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6/D/350/200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Restricted*

4 July 201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1年5月9日至6月3日

决定

第350/2008号来文

提交人:

R.T-N.(由苏黎世庇护辅导中心的Kathrin Stutz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08年8月5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1年6月3日

事由:

申诉人可能被遣回刚果民主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有充分理由相信,如驱逐到另一国,申诉人可能遭受酷刑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六届会议上

作出关于

第350/2008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R.T-N.(由苏黎世庇护辅导中心的Kathrin Stutz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08年8月5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1年6月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由R.T-N.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350/2008号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所作的决定

1.1 申诉人R.T-N.先生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公民,1970年12月25日出生,现居瑞士。他认为,如果瑞士将他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Kathrin Stutz律师(苏黎世庇护辅导中心)代理。

1.2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3款于2008年8月18日将来文转交给缔约国。同时,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议事规则第114条(原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在审议此来文时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

提交的事实

2.1 申诉人为刚果民主共和国人,一向住在金沙萨,他是当地的基督教青年人争取变革小组的积极成员。2004年5月,他曾发表言论,以便在选举之前提请年青人注意和告知他们总统约瑟夫·卡比拉并不是刚果人。为此,他于2004年7月15日被捕,妻子被强奸。三天后,他被审问,并在当晚被空运至加丹加监狱(位于津巴布韦边境附近)。申诉人与一名官员串通,于2004年9月13日越狱,并在4天后离开该国。后来他的妻子告诉他,他已被通缉。

2.2 2004年9月20日,申诉人坐飞机抵达瑞士,并在同日提出庇护申请。2006年9月17日,瑞士红十字会问他是否愿意在瑞士法语电视台结合2006年9月26日庇护和外国人的新法律的投票,报导苏黎世州强制措施的节目中作证。申诉人同意公开作证,因为记者告诉他报导仅在瑞士播放。在报导播放后不久,他接到了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电话,因为TV5转播瑞法台播放的新闻节目,TV5也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播放。与此同时,申诉人之妻与女儿逃至津巴布韦,两人于2007年12月取得难民身份,受难民署之保护。

2.3 申诉人精神开始出现问题,因他居住刚果民主共和国期间的遭遇,庇护程序一拖再拖以及他妻子的境况,她与女儿以难民身份住在津巴布韦。他于2005年2月17日到沃州大学医院精神病科门诊急诊,病因是反复作恶梦和精神极为焦虑。他因精神疾病定期向Zentrum Hard精神病院附属的Bülach社会精神科的医师求诊。根据申诉人的要求、由苏黎世大学医院精神科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了医疗报告,病理症状与申诉人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接受治疗的证词一致,从临床观点看属实,毫无疑问申诉人患严重的创伤后精神焦虑症。报告确认了创伤后精神焦虑的诊断。

2.4 2004年9月20日,申诉人在抵达瑞士后,即在苏黎世机场过境区提出庇护申请。联邦移民局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决定,拒绝批准申诉人进入瑞士境内,理由是所指称的事实难以相信。2004年10月26日,联邦庇护上诉委员会(后由联邦行政法庭取代)宣布申诉人的上诉不可受理,理由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付诉讼费保证金。2005年1月11日,申诉人要求重新审查对他作的决定。2005年1月27日,联邦移民局拒绝了他的要求。2005年3月9日,联邦庇护上诉委员会宣告对该决定提出的上诉不可受理,理由是迟交规定预付费。2005年3月17日,申诉人再次向联邦移民局提出申诉,该局于2005年3月24日拒绝了其申请。他就这项决定提出上诉,联邦移民局于2006年12月6日取消了其2005年3月24日的决定,理由是申诉人提出在他逃离出国后存在主观的动机,这些动机在第二次庇护申请过程中应得到审查。

2.5 联邦移民局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决定,根据1998年6月26日瑞士联邦庇护法第32条第2款,不受理第二次庇护申请。联邦行政法庭(原联邦庇护上诉委员会)于2008年2月1日驳回了申诉人就这一决定提出的上诉,理由是,申诉人提出的新证据无法推翻之前各司法机关作出的结论。2008年4月8日,申诉人向联邦移民局提出复审要求,该局由于权限问题,将其要求移交联邦行政法庭审理,后者亦于2008年6月20日加以驳回。申诉人须在2008年2月19日之前离开瑞士。他提出了复审申请并要求采取临时措施,联邦行政法庭于2008年6月20日驳回了复审申请,因而也同时拒绝采取临时措施。自此,他随时可以被驱逐出境。

