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GTM/CO/12-13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六届会议

2010年2月15日至3月12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危地马拉

1.委员会于2010年2月19日和22日举行的第1981次和第1982次会议(CERD/C/SR.1981and1982)上审议了危地马拉提交的第12次和第13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GTM/12-13)。委员会于2010年3月8日举行的第2003次会议(CERD/C/SR.2003)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危地马拉提交的定期报告,并赞赏缔约国努力按时提交报告。委员会还欢迎有机会继续与缔约国展开对话,并且表示感谢得以与该代表团保持对话,还感谢它对问题清单和委员们的口头提问给予广泛和详细的口头及书面答复。委员会也想提请注意该代表团的组成所体现出的多样性。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人权高专办自从2005年1月在该国设立了办事处以来与缔约国不断协作。委员会也注意到人权高专办协助缔约国编写其第12次和13次定期报告。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旨在增强和协调有关土著人事务公共政策的各项政策、政府协议和行政措施。委员会尤其欢迎下列各项举措:

在2006年制定了共存及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公共政策;

为了根据危地马拉查明历史真相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包括照顾在内部武装冲突中受害的平民――其中83%为马雅人,制定了全国赔偿方案;

政府第22-2004号协议规定:作为民族语言政策,全面实施双语教育和必须运用民族语言教学,通过教育部双语文化教育总局予以推行。根据这项协议,在课堂上必须采用加里富纳语、辛卡语、马雅语和(或)西班牙语进行多元文化和文化间交流的教学和实践。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承诺促进土著人民的平等权利,并鼓励缔约国恪守此项承诺。

C.关注和建议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正如缔约国代表团所述,该国缺乏关于危地马拉人口构成,特别是关于马雅人、辛卡人和加里富纳人的充分统计资料。委员会说,为了评估《公约》执行情况并监督为土著人民造福的政策,必须掌握上述这些资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更新即将于2012年展开的普查中采用的方法,以便摸清危地马拉社会复杂的族裔情况,同时考虑到第8(1990)号一般性建议中所列出的自我认定原则,和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提交委员会的具体文件中的准则第10至12段(CERD/C/2007/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即将于2012年举行的普查中关于人口组成和数据的详细分类统计。

7.委员会重申关切其国内尚未立法的状况,认为应该立法,规定凡传播以种族优越或种族仇恨为根据的思想、煽动种族歧视和针对缔约国境内土著人民或非洲人后裔的暴力行为,一概列为可依法惩处的行为(第四条(子)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通过一项法律,将种族歧视的各种表现形式具体分类,列为可依据《公约》第四条予以惩罚的行为,并着手进行必要的立法修订,以使国内立法符合《公约》。

8.虽然注意到司法机关努力开展培训、提供翻译、适用文化问题的专门知识,以及任命法庭的双语工作人员,以改善土著人民使用官方司法系统的机会,委员会重申它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在诉诸司法程序方面,主要因为土著司法系统得不到承认和运用,以及由于缺乏充分数量的翻译和了解司法诉讼程序的双语法庭工作人员,往往遭遇到的一些问题。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在2009年晚期,最高法院任命了若干法官,却未由任何一位土著人出任(第五条(子)项)。

参照关于防止在刑事司法体制的行政和运作方面出现种族歧视的第31号(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的国家司法体制承认土著法律制度,并确保根据国际人权法,尊重和承认土著人民的传统司法体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障土著人民有权在司法诉讼期间,可有法律翻译和双语律师及法庭工作人员的相关体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人权高专办驻危地马拉办事处合作,履行题为“从人权角度评估土著人民使用司法程序的情况:对于土著法律和官方司法体制的观察”研究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特别是司法机关体制培训股(司法培训股),继续为司法体制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开办培训课程,以便确保土著居民切实且平等地诉诸司法的权利。委员会鼓励公共检察厅为检察厅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编制宣导和培训课程,以开展关于起诉歧视罪行和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培训。

