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6/D/336/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7 July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1年5月9日至6月3日

决定

第336/2008号来文

提交人:

HarminderSinghKhalsa等人(由律师WernerSpirig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08年2月18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11年5月26日

事由

申诉人被瑞士驱逐回印度

实质性问题

遣返回原籍国后遭受酷刑的风险

程序性问题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六届会议上

事关

第336/2008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Harminder Singh Khalsa等人(由律师Werner Spirig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08 年2月18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成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1年5月26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Werner Spirig代表Harminder Singh Khalsa等人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336/2008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申诉人Harminder Singh Khalsa先生及其家人、Jasvir Singh 先生和Dalip Singh Khalsa先生,锡克族印度公民,提交申诉时居住在瑞士,瑞士已下令其离境返回印度。 申诉人称,将其从瑞士驱逐回印度将构成瑞士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的行为。他们由Werner Spirig先生代理。

1.2根据《公约》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委员会于2008年2月25日发出普通照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提出该件申诉事宜。同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原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案件时,不得将申诉人驱逐回印度。2008年3月4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案件时,不会将申诉人驱逐出境。

申诉人提供的事实

2.1Karan Singh和Jasvir Singh是1981年9月29日劫持印度航空公司飞新德里和斯利那加(克什米尔)航班飞机到巴基斯坦拉合尔的五人之一。他们通过这次行动来抗议逮捕SantJarnailSinghBhindranwala先生,他是为建立锡克国家而奋斗运动的领导人,他们还抗议印度保安部队杀害了36名锡克人。此一事件发生时,Karan Singh和Jasvir Singh都是希望另行建立锡克国家团体的成员,这些团体分别是全印锡克学生联合会和卡尔沙党。

2.2Dalip Singh Khalsa和Harminder Singh Khalsa是1984年劫持印度航空公司一架飞机到巴基斯坦的九人之一,其目的是回击印度军队对锡克圣城Amritsar的攻击,并提请国际社会关注成千上万无辜者被杀害的问题。这一团体属于印度锡克学生全国联合会。

2.3这两架飞机的乘客无人受伤。巴基斯坦警方逮捕了申诉人,他们在拉合尔特别法庭受审。1986年1月,Dalip Singh Khalsa和Harminder Singh Khalsa被判处死刑,但在贝娜齐尔·布托夫人担任总理职位后颁布大赦后其刑期改判为终身监禁。Karan Singh和Jasvir Singh被判处终身监禁。1994年底,申诉人全部被释放出狱,并被勒令离开该国。他们离开巴基斯坦,前往瑞士,在1995年抵达时立即申请庇护。

2.4在瑞士,由瑞士联邦难民事务办公室审理了申诉人的申请,但在1998年7月10日驳回其庇护申请。申诉人提出上诉,瑞士庇护问题委员会于2003年3月7日予以驳回。自2003年3月7日至2007年12月19日,申诉人对否定庇护的决定提出几次请愿,要求重新审议,均被驳回。2007年12月19日,联邦行政法庭作出最后裁决,确认了拒绝给予庇护的决定,理由是,法庭找不到可以相信印度保安部队会把申诉人当作印度国家危险敌人的充分理由。

2.51995年以来,申诉人一直居住在瑞士,生活平和安静。其中两名申诉人已有家室,他们都是锡克社区活动的积极分子。Karan Singh是在瑞士建起的第一座锡克庙的长老。Harminder Singh Khalsa 先生是锡克庙的副长老。申诉人指出,在瑞士期间,他们一直参与政治活动,对此,印度当局非常清楚。Karan Singh作为观察员参加了日内瓦人权委员会第56届会议,但被迫提前离开,因为印度保安人员跟踪骚扰他。同时,他在印度的亲属受到警方骚扰。1998年,Harminder Singh Khalsa参加了一个会议,该次会议受到印度政府的反对,有关报道见诸报刊。2003年,在伯尔尼的一次反对印度政府的示威游行中,Karan Singh发表了反政府演讲。2007年,在新锡克教寺庙举办了一次人权会议,有两名申诉人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在联合国日内瓦大楼前进行了示威。此后,申诉人的父母受到警方骚扰,并被警告说,如果对他们的儿子组织反对印度政府集会的行为不加以制止,“后果将极为可怕”。

