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DN/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苏丹

1. 委员会在2010年9月20日举行的1560次和1561次会议(见CRC/C/SR.1560和CRC/C/SR.1561)上审议了苏丹的第3次和第4次定期报告(CRC/C/SDN/3-4),并且在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提交了第3和第4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SDN/Q/3-4/Add.1),并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具有建议性的对话。

3.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在阅读这些结论性意见时应该参照委员会2007年6月8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SDN/CO/1)以及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SDN/CO/1)。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 委员会欢迎制订了《儿童法》(2010年)、《苏丹南方儿童法》(2008年)和《南科多凡女生殖器外部残切法》(2008年)。

5. 委员会欢迎于2005年7月30日批准了《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 委员会承认由于在该国东部、北部和南部地区连年武装冲突的结果,缔约国及广大民众,包括儿童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困难。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实施委员会在审议了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于2002年10月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90)。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许多问题及建议没有充分或者仅仅部分得到解决。

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措施,实施那些尚未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的其第二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包括涉及以下各方面的建议:传播与培训(第22段)、资源调拨(第12段)、监督机构(第16段)、儿童定义(第24段)、非歧视(第26段)、姓名与国籍(第33段)、虐待和暴力行为(第35段)和有害传统做法(第47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实施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各项建议。

立法

9. 委员会欢迎《儿童法》(2010年)的颁布。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一个有效实施《儿童法》的管控和政策框架。委员会特别关注地指出没有一个全面的辅助司法机构,许多政府机构由于尚未接到全国福利理事会的必要的指示而未能够实施《儿童法》。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管控和政策框架,包括适当的辅助立法,促进《儿童法》(2010年)的实施;

(b)向所有有关的政府机构紧急发布必要的指示使它们能够实施《儿童法》;和

(c)采取有效步骤,包括设立一个全国的、多部门的监督机制,监督《儿童法》(2010年)的实施。

协调

11. 委员会关注的是,一部分由于人力财力资源不足,并且由于缺乏政治支持,为协调实施《公约》而于1990年建立的全国保护儿童理事会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发挥其作用。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全国保护儿童理事会并在包括地区和地方在内的政府所有阶层发展协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所有协调机制开展其工作提供充分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国家行动计划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道已经通过了两项全国行动计划消除暴力侵犯儿童(2007-2011年)和根除妇女生殖器外部残切(2007-2018年)。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一项全面的基于各种权利的行动来彻底有效地实施《公约》。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履行各项儿童权利制订一项全国行动计划并且为实施《公约》采取一项全面的儿童权利方针。结果应在这个领域内考虑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独立监测

15. 委员会欢迎于2009年4月通过了全国人权委员会法,委员会关注尚未成立人权委员会,并且目前没有一个独立的全国机制来监督《公约》的实施情况,接受侵犯儿童权利的申诉和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

1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着手建立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具有全国、区域和地方各层的代表,并确保委员会符合与国家机构地位有关的《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缔约国应特别确保人权委员会具有结社和处理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申诉的能力,并确保向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能力和财力资源保障其独立性和有效性。

资源分配

17. 委员会关注的是拨给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财力资源远远不足,并且关注地指出缔约国的资料表明没有为实施儿童权利分配具体的预算。如所指明的那样,大量的军事开支用于保健和教育的拨款形成了对比,委员会对社会部门的开支被边缘化的现象表示关注。

18. 根据《公约》第2、第3和第6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了确保实施儿童各项权利,作为紧急事项以可获得资源的巨大程度优先调拨具体预算;

(b)确保在全国平衡地分配资源,保证将儿童中的减贫作为优先事项;和

(c)从儿童权利出发进行资源跟踪以及监督用于儿童的资源调拨情况。

数据收集

19.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表明缔约国正在全国儿童福利理事会内建立一个全国儿童资料中心,委员会关注的是,在缔约国内没有一个集中的数据收集系统。委员会指出,缺乏许多《公约》所涉领域的近期与分类数据说明了这点,这些《公约》所涉领域包括残疾儿童、街头儿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儿童、儿童死亡率与儿童买卖。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确保系统收集和分析特别以年龄、性别、地理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数据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

