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6/D/338/200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Restricted*

7 Jul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1年5月9日至6月3日

决定

第338/2008号来文

提交人:

Uttam Mondal ( 由律师 Gunnel Stunberg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07 年 11 月 30 日 ( 首次提交 )

决定日期:

2011 年 5 月 31 日

事由:

将申诉人遣返回孟加拉国

程序性问题:

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禁止驱回

《公约》条款:

第 3 、 16 、 22 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六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338/2008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Uttam Mondal ( 由律师 Gunnel Stunberg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07 年 11 月 30 日 ( 首次提交 )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1年5月23日举行会议,

完成了Gunnel Stunberg代表Uttam Mondal依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338/2008号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和所涉缔约国提交的全部资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 申诉人Uttam Mondal先生是孟加拉国公民,现正等待被瑞典遣返。他称,瑞典将他遣返回孟加拉国,将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他由律师Gunnel Stunberg代理。

1.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8条第1款,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该案件接受委员会审议时,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孟加拉国。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是孟加拉国的一名政治活动家,隶属于名为Bikolpo Dhara Bangladesh (BDB)的政党。BDB 创建于2003年,申诉人于该年年底加入该党。2004年,他成为该党位于Sreenagar地区的青年组织――Juba Dhara――的主席。他组织会议和游行,举办演讲,并与该党创始人Chouwdhury教授及其子Mahi Chouwdhury保持密切联系。他还帮助组织该党的地方委员会。

2.2 2004年,Mahi Chouwdhury被选为BDB党的国会议员。申诉人为选举积极工作,且据称数次受到来自敌对的孟加拉国国家党(BNP)武装人员的死亡威胁。申诉人和BDB创始人Chouwdhury教授在创建和加入BDB前均为BNP成员。申诉人受到警告,即他有可能被杀死、BNP将向警方对他作出假指控、并将绑架他的兄弟、毁掉他的家。与此同时,几名BDB的支持者还受到警方的迫害。

2.3 2004年6月20日,在庆祝BDB的胜利时,申诉人的一名好友被BNP的支持者杀害。2004年6月21日,BDB举行游行,抗议这次杀人事件。而申诉人回家后,警察逮捕了他,并告知他涉嫌为政治竞争而杀害其好友。他被带往警察局,并被控谋杀。警察要求他认罪,当他拒绝后,警察用铁棒殴打他的脚底,将他倒吊起来,用枪托和拳头殴打他,并用烟头灼烧他的背部。据称警察还将烧烫的烙铁插入他的直肠,他因此昏了过去。他被扣留在警察局达48小时,直到Mahi Chouwdhury贿赂警察后才被释放。申诉人被释放后来到Dhaka诊所,在那里接受了一个星期的治疗。

2.4 2004年8月10日,申诉人再次被捕。他被控于1999年袭击了“Khaleda Zia的”车队。申诉人被关押了3日,并再次在支付了贿赂后才得以释放。然而,与此同时,他还被要求指证其他被控参与该次袭击的人,而当他拒绝合作后,据称他被三名警察强奸。获释后,他被安置在医院,接受了5天的诊治。

2.5 申诉人是印度教徒,该教为少数宗教团体,据称在孟加拉国遭到骚扰和迫害。他称,穆斯林试图通过武力或虚假文件来强占印度教徒的土地,并摧毁他们的祈祷屋。申诉人家的祈祷屋就在被摧毁之列。印度教妇女遭到强奸,且印度教徒在工作中受到系统性的歧视。

2.6 申诉人称,他是一个活跃的同性恋者。他的一个穆斯林朋友告诉了其他人这个情况,因此,该地区的阿訇对他发出了死亡追杀令。在他第二次获释数天后,申诉人的家被一群搜寻他的穆斯林包围,他们对他的家人施以暴力,毁坏了一些物品,还捣毁了他家的杂货店。他还称,印度教也禁止同性恋关系,因此,他与他的家人也有矛盾。当他离开家乡的时候,人们向他投掷石块,他的家人也不再理他。

2.7 于是申诉人决定去达卡。在那里,他发现由于针对他的虚假指控和他的同性恋身份,不仅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在寻找他,警察也在找他。于是他决定离开这个国家。Mahi Chouwdhury通过一个走私犯安排他离境。他还说,在达卡时他曾试图自杀。

