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4/D/2841/2016 (Initial proceedings)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 May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41/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由律师Valeska Teixeira Zanin Martins、Cristiano Zanin Martins和Geoffrey Robertson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巴西

来文日期:

2016年7月28日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第(2)-(5)款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0月2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22年3月17日

事由:

公正审判;未经最后判决而被监禁;被禁止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程序性问题:

用尽本国补救办法;遵守临时措施

实质性问题:

任意逮捕和拘留;合格独立公正的法庭;无罪推定;隐私;对荣誉或名誉的非法攻击;投票和选举

《公约》条款:

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是巴西国民,生于1945年10月27日。他曾于2003年至2010年担任巴西总统。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12月25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6年10月25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第5款,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请缔约国仅就可否受理问题提交意见。

1.32018年5月22日,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理由是提交人提供的资料无法使委员会当时得出结论认为,向委员会陈述的事实将使提交人可能面临不可弥补的伤害,或这些事实可能妨碍或阻碍委员会意见发生效力。然而,委员会回顾说,缔约国如果采取任何行动,阻止或妨碍委员会审议指称《公约》受到违反的来文,或使委员会的意见无效、徒劳,那就不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还决定推翻其2016年10月24日的决定,一并审查来文的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实质。

1.42018年8月17日,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2018年7月27日提交的材料,认为向委员会陈述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享有的权利可能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提交人在狱中作为2018年总统选举候选人享有并行使政治权利,包括能适当接触媒体和其政党成员,并请缔约国在定罪复审申请通过公正司法程序审议完毕、提交人被最终定罪之前,不要阻止他参加选举。2018年9月10日,委员会重申了2018年8月17日向缔约国提出的请求,回顾了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背景

2.12014年3月,巴西巴拉那州联邦法院系统展开了一项刑事调查(后来被称为“洗车行动”)。库里蒂巴第十三联邦刑事法院法官Sérgio Moro是负责调查的法官。“洗车行动”收集的证据显示国有石油汽油公司(巴西石油公司)、五家主要建筑公司和各政党有腐败行为,即秘密提供了竞选资金。提交人否认知道或批准了这些犯罪行为,也否认他在担任总统期间或任何其他时候因采取的行动或作出的决定而收受任何金钱或好处。

2.2提交人还在下列案件等其他案件中受到调查:两起案件与“洗车行动”有关,都属于库里蒂巴第十三联邦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起案件涉及据称有建筑公司帮助提交人购买度假公寓;一起案件涉及据称有人为他在圣保罗Atibaia的房产购置家具。

针对提交人的法律诉讼

2.32016年2月19日,Moro法官批准了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关于窃听提交人及其家人和律师的电话的请求。2016年2月26日,Moro法官具体授权窃听提交人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中心分机,受窃听的有25名律师和300名客户。

2.42016年3月2日,Moro法官签发了传唤提交人接受讯问的法官令。2016年3月4日上午6时,警察进入提交人的住宅,要求他陪同他们前往孔戈尼亚斯机场的官方大院,他在那里被关押了6个小时。提交人指出,法官签发了法院审问令的消息是由“起诉机关(即法官、联邦检察官和联邦警察)”泄露给媒体的。提交人被拍摄了照片,称他已经被捕。人们在机场举行了示威和反示威。

2.52016年3月16日上午11时12分,Moro法官向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发出紧急命令,要求立即停止窃听提交人的电话。提交人解释说,窃听仍在非法进行,下午1时32分,他与当时的巴西总统迪尔玛·罗塞夫通电话,与她讨论与他被任命为办公厅主任有关的事项时,电话被窃听。提交人还说,尽管是非法窃听,Moro法官却向媒体公布了当天下午的通话内容,以及提交人、他的妻子、他的律师和他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其他通话内容。2016年3月17日,Moro法官作出裁决,确认窃听电话和披露提交人与总统通话内容的做法是合法的。

2.62016年3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Teori Albino Zavascki针对总统提交的申诉,批准了一项初步禁令,暂停Moro法官授权披露总统与提交人通话内容的决定的效力。2016年6月13日,Zavascki法官推翻了Moro法官3月17日的裁决,除论及其他事项外,确认Moro法官无权解除与总统谈话的保密性,并宣布通话内容在调查中不作为考量。2016年7月11日,提交人以偏见为由,要求Moro法官回避,但被法官本人于7月22日驳回。