9.委员会严重关切主张土著人民权利的社会活动家和维护者近来受到严重袭击,尤其是一些维护者遭谋杀的情况(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查这些谋杀案件并惩治责任者。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制定具体保障人权维护者的法规,同时考虑到《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宣言》。委员会建议采取步骤,尽快使政府的协议草案生效。依照总统任命的人权委员会的倡议,为人权维护者及其他弱势群体制订一项预防措施和保护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履行秘书长关于人权维护者情况特别代表在2008年进行后续访问期间提出的建议。

10.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一再表示愿意确保土著人民参与政治进程,尤其是代表制机构和议会,委员会重申它关切地注意到,由土著人民,尤其是土著妇女担任政府职位的数量和范围仍然不足的情况(第五条(寅)项)。

根据关于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第4(d)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土著人民、特别是女性充分参与所有的决策机构——尤其是议会等代表机构和参与公共事务,并采取有效步骤确保土著人民加入各级公共服务部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切实实施《城镇和乡村发展理事会法》,以确保土著人民更充分地参与决策过程。

11.虽然缔约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并支持《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然而,委员会仍深为关切,因在该国境内开采自然资源间或发生的土著人民之间关系日益紧张的状况。围绕着在圣胡安萨卡特佩克斯设立水泥厂一事酿成的局面,是特别严重的这一类案件。委员会重申它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容许将土著人驱逐出历来属于土著人的领地,即使所涉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在相关的公共登记册上作了正式的记录,而且实际上并未充分尊重土著人的权利,在开采位于土著人领地内的自然资源之前就土著人民的权利展开磋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内法不承认传统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而且缔约国尚未制定必要的行政措施,保障这类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第五条(卯)(5)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与可能受开发项目或自然资源开采影响的社区展开有效磋商,以期征得这些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不履行第169号公约的条例并不阻碍缔约国展开事先磋商。委员会根据其第23号一般性建议(第4(d)段)建议缔约国在开采进程的每个阶段与土著人民群体的当事方进行磋商,在实施开采自然资源的项目之前,征得所涉土著群体的同意;

修订关于开采自然资源的法律,以便制定事先磋商程序,就实施开发项目对社区的影响与相关居民群体展开磋商;

加快通过土著人民提出的“土著人民磋商法”,并修订《采矿法》,以便列入关于先磋商再颁发开采许可证的一章;

确保有效运用其他的解决纠纷办法,诸如由土地事务秘书办公厅设立的调解、谈判、调停和仲裁等方法。缔约国还应确保这些程序符合关于人权和土著人民权利的国际标准,特别是符合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加强实施圆桌对话,由土地事务秘书办公厅的代表积极参与一系列论坛,以确保这类对话形成得以切实落实的具体、可靠和可核实的协议;

在认为有必要搬迁土著人民的例外情况下,要确保恪守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10条,按照规定征得自由和知情的同意,给予公平和公正的补偿,并为安置地点配备基本的公用设施,诸如饮用水、电力和洗衣机及卫生设施,以及相关的服务,包括学校、医疗中心和交通运输手段。

12.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在2005年通过了《食品和营养保障制度法》,却极为关切地注意到:有50.9%的居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15.2%的居民处于极端贫困状态,而且绝大部分的贫困者是土著居民。委员会也相当关注长期营养不良者的比率,在全国儿童中占43.4%,而在土著人口中则占80%以上(第五条(辰)项)。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全面实施新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以便充分保障所有危地马拉人、尤其是危地马拉土著人的食物权。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侵犯任何人食物权的行为都被视为可根据新的《食品和营养保障制度法》诉诸司法审判的行为。

13.委员会确认缔约国致力于为土著人民提供文化上敏感的医疗保险。但是,人们关切地注意到,在上韦拉帕斯、韦韦特南戈、索洛拉和托托尼卡潘等省,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最高,而且这些省份的土著居民占总人口的76%至100%。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些社区缺乏足够可获得的保健服务,而且尚无关于保健指标和为改善保健状况采取的措施的充分的数据(第五条(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有关社区密切协商,制定一个全面和文化上适当的战略,以保证为土著人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应该确保实施这一战略,在省政和市政当局的积极参与下,具体地为土著人民和跨文化保健股提供足够的资源分配、制定恰当的指标并对进展情况实行透明的监测。应该特别注意改善土著妇女和儿童享有保健服务的情况。

