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POL/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Dec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波兰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1年9月13日和14日以虚拟方式举行的第2544和第2545次会议上审议了波兰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9月24日举行的第256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政策和行政措施:

(a)通过了2017年3月23日《〈刑法〉、〈少年刑事司法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法》,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b)通过了2018年1月26日《关于家庭事务中央管理机构在欧洲联盟法律和国际协定之下的法律程序中开展特定活动的法律》;

(c)通过了2003年6月13日《关于给予波兰境内外国人保护的法律》的2018年修正案,改善了寻求国际保护的孤身未成年人的处境;

(d)通过了2019年4月12日《学生保健法》,确保学生无论居于何地、无论就读于何种学校,均能在校内平等地获得保健服务;

(e)通过了2008年11月6日《患者权利和患者权利监察员法》的2019年5月16日修正案,规定父母可免费在医疗保健机构中陪伴生病的子女;

(f)通过了2019年10月16日《〈刑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法》,规定非法或不规范的儿童收养行为应受到惩罚;

(g)通过了《残疾人战略(2021-2030年)》。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制定全面的家庭支助方案及其他支持和包容残疾儿童的措施并在降低婴儿死亡率方面取得进展。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8段);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24段);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第26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8段);健康和保健服务(第33段);以及儿童司法(第45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7.委员会根据关于缔约国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并参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鼓励缔约国考虑撤回对《公约》第12至第16条和第24条第2款(f)项的解释性声明,并加强关于《公约》所载原则和权利的提高认识活动。

立法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公约》涵盖的若干领域开展的立法工作,建议缔约国对该国所有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使之与《公约》保持一致,并确保《公约》的充分适用性。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7年通过了负责任的发展战略,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和战略,包含《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

(b)在所有各级划拨适足的专项预算,用于实施、监测和评估这项政策和战略。

协调

10.委员会注意到家庭和社会政策部负责监督与落实儿童权利有关的活动,建议缔约国设立明确的任务并赋予足够的职权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该部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增加对有儿童的家庭的支持。委员会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鼓励缔约国:

(a)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贯彻儿童权利方针,并实施一套跟踪系统和指标,以掌握各部委为儿童分配和使用资源的情况;

(b)采取措施,通过公共对话确保透明和参与性的预算编制,特别是鼓励儿童参与并增强儿童和有关主管机构的能力。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集中和综合的数据收集系统,按年龄、性别、残疾、居住地、族裔和民族出身以及社会经济和移民状况分列数据,并对收集儿童数据的方法和程序加以协调统一。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资源,以确保该机构能有效、独立和充分地履行其促进、保护和监测儿童权利的任务。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让民间社会和从事儿童工作的组织参与涉及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实施、监测和评估工作,以及参与《公约》及其几项任择议定书之下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5.委员会欢迎国家司法和检察学院提供的关于若干儿童权利问题的培训课程,但指出该国民众,特别是儿童、儿童的父母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认识水平不足。委员会因此建议缔约国加强针对这些群体的提高认识活动和系统培训工作。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6.委员会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确保工商业部门的成员遵守国际和国内的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关于儿童权利的标准,并要求就其工商业活动的环境影响、健康相关影响和儿童权利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影响评估、开展协商和予以公开披露。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法律,取消所有允许未满18岁者结婚的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法律没有禁止基于所有理由的、在生活所有方面的和所有形式的歧视,包括多重形式的歧视以及地方、工作场所或服务机构宣布“不接待/不欢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性别奇异者和间性者”的现象;

(b)据报告,基于族裔、宗教或无宗教信仰、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欺凌和歧视事件有所增加,而主管机构对此类事件没有作出充分反应;

(c)依然存在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成见。

19.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修订相关法律,确保保护人们免遭一切形式的直接、间接、多重和交叉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残疾和性别的歧视,并确保对此类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b)就针对属于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歧视、不容忍和仇恨言论问题,有系统地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工作;

(c)加强措施,防止和消除公众以及国家和地方主管机构的性别成见、不容忍和歧视;

(d)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缔约国报告第48段所指部际小组开展的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工作的最新情况。

儿童的最大利益

20.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所有涉及儿童的决定中,包括在监护权纠纷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纳入并始终如一地解释和适用儿童(包括同性父母所生儿童)使自身最大利益成为首要考虑的权利;