(b)利用所收集的数据作为基础制订实施《公约》的各项政策评估实现这一目标所取得的进展;和

(c)在这方面向包括儿童基金会在内的有关联合国机构与方案寻求援助。

宣传与提高认识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为促进《公约》而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和其他活动的资料,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系统地努力宣传《公约》,结果公众对《公约》各项条款的认识不足。

2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为了确保特别是儿童、家长和提供照料者广泛地了解和理解《公约》的各项条款,以所有当地语言广泛宣传《公约》;

(b)在各层次的学校课程中纳入人权和儿童权利教育;

(c)鼓励媒体参与《公约》各项原则与条款的宣传;和

(d)在缔约国提高认识的举措中,寻求地方领导人,包括宗教和社区领导人的积极支持。

培训

23.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没有向在儿童权利领域内的地方行政官、律师、警察和其他专业人员充分提供有关《公约》各项原则和条款的培训,许多在这个领域内的专业人员没有接受此类培训。

2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向为儿童和儿童一起工作的专业群组提供培训,着重于将儿童权利培训在这些群组内主流化。

与民众社会的合作

25. 委员会严肃关注对某些民众组织所施加的限制,委员会特别感到遗憾的是对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的运作,特别是那些在儿童人权和人道主义援助领域内工作的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施加了严格的限制。委员会还关注民众社会组织没有参与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工作,也没有给予其充分的机会在制订缔约国第3和第4次定期报告中发表其观点。

26.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尊重民众社会在进一步实施《公约》中所发挥的不可缺少的作用。为此目的,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撤销对在人权和人道主义援助领域内工作的民众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所施加的限制;和

(b)加紧与民众社会组织的合作,邀请民众社会有系统地参加实施《公约》的所有阶段,包括参与制订其定期报告。

2.儿童定义(《公约》第1条)

27. 委员会欢迎根据《儿童法》(2010年),儿童的定义是18岁以下的所有人,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在有关儿童定义方面,缔约国的立法和做法缺乏连贯一致性。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实际上在缔约国的北方成年人的确定除其他事项外是根据伊斯兰法进入青春期确定的,而在该国和其他地方则根据不同的习俗确定。委员会强调,不正确地确定儿童期对保护儿童权利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特别在青少年司法和早婚方面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领土的所有地方实施《儿童法》(2010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使其立法和做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3.一般原则(《公约》第2、第3、第6和第12条)

非歧视

29.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的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之间经济状况明显不平等的现象,并且关注南方和非穆斯林苏丹人在所有领域内,包括在社会和政治领域内所经历的歧视以及种族歧视。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这种状况对属于这些群组的儿童实现《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影响。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消除区域之间的经济条件的不平等和差异,确保所有儿童得到保护免遭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包括宗教、种族和种族歧视。

31. 委员会关注未婚母亲和婚外生儿童继续受到社会的歧视。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包括采取立法步骤解决对婚外生儿童和未婚母亲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和民众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和宗教领袖协调开展这领域内的提高认识方案。

尊重儿童的意见

33. 建议普遍存在的对儿童权利的传统看法,委员会关注对于儿童的观点没有予以充分地考虑,在家庭、学校、法院、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泛社会中尊重儿童的意见极其有限。

34. 参照关于听取儿童意见权的第12(2009)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充分实施儿童在家庭、学校、法院、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泛社会积极参与涉及其福利的各项决定的权利。缔约国还应该将这项权利纳入其有关儿童的所有政策和方案之中,作为头等事项在公众中和在儿童权利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间提高认识。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35. 委员会严肃关注,尽管通过了《儿童法》(2010年),该法根据《苏丹临时宪法》第36条,禁止对儿童判以死刑,但是对于抵罪或固定型案件,仍然可以对18岁以下者施以死刑。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根据最近的报告,继续对儿童施以死刑。委员会提醒对儿童实施死刑是对《公约》第6条和第37(a) 条的严重侵犯。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不对儿童实施死刑,包括在抵罪或固定型罪刑内不对儿童施以死刑,并以适当的其他制裁替代已经对18岁以下者通过的死刑判决。

4.公民权利与自由(公约第7、第8、第13-17、第19和第37(a)条)

出生登记

37. 委员会关注地指出,尽管《儿童法》(2010年)和《苏丹南部儿童法》(2008年)规定免费出生登记,但在实际上,出生登记服务的费用超过了许多家庭的能力。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出生登记事实不适当,而且广大公众普遍缺乏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结果许多儿童在出生时没有予以登记。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报告第72段所提到的为改进出生登记的国家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影响。

