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5/D/3216/2018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1 January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216/2018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M.L.A.(由律师Stefan Åhlander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瑞典

来文日期:2018年7月1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8月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2022年7月27日

事由:驱逐至阿富汗

程序性问题:申诉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生命权;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第六和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

1.1来文提交人M.L.A.,系阿富汗国民,1998年出生。他的庇护申请被缔约国驳回,他称,将他驱逐至阿富汗构成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8年8月6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要求采取临时措施。驱逐令于2018年9月4日执行。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哈扎拉族。他最初于2015年11月在缔约国申请庇护。瑞典移民局于2016年12月9日驳回申请,移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维持该项决定。提交人在庇护申请被驳回后离开瑞典,在德国申请庇护。然而,由于他最初在瑞典申请了庇护,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第604/2013号条例(《都柏林第三条例》),他被移送回瑞典。

2.22018年6月6日,提交人提出申请,要求阻止执行将他驱逐出境的决定。他称自己长期以来一直对基督教感兴趣,这种兴趣促使他从伊斯兰教改信基督教。他于2018年7月5日受洗。他指出,从伊斯兰教改信其他宗教在阿富汗被视为叛教,可处以死刑。他称,他如被驱逐到阿富汗,将无法公开表达自己的宗教观点,因为他将面临遭受惩罚或暴力的风险。他指出,他希望公开基督徒的身份,信奉自己的宗教。

2.32018年6月7日,瑞典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要求阻止执行将他驱逐出境的决定的申请。移民局在决定中指出,他是在2017年5月或6月与另一名难民接触后才发现自己对基督教感兴趣的。为向移民局提出的申请提供证据,提交人提交了几份朋友的书面证词和一份社会服务部门支助人员的书面证词。他居住的庇护中心的一名员工也证实,他曾表示有兴趣改变信仰。移民局在决定中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交受洗证明来支持他的申请。移民局认为,提交人提交的书面证词的证据价值不如受洗证明。移民局还认为,这些书面证词是一般性陈述,单凭这些证词并不能证明提交人真心改变信仰的说法。移民局还认为,提出改变信仰说法的时间值得特别注意。移民局指出,提交人在最初的庇护程序中并未提到他对基督教感兴趣。移民局的结论是,提交人不太可能是真心出于信仰而改信基督教,因此,他在返回阿富汗后不太可能以改宗者的方式生活,因而不会引起阿富汗当局或其他人的注意。移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维持移民局的决定。移民法院指出,2017年6月26日,移民法院就提交人的初次庇护申请举行了口头听证会,而提交人在听证会上并未提到他对基督教感兴趣。移民法院认为,提交人因此没有提出未在庇护程序早些时候提出这一说法的正当理由。移民上诉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维持该项决定。

申诉

3.提交人称,将他驱逐到阿富汗将使他面临受到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待遇的真实风险。他指出,考虑到阿富汗基督教少数群体的处境,如果他被驱逐到阿富汗,他将因改信基督教而面临真实和可预见的酷刑、迫害或死亡风险。他还指出,缔约国主管部门没有充分考虑他有关自己因改变信仰而面临迫害风险的说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4月18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指出,应认定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明显缺乏根据。

4.2缔约国指出,瑞典移民局于2015年11月25日就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与他进行了初步面谈。2016年12月27日,移民局与提交人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详细庇护面谈。面谈记录已送交提交人的公设律师。移民法院在接到上诉后于2017年6月26日对提交人进行了口头听证。庇护面谈和法院听证会都是在公设律师和口译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提交人确认他能很好地理解他们。缔约国称,提交人因此可通过公设律师检查面谈记录并提交书面意见,还可提交书面材料并提出上诉。因此,提交人有多次机会向移民局和移民法院解释支持其申请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并以口头和书面方式为自己的案件辩护。缔约国指出,因此没有理由认为国家裁决不当,或认为国内程序的结果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4.3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根据《都柏林第三条例》返回瑞典后,当驱逐他的决定成为终审决定并且不可上诉时,提交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并提及他改信基督教,对执行驱逐令造成阻碍。他在申请中称,他是在抵达瑞典后不久,即2015年底开始对基督教产生兴趣的。据称他曾在德国参加教会活动,并且想在那里受洗。他说,他从德国返回瑞典后,向几个人表达了他的信仰,并提交了证明这一说法的文件。

4.4缔约国指出,如果申请人提出新的情况,并且可认为这些情况构成《外国人法》第12章第1、第2或第3条规定的持续阻碍执行驱逐令的情况,即申请人面临遭受死刑、酷刑或迫害的风险,则可在庇护程序的执行阶段审查居留许可问题。要重新审查,须证明申请人此前无法提出此类情况,或提出正当理由说明为什么此前没有这样做。“新的情况”意味着它不能仅仅是对最初所述情况的修改或补充。瑞典移民局指出,在提交人的案件中,他说他改信基督教是一种新的情况,此前在他的案件中没有审查过。然而,移民局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交受洗证明来支持他改变信仰的说法,而是提交了一些关于他信仰基督教的证词。移民局认为,关于某人是基督徒的笼统陈述不能被赋予决定性的证据效力。因此,移民局认为,这些证词无法支持提交人关于他是出于真正的信仰而改信基督教的说法。此外,移民局认为,提交人所述的改变信仰发生的时间值得特别注意,因为这一情况是在驱逐令成为终审决定后不久提出的。提交人称,他在抵达瑞典后不久,即2015年底发现自己对基督教感兴趣,后来又在2017年5月或6月进一步发展了这种兴趣,因此移民局认为,他此前未将他对基督教的兴趣列为阻碍将他遣返阿富汗的因素,这一点非同寻常。此外,尽管他多次有机会向国内主管部门提及这一情况,但他没有这样做。移民局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他是出于真正的信仰而改信基督教的。他也没有令人信服地表明他打算以改宗者的方式生活,因而在被迫返回阿富汗后可能引起阿富汗当局或其他人的注意。移民局认为,根据案件中出现的情况,提交人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他有可能被认为信仰基督教。缔约国指出,移民法院针对其收到的上诉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寻求庇护者才可被视为有正当理由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审决定前的审查中不说明所有相关情况。在这方面,移民法院注意到,提交人曾表示,他在抵达瑞典后不久,即2015年底对基督教产生了兴趣,并于2017年5月或6月发现自己想要信仰基督教。移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举行了口头听证会,而提交人在听证会上并未提到他对基督教感兴趣,尽管他肯定可以这样做,因此,移民法院得出结论认为,他没有正当理由在最初的庇护程序中不提及此事。

