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NZL/CO/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 April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新西兰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6年3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3244次和3245次会议(CCPR/C/SR.3244和3245)上审议了新西兰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NZL/6)。委员会在2016年3月24日举行的第325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了简化报告程序,并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作为对根据该程序制定报告之前问题清单的回复(CCPR/C/NZL/QPR/6)。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就缔约国在报告期间为落实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而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重新展开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答复及书面补充资料表示感谢。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下列立法和体制措施:

通过2015年《有组织犯罪和反腐败立法》;

通过2015年《有害数字化通信法》;

通过2014年《渔业(国外包租船只及其他事项)修正法》;

通过2014年《弱势儿童法》;

通过2012-2017年《残疾人支助服务毛利人残疾行动计划(追求开明世界)》;

通过2014-2016年《国家太平洋岛民残疾行动计划(工作促进生活)》;

通过2013年《婚姻(婚姻定义)修正法》;

通过2013-2023年《预防青年犯罪行动计划》;

通过2013-2017年《毛利人教育战略(Ka Hikitia):加速取得成功》。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9月20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对《公约》所作的保留

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撤回其对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3款的保留方面进展缓慢,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了资料,说明如何采取措施将青少年在押者和成年在押者分开关押,特别是管教部建立了青少年专用牢房。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准备保持其所作的其他保留(第二条)。

6. 委员会重申了其以往建议(CCPR/C/NZL/CO/5, 第5段),并请缔约国尽快撤回其对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3款的保留,并考虑取消其对《公约》的所有其他保留。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执行2005-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方面的主要成绩,尤其是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2010年完成第一份《国家行动计划》与2015年通过第二份计划之间间隔太久(第二条)。

8. 缔约国应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第二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的资料,包括其主要成就和挑战,以及有关第二份计划如何述及委员会的建议和其他国际人权机制建议的资料。

《权利法案》

9. 委员会注意到,1990年《权利法案》未反映《公约》载列的所有权利,并且《权利法案》在国内法中不具有既定法律的地位。委员会还注意到,已经颁布了对人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如2009年《刑事调查(身体样本)修正法》,尽管事实上司法部长报告称,这些法律不符合1990年《权利法案》(第二条)。

10. 缔约国应:

考虑修正1990年《权利法案》,以确保其包括《公约》载列的所有权利;

确保对作为司法部长负面报告之主题的立法草案和已颁布的立法进行审查,以确保符合1990年《权利法案》和《公约》;

考虑牢固确立1990年《权利法案》,并增强司法机关和议会审查在评估已颁布法律与该法案和《公约》一致性方面的作用。

国家人权机构

11. 委员会对缔约国严重拖延《人权修正法案》的颁布表示关切(第二条)。

12. 缔约国应确保,新西兰人权委员会的运作以及该委员会委员的遴选过程完全符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之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且吸收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民间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加快《人权修正法案》的颁布进程。

反恐

13. 尽管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需采取措施防止恐怖主义行为,而且缔约国已决定对情报或安全部门开展独立审查,但委员会关切的是:(a)在紧急时间范围内颁布了对《公约》所保护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的反恐立法,而未提供充足时间进行公开审议和磋商;(b)情报部门的监督和问责框架仍是分散的,司法机关在这方面的监督作用较为有限;并且(c)缔约国未计划修正2002年《制止恐怖主义法》,以纳入可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的条款,对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决定的人员指派提出质疑(第二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14. 缔约国应:

将《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完全纳入其打击恐怖主义的立法和政策行动;

确保反恐法案的颁布和修订可促进广泛公开审议和磋商;

确保指派程序和恐怖主义调查完全符合《公约》规定;

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就情报和安全部门独立审查员在其报告中所提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隐私权

15. 委员会关切的是,隐私权不属于1990年《权利法案》,目前的法律框架为政府通信安全局赋予了极为广泛的授权。委员会还关切的是,2013年《电信(拦截能力和安全)法》中的术语“国家安全”和“私人通信”缺乏明确定义。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拦截新西兰人通信的司法授权程序有限,而对拦截非新西兰人通信则完全没有此类授权(第十七条)。

16.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恰当措施,以确保:

其监管通信监控的法律框架符合《公约》,尤其是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义务;

无论受影响人的国籍或地点如何,在通信拦截以及元数据的搜集、处理和分享方面充分落实司法保障措施。

男女平等

17. 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男女不平等持续存在,尤其是:(a)男女工资差距明显,过度影响到低收入妇女,特别是毛利妇女和太平洋岛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b)妇女担任私营和公共部门高级管理职位的比例不平等;以及(c)妇女从事最低工资工作的比例过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均未充分尊重或遵循同工同酬原则,监督报酬歧视和寻求补救的机制框架不充分(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18. 委员会忆及其有关男女权利平等的第28(2000年)号一般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在其所有国家政策中完全纳入男女平等原则;

制定方案以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5,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尤其关注毛利和太平洋岛民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

包括通过临时特殊措施,提高妇女担任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和领导职位的比例;