2.72016年3月4日,巴西联邦法官协会(Moro法官是协会成员)发表声明,表示他以及检察官和警察“在严格的法律和宪法限制范围内行事”,并将“继续按照法律和宪法行事”。同一天,全国联邦检察官协会发布了一份新闻稿,指出逮捕提交人的法院命令完全合法。2016年7月29日,联邦法官协会发布新闻稿,谴责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请愿,称其为“毫无根据的哀叹”,2016年12月13日,该协会主席在媒体上称赞Moro法官是“巴西的榜样”。2016年12月15日,全国联邦检察官协会发布了新闻稿,对提交人进行攻击,攻击他以诽谤罪控告负责“洗车行动”的首席检察官Deltan Dallagnol。

2.82016年9月14日,负责调查“洗车行动”的检察官在电视上出场90分钟,称他们确信提交人有罪,对此可“排除合理怀疑”。事后,提交人以诽谤罪控告检察官Dallagnol。

2.92016年9月22日,第四区联邦地区法院特别法庭驳回了“洗车行动”调查中其他被告提出的对Moro法官启动纪律程序的请求。法院认为,鉴于“洗车行动”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案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需要有“前所未有的决定”;“不能谴责[Moro法官]对妨碍司法行为采取预防措施”。

2.102017年3月9日,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及其家人对Moro法官提出的刑事申诉,理由是对该法官的行政处罚问题已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决定。提交人向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被驳回。

2.112017年7月12日,Moro法官判定提交人犯有腐败和洗钱罪,判处他9年监禁。到2017年11月,提交人关于Moro法官有偏见的上诉被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也被高等法院驳回。联邦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驳回了两项上诉。2018年1月24日,联邦地区法院对上诉作出判决,维持对提交人的定罪,并将刑期增加至12年零1个月。提交人对该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2月2日,提交人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称根据《宪法》,被定罪者在最终判决作出之前不应服刑。

2.122018年4月5日,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并表示,尽管他的上诉仍在审理中,但对他的监禁没有任何限制。在宣布判决后几小时内,Moro法官发出了逮捕令,要求将提交人拘留服刑。2018年4月7日,提交人被带往库里蒂巴Pinhais监狱。

2.132018年4月23日,提交人向高等法院提出了特别上诉,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特别上诉,对拘留令提出了质疑。据提交人称,联邦地区法院虽然本可以在几天内批准上诉,但直到2018年6月22日才予批准,而且只批准向高等法院上诉。提交人请该法院紧急审理,但直到2018年6月26日司法休庭之后,他的请求才得到审查。

2.142018年7月6日,提交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送达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法官Rogério Favreto, 该法官被指派在法院休庭期间审理所有此类案件。2018年7月8日上午9时5分,Favreto法官批准了提交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下令将其临时释放。Favreto法官在其裁决中指出:(a) 提交人的总统候选人资格是一个新的事实,与在法院对他的上诉作出裁决之前是否应将他监禁的问题有关;(b) 联邦最高法院第6至5号判决允许监禁提交人,但没有强制要求这样做;(c) Moro法官没有对监禁提交人的决定提出任何理由。有关当局没有执行释放令,提交人立即提请Favreto法官注意这一事实。经调查很快发现,正在休假的Moro法官通过电话下达了不释放提交人的命令。下午12时44分,Favreto法官重新发布了释放令,并指示立即执行。下午2时13分,João Pedro Gebran Neto法官(曾驳回提交人上诉的三名法官之一)下令撤销Favreto法官的决定。下午4时12分,鉴于Favreto法官是经授权在休庭期间处理案件的法官,他裁定,Gebran Neto法官没有管辖权。下午5时53分,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向联邦地区法院首席法官Carlos Eduardo Thompson Flores提出上诉,该法官于下午7时30分裁定Gebran Neto法官是主管法官,推翻了释放提交人的决定。

2.152018年8月23日,提交人向高等选举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确保公共媒体公司根据适用的选举法,在对竞选活动的报道中给予在投票意向调查中领先的提交人平等待遇。然而,2018年8月24日,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提交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同一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次日予以驳回。

2.162018年9月1日,高等选举法院无视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不接受提交人的总统候选人资格,阻止他通过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开展竞选活动,并命令其政党在10天内提名一名替代候选人。这一命令的结果是,从那时起,提交人甚至不能在投票意向调查中被提及。2018年9月11日,工人党被迫撤回提交人的候选人资格,并推出了替代候选人。

