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ARM/CO/3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 November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亚美尼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10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3807次和第3808次会议上审议了亚美尼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由于与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有关的限制,审议采用混合形式。委员会在2021年11月3日举行的第383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亚美尼亚提交第三次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恢复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致力于与条约机构接触,并提供资料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

(a)《宪法》修正案,2015年全民投票批准;

(b)《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21年;

(c)《国家保护人权战略》及其《2020-2022年行动计划》,2020年;

(d)《2019-2023年性别政策执行战略》及其《行动计划》,2019年;

(e)《2019-2023年司法和法律改革战略》及其《2019-2020年行动计划》,2019年;

(f)《2017-2021年保护儿童权利战略计划》。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3月18日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21年3月24日。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20年10月13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执法人员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了培训课程,宪法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在审查国内案件时援引了《公约》。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直接适用《公约》条款的具体法庭案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专业人员和公众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水平有限,导致自上一次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申诉程序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第二条)。

6.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民间社会行为体和公众对《公约》及其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性以及对《任择议定书》下个人申诉程序的认识,包括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具体和充分的培训。

腐败

7.委员会注意到为打击腐败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2019-2020年反腐败战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司法、税务和海关、卫生、教育、军事和执法等重要公共行政领域持续存在腐败。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反腐败法执行不力;

(b)向反腐败机构提供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c)处理涉及国民会议议员之间利益冲突和不可兼任问题的案件的措施不足;

(d)自然资源管理缺乏透明度,特别是在采矿部门,包括在Amulsar金矿方面(第二、第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8.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打击腐败,促进善政、透明度和问责制。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调查和起诉腐败,包括高层腐败责任人,如果有人被定罪,应适用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在适当情况下确保追回资产;

(b)向反腐败理事会和反腐败委员会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向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特别是反腐败法院的人员提供关于侦查和调查腐败案件和起诉腐败责任人的相关培训;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涉及国民会议议员之间利益冲突和不可兼任问题的案件,包括严格执行2016年《国民会议议员活动保障法》和相关行为守则;

(d)确保为开采自然资源和采矿项目(包括Amulsar金矿)发放的政府许可证符合国内法律,并以系统和透明的方式进行适当的环境影响评估。

不歧视

9.注意到《宪法》载有一般性不歧视条款,新《刑法》惩罚基于《公约》所禁止的若干理由的歧视,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的法律框架没有提供全面保护,防止基于《公约》提到的所有理由以及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确保法律平等的法律草案:(a) 没有一份载有禁止歧视理由,如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全面清单;(b) 没有明确禁止私营领域所有部门的歧视;以及(c) 没有关于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的保障,包括在私人领域。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新《刑法》没有明确将基于所有被禁止的理由,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定为刑事犯罪,仇恨犯罪只被定义为罪行惩罚或责任的加重情节(第二、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0.缔约国应:

(a)修订《刑法》,修改并通过关于确保法律平等的法律草案,纳入关于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含私人领域歧视)的定义,使其完全符合《公约》,涵盖《公约》提到的所有理由,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并确保歧视受害者能获得有效和适当的补救,包括在私人领域;

(b)修订《刑法》,单独定义并禁止仇恨犯罪,并明确将基于《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以及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行为

1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受到骚扰、社会侮辱、歧视和暴力侵害。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对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案件缺乏及时和有效的调查,对肇事者缺乏起诉和惩罚;

(b)政治家和其他公职人员普遍发表仇视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言论而不受惩罚(第二、第七、第九、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2.缔约国应当:

(a)提供有效保护,在法律和实践中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并确保不容忍此种歧视和暴力,对这种行为予以适当处理,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b)打击恐惧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言论,包括向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其他官员提供适当培训,消除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态度,并面向公众开展类似的提高认识活动。

性别平等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性别平等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2013年《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但仍感到关切的是:

(a)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媒体中;

(b)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很低,包括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行政和立法机构中,特别是在决策职位中,以及在司法和检察部门中(第二至三条和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加强旨在确保性别平等的措施,包括通过:

(a)提高公众对男女平等原则和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必要性的认识,并确保媒体宣传妇女积极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正面形象;