确保在其境内的公共和私营部门全面运作和落实同工同酬原则。

打击成见、种族主义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

19. 虽然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消除媒体和互联网上出于种族动机的事件和煽动仇恨做出了努力,但仍关切的是,缺乏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包括种族和宗教仇恨)的综合国家战略。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经调查的种族歧视案件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事件和受到起诉和惩治的施害者的数量很少(第二十条)。

20. 缔约国应制定并落实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包括种族和宗教仇恨)的综合国家战略,并制定明确定义的目标、系统地搜集数据、展开提高认识运动、培训方案以及受害者康复和补救方案。

就业和职业培训无歧视

21. 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并落实尤其关注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的福利、就业和教育方案以及移民支持方案,但仍关切的是,持续存在的不平等严重影响到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尤其是毛利和太平洋岛民妇女和青年,以及残疾人在就业和职业培训(第二十六条)。

22. 缔约国应:

通过并有效落实就业和职业培训综合战略,解决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尤其是毛利和太平洋岛民妇女和青年)、残疾人和移民的高失业率,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取得的进展;

确保彻底调查基于任何理由的就业歧视案件,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补救。

执法无歧视

23. 委员会注意到就所谓的八号行动(2007年10月14日开展的反恐袭击)的调查结果所提供的资料,还注意到缔约国为将独立警察品行管理署提出的一些建议纳入警察业务规划和业务准则所作的努力。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官员的言论表明警方行动对毛利人带有“无意识的偏见”,并且关切地注意到,据称有人对毛利人和非洲人后裔采取以种族划线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24. 缔约国应对执法业务政策开展全面审查,以确保这些政策与包括禁止歧视在内的人权原则相一致,并评估其对土著人民的影响。缔约国还应为执法官员提供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必须谨慎行事,以避免采取以种族划线的行为,即使是无意识的以种族划线的行为。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包括通过“扭转局势:预防犯罪和应急家庭保健战略”方案以及《青年犯罪问题行动计划》为解决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特别是青年人)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比例高的问题做出了努力。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在各级刑事诉讼程序中,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尤其是妇女和青年的监禁比例偏高、人数过多(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26. 忆及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CPR/C/NZL/CO/5, 第12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审查其执法政策,以减少各级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群体(尤其是妇女和青年)的拘押率、过高比例、再定罪率和再入狱率;

包括通过针对执法官员、司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方案,消除司法领域对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领养

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有关领养的立法机制包括一些歧视性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28. 缔约国应修正1955年《领养法》,废除其所有歧视性条款,并考虑允许法定结合伴侣领养儿童。

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29. 虽然委员会欢迎2014年设立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部长级小组,并开展基于社区的反家庭暴力运动,但仍关切的是,家庭暴力,特别是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尤其是对毛利和太平洋岛民妇女和女童的暴力,以及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暴力仍然很普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性暴力施害人受到举报和起诉的比例很低,并且缺乏有关受害者康复和补救方案的资料。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4年开展了家庭法院改革,但对有报告称妇女被迫与施虐者一起参加家庭争端课程表示关切(第三条和第七条)。

30.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打击家庭暴力和所有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尤其是对毛利和太平洋岛民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特别是,缔约国应确保:

在缔约国境内有效落实其有关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暴力)的刑事立法;

将有关打击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暴力)的方案纳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设立包括明确指标和系统性数据搜集的有效监督和评估过程,以评估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的程度,并为未来立法和政策举措提供借鉴;

在缔约国境内制定并落实受害者康复和补救方案,包括提供专项医疗、心理和法律援助;

有效落实并监督既有的家庭争端解决框架,特别是保护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虐待儿童

31. 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过度影响弱势儿童的虐待儿童问题所作的努力,但仍关切的是,大量儿童遭受生理和心理虐待和忽视,且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为儿童受害者,特别是毛利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受害者提供的复原、重新融入社会和补救方案的资料。委员会还对“烧烤克星”案的申诉表示关切(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32. 缔约国应:

包括通过制定并落实多方利益攸关方、对儿童友好的尽早发现和报告机制,并通过对案件进行有效调查和对施害人进行问责,加大力度打击所有情况下的儿童虐待;

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儿童行动计划》的结果,儿童、青年与家庭局的审查,以及为提高所提供儿童和青年保护与复原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确保已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包括在学校开展提高意识方案,以避免重蹈类似“烧烤克星”案所发生的事件。

电刺激破坏肌肉装置(例如泰瑟枪)

33. 委员会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称,一线执法人员系统配备电刺激破坏肌肉装置,例如泰瑟枪,另外缔约国报告中未就此类设备的使用规则和准则提供资料(第六条和第七条)。

34. 委员会重申了其以往建议(CCPR/C/NZL/CO/5, 第10段),并呼吁缔约国重新评估其有关电刺激破坏肌肉装置(例如泰瑟枪)的使用政策,以尽量减少使用这些“较不易致命的武器”并减轻其影响,确保遵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缔约国应考虑在执法官员身上装摄像头,以便更好地监督所有战术手段(包括泰瑟枪)的部署情况。

