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28 条 规定秘书长应接受各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提出的保留案文,并分发给所有国家。本报告载有摘录于《交给秘书长保存的多边条约:截至 2007 年 11 月 15 日 的状况》的各缔约国截至 2008 年 4 月 1 日 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的声明、保留、异议和撤销保留的通知。 2007 年 11 月 15 日 以后的资料源自联合国条约资料库中保存的通知。
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A.概况
2. 1979 年 12 月 18 日 ,大会在其第 34/180 号决议中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根据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 1981 年 9 月 3 日 生效。截至 2008 年 5 月 19 日 ,已有 185 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公约》。自上次报告( CEDAW/SP/2006/2 )以来,又有下列三个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文莱达鲁萨兰国, 2006 年 5 月 24 日 ;库克群岛, 2006 年 8 月 2 日 ;黑山, 2006 年 10 月 23 日 。
3. 大会 1999 年 10 月 6 日 第 54/4 号决议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认为因一缔约国违反 《 公约 》 所规定的任何权利而受到伤害的该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或个人联名有权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来文。《任择议定书》还允许委员会主动调查严重或系统侵犯 《 公约 》 所规定的权利之情事。
4. 截至 2008 年 5 月 19 日 ,已有 90 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公约任择议定书》。自提出上次报告( CEDAW/SP/2006/2 )以来,下列 12 个缔约国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安哥拉, 2007 年 11 月 1 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06 年 6 月 5 日 ;阿根廷, 2007 年 3 月 20 日 ;亚美尼亚, 2006 年 9 月 14 日 ;博茨瓦纳, 2007 年 2 月 21 日 ;保加利亚, 2006 年 9 月 20 日 ;哥伦比亚, 2007 年 1 月 23 日 ;库克群岛, 2007 年 11 月 27 日 ;黑山, 2006 年 10 月 23 日 ;尼泊尔, 2007 年 6 月 15 日 ;大韩民国, 2006 年 10 月 18 日 ;瓦努阿图, 2007 年 5 月 17 日 。
5. 截至 2008 年 5 月 19 日 ,有 52 个缔约国已将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 第 20 条第 1 款修正案的接受书送交秘书长保存。自上次报告( CEDAW/SP/2006/2 )以来,下列 5 个缔约国交存了接受书:孟加拉国, 2007 年 5 月 3 日 ;库克群岛, 2007 年 11 月 27 日 ;古巴, 2008 年 3 月 7 日 ;格林纳达, 2007 年 12 月 12 日 ;斯洛文尼亚, 2006 年 11 月 10 日 。
6. 2006 年 4 月 1 日 至 2008 年 5 月 19 日 期间,文莱达鲁萨兰国提出了对《公约》的保留(见 B 节和附件一、二和三)。在同一时期,下列缔约国对保留提出了异议:奥地利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比利时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加拿大对文莱达鲁萨兰国;捷克共和国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芬兰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法国对文莱达鲁萨兰 国 和阿曼;希腊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匈牙利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意大利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荷兰对文莱达鲁萨兰国;挪威对文莱达鲁萨兰国;波兰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葡萄牙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罗马尼亚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斯洛伐克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西班牙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瑞典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和阿曼(见 D 节和附件一、二和三)。
7. 2006 年 4 月 1 日 至 2008 年 5 月 19 日 期间,秘书长收到了以下 3 个缔约国 撤销 保留的通知: 2007 年 7 月 30 日 库克群岛、 2008 年 1 月 4 日 埃及 撤销 了对第 9 条第 2 款的保留; 2008 年 1 月 9 日 卢森堡 撤销 了对第 7 条和第 16 条第 1 款( g )项的保留; 2007 年 7 月 24 日 新加坡、 2008 年 1 月 29 日 土耳其 撤销 了对第 9 条第 1 款的保留;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撤销了对第 15 条第 ( 4 )款的保留 ( 见 C 节和附件一 ) 。
B.声明和保留的正文
8. 以下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提出的声明和保留的正文。
阿尔及利亚
[ 原件:法文 ] [ 1996 年 5 月 22 日 ]
保留
第 2 条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准备适用该条的规定,但条件是规定不得违背《阿尔及利亚家庭法》的规定。
第 9 条第2款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谨对 第 9 条第 2 款的规定有保留,该款与《阿尔及利亚国籍法》和《阿尔及利亚家庭法》的规定相抵触。
《阿尔及利亚国籍法》规定子女只有在以下情况才能采用母亲的国籍:
父亲无从知晓,或属于无国籍人士;
子女出生在阿尔及利亚,母亲为阿尔及利亚国籍,父亲为出生在阿尔及利亚的外籍人士。
此外,根据《阿尔及利亚国籍法》 第 26 条 ,如果子女出生在阿尔及利亚且母亲为阿尔及利亚籍,但父亲为并非出生在阿尔及利亚领土的外籍人士,只要司法部没有异议,可获得母亲的国籍。
《阿尔及利亚家庭法》第 41 条规定子女和父亲的关系通过合法婚姻确立。
该法第 43 条规定“如果子女是在离婚或死亡之 后 十个月内出生的,应与其父具有父子关系”。
第 15 条第4款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 第 15 条第 4 款关于妇女有权选择居所的条款不应解释为有违于 《 阿尔及利亚家庭法》第四章(第 37 条)的规定。
第 16 条
第 29 条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 第 29 条第 1 款的约束,该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国际法院仲裁。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只有经过当事所有各方的同意,才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仲裁。
阿根廷
[ 原件:西班牙文 ] [ 1985 年 7 月 15 日 ]
保留
阿根廷政府宣布不接受《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29 条第 1 款的约束。
澳大利亚
[ 原件:英文 ] [ 1983 年 7 月 28 日 ]
声明
澳大利亚建立了联邦宪法制度,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由联邦和各组成州分享或分配。在澳大利亚全境执行《条约》的工作由联邦各州和领土当局执行,它们分别参照各自的宪法权利以及有关程序的安排。
保留
澳大利亚政府指出,联邦政府和新南威尔士以及维多利亚州政府向其 雇用 的大多数妇女提供了带薪产假。新威尔士州 雇用 的以及其他地方根据联邦和一些州工业文件 雇用 的所有其他妇女均享有不带薪产假。对单亲母亲提供社会保障福利,但需要对收入进行检查。
澳大利亚政府指出,目前尚不能采取 第 11 条 第 2 款 ( b ) 项规定的措施,对澳大利亚全境妇女提供带薪产假或相应的社会福利。
[ 原件:英文 ] [ 2000 年 8 月 30 日 ]
澳大利亚政府指出,在《公约》要求变更排斥妇女执行作战任务的国防军政策的情况下,拒绝实施《公约》。
奥地利
[ 原件:英文 ] [ 1982 年 3 月 31 日 ]
保留
奥地利对在妇女的夜间工作和对女工的特殊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立法规定的情况下,保留适用 第 11 条规定的权利。
巴哈马
[ 原件:英文 ] [ 1993 年 10 月 6 日 ]
保留
巴哈马政府不接受《公约》 第 2 条 ( a ) 项、 第 9 条第 2 款、 第 16 条第 1 款 ( h ) 项 [ 和 ] 第 29 条第 1 款规定的约束。
巴林
[ 原件:阿拉伯文 ] [ 2002 年 6 月 18 日 ]
保留
巴林王国对《公约》以下条款有保留:
第 2 条 ,为了确保该条的执行符合伊斯兰教义规定的范围;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
第 16 条 ,在与伊斯兰教义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
第 29 条 第 1 款。
孟加拉国
[ 原件:英文 ] [ 1984 年 11 月 6 日 ]
保留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 第 2 条 和第 16 条第 ( 1 ) 款 c 项 规定的约束,因为有关规定与基于 《 古 兰经》 和逊奈惯例的伊斯兰教义相冲突。
巴西
[ 原件:英文 ] [ 1984 年 2 月 1 日 ]
保留
巴西不接受 《 公约 》 第 29 条 第 1 款的约束。
[ 原件 : 阿拉伯文 ] [ 2006 年 5 月 24 日 ]
文莱达鲁萨兰国
保留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对上述《公约》中那些可能违反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以及文莱达鲁萨兰国正式宗教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规定表示保留,而且,在不违背上述保留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对《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和 第 29 条 第 1 款表示保留。 ”
中国
[ 原件:中文 ] [ 1980 年 11 月 4 日 ]
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接受《公约》 第 29 条 第 1 款的约束。
古巴
[ 原件:西班牙文 ] [ 1980 年 7 月 17 日 ]
保留
古巴共和国政府对《公约》 第 29 条 的规定明确提出保留,因为古巴认为,缔约国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均应通过外交途径采取直接谈判的方式解决。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原件:英文 ] [ 2001 年 2 月 27 日 ]
保留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不接受《公约》 第 2 条 ( f ) 项 、 第 9 条 第 2 款和 第 29 条 第 1 款规定的约束。
埃及
[ 原件:阿拉伯文 ] [ 1981 年 9 月 18 日 ]
保留
第16条
对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男女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平等的条文持有保留,但不损及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伊斯兰教法规定,为求配偶之间的公允平衡,应给予妇女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这是出于尊重埃及国内婚姻关系方面不容置疑和神圣不容侵犯的坚定的宗教信仰,而且也是鉴于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以便相互取长补短,保证配偶之间有真正的平等,而不是婚姻成为妻子负担的假平等。伊斯兰教法规定丈夫应付给妻子聘金,并且承担妻子的全部生活费用,离婚时还应付款给妻子,尽管妻子已保有对自己财产的充分权利,不须对自己的生活花费一文。因此,伊斯兰教法限制妻子的离婚权利,离婚须由法官裁决,但对丈夫离婚则无此种限制。
第29条
埃及代表团维持 第 29 条 第 2 款所载的保留,该款规定《公约》缔约国有权声明它不接受该条第 1 款 对 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应交付仲裁的规定的约束。这是为了避免受到这方面仲裁制度的约束。
对 第2条 的一般保留
只要对本条的遵守不与伊斯兰教法相抵触,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愿意遵守本条的规定。
萨尔瓦多
[ 原件:西班牙文 ] [ 1981 年 8 月 19 日 ]
保留
萨尔瓦多政府对《公约》 第 29 条 第 1 款规定的适用提出保留。
埃塞俄比亚
[ 原件:英文 ] [ 1981 年 9 月 10 日 ]
保留
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不接受《公约》》 第 29 条 第 1 款的约束。
法国
[ 原件:法文 ] [ 1983 年 12 月 14 日 ]
声明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声明,在《公约》的序言部分,尤其是序言部分第 11 段,有些内容值得加以讨论,因为它们显然与《公约》的条文不相符合。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声明,《公约》 第 5 条 ( b ) 项中的“家庭教育”,必须解释为与家庭有关的公共教育,在任何情况下, 第 5 条 的适用必须受《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 17 条 和《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第 8 条 的限制。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声明,《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可解释为优先于法国立法中对妇女比较有利的各项条款。
保留
第14条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声明, 第 14 条第 2 款 ( c ) 项应当解释为,如果妇女符合法国关于个人参与的立法所规定的家庭或就业方面的条件,应当确保她们在社会保障范围内获得她们自己的权利。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声明,不应当将《公约》 第 14 条 第 2 款 ( h ) 项解释为免费实际提供该款中所述的各项服务。
第16条 第1款 ( g ) 项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公约》 第 16 条 第 1 款 ( g ) 项中所述的选择姓氏的权利有保留。
第29条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按照《公约》 第 29 条 第 2 款宣布,法国不接受 第 29 条 第 1 款的约束。
德国
[ 原件:英文 ] [ 1985 年 7 月 10 日 ]
声明
《联合国宪章》以及 1966 年 12 月 16 日 《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民自决权利适用于所有人民,而不仅仅适用于外国和殖民统治以及外国占领之下的人民。因此,所有人民都有自由确定其政治地位和自由地位、进行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对自决权利 做出 的解释,如果违背《联合国宪章》以及 1966 年 12 月 16 日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明确措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便不能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德国将以此对序言部分第 11 段进行解释。
印度
[ 原件:英文 ] [ 1993 年 7 月 9 日 ]
声明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5 条 ( a ) 项和 第 16 条 第 1 款,印度共和国声明,它将依照其在任何社区未采取主动和表示同意时不干涉社区个人事务的政策,遵循并确保执行这些规定。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16 条 第 2 款,印度共和国政府声明,它原则上支持婚姻必须登记的原则,但是在印度这样一个具有各种习俗、宗教和文化程度的大国中, 这项原则并不实用。
保留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29 条 ,印度共和国政府声明不接受该条第 1 款的约束。
印度尼西亚
[ 原件:英文 ] [ 1984 年 9 月 13 日 ]