38. 委员会建议为改进出生登记比率,缔约国:

(a)切实确保出生登记是免费和强制性的;

(b)建立出生登记设施,包括在地方、社区和村庄各级建立流动出生登记单位;

(c)为促进出生登记在社区领导的积极支持下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

(d)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改进出生登记比率实施其计划的情况及影响。

体罚

39.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2010年)禁止在学校中实施体罚。委员会还注意到,为消除暴力行为通过了题为“适宜儿童的苏丹”的全国计划。然而委员会严肃关注的是在学校内、在家庭内、在法院和监狱内仍然广泛适用体罚,特别是鞭打,鞭抽等体罚。

40. 参照关于保护儿童免遭体罚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的权利的第8(2006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结束体罚的做法,特别要:

(a)法律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下实施体罚,确保有效实施这项法律并且铲除犯罪者;

(b)按照《公约》第28(2)条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和

(c)为了改变社会对体罚的态度,促进积极、非暴力参与性儿童养育和教育形式,开展有关体罚有害后果的公共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运动。

《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41. 在提到《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参照西部和中部非洲区域磋商(2005年5月23日至25日在巴马科举行)的结果和建议,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实施研究报告的各项建议。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方尤其注意以下的各项建议:

禁止所有形式暴力侵害儿童;

加强国家和地方承诺与行动;

促进非暴力价值和提高认识;

加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者的能力;和

确保责任制和终止姑息罪行现象;

(b)与民众社会结成伙伴关系,特别在儿童的参与之下以《研究报告》的各项建议作为行动工具确保所有的儿童得到保护免遭各种形式的身心和性的暴力行为,并为防止和策应此类暴力行为和虐待保持采取具体和有时限行动的势头;和

(c)在这方面向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及其他有关的机构,特别向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以及非政府组织伙伴寻求技术合作。

5.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19-21条、25条、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2.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没有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为单亲家庭提供财政支持与服务的情况。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为单亲家庭提供财政支持与服务,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此类措施影响的资料。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4.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在该缔约国内有着大量被遗弃婴儿。委员会还关注在缔约国内没有足够替代照料设施。这些机构的照料水准低下且只有极少数的“紧急替代家庭”。委员会还深切关注,由于缺乏专业保健工作人员以及缺少充分的设备和供应,喀土穆Maygoma孤儿院的儿童死亡率极其高。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包括采取立法措施保护儿童免遭遗弃;

(b)为了鼓励更多的家庭向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提供家,扩大替代照料系统并为抚养家庭提供足够的财力和其他支持;

(c)为了确保替代照料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设立监测、视察和评估机制;

(d)采取有效步骤减少Maygoma的儿童死亡率,通过配备全套合格工作人员以及适当的设备和供应来改进照料的标准;和

(e)参照2009年11月20日通过的联合国大会第A/RES/64/142决议内所载《儿童替代照料指南》。

领养和监护

46. 对于首先将遗弃婴儿送入婴儿院,其后置于紧急替代家庭(临时),然后再将其融入监护家庭(长期)的做法。委员会表示关注,委员会严肃关注没有明确界定和管理寄宿工作人员和家庭的评估、培训和监督。委员会还关注儿童需要长期稳定的安置和对其照料者的依附,而根据目前的制度这些都不能得到保障。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婚外生婴儿或者因其他原因被遗弃的婴儿能够安置在与他们有血缘关系的家庭之内;

(b)建立一个明确的框架和方案确保被遗弃的儿童能够尽快地安置在他们能够成长并给予其稳定性和永久性的家庭之内;

(c)尽量减少将儿童置于寄宿院和孤儿院之内,而将儿童直接安置在基于家庭的照料之内,比较理想的是将其安置在监护收养家庭之内;和

(d)酌情确保尊重儿童的文化特征。

6.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第18第3款、23、24、26、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4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表明已经采取各种措施,包括通过一项有关残疾的国家政策,实施残疾人的权利。然而,委员会关注地指出,没有一项全面管控框架将残疾问题纳入城镇规划、社会服务部门和全面保护儿童权利的主流之内。委员会还关注残疾儿童在社会、教育和其他环境下所遭受的排挤,以及他们获得基本服务极其有限。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儿童的权利作为主流纳入涉及儿童权利的所有领域的立法和政策;

