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4/D/3320/2019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7June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3320/2019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SalahDrif和KhoukhaRafraf (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人合作社的律师NasseraDutour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OmarDrif (提交人之子)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7年1月2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3月1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2年3月4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人的尊严;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

1.1来文提交人是Salah Drif和他的妻子KhoukhaRafraf, 两人均为阿尔及利亚国籍。他们称,他们的儿子Omar Drif (生于1968年11月29日,同样为阿尔及利亚国籍)遭受了缔约国实施的强迫失踪,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提交人还称,他们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公约》和《公约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人合作社的律师Nassera Dutour代理。

1.22019年7月4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将来文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查。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Omar Drif单身,在他位于古莱阿镇的木匠铺工作,和家人一起住在Berbessa。1995年1月29日,他的兄弟Allal Drif被宪兵拦住,并带到Berbessa的宪兵站。1995年6月9日,Omar Drif在和四个朋友一起回家途中被乘坐公务用车并且身穿制服的武装宪兵拦住。他们对他说,他们奉命逮捕他,并将他带到宪兵站。四个朋友在宪兵中认出了宪兵队长B.和镇卫队成员A.S.。这两人在该镇居民中很出名,因为据称他们对该镇当时发生的大多数失踪事件负有责任。

2.2在得知这一事件后,Khouka Rafraf和女儿前往Berbessa宪兵站询问儿子被捕的情况。宪兵队长对她说,Omar确实在宪兵站,有人告发了他,他将在调查后被释放。他对逮捕理由含糊其辞。Rafraf女士又多次前往宪兵站,但没有获得任何进一步消息。1996年,这家人听到传闻说,Omar在该国南部的一处营地中。然而,2011年,提交人收到消息称,Omar仍在Berbessa宪兵站。

2.3提交人联络了行政和司法主管部门,以查明儿子被拘留的理由及其下落。在行政机构方面,Khoukha Rafraf首先于1997年8月28日和31日向共和国监察员发出两封信函,共和国监察员在1997年10月15日的答复中确认收到了这些信函,已将档案转交主管部门,以获得更多信息,并将随时向她告知对其请求所采取的后续行动。1997年,Salah Drif收到了共和国监察员的另一封信函,确认收到了他关于其家庭成员的信函,并表示一定会随时向他告知结果。

2.41998年1月3日,Khoukha Rafraf给司法部长发出一封信函。1998年8月25日的信函就Omar失踪一事传唤她1998年10月28日前往省接待办公室。1998年8月24日和11月7日,提交人又给司法部长发出两封信函。1999年8月30日,Khoukha Rafraf给共和国总统发出一封信函,对她其余的家人表示担忧,要求了解真相,还要求主管部门切实搜寻她儿子。1999年12月13日,包括Khoukha Rafraf在内的一些失踪者的父母签署了一封给共和国总统的联名信。2003年4月13日,Salah Drif再次向司法部长、政府首脑、共和国总统以及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发出信函。2006年8月27日,Khoukha Rafraf又向司法部长、政府首脑、共和国总统、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以及内政部长发出信函。她在信中提醒当局,她为查明儿子下落作出同样努力已有10年,但仍然没有答复。

2.52006年9月7日,提交人收到政府首脑的答复,其中确认收到了先前的信函,并已将这一请求转交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2006年12月27日,提交人又收到了总统办公室的答复,该答复请他们前往离家最近的法院,根据执行《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的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法令,采取获得补偿所需的步骤。提交人明确拒绝了这一补偿,因为这意味着停止努力查明关于他们儿子命运的真相。

2.62007年3月13日,提交人向政府首脑和总统发出信函。2009年5月11日,他们又向共和国总统、司法部长和内政部长提出了申诉。2011年6月12日,提交人再次向共和国总统和司法部长发出信函,要求国家落实他们获得有效调查的权利,使他们了解儿子被捕的理由及其命运的真相。他们在这封信函中提到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文书,包括《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提交人没有收到对这些请求的答复。

2.7关于司法补救,1996年11月17日,SalahDrif因儿子失踪事件被提帕萨的司法警察传唤。1999年3月4日,Khoukha Rafraf收到布利达军事法院的传票,要求她于1999年4月19日出庭。某日,提交人向布利达军事法院的共和国检察官询问调查进展情况。提交人还告诉检察官,他们应宪兵队要求接受了询问,但此后没有收到任何消息。