2.8 申诉人抵达瑞典后与他的家人取得联系,发现当地的阿訇和其他人强迫他们离开了那里。申诉人的男友不得不在他走后不久也离开了孟加拉国。

2.9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他出示了护照、清真寺对他的追杀令、他的BDB党员证、一份媒体报道及瑞典医学杂志。

2.10 2005年6月15日,移民局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移民局指出,首先,申诉人由于护照受损因而无法证实其身份。申诉人的政治活动并未被质疑,但移民局指出,这些活动在时间和地点上均十分有限。针对有关酷刑的指控,移民局的结论是,这是一个孤立的行为,申诉人应向更高层机关投诉,以报告此酷刑。移民局未发现任何证据证明孟加拉国现正处理针对申诉人的刑事案件。移民局认为,申诉人的宗教信仰并未给他造成麻烦,使他需要保护。移民局承认,孟加拉国将同性恋行为定为刑事罪行,并可处以终身监禁。然而,在实践中,孟加拉国并未积极迫害同性恋者。

2.11 在上诉中,申诉人确认他曾在2005年8月与Mahi Chouwdhury先生联系,后者告诉他警察仍在调查对他的指控。该程序处于初步阶段,而且是保密的。申诉人还说,他的家人也失踪了。尽管他的护照缺失了几页,这几页并不包括他的姓名、住址、照片等。至于他的政治活动,他辩称,尽管他的政治活动仅限于当地,他却因此遭到两次逮捕和酷刑折磨。

2.12 至于他的宗教和同性恋身份,申诉人指出,这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令他在孟加拉国的处境进一步恶化。与穆斯林相比,他作为一个印度教徒,更易因同性恋身份而被处以终身监禁。他还指出,移民局未对他的追杀令作出评价。

2.13 移民上诉局自2006年3月起已不复存在,故申诉人的案件被转移至斯德哥尔摩移民法院审理。申诉人在其申诉中还加入了(除其他外)瑞典医疗专家于2006年和2007年出具的医生证明,他们的结论是,申诉人患有创伤后应激综合征和抑郁症,他需要长期且持续的治疗。

2.14 2007年4月3日,法院认定,根据收到的资料,无法质疑Mondal先生的可信度。然而,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他会因过去的政治见解而在孟加拉国遭到迫害。法院还认定,申诉人也无法证明其会因同性恋身份而遭到迫害。针对基于宗教原因的迫害,法院认为,他属于少数群体这一事实并不构成充分的理由。最后,法院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有理由相信他面临再次被捕的风险,有可能被处以极刑,或遭到虐待或酷刑。法院未发现授予申诉人居留许可的人道主义理由。

2.15 申诉人就此决定向移民上诉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8月31日,最高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

申诉

3.1 申诉人提到非政府组织编写的有关孟加拉国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称自己如被强行遣返回孟加拉国,瑞典便会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和第16条所享有的权利。

3.2 2008年4月16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8条第1款,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时,不要将其遣返回孟加拉国。

缔约国对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可否受理

4.1 2008年10月30日,缔约国承认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但认为,申诉人关于其可能面临的待遇将违反《公约》第3条的说法没有达到基本可证实水平。

4.2 针对根据《公约》第16条作出的申诉,缔约国质疑该条款是否适用。它提及委员会之前的判例,认为根据属物理由,应不予受理他根据第16条提出的申诉。缔约国认为,根据第16条提出的申诉不符合《公约》,也未能达到基本可证实水平。

案情

4.3 缔约国承认,孟加拉国的人权状况是有问题的。尽管该国具有大量立法来保护人权,但在实践中,对人权的保护是不够的。缔约国提及数个人权组织和机构的报告,并指出暴力是孟加拉国政治的一个普遍特征。不同政党的支持者在集会和示威中相互冲突,也与警察发生冲突。尽管孟加拉国宪法禁止酷刑与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处罚,但据报告,警察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会施以酷刑、殴打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实施酷刑的责任人很少受到惩罚。2007年1月,政府在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并推迟选举后,其人权记录有所恶化。缔约国还指出,尽管安全部队实施法外处决的现象明显减少,但仍存在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该国政府通常尊重个人自由选择宗教的权利,但宗教少数群体在获得政府工作和政治职务等领域仍处于不利地位。大约有10%的的人口信仰印度教。同性恋行为是违法的,但对该法的实施是有选择性的。