(b)采取有效步骤通过实施全面的融入政策消除在所有领域,包括学校内的孤立、社会蔑视和其他形式的歧视;

(c)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平等地获得包括保健和教育在内的基本服务;

(d)为提高对残疾儿童各项权利的认识并为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开展各种方案,并且在媒介、民众社会组织及社区领导的支持下实施这些方案。

健康与保健服务

50.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保健照料的提供有限,特别是,初级保健照料设施和农村医院的工作人员配备不够,缺乏基本的医疗设备,人口相对医生的比率极其高。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在西达尔富尔州和苏丹南方,由于在武装冲突期间这些地区的医疗设施和医院遭到破坏,情况就更加严重。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特别边远和农村地区获得健康照料的情况,重建达尔富尔和苏丹南方的保健基础设施;

(b)通过向保健部门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并确保边远和农村地区在内的地区都配以合格的医疗工作人员,确保健康服务达到适当水准;和

(c)作为临时措施,考虑在冲突影响地区设立一个流动健康保健设施网。

52. 委员会严肃关注特别在苏丹南方和达尔富尔地区由于水传播疾病、疟疾和急性呼吸道感染疾病造成了很高的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委员会指出薄弱的人力资源和体制能力,以及没有充分向社会部门调拨资金,加剧了这一局势。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那些在苏丹南方和达尔富尔地区遭受最严重影响的儿童,能够获得基本保健照料;

(b)着重制定和实施一项国家政策确保对早期儿童发育采取一项综合和多维方针,特别注重于可预防疾病的治疗、营养不良和清洁饮用水的提供;

(c)为早期儿童发育加强人力资源和体制能力,并为此目的调拨足够的资金;和

(d)向开发署、儿童基金会及其他有关的伙伴寻求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54.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没有充分注意青少年生育健康问题以及青少年的智力健康问题,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的报告中没有有关青少年健康的资料。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内普遍存在的早孕问题。

55. 参照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健康与发育的第4号(2003年)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评估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在青少年充分参与之下,开展一项全面的研究,并以这项研究作为基础制订青少年健康政策和方案,重点置于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之上;和

(b)向在青少年健康方面具有专长知识的国际机构,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有害传统习俗

56.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通过全国儿童福利计划(2007-2011年),但是在苏丹北方仍然普遍存在女性生殖器外部剖切的习惯。委员会关注,尽管《苏丹南方儿童法》(2008年)和《南科尔多凡女性生殖器外部剖切法》(2008年)禁止女性生殖器外部剖切并将其作为罪行论处,但是《儿童法》(2010年)并没禁止这一习俗。委员会还关注普遍存在女孩早婚和被迫结婚的情况,这往往对他们的健康、教育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57. 根据《公约》第24条第3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在联邦一级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女性生殖器外部剖切和早婚,并确保此类立法在实际中予以实施;

(b)加紧进行有关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女性生殖器外部剖切的有害后果的教育与认识方案;和

(c)考虑在这个领域内具有专长知识的非政府组织提出的建议以及比较开明的宗教领袖提出的各项建议。

艾滋病毒/艾滋病

58.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内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率比较低,尽管如此,委员会关注特别在苏丹南方这一趋势正在上升。尤其考虑到周边各国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猖獗,该地区内较高的移民率以及严重的文盲率,委员会关注特别是在青少年中对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其传播形式认识有限。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的国际准则》(E/CN.4/1997/37):

(a)和民众社会及宗教与社区领袖进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在青少年中间,特别在属于弱势和高风险群组的青少年中间,以及在广大民众中间加强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和

(b)特别从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规划署)和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生活水准

60. 委员会关注广大苏丹人民,特别处于边远和农村地区的广大苏丹人民,不能随时获得可饮用水或适当的卫生设施。据报告在苏丹北方近40%初等学校没有饮水和卫生设施。为此委员会表示特别关注。委员会关注处于极端贫困状况下的儿童及其家庭的生活条件极大地影响了《公约》第27条第2款阐述的儿童能力的整体发展。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特别在边远和农村地区确保随时提供安全饮用水和能够获得适当的卫生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有的放矢的方案,促进儿童的发展,特别要促进那些早年生活在贫困状况下内儿童的发育。