移民和庇护程序

35.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移民立法允许向包括申诉人的原籍国在内的第三方披露申诉人的资料;还关切的是,有些类别的难民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配额方案下抵达的难民待遇不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准备将面谈儿童纳入难民确定程序,而这种做法可能会对儿童产生不利影响(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36.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恰当措施,以便:

确保移民法律和政策框架未违反《公约》所载缔约国的义务;

确保在核实申诉人资料过程中保障其隐私权和保密权,尤其是如果该过程涉及向包括申诉人原籍国在内的第三方披露这种资料;

确保仅限于以下情况下将面谈儿童的政策纳入难民确定程序:此类面谈对确定儿童的申诉是必要的,并且儿童表达了想要倾诉的愿望。

拘留移民和寻求庇护者

37.委员会关切的是,2013年《移民法修正法》中规定对“大规模抵达群体”――定义为30人或30人以上的抵达群体――的初期拘留时间最长为6个月,每28天延长一次。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警察局拘留所被用于移民目的,并且移民和庇护寻求者未与其他被拘留者群体隔离开来(第九条)。

38. 缔约国应:

确保对非法进入缔约国领土的移民和庇护寻求者,包括属于大规模抵达群体定义范围的人,只能实行短期拘留,以对其入境进行登记、记录其要求,并在有怀疑时确定其身份;

确保被拘留在惩教设施和警察局拘留所的移民和庇护寻求者与其他被拘留者群体隔离开来。

贩运人口及其他类似奴隶制做法

39. 委员会欢迎对1961年的《犯罪法》有关贩运人口的98D节所作的修正,以使贩运人口的定义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的定义保持一致。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并努力防止其他类似奴隶制做法,如在新西兰海域运作的外国包租船只上和其他劳动部门的经济剥削和强迫劳动。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运人口和其他类似奴隶制做法的起诉率和定罪率较低;还关切的是,事实上仅仅在2014年对贩运人口进行第一次起诉(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40. 缔约国应:

确保保护贩运、商业性剥削以及其他当代形式奴役制的受害者,立即彻底调查所有关于此种行为的指控,并起诉和惩治施害人;

制定并落实受害者复原和补救方案,特别关注妇女和儿童受害者;

有效监管和监督国际劳务承包商和征聘机构,以防止贩运、商业性剥削以及其他当代形式奴役制;

确保贩运受害者不会由于其被贩运者的境况导致其参与的活动而被起诉、拘留或惩治,并考虑为这些受害者提供移民身份的选择。

剥夺自由

41.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监狱私有化政策会对有效管理监狱以及尊重和促进被拘留者的权利产生负面影响(第二条和第十条)。

42. 缔约国应根据既定国际标准,包括经修订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采取一切恰当措施,确保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权在所有自由被剥夺的地方(包括私营教养机构)受到尊重和保护。缔约国还应为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其监督和报告任务。

2011年《海洋及沿海区(Takutai Moana)法》

43. 委员会关切的是,事实上,以2011年《海洋及沿海区(Takutai Moana)法》替代2004年《前滨和海底法》未能充分消除对毛利人的传统土地权利主张及其文化发展权的歧视性影响(第二十七条)。

44. 缔约国应修正2011年《海洋及沿海区(Takutai Moana)法》,以确保尊重毛利人对其土地和资源以及文化发展的传统权利。

《怀唐伊条约》和怀唐伊法庭

45. 委员会关切的是,事实上,自2011年怀唐伊法庭做出第WAI 262号判决后,缔约国未向相关人权机构提供任何与政策和实施时间表有关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在2016年2月签署《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前,缔约国未与土著社区进行充分接触,而该协定包括可能对土著人民的权利产生负面影响的规定,尤其是有关他们对落实该协定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以及有效补救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46. 缔约国应:

加强《怀唐伊条约》在现有宪政安排方面的作用;

保证土著社区知情参与所有相关国内和国际协商进程,包括对其产生直接影响的协商进程;

实施土著社区技术能力方案,旨在使其有效参与所有相关协商和决策进程。

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在政府中的代表性

4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担任所有各级政府职位的比例一贯很低。委员会遗憾的是,大奥克兰地区委员会未落实皇家奥克兰治理委员会提出的设立毛利人席位的2009年建议(第二十六条)。

48.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包括通过制定特殊选举安排,以提高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担任所有各级政府职位的比例,尤其是在地方委员会任职的比例。

D.传播与《公约》有关的资料

49.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在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和广大公众之间提升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该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翻译为缔约国的其他官方语言。

50.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述第30段(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第32段(虐待儿童)和第44段(2011年《海洋及沿海区(Takutai Moana)法》)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其中应包含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整个《公约》的遵约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该报告时广泛征询民间社会和在国内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土著社区、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群体的意见。

52. 鉴于缔约国已接受了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提交报告前适时将问题清单转递给缔约国。缔约国对清单的回复将构成其第七次定期报告。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不应超过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