保留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不接受本《公约》 第 29 条 第 1 款的约束,对该款的立场是: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只有经过当事各方的同意才能提交国际法院仲裁。
伊拉克
[ 原件:阿拉伯文 ] [ 1986 年 8 月 13 日 ]
保留
批准和加入本《公约》并不意味着伊拉克共和国受《公约》 第 2 条 ( f ) 和 ( g ) 项、 第 9 条 第 1 和第 2 款或 第 16 条 规定的约束。对上面提及的最后一条的保留应不妨碍给予妇女与其配偶同等权利以保证他们之间公正平衡的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伊拉克还对本《公约》有关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国际仲裁原则的 第 29 条 第 1 款提出保留。
本批准绝不表示承认以色列或与之发生任何关系。
爱尔兰
[ 原件:英文 ] [ 1985 年 12 月 23 日 ]
保留
第16条 第1款 ( d ) 和 ( f ) 项
爱尔兰认为,在爱尔兰实现《公约》各项目的并不一定要将法律给予妇女在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领养和监护方面的权利也扩大到男子,并保留按这一理解执行《公约》的权利。
第11条 第1款和第十三款 ( a ) 项
爱尔兰保留认为 1974 年《反歧视 ( 工资 ) 法令》和 1977 年《就业平等法令》以及在实施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就业机会和工资的标准方面采取的其他措施就是充分实施了 第 11 条 第 1 款 ( b ) 、 ( c ) 和 ( d ) 项的权利。
爱尔兰保留暂时维持爱尔兰立法在社会保障方面对妇女更有利的规定的权利。
以色列
[ 原件:英文 ] [ 1991 年 10 月 3 日 ]
保留
以色列国在此对《公约》 第 7 条 ( b ) 项有关任命妇女担任宗教法庭法官的内容表示保留,因为以色列所有宗教团体的教规都禁止这一点。否则,上述条款则已在以色列得到全面实施,因为妇女在公共生活的各方面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以色列国在此对《公约》 第 16 条 表示保留,因为对以色列若干宗教团体具有约束力的个人地位的法规并不符合这一条的规定。
声明
根据《公约》 第 29 条 第 2 款,以色列国在此声明,它不接受《公约》该条第 1 款的约束。
牙买加
[ 原件:英文 ] [ 1984 年 10 月 19 日 ]
保留
牙买加政府声明,它不接受《公约》 第 29 条 第 1 款的约束。
约旦
[ 原件:阿拉伯文 ] [ 1992 年 7 月 1 日 ]
保留
约旦不接受下列条款的约束:
( a ) 第 9 条 第 2 款;
( b ) 第 15 条 第 4 款 ( 妇女的居所和户籍应同其丈夫在一起 ) ;
( c )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项 ( 关于解除婚姻关系时在维持生活和补偿方面的权利 ) ;
( d ) 第 16 条 第 1 款 ( d ) 项和 ( g ) 项。
科威特
[ 原件:阿拉伯文 ] [ 1994 年 9 月 2 日 ]
保留
第9条 第2款
科威特政府保留不执行《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的规定的权利,因为该款违反科威特《国籍法》,其中规定子女的国籍应由其父亲决定。
第16条 第1款 ( f ) 项
科威特国政府宣布不受 第 16 条 第 1 款 ( f ) 项的规定约束,因为它与伊斯兰教法抵触,伊斯兰教是本国的正式宗教。
第29条 第1款
科威特政府宣布不受 第 29 条 第 1 款的规定约束。
黎巴嫩
[ 原件:法文 ] [ 1997 年 4 月 16 日 ]
保留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对 第 9 条 第 2 款和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 ( f ) 及 ( g ) 项 ( 有关家庭姓氏的选择 ) 持有保留。
根据 第 29 条 第 2 款,黎巴嫩政府宣布不受该条第 1 款的规定约束。
莱索托
[ 原件:英文 ] [ 1995 年 8 月 22 日 ]
保留
莱索托王国政府宣布不受 第 2 条 的规定约束,因为它与 《 莱索托宪法 》 有关继承莱索托王国王位的规定和领导地位继承法抵触。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原件:阿拉伯文 ] [ 1995 年 7 月 5 日 ]
保留
《公约》 第 2 条 的执行将根据有关确定继承死者(不论男女)遗产的伊斯兰教法的强制性规范。
《公约》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及 ( d ) 项的执行不得损害伊斯兰教法对妇女保证的任何权利。
列支敦士登
[ 原件:英文 ] [ 1995 年 12 月 22 日 ]
保留
根据《公约》 第 1 条 的规定,列支敦士登公国对《公约》的所有义务保留实施列支敦士登宪法 第 3 条 的权利。
马来西亚
[ 原件:英文 ] [ 1995 年 7 月 5 日 ]
保留
马来西亚政府宣布马来西亚的加入根据一项谅解,《公约》的规定不得与伊斯兰教法和《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规定抵触。此外,马来西亚政府认为它不受上述《公约》 第 5 条 ( a ) 项、 第 7 条 ( b ) 项、 第 9 条 第 2 款和 第 16 条 第 1 款 ( a ) 、 ( c ) 、 ( f ) 及 ( g ) 项 及第 2 款 的约束。
关于 第 11 条 ,马来西亚解释本条的规定只是关于根据男女平等禁止歧视而已。
马尔代夫
[ 原件:英文 ] [ 1999 年 6 月 23 日 ]
保留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表示对《公约》 第 7 条 ( a ) 项持有保留,因为该段所载的规定与 《 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 》第 34 条 的规定抵触。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保留其实施《公约》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男女平等的 第 16 条 的权利,须不妨碍伊斯兰教法有关马尔代夫全体穆斯林人口的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规定。
马耳他
[ 原件:英文 ] [ 1991 年 3 月 8 日 ]
保留
第11条
马耳他政府根据 第 4 条 第 2 款的规定解释 第 11 条 第 1 款,在需要或适宜保护妇女或胎儿的健康和安全情况下,不排除在某些领域对妇女的就业或工作的禁止、限制或设置条件,包括马耳他为履行其他国际义务的禁止、限制或设置条件。
第13条
马耳他政府保留权利,不管《公约》的规定继续实施其税法,在一些情况下,妇女的收入被视为其丈夫的收入,按此规定课税。
马耳他政府保留权利,继续实施其社会保障法,在一些情况下福利是给予户主, 根据这类法律 假定是丈夫。
第 13 、第 15 及 第16条
马耳他政府致力尽可能废除家庭财产法中认为歧视妇女的所有方面,但保留权利继续实施该法,直至其修改时为止,包括直至完全废止这些法 律 的过渡期间。
第16条 第1 款 ( e ) 项
马耳他政府认为不受 第 16 条 第 1 款 ( e ) 项 约束,否则就可解释为对马耳他强加义务,使堕胎定为合法。
毛里塔尼亚
[ 原件:法文 ] [ 2001 年 5 月 10 日 ]
保留
毛里塔尼亚政府在审查联合国大会 1979 年 12 月 18 日 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后,已批准和批准其不与伊斯兰教法和 毛里塔尼亚 宪法抵触的所有规定。
毛里求斯
[ 原件:英文 ] [ 1984 年 7 月 9 日 ]
保留
毛里求斯政府根据《公约》 第 29 条 第 2 款,认为不受 第 29 条 第 1 款约束。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原件:英文 ] [ 2004 年 9 月 1 日 ]
保留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政府通知,目前无法按《公约》 第 11 条 第 1 款 ( d ) 项的规定采取措施颁布相应法律,也无法按 第 11 条 第 2 款 ( b ) 项,在全国规定享有带薪产假或相应社会福利。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政府,以其 《 宪法 》 第 5 条 规定在国内的多样性遗产的受托人身份,保留不对以下方面实施 第 2 条 ( f ) 项、 第 5 条 及 第 16 条 规定的权利,继承某些既定传统资格和私人行为中完全自愿或同意分担任务或决策的婚姻惯例。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政府认为不受《公约》 第 29 条 第 1 款约束和采取以下立场,任何与解释或实施《公约》有关的争端只有经争端有关各方同意提交仲裁或国际法院。
摩纳哥
[ 原件:法文 ] [ 2005 年 3 月 18 日 ]
宣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不影响与法国所缔结公约的效力。
摩纳哥公国认为,《公约》的目的是,在与 《 宪法 》 规定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确保每个人不论性别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摩纳哥公国宣布《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妨碍摩纳哥法律法规中对妇女比男子更有利的规定。
保留
摩纳哥公国对《公约》的批准不影响 《 宪法 》 有关继承王位的规定。
摩纳哥公国保留权利不实施《公约》 第 7 条 ( b ) 项有关入伍警察部队的规定。
摩纳哥公国认为不受 第 9 条 与其 《 国籍法 》 不一致的规定约束。
摩纳哥公国认为不受 第 16 条 第 1 款 ( g ) 项有关选择姓氏的规定约束。
摩纳哥公国不受 第 16 条 第 1 款 ( e ) 项的规定约束,因为它可被解释为强行使堕胎和绝育合法化。
摩纳哥公国保留权利继续实施其社会保障法,在一些情况下有些福利是给予户主,按照该法假定是丈夫。
摩纳哥公国宣布根据 第 29 条 第 2 款的规定,认为不受该条第 1 款的规定约束。
摩洛哥
[ 原件:法文 ] [ 1993 年 6 月 21 日 ]
宣布
第2条
摩洛哥王国政府表示准备实施该条规定,只要 :
- 不妨碍 《 宪法 》 所规定摩洛哥王国王位的继承条例 ;
- 不与伊斯兰教法的规定抵触。应当指出,《摩洛哥个人地位准则》所载的一些规定给予妇女有别于男子的权利不得因主要源出伊斯兰教法而被侵犯或废除,除其他目标外,伊斯兰教法力求使配偶间平衡,以保存融洽的家庭生活。
第15条 第4款
摩洛哥王国政府宣布接受本款的规定约束是有限度的、特别是有关妇女择居的权利,即在某个程度上与《摩洛哥个人地位准则》第 34 和第 36 条不一致。
保留
第9条 第2款
摩洛哥王国政府对本条持有保留,因为《摩洛哥国籍法》规定只是一名生父不知所踪,不论出生何处的儿童或在摩洛哥出生其父亲无国籍的儿童,才容许取得其母亲的国籍,此举是保障每一名儿童享有国籍的权利。此外,在摩洛哥出生,母亲为摩洛哥人,父亲为外国人的儿童可取得其母亲的国籍,只要在成年两年前内声明 愿 意 取得该国籍,只不过做出此声明时,需要定期常居摩洛哥。
第16条
摩洛哥王国政府对本条的规定,特别是在缔结婚约和解除婚姻关系方面男女平等的规定持有保留。这种平等被视为与伊斯兰教法不相一致,该教法保障配偶一方在平衡和相辅相成框架内的权利和责任,以保存婚姻的神圣结合。
伊斯兰教法规定丈夫必须赠送彩礼和供养其家庭,但没有规定妻子必须支助家庭。
此外,解除婚姻关系时,丈夫需要付给赡养费。相反的,在结婚期间妻子有完全自由处置其财产,并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不受丈夫监管,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没有管辖权。
基于这些理由,伊斯兰教法只是由伊斯兰教法法官做出裁决才赋予妇女离婚的权利。
第29条
摩洛哥王国政府认为不受本条第 1 款约束,其中规定“两个或以上缔约国间有关解释或实施本《公约》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任何争端,应一方要求可移送仲裁机构”。
摩洛哥王国政府认为任何这种争端只是经争端有关各方同意才能移送仲裁机构。
缅甸
[ 原件:英文 ] [ 1997 年 7 月 22 日 ]
保留
第29条
[ 缅甸政府 ] 认为不受本条的规定约束。
荷兰
[ 原件:英文 ] [ 1991 年 7 月 23 日 ]
宣布
在本《公约》拟订阶段和大会进行辩论期间,荷兰王国政府的立场是,不适宜在这种法律文书内引进例如序言第 10 和第 11 段所载的政治考虑因素。此外,这些考虑因素与完全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直接关系。荷兰王国政府认为必须回顾其对序言这些段落所表示的反对。
尼日尔
[ 原件:法文 ] [ 1999 年 10 月 8 日 ]
保留
第2条 ( d ) 和 ( f ) 项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对关于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废除对妇女构成歧视——尤其在继承方面的歧视-的所有习俗和惯例的 第 2 条 ( b ) 和 ( f ) 项提出保留。
第5条 ( a ) 项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就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提出保留。
第15条 第4款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声明,它可以受该款规定的约束,尤其是有关妇女选择住所的权利方面,但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未婚妇女。
第16条 第1款 ( c ) 、 ( e ) 和 ( g ) 项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就 第 16 条 上述的规定提出保留,尤其是对有关婚姻存续期间和解除婚姻关系时的相同权利、自由和负责地决定子女数目和生育间隔的相同权利以及选择姓氏的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声明,不能立即适用有关家庭关系的 第 2 条 ( d ) 和 ( f ) 项、 第 5 条 ( a ) 和 ( b ) 项、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e ) 和 ( g ) 项,因为它们与现有的习俗和惯例相抵触,而这些习俗和惯例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演变才能改变,无法用政府行动予以废除。
第29条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对 第 29 条 第 1 款提出保留,该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
尼日尔政府认为,这类性质的争端只有在争端所有各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交付仲裁。
声明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声明,《公约》 第 5 条 ( b ) 项中的“家庭教育”一词应解释为系指有关家庭的公众教育,在任何情况下, 第 5 条 的适用都应符合《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 17 条 。
阿曼
[ 原件:阿拉伯文 ] [ 2006 年 2 月 7 日 ]
保留
[ 阿曼苏丹国对如下条款提出保留: ]
《公约》中所有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和阿曼苏丹国现行立法的条款;
关于缔约国在子女的国籍问题上给予男女平等权利的 第 9 条 第 2 款;
关于缔约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选择居所及户籍的问题上给予男女平等权利的 第 15 条 第 4 款;
关于男女平等的 第 16 条 ,特别是第 1 款 ( a ) 、 ( c ) 和 ( f ) 项 ( 关于收养 ) 。
阿曼不接受 第 29 条 第 1 款的约束,该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应交付仲裁或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巴基斯坦
[ 原件:英文 ] [ 1996 年 3 月 12 日 ]
声明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加入 [ 《公约》 ] ,但须服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保留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声明,它不接受《公约》 第 29 条 第 1 款的约束。
大韩民国
[ 原件:英文 ] [ 1984 年 12 月 27 日 ]
保留
大韩民国政府审查了所述《公约》,特此批准该《公约》,但不接受《公约》 第 16 条 第 1 款 ( g ) 项规定的约束。
沙特阿拉伯
[ 原件:英文 ] [ 2000 年 9 月 7 日 ]
保留
如果《公约》的任何条款与伊斯兰教法戒律相抵触,沙特阿拉伯王国没有义务遵守《公约》中对立的条款。
沙特阿拉伯王国不接受《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和 第 29 条 第 1 款的约束。
新加坡
[ 原件:英文 ] [ 1995 年 10 月 5 日 ]
保留
新加坡是一个多种族和多宗教的社会,少数民族遵守其教法和个人习俗的自由需要得到尊重,因此,新加坡共和国保留不适用 第 2 和 第 16 条 规定的权利,因为适用这些规定将违反这些少数民族的教法或个人习俗。
根据 第 4 条 第 2 款的规定,新加坡对于 第 11 条 第 1 款的理解是,在被认为有必要或有利于保护妇女或胎儿健康及安全的情况下,不排除对妇女在某些领域的就业或她们所作的工作实施禁止、限制或规定,包括新加坡因其他国际义务而实施的禁止、限制或规定。另外,新加坡认为,对于不属于新加坡就业立法范围的少数妇女来说,与 第 11 条 有关的立法是不必要的。
新加坡共和国声明,根据《公约》 第 29 条 第 2 款的规定,它不接受 第 29 条 第 1 款规定的约束。
西班牙
[ 原件:西班牙文 ] [ 1984 年 1 月 5 日 ]
声明
西班牙对《公约》的批准不应影响关于西班牙王位继承的宪法规定。
瑞士
[ 原件:法文 ] [ 1997 年 3 月 27 日 ]
保留