2.172018年9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Enrique Ricardo Lewandowski授权一名报社专栏作家到狱中采访提交人,此前该报社提出了关于新闻审查的申诉。同一天,联邦最高法院代理首席大法官Luis Fux受理了一个政党提出的请求,中止了Lewandowski大法官的决定的执行,禁止采访,并下令指出,如果已经采访,采访内容必须接受审查。2018年10月1日,Lewandowski大法官发布了另一项授权采访的决定,理由是提出请求的政党不具有程序合法性,他的决定不是可予暂停执行的禁令,而是根据案情实质作出的决定。同一天,法院首席大法官José Antonio Dias Toffoli中止了Lewandowski大法官的第二项裁决的执行,表示在联邦最高法院全体法官随后进行审议之前,应遵守首席大法官Fux的裁决。

申诉

2016年3月2日的法院命令

3.1提交人说,巴西《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了签发法院命令的先决条件,即如果被告拒绝在审问时作证,主管当局可下令强迫被告到调查当局出庭。他声称,判例法确认,只有在被告明确拒绝作证的情况下,法官才能下令采取剥夺嫌疑人自由的强制程序。他补充说,法官必须首先传唤可能的被告,只有在他不出席或拒绝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发出命令。

3.2然而,在本案中,Moro法官于2016年3月2日签发了3月4日执行的命令,而从未传唤提交人,声称法院命令对确保提交人的安全是必要的。尽管如此,提交人声称,签发逮捕证的法律先决条件从未得到满足,公共秩序问题不会出现。虽然他被强制拘留的时间只有6小时,但这一事件及其引发的示威具有巨大的象征性影响,特别是因为它传达了一个信息,即他在逃避司法。提交人解释说,这等于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因为强制押送审问也构成了剥夺自由。提交人还说,委员会认为,8小时的拘留是过分的,因此是任意的。

披露电话窃听内容

3.3提交人解释说,Moro法官向媒体公布了电话窃听文字记录和录音,这样做违反了关于窃听的第9,296/96号法律第8条和第10条。他声称,披露这些材料完全不符合公共利益,是出于恶意,目的是公开羞辱和恐吓提交人,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他还说,缔约国最近因允许披露个人秘密录音而受到美洲人权法院的谴责。提交人声称,根据国内法和判例,Moro法官本应对这些窃听的信息保密,至少在就其相关性和审判中可否受理作出裁决之前本应保密。

3.4提交人补充说,公布他与总统的谈话甚至更明显是非法的,因为即使在Moro法官本人要求停止电话窃听之后,谈话仍被窃听。因此,Moro法官违反自己的命令,决定不仅保留被窃听的通话,而且将其公布给媒体。他以公共利益为理由称披露通话内容是正当的,然而,总统已于2016年3月16日上午向公众宣布了提交人被任命为办公厅主任的决定,而这是在被窃听的谈话以及谈话内容被披露之前。提交人声称,披露通话内容的目的是引起公众的强烈政治抗议,制造强大的压力,要求撤销对提交人的提名,给人的印象是,提交人因为有罪,急于逃避逮捕。

3.5提交人争辩说,联邦最高法院虽然推翻了Moro法官关于窃听合法性的决定,但没有对他采取任何行动。尽管公民提出了几项申诉,但国家法院委员会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其他检察机关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虽然这些机构本应在知道Moro法官犯有公共行为罪的情况下依职权采取行动。

窃听提交人律师的电话并披露窃听内容

3.6提交人声称,窃听他律师的电话以及随后有选择地披露某些被窃听的谈话内容,包括他的律师就与Moro法官有关的问题的各个方面提出的意见,也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据Moro法官的说法,之所以进行电话窃听,是因为有证据表明提交人的一名律师参与了购买提交人在Atibaia的房产的安排。因此,所涉律师Roberto Teixeira是被调查的当事方,而不是律师。提交人声称,这是一种错误的区分,因为Teixeira先生始终是他的律师,他作为律师参与房产买卖不可能引起怀疑,除非交易本身是欺诈性或非法的。提交人补充说,这样的证据是不存在的,从窃听的电话记录中也找不到这样的证据。提交人声称,因此,这明显侵犯了律师-委托人特权,而委员会已确认,这一特权是为了保护委托人。