(b)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和指导,以便在每个领域,特别是在教育、残疾、替代照料、移民和庇护以及司法领域,评估和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这项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予以应有的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听取儿童意见方面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则,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通过法规,规定儿童有权在所有涉及自身的相关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包括在民事和刑事法庭程序、移民和寻求庇护程序以及父母照料和替代照料中表达意见,并有效和始终如一地执行这些法规;

(b)加强措施,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有系统地接受适当培训,培训内容涉及听取儿童意见,以及在所有影响儿童的决定中将儿童的意见纳入考虑。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至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防止儿童陷入无国籍状态,包括将父母为无证无国籍人的儿童纳入保护范围;

(b)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欧洲国籍公约》和《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国家继承造成的无国籍状态公约》。

身份权

23.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从根源上处理匿名遗弃儿童现象,加强家庭支助措施,并考虑作为最后手段,提供医院保密分娩这一选择,以消除匿名将儿童遗弃在“婴儿箱”中的现象。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4.委员会对天主教会据称在公共教育中发挥的作用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学校都开设了道德课作为宗教课的替代课程。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国际标准,尊重儿童在教育中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建议世俗公立学校系统倡导平等和包容之风,并建议所有学校都开设道德课作为宗教课的替代课程。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家庭暴力而采取的措施,但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缔约国没有旨在防止和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包括欺凌和数字暴力)并向此类暴力的受害儿童提供支助的全面国家战略;

(b)一些方案已经到期,如《国家打击家庭暴力方案(2014-2020年)》和《减少犯罪和反社会行为的瓦迪斯瓦夫·斯塔夏克方案(2018-2020年)》;

(c)依然存在使用体罚的现象,主要是在家中,以及存在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

(d)照料机构和教育机构没有法律义务制定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标准;

(e)在警察应急青年中心、青年庇护所、学校或任何其他儿童设施中,都没有安全、保密和儿童友好的投诉机制用于报告虐待行为。

27.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一项防止、打击和监测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欺凌和数字暴力)的全面战略;

(b)考虑延长在2020年结束的《国家打击家庭暴力方案》,以期执行《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c)加强措施以根除体罚现象,特别是家中的体罚现象,以及家庭暴力;

(d)从法律上规定照料机构和教育机构有义务制定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内部标准;

(e)鼓励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建立无障碍、保密、儿童友好和有效的投诉和报告机制,包括在警察应急青年中心、学校和照料机构中建立这种机制;

(f)确保对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g)加强暴力预防方案和服务以及帮助暴力行为受害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方案和服务。

性剥削和性虐待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了《负责调查对未满15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侵犯性自由和非礼行为案件的国家委员会法》,还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负责调查对未满15岁儿童实施的性虐待案件的独立委员会。委员会仍然关切儿童遭受性虐待的问题,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说明上述法律通过之后,对神职人员实施的性虐待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制裁的情况。

29.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继续努力确保所有未满18岁儿童遭受性虐待的案件,包括由家庭成员和天主教会成员等信任圈内人员实施的此类虐待的案件,均得到报告、调查和起诉;

(b)收集对儿童实施的性虐待案件的相关数据,包括涉及天主教神职人员的此类案件的相关数据,按相关因素分类,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此类虐待的报案情况以及相关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

(c)确保为儿童友好和多学科的支助中心(barnahus)提供法律上和预算上的基础,旨在为性虐待受害儿童提供取证访谈设施和适当的治疗服务,并让生活在所有区域的儿童更容易获得这种服务;

(d)考虑将犯有性犯罪的儿童的姓名从性犯罪者登记册上移除,并确保他们得到旨在处理其发育需要和性行为问题的适当治疗支助;

(e)确保向性虐待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补救和支助,并确保此类虐待的犯罪人受到应有的制裁,并阻止他们以专业身份与儿童接触。

F.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家庭法院系统,对于家庭和监护权案件的执行程序,加快相关法院程序并通过相关法规;

(b)开展关于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的研究;

(c)激励父亲充分利用育儿假。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政策和做法遵循的原则是,经济和物质贫困,或直接和独特地归因于这种贫困的条件,绝不应成为将儿童从父母照料中带走、让儿童接受替代照料或阻止儿童重返社会的唯一理由;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将所有儿童安置在家庭之外,特别是为此向处境脆弱的父母和家庭提供适足的支助,并充分履行缔约国报告第143段中关于不将未满10岁的儿童安置在机构中的承诺;

