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次

导言

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5

概况

5

声明和保留的全文

6

阿尔及利亚

6

阿根廷

7

澳大利亚

8

奥地利

8

巴哈马

8

巴林

8

孟加拉国

9

巴西

9

中国

9

古巴

9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0

埃及

10

萨尔瓦多

11

埃塞俄比亚

11

法国

11

德国

12

印度

12

印度尼西亚

13

伊拉克

13

爱尔兰

13

以色列

14

牙买加

14

约旦

14

科威特

15

黎巴嫩

15

莱索托

15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5

列支敦士登

16

卢森堡

16

马来西亚

16

马尔代夫

16

马耳他

17

毛里塔尼亚

17

毛里求斯

18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18

摩纳哥

18

摩洛哥

19

缅甸

20

荷兰

20

新西兰

21

尼日尔

21

阿曼

22

巴基斯坦

22

大韩民国

23

沙特阿拉伯

23

新加坡

23

西班牙

24

瑞士

24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4

泰国

25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25

突尼斯

25

土耳其

26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6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7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30

越南

30

也门

30

撤销保留的通知

30

爱尔兰

30

科威特

30

莱索托

31

对某些声明和保留的异议

31

奥地利

31

丹麦

32

芬兰

32

法国

33

德国

34

希腊

34

拉脱维亚

35

荷兰

35

挪威

36

波兰

36

葡萄牙

37

西班牙

38

瑞典

38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40

秘书长收到的信函

40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40

附件

截至2006年4月1日缔约国有关《公约》各条款的声明、保留、异议和撤销保留的通知的情况二.截至2006年4月1缔约国未撤消保留的《公约》条款

41

截至2006年4月1日缔约国未撤消保留的《公约》条款

50

截至2006年4月1日维持对《公约》的保留的各缔约国

53

一.导言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秘书长应接受各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提出的保留案文,并分发给所有国家。本报告载有摘录于《交给秘书长保存的多边条约: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状况》的各缔约国截至2006年6月1日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的声明、保留、异议和撤销保留的通知。2006年的资料取自秘书处法律事务厅多边条约网址。 本报告为提交2002年8月29日第十二次缔约国会议(CEDAW/SP/2002/2)和2004年8月5日第十三次缔约国会议(CEDAW/SP/2004/2)两份综合报告的增订本。

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A.概况

2.1979年12月18日,大会在其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根据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1981年9月3日生效。截至2006年4月1日,已有182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公约》。自上次报告(CEDAW/SP/2004/2)以来,又有下列五个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马绍尔群岛,2000年3月2日;密克罗尼西亚联邦,2004年9月1日;摩纳哥,2005年3月18日;阿曼,2006年2月7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04年10月6日。

3.大会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决议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认为因一缔约国违反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而受到伤害的该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或个人联名有权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来文。《任择议定书》还允许委员会主动调查严重或系统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之情事。

4.截至2006年4月1日,已有78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公约任择议定书》。自提出上次报告(CEDAW/SP/2004/2)以来,下列15个缔约国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布基那法索,2005年10月10日;喀麦隆,2005年1月7日;加蓬,2004年11月5日;莱索托,2004年9月24日;立陶宛,2004年8月5日;马尔代夫,2006年3月13日;尼日尔,2004年9月30日;尼日利亚,2004年11月22日、摩尔多瓦共和国,2000年2月28日;圣基茨和尼维斯,2006年1月20日、圣马力诺,2005年9月15日;斯洛文尼亚,2004年9月23日、南非,2005年10月18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2004年12月17日以及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2000年1月12日。

5.截至2006年4月1日,有48个缔约国已将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的接受书送交秘书长保存。自上次报告(CEDAW/SP/2004/2)以来,下列4个缔约国交存了接受书:格鲁吉亚,2005年9月30日;利比里亚,2005年9月16日;立陶宛,2004年8月5日;摩尔多瓦共和国,2006年2月28日。

6.大会第60/230号决议决定,授权委员会每年举行三次届会,每届会期三周,并设有一周的会前工作组,作为暂时措施,从2006年1月开始实施,并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继续授权来文工作组每年举行两届会议。大会还决定授权委员会适当考虑到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作为暂行例外措施,于2006年和2007年在其2006年第三届(7月/8月)年会和2007年第一届(1月)及第三届(7月/8月)年会期间与各并行工作组举行会议,会期最长七天,审议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7.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以下缔约国提出了对《公约》的保留: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阿曼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见附件一、二和三B节)。在同一时期,下列缔约国对保留提出了异议:奥地利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丹麦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芬兰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国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德国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希腊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拉脱维亚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荷兰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挪威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波兰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葡萄牙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西班牙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瑞典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见D节和附件一、二和三)。

8.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秘书长受到了以下3个缔约国撤消保留的通知:2004年6月11日爱尔兰撤消了对第十三条(b)和(c)项的保留;2005年12月9日科威特撤消了对第七条(a)项的保留;2005年8月25日莱索托撤消了一般性保留(见C节)。

B.声明和保留的正文

9.以下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提出的声明和保留的正文。

阿尔及利亚

[原件:法文][1996年5月22日]

保留

第二条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准备适用该条的规定,但条件是规定不得违背《阿尔及利亚家庭法》的规定。

第九条第2款

按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谨对第九条第2款的规定有保留,该款与《阿尔及利亚国籍法》和《阿尔及利亚家庭法》的规定相抵触。

《阿尔及利亚国籍法》规定子女只有在以下情况才能采用母亲的国籍:

-父亲无从知晓,或属于无国籍人士;

-子女出生在阿尔及利亚,母亲为阿尔及利亚国籍,父亲为出生在阿尔及利亚的外籍人士。

此外,根据《阿尔及利亚国籍法》,如果子女出生在阿尔及利亚且母亲为阿尔及利亚籍,但父亲为并非出生在阿尔及利亚领土的外籍人士,只要司法部没有异议,可获得母亲的国籍。

《阿尔及利亚家庭法》第41条规定子女和父亲的关系通过合法婚姻确立。

该《法》第43条规定“如果子女是在离婚或死亡之後十个月内出生的,应与其父具有父子关系”。

第十五条第4款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第十五条第4款关于妇女有权选择居所的条款不应解释为有违于阿尔及利亚《家庭法》第四章(第37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它不接受《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

第二十九条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该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国际法院仲裁。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只有经过当事所有各方的同意,才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仲裁。

阿根廷

[原件:西班牙文][1985年7月15日]

保留

阿根廷政府宣布不接受《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

澳大利亚

[原件:英文][1983年7月28日]

声明

澳大利亚建立了联邦宪法制度,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由联邦和各宪法州分享或分配。在澳大利亚全境执行《条约》的工作由联邦各州和领土当局执行,它们分别参照各自的宪法权利以及有关程序的安排。

保留

澳大利亚政府指出,联邦政府和新南威尔士以及维多利亚州政府向其雇佣的大多数妇女提供了带薪产假。新威尔士州雇佣的以及其他地方根据联邦和一些州工业文件雇佣的所有其他妇女均享有不带薪产假。对单亲母亲提供社会保障福利,但需要对收入进行检查。

澳大利亚政府指出,目前尚不能采取第十一条第2款(b)项规定的措施,对澳大利亚全境妇女提供带薪产假或相应的社会福利。

奥地利

[原件:英文][1982年3月31日]

保留

奥地利对在妇女的夜间工作和对女工的特殊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立法规定的情况下,保留适用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巴哈马

[原件:英文][1993年10月6日]

保留

巴哈马政府不接受《公约》第二条(a)项、第九条第2款、第十六条第1款(h)项[和]第二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

巴林

[原件:阿拉伯文][2002年6月18日]

保留

巴林王国对《公约》以下条款有保留:

第二条,为了确保该条的执行符合伊斯兰教义规定的范围;

第九条第2款;

第十五条第4款;

第十六条,在与伊斯兰教义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

第二十九条第1款。

孟加拉国

[原件:英文][1984年11月6日]

保留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第二条规定的约束,因为有关规定与基于《可兰经》和逊奈惯例的伊斯兰教义相冲突。

巴西

[原件:英文][1984年2月11日]

保留

巴西不接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

中国

[原件:中文][1980年11月4日]

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接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

古巴

[原件:西班牙文][1980年7月17日]

保留

古巴共和国政府对《公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明确提出保留,因为古巴认为,缔约国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均应通过外交途径采取直接谈判的方式解决。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原件:英文][2001年2月27日]

保留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不接受《公约》第二条第(f)款、第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

埃及

[原件:阿拉伯文][1981年9月18日]

保留

第九条

对在子女的国籍问题上给予男女平等权利的第九条第2款条文持有保留,但不妨碍婚生子女取得其父亲的国籍。这是为了防止儿童取得两种国籍而可能对其未来造成不利的情形。显然,子女取得父亲的国籍是对子女最适宜的作法,这并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因为按照习惯,妇女嫁给外侨时同意其子女应取得父亲的国籍。

第十六条

对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男女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平等的条文持有保留,但不损及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伊斯兰教法规定,为求配偶之间的公允平衡,应给予妇女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这是出于尊重埃及国内婚姻关系方面不容置疑和神圣不容侵犯的坚定的宗教信仰,而且也是鉴于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以便相互取长补短,保证配偶之间有真正的平等,而不是婚姻成为妻子负担的假平等。伊斯兰教法规定丈夫应付给妻子聘金,并且承担妻子的全部生活费用,离婚时还应付款给妻子,尽管妻子已保有对自己财产的充分权利,不须对自己的生活花费一文。因此,伊斯兰教法限制妻子的离婚权利,离婚须由法官裁决,但对丈夫离婚则无此种限制。

第二十九条

埃及代表团维持第二十九条第2款所载的保留,该款规定《公约》缔约国有权声明它不接受该条第1款关于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应交付仲裁的规定的约束。这是为了避免受到这方面仲裁制度的约束。

对第二条的一般保留

只要对本条的遵守不与伊斯兰教法相抵触,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愿意遵守本条的规定。

萨尔瓦多

[原件:西班牙文][1981年8月19日]

保留

萨尔瓦多政府对《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适用提出保留。

埃塞俄比亚

[原件:英文][1981年9月10日]

保留

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不接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

法国

[原件:法文][1983年12月14日]

声明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声明,在《公约》的序言部分,尤其是序言部分第11段,有些内容值得加以讨论,因为它们显然与《公约》的条文不相符合。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声明,《公约》第五条(b)项中的“家庭教育”,必须解释为与家庭有关的公共教育,在任何情况下,第五条的适用必须受《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和《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八条的限制。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声明,《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可解释为优先于法国立法中对妇女比较有利的各项条款。

保留

第十四条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声明,第十四条(c)项应当解释为,如果妇女符合法国关于个人参与的立法所规定的家庭或就业方面的条件,应当确保她们在社会保障范围内获得她们自己的权利。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声明,不应当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h)项解释为免费实际提供该款中所述的各项服务。

第十六条第1款(g)项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g)项中所述的选择姓氏的权利有保留。

第二十九条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按照《公约》第二十九条第2款宣布,法国不接受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

德国

[原件:英文][1985年7月10日]

声明

《联合国宪章》以及1966年12月16日《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民自决权利适用于所有人民,而不仅仅适用于外国和殖民统治以及外国占领之下的人民。因此,所有人民都有自由确定其政治地位和自由地位、进行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对自决权利作出的解释,如果违背《联合国宪章》以及1966年12月16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明确措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便不能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德国将以此对序言部分第11段进行解释。

印度

[原件:英文][1993年7月9日]

声明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五条(a)项和第十六条第1款,印度共和国声明,它将依照其在任何社区未采取主动和表示同意时不干涉社区个人事务的政策,遵循并确保执行这些规定。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印度共和国政府声明,它原则上支持婚姻必须登记的原则,但是在印度这样一个具有各种习俗、宗教和文化程度的大国中,这项原则并不实用。

保留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九条,印度共和国政府声明不接受该条第1款的约束。

印度尼西亚

[原件:英文][1984年9月13日]

保留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不接受本《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对该款的立场是: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只有经过当事各方的同意才能提交国际法院仲裁。

伊拉克

[原件:阿拉伯文][1986年8月13日]

保留

批准和加入本《公约》并不意味着伊拉克共和国受《公约》第二条(f)和(g)项、第九条第1和第2款或第十六条规定的约束。对上面提及的最后一条的保留应不妨碍给予妇女与其配偶同等权利以保证他们之间公正平衡的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伊拉克还对本《公约》有关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国际仲裁原则的第二十九条第1款提出保留。

本批准绝不表示承认以色列或与之发生任何关系。

爱尔兰

[原件:英文][1985年12月23日]

保留

第十六条第1款(d)和(f)项

爱尔兰认为,在爱尔兰实现《公约》各项目的并不一定要将法律给予妇女在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领养和监护方面的权利也扩大到男子,并保留按这一理解执行《公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第1款和第十三条(a)项

爱尔兰保留认为1974年《反歧视(工资)法令》和1977年《就业平等法令》以及在实施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就业机会和工资的标准方面采取的其他措施就是充分实施了第十一条第1款(b)、(c)和(d)项的权利。

爱尔兰保留暂时维持爱尔兰立法在社会保障方面对妇女更有利的规定的权利。

以色列

[原件:英文][1991年10月3日]

保留

以色列国在此对《公约》第七条(b)项有关任命妇女担任宗教法庭法官的内容表示保留,因为以色列所有宗教团体的教规都禁止这一点。否则,上述条款则已在以色列得到全面实施,因为妇女在公共生活的各方面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以色列国在此对《公约》第十六条表示保留,因为对以色列若干宗教团体具有约束力的个人地位的法规并不符合这一条的规定。

声明

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2款,以色列国在此声明,它不接受《公约》该条第1款的约束。

牙买加

[原件:英文][1984年10月19日]

保留

牙买加政府声明,它不接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

约旦

[原件:阿拉伯文][1992年7月1日]

保留

约旦不接受下列条款的约束:

(a)第九条第2款;

(b)第十五条第4款(妇女的居所和户籍应同其丈夫在一起);

(c)第十六条第1款(c)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时在维持生活和补偿方面的权利);

(d)第十六条第1款(d)项和(g)项。

科威特

[原件:阿拉伯文][1994年9月2日]

保留

第九条第2款

科威特政府保留不执行《公约》第九条第2款的规定的权利,因为该款违反科威特《国籍法》,其中规定子女的国籍应由其父亲决定。

第十六条第1款(f)项

科威特国政府宣布不受第十六条第1款(f)项的规定约束,因为它与伊斯兰教法抵触,伊斯兰教是本国的正式宗教。

第二十九条第1款

科威特政府宣布不受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约束。

黎巴嫩

[原件:法文][1997年4月16日]

保留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对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c)、(d)、(f)及(g)项(有关家庭姓氏的选择)持有保留。

根据第二十九条第2款,黎巴嫩政府宣布不受该条第1款的规定约束。

莱索托

[原件:英文][1995年8月22日]

保留

莱索托王国政府宣布不受第二条的规定约束,因为它与莱索托宪法有关继承莱索托王国王位的规定和领导地位继承法抵触。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原件:阿拉伯文][1995年7月5日]