(b)加紧努力,在具体时限内实现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国民会议、部长级职位、区域和地方市政当局以及司法和检察部门,特别是决策职位,如有必要,对不遵守现行配额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在所有民选和任命机构中实行性别均等制度。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5.委员会欢迎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通过2017年《防止家庭暴力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和恢复家庭和平,设立了一条投诉热线,并创建了一个紧急干预流动响应系统。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存在,特别是在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家庭暴力案件有所增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家庭暴力法》优先考虑家庭团结与和解,而不是预防和保护措施;

(b)对暴力侵害妇女犯罪人的举报以及调查、起诉和定罪的程度低,对他们定罪后的判罚很轻;

(c)缔约国全境庇护所数量不足,对保护令的执行和监测不力,以及缺乏对受害者的适当支助服务(第二至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有效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特别应当:

(a)修订《家庭暴力法》,以确保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保障受害者能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手段;

(b)建立有效机制,鼓励举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并加紧努力解决对受害者的社会污名化;

(c)确保立即彻底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起诉犯罪人,一旦定罪则予以适当制裁,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数量足够、安全可靠、资金充足的庇护所,提供适当的医疗、社会心理、法律和复原支助服务,包括在COVID-19疫情期间及以后;

(d)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自愿终止妊娠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17.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对《生殖健康和权利法》的修正案,其中禁止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并规定了强制性咨询和三天的考虑期限。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普遍存在。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缺乏资料说明确保妥善查明和适当惩罚不遵守禁止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规定的卫生工作者的具体机制;

(b)获得安全和可负担堕胎服务、避孕药具和其他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和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妇女,包括雅兹迪妇女;

(c)学校缺乏全面的性教育方案,现有方案中对性教育采取“单纯禁欲”和“基于恐惧”的方法(第二至三和第六条)。

18.缔约国应:

(a)取消《生殖健康和权利法》中的强制性咨询和三天考虑期,并确保执行该法,以消除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做法,包括为此创建机制,查明和惩罚不遵守禁止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规定的保健工作人员;

(b)增加妇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安全和合法的堕胎和可负担的避孕药具,包括紧急避孕药具,特别是面向农村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和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妇女;

(c)为全国各地,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男子、妇女、女童和男童落实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传播感染的综合方案。

武装部队中的非战时死亡、欺凌和虐待行为

19.委员会注意到为防止亚美尼亚武装部队中非战时死亡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立人权和廉正建设中心,处理向热线1-28提交的投诉,以及总检察长发布关于军队非战时死亡的指导方针,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武装部队中非战时死亡人数很高,并有指控称军官和士兵仍然对应征士兵实施欺凌和其他虐待行为。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对此类行为的有效调查、起诉和定罪仍然有限(第六至第七条)。

20.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防止武装部队中的非战时死亡以及欺凌和虐待应征士兵的行为。此外,缔约国应确保迅速、公正和彻底地调查武装部队中所有非战时死亡事件和所有关于虐待应征士兵的指控;起诉并适当惩罚责任人;为欺凌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赔偿和康复,包括通过适当的医疗和心理社会支助。缔约国还应确保,提出申诉的人,包括通过热线1-28提出申诉的人得到适当保护,免遭报复。

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1.委员会欢迎为打击酷刑和虐待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监狱中的囚犯设立邮箱,以提交关于酷刑和虐待的秘密申诉,并在一些警察局对被调查人员的讯问进行录音和录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关于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持续存在,自2015年通过新的酷刑定义以来,对酷刑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很少;

(b)审讯期间未充分利用录音或录像(第七条)。

22.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措施,特别是通过以下办法消除酷刑和虐待:

(a)为新的调查委员会划拨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保障其独立性,以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得到迅速、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犯罪人受到起诉,且一旦被认定有罪,将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制裁,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包括康复和适当补偿;

(b)增加对刑事问讯进行录音录像,并为警察局和其他剥夺自由场所的所有审讯室配备录音录像设备。

人身自由和安全

23.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其中规定加强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基本法律保障,并规定了新的替代预防措施等。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被拘留者实际上并非从被拘留一开始就总能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迅速接触与自己选择的律师和医生联系的权利,将被拘留一事通知自己选择的人的权利,以及迅速被带见法官的权利;

(b)长期审前羁押仍被广泛用作一种预防措施(第九至第十条)。

24.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被拘留者实际上从被拘留开始就能获得所有基本的法律和程序保障。具体而言,缔约国应该:

(a)保障被拘留者有权迅速与家庭成员或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人员联系,有权立即以机密方式聘请合格、独立的律师,或在必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有权由独立医生进行体检,并有权在48小时内迅速被送交主管、独立和公正的法院;

(b)通过确保更广泛地使用新《刑事诉讼法》和《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规定的非拘禁预防措施,减少审前拘留的使用,并确保任何人审前拘留时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拘留条件

25.委员会注意到为解决过度拥挤问题和改善拘留条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修订《监狱法》、通过《缓刑法》以及计划用按照“当代国际标准”建造的新监狱取代一些不适合的老旧拘留设施,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一些监狱,特别是Nubarashen、Vanadzor和Yerevan-Kentron监狱的物质条件差,包括卫生条件恶劣,无法充分获得免费优质保健服务,包括精神护理服务,而且提供的活动极其有限,对残疾被拘留者的影响尤为严重;

(b)非正式的监狱等级制度,导致拘留条件不平等,增加了拘留场所内虐待行为的发生率(第七和第十条)。

26.缔约国还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拘留条件充分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加强旨在减少拥挤状况的措施,特别是通过更广泛适用非拘禁措施代替监禁,加紧努力改善拘留的物质条件,并确保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囚犯都能获得免费的优质保健服务,包括精神护理服务,并满足残疾囚犯的特殊需要;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不平等的生活条件,包括消除非正式的监狱等级制度。

消除奴隶制、奴役和人口贩运

2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所作的持续努力,包括通过了《2020-2022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关于向缔约国、在缔约国和从缔约国贩运人口的可用数据有限;

(b)调查、起诉和定罪率低,向受害者提供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支助服务不足;

(c)各种障碍阻碍着有效识别受害人、有效保护受害人和有效追究贩运者责任;

(d)2013年废除了劳动监察局,而国家卫生监察局在童工现象普遍的所有部门进行有效和系统性工作场所检查的能力不足(第二、第六至八、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8.缔约国应:

(a)改进贩运案件数据收集系统,以便更好地评估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并评估目前正在实施的方案的效率;

(b)保证严格执行《关于识别和支持人口贩运和剥削受害者法》》以及《刑法》禁止一切形式贩运人口的规定,并确保应对贩运人口行为负责的人员受到起诉,并得到与罪行相称的惩处,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

(c)就贩运、识别受害人、保护受害人、追究责任和赔偿等问题,加强对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移民官的培训;

(d)加强劳动监察员在童工现象普遍的所有部门有效和系统地履行职责的能力。

包括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继续加强其庇护和移民制度。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寻求庇护者仍然因非正常进入和居留在缔约国而被拘留,包括因主管部门对《刑法》第329(3)条的错误解释而造成的拘留;

(b)《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在引渡案件中提供不推回的充分保障;

(c)自2013年以来,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草案一直未获通过,使无国籍人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第七、第九、第十二至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30.缔约国应:

(a)确保《刑法》第329(3)条得到正确解释和执行,以免除寻求庇护者因非正常跨越边境而承担刑事责任;

(b)审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加强在引渡案件中不推回的程序保障;

(c)加快通过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草案,以改善对无国籍人的保护,包括创建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

司法独立

31.委员会注意到为改革司法和检察机构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对《宪法》和《司法典》的修订,但委员会仍对下列问题感到关切:(a) 行政和立法部门扮演的角色和施加的影响;(b)现行的法官和检察官的甄选、任命、停职、免职和纪律处罚程序和标准;(c) 法官和检察官的任期缺乏保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宪法法院法官提前退休的法律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宪法法院成员,特别是院长遭受不当的政治压力(第十四条)。

32.缔约国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充分独立性、公正性和安全,包括通过:

(a)确保他们受到保护,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门任何形式的不当压力或干预;

(b)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甄选、任命、停职、免职和纪律处分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

(c)提供法官和检察官任期保障;

(d)废除关于宪法法院法官提前退休的法律,并确保保护宪法法院及其法官,特别是院长免受任何不当的政治压力。

隐私权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20年3月针对COVID-19大流行提出的关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和电子通信的法律修正案未提供充分的保障来防止任意干涉个人隐私,原因在于除其他外,授予了公共机构广泛权力,可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获取用户信息和检索数据(第十七条)。

34.缔约国应确保:

(a)所有类型的民事和军事监视活动和对隐私的干涉,包括在线监视、拦截通信、获取通信数据和检索数据,都受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以及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的适当立法管辖;

(b)监视和拦截是在司法授权和有效独立的监督机制下进行的,受影响者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有获得有效补救的适当途径。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3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已经落实了真正的民事性质的替代役,所有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包括耶和华见证人都可以选择这样服役。委员会欢迎释放所有因拒绝服兵役或过去的替代兵役而被监禁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与兵役相比,新的民事替代役在期限上仍然具有歧视性;

(b)关于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的法律草案仍然包含关于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措辞模糊的限制和过度限制;

(c)法律仍然禁止军队、国家安全、监狱或救援部门的雇员加入宗教组织,尽管宪法法院已认定对警官的同样限制属违宪(第二、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36.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民事替代役与兵役相比在期限上不具有歧视性;

(b)修订关于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的法律草案,取消超出《公约》第十八条允许的狭义解读限制范围的一切限制;

(c)修订所有不当限制军队、国家安全、监狱或救援服务等部门雇员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歧视性法律,允许他们加入宗教组织。

表达自由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记者受到威胁、恐吓、骚扰和攻击记者,包括网络记者、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妇女,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人权维护者和环保活动人士,包括从事与黄金开采有关问题工作的环保活动人士;

(b)有指控称存在利用刑事条款,如伪证、不遵守警察的合法命令和对政府部门代表使用暴力,阻碍记者的活动并限制其表达自由的事件;

(c)对记者和媒体机构提起的民事诽谤诉讼数量增加,对此实施的经济制裁不相称;

(d)政府就COVID-19大流行对媒体机构实行审查(第二、第七、第十四、第十九、第二十一至二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38.缔约国应:

(a)不恐吓、威胁、骚扰和攻击行使表达自由权的记者、人权维护者和环保活动人士;

(b)确保对所有侵犯上述群体的行为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以便对犯罪人进行审判,处以与罪行轻重相称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

(c)确保不利用刑事条款和个人提起的民事诽谤诉讼针对记者和媒体机构,作为查禁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批评性报道的工具;

(d)向因在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采取的过度限制性措施而遭受审查的媒体机构提供适当补偿。

和平集会权和过度使用武力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针对警察在2008年3月、2015年6月、2016年7月和2018年4月的抗议期间过度使用武力提起了刑事诉讼,并为一些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提供了补救。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此类案件中缺乏对在执法人员的追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集会自由法》修正案对行使和平集会自由施加了不当的法律限制。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a) 警察无正当理由干涉和平示威,出现在示威现场的警察人数过多;(b)在没有基本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任意和长期拘留集会参与者;(c)对集会参与者提起刑事诉讼;(d) 主管部门仍然未能迅速调查警察侵犯和平集会权的行为,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第六至七、第九至十、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40.根据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确保追究所有被认定对2008年3月、2015年6月、2016年7月和2018年4月事件期间过度使用武力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包括负有指挥责任的执法人员的责任,并给予适当惩处,确保这些行为的所有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和康复;

(b)审查《集会自由法》修正案,使其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

(c)不对集会参与者进行不当干预,减少和平示威时在场的警察人数;

(d)确保检察院毫不拖延地对所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抗议活动中过度使用武力或实施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指控进行公正和彻底的调查,确保起诉犯罪人,认定有罪的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能获得适当补救;

(e)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国内法律和条例完全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确保所有执法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使用武力特别是在示威活动中使用武力,以及使用非暴力手段和人群控制的培训,确保在维持示威治安时严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参与公共事务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民主,提高选举制度透明度,包括通过修订《选举法》和《政党法》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据报告,竞选筹资缺乏透明度;

(b)严格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参加总统和立法选举的权利造成了不当限制;

(c)行动不便的选民无法进出大量投票站(第二和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条)。

42.缔约国应使其选举法规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包括第二十五条,包括通过:

(a)确保充分遵守强制性披露竞选筹资信息的规定,以提高透明度,为竞选创造平等条件;

(b)修订对参加总统和立法选举权利的限制,以期确保符合《公约》;

(c)确保残疾人能全面无障碍进出投票站。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3.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4年11月5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6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第40段(和平集会权和过度使用武力)和第42段(参与公共事务)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5.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7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29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