第16条 第1款 ( g ) 项
该规定的适用应符合关于姓氏的戒律 ( 《民法典》第 160 条和第 8 条 ( a ) 项,最后一节 ) ;
第15条 第2款和 第16条 第1款 ( h ) 项
该规定的适用应符合若干婚姻制度的临时规定 ( 《民法典》 第 9 条 ( e ) 项和 第 10 条 ,最后一节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原件:阿拉伯文] [ 2003 年 3 月 28 日 ]
保留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下列条款提出保留: ] 第 2 条 ;关于将妇女的国籍给予其子女的 第 9 条 第 2 款;关于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 第 15 条 第 4 款;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在监护、选择姓氏、监护和收养子女方面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 ( f ) 和 ( g ) 项;关于童年订婚和童婚的法律效力的 第 16 条 第 2 款,因为该条不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在缔约国之间发生争端时诉诸仲裁的 第 29 条 第 1 款。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入此项《公约》决不表示承认以色列,也不表示在《公约》的条款范围内开始同以色列打交道。
泰国
[ 原件:英文 ] [ 1985 年 8 月 9 日 ]
声明
泰国皇家政府的理解是,《公约》的宗旨在于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每位男子和妇女在法律面前均享有平等地位。这些宗旨符合泰王国《宪法》的各项原则。
保留
泰王国政府不接受《公约》 第 16 条 和 第 29 条 第 1 款规定的约束。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原件:英文 ] [ 1990 年 1 月 12 日 ]
保留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声明,它不接受上述《公约》关于解决争端的 第 29 条 第 1 款的约束。
突尼斯
[ 原件:阿拉伯文 ] [ 1985 年 9 月 20 日 ]
一般声明
突尼斯政府声明,它将不会按照《公约》的规定做出不符合《突尼斯宪法》第一章条款的任何组织上或立法上的决定。
保留
第9条 第2款
突尼斯政府对《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的规定提出保留,该项规定不得与《突尼斯国籍法》第六章的条款相抵触。
第16条 第1款 ( c ) 、 ( d ) 、 ( f ) 、 ( g ) 和 ( h ) 项
突尼斯政府不接受《公约》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和 ( f ) 项之约束,并声明该款 ( g ) 和 ( h ) 项不得与《个人地位法》关于将姓氏给予子女和通过继承获得财产的条款相抵触。
第29条 第1款
突尼斯政府按照《公约》 第 29 条 第 2 款的要求声明,突尼斯不接受该条第 1 款规定之约束,该款具体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在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产生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就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突尼斯政府认为,只有得到争端所有当事方的同意才能将这类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仲裁或审理。
关于 第15条 第4款的声明
根据 1969 年 5 月 23 日 《维也纳条约法》的规定,突尼斯政府强调,《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15 条 第 4 款的要求,尤其是对妇女选择其住所和户籍权利部分的解释不得违反《个人地位法》第 23 章和第 61 章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
土耳其
[ 原件:英文 ] [ 1985 年 12 月 20 日 ]
保留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根据《公约》 第 29 条 第 2 款宣布不接受该条第 1 款的约束。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原件:阿拉伯文 ] [ 2004 年 10 月 6 日 ]
保留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公约》 第 2 条 ( f ) 项、 第 9 条 、 第 15 条 第 2 款、 第 16 条 以及 第 29 条 第 1 款提出保留,具体如下:
第2条 ( f ) 项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该款违反伊斯兰教法所确立的继承规定,对此提出保留,并且不接受本款规定的约束。
第9条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取得国籍属于国家立法管辖的内部事务,其条件和管控受国家立法的管辖,因此对该条提出保留,并且不接受所载规定的约束。
第15条 第2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该款违反伊斯兰教法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力、证言和权利的戒律,因此对该条款提出保留,并且不接受该条款规定的约束。
第16条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将遵守该条规定,但以不与伊斯兰教法本义相抵触为限。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认为,付给妻子聘金并在离婚后负担女方生活是丈夫的义务,并且丈夫有权离婚,正如妻子享有独立的经济保障,对自己的财产有充分的权利并且不用从自己财产中负担丈夫或自己的花销。伊斯兰教法规定,妇女有权离婚,但条件是发生了妇女受到伤害的情况,而且须经司法裁决。
第29条 第1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充分认识并尊重该条款的作用。该条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但是,该条规定违背了关于须经当事方协商一致才能将争端交付仲裁的基本原则。此外,这可能会使某些国家趁机为保护本国国民而将其他国家送上法庭审判;然后案件可能转交给委员会,对《公约》要求当事国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并且可能做出关于该当事国违反《公约》规定的决定。为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本条提出保留,并且不接受该条款的约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原件:英文 ] [ 1986 年 4 月 7 日 ]
声明和保留
A.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a ) 联合王国的理解是,根据《公约》 第 1 条 的定义,《公约》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其规定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因此不认为《公约》强制要求废除或修改任何现有规定妇女可暂时或长期享有较男子更为优越待遇的法律、规章、风俗习惯;应按此来解释联合王国对《公约》 第 4 条 第 1 款及其他规定所作的承诺。
……
( c ) 按照 第 1 条 的定义,联合王国的批准受以下谅解的限制,即联合王国对该项《公约》的任何义务皆不得延伸至皇室、贵族、荣衔、社会优先地位或家徽的继承、拥有和享用,亦不得延伸至宗教教派或宗教律令或皇家军队的入伍或服役事项中。
第9条
1981 年《不列颠 国籍 法》是 1983 年 1 月起生效的,所根据的原则是不允许在妇女或其子女取得、改变或保留其 国籍 方面对妇女有任何在 第 1 条 意义内的歧视。联合王国接受 第 9 条 ,但不能因此解释为废除某些将在该日期后继续有效的暂时或过渡性的规定。
第11条
联合王国保留实施联合王国关于退休养恤金、未亡人养恤金和其他与死亡或退休养恤 ( 包括因被解雇而退休 ) 有关的所有养恤金计划的立法或章程,不论是否产生于社会保障计划的权利。
这项保留同样适用于今后可能修改或取代这些立法或养恤金计划章程的任何立法,但有一项谅解,即这项立法条款需符合联合王国按照《公约》应尽的各项义务。
联合王国保留适用下列联合王国关于指定福利的法律规定的权利:
……
( b ) 依照 1975 年《社会保障法》第 44 至第 47 款、第 49 和 66 款以及依照 1975 年《社会保障 ( 北爱尔兰 ) 法》第 44 至第 47 款、第 49 和 66 款,增加成年受扶养人的福利金;
……
在实施 第 11 条 第 2 款的各项规定时,联合王国保留在就业或保险的有限时期内适用任何非歧视性要求的权利。
第15条
关于 第 15 条 第 3 款,联合王国理解这一规定的用意是合同和其他私人文书中只有那些条文所指的歧视性用词和因素是无效的,而不必是整个合同或文书都无效。
第16条
关于 第 16 条 第 1 款 ( f ) 项,联合王国认为其中提到儿童的最大利益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并没有直接关联,并在此声明,联合王国关于收养的立法,虽然主要立场是促进儿童的福利,但对儿童利益并未给予在关于儿童监护权问题上给予的同等重要的地位。
B.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岛(马尔维纳斯)、马恩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以及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做出的保留
[ 与联合王国 A 节 ( a ) 、 ( c ) 和 ( d ) 段中所作声明与保留相同,只是 ( d ) 段适用于各领土及其法律。 ]
第1条
[ 与联合王国所作保留相同,只是未提到联合王国的立法。 ]
第2条
[ 与联合王国所作保留相同,只是它针对的是各领土的法律,而不是联合王国的法律。 ]
第9条
[ 与联合王国所作保留相同。 ]
第11条
[ 与联合王国所作保留相同,只是它针对的是各领土的法律,而不是联合王国的法律。 ]
而且,就各领土而言,所列出的并可根据这些领土的立法规定实施的具体福利如下:
( a ) 给予从事照料严重残疾者的社会保障福利;
( b ) 增加成年受扶养人的福利;
( c ) 退休养恤金和未亡人福利;
( d ) 家庭收入补助。
这项保留也同样适用于今后可能对上述 ( a ) 到 ( d ) 段中各项具体规定的任何修改或代替的法律,但有一项谅解,即这些法律将需符合联合王国依照《公约》承担的各项义务。
对适用载在 第 11 条 第 2 款的各项规定,联合王国保留在就业或保险的一定期限适用任何非歧视性要求的权利。
第 13 、 15 和 16 条
[ 与联合王国所作保留相同。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原件:西班牙文 ] [ 1983 年 5 月 2 日 ]
保留
委内瑞拉对《公约》 第 29 条 第 1 款提出正式保留,因为委内瑞拉不同意在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由国际法院仲裁或审理。
越南
[ 原件:法文 ] [ 1982 年 2 月 17 日 ]
保留
在执行该《公约》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不接受 第 29 条 第 1 款的约束。
也门
[ 原件:阿拉伯文 ] [ 1984 年 5 月 30 日 ]
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声明,它不接受该《公约》 第 29 条 第 1 款的约束,其中涉及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的解决办法。
C.撤销保留的通知
9 .自从上次报告( CEDAW/SP/2006/2 )以来,收到如下撤销保留的通知。
库克群岛
2007 年 7 月 30 日 ,库克群岛政府通知秘书长,它决定撤销在加入《公约》时对 第 11 条 第 2 款 b 项规定的保留。库克群岛政府保留在《公约》规定与以下部门征募入伍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下不适用规定的权利: ( a ) 武装部队,直接或间接反映这些部队成员需要在军事飞机或船只上服役和参加战斗;或 ( b ) 执法部队,直接或间接反映这些部队成员需要在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情况下服役。在可能与库克群岛某些继承首领资格的习俗相矛盾的情况下,库克群岛政府保留不适用第 2 条( f )项和第 5 条( a )项的权利。
埃及
2008 年 1 月 4 日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通知秘书长,它决定撤销在加入《公约》时对 第 9 条 第 2 款的保留。
卢森堡
2008 年 1 月 9 日 ,卢森堡大公国国王通知秘书长,决定撤销批准《公约》时所作的保留。
新西兰
2007 年 7 月 5 日 ,新西兰政府通知秘书长,它决定撤销在批准《公约》时根据《公约》第 28 条第 1 款所作的保留,内容如下: …… 新西兰政府、库克群岛政府和纽埃政府保留在《公约》规定与以下部门征募入伍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下不适用规定的权利: ( a ) 武装部队,直接或间接反映这些部队成员需要在武装部队飞机或船只上服役和参加战斗; 或 ( b ) 执法部队,直接或间接反映这些部队成员需要在其领土内,在涉及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情况下服役。 …… 因此,现在,新西兰政府在考虑了上述保留的情况下,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28 条 第 3 款 ,在此撤销上述有关新西兰本土领土的保留; …… 并宣布,根据托克劳的宪法地位,并考虑到新西兰政府对发展托克劳自治的承诺,新西兰政府和托克劳政府之间已经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进行了多次磋商;上述保留的撤销也将适用于托克劳 ……
新加坡
2007 年 7 月 24 日 ,新加坡政府通知秘书长,它决定撤销在加入《公约》时所作的以下保留:“( 2 )从地理上来说,新加坡是世界上最小的独立国家之一,也是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因此,新加坡共和国保留实施下列法规的权利:关于那些根据新加坡法律无权进入新加坡并无限期停留者,在入境、停留、就业和离境时所适用的法规;还有,关于那些通过婚姻而得到公民身份的妇女以及在新加坡境外出生的儿童在给予、获得和丧失公民身份时的法规。”
土耳其
2008 年 1 月 29 日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通知秘书长,它决定撤销在加入《公约》时对 第 9 条 第 1 款的保留。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7 年 7 月 24 日 ,联合王国政府通知秘书长,它决定撤销在批准《公约》时所做的以下保留:“( d )联合王国保留其在必要时继续实施有关进入、居留和离开联合王国的移民法的权利,并因此在不影响到有关按联合王国法律无权在联合王国入境和居留的人的任何这类立法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公约》 第 15 条 第 4 款和其他规定。”
D.对某些声明和保留的异议
10. 自从上次报告( CEDAW/SP/2006/2 )以来,提出如下对某些声明和保留的异议。本节列出了秘书长收到的对某些声明和保留表示异议的来文。
奥地利
异议
[ 2006 年 12 月 18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加入时所作的保留:
奥地利政府检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所作的保留。
奥地利政府认为如果实施对 第 9 条 第 2 款的保留,必然会对妇女造成基于性别的歧视,这违反《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奥地利政府进一步认为,在缺乏进一步澄清的情况下,“对于上述《公约》中那些可能违反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和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规定”的保留并没有明确定义范围,因此令人怀疑文莱达鲁萨兰国成为《公约》缔约国的诚意。
奥地利政府谨回顾,按照《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以及编纂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习惯国际法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条约目的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缔约各方尊重自愿成为其缔约方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且各国准备对立法作必要的修改,以遵守条约义务,是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的。
因此,奥地利政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做出 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但是,这一立场并不妨碍《公约》在文莱达鲁萨兰国与奥地利之间全部生效。
[ 2007 年 1 月 5 日 ]
关于阿曼加入时所作的保留:
奥地利政府检查了阿曼苏丹国政府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所作的保留。
奥地利政府认为如果实施对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的保留,必然会对妇女造成基于性别的歧视,这违反《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奥地利政府进一步认为,在缺乏进一步澄清的情况下,对于“《公约》中所有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和阿曼苏丹国现行立法的条款”的保留并没有明确定义范围,因此令人怀疑阿曼苏丹国对成为《公约》缔约国的诚意。
