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TUR/CO/4-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June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土耳其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5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714次和第2715次会议上审议了土耳其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5月26日举行的第272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及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设立人权与平等机构和通过《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承认,在该国东南部执行《公约》障碍重重,因为2023年2月的地震及其余震造成了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导致缔约国250万儿童遭受极端贫困,包括无家可归和无法获得基本服务。委员会赞同缔约国的承诺,即立即提供持久的解决办法,优先考虑让受影响儿童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9段);暴力侵害儿童(第29段);残疾儿童(第35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43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5段);和儿童司法(第50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维持对《公约》的保留所作的解释,但重申其以往建议,促请缔约国考虑撤销对第17条、第29条和第30条的保留。

立法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法律、规章和政策框架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以儿童权利为基础的全面立法,确保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规定以连贯一致的方式纳入其中。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战略文件和行动计划》(2023-2028年)的定稿和《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中关于儿童权利的目标,建议缔约国确保上述计划为全面落实《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提供全面的执行框架,包括确定优先事项、目标和各自的责任以及执行上述计划所需的充足资源,并通过协商进程开展审查,确定其在实现既定目标方面的有效性。

协调

10.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促请缔约国确保家庭、劳动和社会服务部拥有必要的权力和资源,以有效协调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促进儿童权利的预算分配的公开数据,委员会回顾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5,建议缔约国:

(a)在编制国家和市政预算时加强儿童权利方针,建立跟踪系统以掌握整个预算中为儿童划拨和使用资源的情况;

(b)使用这一跟踪系统进行影响评估,评估各部门的投资如何能够促进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确保衡量此类投资对特定儿童群体,包括弱势儿童群体的不同影响;

(c)通过与公众对话,特别是与儿童对话,确保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参与性,以便对地方主管机构妥善问责。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回顾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迅速改进由土耳其统计局管理的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所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血统、宗教信仰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于分析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处于特殊脆弱境况的儿童;

(b)定期系统地开展儿童概况调查,收集关于既定儿童福祉和脆弱性指标的数据,确保各部委和其他相关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共享这些数据,并将这些数据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和活动。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欢迎土耳其设立人权与平等机构,并注意到监察员机构参与处理儿童申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进一步措施,保障这两个机构的独立性,包括在资金、任务、豁免和成员方面的独立性,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b)进一步加强机制,以对儿童问题敏感和对儿童友好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申诉,确保受害儿童的隐私和对他们的保护,开展监测和后续行动,并确保全国儿童都了解这些机制。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教师、社工、执法人员、医务人员、移民和庇护官员、从事各种形式替代照料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媒体持续提供关于儿童权利的系统性、强制性培训;

(b)提高儿童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包括在国家一级根据《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获得补救的权利,并将其纳入为在校儿童开设的“人权、公民身份和民主”课程。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2016年未遂政变后,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运作环境充满挑战,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人权维护者应得到特别保护,因为他们的工作对促进儿童权利至关重要,因此强烈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行动,允许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所有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在不受威胁和骚扰的情况下行使表达和意见自由权;

(b)迅速、独立地调查所有据称恐吓和骚扰此类实体的事件,确保对此类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c)确保落实《民间社会愿景文件和行动计划》,以便与促进儿童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开展系统性合作。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6.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和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审查并调整关于在缔约国经营或由缔约国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法律责任的立法框架,以确保这些企业的业务符合《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7.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促请缔约国修订立法,取消所有允许18岁以下儿童结婚的例外情况,包括宗教结合。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处境特别脆弱的儿童仍然受到歧视,包括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少数族裔和宗教群体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父母被指控与恐怖组织有联系的儿童,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此类儿童获得教育、医疗保健和免遭暴力的保护等基本服务以及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能力受到限制。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未紧急采取系统性措施来打击和改变长期存在的不良传统态度和规范,这些态度和规范助长了歧视性态度和做法。

19.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建议缔约国维护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打击对边缘化和弱势儿童的歧视,包括:

(a)收集和分析关于此类儿童所遭遇的不平等的数据,并制定一项战略,以克服在改善其不平等状况方面遇到的障碍,并衡量相关进展;

(b)加强立法、体制安排和方案,以消除负面的社会规范和成见,促进社会态度的转变,并监测和打击歧视行为,确保问责制和补救措施;

(c)采取措施,防止儿童因其父母的政治观点或其他观点而受到污名化和歧视,并为这些儿童提供补救措施。

儿童的最大利益

20.委员会回顾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在目前对法律框架的审查中,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司法程序和决定中,特别是在关于父母监护权的法院裁决、医疗程序和干预的知情同意以及移民决定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相关并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妥善纳入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儿童权利,并协调一致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b)制定统一的国家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员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提供指导,并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1.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确保执行《刑法》第82(1)(k)条和相关条款中关于禁止所谓名誉犯罪的规定,包括收集和公布以下数据:已进行的调查和起诉的数量,以及对犯下此类罪行者所施加的处罚的性质;