(c)向残疾儿童提供家庭环境中的安全的替代照料和社区中的包容性服务,从而加快让残疾儿童脱离机构收容;

(d)延长并加强对家庭寄养系统的支持,包括增加工资和寄养家庭的数量;

(e)确保地方政府主管机构不拒绝将来自外地的儿童安置在本地区的寄养家庭;

(f)确保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替代照料机构的情况,监测照料质量,包括为儿童提供报告暴力和虐待行为的便利渠道,调查报告的此类案件,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并为儿童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g)为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提供与父母保持直接联系的场所和机会;

(h)制定关于收养的原则和透明程序的详细法规,包括关于收养中心和国际收养的详细法规。

G.残疾儿童(第23条)

32.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重申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处理残疾问题,并:

(a)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采用单一的残疾定义,并利用《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b)按照《残疾人战略(2021-2030年)》确保环境无障碍,并提高全纳教育的质量;

(c)加强对残疾的早期识别和适龄的康复干预措施,改善面向残疾儿童父母的信息宣传,并制定支持残疾儿童向成年过渡的方案,帮助他们开始独立生活;

(d)让残疾儿童更容易获得社区服务,特别是获得保健和康复服务、利用交通工具、参与休闲和体育活动,以促进他们融入社会;

(e)加强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助,使儿童能够在家庭环境中成长,并为被剥夺家庭环境的残疾儿童制定基于家庭的照料方案;

(f)组织系统和全面地收集残疾儿童的数据。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通过《学生保健法》,在小城镇、农村地区和学校开设新的牙科诊所以及开展营养研究和采取其他旨在提高学校食物标准的措施。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有越来越多的儿童从围产期开始出现先天性疾病和状况;

(b)癌症导致儿童死亡率不断升高;

(c)需要缓和医疗的儿童人数越来越多,而提供的财政支助不足;

(d)社会上和经济上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罗姆儿童,可选择和获得的专科门诊服务有限并且等候时间长,特别是在新生儿治疗、儿科治疗和牙齿矫正治疗方面;

(e)有越来越多的父母拒绝让子女接受标准常规免疫接种;

(f)出现了医院感染现象和耐药菌株,并对儿童健康产生了影响;

(g)对母乳喂养的监测和信息不足,国家也没有提供财政支助以推广母乳喂养;

(h)儿童肥胖症发生率高,儿童饮食不健康,缺乏水果和蔬菜。

3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8,建议缔约国:

(a)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和覆盖面,以确保妥善筛查、发现和及时干预任何针对母亲和儿童的并发症,并将面向父母的适当咨询服务纳入整个怀孕周期;

(b)让儿童和青少年更容易获得癌症治疗,提高医生、儿童和家长对癌症早期征兆的认识,改善获得治疗的机会,并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使人们能负担得起治疗;

(c)确保提供稳定的财政支助,用于为儿童提供缓和治疗;

(d)确保全国所有儿童,包括社会上和经济上处境不利的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都可选择和平等地获得优质的专科门诊服务,特别是新生儿护理、儿科护理和牙齿矫正;

(e)采取措施提高免疫接种率,包括开展宣传免疫接种的例行活动,并确保卫生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接受培训,以便开展儿童工作并与儿童的父母和家人建立有效沟通;

(f)处理儿童医院感染高发的问题以及耐药菌株对儿童健康的影响;

(g)加强支助,包括财政支助,以推广母乳喂养的最佳做法,并监测《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实施情况;

(h)处理儿童肥胖问题,包括倡导健康饮食,每天摄入水果和蔬果及进行锻炼。

精神健康

35.委员会注意到,有越来越多青少年患上抑郁症、焦虑症和压力症,往往与学校有关,并且有越来越多有自杀倾向的青少年被送入精神病院,而缔约国的儿童心理学家和精神科医生数量不足。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对儿童自杀的根源进行研究,并在该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制定预防自杀的战略,特别关注儿童,重点在于减轻压力,改善心理健康,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体育活动,并加强社会保护和社区服务,同时考虑到其他国家实施的最佳做法;