申诉

3.1申诉人指出,将他们从瑞士驱逐回印度将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因为他们的健康和生命将面临严重危险。他们称,因曾参与劫持两架印度飞机,印度安全机构仍会对他们提起公诉。为支持这一辩词,申诉人指出,1995年6月22日,印度中央调查局曾致函加拿大移民局,要求协助抓捕1984年劫机事件的两名参与者。

3.2 申诉人还表示,两名参与1984年劫机事件、已被巴基斯坦特别法庭在1986年宣告无罪并从狱中释放的人员,在1990年返回印度时,遭印度安全机构神秘处死。他们提交了两名死者亲属的书面陈述,并引用了瑞士庇护上诉委员会2007年3月7日对HarminderSinghKhalsa一案的判决,据称判决承认两名前劫机者死亡。

3.3申诉人还谈及K.S.先生一案,该人士也参与了1984年对印度民航班机的劫持事件,在印度监禁12年,被从狱中释放1个月之后,K.S.的尸体在Rajasthan一村庄的河沟内被发现,身上带有伤痕。经地方官员调查,结论是他在被扔至河沟之前,曾遭受酷刑。但调查未确定凶手身份,瑞士庇护当局认为K.S.先生死亡与本案情无关。

3.4申诉人指出,因为他们知名度很高,姓名经常见诸报端,有报道说他们的庇护要求在瑞士遭到拒绝,将很快被驱逐回印度,因此印度安全机构一直在竭力搜寻他们。他们指出,他们曾向瑞士当局提交了一份布告复印件,上面印有因恐怖活动遭通缉人员的照片,其中也有两名申诉人的照片,布告在他们的家乡(查谟)广为散发。他们还说,他们在查谟居住过的房屋遭到警方突袭。此外,他们还指出,在2005年8月25日一次电视采访中,印度反恐机构负责人呼吁政府应强烈要求将他们引渡回国。

3.5申诉人指出,因为他们过去曾参与劫机以及目前所从事的政治活动,作为希望建立独立锡克国家的人物,他们极为引人注意。他们指出,印度当局把他们视为威胁,大力搜捕他们,如果强迫他们返回印度,他们会立即被逮捕、遭受酷刑,甚至被杀害。申诉人提到人权观察组织2003年4月28日的信,其中描述了怎样利用新的反恐立法来对付他们。他们还提到大赦国际2003年5月7日的信,其中对他们返回印度是否安全表示关切。

缔约国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08年4月21日提出,不反对受理该项申诉。

4.2缔约国在2008年8月20日重申了有关事实,即申诉人加入全印锡克学生联合会和卡尔沙党、参与劫持飞机、对他们的刑事审判和判决。缔约国还证实申诉人庇护申请日期和随后上诉失败以及要求复审庇护申请。

4.3关于印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问题,缔约国指出,按照瑞士联邦委员会1991年3月18日的裁决,印度被列为不存在迫害问题的原籍国家。缔约国指出,这就造成一个推定,在庇护申请或要求推迟驱逐的过程中可以被驳回。

4.4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并未指控曾在印度遭受酷刑或虐待,而是作为证据处理,说明在类似情况下其他人遭受了酷刑。缔约国提到申诉人提出的例子,即他们其中两人在返回印度后被保安部队人员逮捕和杀害。缔约国认为,瑞士庇护当局已对这些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没有明确说明这些人死亡的时间及确切情况,而且上述事件是在18年前发生的。缔约国还认为,锡克教徒目前在印度的情况,特别是劫机事件其他参与者的情况表明,如果申诉人返回印度,没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就K.S.先生的案件而言,缔约国认为,提交的报告没有提供杀害他的动机或肇事者的情况及其就此所应承担的责任,因而申诉人将此归咎于印度当局也只能是假设。此外,上述事件发生在12年前,因此不能用来评估目前可能存在的风险。