奥地利政府谨回顾,按照《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以及编纂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第十九条 c 项 ) 的习惯国际法的规定,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缔约各方尊重自愿成为其缔约方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且各国准备对立法作必要的修改,以遵守条约义务,是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的。
因此,奥地利政府对阿曼苏丹国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做出 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但是,这一立场并不妨碍《公约》在阿曼苏丹国与奥地利之间全部生效。
比利时
[ 2007 年 4 月 30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加入时所作的保留:
比利时仔细检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在 2006 年 5 月 24 日 加入 1979 年 12 月 18 日 在纽约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所作的保留。比利时认为,对 第 9 条 第 2 款的保留涉及到《公约》的一项基本规定,因此与该文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
此外,保留使对《公约》规定的执行要视其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及其正式宗教——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一致性而定。这就无法确定文莱达鲁萨兰国会遵守《公约》规定下的何种义务,令人怀疑文莱达鲁萨兰国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尊重。
比利时回顾,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遵守他们选择成为其缔约国的条约,并愿意进行可能必要的立法修正,以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编纂成文的习惯国际法,不得提出与条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 第 19 ( c ) 条 第 19 款( c )项 ) 。
因此,比利时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做出 的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比利时王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生效。《公约》应该全部生效,文莱达鲁萨兰国不能享受对《公约》的保留。
[ 2007 年 4 月 30 日 ]
关于阿曼加入时所作的保留:
比利时充分检查了阿曼苏丹国在 2006 年 2 月 7 日 加入 1979 年 12 月 18 日 在纽约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所作的保留。比利时认为,对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的保留涉及《公约》的基本规定,因此与该文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
此外,保留的第一段使对《公约》规定的执行要视其与伊斯兰教法和阿曼苏丹国现行立法的一致性而定。这就无法确定阿曼苏丹国会遵守《公约》规定的何种义务,令人怀疑阿曼苏丹国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尊重。
比利时回顾,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遵守他们选择成为其缔约国的条约,并愿意进行可能必要的立法修正,以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编纂成文的习惯国际法,不得提出与条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 第 19 ( c ) 条 ) 。
因此,比利时对阿曼苏丹国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做出 的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比利时王国和阿曼苏丹国之间生效。《公约》应该全部生效,阿曼不能享受对《公约》的保留。
加拿大
[ 2007 年 6 月 14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加入时所作的保留:
加拿大仔细检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在 2006 年 5 月 24 日 加入 1979 年 12 月 18 日 在纽约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所作的保留。
加拿大注意到,对 第 9 条 第 2 款的保留涉及到《公约》的一项基本规定,因此与该文件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
此外,保留使对《公约》规定的执行要视其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及其正式宗教——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一致性而定。加拿大政府认为,这种范围不明确,特征不确定的一般性保留,没有向《公约》其他缔约方确定文莱达鲁萨兰国对《公约》义务的接受程度,使人严重怀疑该国对履行《公约》义务的诚意。因此,加拿大政府认为,该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
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遵守他们选择成为其缔约国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愿意进行必要的立法修正,以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加拿大回顾,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编纂成文的习惯国际法,不得提出与条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加拿大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做出 的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加拿大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生效。《公约》应该全部生效,文莱达鲁萨兰国不能享受对《公约》的保留。
捷克共和国
[ 2007 年 1 月 12 日 ]
关于阿曼加入时所作的保留:
“捷克共和国政府检查了阿曼苏丹国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所作的保留。
捷克共和国政府认为,对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所作的保留,如果予以实施,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歧视,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此外,捷克共和国政府指出,对于违反伊斯兰教法和阿曼苏丹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所有《公约》规定的保留,没有向《公约》其他缔约方明确阿曼苏丹国对《公约》义务的接受程度,因此,使人严重怀疑其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承诺。
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遵守他们选择成为其缔约国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愿意进行任何必要的立法修改,以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编纂成文的习惯国际法,不得提出与条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捷克共和国政府对阿曼苏丹国政府对《公约》 做出 的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捷克共和国和阿曼苏丹国之间生效。《公约》在捷克共和国和阿曼苏丹国之间全部生效,阿曼苏丹国不能享受对《公约》的保留。 ”
[ 2007 年 4 月 11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加入时所作的保留:
“捷克共和国政府检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 第 9 条 第 2 款、以及那些可能违反文莱达鲁萨兰国 《 宪法 》 和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公约》规定所作的保留。
捷克共和国政府认为,只是笼统提及本国法律而不具体说明其内容的对《公约》的保留,没有向《公约》其他缔约过明确界定保留国对《公约》义务的接受程度。而且,对 第 9 条 第 2 款的保留,如果予以实施,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歧视,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
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遵守他们选择成为其缔约国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愿意进行任何必要的立法修改,以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编纂成文的习惯国际法,不得提出与条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对《公约》 做出 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此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捷克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生效。《公约》在捷克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全部生效,文莱达鲁萨兰国不能享受对《公约》的保留。 ”
芬兰
[ 2007 年 2 月 27 日 ]
关于阿曼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芬兰政府仔细检查了阿曼政府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有规定所作的一般性保留,以及对《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第 1 款( a )项、第 1 款( c )项和第 1 款( f )项的具体保留。
芬兰政府回顾,一个国家加入《公约》,即承诺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歧视。
芬兰政府认为,如果保留只是笼统提及宗教或其他国家法律而不具体说明法律内容,那么,这种保留就没有向《公约》其他缔约方确定保留国对《公约》的承诺程度,使人严重怀疑保留国履行《公约》义务的诚意。而且,这种保留需受条约解释一般性原则的制约,根据这项原则,缔约方不得引用国内法规定,作为不履行条约义务的借口。
芬兰政府还指出,阿曼提出的具体保留涉及《公约》一些最基本的规定,其目的是排除这些规定所要求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芬兰政府还回顾,根据《公约》第六部分 第 28 条 ,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芬兰政府对阿曼政府对《公约》所述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阿曼与芬兰之间生效。因此,《公约》在两国之间生效,阿曼不能享受对《公约》的保留。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芬兰政府仔细检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的一般性保留,以及对《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的具体保留的内容。
芬兰政府回顾,一个国家加入《公约》,即承诺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歧视。
芬兰政府指出,如果保留只是笼统提及宗教或其他国家法律而不具体说明法律内容,那么,这种保留就没有向《公约》其他缔约方确定保留国对《公约》的承诺程度,使人严重怀疑保留国履行《公约》义务的诚意。而且,这种保留需受条约解释一般性原则的制约,根据这项原则,缔约方不得引用国内法规定,作为不履行条约义务的借口。
芬兰政府还指出,文莱达鲁萨兰国提出的具体保留涉及 第 9 条 第 2 款内容,其目的是排除《公约》规定的基本义务之一,因此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
芬兰政府还回顾,根据《公约》第六部分 第 28 条 ,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芬兰政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对《公约》所述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文莱达鲁萨兰国与芬兰之间生效。因此,《公约》在两国之间生效,文莱达鲁萨兰国不能享受对《公约》的保留。
法国
[ 原件:法文 ] [ 2007 年 2 月 13 日 ]
关于阿曼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考虑了阿曼苏丹国在加入 1979 年 12 月 18 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根据这些保留,阿曼苏丹国认为它不受 “ 《公约》所有违反伊斯兰教法或阿曼苏丹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 ,或者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以及 第 16 条 ,特别是第 1 款第( a )、( c )和( f )项规定的约束。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认为,阿曼苏丹国拒绝适用《公约》,或者让其从属于 伊斯兰教法 原则和现行法律,就是做出笼统的、性质模糊的保留,由此使《公约》的规定失去所有效力。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认为此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因此谨对此表示异议。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还对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特别是第 1 款( a )、( c )和( f )项提出的保留有异议。这些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法国和阿曼苏丹国之间生效。
[ 2007 年 6 月 13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检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 1979 年 12 月 18 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认为,文莱达鲁萨兰国对 “可能违反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和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公约》规定“表示”保留,就是提出笼统、界限模糊的保留,令其他缔约国无法确定《公约》的哪些条款得到了考虑,哪些可能导致《公约》规定无效或废除。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认为,这一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抵触,对此表示异议。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还对针对《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提出的保留有异议。这些异议不应该妨碍《公约》在法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生效。
希腊
[ 2007 年 1 月 29 日 ]
关于阿曼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 希腊共和国政府检查了阿曼苏丹国在加入 1979 年 12 月 18 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
希腊共和国政府认为,对 ‘ 违反伊斯兰教法和阿曼苏丹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所有《公约》规定 ’ 的保留,其范围不明确,特征不确定,而且使《公约》的适用从属于阿曼苏丹国的国内法律,因此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
此外,希腊共和国政府认为,对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的保留在这里没有明确指出背离的程度,因此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