申诉

3.1 申诉人认为,他若被驱回原籍国,将面临遭到酷刑的风险,因而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作为基督教青年争取变革小组的积极成员,负责就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选举问题举办三次会议,会中他提醒基督教青年,约瑟夫·卡比拉不是刚果人。由于发表这一说法,他在逃离本国之前,遭到两个星期的酷刑和监禁。申诉人认为,他离国之前的事件以及2006年9月26日他在瑞士法语电视台的一个关于庇护申诉的节目中公开作证,意味着一旦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遭到酷刑的风险。申诉人还称,他妻子本人曾被强奸,因而到第三国寻求庇护。

3.2 申诉人援引了大赦国际2008年的年度报告,报告称,由于政治和军事局势紧急,引发了在金沙萨和下刚果省的暴力冲突。安全部队和武装团伙在全国各地非法杀人、任意逮捕和拘留、施加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对象主要是被视为政治反对派的人员。申诉人因此认为,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情况符合《公约》第3条第2款所指的情况,即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申诉人坚持认为,拘留中存在一贯的酷刑,尤其是被视为政治反对派的人员遭到酷刑。

3.3 申诉人为了证明其指称,提交了一份由刚果国家警察发出的通缉公告;“卫星报”的摘要,其中提到2004年7月17日发出了寻找申诉人下落的公告,Clément Konde指挥官发出的分别传唤申诉人妻子和基督教青年争取变革小组主席的两份通知书副本;国家情报局2004年11月10日发出的通缉令;“Palmares报”2006年9月6日报纸中的一版,其中指出金沙萨小组协会主席已失踪,并指出协会在申诉人失踪后曾进行过交涉。除了这系列文件外,还附上一封信,证明TV5转播了瑞士法语电视台所播放的涉及申诉人的节目。申诉人还附上了他到瑞士后由心理医生或治疗师所开列的关于其健康状况的医疗报告副本。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09年2月18日,缔约国就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提出了意见。缔约国扼要回顾申诉人所提出的事实,强调申诉人除了说他的健康恶化之外,未向委员会提交任何新证据。缔约国就此回顾司法机关、尤其是联邦行政法庭从2008年2月1日至6月20日所作出的各项判决均已按情况审查过申诉人的情况,因而申诉人所提出的论点无法对审查工作提出质疑。缔约国在来文中还强调,申诉人未能解释瑞士当局明确就其指称所提出的不一致和自相矛盾之处。

4.2 缔约国忆及《公约》第3条的规定,并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和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6项及其后各项规定申诉人必须证明自己如被遣返回原籍国,则有遭受酷刑的现实、严重的人身风险。缔约国注意到,该规定意即所称事实不应仅为简单的怀疑,而应表现为严重的危险。缔约国接着对照各种因素,以评估申诉人境况所面临风险,承认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情况令人担忧。然而,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及上述一般性意见,申诉人国家的情况本身不足以构成足够的理由,可以做出申诉人若被驱回,会面临遭到酷刑的结论。

4.3 关于申诉人遭酷刑的指称,缔约国指出,指称是向委员会提出的,但未详细说明。在这方面,提出的唯一证据是,两份日期分别为2006年9月27日和2007年8月30日的医疗报告,联邦移民局2007年7月12日的决定和联邦行政法庭2008年2月1日的判决均已考虑到这些证据。缔约国强调,申诉人在提交上述两份医疗报告之前,从未向瑞士当局提到遭到酷刑的指称。因此,申诉人是在2007年3月28日被询问第一份医疗报告时才提到遭到酷刑的指称。缔约国还说,两份报告是根据病人的说词起草的病史,无法为指控的事实提供证据,尤其是就申诉人遭到虐待的情况和理由,或者是施虐者而言。报告也未提到身上有遭到酷刑的痕迹。