4.4 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的判例,认为并不能因为对孟加拉国的人权状况存在关切就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因刑事指控而被逮捕的人必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缔约国认为,委员会收到的材料并不能表明申诉人现在面临出于政治原因的迫害威胁,也不能证明他在可能被拘禁期间会面临特别危险的处境。因此,尽管已表明申诉人回到孟加拉国后可能被拘留,但这并不构成充分理由来相信他会有遭到酷刑的危险。

4.5 缔约国认为,1989年《外国人法》和2005年《外国人法》均反映了与《公约》第3条第1款同样的原则。因此,瑞典当局在审查根据《外国人法》提出的庇护申请时采用与委员会相同的验证办法。缔约国还指出,进行庇护面谈的国家当局最有能力评估申请庇护者提交的材料,并估计其申诉的可信度。缔约国指出,移民局在与申诉人进行了两次面谈后做出了决定。第二次面谈历时两小时。因此,移民局已有充足的信息,再加上案件中的事实和文件,来确保有可靠的根据对申诉人的保护需要进行评估。

4.6 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在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中并未详细解释为何将其遣返回孟加拉国将违反《公约》规定。他的申诉仅限于当他回到孟加拉国后可能被逮捕并遭到酷刑这一事实。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的申诉过于含糊、不准确且缺乏有关对审查案情甚为重要的各点的详细信息。

4.7 自申诉人离开孟加拉国后,该国的政治状况已发生变化。根据申诉人所述,迫害他并对他提起虚假指控的是执政党BNP。申诉人提交了一封来自Mahi Chouwdhury的未署日期的信,其中提到他受到了BNP成员的威胁。然而,BNP已不再是孟加拉国的执政党。该国现由看守政府治理,直至举行大选。由于BNP不再有申诉人离开孟加拉国时的地位,当局因该党的唆使而骚扰申诉人的可能性也将大减。

4.8 缔约国还指出,除了Mahi Chouwdhury作出的上述声明外,申诉人未能提出任何文件,证明他因其政治活动或其他原因而成为孟加拉国当局目前关注的目标。在移民局对其进行的第二次面谈中,他表示没有任何文件来证明其所受到的虚假指控。他还指出,他并未对虐待他的警察提出任何投诉。他也未能就目前相关指控的情况提供任何细节或进一步的信息。他认为,只要初步调查仍在进行之中,那么就无法掌握任何证据。然而,缔约国指出,在移民局审理过程中,申诉人提到一份在达卡的诊所看到的文件,其中载有嫌疑人名单,包括他自己。据称他还从给他看上述名单的人那里获得了其他一些文件。因此,移民局质疑为何他无法获得关于其被指控案件的证据。

4.9 缔约国还提到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得出的结论,即申诉人似乎并未在党内担任任何领导职位。缔约国认为,鉴于申诉人政治活动的时间跨度(不足一年)以及其政治活动和指称的酷刑事件后所过的时间,他作为一个政治人物的重要程度和当局对其的关注程度不足以让人相信他回国后将面临受迫害的风险。申诉人之前所属的政党已加入自由民主党而不复存在。如果迫害风险仍然存在,那也局限于当地,因此他在任何时候都可通过在国内转移从而保证安全。

4.10 针对申诉人过去遭受酷刑的经历,缔约国指出,移民局驳回了他检查酷刑伤害的要求。缔约国认为,之后他似乎并未坚持要求进行检查,也未在自己的倡议中记录所称酷刑造成的伤害。申诉人向瑞典移民当局和委员会提交的医疗文件则集中于他的心理健康情况。唯一的例外是达卡诊所出具的两份出院证明上证实申诉人有“切割伤和analfimere裂伤”。缔约国提到委员会的判例,指出委员会进行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如果将申诉人遣返回国,他目前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认为,如果委员会确信申诉人确实如其所述,遭受到孟加拉国警察的酷刑,这也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此证明回到原籍国后将面临酷刑风险。

