约国也没有证明所选择的措施在性质上是最不具侵扰性的,或者与它寻求保护的利益相称。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对提交人施加的处罚和限制,尽管是基于国内法,但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是不合理的。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它对《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做出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补偿,并偿还对他的罚款和他在国内诉讼中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为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