与母亲一起坐牢的儿童

62.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在苏丹南方和喀土穆的监狱内许多女性被拘留者和她们年幼子女处于简陋状况之内,并据报道,女囚犯在判以死刑处决之后,其子女在其母亲处决之后仍然留在监狱之中,对此委员会表示关注。

63.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27条,采取有效和紧急措施确保和母亲一起坐牢的儿童的生活条件,包括获得保健和教育服务,都适合儿童的身心、道德和社会发展;

(b)酌情为孕妇和有年幼子女的母亲寻找替代监禁的其他措施;

(c)确保儿童在与其被拘留母亲一起关押之前和在关押期间由有资格的儿童专业人员仔细和独立的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d)确保其母亲被处决的所有儿童释放到安全照料的环境之中;和

(e)在这方面向儿童基金会及有关的伙伴寻求技术援助。

7.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和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4. 委员会深切关注由于连年不断的武装冲突和持续存在的不稳定状态,苏丹南方的绝大多数儿童没有接受初级和中级教育。委员会关切的指出,向教育部门提供的预算极低,导致了缺少经培训的老师,学校基础设施简陋以及长期供应和设备短缺。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许多儿童为了挣获支付学费的收入不得不在家庭之外打工。委员会还关注在达尔富尔收容境内的流离失所者营内的儿童接受初等教育机会有限,且没有向他们提供中等教育。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教育部门提供充分的财力资源,特别向苏丹南部和达尔富尔的教育部门提供充分的财力资源。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着重努力:

(a)确保所有儿童获得免费初等教育,并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中等教育且所有儿童能够获得中等教育;

(b)重建遭损坏的基础设施,包括学校教学楼和卫生设施;

(c)加紧目前所作的种种努力,进一步提供有资格的工作人员并确保充分提供材料和设备;和

(d)确保向达尔富尔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内所有儿童提供初级和中级教育。

66.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在整个缔约国内初级和中级学校的入学率以及完成率极其低。委员会还关注,由于普遍不重视女孩教育、早婚和贫困等因素,许多女孩没有上学。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在缔约国内向儿童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遇。

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儿童能够获得免费初级教育以及可以支付的起的中等教育。这些措施应该是:

(a)解决低入学率及完成教育率;

(b)考虑贫困和收入差异对实现教育权利的影响;

(c)充分注意女孩特别脆弱的状况,充分注意有关妇女与女孩在社会中地位的传统观念所起的作用;和

(d)为提高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以及所有儿童在这方面权利的认识制定综合长期方案;

(e)提供早期儿童教育设施,特别为来自不利背景的儿童提供教育设施;和

(f)为儿童更好地适应有质量的工作和就业,为儿童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30、32至36条、37条(b)至(d)条和38至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68. 委员会关注1974年的《庇护法》并没有包括有关难民地位确定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论述寻求庇护儿童的特殊需求和脆弱性。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据报道,难民专员一贯驳回14岁以下厄立特里亚儿童提交的庇护要求。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国际难民法修订《庇护法》并且纳入具体的难民地位确定程序以及解决寻求庇护儿童特别需求的措施。缔约国应特别确保在所有有关寻求庇护儿童的决定中尊重不驱逐原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向难民署寻求技术援助。

70. 委员会关切的指出缔约国内的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特别容易遭到剥削、体力虐待、偷运和人口贩运。委员会还关注,部分由于缔约国要求所有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包括儿童居住在营地内的政策,使他们融入苏丹社会的机遇受到了限制,他们获得教育的机会也受到了限制,往往导致早婚和童工现象。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包括立法在内的措施,确保向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提供有效保护,使其免遭各种形式的虐待、忽视和剥削,确保其能够得到教育、健康照料和其他基本服务;

(b)提供支持加速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融入苏丹社会;和

(c)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及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72. 委员会极大地关注由于达尔富尔的武装冲突,包括儿童在内的平民百姓继续遭到杀害、伤残和被迫离开家园。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政府支持的民兵、政府治安部队以及武装集团故意将平民百姓作为目标,对他们胡乱采用武力,包括对村庄和其他民用基础设施进行轰炸。委员会严肃关注地指出针对儿童的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事件发生频繁,武装集团征募儿童并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尽管针对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设立的达尔富尔特别法院,但是没有追究在冲突过程中所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73. 委员会强调缔约国负有首要责任向在其领土内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保护和救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达尔富尔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尊重和确保尊重可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包括坚持相称性原则和区别性原则;