4.11 缔约国提到,移民法院提及申诉人的性取向与其家人对此的了解之间的关系。他与其男友自1997年开始恋爱,并一同住在他家里。他说没有人认为这很奇怪,因为两个男人一起生活并不少见。法院质疑他是如何向家人隐瞒其性取向的,因为他与另一个男人恋爱并一起生活了如此之久。缔约国指出,根据《刑法》,同性恋行为在孟加拉国是违法的。同性恋者可能遭到终身监禁。尽管如此,根据有关孟加拉国人权状况的报告,很少有人因此而遭到起诉。缔约国还指出,人权报告不支持以下结论,即孟加拉国当局积极迫害同性恋者或保护来自孟加拉国的同性恋寻求庇护者普遍需要受到保护。对于同性恋者来说,最大的问题是他们与其他生活在孟加拉国社会规范以外的人的社会污名。申诉人并未提交任何文件以支持其指称,也未能证明他因性取向问题而受到孟加拉国当局的关注。然而,如果他确实受到孟加拉国当局的关注,他也极有可能在自己不为人所知的孟加拉国其他地方生活和工作。提交人提交的瑞典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联盟出具的证明并非申诉人所称的专家意见。其后该联盟于2007年1月27日向委员会再次提交的证明也非专家意见。

4.12 申诉人提交了一份宣称对其进行追杀的海报,以证明他因性取向问题而面临被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迫害甚至杀害的威胁。这张有其追杀令和照片的海报被在不同区域散发,但他不知道这张海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散发。缔约国认为,尽管宗教为某些政党创造了一个平台,但孟加拉国是世俗国家,且伊斯兰教法并没有正式实施。考虑到申诉人离开孟加拉国后的时间,缔约国还质疑申诉人现在是否还可能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关注的目标。根据现有资料,孟加拉国的追杀令并无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这一风险确实存在,也极可能只具有地方性质,因此申诉人可通过在国内转移而确保其安全。缔约国承认,移民局并未考虑到追杀令,但申诉人也不知道该追杀令被在多大范围内散发,并且无证据加以证明。

4.13 申诉人称,印度教徒的宗教活动受到阻碍,穆斯林试图通过非法手段夺取他们的土地,他们在获取工作机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针对这些指称,缔约国认为,在孟加拉国,印度教徒等少数群体可能面临的困难不能被视为孟加拉国当局对其的迫害,更遑论第1条含义下的酷刑。缔约国提及各项人权报告,并得出结论,即印度教徒因宗教原因而可能遭到的任何迫害并不来源于国家。而且国家也并未同意或默许这些迫害行为。此外,针对申诉人提到的其家人因信仰印度教而被袭击、其祈祷处被摧毁的事件,缔约国指出,当时申诉人并不在家,并无任何迹象表明他本人是宗教迫害的目标。

4.14 针对违反第16条的指控,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提供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会违反该条。缔约国提到委员会的判例 并指出,由于被驱逐,申诉人的健康有所恶化,但这并不构成《公约》第16条所指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4.15 缔约国提到申诉人提交的精神病学专家Ziad Yanes 医生的医疗意见,认为该意见复述了申诉人的故事。申诉人还援引了Asa Magnusson医生出具的两份医疗证明。缔约国指出,在第一次面谈中,申诉人表示他有所忧虑,但并未患上任何心理疾病,但是医疗文件显示,在瑞典期间他的健康恶化了。Magnusson医生出具的证明指出,因接受治疗,他的健康有所改善。缔约国认为,如果他因心理健康问题而需在其原籍国接受治疗,那么至少可在大城市获得这种治疗。因此,驱逐可能造成其健康恶化并不构成第16条所指的待遇。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2009年9月4日,申诉人提交了对其因酷刑所造成伤害的医疗调查的摘要,该摘要称2004年孟加拉国警察两次对其施以酷刑。根据他的描述,施加酷刑的方式包括用fisteriron、铁棍、枪托和警棍殴打。他还称曾遭到用刺刀割、烟头烫、鞭打脚底、倒吊、水浸、强奸和其他酷刑。这些酷刑造成他长期的关节痛、走路时脚痛和皮肤瘙痒。他还提供了Edston医生的结论摘要,Edston医生在他的头上、双臂、躯干和双腿上均发现了瘢痕组织。

5.2 申诉人提交了Soegndergaard医生的检查摘要,该摘要称他因试图自杀而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确认他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明显症状。