保留

《公约》第二条的执行将根据有关确定继承死者(不论男女)遗产的伊斯兰教法的强制性规范。

《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c)及(d)项的执行不得损害伊斯兰教法对妇女保证的任何权利。

列支敦士登

[原件:英文][1995年12月22日]

保留

根据《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列支敦士登公国对《公约》的所有义务保留实施列支敦士登宪法第三条的权利。

卢森堡

[原件:法文][1989年2月2日]

保留

根据1783年6月30日拿骚王室家庭协定,第七条的实施不影响我国宪法关于卢森堡大公国王位继承的条款,由1815年6月9日《维也纳条约》第七十一条维持和1867年5月11日《伦敦条约》第一条明确维持的效力。

《公约》第十六条(g)项的实施不影响选择子女姓氏的权利。

马来西亚

[原件:英文][1995年7月5日]

保留

马来西亚政府宣布马来西亚的加入根据一项谅解,《公约》的规定不得与伊斯兰教法和《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规定抵触。此外,马来西亚政府认为它不受上述《公约》第五条(a)项、第七条(b)项、第九条(2)项和第十六条(a)、(c)、(f)及(g)项的约束。

关于第十一条,马来西亚解释本条的规定只是关于根据男女平等禁止歧视而已。

马尔代夫

[原件:英文][1999年6月23日]

保留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表示对《公约》第七条(a)项持有保留,因为该段所载的规定与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抵触。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保留其实施《公约》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男女平等的第十六条的权利,须不妨碍伊斯兰教法有关马尔代夫全体穆斯林人口的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规定。

马耳他

[原件:英文][1991年3月8日]

保留

第十一条

马耳他政府根据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解释第十一条第1款,在需要或适宜保护妇女或胎儿的健康和安全情况下,不排除在某些领域对妇女的就业或工作的禁止、限制或设置条件,包括马耳他为履行其他国际义务的禁止、限制或设置条件。

第十三条

马耳他政府保留权利,不管《公约》的规定继续实施其税法,在一些情况下,妇女的收入被视为其丈夫的收入,按此规定课税。

马耳他政府保留权利,继续实施其社会保障法,在一些情况下福利是给予户主,据此法例假定是丈夫。

第十三、第十五及第十六条

马耳他政府致力尽可能废除家庭财产法中认为歧视妇女的所有方面,但保留权利继续实施该法,直至其修改时为止,包括直至完全废止这些法的过渡期间。

第十六条第1(e)款

马耳他政府认为不受第十六条第1(e)款约束,否则就可解释为对马耳他强加义务,使堕胎定为合法。

毛里塔尼亚

[原件:法文][2001年5月10日]

保留

毛里塔尼亚政府在审查联合国大会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后,已批准和批准其不与伊斯兰教法和我国宪法抵触的所有规定。

毛里求斯

[原件:英文][1984年7月9日]

保留

毛里求斯政府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2款,认为不受第二十九条第1款约束。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原件:英文][2004年9月1日]

保留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政府通知,目前无法按《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d)项的规定采取措施颁布相应法律,也无法按第十一条第2款(b)项,在全国规定享有带薪产假或相应社会福利。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政府,以其宪法第五条规定在国内的多样性遗产的受托人身份,保留不对以下方面实施第二条(f)项、第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继承某些既定传统资格和私人行为中完全自愿或同意分担任务或决策的婚姻惯例。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政府认为不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约束和采取以下立场,任何与解释或实施《公约》有关的争端只有经争端有关各方同意提交仲裁或国际法院。

摩纳哥

[原件:法文][2005年3月18日]

宣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不影响摩方与法国缔结的《公约》的效力。

摩纳哥公国认为《公约》的目的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保障每个人、不论性别,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只要上述目的与宪法规定的原则一致。

摩纳哥公国宣布《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妨碍摩纳哥法律法规中对妇女比男子更有利的规定。

保留

摩纳哥公国对《公约》的批准不影响宪法有关继承王位的规定。

摩纳哥公国保留权利不实施《公约》第七条(b)项有关入伍警察部队的规定。

摩纳哥公国认为不受第九条与其国籍法不一致的规定约束。

摩纳哥公国认为不受第十六条第1款(g)项有关选择姓氏的规定约束。

摩纳哥公国不受第十六条第1款(e)项的规定约束,因为它可被解释为强行使堕胎和绝育合法化。

摩纳哥公国保留权利继续实施其社会保障法,在一些情况下有些福利是给予户主,按照该法假定是丈夫。

摩纳哥公国宣布根据第二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不受该条第1款的规定约束。

摩洛哥

[原件:法文][1993年6月21日]

宣布

第二条

摩洛哥王国政府表示准备实施该条规定,只要:

-不妨碍宪法所规定摩洛哥王国王位的继承条例;

-不与伊斯兰教法的规定抵触。应当指出,《摩洛哥个人地位准则》所载的一些规定给予妇女有别于男子的权利不得因主要源出伊斯兰教法而被侵犯或废除,除其他目标外,伊斯兰教法力求使配偶间平衡,以保存融洽的家庭生活。

第十五条第4款

摩洛哥王国政府宣布接受本款的规定约束是有限度的、特别是有关妇女择居的权利,即在某个程度上与《摩洛哥个人地位准则》第三十四和第三十六条不一致。

保留

第九条第2款

摩洛哥王国政府对本条持有保留,因为《摩洛哥国籍法》规定只是一名生父不知所踪,不论出生何处的儿童或在摩洛哥出生其父亲无国籍的儿童,才容许取得其母亲的国籍,此举是保障每一名儿童享有国籍的权利。此外,在摩洛哥出生,母亲为摩洛哥人,父亲为外国人的儿童可取得其母亲的国籍,只要在成年两年前内声明原意取得该国籍,只不过做出此声明时,需要定期常居摩洛哥。

第十六条

摩洛哥王国政府对本条的规定,特别是在缔结婚约和解除婚姻关系方面男女平等的规定持有保留。这种平等被视为与伊斯兰教法不相一致,该教法保障配偶一方在平衡和相辅相成框架内的权利和责任,以保存婚姻的神圣结合。

伊斯兰教法规定丈夫必须赠送彩礼和供养其家庭,但没有规定妻子必须支助家庭。

此外,解除婚姻关系时,丈夫需要付给赡养费。相反的,在结婚期间妻子有完全自由处置其财产,并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不受丈夫监管,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没有管辖权。

基于这些理由,伊斯兰教法只是由伊斯兰教法法官做出裁决才赋予妇女离婚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摩洛哥王国政府认为不受本条第1款约束,其中规定“两个或以上缔约国间有关解释或实施本《公约》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任何争端,应一方要求可移送仲裁机构”。

摩洛哥王国政府认为任何这种争端只是经争端有关各方同意才能移送仲裁机构。

缅甸

[原件:英文][1997年7月22日]

保留

第二十九条

[缅甸政府]认为不受本条的规定约束。

荷兰

[原件:英文][1991年7月23日]

宣布

在本《公约》拟订阶段和大会进行辩论期间,荷兰王国政府的立场是,不适宜在这种法律文书内引进例如序言第10和第11段所载的政治考虑因素。此外,这些考虑因素与完全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直接关系。荷兰王国政府认为必须回顾其对序言这些段落所表示的反对。

新西兰

[原件:英文][1985年1月10日]

保留

新西兰政府、库克群岛政府和纽埃政府保留在《公约》规定与征募入伍以下部门的政策不相一致的情况下不适用规定的权利:

(a)武装部队,直接或间接反映这些部队成员需要在军事飞机或船只上服役和参加战斗;或

(b)执法部队,直接或间接反映这些部队成员需要在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情况下服役。

库克群岛政府保留在有关库克群岛继承首领资格的习俗与这些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况下,不适用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的规定的权利。