2.82004年9月13日,面对当局的不作为,SalahDrif又向古莱阿法院的调查法官就逮捕他儿子的两名镇卫队成员提出申诉。然而,没有采取任何后续行动。2006年8月27日,Khoukha Rafraf联系了古莱阿法院的共和国检察官。2007年2月21日,她再次向检察官请求对她儿子的命运进行调查。然而,没有对这些申诉采取任何后续行动。2009年5月11日,提交人又向古莱阿法院的共和国检察官提出申诉,再次请求启动调查。他们收到了两份答复,其中一份答复向他们告知,档案已转交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但该机构无权启动调查。随后,提交人再次拒绝接受补偿,并要求了解真相。

2.92011年6月12日,Khoukha Rafraf向古莱阿法院的共和国检察官提出申诉,要求启动调查。某日,提交人还向布利达军事法院的共和国检察官提出申诉,并解释说,他们已向古莱阿民事法院提出申诉,但截至当时为止,他们的申诉一直没有结果。

2.102009年6月25日,提交人还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交了OmarDrif的案件。自工作组受理该案已过去7年,阿尔及利亚当局仍未查明该案。

2.11尽管提交人尽了最大努力,但国家主管部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提交人强调,在颁布第06-01号法令之后,他们如今在法律上不可能诉诸司法机构。因此,本就徒劳无效的国内补救办法现已无法使用。事实上,《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应受谴责的行为一经证实即受到法律惩处,不得以此为借口,诋毁在公众拥护下为国尽职的整个安全部队”。

2.12提交人指出,第06-01号法令禁止诉诸司法,违者将受到刑事起诉,因此,受害者不必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该法令第45条实际上禁止任何关于失踪或其他罪行的申诉,其中规定,“不得就为保护人员和财产、保卫国家和维护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制度所采取的行动,对共和国的国防和安全部队成员提起个人或集体诉讼”。根据这一规定,主管司法机构应宣布任何指称或申诉不可受理。此外,该法令第46条规定,“任何人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行为,利用民族悲剧的创伤或以此为工具,损害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制度、危害国家、损害有尊严地为国服务的公职人员名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国际形象,应判处三(3)至五(5)年徒刑,并处以25万至5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罚款。由检察官依职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累犯者,本条规定的处罚加倍。”

申诉

3.1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就Omar Drif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3.2提交人称,他们的儿子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他们称,虽然《公约》没有任何条款明确提到强迫失踪,但这种做法涉及侵犯生命权,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3.3提交人回顾委员会在强迫失踪判例方面的发展,认为受害者在强迫失踪的情况下可能会失去生命,仅这一点就足以认定存在直接违反《公约》第六条的情况。他们还回顾了儿子失踪的事实,并认为,鉴于已过去21年,而且没有任何消息,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在当局看管下拘留期间死亡。鉴于没有对Omar Drif的失踪进行彻底调查,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保护其生命权和采取措施调查其遭遇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3.4提交人回顾了儿子失踪的情况,即完全没有关于其拘留和健康状况的消息,他也没有与家人和外界联系。他们回顾称,长期任意拘留增加了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还强调了Omar Drif的失踪和当局要求他们根据《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进行补偿程序所造成的折磨、疑虑和悲痛,构成了对其家人的一种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此外,OmarDrif还有一个兄弟失踪,而且当局在任何时候都没有通过有效调查来查明提交人两个儿子被捕的理由或其命运,以试图减轻这种痛苦,这些事实加剧了他们的痛苦、挫折感和持久的极度折磨。因此,提交人称,就他们和Omar Drif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5考虑到Omar Drif可能被秘密拘留,无法接触律师,也没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或对他的指控,拘留登记册中没有提到他被拘留的情况,而且没有关于他的下落或命运的官方信息,提交人称,他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并且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他们认为,Omar Drif被剥夺了《公约》第九条规定的保障,特别是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就他而言,构成违反该条的情况。

3.6提交人还称,在阿尔及利亚当局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Omar Drif被剥夺了自由,没有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就他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条。

3.7提交人回顾了《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9段,并称他们求助于司法和其他部门的所有努力都没有成功。此外,《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和第06-01号法令第45条阻碍了对国家公职人员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使提交人的案件得不到审理。因此,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