4.5 缔约国指出,截至1993年,旁遮普邦的局势更趋稳定,经过自由选举,组成政府。缔约国指出,“打击恐怖主义和其他破坏活动法”颁布八年后予以废除。即使在1995年8月31日BeantSingh总理被暗杀后,该邦局势依然平静。截至1995年,旁遮普邦警方受到审查,最高法院裁令后,中央调查局针对警员展开1,000多项诉讼程序。1997年新当选的政府宣布,将针对有不良行为的警员采取措施,为受害者提供赔偿。

4.6 关于印有其照片的据称印度警方通缉的恐怖分子的布告,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向瑞士当局提供原件,而只是副本,据此无法确定布告是否确登有申诉人的照片。此外,布告没有日期,劫机二十年后当局仍会以这种方式寻找申诉人似乎不大可能。

4.7 关于申诉人为支持其指称即他们的名字和活动已为印度当局所知而提交的文章副本,缔约国认为,这类副本没有证据价值,认为在诉讼早期阶段,申诉人本可轻易取得原件提交给瑞士当局。

4.8 缔约国指出,即使印度刑事司法当局目前仍在寻找申诉人,这本身并非足以得出结论,认为他们会受到违反《公约》的待遇。印度司法系统是基于英国的模式,可以说具有独立资格。因此,申诉人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没有证据表明他们会因为自己的政治活动而处于不利地位。缔约国还指出,七名1984年参与劫持飞机的人被驱逐至印度,被判处终身监禁,但12年后被释放,从来没有受到迫害。 缔约国认为,许多锡克族武装分子回到印度,锡克教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正常化了”,如今锡克教被视为宗教少数,从有效的宪法保护中受益。此外,大量锡克教徒居住在不同的邦,从而除原籍地区外,亦可选择搬迁至印度邦定居。缔约国指出,印度现任总理即是锡克教徒。

4.9关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他们没有表明自己所参与的活动是要用武力推翻民主制度,而只是非暴力的政治活动。缔约国认为,这类活动受到《印度宪法》的保护,在实践中被容忍,不能成为害怕遭受违反《公约》待遇的依据。

4.10 缔约国认为,没有切实的理由担心申诉人返回印度会有遭受酷刑的真正、切实和针对个人的危险。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应该认定将申诉人驱逐回印度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申诉人的评论意见

5.1 2008年10月28日,申诉人指出,缔约国对他们提供的事实并未提出质疑,同时承认印度反恐警察或许在搜捕他们。但申诉人不同意缔约国所做的下述判定,即印度具备有效的刑事司法体系,能够对侵犯人权的警员提起起诉;自1993年以来,印度国内持不同政见者与西方民主国家的境遇相同;如果申诉人被警方通缉,没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可能会遭受酷刑;申诉人只是国外低级别锡克激进分子。

5.2申诉人重申,参与劫机事件的三名锡克男子在返回印度后遭印度警方杀害,对这一事实瑞士庇护上诉委员会在其2003年3月7日的裁决中予以承认。他们进一步指出,1999年至2004年期间,瑞士当局批准为至少六名与他们案件相似的印度锡克教徒提供庇护。申诉人认为,甚至巴基斯坦当局都认为印度安全部门将对申诉人施以酷刑并将其杀害,因此即使在释放申诉人之后也未将他们驱逐遣至印度。

5.3申诉人重申,他们遭警方通缉,印度反恐机构领导人曾在一次电视访谈节目中对此进行通告。申诉人坚称,向瑞士当局提交的布告并非伪造,上面印有其中两人当年参与劫机事件年龄时的照片。他们进一步指出,数名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从欧洲返回印度的锡克教徒曾就这两人的情况接受警方询问。