4.4 缔约国对医师所诊断的精神问题并不表示质疑,但指出,报告未能证明病人所称的精神疾病病因,主治医生认为是其他原因。报告表明,事实上申诉人因与家人分离和在瑞士的身份不确定而痛苦不堪。缔约国还称,申诉人所遭受的病痛程度不够严重,无论如何不足以构成将其遣返的障碍,尤其是他回国后仍可以向当地医生求诊,并在必要时,要求经济援助。缔约国因此赞同国内司法机关的分析,并认为医疗报告无法证明指称的事实的真实性,因此,无法构成作出一旦回原籍国会面临酷刑的具体风险的结论的理由。缔约国还称,申诉人妻子于2008年4月17日向瑞士驻津巴布韦大使馆提出的庇护申诉未提到、总而言之未明确提到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遭到酷刑或暴力行为。缔约国最后称,档案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证明申诉人过去曾遭到酷刑。

4.5 关于申诉人是否在原籍国内或原籍国外从事政治活动的问题,缔约国指出,申诉人自称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基督教青年争取变革小组的主持人。然而,关于该小组的文件(尤其是会员证)和教区负责人的证书确认申诉人曾在2004年主持“全国选举”这一主题的辩论,但未能证明存在遭受酷刑的实在的具体风险。缔约国提到了瑞士联邦援助难民组织2005年3月24日的一份文件,该文件是由申诉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该文件转交给该组织的目的是,请其对申诉人的案件提供信息和意见。该组织确认,宗教团体成员、如上述小组的成员未遭到迫害,它还称,对申诉人的说词的真实性有点怀疑。缔约国还称,约瑟夫·卡比拉的籍贯几年来,不论是在总统竞选之前或期间,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卡比拉在2006年10月29日获胜之后,他担任刚果民主共和国总统的职位不但得到确认,而且也取得了他原先无法得到的合法地位。缔约国强调,申诉人未解释目前他为何仍因反对派在竞选前普遍使用的说法而遭到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通缉,反对派目前在刚果议会中已有代表。

4.6 在瑞士,申诉人于2006年9月17日在瑞士法语电视台的一项报导中作证,所涉的是强制性措施这一主题,这是一个结合关于庇护法的投票播放的节目。他在这一节目中,他未声称发表过批评刚果政府的言论。他也未提供促成他申请庇护的事实原因的信息。通过这项节目,他本国政府获知他向瑞士申请庇护,仅根据这一事实,无法作出他若回国,会面临酷刑的真正和具体风险的结论。缔约国还说,申诉人未能证明,在瑞士法语电视台和TV5播出节目后,他接到过任何信息和电话。缔约国也赞同联邦行政法庭的意见(2008年2月1日的判决,第6.2段),一般真正遭到迫害和威胁的人是不会广播节目中公开作证的。因此,这一行为无法支持申诉人是可信的。

4.7 缔约国认为,除了上述各种理由之外,其他因素表明申诉人的指称不可信。国内司法机关已分析了这些因素。缔约国提到了其中一些:申诉人抵达瑞士时出示假身份证以及含有伪造客观证据的红十字会身份证试图欺骗瑞士当局。2006年年底,申诉人也曾持用他人的居留证(C类居留证)试图前往法国。这些事实已足以对申诉的可信性表示质疑。

4.8 申诉人于2005年1月11日申请复审以及于2005年1月27日向庇护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申诉人提交了一份新闻公报以及一份寻人启事,后者出现在www.societecivile.cd网站上,表示“采取行动,反对侵犯弱势者权利委员会”正在找他。该会主席Crispin Kobolongo在2005年2月18日给申诉人律师的一封信中确认,基督教青年争取变革小组通知他说申诉人被绑架。据此,该委员会询问了小组主席和申诉人的妻子。后者确认了申诉人被绑架,同日她被强奸,此后他先生即失踪。由于调查申诉人下落的工作毫无结果,才会发出寻人启事和新闻公报。然而,申诉人家人、尤其是其妻和叔父,于2004年9月底、10月初在申诉人在苏黎世机场软禁期间,曾通过手机、传真和信件与申诉人联络,因此知道他的下落。缔约国的结论是,申诉人之妻除了为支持申诉人在瑞士的庇护程序而取得证据之外,否则完全没必要发表该启事。申诉人自己在2005年提供上述证据这一事实,而在启事和公报刊登至少两个星期之前还与妻子通过电话,使人们对申请人及其亲人的可信性更加质疑。