(b)为心理保健服务和方案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医疗专业人员,包括足够数量的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学家和精神科医生,以及足够数量的可用于住院治疗的床位,以满足儿童需求。

青少年健康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物质滥用所作的努力,以及在国家防范毒品方案和国家预防和解决酗酒问题方案下采取的各项措施。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5和5.6,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扩大家庭生活义务教育课程的范围,使青少年有机会接受全面、适龄、基于科学和无性别成见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包括关于预防少女怀孕和高风险性行为的信息,以及关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以及预防和治疗性传播感染等问题的信息;

(b)确保儿童有充分机会获得专门响应少女、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需求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

(c)确保青少年能够随时获得各种现代避孕药具以及相关信息和服务,包括紧急避孕;

(d)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再属于犯罪,并确保少女能够获得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考虑;

(e)培训卫生专业人员,以支持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

(f)加强措施,防止青少年使用烟草、酒精和毒品,并为有需要的青少年提供康复服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和环境健康的影响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青年气候理事会和青年生态理事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9和13.3,敦促缔约国:

(a)按照符合《巴黎协定》所载国际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和最后期限,采取紧急减缓措施;

(b)逐步取消对煤电厂的资助,加快向可再生能源转型;

(c)加快实施国家空气保护方案;

(d)将儿童的权利和参与置于国家和国际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战略的中心;

(e)评估煤电厂和运输业的空气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以之为基础设计一项战略,配以充足的资源,以补救这种情况,并严格监管所允许的空气污染物最大排放,包括私营企业产生的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f)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这一主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从而提高儿童对该主题的认识和准备。

生活水准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推出了儿童保育福利,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境内的所有儿童,特别是处境最弱势的儿童享有适当和可持续的生活水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运用多层面的儿童贫困方法衡量儿童贫困状况和制定国家减贫战略,特别关注处境脆弱的儿童和家庭,并配以适当的预算用于实施这项战略;

(b)加强面向单亲独生子女家庭、残疾儿童的父母以及无父母照料的儿童的支助方案;

(c)按照《公约》第27条第4款,制定并执行儿童抚养费追索机制。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9.委员会欢迎在《波兰罗姆人社区融入方案(2014-2020年)》下开展的各项活动,特别是为98%的罗姆学生配备学习用品,将面向3岁以下儿童的日托机构增加一倍,以及限制学前教育费用,同时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5,建议缔约国:

(a)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教育系统体制改革如何影响了班级规模、上学路程和学生之间的平等;

(b)确保儿童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疫情下能够接受教育,特别是为此加强新的学习方法以及在学校和家中提供更好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c)采取措施改善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包括他们参加课外活动的机会;

(d)延长罗姆人社区融入方案,并加强措施,促进接纳和保持罗姆儿童特别是罗姆女童接受教育,包括为此提高罗姆人社区对教育重要性和学校登记要求的认识;

(e)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患有自闭症、阿斯伯格综合征和注意力缺陷/多动症的儿童,都有机会接受全纳教育,包括为此:(一) 培训和分配必要数量的专门教师和助理,为残疾儿童提供个人化支持,以保持他们接受全纳教育;(二) 提供辅助技术和设备;(三) 制定个人化教育计划;(四) 确保在学校基础设施以及体育和休闲场所、学校交通和培训方面提供合理便利;

(f)提高教师培训质量;

(g)处理学生和教师仇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学生和教师的行为,特别是涉及宗教课的这种行为;

(h)扩大学前教育的覆盖面,特别是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协助地方主管机构建立“其他形式的学前教育”,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师的专门培训并缩小班级规模;

(i)增加资金和措施,接纳罗姆儿童进入其他儿童的幼儿园就读,而不是出资为罗姆儿童开设单独的幼儿园。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0.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障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以及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安全、无障碍、包容、公共交通可及和适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处理家庭作业过多导致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娱乐活动以及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机会受限的问题。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

41.委员会回顾保护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法院在所有涉及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包括涉及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的情况下,始终坚持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并确保法院在裁决中表示这一点;

(b)确保不将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和有儿童的家庭安置在有看守的拘留中心;

(c)确保在所有涉及儿童的决定中,包括在行政程序中,对儿童的意见予以应有的考虑,并向有移民背景的家庭提供支助,防止家庭离散;