3.8提交人随后回顾了《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委员会的既定判例,即对于个人长期被有意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情况,如果受害者最后一次被人看见时正处于国家当局控制之下,而且其亲属获得有效补救(包括司法补救)的努力受到系统性阻碍,则可能构成拒绝承认受害者在法律前的人格。关于这一点,他们援引委员会关于阿尔及利亚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确认,对仍然在世的失踪者实施秘密拘留侵犯了《公约》第十六条规定的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因此,他们称,阿尔及利亚当局在没有正式通知Omar Drif的家人和朋友的情况下拘留他,剥夺了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还剥夺了他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3.9提交人认为,第06-01号法令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承担的一般义务,因为该条款也意味着缔约国负有不采取有悖《公约》措施的消极义务。缔约国通过了该法令,特别是其中的第45条,也就意味着采取了立法层面的措施阻碍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特别是就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自该法令颁布以来,提交人一直无法采取法律行动。他们认为,因作为或不作为而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应由缔约国承担国际责任。他们称,在《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及其执行立法生效后,尽管他们作出了种种努力,但他们的申诉一直没有得到处理。因此,他们认为,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的这一法律规定使他们成为了受害者。

3.10提交人补充说,第06-01号法令的规定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因为当被指控造成强迫失踪的是国家公职人员时,此类规定相当于阻止对这些人提起刑事诉讼。该法令赦免过去十年中犯下的罪行,包括强迫失踪等最严重的罪行。该法令还禁止求助于司法系统来确定受害者的命运,违者将被处以监禁。提交人在该法令通过前后求助于阿尔及利亚当局的努力被证明是徒劳的,他们没有获得关于Omar Drif命运的任何答复。这种做法妨碍了其家人所寻求的补救的有效性。《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必须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作出赔偿。第06-01号法令第27至第39条只规定了经济补偿,但须在调查无果后发布死亡声明,第38条排除了任何其他形式的赔偿。然而实际上既没有调查失踪者的下落,也没有调查失踪的责任人。提交人回顾称,委员会认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必然包括获得适当赔偿的权利和了解真相的权利,并建议缔约国承诺确保向失踪者和/或其家人提供有效补救并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同时确保尊重获得补偿和尽可能充分赔偿的权利。因此,提交人认为,就他们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

3.11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下令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调查,以期:(a)找到Omar Drif, 并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作出的承诺;(b)将这一强迫失踪事件的教唆者和施害者交给民事主管部门,以便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对他们进行起诉;(c)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九条,确保Omar Drif (如果他还活着)及其家人能够对所受伤害获得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赔偿,包括与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补偿、充分和彻底的康复以及不再发生的保证。最后,他们请委员会敦促阿尔及利亚当局废除第06-01号法令第27至第39条、第45条和第46条。

缔约国的意见

4.2019年4月2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参考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的执行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由于委员会拒绝将申诉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查,缔约国于2020年12月16日再次请委员会参考该背景备忘录,就与《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执行情况有关的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向委员会提出异议,请委员会不要审查实质问题。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6月30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提交了评论。提交人强调,这些意见根本没有提到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案件细节或受害者家属所寻求的补救办法,从而表明阿尔及利亚当局无视和蔑视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的程序。他们还强调,这些意见可追溯到2009年7月,已经过时。

5.2提交人回顾称,没有任何补救办法导致启动彻底的调查或刑事诉讼,阿尔及利亚当局也没有提供任何确凿证据,表明已经进行了有效搜查来寻找Omar Drif并查明其失踪的责任人,因此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委员会应认为申诉可以受理。

5.3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即不能将《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用于针对提交个人来文的个人,并回顾称,处理失踪问题需要尊重了解真相、诉诸司法和获得充分全面赔偿的权利,而《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的规定根本不是适当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缔约国不予合作

6.委员会回顾,2019年4月2日,缔约国提到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的执行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了质疑。2019年7月4日和2020年9月3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关于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未收到任何答复,并对缔约国未予合作,没有就本申诉提出意见表示遗憾。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义务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称,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任何资料。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该失踪案已报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回顾,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和机制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意义上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Omar Drif案的审查并不导致来文根据该条款不可受理。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在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异议时,仅仅提到了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的执行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委员会一再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多次提出要求,但缔约国仍然一直提及“备忘录”这份一般性文件,而没有具体回应来文提交人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本着诚意在个人来文程序下与委员会合作,不要再提及“备忘录”,而是具体回应来文提交人提出的每一项申诉。

7.4委员会还回顾,缔约国不仅有责任对提请该国当局注意的据称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展开彻底调查,还有责任起诉、审判和惩处这种侵犯行为的据称责任人。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多次提请主管部门注意他们的儿子遭受强迫失踪一事,但缔约国没有对这一严重指称进行任何调查。缔约国在关于Omar Drif案件的意见中也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解释,因此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目前存在有效和可用的补救办法,因为实际上限制《公约》适用范围的第06-01号法令继续适用,尽管委员会建议使其符合《公约》。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5此外,由于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提交来文可构成滥用提交来文权――尽管缔约国在本案中没有提出这一点――但委员会回顾,强迫失踪的持续性意味着调查义务本身的持续,但在本案中,第06-01号法令及其效力取消了这一义务。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本来文不构成滥用提交来文权。