14.委员会关注的是,危地马拉的38个水文流域有90%受到污染,无法获得足够的安全饮用水,并且指出,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是:圣马科斯、韦韦特南戈、基切和索洛拉等省。委员会更关注的是,这种情况造成了由于缺乏卫生设施引起的疾病蔓延,其中土著社区受害最严重(第五条(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特别紧急措施,以确保所有有关土著社区、尤其是圣马科斯、韦韦特南戈、基切和索洛拉各地区,都获得安全饮用水。缔约国还应制定用以预防和监测水质污染的适当措施,并确保适当治理已被污染的水文流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国家立法,保障所有社区都获得安全饮用水。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始实施《国家综合扫盲战略(2004-2008)》以期降低土著人口目前的高文盲率。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农村地区的文盲比率特别高,在基切、上韦拉帕斯、韦韦特南戈、圣马科斯、托托尼卡潘、下韦拉帕斯和索洛拉等省,土著人口的比率至少占61%。委员会更关注的是,妇女的情况更糟糕,因为妇女的文盲比率占87.5%,只有43%的妇女完成小学教育(第五条(辰)(5)项)。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减少文盲采取短、中和长期步骤,以土著居民人口集中的农村地区为重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增加双语学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正式实施教育改革,同时考虑到危地马拉政府和危地马拉全国革命联盟签订的《土著人民身份和权利协议》的规定。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在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的关于412个歧视案件的官方资料,到目前为止,只对4个案件定了罪、1个案件采用简略程序、还有3个案件正在进行公开和口头的诉讼程序。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种族歧视的申诉和主管司法当局对有关申诉的后续处置情况并不明确(第六条)。

委员会根据其第31号一般性建议(第五(辰)项)认为,没有关于种族歧视案件的投诉可能是由于受害者不了解现行补救办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其国内立法中制定对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和补救措施的有关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一些方案,向公众介绍其权利和在受到歧视时可以使用的法律补救办法。委员会建议向法庭起诉已经报道的歧视案件。缔约国应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a)处理种族歧视案件的现有机制和机构;(b)关于歧视案件的调查、案件数量和判刑的情况;(c)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和(d)在发生侵害人民权利的歧视案件时采取主动行动,以各种语言宣传可以使用的法律补救措施。

17.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反种族主义联盟”的存在,它设立了“媒体种族主义问题观测台”,以期创造一个包容性的公共空间,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注的是,新闻媒体中针对土著民族的种族歧视,其表现形式包括在电视节目和报刊文章中呈现土著人的定型观念和贬损土著人的形象(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打击在公共和私营渠道和新闻方面形成种族歧视的种族偏见。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在宣传领域内采取措施,促进该国境内各类种族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容忍,包括为此制定《媒体道德守则》,借以保证尊重土著民族的特点和文化。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法案,授权政府承认委员会的职权,发表《公约》第十四条中所述的声明。

19.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2009年)一般性建议,建议将《公约》纳入国家立法,同时考虑到2001年9月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的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全国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制定的行动计划和采取的其他措施。

20.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更新其核心文件,特别是与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次人权条约机构会议委员会间会议制定的共同核心文件(HRI/MC/2006/3和Corr.1)有关的内容。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从事保护人权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致力于消除种族歧视的那些组织,展开广泛磋商。

22.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它在委员会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以后一年内执行上文第7、第9和第14段中所载建议的情况。

23.委员会还想提请缔约国特别重视建议第8和第11号建议,并且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详细资料,说明为了执行这两项建议采取了哪些特定措施。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3年2月17日提交其第十四和第十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缔约国应该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向委员会提交特定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该报告应该载列经过更新的资料,并对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提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