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ARG/CO/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1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纽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根廷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0年3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2690次和2691次会议(CCPR/C/SR.2690和SR.2691)上审议了阿根廷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ARG/4),并在2010年3月23日举行的第2708次会议(CCPR/C/SR.270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阿根廷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感谢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和书面答复。这使得能够就该国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关于《公约》履行方面的立法及其新立法草案的详细资料。然而,它注意到其中缺乏统计资料说明以往结论性意见所提到领域中联邦和各省一级情况有何进展。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的许多立法和体制变化,比如取消涉及公共利益问题言论方面的污蔑和诽谤罪以及起草《2005年国家反歧视计划》。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起诉军事独裁期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责任人、为该期间被带离家庭的儿童恢复身份以及通过各种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加快审判这些人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高兴地注意到身份权问题全国委员会下设特别调查组和全国基因数据库的建立。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报告后加入《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并赋予其宪法效力。它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一些人权条约,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争取与人权侵犯行为受害者和睦结案,提供非货币补偿以及设立临时仲裁庭裁决这些案件的赔偿问题的做法。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该国实行联邦制政府,因此《公约》规定的许多权利没有得到全国范围的统一保护(《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第五十条,无任何限制和例外地在全境保障《公约》得到全面执行,确保人人能够在全国各地享有自己的权利。

9. 委员会尽管高兴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处理军事独裁期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责任人的案件方面取得进展,但关切审判各个阶段进展缓慢,包括翻案问题,特别是在门多萨等某些省份 (《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继续积极努力处理这些案件,确保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性虐待和绑架儿童的行为受到惩罚。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宪法》第114条规定了初审法官委员会人员构成必须平衡的原则,但是与行政部门关系密切的政治机构代表与法官和律师相比占有绝对优势(《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根据《宪法》规定,实现初审法官委员会组成方面的平衡,避免让行政机关控制这一机构。

11. 尽管它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全面保护法》以防止妇女在人际关系中遭受侵犯,并惩处和杜绝对妇女的侵害行为,但委员会不安地注意到对该法的有效执行不足(《公约》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适当从速采取措施执行《全面保护法》,并提供预算,以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行。缔约国应汇编全国家庭暴力问题统计资料,以掌握可靠的数据,了解问题的广度和这方面的趋势。

12. 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家庭暴力问题办公室以向家庭受虐者提供援助,但关切该办公室的负责范围仅限于布宜诺斯艾利斯城,而提供的服务仅包括非常有限的免费庭审法律援助(《公约》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在全国各地普及家庭暴力问题办公室所提供的这类服务,并且为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保障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13. 委员会对《刑法》第86条对堕胎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法院对该条所规定处罚豁免依据的解释不一致表示关切(《公约》第三条和第六条)。

缔约国应修正立法,从而有效帮助妇女避免意外怀孕和保护她们免于诉诸可能危害其生命的秘密堕胎。缔约国也应当采取措施教育法官和卫生工作者了解《刑法》第86条的适用范畴。

14. 委员会获悉警方暴力致死事件,其中有些造成未成年人死亡,委员会十分关切。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上述事件不发生,并确保负有责任者受到适当起诉和惩处。

15.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因为法律仍然授权警方仅为所谓查验身份,违反无罪推定等原则,在当事人(包括未成年人)并无作案的情况下进行拘留, 无逮捕令或事后不作司法复查而进行拘留(《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取消警察在当事人未涉及作案情况下予以拘留而违反《公约》第九条规定的各项原则的权力。

16. 委员会承认最高法院关于威比思可,奥拉西奥人身保护令案的判决的重要性――其中规定了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权利的标准,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目前缺少有效执行这些标准的措施,关于审前拘留和审后监禁的省级刑事诉讼的法律和实践也不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对囚禁人员仍然处于审前拘留的比例很大以及这类拘留为时过久的情况尤表关切(《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立即减少审前拘留人数和期限,更多地采取谨慎措施或更多地利用保释或电子镯。委员会重申,审前拘留不应作为常规手段;而仅应作为非常措施,并在必要限度内,依照适当法律程序和《公约》第九条第3款采取。审前拘留对任何违法行为都不应该是强制性的。