希腊共和国政府回顾,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因此,希腊共和国政府对阿曼苏丹国所述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希腊和阿曼苏丹国之间生效。 ”
[ 2007 年 6 月 15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希腊共和国政府认为对上述《公约》中可能违反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以及文莱达鲁萨兰国正式宗教——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那些规定”的保留,其范围不明确,特征不确定,而且使《公约》的适用从属于文莱达鲁萨兰国的 《 宪法 》 和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因此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
此外,希腊共和国政府认为,对 第 9 条 第 2 款的保留在这里没有明确指出背离的程度,因此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
希腊共和国政府回顾,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因此,希腊共和国政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 做出 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希腊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生效。
匈牙利
[ 2007 年 2 月 7 日 ]
关于阿曼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检查了阿曼苏丹国在 2006 年 2 月 7 日 加入 1979 年 12 月 18 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这些保留指出,阿曼苏丹国认为它不受《公约》中违反伊斯兰教法或阿曼苏丹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的约束,而且还指出,它不受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以及 第 16 条 第( a )、( c )和( f )项规定的约束。
匈牙利政府认为,阿曼苏丹国赋予伊斯兰教法原则及其本国法律高于《公约》规定的地位,此保留使人无法确定阿曼苏丹国认为它受条约义务约束的程度,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此外,对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的保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一种合法地歧视妇女的情形,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
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因此,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对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匈牙利共和国和阿曼苏丹国之间生效。
[ 2007 年 4 月 24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检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在 2006 年 5 月 24 日 加入 1979 年 12 月 18 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这些保留指出,文莱达鲁萨兰国认为它不受《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的约束。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认为,对 第 9 条 第 2 款的保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一种合法地歧视妇女的情形,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
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因此,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对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匈牙利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生效。 ”
意大利
[ 2007 年 6 月 15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 …… 意大利政府仔细检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在 2006 年 5 月 24 日 加入 1979 年 12 月 18 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这些保留指出,文莱达鲁萨兰国认为它不受违反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和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公约》规定,尤其是 第 9 条 第 2 款的约束。
意大利政府认为,文莱达鲁萨兰国赋予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及其本国法律高于《公约》规定的地位,此保留使人无法确定阿曼苏丹国认为它受《公约》义务约束的程度,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此外,对 第 9 条 第 2 款的保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一种合法地歧视妇女的情形,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因此,意大利政府对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意大利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生效。”
[ 2007 年 7 月 9 日 ]
关于阿曼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 …… 意大利政府仔细检查了阿曼苏丹国在 2006 年 2 月 7 日 加入上述《公约》时提出的保留。这些保留指出,阿曼苏丹国认为它不受违反了伊斯兰教法和阿曼苏丹国现行立法的《公约》规定的约束,还指出,它不受《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 a )、( c )和( f )项规定的约束。
意大利政府认为,阿曼苏丹国赋予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及其本国法律高于《公约》规定的地位,此保留使人无法确认阿曼苏丹国认为它受《公约》义务约束的程度,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因此,意大利政府对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意大利和阿曼苏丹国之间生效。”
荷兰
[ 2007 年 4 月 11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 荷兰王国政府检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荷兰王国政府认为,对《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的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
此外,荷兰王国政府认为,根据第一项保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适用从属于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以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现行宪法规定。这使人无法确定文莱达鲁萨兰国认为它受《公约》义务约束的程度,因此,令人担心文莱达鲁萨兰国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诚意。
荷兰王国政府回顾,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遵守他们选择成为其缔约国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愿意进行任何必要的立法修改,以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荷兰王国政府因此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荷兰王国和文莱之间生效。”
挪威
[ 2007 年 3 月 21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挪威政府检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 年 12 月 18 日 ,纽约)时提出的保留。
挪威政府认为,缔约国 做出 声明,根据引用本国或宗教法规的一般原则限制其根据《公约》应履行的责任,此举可能使人怀疑保留国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诚意,并且会破坏国际条约法的基础。根据既定的国际条约法,缔约国不得引用国内法作为不履行条约义务的借口。因此,挪威政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的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挪威王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全部生效。因此,《公约》在挪威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有效,文莱达鲁萨兰国不能享受对《公约》的保留。
波兰
[ 原件:英文和波兰文 ] [ 2007 年 3 月 1 日 ]
关于阿曼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波兰共和国政府检查了阿曼苏丹国在加入联合国大会于 1979 年 12 月 18 日 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 a ) 、 ( c ) 和 ( f ) 项,以及《公约》中违反 伊斯兰教法 原则的所有规定提出的保留。
波兰共和国政府认为,《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保证男女平等地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阿曼苏丹国提出的保留与此目的和宗旨抵触。因此,波兰共和国政府认为,根据 1969 年 5 月 23 日 在维也纳制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编纂成文的习惯国际法第 19 条 ( c ) 项,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条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此外,波兰共和国政府认为,阿曼苏丹国只是笼统提及 伊斯兰教法 ,而没有指出适用 伊斯兰教法 的《公约》规定,此举没有明确所实施的限制的具体程度,因此也没有充分准确地说明阿曼苏丹国接受《公约》义务的程度。
因此,波兰共和国政府对阿曼苏丹国在加入联合国大会 1979 年 12 月 18 日 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 a ) 、 ( c ) 和 ( f ) 项,以及《公约》中违反 伊斯兰教法 原则的所有规定提出的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波兰共和国与阿曼苏丹国之间生效。
[ 2007 年 6 月 7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波兰共和国政府检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联合国大会 1979 年 12 月 18 日 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 第 9 条 第 2 款和《公约》中那些可能违反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和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规定所提出的保留。
波兰共和国政府认为,《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保证男女平等地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文莱达鲁萨兰国提出的保留与此目的和宗旨抵触。因此,波兰共和国政府认为,根据 1969 年 5 月 23 日 在维也纳制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编纂成文的习惯国际法第 19 条 ( c ) 项,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条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此外,波兰共和国政府认为,文莱达鲁萨兰国只是笼统提及 ‘ 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 ’ ,而没有指出它们所适用的《公约》规定,没有说明所实施限制的具体程度,因此没有充分地说明文莱达鲁萨兰国接受《公约》义务的程度。
因此,波兰共和国政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联合国大会 1979 年 12 月 18 日 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 第 9 条 第 2 款和那些可能违反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和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公约》规定所提出的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波兰共和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生效。”
葡萄牙
[ 2007 年 1 月 30 日 ]
关于阿曼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 ‘ 第一项保留涉及《公约》中违反伊斯兰教法规定和阿曼苏丹国现行立法的所有规定 ’ 。葡萄牙认为这项保留太过笼统与模糊,试图单方面限制《公约》范围,这是《公约》所不允许的。此外,此项保留使人怀疑保留国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诚意,并且促成对国际法基础的破坏。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遵守他们选择成为其缔约国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愿意进行任何必要的立法修改,以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第二、三和第四项保留涉及《公约》的基本条款,例如第 9 条第 ( 2 ) 款、 第 15 条第 ( 4 ) 款和 第 16 条 ,其内容涵盖妇女各项基本权利并解决消除对妇女的性别歧视的关键要素。这些保留因此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根据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这种保留。
因此,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对阿曼苏丹国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葡萄牙与阿曼之间生效。”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 关于 ‘ 上述《公约》中可能违反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正式宗教——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规定 ’ 的保留太过笼统与模糊,试图单方面限制《公约》范围,这是《公约》所不允许的。此外,此项保留使人怀疑保留国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诚意,并且促成对国际法的破坏。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遵守他们选择成为其缔约国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愿意进行任何必要的立法修改,以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对第 9 条第 ( 2 ) 款提出的保留违反了《公约》关于消除对妇女的性别歧视的关键条款,因此,这项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根据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这种保留。
因此,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葡萄牙与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生效。”
罗马尼亚