5.4申诉人坚称,他们在激进的欧洲锡克教徒社团中是知名人物。他们重申,印度媒体多次就其活动情况进行了报道。他们指出,2007年3月,有27个锡克组织在瑞士集会,编写了致联合国备忘录,申诉人之一曾作为大会发言人出席会议。2007年4月10日,两名申诉人作为锡克代表参加了与反恐中注意增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会面。申诉人称,印度当局希望将所有如他们一样的“锡克好战分子”和“铁杆恐怖分子”一网打尽,他们提到在名为“先驱”的网站上2006年10月2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称,被通缉的锡克恐怖分子藏匿在许多国家,包括瑞士;公告还援引了旁遮普警方负责人的讲话,表达其希望西方政府能够修订其“向此类人士提供庇护的早期立场”的愿望。

5.5申诉人称,警方羁押场所内实施酷刑和虐待以及法外处决问题一直普遍存在,并援引美国关于印度侵犯人权状况的《2007年国别人权报告》,报告称:“当局在审讯中经常使用酷刑,以敲诈钱财并作为即决处罚手段[……]”;“人权团体宣称,新颁布的法律并未减少羁押所内普遍存在的虐待或杀害现象”;“安全部队经常实施遇到就杀,以掩盖杀害被捕的来自巴基斯坦或其他国家的非克什米尔叛乱分子和恐怖分子的事实。[……]多数警察局未遵守最高法院2002年令,即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当局对警察局开展定期检查,以监测拘禁中的暴力问题”。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2009年2月17日,缔约国指出,根据申诉人的指控,并不能由此作出结论,认为一旦被驱逐回印度,他们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切实、针对个人的严重危险。即使印度当局有意逮捕申诉人,也不表示他们将遭受酷刑。针对申诉人提供的论据,即数名2006至2008年从欧洲返回印度的锡克教徒接受了警方关于申诉人情况的询问,缔约国指出,根据申诉人本人提供的上述人员之一的书面陈述,此人并未声称曾遭受酷刑。

申诉人的补充意见

7.2010年2月17日,申诉人还提交了关于某P.S.先生一案的其他文件,以支持其诉求,申诉人称,P.S.先生的情况与他们相似,也曾参与1984年劫机事件,在巴基斯坦服刑10年,后在加拿大居住15年,生活平和安静,但2010年1月26日被驱逐回印度之后,立即被逮捕,并被投入一所戒备森严的监狱,羁押条件极为恶劣。据称他正面临依据《国家安全法》所提出的指控。2010年4月7日,申诉人提交了一份德里警察专员《依据1980年国家安全法对P.S.先生实施拘捕理由》的报告,报告称,前者“对印度公民而言显然是危险人物”,“对国家充满敌意,他参与劫持飞机至拉合尔一事即可证明”,他是“一名孤注一掷和冷酷无情的刑事犯,其行为危害到国家安全及公共治安”,以及“他极有可能[……]再次从事类似犯罪活动”。该报告提到了两名申诉人的姓名(DalipSinghKhalsa和HarminderSinghKhalsa),称其为同谋犯。申诉人指出,显而易见,印度警方将指控他们犯有反政府罪。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8.2010年10月19日,缔约国指出,根据申诉人新提供的文件,并不能据此作出结论,即一旦被驱逐回印度,他们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切实、针对个人的严重危险。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并未说明文件中提到的拘禁是否经主管当局证实。缔约国还提到委员会就99/1997T.P.S.诉加拿大一案作出的决定,其中委员会认为没有违反《公约》第3条。

申诉人的补充意见

 9.2010年12月7日,申诉人之一Dalip Singh Khalsa说,他于2010年11月25日领到定期居留许可证。因此,该申诉人已撤销其申诉。根据缔约国当局2011年2月18日提供的资料,基于该申诉人已很好地融入瑞士社会这一事实,已批准他持有人道主义居留许可证。2011年3月23日,申诉人指出,P.S.先生仍被羁押,其要求释放的申诉被法院于2011年2月9日以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理由予以驳回。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关于可否受理的考虑