(b)采取有效措施,除其他事项外,特别通过在达尔富尔补充警察人员的驻防,彻底调查侵犯人权行为及有力起诉肇事者,从而保护儿童免遭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行为的侵害;

(c)加紧目前的努力,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539(2004年)、1612(2005年)和1882(2009)决议,通过一项行动计划解决将儿童招募入武装部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的问题;

(d)为了在其司法制度内有效实施安全理事会第1539(2004)、1612(2005)和1882(2009)决议,加强其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

(e)与民众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进行协调,制定一项全面制度向受武装冲突影响、包括儿童战斗员、无陪伴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儿童和难民儿童,提供心理社会支持和援助。

74. 在苏丹南部往往以针对平民百姓,特别针对妇女与儿童为特征的地方化武装冲突和部落内争斗事件的发生率有所上升,对此委员会表示关注。委员会严肃关注上帝抵抗军队继续在该区域进行暴力行为,其中包括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关注地指出,由于缔约国没有确保追究侵犯人权暴力行为的责任,没有解决小武器及其他武器的泛滥成灾问题以及没有维持法律和秩序,以至于不安全气氛加剧。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

(a)增加警察人员的驻防、彻底调查侵犯人权行为,有效起诉肇事者,从而保护儿童免遭在该地区行动的武装集团所犯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及部落内部武装争斗前提下所犯侵犯人权的行为;

(b)为了设立能够有效应对动乱的经过培训的有效的警察与治安服务,向苏丹南方政府调拨足够的财力资源;

(c)在整个苏丹南部解决武器扩散问题,特别是小武器的扩散问题。

76. 委员会深切关注,对人道主义援助工作人员以及非洲联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和联合国苏丹特派团的工作人员的武装袭击的发生率频繁。委员会关注此类袭击包括对非洲联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维和工作者的直接袭击以及绑架国际援助工作人员。委员会进一步关注至今没有采取任何有效行动制止此类袭击或者起诉那些肇事者。

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尔富尔冲突各方尊重人道主义援助工作人员和维和人员。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涉及此类袭击的案件,并确保迅速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包括童工在内的经济剥削

78.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内存在的普遍的童工现象,许多儿童受雇于工厂、作为家庭佣工、受雇于农业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立法没有限制可以雇佣童工的工业、企业或工作类型,儿童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免于从事有害工作。委员会关注为强迫劳动之目的诱拐儿童的问题以及事实上肇事者逃之夭夭的现象。

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及其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强迫劳动,包括有效调查诱拐与强迫劳动案例并对肇事者提出起诉;

(b)采取有效步骤使儿童脱离被迫劳动境地;

(c)特别通过领养和实施脱贫战略,解决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的根源;

(d)加强劳动监督员的财政和人力资源能力;和

(e)不遗余力地,包括采取防范性措施,确保参加工作的儿童根据国际标准参加工作,而不在有害于他们的环境下进行工作,确保儿童能够得到适当的薪金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福利,并确保儿童能够继续获得正规教育和其他发展机遇。

流浪儿童

80.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在大城市,包括喀土穆在内的大城市,流浪儿童数量巨大,这些儿童容易受到性虐待和各种形式的剥削以及暴力行为侵害。委员会还关注据报道流浪儿童往往遭到逮捕、监禁并送往诸如Tybah和Elrashad等禁闭营地。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任何资料说明缔约国报告第314至316段内提到的《儿童保护举措》和《全国消除无家园状态战略》这类措施的影响。

81.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

(a)解决流浪儿童问题的根源;

(b)保护流浪儿童免遭暴力行为的侵害以及免遭性剥削和其他形式的剥削;

(c)确保流浪儿童不被作为犯罪者对待而遭受警察的暴力或者被拘留;

(d)确保释放所有被送入禁闭营地或其他拘留地点的儿童,并且酌情促进其与家庭团聚;