[ 2007 年 2 月 8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 罗马尼亚政府仔细考虑了文莱达鲁萨兰国在 2006 年 5 月 24 日 加入 1979 年 12 月 18 日 在纽约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认为对 第 9 条 第 2 款提出的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因为,这项保留的提出维持了对妇女某种形式的歧视,从而暗中巩固了男女权利的不平等。
此外,罗马尼亚政府认为,文莱达鲁萨兰国提出的一般性保留,使《公约》规定的实施从属于其与伊斯兰教法及该缔约国基本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因此,这项保留存在问题,因为它令人怀疑文莱达鲁萨兰国是否了解加入《公约》应承担的实际义务,以及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承诺。
罗马尼亚政府回顾,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 《公约》 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罗马尼亚政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罗马尼亚与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全部生效。
罗马尼亚政府建议文莱达鲁萨兰国重新考虑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提出的保留。 ”
关于阿曼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 罗马尼亚政府仔细考虑了阿曼苏丹国在 2006 年 2 月 7 日 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 年 12 月 18 日 ,纽约)时提出的保留,认为对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 a ) 、 ( c )和( f )项(关于收养问题)提出的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因为,它们的提出维持了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从而暗中巩固了男女权利的不平等。
此外,罗马尼亚政府认为,阿曼苏丹国提出的一般性保留,使《公约》规定的实施从属于其与伊斯兰教法及阿曼苏丹国本国现行立法之间的一致性。因此,这项保留存在问题,因为它令人怀疑阿曼苏丹国是否了解加入《公约》应承担的实际义务,及其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承诺。
罗马尼亚政府回顾,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 《公约》 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因此,罗马尼亚政府对阿曼苏丹国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罗马尼亚与阿曼苏丹国之间全部生效。
罗马尼亚政府建议阿曼苏丹国重新考虑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提出的保留。 ”
斯洛伐克
[ 2007 年 2 月 27 日 ]
关于阿曼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 斯洛伐克政府仔细检查了阿曼苏丹国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
斯洛伐克政府认为,阿曼苏丹国对 ‘ 《公约》中违反伊斯兰教法规定和阿曼苏丹国现行立法的所有条款 ’ 提出的一般性保留太过笼统,没有明确阿曼苏丹国承担的(《公约》中提及的)义务范围。
斯洛伐克政府认为,对第 9 条 第 ( 2 )款、第 15 条第( 4 )款和 第 16 条 的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因此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9 条 ( c )项不可接受。所以,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这种保留。
因此,斯洛伐克政府对阿曼苏丹国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斯洛伐克与阿曼苏丹国之间生效。《公约》在斯洛伐克和阿曼苏丹国之间完全有效,阿曼苏丹国不能享受对《公约》的保留。 ”
[ 2007 年 5 月 11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斯洛伐克政府仔细检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
斯洛伐克政府认为,保留提到的伊斯兰教信仰 与 原则太过笼统,令人严重怀疑文莱达鲁萨兰国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承诺。
而且,斯洛伐克政府认为,在子女的国籍决定上给予男女平等权利,这是《公约》的目的之一。因此,它认为文莱达鲁萨兰国对《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的保留违反了《公约》的一项主要条款,因此与其目的和宗旨相抵触。因此,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可以接受,也不能被允许。
因为这些原因,斯洛伐克政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斯洛伐克与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生效。《公约》在斯洛伐克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全部生效,文莱达鲁萨兰国不能享受保留产生的惠益。”
西班牙
[ 原件:西班牙文 ] [ 2007 年 2 月 23 日 ]
关于阿曼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西班牙王国政府审查了阿曼苏丹国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公约》与伊斯兰教法及阿曼现行立法相抵触的所有条款,以及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所作的保留。
西班牙王国政府认为,保留的第一部分使《公约》的所有规定服从于其与阿曼伊斯兰教法和现行立法的一致性,而该国仅笼统地提及这些伊斯兰教法和立法,并未明确说明其内容,令人无法确定阿曼接受《公约》规定义务的程度,因此,这种保留令人怀疑阿曼苏丹国对履行《公约》目的和宗旨的诚意。
而且,对第九 条第 ( 2 ) 款、第 十五条第 ( 4 ) 款 和 第 16 条 的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旨在使阿曼免于履行其对《公约》基本义务的承诺。
西班牙王国政府回顾,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 2 ) 款,不得提出与 《公 约 》 目的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因此,西班牙王国政府对阿曼苏丹国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与伊斯兰教法和阿曼现行立法相抵触的所有规定,以及《公约》 第 9 条 第 ( 2 ) 款、 第 15 条 第 ( 4 ) 款和 第 16 条 的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西班牙王国与阿曼苏丹国之间生效。
[ 2007 年 6 月 13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西班牙王国政府审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对《公约》可能违反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和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所有条款、以及对《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所作的保留。
西班牙王国政府认为,文莱达鲁萨兰国使《公约》规定的执行有赖于其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和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一致性,这项保留令人无法确定其接受《公约》规定义务的程度,因此,这项保留令人怀疑文莱达鲁萨兰国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承诺。而且,对 第 9 条 第 2 款的保留将使文莱达鲁萨兰国不必履行《公约》的基本要素,允许对妇女的性别歧视继续具有合法性,从而违背了《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西班牙王国政府回顾,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2 款,不得提出与 《公 约 》 目的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因此,西班牙王国政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可能违反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和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所有规定,以及对《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的保留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西班牙王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生效。
瑞典
[ 原件:英文 ] [ 2007 年 2 月 6 日 ]
关于阿曼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瑞典政府检查了阿曼苏丹国在 2006 年 2 月 7 日 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的保留。
瑞典政府注意到,阿曼苏丹国赋予 伊斯兰教法 和本国立法高于《公约》规定的地位。瑞典政府认为,这种保留没有明确指出阿曼苏丹国对有关规定的背离程度,令人严重怀疑阿曼苏丹国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承诺。
此外,瑞典政府认为,如果实施针对 第 9 条 第 ( 2 ) 款,第 15 条第 ( 4 ) 款和 第 16 条 第 a 、 c 、 f 项的保留,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妇女的性别歧视,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应铭记,男女权利平等和消除性别歧视的原则已作为本组织的一项宗旨载入《联合国宪章》和 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
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 2 ) 款,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编纂的国际习惯法,不得提出与 《 公约 》 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各缔约方尊重自愿成为其缔约方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且准备对立法作必要的修改,以遵守条约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因此,瑞典政府对阿曼苏丹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认为这些保留是无效的。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阿曼苏丹国与瑞典之间生效。《公约》在两国之间完全有效,阿曼苏丹国不得享受对《公约》的保留。
[ 2007 年 2 月 12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 瑞典政府检查了文莱达鲁萨兰国 2006 年 5 月 24 日 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的保留。
瑞典政府注意到,文莱达鲁萨兰国赋予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和本国立法高于《公约》规定的地位。瑞典政府认为,这种保留没有明确指出文莱达鲁萨兰国对相关规定的背离程度,令人严重怀疑文莱达鲁萨兰国对《公约》目的和宗旨的承诺。
此外,瑞典政府认为,如果实施针对 第 9 条 第 ( 2 ) 款的保留,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妇女的性别歧视,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应铭记,男女权利平等和消除性别歧视的原则已作为本组织的一项宗旨载入《联合国宪章》和 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
根据《公约》 第 28 条 第 ( 2 ) 款,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编纂的国际习惯法,不得提出与 《 公约 》 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缔约各方尊重自愿成为其缔约方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且各国准备对立法作必要的修改,以遵守条约义务,这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因此,瑞典政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作的上述保留提出异议,认为这些保留是无效的。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文莱达鲁萨兰国与瑞典之间生效。《公约》在两国之间完全有效,文莱达鲁萨兰国不得享受对《公约》的保留。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原件:英文 ] [ 2007 年 2 月 28 日 ]
关于阿曼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联合王国政府审查了阿曼苏丹国政府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1979 年 12 月 18 日 ,纽约 ) 的保留。
联合王国政府认为,一项保留应该向《公约》其他缔约国清楚表明保留国接受《公约》义务的程度。一项笼统提及一种法律体系,而没有具体说明其内容的保留不符合这点。因此,联合王国政府对阿曼苏丹国对 ‘ 《公约》中不符合 伊斯兰教法 和阿曼苏丹国现行立法的所有规定 ’ 所作的保留提出异议。
联合王国政府还对阿曼对《公约》 第 15 条 第 4 款和 第 16 条 所作的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阿曼之间生效。”
[ 2007 年 6 月 14 日 ]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加入时提出的保留: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很荣幸地提及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1979 年 12 月 18 日 ,纽约 ) 所作的保留,所做保留如下:
‘文莱达鲁萨兰国对上述《公约》中可能违反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以及文莱达鲁萨兰国正式宗教——伊斯兰教信仰与原则的那些规定提出了保留,而且,在不违背上述保留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对《公约》 第 9 条 第 2 款和 第 29 条 第 1 款表示保留。 ’
联合王国政府认为,一项保留应该向《公约》其他缔约国清楚表明保留国接受《公约》义务的程度。一项笼统提及一种法律体系,而没有具体说明其内容的保留不符合这点。因此,联合王国政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所作的保留提出异议。
这种异议不妨碍《公约》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生效。 ”
附件一
截至2008年4月1日缔约国有关《公约》各条款的声明、保留、异议和撤销保留的通知的情况
缔约国 |
做出 声明或保留的条款 |
提出异议的缔约国 |
已撤销保留的条款 |
阿尔及利亚 |
第 2 条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 第 16 条 第 29 条 第 1 款 |
丹麦、德国、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 |
|
阿根廷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澳大利亚 |
第 11 条 第 2 款 ( b ) 项 |
第 11 条 ( 部分 ) |
|
奥地利 |
[ 第 7 条 ( b ) 项 ] 第 11 条 第 1 款 ( f ) 项 |
第 7 条 ( b ) 项 |
|
巴哈马 |
第 2 条 ( a ) 项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6 条 第 1 款 ( h ) 项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巴林 |
第 2 条 |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荷兰、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第 9 条 第 2 款 |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荷兰、瑞典 |
||
第 15 条 第 4 款 |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荷兰、瑞典 |
||
第 16 条 |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荷兰、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孟加拉国 |