缺乏公正的法庭

3.7提交人坚持认为,在对关于偏见的指称作出裁决时,Moro法官依据的是允许在调查阶段作出裁决的法官作为审判法官出庭的标准程序。提交人解释说,巴西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切实区分调查和审判阶段。初审法院的法官负责批准起诉方提出的采取特别措施的请求,批准起诉方提出的刑事指控,并在没有陪审团和其他法官参与的情况下审理案件。提交人声称,尽管该程序本身并不违反《公约》第十四条,但委员会认为,法官参与初步诉讼程序并在其中形成对被告的意见,这不符合公正性的要求。他还说,委员会还指出,法官不仅必须公正,而且必须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公正的。他声称,相关的一点是,在公众看来,Moro法官将逮捕提交人并将他定罪,而他最终确实似这样做的。

3.8提交人解释说,Moro法官偏袒的迹象包括:(a) 故意签发非法的逮捕令,以公开的方式拘留提交人,而且拘留并无必要;(b) 窃听他及其家人的电话,并非法、恶意地向媒体公布通话记录,特别是与总统通话的记录;(c) 窃听并向媒体公布与其律师的秘密通话录音和记录,并对其律师提出犯罪行为指控。他还说,Moro法官曾多次接受邀请,出席在政治上敌视提交人、公开呼吁逮捕提交人、呼吁对他定罪的团体举办的活动并在会上发言,他还作为贵宾出席了一本关于“洗车行动”调查的书的首发式,该书大肆吹捧Moro法官,将他奉为圣人,声称提交人犯有腐败罪,对他进行了诽谤。提交人强调,要认识Moro法官的行为,不能脱离他广为宣传的关于积极主动的“攻击型法官”的理念,他在公开演讲和出版物中提出了这一点。提交人争辩说,由于Moro法官利用其公职提出了预先判断提交人有罪的论点,因此在对提交人的诉讼中,他丧失了作为公正法官的资格。

无限期审前拘留的可能性

3.9提交人在提交最初来文时,以及在联邦地区法院确认定罪后他被监禁之前,曾辩称,他有可能被无限期审前拘留,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他解释说,他在若干调查中被正式确定为嫌疑人,正在面临的程序很可能导致他被审前逮捕并受无限期拘留,而对此没有任何有效的补救办法。他解释说,《刑事诉讼法》第312条规定,只要有犯罪证据、有充分迹象表明行为人的牵连,即可下令实施防范性拘留,以维持公共秩序或经济秩序,便于刑事调查或确保刑法得到执行。他声称,“维护公共秩序”(“洗车行动”大多数嫌疑人就是据此例外规定而被拘留的)是模糊的,本应限于紧急情况。同样,“便于”刑事调查应解释为在某种情况下,被拘留者一旦获释,可能因逃跑或干扰证人作证阻碍调查,或从其犯罪记录或近期意图来看,可能会犯下进一步的严重罪行。提交人声称,《刑法》第312条不符合《公约》第九条,因为第312条缺乏为获取证词而拘留的严格标准,而拘留作为一项例外措施,必须有仔细确切的规定。他还说,有的国家拘留被告强迫他们配合调查,委员会曾谴责这种做法。提交人声称,虽然他从未被审前拘留,但根据委员会的判例,他应被视为受害者,因为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有被侵犯的“真正风险”。

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3.10提交人声称,Moro法官、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和警方通过媒体发起的恶毒宣传,侵犯了他的无罪推定权,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他回顾说,委员会在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指出,所有公共当局都有义务避免对审判结果作出预先判断,例如避免发表公开声明确认被告有罪。他还说,委员会在一个案件中适用了这一原则,在这个案件中,一名高级检察官在一次公众集会上公开宣称被告有罪,此事得到了媒体广泛报道,这等于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二款。同样,提交人指出,委员会认为,通过国家控制的媒体发表广泛、负面的审前评论的做法侵犯了这一权利,这突出表明了负面媒体报道与国家表态之间联系的重要性。