10.1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是否可予受理。如《公约》第22条第5款(a)和(b)项所要求的,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没有接受过或正在接受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所有可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都已援用无遗。

10.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来文可予受理没有异议,因此就申诉人遣返印度据称违反《公约》第3条决定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

11.1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11月25日,Dalip Singh Khalsa获得缔约国定期居留许可证。因此,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来文有关Dalip Singh Khalsa的内容。

11.2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其余三名申诉人强制遣返回印度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她在另一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他/她驱逐或遣返至该国。为了确定在遣返时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如返回印度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决定的目的是要确定有关人士在被遣返回国时是否存在其个人会遭受酷刑的危险。

1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称,截至1993年,旁遮普邦的局势更趋稳定,经过自由选举,组成政府,当选政府宣布,将对警员采取措施;废除了“打击恐怖分子和其他分裂活动法”;针对被指控有不良行为的警员,中央调查局已启动了1,000多项诉讼程序。但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掌握的信息,例如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最近的报告,对羁押人员实施虐待和酷刑、被拘人员在狱中或拘留后死亡等现象在印度一直存在。特别报告员还对指控官员犯罪行为不受惩罚的报道表示关注。在一些与在押人员死亡报告或虐待事件有关的案例中,据称当局曾试图阻碍调查,销毁证据,或对指控置若罔闻,不予调查。

1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称,申诉人没有指控在印度受到酷刑或虐待,锡克人以及特别是劫持飞机的其他参与者在印度目前的处境表明,如果他们返回印度不会存在遭遇酷刑的危险。但委员会回顾,过去申诉人是否曾遭到酷刑仅只是委员会评估案情的相关因素之一。委员会指出,申诉人提交了与自身案件类似的案例情况,其中,参与劫机人员被逮捕,羁押条件不人道,遭受酷刑并/或受到杀害。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第3条的一般性评论意见,其中委员会指出,“必须在超出简单的理论或是怀疑的情况下对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加以评估,尽管它不一定要达到机率很高的程度”。

1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印度刑事司法当局仍在搜捕申诉人一事提出怀疑,并辩称,即使情况属实,也不足以做出他们会受到有悖于《公约》的待遇的结论。但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无疑被当局认为是锡克好战人士,他们已向瑞士当局和委员会提交了几份印度官方声明,声明公布了申诉人的姓名,表明直至2005年刑事司法当局仍在对他们进行搜捕。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在瑞士参与政治活动,并在国外锡克教徒社团中担任领导职务,申诉人已是印度当局眼中的知名人物。委员会因此认为,申诉人已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其身份非同一般,一旦被捕,足以使其陷于遭受酷刑的危险。

1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称,众多锡克好战份子已返回印度,大量锡克教徒居住在不同的邦,因此,申诉人亦可选择离开原籍到另一个印度邦定居。但委员会注意到,一些据称参与恐怖活动的锡克教徒一下飞机即被当局逮捕关进监狱,并被指控犯有多种罪行。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的有关证据,证明逃亡瑞士之后很长时间里,印度警方一直在搜寻申诉人,讯问其家人他们的下落。基于以上考虑,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无法在印度其他地方生活而无遭受酷刑之虞。

11.7此外,委员会认为,鉴于印度不是《公约》缔约国,申诉人如被驱逐回印度将处于遭受酷刑的危险,但不再具有向禁止酷刑委员会申请保护的法律可能性。

11.8根据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证明了如若返回印度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现实、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风险。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将申诉人驱逐回印度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11.9 由于第一个和第二个申诉人家属的案件均取决于后者案件的情况,委员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审议这些案件。

12.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希望在90天内了解缔约国为回应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

[决定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