(d)建设主管机构在庇护程序和移民相关程序中确定和适用儿童最大利益的能力;

(e)按照国际法,确保一旦有孤身儿童或离散儿童跨越国际边界,即迅速通知儿童保护机构并指派其参与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程序,包括为此对边境官员进行培训,涉及儿童权利以及对儿童问题敏感的程序,例如防止家庭离散的程序;

(f)如发生家庭离散,让家庭团聚;

(g)确保所有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包括无证儿童和离散儿童,得到适当的保护,以他们理解的语言被告知他们的权利,能接受教育和获得保健,包括社会心理支助,并获得口译和免费法律援助;

(h)制定面向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的全面的转介、个案管理和监护框架;

(i)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少数群体的儿童

42.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消除阻碍罗姆儿童获得社会服务、利用重返社会方案和接受教育的障碍;

(b)加强校内罗姆助理的作用和能力;

(c)确保出版和分发面向缔约国境内乌克兰少数民族儿童的教科书和教材;

(d)确保可以取得少数群体语言的学校证书。

街头儿童

43.委员会参照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街头儿童都能得到适足的照料和社会支助。

买卖、贩运和绑架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国家行动计划(2019-2021年)》,该计划规定了一些措施,例如执行一项行为守则以保护儿童免受旅游业中的商业化性剥削,并制定一项面向贩运人口活动受害儿童的支助和保护方案。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更多地识别出性剥削和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特别是处境脆弱儿童,例如孤身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或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

(b)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涉及识别出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并将他们转介给适当的服务机构;

(c)向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提供专门符合其需求的服务,并确保将所有受害儿童转介给适当的服务机构;

(d)分配适足的资源用于落实上述建议,并向从事贩运活动受害儿童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财政支助。

儿童司法

4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法律中规定的儿童进入刑事司法系统的最低年龄不统一,从13岁至15岁不等,这违反了《公约》第40条第3款(a)项;

(b)对于17至18岁的儿童,可用与对待成年人相同的方式进行刑事诉讼;

(c)儿童可因实施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身份罪或因“道德败坏”而进入司法系统;

(d)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可被剥夺自由,并且剥夺自由与限制自由在概念上不够明确;

(e)有许多儿童在惩教程序之前和期间被长期拘留在青少年收容所内;

(f)对于儿童证人或儿童受害人,未满15岁者和已满15岁者在听审中享有特殊保护条件不同。

46.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使该国的儿童司法系统充分符合《公约》,并:

(a)适用15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未满这一年龄的儿童,不能在刑事法律诉讼中追究其责任,也不能将之拘留在儿童或青年拘留中心内;

(b)将儿童司法系统的年龄上限提高至18岁;

(c)确保从法律中删除所有身份罪,对于儿童的不良行为,若该行为在儿童已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会被视为犯罪,则应在出现最初迹象时,加强采取儿童友好的、多学科的应对措施;

(d)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即青少年收容所的最长拘留时间为三个月,并设立在例外延长这种拘留的情况下的法律保障,明确限制延长的最长期限;

(e)提倡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优先采用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监禁刑罚;

(f)确保仅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确保剥夺自由的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进行复核,以期予以撤销;

(g)对于罪行的儿童证人或儿童受害人,确保所有此类儿童无论年龄大小,在听审中均享有特殊保护条件,例如必须有心理学家在场,只进行一次听审,以及在专门准备的房间内进行听审。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参照《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准则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在《刑法》中对“儿童卖淫”和“买卖儿童”作出定义,并确保明确保护15岁至18岁儿童免遭色情制品和卖淫中的性剥削;

(b)加强为《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及心理、医疗和社会支助;

(c)加强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进行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有系统的培训,以更好地识别出受害者并将之转介给适当的服务机构;

(d)为此类剥削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适足的支助和康复服务,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补偿和补救;

(e)将法人责任条款写入《刑法》,并确保对在缔约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或进行管理的工商企业(特别是旅游业企业)进行法律问责。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在申请国际保护的人员中识别弱势群体成员的制度的资料,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向经此类程序识别出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援助,以利其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b)确保所有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各国军事人员接受关于尊重儿童权利的培训,特别是在武装冲突背景下。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和诉诸司法。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d)《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方面与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合作,并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这些机构的儿童权利战略。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7月6日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

54.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