3.11提交人称,“洗车行动”的许多嫌疑人在达成诉辩协让之前一直被拘留,而这些诉辩协让的细节,凡提到他或他的同伴的,都被泄露给媒体。媒体随后公布了泄露的信息,无论多么不可靠,以便在公众中增加对他妖魔化,并让公众更加期待他将被判犯有腐败罪。他声称,缔约国的媒体都对他怀有敌意。虽然他是正式的调查对象,但在此期间缔约国的法律没有为他的荣誉和名声提供任何保护,而这种保护本可以通过有关藐视法庭的法律来提供,以防止媒体预先判断他有罪。他声称,Moro法官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阻止诽谤,因为他认为公众舆论必须表示支持起诉。

3.12提交人声称,参与处理他的案件的联邦检察官不断公开声称他有罪。他举例重点提及2016年9月举行的90分钟的新闻发布会和检察官Dallagnol撰写的题为《反腐败斗争》的书,书中称提交人犯有他被指控的罪行。他声称,针对这种虐待行为的唯一补救办法是向国家检察官委员会提出申诉,他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了申诉。然而,国家检察官委员会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理由是委员会除了进行内部调查和向有关检察官提出建议之外,不能斥责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成员。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13提交人说,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第二十五条(丑)项享有的选举权和作为总统候选人参选的权利,第135/2020号补充法(又称《清白法》)规定,被合议机构判定犯有特定罪行的政治代理人有八年的无资格期,而这些特定罪行中包括提交人被定罪的罪行。提交人声称,该法既违宪,又不符合《公约》,因为该法的适用等于侵犯了无罪推定权。他指出,委员会在一个案件中认定,提交人因其正当程序保障未得到尊重而被监禁,是对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侵犯。他声称,在他的案件中,他的监禁是没有正当程序保障的刑事诉讼的结果,对他提起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阻止他作为候选人参加总统选举。他指出,2018年有近1,400名政治家在选举登记时遭到选举法院拒绝,在对他们的上诉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他们被允许继续开展当年竞选活动。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3.14提交人指出,委员会一贯的判例是,用尽补救办法的规则只适用于这些补救办法是有效、可利用的情况。他引用了委员会的判例,根据判例,补救办法必须有合理的补救前景,不得无理拖延,专业监督机构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内部审查并不构成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

3.15关于法院命令,提交人声称,当时他没有机会对法院命令提出质疑,而且公开宣传的做法对他造成的损害是不可逆转的。他补充说,随后对Moro法官的任何申诉都将送交法官委员会,由其进行“内部调查”,而这不会带来有效的补救。他还声称,随后任何宪法诉讼都会面临这样的论点:诉讼是徒劳的,案件已是往事,损害是不可逆转的。提交人争辩说,他本来可以提起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但审判时间会延长。

3.16关于涉及披露通过电话窃听获得的信息的两项申诉,提交人称,除了民事诉讼之外,没有其他国内补救办法,而民事诉讼将需要数年时间才能进入审判阶段。联邦最高法院Zavascki法官虽然于2016年6月13日确认披露涉及总统的电话内容是非法的,但没有向提交人提供任何补救或采取纠正措施,他承认非法做法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提交人声称,他没有有效的办法促使政府或国家司法委员会采取行动。

3.17关于Moro法官缺乏公正性的问题,提交人声称,没有有效的办法可以使Moro法官因偏见而回避案件的审理。要求回避的请求只能向法官本人提出,或向总检察长提出请愿,而总检察长本人作为联邦检察官也指控提交人有罪。他声称,无论如何,总检察长仅拥有启动政府行动的酌处权,这并不等于有效的补救办法。所有可能的请求都必须提交给Moro法官,但均被驳回。这些补救办法不能有效地保证由一名公正的法官进行审判,因为一切得取决于受质疑的法官的决定。提交人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3.18关于审前拘留的可能性,提交人争辩说,作为一名审前被拘留者,他无权获得人身保护,也无权诉诸法院,无法对他的拘留提出质疑(除了通过Moro法官提出质疑以外)。他声称,鉴于国内法并不将审前拘留局限于有可能逃跑或干扰证据收集的情况,而且审前拘留是为了获取供词(即诉辩协让),因此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来防止这种情况。

3.19关于他的无罪推定权,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向媒体泄露和披露信息。他还说,由于巴西没有关于藐视法院的法律,因此没有有效的补救途径来防止媒体利用泄密的信息预先判断他有罪。他声称,向国家检察官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联邦检察官公开指控提交人有罪的行为的申诉,只送交“内部调查”。他称,这些程序是行政程序和酌情纪律处分程序,因此不能被视为有效的补救办法。