7.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还指出,就他们而言,存在明显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情况。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这些规定本身不得作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单独申诉的理由,只能与《公约》其他实质性条款一并援引,故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单独援引的《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7.7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们的其他指称,并着手审议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提及此前就其他来文提交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委员会的共同一般性评论,以申明其立场,即此类案件已通过执行《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得到解决。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并回顾,缔约国不得将《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条款用于针对援引《公约》条款或者已经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在未纳入委员会所建议的修改的情况下,第06-01号法令助长了本案中的有罪不罚现象,而且其目前形式不能被视为符合《公约》。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关于实质问题的指称作出答复,并回顾其判例,即举证责任不应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能够平等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必要信息。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义务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称,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任何资料。鉴于缔约国对此未作任何解释,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称得到充分证实,就应给予这些指称应有的重视。

8.4委员会回顾,虽然“强迫失踪”一词没有明确出现在《公约》的任何条款中,但强迫失踪是一系列综合行为,持续侵犯《公约》所载的多项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最后一次见到他们的儿子后,于1995年6月9日和四个朋友一起回家。他的朋友们认出了Berbessa宪兵队的两名成员,当KhoukhaRafraf前往宪兵站询问儿子被捕的情况时,其中一人,即宪兵队队长证实Omar Drif确实在宪兵站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明Omar Drif的遭遇。委员会回顾,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继而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者的命运,实际上使失踪者得不到法律保护并将其生命置于严重和持续的危险之中,国家对此负有责任。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该国履行了保护Omar Drif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没有履行保护Omar Drif生命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8.6委员会承认被无限期拘留并与外界隔绝所导致的痛苦。委员会回顾其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禁止秘密拘留。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提交人在收到宪兵队长证实他们的儿子在Berbessa宪兵站的消息之后,便再也没有收到过关于其命运或拘留地点的任何官方信息,尽管他们曾多次连续向国家当局提出要求。因此,委员会认为,1995年6月9日失踪的Omar Drif可能仍被阿尔及利亚当局秘密拘留。鉴于缔约国未作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就Omar Drif而言,他的失踪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与违反《公约》第十条有关的申诉。

8.8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即Omar Drif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任意逮捕,未受到正式指控,也未被带见司法机关,他本可据此质疑其拘留的合法性。鉴于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认为,必须对提交人的指称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认为,就Omar Drif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

8.9委员会认为:故意将一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的行为,构成剥夺此人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特别是在其亲属获得有效补救的努力受到系统性阻碍的情况下。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Omar Drif的亲属作出了努力,但缔约国没有对他的命运或下落提供任何解释,而且最后一次有人见到他时,他正处于缔约国当局的控制之下。委员会认为,Omar Drif超过26年前遭到强迫失踪,使他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剥夺了他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8.10委员会还注意到Omar Drif超过26年前失踪给提交人造成的折磨和悲痛。因此,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8.11最后,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没有明确提出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行为,但他们提到,该条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每个人都有可利用、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办法,以维护《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委员会重申,委员会十分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处理侵犯《公约》所保障权利的申诉。委员会回顾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第15段特别指出,缔约国不调查侵权指称本身可能导致另一种违反《公约》的行为。

8.12在本案中,提交人一再提请主管部门关注他们的儿子Omar Drif的失踪案,但缔约国没有对失踪进行调查,也没有向提交人告知他们儿子的下落。而且,自第06-01号法令颁布后便不能依法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这继续剥夺了Omar Drif和提交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因为该法令禁止通过司法系统揭露包括强迫失踪在内的最严重罪行。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就Omar Drif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情况,就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情况。

8.13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有关的申诉。

9.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就Omar Drif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委员会还认为,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a)对Omar Drif的失踪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并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b)如果Omar Drif仍被秘密拘留,立即予以释放;(c)如果Omar Drif已死亡,按照受害者的文化规范和习俗,以有尊严的方式将遗体交给其家人;(d)以与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方式起诉、审判和惩处侵权行为的责任人;(e)向提交人和Omar Drif(如果他仍在世)提供充分补偿和他们可能需要的任何医疗和心理治疗。此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并确保不妨碍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为此,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审查该国立法,特别是废除第06-01号法令中不符合《公约》的条款,确保在缔约国能够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