尼日尔

[原件:法文][1999年10月8日]

保留

第二条(d)和(f)项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对关于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废除对妇女构成歧视——尤其在继承方面的歧视-的所有习俗和惯例的第二条(b)和(f)项提出保留。

第五条(a)项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就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提出保留。

第十五条第4款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声明,它可以受该款规定的约束,尤其是有关妇女选择住所的权利方面,但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未婚妇女。

第十六条第1款(c)、(e)和(g)项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就第十六条上述的规定提出保留,尤其是对有关婚姻存续期间和解除婚姻关系时的相同权利、自由和负责地决定子女数目和生育间隔的相同权利以及选择姓氏的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声明,不能立即适用有关家庭关系的第二条(d)和(f)项、第五条(a)和(b)项、第十五条第4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c)、(e)和(g)项,因为它们与现有的习俗和惯例相抵触,而这些习俗和惯例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演变才能改变,无法用政府行动予以废除。

第二十九条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对第二十九条第1款提出保留,该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

尼日尔政府认为,这类性质的争端只有在争端所有各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交付仲裁。

声明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声明,《公约》第五条(b)项中的“家庭教育”一词应解释为系指有关家庭的公众教育,在任何情况下,第五条的适用都应符合《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

安曼

[原件:阿拉伯文][2006年2月7日]

保留

[阿曼苏丹国对如下条款提出保留:]

《公约》中所有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和安曼苏丹国现行立法的条款;

关于缔约国在子女的国籍问题上给予男女平等权利的第九条第2款;

关于缔约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选择居所及户籍的问题上给予男女平等权利的第十五条第4款;

关于男女平等的第十六条,特别是第1款(a)、(c)和(f)项(关于收养)。

阿曼不接受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该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应交付仲裁或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巴基斯坦

[原件:英文][1996年3月12日]

声明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加入[《公约》],但须服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保留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声明,它不接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

大韩民国

[原件:英文][1984年12月27日]

保留

大韩民国政府审查了所述《公约》,特此批准该《公约》,但不接受《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g)项规定的约束。

沙特阿拉伯

[原件:英文][2000年9月7日]

保留

如果《公约》的任何条款与伊斯兰教法戒律相抵触,沙特阿拉伯王国没有义务遵守《公约》中对立的条款。

沙特阿拉伯王国不接受《公约》第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

新加坡

[原件:英文][1995年10月5日]

保留

新加坡是一个多种族和多宗教的社会,少数民族遵守其教法和个人习俗的自由需要得到尊重,因此,新加坡共和国保留不适用第二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因为适用这些规定将违反这些少数民族的教法或个人习俗。

从地理上来说,新加坡是世界上最小的独立国家之一,也是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因此,新加坡共和国保留实施下列法规的权利:关于那些根据新加坡法律无权进入新加坡并无限期停留者,在入境、停留、就业和离境时的法规;另外,关于那些通过婚姻而得到公民身份的妇女以及在新加坡境外出生的儿童在给予、获得和丧失公民身份时的法规。

根据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新加坡对于第十一条第1款的理解是,在被认为有必要或有利于保护妇女或胎儿健康及安全的情况下,不排除对妇女在某些领域的就业或她们所作的工作实施禁止、限制或规定,包括新加坡因其他国际义务而实施的禁止、限制或规定。另外,新加坡认为,对于不属于新加坡就业立法范围的少数妇女来说,与第十一条有关的立法是不必要的。

新加坡共和国声明,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它不接受第二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

西班牙

[原件:西班牙文][1984年1月5日]

声明

西班牙对《公约》的批准不应影响关于西班牙王位继承的宪法规定。

瑞士

[原件:法文][1997年3月27日]

保留

第十六条第1款(g)项

该规定的适用应符合关于姓氏的戒律(《民法典》第160条和第8条(a)项,最后一节);

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h)项

该规定的适用应符合若干婚姻制度的临时规定(《民法典》第九条(e)项和第十条,最后一节)。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原件:阿拉伯文][2003年3月28日]

保留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下列条款提出保留:]

第二条;关于将妇女的国籍给予其子女的第九条第2款;关于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第十五条第4款;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在监护、选择姓氏、监护和收养子女方面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第十六条第1款(c)、(d)、(f)和(g)项;关于童年订婚和童婚的法律效力的第十六条第2款,因为该条不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在缔约国之间发生争端时诉诸仲裁的第二十九条第1款。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入此项《公约》决不表示承认以色列,也不表示在《公约》的条款范围内开始同以色列打交道。

泰国

[原件:英文][1985年8月9日]

声明

泰国皇家政府的理解是,《公约》的宗旨在于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每位男子和妇女在法律面前均享有平等地位。这些宗旨符合泰王国《宪法》的各项原则。

保留

泰王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原件:英文][1990年1月12日]

保留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声明,它不接受上述《公约》关于解决争端的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

突尼斯

[原件:阿拉伯文][1985年9月20日]

一般声明

突尼斯政府声明,它将不会按照《公约》的规定做出不符合《突尼斯宪法》第一章条款的任何组织上或立法上的决定。

保留

第九条第2款

突尼斯政府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保留,该项规定不得与《突尼斯国籍法》第六章的条款相抵触。

第十六条第1款(c)、(d)、(f)、(g)和(h)项

突尼斯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c)、(d)和(f)项之约束,并声明该款(g)和(h)项不得与《个人地位法》关于将姓氏给予子女和通过继承获得财产的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第1款

突尼斯政府按照《公约》第二十九条第2款的要求声明,突尼斯不接受该条第1款规定之约束,该款具体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在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产生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就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突尼斯政府认为,只有得到争端所有当事方的同意才能将这类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仲裁或审理。

关于第十五条第4款的声明

根据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的规定,突尼斯政府强调,《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五条第4款的要求,尤其是对妇女选择其住所和户籍权利部分的解释不得违反《个人地位法》第23章和第61章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

土耳其

[原件:英文][1985年12月20日]

保留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2款宣布不接受该条第1款的约束。

声明

《公约》第九条第1款符合有关获得国籍的《土耳其国籍法》第五条第1款、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条款,因为这些通过婚姻获得国籍的条款之目的在于防止无国籍状况。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原件:阿拉伯文][2004年10月6日]

保留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公约》第二条(f)项、第九条、第十五条第2款、第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九条第1款提出保留,具体如下:

第二条(f)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该款违反伊斯兰教法所确立的继承规定,对此提出保留,并且不接受本款规定的约束。

第九条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取得国籍属于国家立法管辖的内部事务,其条件和管控受国家立法的管辖,因此对该条提出保留,并且不接受所载规定的约束。

第十五条第2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该款违反伊斯兰教法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力、证言和权利的戒律,因此对该条款提出保留,并且不接受该条款规定的约束。

第十六条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将遵守该条规定,但以不与伊斯兰教法本义相抵触为限。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付给妻子聘金并在离婚后负担女方生活是丈夫的义务,并且丈夫有权离婚,正如妻子享有独立的经济保障,对自己的财产有充分的权利并且不用从自己财产中负担丈夫或自己的花销。伊斯兰教法规定,妇女有权离婚,但条件是发生了妇女受到伤害的情况,而且须经司法裁决。

第二十九条第1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充分认识并尊重该条款的作用。该条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但是,该条规定违背了关于须经当事方协商一致才能将争端交付仲裁的基本原则。此外,这可能会使某些国家趁机为保护本国国民而将其他国家送上法庭审判;然后案件可能转交给委员会,对《公约》要求当事国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并且可能做出关于该当事国违反《公约》规定的决定。为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本条提出保留,并且不接受该条款的约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原件:英文][1986年4月7日]