17. 尽管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措施改进该国监狱生活条件,但许多监狱的条件依然使委员会感到关切。这些条件包括过度拥挤、狱中暴力行为、服务质量差和基本需求不满足,特别是卫生、食物和医疗。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由于这些机构缺乏场地,所以一些已经受到指控的被拘留者仍长期关押在警所。进一步引起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某些监狱不顾法院下令关闭而继续运营。委员会还遗憾的是仅授权检察长处理联邦监狱囚犯的事项(《公约》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结束监狱过度拥挤的现象,并确保遵守第十条规定的要求。缔约国尤其应采取措施遵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应当杜绝在警所拘押被告的做法。检察长的职能应当涵盖全国范围。缔约国也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狱中和拘留所中发生的一切伤害和死亡均得到应有的调查,并确保遵守法院关闭某些监狱和拘留所的命令。

18. 委员会关切的指出,它已经收到大量资料称警所和狱中,特别是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和门多萨省,经常发生酷刑和残忍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它还指出,这些报案很少引起调查和审判,而且责任人被判定有罪的更少,造成严重的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还对司法部门在案情定性方面的做法感到关切,因为按照这种做法,酷刑经常定为一种较轻的罪行—比如非法强制行为—从而处罚较轻(《公约》第七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类做法。它应监督、调查并酌情起诉和惩处对酷刑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并对受害者作出赔偿。对有关事实的法律定性必须兼顾其严重性和相关的国际标准。

缔约国应设立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案的登记制度,或者酌情加强现有登记制度,以掌握全国这类问题实际规模的可信资料,监测这方面的动态并采取适当措施处理。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对执法人员进行人权培训,劝阻他们不从事这种活动。

缔约国应加速通过必要的法律措施,如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设立独立的全国预防机制。这一工作应兼顾联邦和各省之间有效合作的需要。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保障《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 在全国得到有效落实的诉讼法律和实践。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和有效措施,保障每一被定罪者有权使自己的定罪和判刑得到上一级法院的审查。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第32号。该意见第48段强调对定罪和判刑进行实质性复核的重要性。

20.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大量被捕和被告人员没有自己选择的代理律师而且必须利用公共辩护人办公室的服务,但该办公室并没在每一案件中都提供适当法律援助所需的财力。委员会还指出,尽管有《宪法》第120条的规定,但未在全国保障公共辩护人办公室的工作和预算独立于检察官办公室。这可能对公共辩护人办公室的服务质量造成消极影响(《公约》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公共辩护人办公室能够向一切涉嫌犯罪人员,从其被警方逮捕之时起,提供适当和有效的服务,以保护《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缔约国也应采取步骤保障辩护人办公室的预算和工作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

21. 委员会对审判独裁期间严重侵犯人权罪过程中作为公诉方证人出庭作证的人员受到恐吓的现象,包括对豪·胡利奥·洛佩斯(Jorge Julio López)被绑架而失踪一事表示关切(《公约》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努力查明豪·胡利奥·洛佩斯的下落,并确定对其失踪负有责任的人,将其绳之以法。缔约国也应加大措施有效执行《国家保护证人和被告方案》。

22. 鉴于阿根廷是《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的缔约国,从其最高法院关于反对工会垄断的判决来看,缔约国拒绝承认阿根廷工人总会的工会地位令委员会十分不安 (《公约》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保障关于结社自由的国际标准、包括《公约》第二十二条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落实,并应避免这方面的任何歧视。

23. 令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儿童收容机构的运作有严重缺陷,包括集体处罚和严格隔离,现行少年犯刑事司法制度过度利用拘留,不对违法未成年人提供适当法律援助(《公约》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建立尊重《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文书所保护的权利的少年犯刑事司法制度。委员会相信,需要这些措施以保障对这类原则的尊重,比如这类未成年人有权获得促进其融入社会的待遇、拘留和监禁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未成年人在关于他们的刑事诉讼中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以及有权获得适当法律援助。

24. 委员会关切其收到资料称接受心理健康服务的人得不到适当照料,尤其在就入院决定表达意见和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方面(《公约》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保护这些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并使立法和实践符合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标准。

25. 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土著群体成为暴力行为的目标,在一些省份由于事关自然资源控制的原因而被强迫驱离其祖传土地,委员会对此十分关切(《公约》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逼迁并酌情保护土著人民的社区公有财产。缔约国在这方面应加倍努力执行方案,为土著社区公有财产进行法律地籍测量。缔约国也应调查和惩处对上述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公众、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公布和广泛传播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也应向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和其他适当场所分发印刷本。

27.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交有关资料,介绍其国内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委员会这些结论性意见第17、18和25段建议的遵照落实情况。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3月30日之前,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关于委员会其他建议和整个《公约》落实情况的资料。它还请缔约国在该报告中提交各主要关切领域的适当分类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