第 2 条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
[ 第 13 条 ( a ) 项 ]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第 13 条 ( a ) 项 |
|
[ 第 16 条 第 1 款 ( f ) 项 ]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第 16 条 第 1 款 ( f ) 项 |
|
白俄罗斯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比利时 |
[ 第 7 条 ] [ 第 15 条 第 2 和第 3 款 ] |
第 7 条 第 15 条 第 2 和第 3 款 |
|
巴西 |
[ 第 15 条 第 4 款 ] |
德国、荷兰、瑞典 |
第 15 条 第 4 款 |
[ 第 16 条 第 1 款 ( a ) 、 ( c ) 、 ( g ) 和 ( h ) 项 ] |
德国、荷兰、瑞典 |
第 16 条 第 1 款 ( a ) 、 ( c ) 、 ( g ) 和 ( h ) 项 |
|
文莱达鲁萨兰国 保加利亚 |
第 29 条 第 1 款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29 条 第 1 款 一般性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共和国、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第 29 条 第 1 款 |
加拿大 |
[ 第 11 条 第 1 款 ( d ) 项 ] |
第 11 条 第 1 款 ( d ) 项 |
|
中国 库克群岛 * |
[ 第 11 条 第 1 款 ] [ 第 2 条 ( f ) 项 ] [ 第 5 条 第 5 款( a )项 ] |
第 2 条 ( f ) 项 ; 第 5 条 第 5 款( a )项 |
|
古巴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塞浦路斯 |
[ 第 9 条 第 2 款 ] |
墨西哥 |
第 9 条 第 2 款 |
_______________ * 见新西兰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第 2 条 ( f ) 项 |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第 9 条 第 2 款 |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埃及 |
第 2 条 |
德国、荷兰、瑞典 |
|
[ 第 9 条 第 2 款 ]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第 9 条 第 2 款 |
|
第 16 条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萨尔瓦多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埃塞俄比亚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斐济 |
[ 第 5 条 、 ( a ) 项 , 和 第 9 条 ] |
荷兰 |
第 5 条 ( a ) 项和 第 9 条 |
法国 |
[ 第 5 条 ( b ) 项 ] [ 第 7 条 ] 第 14 条 第 2 款 ( c ) 和 ( h ) 项 [ 第 15 条 第 2 和第 3 款 ] [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和 ( h ) 项 ] 第 16 条 第 1 款 ( g ) 项 第 29 条 第 1 款 |
第 5 条 ( b ) 项 第 7 条 第 15 条 第 2 和第 3 款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和 ( h ) 项 |
|
德国 |
一般性声明 [ 第 7 条 ( b ) 项 ] |
第 7 条 ( b ) 项 |
|
匈牙利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印度 |
第 5 条 ( a ) 项 |
荷兰 |
|
第 16 条 第 1 款 |
荷兰 |
||
第 16 条 第 2 款 |
荷兰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印度尼西亚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伊拉克 |
第 2 条 ( f ) 和 ( g ) 项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
第 9 条 第 1 款 |
德国、以色列、墨西哥、荷兰、瑞典 |
||
第 9 条 第 2 款 |
德国、以色列、墨西哥、荷兰 |
||
第 16 条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瑞典 |
||
爱尔兰 |
[ 第 9 条 第 1 款 ] [ 第 11 条 第 1 款 ] [ 第 13 条 ( a ) 项 ] [ 第 13 条 ( b ) 和 ( c ) 项 ] [ 第 15 条 第 3 款 ] [ 第 15 条 第 4 款 ] 第 16 条 第 1 款 ( d ) 和 ( f ) 项 |
第 9 条 第 1 款 第 11 条 第 1 款 ( 部分 ) 第 13 条 ( a ) 项 ( 部分 ) 第 13 条 ( b ) 和 ( c ) 项 第 15 条 第 3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 |
|
以色列 |
第 7 条 ( b ) 项 第 16 条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牙买加 |
[ 第 9 条 第 2 款 ]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约旦 |
第 9 条 第 2 款 |
瑞典 |
|
第 15 条 第 4 款 |
瑞典 |
||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和 ( g ) 项 |
瑞典 |
||
科威特 |
[ 第 7 条 ( a ) 项 ] |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 |
第 7 条 ( a ) 项 |
第 9 条 第 2 款 |
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 |
||
第 16 条 第 1 款 ( f ) 项 |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黎巴嫩 |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 ( f ) 和 ( g ) 项 |
奥地利、丹麦、荷兰、瑞典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莱索托 |
[ 一般性 ] 第 2 条 |
丹麦、芬兰、德国、墨西哥、荷兰、挪威 |
一般性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一般性 |
丹麦、芬兰、德国、墨西哥、荷兰、挪威、瑞典 |
一般性 [ 部分 ] |
第 2 条 |
|||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和 ( d ) 项 |
|||
列支敦士登 |
第 1 条 [ 第 9 条 第 2 款 ] |
第 9 条 第 2 款 |
|
卢森堡 |
[ 第 7 条 第 16 条 第 1 款 ( g ) 项 ] |
第 7 条 第 16 条 第 1 款 ( g ) 项 |
|
马拉维 |
[ 第 5 条 ]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第 5 条 |
马来西亚 |
[ 第 29 条 第 2 款 ] 一般性 |
第 2 9 条 第 2 款 |
|
[ 第 2 条 ( f ) 项 ] 第 5 条 ( a ) 项 第 7 条 ( b ) 项 第 9 条 [ 第 1 款和第 2 款 ] 第 11 条 第 16 条 第 1 款 ( a ) 、 [ ( b ) ] 、 ( c ) 、 [ ( d ) 、 ( e ) ] 、 ( f ) 、 ( g ) 和 [ ( h ) ] 项 第 16 条 第 2 款 |
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荷兰、挪威 |
第 2 条 ( f ) 项 第 9 条 第 1 款 第 16 条 第 1 款 ( b ) 、 ( d ) 、 ( e ) 和 ( h ) 项 |
|
马尔代夫 |
第 7 条 ( a ) 项 第 16 条 |
奥地利、加拿大、丹麦、芬兰、德国、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 |
|
马耳他 |
第 11 条 第 1 款 第 13 条 第 15 条 第 16 条 第 1 款 ( e ) 项 |
||
毛里塔尼亚 |
一般性保留 |
奥地利、丹麦、芬兰、德国、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毛里求斯 |
[ 第 11 条 第 1 款 ( b ) 和 ( d ) 项 ]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第 11 条 第 1 款 ( b ) 和 ( d ) 项 |
[ 第 16 条 第 1 款 ( g ) 项 ]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第 16 条 第 1 款 ( g ) 项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第 2 条 ( f ) 项 |
芬兰、葡萄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第 5 条 |
芬兰、葡萄牙、瑞典 |
||
第 11 条 第 1 款 ( d ) 项 |
芬兰、葡萄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第 11 条 第 2 款 ( b ) 项 |
芬兰、葡萄牙、瑞典 |
||
第 16 条 |
芬兰、葡萄牙、瑞典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摩纳哥 |
第 7 条 ( b ) 项 |
||
第 9 条 |
|||
第 16 条 第 1 款 ( e ) 和 ( g ) 项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声明 |
|||
蒙古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摩洛哥 |
第 2 条 |
荷兰 |
|
第 9 条 第 2 款 |
荷兰 |
||
第 15 条 第 4 款 |
荷兰 |
||
第 16 条 |
荷兰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缅甸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荷兰 |
一般性声明 |
||
新西兰 ( 包括库克群岛和纽埃 ) * |
保留 [ 第 11 条 ] [ 第 11 条 第 2 款 ( b ) 项 ] |
第 11 条 第 11 条 第 2 款 ( b ) 项 |
|
第 2 条 ( f ) 项 第 5 条 ( a ) 项 |
墨西哥 、瑞典 |
||
尼日尔 |
第 2 条 ( d ) 和 ( f ) 项 第 5 条 ( a ) 和 ( b ) 项 第 15 条 第 ( 4 ) 款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e ) 和 ( g ) 项 |
丹麦、芬兰、挪威、瑞典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阿曼 |
第 9 条 第 2 款 |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波兰、葡萄牙、阿曼、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第 15 条 第 4 款 |
|||
第 16 条 第 1 款 ( a ) 、 ( c ) 和 ( f ) 项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一般性保留 |
|||
巴基斯坦 |
一般性 声明 |
奥地利、丹麦、芬兰、德国、荷兰、挪威、葡萄牙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波兰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大韩民国 |
第 9 条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第 9 条 |
第 16 条 第 1 款 [ ( c ) 、 ( d ) 、 ( f ) ] 和 ( g ) 项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 ( f ) 项 |
|
罗马尼亚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________________ * 见库克群岛 俄罗斯联邦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沙特阿拉伯 |
一般性保留 第 9 条 第 2 款 |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新加坡 |
[ 一般性保留 : 公民身份 ] 第 2 条 第 11 条 第 1 款 第 16 条 第 29 条 第 1 款 |
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 |
一般性保留 : 公民身份 |
西班牙 |
声明 |
||
瑞士 |
[ 第 7 条 ( b ) 项 ] 第 15 条 第 2 款 第 16 条 第 1 款 ( g ) 和 ( h ) 项 |
第 7 条 ( b ) 项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 2 条 |
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荷兰、挪威、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第 9 条 第 2 款 |
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 |
||
第 15 条 第 4 款 |
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 |
||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 ( f ) 和 ( g ) 项 |
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第 16 条 第 2 款 |
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荷兰、挪威、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泰国 |
[ 第 7 条 ] |
德国 |
第 7 条 |
[ 第 9 条 第 2 款 ]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第 9 条 第 2 款 |
|
[ 第 10 条 ] |
德国 |
第 10 条 |
|
[ 第 11 条 第 1 款 ( b ) 项 ] |
德国 |
第 11 条 第 1 款 ( b ) 项 |
|
[ 第 15 条 第 3 款 ]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第 15 条 第 3 款 |
|
第 16 条 |
德国、墨西哥、荷兰、瑞典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突尼斯 |
一般性声明 第 9 条 第 2 款 |
德国、荷兰、瑞典 |
|
第 15 条 第 4 款 |
德国、荷兰、瑞典 |
||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 ( f ) 、 ( g ) 和( h ) |
德国、荷兰、瑞典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土耳其 |
[ 第 9 条 第 1 款 ( 声明 ) ] |
第 9 条 第 1 款 |
|
[ 第 15 条 第 2 和第 4 款 ] |
德国、墨西哥、荷兰 |
第 15 条 第 2 和第 4 款 |
|
[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 ( f ) 和 ( g ) 项 ] |
德国、墨西哥、荷兰 |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 ( f ) 和 ( g ) 项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乌克兰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第 2 条 ( f ) 项 |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拉脱维亚、荷兰、挪威 、 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第 9 条 |
奥地利、芬兰、法国、德国、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
||
第 15 条 第 2 款 |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拉脱维亚、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第 16 条 |
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拉脱维亚、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声明 第 1 条 [ 第 2 条 ( f ) 和 ( g ) 项 ] 第 9 条 [ 第 10 条 ( c ) 项 ] 第 11 条 第 1 和第 2 款 [ 第 13 条 ] 第 15 条 [ 第 2] 、 3 [4] 款 第 16 条 第 1 款 ( f ) 项 |
阿根廷 |
第 2 条 ( f ) 和 ( g ) 项 第 10 条 ( c ) 项 第 11 条 第 1 款 ( 部分 ) 第 13 条 第 15 条 第 2 款 第 15 条 第 4 款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代表 : |
声明 |
||