5.3 针对缔约国称他的申诉未达到基本可证实水平,申诉人指出,他已提出了理由,说明若被遣返孟加拉国将面临风险。他称,他提交的证据,包括医疗证明,显示他曾遭受孟加拉国当局的酷刑,他还称,如果被遣返孟加拉国,他将继续面临实质性的、个人的和可预见的酷刑风险。

5.4 申诉人指出,缔约国从未以任何方式详述其观点,说明他的指称是显然毫无根据的。他提交的文件和声明提供了详细具体的信息。他遭受到严重的创伤,因此不应要求他就发生的每一件事都提供精确详细的说明,因为这是一般人无法做到的。

5.5 至于孟加拉国的总体情况,他指出,局势已有进一步发展,Awami联盟已于去年12月赢得大选,但他也指出BNP仍有权力,其反对者仍遭到迫害。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审理情况

审议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是否可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同一事项并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议之中。

6.2 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在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之前,将不审议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本案中国内补救办法已被用尽,据此认为来文满足了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

6.3 委员会注意到,未提出任何论述或证据以证明根据《公约》第16条而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证据不足无法受理。这部分来文不可受理。

6.4 关于违反第3条的指称,委员会认为,向其提出的论点存在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应对案情进行审议而不是仅仅审议受理问题。委员会因此认为来文这一部分可予受理,并开始着手审议。

审查案情

7.1 委员会必须确定,强制遣返申诉人回孟加拉国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在另一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其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7.2 委员会必须确定,根据第3条第1款,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孟加拉国后可能遭受酷刑。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委员会必须根据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有关问题,包括是否存在一贯的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孟加拉国的普遍人权状况有所恶化,警察在审讯嫌疑人时使用酷刑、殴打和其他形式的虐待手段。

7.3 然而,本决定的目的是确定申诉人本人在返回孟加拉国后是否有可能遭受酷刑。即使孟加拉国存在一贯的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也不因此构成足够证据证明申诉人返回后有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有具体证据证明他本人面临此种危险。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由于他的宗教信仰和性取向,他在孟加拉国将面临更为严重的酷刑风险。缔约国则称,印度教徒遭到的任何基于宗教原因的迫害并不来源于国家,而且申诉人也未能提交任何文件来支持他的指称。至于他的性取向问题,缔约国承认,根据《刑法》规定,同性恋行为是违法的,在孟加拉国可导致终身监禁。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尽管缔约国认为孟加拉国政府并未积极迫害同性恋者,但这并不能排除发生这种迫害的可能性。

7.4 针对因申诉人性取向问题而发出的追杀令,缔约国称,申诉人不知道含有追杀令的海报在孟加拉国多大范围内被散发,这可能只是局限于地方,委员会认为此观点是不合理的,因为申诉人一直在国外,无法提出反证。此外,“本地危险”的概念并不能作为可衡量的标准,也不足以完全消除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考虑到缔约国离开孟加拉国已久,他似乎并非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的关注目标,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充分说明为何过去的时间能够减弱申诉人因性取向而可能遭到的迫害风险。

7.5 针对申诉人称他将会因过去的政治活动而被迫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BNP已不再是孟加拉国的执政党,也不再拥有申诉人离开孟加拉国时的地位。然而,委员会指出,孟加拉国的政治局势仍然不稳,各政党间存在暴力和对立情况,仍多次发生基于政治信念的暴力事件。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并未质疑申诉人在过去是否遭到酷刑,尽管其认为那是一个孤立的行为。此外,缔约国承认,孟加拉国内仍在实施酷刑,且责任人极少受到惩罚。

7.6 针对申诉人提交的有关其过去所遭酷刑后果的医疗文件,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过去遭受酷刑的经历只是确定某人返回原籍国后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危险的一个因素,但委员会也指出,该医疗报告确认了申诉人所受的身体伤害、目前的心理状况和他2004年遭受的虐待之间的因果关系。

7.7 鉴于上述各项论点,尤其是医疗报告的结论、申诉人过去的政治活动以及基于其同性恋身份和属于印度教少数群体这一事实而可能遭到迫害的风险,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如被遣返原籍国,他将面临真实的、可预见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将申诉人遣返回孟加拉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缔约国义务。

7.8 禁止酷刑委员会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孟加拉国的决定违反了《公约》第3条。

8. 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2条第5款,委员会希望在90天内了解缔约国为回应本决定所采取的步骤。

[决定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俄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