缔约国不遵守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3.20提交人解释说,缔约国没有遵守委员会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他声称,缔约国显然有意使侵犯其政治权利的行为不可逆转,并使委员会可能作出的决定无法得到遵守。他声称,缔约国采取行动阻止、阻挠委员会的审查或使委员会的审查变得毫无意义、变得徒劳,这样做严重违反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1缔约国声称,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交个人来文之前,没有援引和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不得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审查来文。缔约国称,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判例中确定,国内补救办法是否用尽通常以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在申请提出后不久但在确定可否受理之前,如果已达最后阶段,则接受例外。

4.2缔约国解释说,提交人的几份来文表明,自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以来,他一直在逐步利用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这表明他在诉诸委员会之前没有适当用尽这些补救办法。缔约国说,提交人的申诉涉及库里提巴正在进行的两项刑事诉讼,在提交人提交来文时,这两项诉讼正在初审法院审理。缔约国解释说,如果被定罪(后来确实如此),提交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3(I)条对两项定罪提出上诉,上诉将延缓对他的定罪判决。缔约国还解释说,如果被定罪,提交人将有权根据《刑法》第619、105和102条,向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其他普通上诉和特别上诉,以及在这些法院内提出内部上诉。缔约国声称,提交人也提出了损害赔偿诉讼,但他没有等到初审法院的裁决就向委员会提交了来文。

4.3缔约国还说,即使在提交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时,现有国内补救办法的最后阶段仍未达到。缔约国声称,鉴于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后利用了许多国内补救办法,并鉴于一些重要的上诉仍在审理之中,因此应得出结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

4.4缔约国还说,提交人试图将整个国内司法制度描绘成一种有偏见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不会有给予真正补救的前景。缔约国声称,关于国内法官对提交人普遍有偏见的说法是一种主观推论。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提交人的来文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

2016年3月2日的法院命令

4.5缔约国解释说,法院命令并没有使提交人受到任意逮捕或拘留,因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请求和法院的决定都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充分说明了理由。缔约国补充说,签发命令纯粹是一项技术措施,没有任何相关的政治意味或意图,不涉及对刑事责任的任何预先判断。缔约国解释说,正如“洗车行动”工作队当时所澄清的那样,这项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218、260和278条以及司法当局批准预防措施的一般权力下令采取的,而在签发法院命令时,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些措施符合宪法。

4.6缔约国争辩说,签发命令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是必要的、合理的,因为公共安全受到威胁。2016年2月17日,圣保罗州检察院安排让提交人及其妻子提供证词。提交人试图通过向圣保罗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来避免调查,辩称这很可能导致发生抗议和冲突。提交人和他的妻子都没有宣誓作证,法院周围地区还是发生了抗议活动。缔约国声称,这一事件是促使法院对提交人发出逮捕令的一个重要因素,目的是保证调查过程总体平静。

4.7缔约国辩称,在就关于偏见的申诉作出裁决时,Moro法官解释说,2016年2月27日提交人与工人党主席通话窃听内容显示,提交人知道搜查和扣押行动预定进行,并说他正在考虑“召集一些国会议员,来一个惊吓”。缔约国指出,考虑到这些谈话的内容,警方采取了步骤,避免对调查和安全官员的身心健全造成危险。缔约国声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本可以选择采取更严厉的法律措施,例如临时拘留或预防性逮捕。然而,法院选择了不那么严厉的措施,此外在其命令中还指出,不允许对提交人使用手铐,不拍摄,明确保证他有权保持沉默,有律师在场,并指出,只有在提交人拒绝跟警察走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该命令。

4.8缔约国申明,提交人关于检方非法公布调查行为的指控不可信。鉴于采取这一措施正是为了保证在平静的气氛中进行取证,其成功执行取决于严格遵守必要的保密规定。事实上,与提交人的指控相反,人群开始涌入,是在提交人的律师知道这项措施之后。缔约国最后指出,有意破坏作证的是提交人的律师,而不是检方。

披露电话窃听内容

4.9缔约国解释说,对《公约》第十七条规定的隐私权的干涉不得是任意或非法的。缔约国回顾说,根据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即使审判不让公众列席旁听,作出的判决,包括主要结论、证据和法律推理,也必须公开,只有在未成年人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诉讼涉及婚姻纠纷或儿童监护权的情况除外。

