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2/D/3049/201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March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049/2017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A.T.(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5年4月2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1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7月23日

事由:

出席翻案上诉审理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滥用提交权;提交的不当延迟;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公正审判―本人出庭受审的权利;公正审判―法律援助;对刑事定罪和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丑)项和(卯)项和第五款;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三条

1.来文提交人A.T.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生于1969年。他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丑)项和(卯)项和第五》款以及第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未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目前在俄罗斯联邦被监禁。1997年2月20日,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地区法院指控他犯有谋杀罪、流氓罪和其他暴力行为,判处他15年监禁。1997年8月7日,最高法院作为最高上诉法院行事,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因为初审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都没有向提交人说明可享有的权利,所以提交人未由律师代理,他本人也没有出席翻案上诉的审理。2007年2月6日,提交人在服刑十年零六个月后(提前四年六个月零十天)获缓刑释放。

2.22009年8月5日,提交人因犯另一罪行被判处12年监禁。提交人新的刑期与先前未服完的部分刑期相加,共被判处15年监禁。

2.32013年8月2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请求,称他在1997年的翻案上诉审理中未由律师代理。2013年8月26日,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并解释称,在审理他的翻案上诉时,当时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嫌疑人和被告必须由律师代理。

2.42013年11月22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申诉,称最高法院2013年8月26日的裁决非法,并要求批准他的监督复审请求,理由是在审理他的翻案上诉时,当时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死刑案件中必须有律师参与,而他可能会因所犯罪行被判处死刑。2014年1月16日,最高法院副院长以缺乏翻案依据为由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

2.52015年2月2日,提交人再次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该上诉于2015年2月20日被驳回。

2.6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提交人又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了六项申诉,要求对最高法院2013年8月26日的裁决进行监督审查。所有申诉都被驳回。

申诉

3.1提交人针对他1997年首次被定罪后的翻案上诉提出了申诉。他称自己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卯)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最高法院没有为他的翻案上诉审理指定律师,也没有确保他本人出席庭审,他因此无法口头证实他的上诉、回答问题或与检方平等地向法庭作陈述,这令他处于不利地位。

3.2提交人还称,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办公室没有就侵犯他权利的行为提供有效补救,没有给予他尊重和尊严,没有确保他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没有让更高一级法院复审对他的定罪,也没有承认他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因此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款以及第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8年6月22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他根据《公约》第十条和第十六条提出的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应认定他的申诉不可受理。缔约国还指出,最高法院于1997年8月7日对他1997年2月20日的定罪和判刑进行了上诉审查,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五款提出的申诉也不可受理。

4.2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卯)项提出的申诉,缔约国指出,最高法院于1997年8月7日审查了提交人的翻案上诉,而他在近18年后才向委员会提出了这些申诉。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在最高上诉法院作出裁决16年后才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监督复审请求,但提交人本可以更早地提出申诉,在这方面不存在任何阻碍。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卯)项提出的申诉构成滥用提交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可受理。

4.3缔约国指出,宣判笔录显示,1997年2月20日向提交人说明了他有权就判决提出上诉,此后他行使了这项权利。提交人没有向法院提出本人出席翻案上诉审理的要求,也没有要求在翻案上诉审理期间为他指定代理律师。按照当时的国内法规定,只有在当事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上诉法院才需要告知上诉审理的日期和时间。缔约国称,宪法法院2007年裁定,在某些情况下,上诉法院必须确保被告由律师代理,但该裁决并不能追溯适用于提交人的案件。因此,缔约国认为,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提交人的辩护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9月14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他反驳了缔约国关于他的申诉构成滥用提交权的论点。他指出,最高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和2014年1月16日驳回了他关于对最高上诉法院裁决进行监督复审的两项请求,而他于2015年4月向委员会提交了申诉。因此,他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便提交了申诉,未加拖延。

5.2提交人还指出,宪法法院已于1996年作出了一项关于在翻案上诉程序中必须确保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的决定,远早于缔约国提及的该法院2007年的裁决。他称,由于1997年判处的刑期被部分非法加入2009年的判决,他目前仍在服刑,这是对他辩护权的持续侵犯。提交人指出,他2009年第二次被定罪后提出了翻案上诉,此时缔约国再次侵犯了他的辩护权。提交人称,对他辩护权的一再侵犯表明他被剥夺了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这一事实等同于不承认他的法律人格,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6.12020年5月14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补充评论。他指出,最高法院2019年9月23日的决定导致他仍在服1997年判处的刑期,因为2009年的量刑中加入了未服完的1997年刑期。因此,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享有的权利持续遭到侵犯,所以不存在滥用提交权的情况。

6.2提交人重申,法院1997年作出判决时从未说明他必须向法院单独提出本人出席翻案上诉审理的申请,这相当于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7.缔约国在2020年8月24日的普通照会中重申其立场,即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构成滥用提交权。关于提交人的论点,即由于他仍在服1997年的刑期,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享有的权利持续受到侵犯,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曲解了法律。缔约国指出,在作出累计服刑判决的情况下,只有在服满累计刑期后才能进行刑事定罪的删除程序,提交人的案件即是如此。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由于来文被延迟提交,委员会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认定来文构成了滥用提交权,因而提交人的相关申诉不可受理。委员会指出,《任择议定书》没有规定提交来文的固定时限,仅仅是延迟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本身并不涉及滥用提交权。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希望能作出合理解释来说明延迟是正当的。此外,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c)条,如果在来文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或在适用的情况下,在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结束三年后提交来文,便可能构成滥用提交权,除非在考虑到来文所有情形的基础上能提出正当的延迟提交理由。

8.4在本案中,提交人在判决生效,即最高法院1997年8月7日作出裁决后延迟了约18年才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2007年2月6日获释,但他直到2013年8月2日,即在相关翻案上诉审理后16年多,才提出对判决进行监督审查的请求。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他的案件并不涉及延迟提交的问题,因为他仍在服1997年判处的刑期,缔约国就此提出异议,称在作出累计服刑判决的情况下,只有在服满累计刑期后才能进行刑事定罪的删除程序,提交人的案件即是如此。然而,委员会认为,这一论点并不能解释提交人为什么没有更早地提出监督复审的请求,特别是考虑到他已于2007年提前获释。此外,提交人没有说明他是何时意识到国内程序侵犯了他在本来文中提及的这些权利。

8.5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对延迟提交来文作出解释。在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或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延迟提交来文不合理并且超过了限度,已经构成滥用提交权,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认定来文不可受理。

8.6得出这一结论后,委员会决定不审查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其余主张。

9.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