声明和保留

A.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a)联合王国的理解是,根据《公约》第一条的定义,《公约》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其规定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因此不认为《公约》强制要求废除或修改任何现有规定妇女可暂时或长期享有较男子更为优越待遇的法律、规章、风俗习惯;应按此来解释联合王国对《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其他规定所作的承诺。

……

(c)按照第一条的定义,联合王国的批准受以下谅解的限制,即联合王国对该项《公约》的任何义务皆不得延伸至皇室、贵族、荣衔、社会优先地位或家徽的继承、拥有和享用,亦不得延伸至宗教教派或宗教律令或皇家军队的入伍或服役事项中。

(d)联合王国保留其在必要时继续实施有关进入、居留和离开联合王国的移民法的权利,并因此在不影响到有关按联合王国法律无权在联合王国入境和居留的人的任何这类立法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公约》第十五条第4款和其他规定。

第九条

1981年《不列颠国藉法》是1983年1月起生效的,所根据的原则是不允许在妇女或其子女取得、改变或保留其国藉方面对妇女有任何在第一条意义内的歧视。联合王国接受第九条,但不能因此解释为废除某些将在该日期后继续有效的暂时或过渡性的规定。

第十一条

联合王国保留实施联合王国关于退休养恤金、未亡人养恤金和其他与死亡或退休养恤(包括因被解雇而退休)有关的所有养恤金计划的立法或章程,不论是否产生于社会保障计划的权利。

这项保留同样适用于今后可能修改或取代这些立法或养恤金计划章程的任何立法,但有一项谅解,即这项立法条款需符合联合王国按照《公约》应尽的各项义务。

联合王国保留适用下列联合王国关于指定福利的法律规定的权利:

……

(b)依照1975年《社会保障法》第44至第47款、第49和66款以及依照1975年《社会保障(北爱尔兰)法》第44至第47款、第49和66款,增加成年受扶养人的福利金;

……

在实施第十一条第2款的各项规定时,联合王国保留在就业或保险的有限时期内适用任何非歧视性要求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关于第十五条第3款,联合王国理解这一规定的用意是合同和其他私人文书中只有那些条文所指的歧视性用词和因素是无效的,而不必是整个合同或文书都无效。

第十六条

关于第十六条第1款(f)项,联合王国认为其中提到儿童的最大利益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并没有直接关联,并在此声明,联合王国关于收养的立法,虽然主要立场是促进儿童的福利,但对儿童利益并未给予在关于儿童监护权问题上给予的同等重要的地位。

B.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岛(马尔维纳斯)、马恩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以及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做出的保留

[与联合王国A节(a)、(c)和(d)段中所作声明与保留相同,只是(d)段适用于各领土及其法律。]

第一条

[与联合王国所作保留相同,只是未提到联合王国的立法。]

第二条

[与联合王国所作保留相同,只是它针对的是各领土的法律,而不是联合王国的法律。]

第九条

[与联合王国所作保留相同。]

第十一条

[与联合王国所作保留相同,只是它针对的是各领土的法律,而不是联合王国的法律。]

而且,就各领土而言,所列出的并可根据这些领土的立法规定实施的具体福利如下:

(a)给予从事照料严重残疾者的社会保障福利;

(b)增加成年受扶养人的福利;

(c)退休养恤金和未亡人福利;

(d)家庭收入补助。

这项保留也同样适用于今后可能对上述(a)到(d)段中各项具体规定的任何修改或代替的法律,但有一项谅解,即这些法律将需符合联合王国依照《公约》承担的各项义务。

对适用载在第十一条第2款的各项规定,联合王国保留在就业或保险的一定期限适用任何非歧视性要求的权利。

第十三、十五和十六条

[与联合王国所作保留相同。]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原件:西班牙文][1983年5月2日]

保留

委内瑞拉对《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提出正式保留,因为委内瑞拉不同意在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由国际法院仲裁或审理。

越南

[原件:法文][1982年2月17日]

保留

在执行该《公约》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不接受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

也门

[原件:阿拉伯文][1984年5月30日]

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声明,它不接受该《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约束,其中涉及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的解决办法。

C.撤销保留的通知

10.自前两次报告(CEDAW/SP/2002/2和CEDAW/SP/2004/2)以来,收到如下撤销保留的通知。所有撤销保留的通知清单见附件1。

爱尔兰

2004年6月11日,爱尔兰政府通知秘书长,它决定在加入《公约》时撤消对第十三条(b)和(c)项提出的保留。

科威特

在2005年12月9日从科威特收到的通知中,科威特通知秘书长,它决定在加入《公约》时撤销对第七条(a)项提出的保留。

莱索托

2004年8月25日,莱索托政府通知秘书长,它决定修改保留,撤销对《公约》某些方面的一般性保留。

D.对某些声明和保留的异议

11.自前两次报告(CEDAW/SP/2002/2和CEDAW/SP/2004/2)以来,提出如下对某些声明和保留的异议。所有对某些声明和保留的异议清单见附件1。

奥地利

[原件:英文][2005年10月5日]

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入时所作的保留:

奥地利政府检查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第二条(f)项、第九条、第十五条第2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1款所作的保留。

奥地利政府认为如果实施对第二条(f)项、第九条、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的保留,必然会对妇女造成基于性别的歧视,这违反《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奥地利政府谨回顾,按照《公约》第二十八条第2款以及编纂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习惯国际法的规定,与一项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是不能允许的。

缔约各方尊重自愿成为其缔约方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且各国准备对立法作必要的修改,以遵守条约义务,是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的。

因此,奥地利政府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作出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但是,这一立场并不妨碍《公约》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与奥地利之间全部生效。

丹麦

[原件:英文][2005年12月14日]

丹麦政府检查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根据伊斯兰教法原则对第二条(f)项、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提出的保留。

丹麦政府认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到伊斯兰教法的内容,对第二条(f)项、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提出保留,这些保留没有明确指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承诺程度。因此,丹麦政府认为,上述保留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因此,丹麦政府认为,上述保留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因而是不能接受的,也不具备国际法效力。

丹麦政府谨指出,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第2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丹麦政府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这不妨碍整个《公约》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与丹麦之间生效。

丹麦政府建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重新考虑它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保留。

芬兰

[原件:英文][2005年9月7日]

关于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芬兰政府仔细检查了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政府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f)项、第五条、第十一条第1款(d)项和第2条(b)项以及第十六条提出的保留内容。

芬兰政府指出,一个国家通过加入《公约》的行动,承诺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歧视。

芬兰政府指出,密克罗尼西亚提出的保留涉及《公约》一些最重要规定,其目的是排除这些规定制订的义务,这些保留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

芬兰政府还指出,根据《公约》第六部分第二十八条,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芬兰政府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政府对《公约》所述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密克罗尼西亚与芬兰之间生效。因此,《公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密克罗尼西亚不能享受保留产生的惠益。

[原件:英文][2005年11月15日]

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芬兰政府仔细检查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f)项、第九条、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提出的保留内容。

芬兰政府指出,一个国家通过加入《公约》的行动,承诺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歧视。

芬兰政府指出,如果保留只是笼统提及宗教或其他国家法律而不具体说明法律内容,那么,这种保留就没有向《公约》其他缔约方确定保留国对《公约》的承诺程度,使人严重怀疑保留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承诺。而且,这种保留需受关于条约解释一般原则的制约,根据这项原则,缔约方不得引用国内法规定,作为不履行条约义务的借口。

芬兰政府指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出的保留涉及《公约》一些最重要规定,其目的是排除这些规定制订的义务,这些保留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

芬兰政府还指出,根据《公约》第六部分第二十八条,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芬兰政府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对《公约》所述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与芬兰之间生效。因此,《公约》在两国之间生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不能享受保留产生的惠益。