4.9 申诉人在其2005年1月27日上诉中,亦提供了刊登于“卫星双周刊”2004年10月22日一期的失踪启事,其中其亲属要求读者将一切关于可以寻得申诉人的信息通知他们或警方。缔约国认为,其亲属为了易于找到申诉人而要求报刊读者与警方合作,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缔约国注意到,国家情报局2004年11月10日的通缉令亦遭到篡改,它强调称,2004年9月19日的通缉令以及2004年9月26日传唤通知(要求申诉人之妻第二天10时30分到警局)的证据价值极低。这两份文件即使是由Clément Konde签署的,但是是先后在一个星期内发出的,而日期恰好都在通常是非工作日的星期日。缔约国指出,瑞士当局一般对传唤(大部分是传真)和报刊或互联网的文章的证据价值表示怀疑。它还指出,在金沙萨只要肯花钱就很容易取得这类文件。

4.10 申诉人在2008年4月8日的复审申请中,指出他与妻子失联数年之后,终于在2008年3月找到她的下落。据称,她告知申诉人,她于2005年离开金沙萨,刚果当局在对她进行通缉,使她陷入危险之境地。她在2007年离开刚果民主共和国前往津巴布韦申请庇护之前,大部分时间与父母居住在该国中部。联邦行政法庭认为,鉴于申诉人妻子很容易就找到了她丈夫失踪后与她丈夫有联系的人,因此完全失去联系以及申诉人被告知其上诉即将有结果之后数天才与妻子联络上的说法毫无说服力。

4.11 缔约国最后指出,难民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也赞同联邦移民局在第一次庇护申请程序中对于申诉人缺乏可信性的评估,2004年9月27日就此案件向该署寻求咨询意见。难民署认为,从提交的文件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权情况的角度来看,申诉人显然在其原籍国不会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

4.12 关于申诉人提交委员会并转送缔约国的2009年1月22日的医疗报告,缔约国指出,与申诉人提交的前几份报告一样,病历所述的事实完全以申诉人的陈述为依据,报告未能证实申诉人所指称的精神病的病因(创伤后焦虑、忧郁症)。缔约国认为,这些症状可能是由其他病因所造成的,如申诉人与其家人分离后在瑞士的身份不定等因素。此外,从医疗报告可以看出,申诉人所陈述的一些事实与他申请庇护时所提出的事实不相符。例如,他称,第一次听说他妻子遭到强奸。他从未提到他被用飞机从金沙萨转运至Katanga的Kasapa监狱。在他向联邦行政法庭提出复审申请时,申诉人称,他在与妻子失联之后,终于在2008年3月再与她联络上,而医疗报告所述的日期是2008年10月。这些矛盾和不一致之处对申诉人的可信性极为不利。最后,申诉人未能详细说明据称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所遭受的虐待的情况。因此,缔约国认为,2009年1月22日的医疗报告没有载列任何内容,可以据以作出申诉人一旦返回原籍国会面临风险的结论。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09年4月27日,申诉人指出,关于受到的酷刑,申诉人指出,关于他所受的酷刑,2005年3月4日和2006年6月1日的医疗报告表明,申诉人在接受初次治疗时即已称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遭到虐待。报告指出,申诉人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经历的事件对他造成创伤。申诉人亦提供了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边境都有哨岗的国家情报机构的通缉令副本。他还提到了三个教会确认他召开了会议。申诉人强调,缔约国迄今未对这些指称进行审查或提出听证。他还说,庇护程序的第一次听证是由一位无法取得申诉人信任的警察主持的。这位警察对待他的态度(威胁和下令脱衣服)使得申诉人感到他无法就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遭到酷刑自由表述。

5.2 申诉人坚持指出,他妻子在津巴布韦的庇护申请是以她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遭到暴力行为的证据为依据的。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普遍不安全的情况,申诉人强调,瑞士援助难民委员会的报告或许不能被视为与本案相关,因为报告未对基督青年争取变革小组和申诉人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活动进行调查。但申诉人仍强调,该委员会提到了以该小组名义从事反约瑟夫·卡比拉和政府政治活动的某些宗教团体的积极分子可能面临风险。申诉人还说,他一直参加在瑞士由正常和移居海外刚果人协会举办的活动。他是Ngwanda总统在法国的“Apareco”党的支持成员,该党总部设在巴黎。他还经常在团结爱国人士解放刚果党主持的“Kimpuanza”电台的节目中发言。但申诉人由于在瑞士的身份不明确,他的行动受到限制,尤其是在瑞士法语电视台以及后来在TV5播放的节目中已曝光了很多。