(e)根据《公约》第40条,确保所有被拘捕儿童得到尊重其尊严的待遇;和

(f)向流浪儿童提供根据《公约》他们有权获得的保健照料、教育及其他基本的社会服务。

82.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其定期报告第314至316段所提到的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

性剥削和虐待

8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儿童法》(2010年)努力解决儿童性虐待问题,将其作为罪行论处的做法。然后委员会关注的是,对儿童的性虐待仍然普遍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对家庭内的儿童性虐待不予以承认。委员会还关注女孩特别容易遭到性虐待。

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到女孩的特别脆弱性,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通过早期干预,保护儿童免遭性虐待;

(b)彻底调查儿童性虐待案件并起诉犯罪者;

(c)确保参加对可能的和实际的儿童性虐待受害者照料的专业人员充分获得儿童保护、咨询与儿童权利方面培训;

(d)确保受虐待的儿童受害者得到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入方面的援助;和

(e)和社区以及宗教领袖以及民众社会组织进行磋商,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开展提高认识儿童性虐待普遍现象及有害结果的长期方案,以及认识女孩在这方面的特别脆弱性的长期方案。

买卖和诱拐儿童

85.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特别在苏丹南方部落之间冲突的情况下,诱拐儿童的做法以及强迫儿童征入武装集团的情况泛滥。委员会关注特别被上帝抵抗军队等武装集团诱拐的女孩往往是为性奴役的目的而诱拐的。

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通过与邻近各国合作,通过调查诱拐儿童的案件并且惩处犯罪者,终止诱拐儿童的做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受影响的社区进行磋商并在部落领袖的支持之下,开展提高认识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诱拐受害者得到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入的援助。

87.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尚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其执行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SDN/CO/1)的情况。

88.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按照《公约》规定的定期报告中纳入详细的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履行委员会就其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步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少年司法

8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通过《儿童法》(2010)设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然而委员会关注主要由于资源调拨不足,青少年制度尚未完全运作,而且没有儿童的单独法院和拘留设施。委员会还特别关注:

(a)刑事责任的年龄仍然根据显然的体格成熟情况(青春期),而不是根据实际年龄来确定;

(b)儿童往往仍然在成年法院受审,并在喀土穆以外的监狱内及在警察关押期间与成人拘留在一起;

(c)被指控犯下罪行的儿童可能在受审之前被拘押更长的时间;

(d)儿童通常在没有父母及监护人的情况下被审理,没有有效监督调查和司法程序;

(e)少年司法根据在司法领域内不符合国际标准的苏丹南方习惯法予以执行;和

(f)少年司法制度内的律师、法官、警察及其他专业人员缺乏少年司法及涉及法律儿童的保护方面的培训与专长知识。

9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使其青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特别符合第37、39和40条,并符合青少年司法领域内的其他联合国各项标准,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关于保护对被剥夺自由青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要:

(a)在其领土内始终如一的实施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儿童法》的条款;

(b)调拨与提供必要的财政资源以便在缔约国的所有地区建立充分运作的青少年司法制度,包括建立儿童的单独法院和单独拘留设施;

(c)保障对所有儿童拘留者拘留情况进行定期与公正的审查;

(d)给予所有触犯法律的儿童《公约》第37和40条所规定的所有各种权利和司法保障,包括在调查和司法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向他们提供及时的法律和其他援助;

(e)向青少年司法制度内的所有专业人员提供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

(f)为接受和处理由儿童提出的申诉建立一个独立的、体恤儿童的及易于获得帮助的制度,并对执法人员及狱警所犯的侵权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和

(g)充分利用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及其成员,包括禁毒办、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在青少年司法领域内寻求小组成员的技术咨询和援助。

9.国际人权文书的批准情况

9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66年);

(b)《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

(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89年);和

(e)《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

1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9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确保充分实施本建议,特别将其转交国家首脑、最高法院、议会、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当局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93.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及儿童广泛宣传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及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与监督的广泛辩论和认识。

11.下次报告

94.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提交合并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提请其注意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统一具体条约报告准则(CRC/C/58/Rev.2)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符合准则,不得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提交报告的准则提交报告。万一提交了超过篇幅的报告,将请缔约国根据上述准则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如果其不能审查和再次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对报告的翻译。

95.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中的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增编的核心文件。具体条约报告和共同核心文件一起构成了《儿童权利公约》之下的协调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