法国

[原件:法文][2005年11月18日]

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检查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根据这项保留,一方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它不受第二条(f)项和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的约束,因为这些规定违反伊斯兰教法,另一方面,它表示,它将遵守第十六条中与伊斯兰教法原则不抵触的规定。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认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拒绝实施这些规定,或让这些规定从属伊斯兰教法原则,就是提出一般性的保留,使《公约》的规定失去任何效力。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认为,这些保留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对此表示异议。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还对第九条提出的保留有异议。这些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法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生效。

德国

[原件:德文;自行提供英文本][2005年11月9日]

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仔细检查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德国政府认为,对第二条(f)项、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提出的保留使一个具体法律体系——伊斯兰教法——通常优先于《公约》各项规定,从这些保留中看不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它受《公约》各项义务约束的程度。

而且,对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五条第2款提出的保留实际上造成一种合法的歧视妇女情形,这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

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第2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述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生效。

希腊

[原件:英文][2005年10月4日]

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希腊共和国政府检查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纽约)时提出的保留。

希腊共和国政府认为,对第二条(f)项——《公约》的一项核心规定——以及对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提出的保留都提到伊斯兰教法的规定,这些保留的范围没有限制,因此,这些保留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

希腊共和国政府指出,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第2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希腊共和国政府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所述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希腊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生效。

拉脱维亚

[原件:英文][2005年10月4日]

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仔细检查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其第二条(f)项、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提出的保留。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认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出的保留笼统地提到本国法律,没有具体提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何种程度上接受其义务。

而且,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认为,这些保留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尤其是与所有缔约国通过一切适当途径毫不拖延地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政策的义务抵触。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指出,《公约》第六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述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但是,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拉脱维亚共和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生效。

荷兰

[原件:英文][2005年5月31日]

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荷兰政府检查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保留。

这种保留要求在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f)项、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时考虑宗教因素,这使人看不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它受条约义务约束的程度,因此,这令人担心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否承诺促进《公约》目的和宗旨。

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它们选择成为其缔约国的条约,各国应该愿意对立法进行必要更改,以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编纂成文的习惯国际法,不得提出与条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第19(c)条)。

因此,荷兰政府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述的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与荷兰王国之间生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不能享受保留产生的惠益。

挪威

[原件:英文][2005年12月1日]

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挪威王国政府检查了2004年10月6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第二条(f)项、第九条、第十五条(c)项和第十六条提出的保留。

挪威王国政府认为,对第二条(f)项——《公约》的一项核心规定——以及对九条、第十五条(c)项和第十六条提出的保留使人怀疑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否充分承诺促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我国政府指出,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第2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挪威王国政府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述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整个《公约》在挪威王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生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不能享受保留产生的惠益。

波兰

[原件:英文和波兰文][2005年11月28日]

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波兰共和国政府检查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联合国大会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第二条(f)项、第九条、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提出的保留。

波兰共和国政府认为,《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保证男女平等地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出的保留与这项目的和宗旨抵触。因此,波兰共和国政府认为,根据1969年5月23日在维也纳制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编纂成文的习惯国际法(第19条(c)项),而且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八条第2款,不得提出与条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波兰共和国政府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第二条(f)项、第九条、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所述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波兰共和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生效。

葡萄牙

[原件:英文][2005年11月28日]

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时所作保留:

葡萄牙政府仔细检查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所作的保留。

这些保留大多数涉及《公约》的基本条款,例如第二条(f)项、第九条、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因为这些条款列有要求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涵盖妇女的各种基本权利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关键要素。

葡萄牙认为,这些提及伊斯兰法教义和国家立法的保留使人严重怀疑保留国对实现《公约》目的和宗旨的承诺,怀疑该国在在何种程度上接受《公约》规定的义务。此外,这些保留还会破坏国际法的基础。

缔约各方尊重自愿成为其缔约方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且各国准备对立法作必要的修改,以遵守条约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因此,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项异议并不妨碍《公约》在葡萄牙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生效。

[原件:英文][2005年12月15日]

葡萄牙政府仔细检查了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所作的保留。

第一和第二项保留涉及《公约》的基本条款,不符合《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第二、第五、第十一和第十六条列有要求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涵盖妇女的各种基本权利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关键要素。

葡萄牙认为,这些保留可能使人怀疑保留国对实现《公约》目的和宗旨的承诺,并且会破坏国际法的基础。

缔约各方尊重自愿成为其缔约方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且各国准备对立法作必要的修改,以遵守条约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因此,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项异议并不妨碍《公约》在葡萄牙与密克罗尼西亚联邦之间生效。

西班牙

[原件:西班牙文][2005年10月6日]

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时所作保留:

西班牙王国政府审查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2004年10月6日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这项文书第二条(f)项、第九条、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所作的保留。

西班牙王国政府认为,这些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因为保留的目的是免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公约》以下关键方面的义务:一项一般性义务,即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第二条(f)项),其他则涉及国籍(第九条)、民事事务上的法律能力(第十五条第2款)、婚姻与家庭关系(第十六条)等具体形式的歧视。

西班牙王国政府回顾,《公约》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此外,对《公约》第十六条的保留只是泛泛提及伊斯兰法的原则,而没有具体说明其内容,因而其他缔约国不能准确地确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何种程度上接受《公约》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因此,西班牙王国政府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f)项、第九条、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所作的保留提出异议。

这项异议并不妨碍《公约》在西班牙王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生效。

瑞典

[原件:英文][2005年8月25日]

关于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在加入时所作保留:

瑞典政府认为,这项保留使人严重怀疑保留国对实现《公约》目的和宗旨的承诺。如果实施这项保留,就会导致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应铭记,男女平等权利和消除基于性别歧视的原则已作为本组织的一项宗旨载入《联合国宪章》,并载入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

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第2款,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编纂的国际习惯法,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缔约各方尊重自愿成为其缔约方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且各国准备对立法作必要的修改,以遵守条约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因此,瑞典政府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政府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认为这些保留是无效的。《公约》在两国之间全部生效,密克罗尼西亚联邦不得从上述保留中获益。

[原件:英文][2005年10月5日]

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时所作保留:

瑞典政府审查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第二条(f)项、第九条、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所作的保留。

瑞典政府注意到,对上述条款作出保留是根据国家立法和伊斯兰法原则。

瑞典政府认为,这些保留没有明确指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不遵守有关规定的程度,从而使人严重怀疑巴林对《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的承诺。如果实施有关保留,必将导致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歧视,这违反《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应铭记,男女平等权利和消除基于性别歧视的原则已作为本组织的一项宗旨载入《联合国宪章》,并载入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

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第2款,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编纂的国际习惯法,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缔约各方尊重自愿成为其缔约方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且各国准备对立法作必要的修改,以遵守条约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因此,瑞典政府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认为这些保留是无效的。

这项异议并不妨碍《公约》在瑞典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生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不得从其保留中获益。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原件:英文][2005年8月17日]

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加入时所作保留:

联合王国政府审查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2004年10月6日以适用伊斯兰法为理由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纽约)第二条(f)项、第九条、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所作的保留。

联合王国政府注意到,一项保留只泛泛提到一种法律体系,而没有具体说明其内容,因而未能向《公约》其他缔约国清楚表明保留国接受《公约》义务的程度。因此,联合王国政府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项异议并不妨碍《公约》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生效。

关于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在加入时所作保留:

联合王国政府审查了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政府2004年9月9日以已通过同等立法为理由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纽约)第十一条第1款(d)项所作的保留。

联合王国政府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政府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项异议并不妨碍《公约》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密克罗尼西亚联邦之间生效。

E.秘书长收到的信函

12.自前两次报告(CEDAW/SP/2002/2和CEDAW/SP/2004/2)以来,秘书长收到下列信函。过去收到的信函见前两次报告。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5年6月6日,联合王国政府通知秘书长:

“联合王国谨撤消在[批准时所作保留的]A款(c)项中的措辞‘皇家军队的入伍或服役事项’,以‘为确保皇家军队作战效率采取的任何行为’取代。”[订正案文见第二章B节]。

附件一

截至2006年4月1日缔约国有关《公约》各条款的声明、保留、异议和撤销保留的通知的情况

缔约国

作出声明或保留的条款

提出异议的缔约国

已撤回保留的条款

阿尔及利亚

第二条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五条第 4 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丹麦、德国、荷兰、挪威、瑞典、葡萄牙

阿根廷

第二 十九条第 1 款

澳大利亚

第十一条第 2 款 (b) 项

奥地利

[ 第七条 (b) 项 ] 第十一条第 1 款 (f) 项

第七条 (b) 项

巴哈马

第二条 (a) 项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h)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巴林

第二条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 德国、希腊、荷兰、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九条第 2 款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荷兰、瑞典

第十五条第 4 款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荷兰、瑞典

第十六条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 德国、希腊、荷兰、瑞典、大不 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孟加拉国

第二条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第十三条 (a) 项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十三条 (a) 项

[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和 (f) 项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和 (f) 项

白俄罗斯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缔约国

作出声明或保留的条款

提出异议的缔约国

已撤回保留的条款

比利时

[ 第七条 ] [ 第十五条第 2 和第 3 款 ]

第七条 第十五条第 2 和 第 3 款

巴西

[ 第十五条第 4 款 ]

德国、荷兰、瑞典

第十五条第 4 款

[ 第十六条第 1 款 (a) 、 (c) 、 (g) 和 (h) 项 ]

德国、荷兰、瑞典

第十六条第 1 款 (a) 、 (c) 、 (g) 和 (h)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保加利亚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加拿大

[ 第十一条第 1 款 (d) 项 ]

第十一条第 1 款 (d) 项

中国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古巴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塞浦路斯

[ 第九条第 2 款 ]

墨西哥

第九条第 2 款

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f) 项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荷兰、挪威、葡萄牙、 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九条第 2 款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埃及

第二条

德国、荷兰、瑞典

第九条第 2 款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十六条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墨西哥

萨尔瓦多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埃塞俄比亚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斐济

[ 第五条 (a) 项和第九条 ]

荷兰

第五条 (a) 项和 第九条

法国

[ 第五条 (b) 项 ] [ 第七条 ] 第十四条第 2 款 (c) 和 (h) 项

第五条 (b) 项 第七条

[ 第十五条第 2 和第 3 款 ] [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和 (h) 项 ] 第十六条第 1 款 (g)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第十五条第 2 和 第 3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和 (h) 项

德国

一般性声明 [ 第七条 (b) 项 ]

第七条 (b) 项

匈牙利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印度

第五条 (a) 项 第十六条第 1 款 第十六条第 2 款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荷兰 荷兰 荷兰

印度尼西亚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伊拉克

第二条 (f) 和 (g) 项

德国、墨西哥、 荷兰、瑞典

第九条第 1 款

德国、以色列、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九条第 2 款

德国、以色列、墨西哥、荷兰

第十六条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瑞典

爱尔兰

[ 第九条第 1 款 ] [ 第十一条第 1 款 ] [ 第十三条 (a) 项 ] 第十三条 (b) 和 (c) 项 第十五条第 3 款 [ 第十五条第 4 款 ] 第十六条第 1 款 (d) 和 (f) 项

第九 条第 1 款 第十一条第 1 款(部分) 第十三条 (a) 项 (部分) 第十三条 ( b ) 和 ( c ) 项 第十五条第 3 款 第十五 条第 4 款

以色列

第七条 (b) 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牙买加

[ 第九条第 2 款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九条第 2 款

约旦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五条第 4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和 (g) 项

瑞典 瑞典 瑞典

科威特

[ 第七条 (a) 项 ]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

第七条 (a) 项

第九条第 2 款

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

第十六条第 1 款 (f) 项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黎巴嫩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 (f) 、和 (g)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奥地利、丹麦、荷兰、瑞典

莱索托

[ 一般性保留 ]

丹麦、芬兰、德国、墨西哥、荷兰、挪威

一般性保留

第二条

阿拉伯利比亚 民众国

一般性保留

丹麦、芬兰、德国、墨西哥、荷兰、挪威、瑞典

第二条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和 (d) 项

列支敦士登

第一条 [ 第九条第 2 款 ]

第九条第 2 款

卢森堡

第七条 第十六条第 1 款 (g) 项

马拉维

[ 第五条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五条

[ 第二十九条第 2 款 ]

第二十九条第 2 款

马来西亚

[ 第二条 (f) 项 ] 第五条 (a) 项 第七条 (b) 项 第九条 [ 第 1 ] 和第 2 款 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第 1 款 (a) 、 [(b)] 、 (c) 、 [(d) 、 (e)] 、 (f) 、 (g) 和 [(h)] 项 第十六条第 (2) 项

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荷兰、挪威

第二条 (f) 项 第九条第 1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b) 、 (d) 、 (e) 和 (h) 项

马尔代夫

第七条 (a) 项 第十六条

奥地利、加拿大、丹麦、芬兰、德国、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

马耳他

第十一条第 1 款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 1 款 (e) 项

毛里塔尼亚

一般性保留

奥地利、丹麦、芬兰、德国、 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毛里求斯

[ 第十一条第 1 款 (b) 和 (d) 项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十一条第 1 款 (b) 和 (d) 项

[ 第十六条第 1 款 (g) 项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十六条第 1 款 (g)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密克罗尼西亚 联邦

第二条 (f) 项

芬兰、葡萄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五条

芬兰、葡萄牙、瑞典

第十一条第 1 款 (d) 项

芬兰、葡萄牙、瑞典、大 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十一条第 2 款 ( b ) 项

芬兰、葡萄牙、瑞典

第十六条

芬兰、葡萄牙、瑞典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摩纳哥

第七条 (b) 项

第九条

第十六条第 1 款 (e) 和 (g)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声明

蒙古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摩洛哥

第二条

荷兰

第九条第 2 款

荷兰

第十五条第 4 款

荷兰

第十六条

荷兰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缅甸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荷兰

一般性声明

新西兰 ( 库克群岛和纽埃 )

保留 [ 第十一条第 2 款 (b) 项 ]

第十一条第 2 款 (b) 项

( 库克群岛 )

第二条 (f) 项

墨西哥

第五条 (a) 项

瑞典

尼日尔

第二条 (d) 和 (f) 项 第五条 (a) 和 (b) 项 第十五条第 4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e) 和 (g)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丹麦、芬兰、挪威、瑞典

阿曼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五条第 4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a)(c) 和 (f)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一般性保留

巴基斯坦

一般性声明

奥地利、丹麦、芬兰、德国、荷兰、挪 威、葡萄牙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波兰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大韩民国

[ 第九条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九条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 (f)] 和 (g) 项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和 (f) 项

罗马尼亚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俄罗斯联邦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沙特阿拉伯

一般性保留 第九条第 2 款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 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新加坡

第二条 第十一条第 1 款

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西班牙

声明

瑞士

[ 第七条 (b) 项 ] 第十五条第 2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g) 和 (h) 项

第七条 (b) 项

阿拉伯叙利亚 共和国

第二条

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荷兰、挪威、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九条第 2 款

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罗马尼亚 、西班牙、瑞典

第十五条第 4 款

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 (f) 和 (g) 项

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十六条第 2 款

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荷兰、挪威、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泰国

[ 第七条 ]