5.3 申诉人还称,基督教青年争取变革小组虽然知道他的下落,但一方面应了解权利方面的规定,以调查卡比拉政府的虐待行为,另一方面鼓励人权组织对这类侵权行为采取后续行动。关于“卫星报”所刊登的文章,它并不是为了提醒2004年7月的公报。当时,申诉人家属尚未接到他被绑架的通知。当申诉人妻子在2004年9月获知他丈夫已前往瑞士时,她未能通知该报,她丈夫当时还被拘留在苏黎世机构。

5.4 申诉人还认为,缔约国所质疑通缉令的问题,鉴于文件的敏感性和紧迫性,在周日下达这种命令是可能的。若文件是预谋伪造的,第二份文件应会修正第一份文件所犯的错误。申诉人还指出,他自2005年5月或6月起,他妻子离开金沙萨之后即与她失去联络,一直到2008年3月在苏黎世红十字会的协助下才再与她联络上。最后,关于难民署的立场,申诉人认为,该联合国机构不应只考虑由联邦移民局提交的文件。申诉人最后回顾,在第一次庇护程序中,他被要求在提出申请后的两个星期内提交支持其申请的证据。对于逃亡的人来说,这一期限是难以遵守的。

各当事方的补充意见

6.1 2009年5月14日,缔约国对申诉人在其评论中的指称和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评论。关于申诉人妻子向瑞士驻津巴布韦大使馆提出庇护申请一事,缔约国强调其申请已在2008年8月19日被拒,联邦行政法庭未收到就这一决定提出的上诉。此外,申诉人妻子并未提交支持其庇护申请的证据。她也未利用就联邦移民局2008年6月27日关于其申请的预先通知发表意见的机会。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06年6月1日的医疗证书,其中确认申诉人曾于2004年就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遭到暴力行为向一名医生求诊,以及关于申诉人据称是“Apareco”党的支持成员和他经常在Kimpuanza电台发言的信息。缔约国指出,这两项信息在国内程序中从未提交瑞士当局,但无论如何这些信息没有说服力,因为证书无法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而申诉人自称参加“Apareco”党这一事实也不会造成申诉人若被遣返原籍国会面临风险。

6.2 2009年5月19日,申诉人通知委员会他于2009年4月24日被苏黎世警察逮捕,尽管缔约国自2008年8月19日起暂时停止执行遣返令。虽然当时州移民局尚未下班,因此可以进行行政核查,但申诉人仍被逮捕并拘留了四天。直到2009年4月28日,才先由检察官接着由调查法官进行了核查,证实申诉人在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后,居留瑞士是合法的。

6.3 2009年6月19日,申诉人通知委员会,他妻子健康恶化,津巴布韦Harare中央医院开具的医疗报告证明她亦患上创伤后焦虑症。

6.4 2009年7月10日,缔约国对申诉人于2009年5月19日递交的指称作出了评论。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是在警察检查身份证时被逮捕的。他被怀疑在瑞士非法拘留,他被拘留的原因是违反外国人法的刑法规定,而不是为了执行遣返。他被移送苏黎世-利马特检察署。2009年4月27日,苏黎世区法院的唯一法官拒绝对申诉人进行审前拘留,因为2008年8月18日委员会已要求执行临时保护措施。申诉人立即被移送苏黎世州移民局,该局第二天将他释放。总而言之,州当局若无联邦移民局的命令是不会执行遣返的。因此,申诉人绝不会面临遭遣返的风险,这些因素与委员会审理的来文的内容无关。

6.5 2010年10月19日,申诉人提请委员会注意他的处境危急,他住在一个紧急援助中心,随时可能遭到警察任意逮捕和不断的检查;经济状况紧张,因为紧急援助每天仅提供10瑞郎的救济金。申诉人还通知委员会,已提出申请严格居留证(基于人道主义考虑的居留证),但在委员会审理本案期间,该项申请无法处理。申诉人重申,刚果政府无法保障刚果公民行使其权利,最近移居比利时的积极分子Armand Tungulu和Floribert Chebeya Bahizire先生遭谋杀以及Fidèle Bazana Edadi先生失踪即为证明。