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马恩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 及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第 1 、 2 、 9 、 11 、 13 、 15 和 16 条 |
||
委内瑞拉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越南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也门 |
第 29 条 第 1 款 |
附件二
截至2008年4月1日缔约国未撤销保留的《公约》的各条款
条款 |
缔约国 |
第 1 条 |
列支敦士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代表 : 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 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 及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第 2 条 |
阿尔及利亚、巴林、孟加拉国、埃及、莱索托、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摩洛哥、新加坡、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 国 代表 : 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乔治亚 和南桑威奇群岛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第 2 条 ( a ) 项 |
巴哈马 |
第 2 条 ( f ) 项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新西兰 ( 库克群岛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第 2 条 ( d ) 和 ( f ) 项 |
尼日尔 |
第 2 条 ( f ) 和 ( g ) 项 |
伊拉克 |
第 5 条 ( a ) 项 |
印度、马来西亚 |
第 5 条 ( a ) 和 ( b ) 项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尼日尔 |
第 7 条 ( a ) 项 |
马尔代夫 |
第 7 条 ( b ) 项 |
以色列、马来西亚、摩纳哥 |
第 9 条 |
摩纳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 代表 : 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乔治亚 和南桑威奇群岛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第 9 条 第 1 和第 2 款 |
伊拉克 |
第 9 条 第 2 款 |
阿尔及利亚、巴哈马、巴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摩洛哥、阿曼、沙特阿拉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突尼斯 |
第 11 条 |
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 代表 : 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乔治亚 和南桑威奇群岛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第 11 条 第 1 款 |
爱尔兰、马耳他、新加坡 |
第 11 条 第 1 款 ( d ) 项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第 11 条 第 1 款 ( f ) 项 |
奥地利 |
第 11 条 第 2 款 ( b ) 项 |
澳大利亚、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第 13 条 |
马耳他、联合王国 代表 : 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乔治亚 和南桑威奇群岛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第 14 条 第 2 款 ( c ) 和 ( h ) 项 |
法国 |
第 15 条 |
马耳他 |
第 15 条 第 2 款 |
瑞士、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第 15 条 第 2 和第 3 款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代表 : 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乔治亚 和南桑威奇群岛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第 15 条 第 3 款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第 15 条 第 4 款 |
阿尔及利亚、巴林、约旦、摩洛哥、尼日尔、阿曼、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突尼斯 |
第 16 条 |
阿尔及利亚、巴林、埃及、伊拉克、以色列、马尔代夫、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洛哥、新加坡、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第 16 条 第 1 款 |
印度 |
第 16 条 第 1 款 ( a ) 、 ( c ) 和 ( f ) 项 |
阿曼 |
第 16 条 第 1 款 ( a ) 、 ( c ) 、 ( f ) 和 ( g ) 项 |
马来西亚 |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和 ( d ) 项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第 16 条 第 1 款 [ ( c ) 、 ( d ) 、 ( f ) ] 和 ( g ) 项 |
黎巴嫩、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e ) 和 ( g ) 项 |
尼日尔 |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 ( f ) 、 ( g ) 和 ( h ) 项 |
突尼斯 |
第 16 条 第 1 款 ( c ) 、 ( d ) 和 ( g ) 项 |
约旦 |
第 16 条 第 1 款 ( d ) 和 ( f ) 项 |
爱尔兰 |
第 16 条 第 1 款 ( e ) 项 |
马耳他 |
第 16 条 第 1 款 ( e ) 和 ( g ) 项 |
摩纳哥 |
第 16 条 第 1 款 ( f ) 项 |
科威特、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 代表 : 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乔治亚 和南桑威奇群岛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第 16 条 第 1 款 ( g ) 项 |
法国、大韩民国 |
第 16 条 第 1 款 ( g ) 和 ( h ) 项 |
瑞士 |
第 16 条 第 1 款 ( h ) 项 |
巴哈马 |
第 16 条 第 2 款 |
印度、马来西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 29 条 第 1 款 |
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巴哈马、巴林、巴西、中国、古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以色列、牙买加、科威特、黎巴嫩、毛里求斯、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摩洛哥、缅甸、尼日尔、阿曼、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新加坡、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委内瑞拉、越南、也门 |
附件三
截至2008年4月1日维持对《公约》的保留的缔约国
国家 |
第1条 |
第2条 |
第3条 |
第4条 |
第5条 |
第六条 |
第7条 |
第8条 |
第9条 |
第10条 |
第11条 |
第十二条 |
第13条 |
第14条 |
第15条 |
第16条 |
第 29 条 |
第 1 条 |
|||||||||||||||||
阿尔及利亚 |
第 2 条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5 条 第 4 款 |
第 16 条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阿根廷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澳大利亚 |
第 11 条 、 第 11 条 第 2 款 (b) 项 |
||||||||||||||||
奥地利 |
第 11 条 (f) 项 |
||||||||||||||||
巴哈马 |
第 2 条 (a) 项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6 条 第 1 款 (h) 项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巴林 |
第 2 条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5 条 第 4 款 |
第 16 条 第 16 条 第 1 款 (c) 项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孟加拉国 |
第 2 条 |
||||||||||||||||
巴西 文莱 a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29 条 第 1 款 第 29 条 第 1 款 |
|||||||||||||||
中国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古巴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第 2 条 (f) 项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埃及 a |
第 2 条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6 条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萨尔瓦多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埃塞俄比亚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法国 |
第 14 条 第 2 款 (c) 、 (h) 项 |
第 16 条 第 1 款 (g) 项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印度 |
第 5 条 (a) 项 |
第 16 条 第 1 款、 第 16 条 第 2 款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印度尼西亚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伊拉克 |
第 2 条 (f) 、 (g) 项 |
第 9 条 第 1 款、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6 条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爱尔兰 |
第 11 条 第 1 款 |
第 16 条 第 1 款 (d) 、 (f) 项 |
|||||||||||||||
以色列 |
第 7 条 (b) 项 |
第 16 条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牙买加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约旦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5 条 第 4 款 |
第 16 条 第 1 款 (c) 、 (d) 、 (g) 项 |
||||||||||||||
科威特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6 条 第 1 款 (f) 项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黎巴嫩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6 条 第 1 款 (c) 、 (d) 、 (f) 、 (g) 项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莱索托 |
第 2 条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第 2 条 |
第 16 条 第 1 款 (c) 、 (d) 项 |
|||||||||||||||
列支敦士登 |
第 1 条 |
||||||||||||||||
马来西亚 |
第 5 条 (a) 项 |
第 7 条 (b) 项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1 条 |
第 16 条 第 1 款 (a) 、 (c) 、 (f) 、 (g) 项 、 第 16 条 第 2 款 |
||||||||||||
马尔代夫 |
第 7 条 (a) 项 |
第 16 条 |
|||||||||||||||
马耳他 |
第 11 条 第 1 款 |
第 13 条 |
第 15 条 |
第 16 条 、 第 16 条 第 1 款 (e) 项 |
|||||||||||||
毛里塔尼亚 a |
|||||||||||||||||
毛里求斯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第 2 条 (f) 项 |
第 5 条 |
第 11 条 第 1 款 (d) 项 、 第 11 条 第 2 款 (b) 项 |
第 16 条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摩纳哥 |
第 7 条 (b) 项 |
第 9 条 |
第 16 条 第 1 款 (e) 、 (g) 项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摩洛哥 |
第 2 条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5 条 第 4 款 |
第 16 条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缅甸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尼日尔 |
第 2 条 (d) 、 (f) 项 |
第 5 条 (a) 、 (b) 项 |
第 15 条 第 4 款 |
第 16 条 第 1 款 (c) 、 (e) 、 (g) 项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阿曼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5 条 第 4 款 |
第 16 条 第 1 款 (a) 、 (c) 、 (f) 项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巴基斯坦 a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大韩民国 |
第 16 条 第 1 款 (g) 项 |
||||||||||||||||
沙特阿拉伯 a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新加坡 |
第 2 条 |
第 11 条 第 1 款 |
第 16 条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西班牙 b |
|||||||||||||||||
瑞士 |
第 15 条 第 2 款 |
第 16 条 第 1 款 (g) 、 (h) 项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 2 条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5 条 第 4 款 |
第 16 条 第 1 款 (c) 、 (d) 、 (f) 、 (g) 项 、 第 16 条 第 2 款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泰国 |
第 16 条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突尼斯 |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5 条 第 4 款 |
第 16 条 第 1 款 (c) 、 (d) 、 (f) 、 (g) 、 (h) 项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土耳其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第 2 条 (f) 项 |
第 9 条 |
第 15 条 第 2 款 |
第 16 条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第 1 条 c |
第 9 条 |
第 11 条 |
第 15 条 第 3 款 |
第 16 条 第 1 款 (f) 项 |
||||||||||||
联合王国 d |
第 1 条 |
第 2 条 |
第 9 条 |
第 11 条 |
第 13 条 |
第 15 条 |
第 16 条 |
||||||||||
委内瑞拉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越南 |
第 29 条 第 1 款 |
||||||||||||||||
也门 |
第 29 条 第 1 款 |
a 一般性保留 。
b 关于继承西班牙王室的保留 。
c 声明 。
d 代表 : 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群岛 ( 马尔维纳斯群岛 ) 、 南乔治亚 和南桑威奇群岛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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