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74/D/5/201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 March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5/2016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J.A.B.S .

据称受害人: A.B.H 和 M.B.H .

所涉缔约国: 哥斯达黎加

来文日期: 2015 年 9 月 1 9 日

决定通过日期: 201 7 年 1 月 17 日

事由: 在民事登记册进行出生登记

程序性问题: 未能充分证实指称

《公约》条款: 第 8 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 7 条 ( f ) 项

1.1来文提交人J.A.B.S是哥斯达黎加公民和美国公民,出生于1957年。他代表自己的两个儿子A.B.H.和M.B.H提交来文,他们出生于2014年6月23日。他声称他的儿子根据《公约》第8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14年4月14日对缔约国生效。

1.22016年6月27日,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通过来文工作组行事,拒绝了提交人关于使用在美利坚合众国获得的姓氏在哥斯达黎加民事登记册中对他的儿子进行临时出生登记的临时措施请求。同一天,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8(1)条决定,审议来文可否受理不需要将来文送请缔约国评论。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的两个儿子A.B.H.和M.B.H通过人工授孕在加利福尼亚州(美利坚合众国)出生,使用的是一名捐献者的卵子和提交人的精子。妊娠过程由一名代孕母亲完成。2014年5月2日,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宣判提交人将成为当时尚未出生的双胞胎的唯一法定父母,并授予他具有排他性的亲权,否认代孕母亲享有任何合法父母身份,这是符合她和提交人签署的代孕协议的。

2.2提交人两个儿子的美国出生证明上写有两个姓氏:提交人的第一个姓以及卵子捐献者的婚前姓。出生证明上父亲姓名一栏登记了提交人的姓名,而母亲姓名一栏空缺。提交人指出,卵子捐献协定载有一项条款,规定卵子捐献者身份应不予透露。不过,她同意向提交人透露身份,并同意如果两个男孩年满18岁时有意愿可与她联系。

2.32014年7月22日,提交人和两个儿子使用美国护照进入哥斯达黎加。2014年7月30日,提交人请求在哥斯达黎加最高选举法庭的民事登记册中对他的儿子进行出生登记。民事登记处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决定,依照《哥斯达黎加民法》批准使用提交人的两个姓氏对提交人的儿子进行登记,并于当天通知了提交人这项决定。

2.4提交人就民事登记处的决定提出了上诉,最高选举法庭于2014年10月3日驳回上诉,理由是提交人的孩子在美国出生以及根据美国法律进行的登记并不能要求哥斯达黎加以完全一样的方式对他们进行出生登记,因为关于这一事项哥斯达黎加存在生效的强制性国家法规。法庭认为,鉴于两个男孩的母亲身份不明,唯一合法的解决办法是适用《民法》有关婚外出生的儿童的规定,指定两个男孩使用他们父亲的两个姓氏。

2.52014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宪法法庭驳回了提交人提出的要求宪法权利保护令的申请,维持判决,认为儿童出生国的法律对哥斯达黎加没有约束力,因为哥斯达黎加存在有关出生登记的强制性法规。法庭还认定,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不存在对基本权利的侵犯,因为提交人没有被剥夺将其子女登记为哥斯达黎加人的权利。

申诉

3.1提交人指称,他的两个儿子根据《公约》第8条享有的维护其身份的权利遭到侵犯,特别是其生身父母得到充分承认的权利。通过使用他们生母的婚前姓氏,两个男孩能够保留他们出生时的真实身份,并与之保有永久的自然联系。

3.2提交人主张,适用《哥斯达黎加民法》是错误的,具有任意性,因为该法与《哥斯达黎加宪法》或《哥斯达黎加选择和入籍法》都没有直接或严格的联系,而且《民法》规定适用于在本国领土内出生的哥斯达黎加人,并不适用于在海外出生的人。

3.3提交人还主张,最高选举法庭民事登记处仅在已经通过决定之后才通知他有关对他的儿子进行出生登记的方式,从而阻止了他就此提出异议,这侵犯了他的孩子在行政事务中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此外,没有准许提交人在更改姓氏的请求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撤销将他的儿子登记为哥斯达黎加人的请求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4.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应依据其议事规则第20条确定来文可否受理。

4.2委员会注意到哥斯达黎加主管部门的决定,依照此决定,在民事登记册中进行儿童的出生登记必须遵循《哥斯达黎加民法》规定的标准,而不受儿童出生国所适用标准的影响。委员会在这方面回顾,根据《公约》第7条,缔约国应确保按照本国法律实施姓名权。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论据,证明依照哥斯达黎加的法律指定他的孩子使用他的两个姓氏对于他们充分了解其生身父母的能力构成了障碍或未能尊重他们维护其身份的权利。

4.3至于提交人关于国家主管部门据称错误地适用了哥斯达黎加法律的论点,委员会指出,对国家法律的解读和适用主要是国家主管部门的职责,除非这种解释或适用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在本案中,提交人认为国内法律中存在矛盾的论点没有根据,因此,不能作为决定国家主管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的依据。

4.4至于提交人关于无法对民事登记处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能够就此决定提出上诉并向最高法院提出要求宪法权利保护令的申请,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说明他无法在民事登记处的决定发布之前提出异议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他的孩子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4.5委员会考虑到上述情况,宣布来文明显缺乏根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不予受理。

5.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来文提交人并报送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