4.5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国内主管部门的裁决不当,或国内程序的结果具有任何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缔约国称,提交人未能令人信服地证明,他说的改信基督教是基于真正的个人宗教信仰,或他在返回阿富汗后打算信奉基督教,并因此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的可预见、针对个人和真实的风险。因此,执行驱逐令不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义务的行为。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7月25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坚称来文可以受理。

5.2提交人称,缔约国主管部门知道他改变信仰后对他的庇护申诉进行的评估具有任意性,并构成司法不公,因为缔约国主管部门没有就他的申请举行口头听证会,并认为他提交的书面证词证据价值不高。关于他在申请阻止执行对他的驱逐决定时未提交受洗证明的问题,提交人称,他在去德国之前已采取行动准备受洗。他还想在德国受洗,但由于不会说德语,他在被移送回瑞典之前未能完成受洗前的学习。后来他在移民拘留期间受洗。他称,他在最初申请庇护时没有向国内主管部门提出他对基督教有兴趣,是因为他当时尚未受洗,因此不会出于改变信仰的理由而获得国际保护。他提出,不能认为缔约国主管部门已经对他的申请作了全面审查,因为缔约国主管部门以证据价值不高为由驳回了他的书面证据,而且没有举行口头听证会让他为自己的案件辩护。他称,他在被驱逐到阿富汗后不得不从赫拉特搬到喀布尔,因为赫拉特的居民注意到他不信奉伊斯兰教,在他的店里发现一本《圣经》,对他进行殴打,并威胁要杀掉他。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2019年12月10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补充意见。缔约国重申其意见,即提交人在普通庇护程序期间多次有机会解释支持其申请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并以口头和书面方式为自己的案件辩护。他在普通庇护程序期间也有机会提及他对基督教的兴趣,但他到2018年5月被拘留并等待驱逐时才提出这一说法。缔约国重申其论点,即提交人未能合理解释为何没有更早提及他对基督教的兴趣,也未能证明他是基于真正的个人宗教信仰而改宗的。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7.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由于他改信基督教,将他遣返阿富汗将使他面临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待遇的真实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其申诉,而且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国内主管部门的裁决不当,或国内程序的结果具有任何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7.5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12段,其中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状况。委员会指出,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机关来审查所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此种风险,除非可以确定,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委员会还指出,如果所涉人员在申诉得到审议之前已被驱逐,委员会将评估缔约国在驱逐时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

7.6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交人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有关如果被驱逐将面临对个人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的指称,包括有义务在国家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够早提交证据,除非该信息此前无法提交。委员会还回顾其有关改变信仰案件的判例,即无论改变信仰是否真诚,还是需要检验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这种改变信仰在原籍国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以致造成《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因此,即使主管部门认为所报告的改变信仰不诚,仍应根据案情评估寻求庇护者有关改宗或信仰的行为和活动在原籍国是否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以致寻求庇护者可能遭受不可弥补的伤害。

7.7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主管部门在知道他改变信仰后对他的庇护申请进行的评估具有任意性,并构成司法不公,因为缔约国主管部门没有就他关于阻止执行驱逐决定的申请举行口头听证会,并认为他提交的书面证词证据价值不高。与此同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在普通庇护程序中多次有机会解释支持其申请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并以口头和书面方式为自己的案件辩护,包括提及他对基督教的兴趣,但他并未这样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未能合理解释为何没有在程序较早阶段提及他对基督教的兴趣,而且移民主管部门认为,他未能证明自己是基于真正的个人宗教信仰而改宗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移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举行了口头听证会,而提交人在听证会上并未提到他对基督教感兴趣,尽管他后来表示,自己对基督教的兴趣正是在此时加深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法院听证会是在公设律师和口译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是到遣返阿富汗的决定成为终审决定、他被移民拘留并等待遣返阿富汗时,才提出所谓的改变信仰一说的。委员会还注意到,在他申请阻止执行将他驱逐的决定时,他尚未受洗。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在返回阿富汗后,他在赫拉特因拥有一本《圣经》而遭到攻击。但委员会又注意到,提交人在这方面含糊其辞,而且他没有就自己的说法提交任何具体资料或确凿证据。委员会指出,无论如何,对提交人的申诉进行评估的时间范围限于缔约国在实施驱逐时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

7.8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就对他以改变信仰为由提出的居留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一事提出申诉,主要是因为他不同意缔约国主管部门就其申诉的可信度和提出时间而得出的事实结论。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曾多次有机会,包括在2017年6月举行的口头听证会上,向国内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改变信仰的说法,但他直到对他的驱逐令生效后才提出这一说法。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说明为何他没有在程序较早阶段提出这一说法,尽管他有机会这样做,特别是他声称自己在抵达瑞典后不久就开始信奉基督教,而且他本想在德国受洗,但在被移送回瑞典之前未能完成受洗前的学习。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国内主管部门的结论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

7.9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他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