4.10缔约国解释说,对电话进行窃听的决定是根据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请求作出的,这些决定有着广泛的依据,符合国内法。缔约国称,最初裁决中的推理解释了措施的必要性,已有大量证据显示发生了严重罪行,需要予以调查清楚,随后延长和扩大所采取措施的裁决也作了相关解释。缔约国还说,解除保密的目的是防止司法工作受到阻碍,同时也是为了公共利益,让“公众能对政府和刑事司法本身的表现进行适当监督”。根据Moro法官的说法,“没有任何隐私或社会利益的辩护理由可以证明对与调查危害政府罪有关的证据要素保密是正当的”。因此,法官在一项具有广泛依据的裁决中准许披露电话窃听内容,这样做不会引起与第十七条有关的问题。

4.11缔约国还说,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提交人与总统通话内容不能作为考量,这表明有可能对司法裁决进行复审,并表明参与提交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机构具有独立性。缔约国声称,推翻以技术方式作出的司法决定为司法程序范围内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承认纪律过错或刑事问题,而在提交人的案件中并没有发生这种情况。

窃听提交人律师的电话并披露窃听内容

4.12缔约国声称,关于窃听提交人律师事务所电话的问题,被窃听的电话号码是以属于提交人的一家公司的名义登记的。联邦地区法院确认了这一事实,在得知电话被第三方使用后,决定不将证据用于任何目的。此外,录音已被销毁。缔约国引用了Moro法官对关于偏见的申诉的裁决,其中指出,“除了Roberto Teixeira本人之外,没有[窃听的]律师的谈话记录,甚至没有与辩护权有关的谈话记录”。

4.13关于Teixeira先生的手机被窃听一事,缔约国确认,他本人也受到调查,受到了刑事指控,指控他犯有洗钱罪。缔约国引用了Moro法官的裁决,根据该裁决,Teixeira先生没有被列为提交人的辩护律师之一,而且“如果律师本人卷入被调查的非法行为,就不能免受调查或免受窃听”。

缺乏公正的法庭

4.14缔约国声称,法官参加公开活动,如图书发行和艺术展览,并没有违反公正义务,不算试图自我推销。缔约国还说,颁发奖项表彰专业工作,是法律领域和人类知识其他领域的合法常见做法。

4.15关于由于初审法官在预审阶段就临时措施的请求作出决定而缺乏公正性的指控,缔约国申明,法官在初步调查中的作用是被动的。缔约国解释说,调查法官评估当事方和警察当局提出的请求的合法性,但不得本人积极进行调查。因此,这些决定是在司法管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作出的,在案件审理期间对法官没有约束力。缔约国引用了Moro法官的裁决,其中指出,“虽然这种审议在司法管辖上是对案件的某种审议,但相关的一点是,法官即使在作出有利于诉讼当事方之一的有利或不利的决定之后,在审判期间、在对抗阶段和陈述之后,仍保持改变主意的开放心态”。

4.16缔约国指出,在Larrañaga诉菲律宾一案中,初审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两名法官参加了对提交人初步指控的评估,这使他们能够在审判和上诉程序之前就案件形成意见。缔约国补充说,欧洲人权法院曾断言,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初审法官在审前曾经作出裁决,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反映有偏袒的倾向。

4.17然而,据缔约国称,在其法律制度中,法官从不参与调查阶段的工作,也不参与检察官和警官制定的调查战略的实施。因此,法官在审判前不对案件形成意见,而只是保障被告有权对警察和检察官的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缔约国解释说,联邦地区法院驳回提交人四项关于偏见的申诉,这就确认了这一点。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提交人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也不意味着法官和法院不公正。

4.18缔约国解释说,法官和检察官专业协会是由公民以私人身份建立的私人机构,受《民法》管辖。这些协会不是缔约国的司法机构,因此享有广泛的言论自由保护。缔约国还说,这些协会表达的意见不是缔约国任何政府部门的官方意见,也无法影响法官的独立性。缔约国最后指出,提交人在这方面的指控缺乏依据,只是渲染的言辞。

无限期审前拘留的可能性

4.19缔约国澄清说,提交人从未受到预防性逮捕。缔约国还说,提交人被监禁是因为一审和二审法院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法作出判决后,临时执行了对他的定罪判决。缔约国解释说,在主管法院对某人定罪后对其进行合法拘留是剥夺自由的合法理由,《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对此有明确规定,其他条约条款也默示提及这一点。缔约国指出,联邦最高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在提交人第一次被定罪之前裁定,无罪推定原则并不妨碍监禁,监禁是判决的结果,而判决确认了定罪。事实上,“洗车行动”的其他几名被告在提交人被监禁之前就已被二审法院确认定罪。