德国

第七条

[ 第九条第 2 款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条

德国

第十条

[ 第十一条第 1 款 (b) 项 ]

德国

第十一条第 1 款 (b) 项

[ 第十五条第 3 款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十五条第 3 款

第十六条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突尼斯

第九条第 2 款

德国、荷兰、瑞典

第十五条第 4 款

德国、荷兰、瑞典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 (f) 、 (g) 和 (h) 项

德国、荷兰、瑞典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土耳其

第九条 第 1 款 ( 声明 )

[ 第十五条第 2 和第 4 款 ]

德国、墨西哥、荷兰

第十五条第 2 和 第 4 款

[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 (f) 和 ( g) 项 ]

德国、墨西哥、荷兰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 (f) 和 (g)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乌克兰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

第二条 (f) 项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拉脱维亚、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九条

奥地利、芬兰、法国、德国、挪威、波兰、葡萄牙、 西班牙、瑞典

第十五条第 2 款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拉脱维亚、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十六条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拉脱维亚、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声明 第一条

阿根廷

[ 第二条 (f) 和 (g) 项 ]

第二条 (f) 和 (g) 项

第九条

[ 第十条 (c) 项 ]

第十条 (c) 项

第十一条第 1 和第 2 款

第 十一条第 1 款 ( 部分 )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 第 2 ] 和第 3 款

第十五条第 2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f) 项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代表 : 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 ) 、马恩岛、 南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和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声明 第一、二、九、十一、 十三、十五、十六条

委内瑞拉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越南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也门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附件二

截至2006年4月1日缔约国未撤销保留的《公约》的各条款

条款

缔约国

第一 条

列支敦士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并代表:英属维尔京群岛 、 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以及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第二条

阿尔及利亚、巴林、孟加拉国、埃及、莱索托、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摩洛哥、新加坡、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并代表:英属维尔京群岛 、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以及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第二条 (a) 项

巴哈马

第二条 (f) 项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新西兰 ( 库克群岛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第二条 (d) 和 (f) 项

尼日尔

第二条 (f) 和 (g) 项

伊拉克

第五条 (a) 项

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 ( 库克群岛 )

第五条 (a) 和 (b) 项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尼日尔

第七条

卢森堡

第七条 (a) 项

马尔代夫

第七条 (b) 项

以色列、马来西亚、摩纳哥

第九条

摩纳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并代表:英属维尔京群岛 、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以及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第九条第 1 款

土耳其

第九条第 1 和第 2 款

伊拉克

第九条第 2 款

阿尔及利亚、巴哈马、巴 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摩洛哥、阿曼 沙特阿拉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突尼斯

第十一条

马来西亚、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并代表:英属维尔京群岛 、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以及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第十一条第 1 款

爱尔兰、马耳他、新加坡

第十一条第 1 款 (d) 项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第十一条第 1 款 (f) 项

奥地利

第十一条第 2 款 ( b ) 项

澳大利亚、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第十三条

马耳他、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并代表:英属维尔京群岛 、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以及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第十四条第 2 款 (c) 和 (h) 项

法国

第十五条

马耳他

第十五条第 2 款

瑞士、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第十五条第 2 和第 3 款

联合王国并代表: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 ) 、南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以及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第十五条第 3 款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十五条第 4 款

阿尔及利亚、巴林、约旦、摩洛哥、尼日尔、阿曼、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突尼斯

第十六条

阿尔及利亚、巴林、埃及、伊拉克、以色列、马尔代夫、密 克罗尼西亚联邦 摩洛哥、新加坡、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第十六条第 1 款

印度

第十六条第 1 款 (a) 、 (c) 和 (f) 项

阿曼

第十六条第 1 款 (a) 、 (c) 、 (f) 和 (g) 项

马来西亚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和 (d) 项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 d ) 、 (f) 和 (g ) 项

黎巴嫩、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 e ) 和 (g) 项

尼日尔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 (f) 、 (g) 和 (h) 项

突尼斯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和 ( g ) 项

约旦

第十六条第 1 款 ( d ) 和 ( f ) 项

爱尔兰

第十六条第 1 款 ( e ) 项

马耳他

第十六条第 1 款 ( e ) 和 (g) 项

摩纳哥

第十六条第 1 款 ( f ) 项

科威特、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并代表:英属维尔京群岛 、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以及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第十六条第 1 款 ( g ) 项

法国、卢森堡、大韩民国

第十六条第 1 款 ( g ) 和 (h) 项

瑞士

第十六条第 1 款 (h) 项

巴哈马

第十六条第 2 款

印度、马来西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巴哈马、巴林、巴西、中国、古巴、朝 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以色列、牙买加、科威特、黎巴嫩、毛里求斯、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 摩洛哥、缅甸、尼日尔、阿曼 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新加坡、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委内瑞拉、越南、也门

附件三

截至2006年4月1日维持对《公约》的保留的缔约国

国家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阿尔及利亚

第二条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五条第 4 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阿根廷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澳大利亚

第十一条第 2 款 (b) 项

奥地利

第十一条 (f) 项

巴哈马

第二条 (a) 款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h)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巴林

第二条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五条第 4 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孟加拉国

第二条

巴西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中国

第 二十九条第 1 款

古巴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f) 项

第九条第 2 款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埃及

第二条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萨尔瓦多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埃塞俄比亚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法国

第十四条第 2 款 (c) 、 (h) 项

第十六条第 1 款 (g)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印度

第五条 (a) 项

第十六条第 1 款

第十六条第 2 款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印度尼西亚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伊拉克

第二条 (f) 、 (g) 项

第九条第 1 款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爱尔兰

第十六条第 1 款 (d) 、 (f) 项

以色列

第七条 (b ) 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牙买加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约旦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五条第 4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 ( g) 项

科威特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f)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黎巴嫩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 (f) 、 (g) 项

第二十九条 1 项

莱索托

第二条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第二条

第十六条第 1 款 ( c )、 (d) 项

列支敦士登

第一条

卢森堡

第七条

第十六条第 1 款 (g) 项

马来西亚

第五条 (a) 项

第七条 (b) 项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第 1 款 (a) 、 (c) 、 (f) 、 (g) 项

第十六条第 2 款

马尔代夫

第七条 (a) 项

第十六条

马耳他

第十一条 第 1 款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 1 款 (e) 项

毛里塔尼亚 a

毛里求斯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第二条 (f) 项

第五条

第十一条第 1 款 (d) 项

第十一条第 2 款 ( b ) 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摩纳哥

第七条 ( b ) 项

第九条

第十六条第 1 款 (e) 和 (g)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摩洛哥

第二条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五条第 4 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 九条第 1 款

缅甸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新西兰 ( 库克群岛 )

第二条 (f) 项

第五条 (a) 项

尼日尔

第二条 (d) 、 (f) 项

第五条 (a) 、 (b) 项

第十五条第 4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 c) 、 (e) 、 (g)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阿曼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五条第 4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a ) 、 (c) 、 (f)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巴基斯坦 a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大韩民国

第十六条第 1 款 (g) 项

沙特阿拉伯 a

第九条第 2 款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新加坡

第二条

第十一条第 1 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西班牙 b

瑞士

第十五条第 2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g) 、 (h) 项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第二条

条九条第 2 款

第十五条第 4 款

第十六条第 2 款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泰国

第十 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突尼斯

第九条第 2 款

第十五条第 4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 (f) 、 (g) 、 (h) 项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土耳其

第九条第 1 款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第二条( f) 项

第九条

第十五条第 2 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一条 c

第 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第 3 款

第十六条第 1 款 (f) 项

联合王国 d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委内瑞拉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越南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也门

第二十九条第 1 款

a 一般性保留。

b 关于继承西班牙王室的保留。

c 声明。

d 代表: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南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以及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