委员会的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没有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已经和正在审查此事。

7.2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国内补救办法已用尽,且缔约国未质疑该来文的可受理性。据此,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在考虑到所有各方提交的资料的情况下,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必须确定的是,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该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不得将此人驱逐或遣送到该国。

8.3 关于申诉人涉及第3条的指称,委员会必须兼顾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申诉人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存在公然、严重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这种分析的目的是要确定,申诉人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风险。据此,某个国家存在严重、公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并不足以构成确定某人被驱返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原因;必须还存在其他理由,以证实当事人个人将会面临危险。

8.4 委员会回顾关于结合第22条落实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虽然不必证明风险“极有可能发生”,但这种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和现实存在的。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其以前的决定中确定遭受酷刑的风险必须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关于举证责任,委员会回顾,申诉人一般有义务提出有据可查的论证,评估酷刑风险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

8.5 委员会认识到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权情况很差,指出缔约国承认该国的情况令人关注。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申诉人于2004年9月第1次申请庇护之后提出的指称的可信性表示怀疑,以及注意到缔约国提到2004年9月30日的难民署信件,其中难民署认为,从提交的文件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权情况来看,申诉人在原籍国显然不会遭到迫害。

8.6 在评估本案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断言,他作为基督教青年争取变革小组的协会的积极成员,负责就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总统大选问题举办了三次会议,会上他提请基督教青年注意主要竞选人约瑟夫·卡比拉并不是刚果人;由于这一发言,他被逮捕、审问,然后转押入Katanga监狱,他在狱中被施加酷刑;两个星期后,他越狱,逃离刚果(金),前往瑞士。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申诉人,他在被捕时,他的妻子遭到强奸,但在几年后,她也逃离刚果(金)前往津巴布韦。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他在瑞士法语电视台的一个节目中公开作证,TV5电视台转播了该节目,以及他在“Apareco”党中的政治活动以及在“Kimpuanza”电台的发言的一系列活动造成一旦被驱返原籍国他将面临酷刑风险。最后,委员会注意到这一信息,即2005年以来开具的一些心理治疗的医疗报告证明申诉人患上创伤后焦虑症,确认了在刚果(金)期间所受到的创伤。

8.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争辩称,申诉人提供的医疗报告完全是根据申诉人的说法的病历开具的;这些报告无法证明指称事实的真实性,尤其是就虐待情况、动机和施加虐待者的身份而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不质疑诊断出的精神病,但对精神病及其病因的因果关系表示怀疑;这些医生认为精神病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例如申诉人与家属分离以及在瑞士的身份不定等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申诉人指称的事实的可信性表示怀疑,这些事实是他自认若被遣返刚果(金)可能遭到酷刑的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未能提供他在刚果(金)遭到酷刑的详细情况,各种文件、如通缉令和报纸文章等缺乏证明价值;申诉人关于他离开刚果(金)后与他妻子的联络情况的证词相互矛盾。

8.8 委员会根据各当事方提供的资料指出,申诉人未能证明造成他离开原籍国的事件以及他到瑞士后所发生的事件与他若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可能面临酷刑风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事实上,申诉人未提供任何要素,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基督教运动、如基督教青年争取变革小组关于约瑟夫·卡比拉不是刚果人的发言会造成刚果当局在数年之后对发表这些言论者施加酷刑的后果,何况反对派对同一问题已进行过广泛的讨论。申诉人也未提供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被拘留期间遭到酷刑的详细情况;也未能证明他在瑞士法语电视台和电台的节目中现身会造成一旦返回原籍国他将面临酷刑的风险。委员会回顾,申诉人妻子遭遇到的悲惨事件并不意味着申诉人本人会面临真正的、针对个人的和可预见的风险。

8.9 委员会考虑到了提交给委员会的所有资料认为,申诉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他一旦被驱逐回原籍国,他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实际和可预见的风险。

9.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决定通过时有法文(原文)、英文和西班牙文本。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俄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