4.20关于Favreto法官作出的联邦地区法院命令释放提交人的裁决据称没有得到执行一事,缔约国解释说,Favreto法官因涉嫌犯有故意滥用权力罪而正在接受高等法院的调查。

4.21关于在“洗车行动”中广泛使用审前拘留的指控,缔约国解释说,库里蒂巴联邦刑事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312条)作出了适当决定,下令对被告进行审前拘留,决定中列出了理由,并强调审前拘留的例外性质。缔约国还说,虽然一些裁决被上级法院推翻,但这只能表明缔约国的司法机构是独立的、公正的。

4.22关于与“洗车行动”有关的审前拘留是为了强迫达成诉辩协让的指控,缔约国指出,在达成的175项诉辩协让中,83.5%的协议是在被调查者没有受拘留的情况下达成的。缔约国补充说,根据2013年(即在“洗车行动”调查开始前一年)修正的第12850号法律,诉辩协让必须自愿达成才有效。

无罪推定

4.23缔约国声称,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成员的声明中没有任何内容会影响司法机构的独立公正运作。缔约国还说,就对提交人的指控向公众作出技术性解释符合知情权和透明度原则。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及其辩护团队举行了几次记者招待会,阐述他们对事实的说法。

4.24关于“洗车行动”工作队的检察官举行的第一次电视新闻发布会,缔约国提及Moro法官对关于他们有偏见的申诉所作的裁决。该裁决认为,新闻发布会:(a) 没有政治党派或政治意识形态目的;(b) 考虑到被告的恶名,有意告知公众,对公众负责;(c) 证明确认提交人指挥权的相关性;(d) 在提出的指控中没有使用不敬词语。

4.25缔约国解释说,提交人对检察官Dallagnol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所称的精神损害,该诉讼被驳回,在上诉时又被驳回。缔约国强调了上诉裁决中指控的背景、现有的有力证据以及在涉及公众人物时公共利益高于隐私权的事实。缔约国解释说,提交人还向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联邦检察官全国委员会)提出了对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行政申诉,该委员会以类似的理由驳回了申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26缔约国声称,如其所述,只有在对有关权利的限制是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公约》第二十五条受到违反。缔约国引用了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其中指出,只要是法律规定的,并基于客观合理的标准,就可以实行限制。

4.27关于提交人的被选举权,缔约国解释说,根据《宪法》第14条第(9)款,《清白法》由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该法指出这些限制是例外的,而且需经过认真考虑。缔约国还说,该法是由人民根据《宪法》第61条第2款提议的,这是立法民主和人民主权行使的有力证明,该法是提交人本人在担任总统期间颁布的。根据该法第1条(e)款第(1)项,如果公民因洗钱罪或危害公共行政罪等罪行而根据需要遵循既判力的刑事判决或由合议司法机构作出刑事判决被定罪,则在8年内没有资格担任任何公职。缔约国解释说,提交人就属于这种情况。缔约国还说,2012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该法符合《宪法》。该裁决作出四年后提交人的刑事案件才启动,这表明该裁决并非以特别方式适用于他。

4.28缔约国认为,对提交人权利的限制类型是以民主方式由国内法确定的,适用于他是适当的,是公平保护善政和民主人权的结果,因此限制是合理的,符合《公约》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4.29关于提交人的选举权,缔约国声称,相关限制是合法的、客观的、合理的。缔约国解释说,根据《选举法》,高等选举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在至少有20人可投票的监禁和教养设施内作出投票安排。对于库里蒂巴由联邦警察监督的地区设施来说,情况并非如此,因此,提交人不能投票。缔约国解释说,被拘留的共有600,000人,这种限制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而且也是合理的、客观的。

临时措施

4.30缔约国声称,高等选举法院本着诚意,适当考虑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准予为提交人采取临时措施的建议。缔约国强调,让提交人登记为候选人的提议被否决。缔约国还说,关于不让提交人登记为候选人、但赞成他有权参加竞选并在投票系统中保留他的名字的提议也被否决。

5.本意见下半部分载于CCPR/C/134/D/2841/2016(Final proceedings)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