(b)确保向所谓名誉犯罪的受害妇女和儿童以及那些处于特殊脆弱境况、容易遭受此类罪行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有效保护,包括提供庇护所和其他措施;

(c)防止为维护所谓的名誉而杀人,为此应加强针对公众、媒体、宗教和社区领袖、执法人员和司法机构的宣传工作,以消除与这一罪行相关的所有厌女态度和其他有害态度;

(d)公布调查结果,说明自2015年开展安全行动以来造成的儿童伤亡情况,包括因接触遗留爆炸物和地雷以及执法机构和装甲车在城市地区使用致命武力造成的伤亡,包括如何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尊重儿童的意见

22.委员会回顾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加强省级儿童权利委员会和市级儿童理事会的运作,以增加儿童,特别是边缘化儿童和弱势儿童切实参与决策进程的机会。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的难民和无证移民的出生登记率过低,因父母面临恐怖主义相关指控而被撤销国籍的儿童可能面临无国籍风险。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在出生后,除了获得医院报告外,还应立即获发出生证,特别关注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无证移民儿童,包括推行流动登记站和免费出生登记;

(b)废除相关立法,禁止在儿童或其父母被指控或判定犯有恐怖主义相关罪行时实际剥夺儿童的土耳其公民身份,并为受影响的儿童提供补救措施。

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4.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以打击恐怖主义为名,持续压制儿童的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并注意到自2016年以来,已有数千名儿童因恐怖主义相关指控而被逮捕、拘留和定罪。委员会回顾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1991年《反恐怖主义法》(第3713号法)不被用来压制儿童的表达和集会自由权,确保反恐措施是相称的,符合法治、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保调查安全部队在反恐行动中对儿童施加的所有暴力行为,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并给予相应惩罚;

(b)审查限制儿童充分享有表达自由的立法,特别是《刑法》第220条和第299-301条;

(c)消除年龄方面的障碍,使儿童能够根据第5253号《结社法》和第2911号《集会和示威法》享有结社和集会自由权。

保护隐私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线教育平台没有充分保护和尊重儿童的个人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全面的儿童数据保护立法。

获得适当信息

26.委员会回顾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扩大儿童使用互联网的机会,特别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并保护儿童免受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的影响;

(b)确保以儿童能够理解的语言为他们提供各类信息和材料。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7.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狱警在封闭式机构中,包括在迪亚巴克尔封闭式惩戒机构中,对儿童实施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单独监禁,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执行《宪法》中关于禁止酷刑的规定,确保对儿童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犯罪者受到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儿童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补救;

(b)公布司法和行政当局对此类申诉进行的所有调查的结果;

(c)在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为儿童提供便利,使儿童能够使用对其友好的保密申诉报告机制。

暴力侵害儿童

28.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体罚和家庭暴力行为缺乏应有的认识、存在漏报情况并且调查不力,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防止、查明、报告和应对此类案件的专业能力和程序有限,包括为受害者提供支助和补救的专业能力和程序有限。

29.委员会考虑到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敦促缔约国:

(a)强制执行以下法律规定:禁止在所有场所,包括在家庭、学校、儿童保育机构和替代性照料场所进行体罚;

(b)建立便捷、保密、对儿童友好的机制,以便利和促进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强制报告,包括加强相关专业人员,特别是社工和教师的能力,以识别并有效应对此类事件,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事件;

(c)加强专门的儿童之家和儿童监测中心的有效性,提供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调查,包括在诉讼期间提供支持,并为受害儿童,包括家庭暴力的儿童证人提供服务,为此应确保上述机构拥有充足的资源,能够在缔约国各地广泛提供服务,包括增加社工和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并提高其能力;

(d)确保对受害儿童的取证面谈进行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法庭诉讼的证据,如有必要,考虑在预审阶段立即进行交叉质证,以避免要求儿童进一步提供证词;

(e)完成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跨部门国家战略文件和行动计划草案;

(f)为非政府组织和公共机构在儿童保护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建立指导框架,并为这些组织的外联活动提供便利。

有害做法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存在童婚现象,叙利亚难民女童的童婚现象尤为严重,委员会根据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接受的建议,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无一例外地将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

(b)通过防止早婚和强迫婚姻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该计划能够解决协调机制方面的差距,制定受害者保护计划,确保所有省份通过打击童婚的行动计划,并加强针对难民社区的提高认识运动,宣传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育儿方案的有效性并对其进行相应修订,考虑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化方案,该方案应配备强有力的监督和质量保证机制,能够满足弱势儿童家庭的具体需要;

(b)进一步加强政策,确保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包括提供负担得起的优质托儿服务,并鼓励和促进父母双方在养育子女方面发挥作用。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通过一项国家跨部门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实现儿童保育、福利和保护系统的去机构化和系统转型,并确保为落实工作提供充足的资源;

(b)立即颁布法令,暂停将3岁以下儿童送入机构;

(c)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孤身移民儿童提供充分的家庭和社区替代照料;

(d)确保定期审查所有安置情况,以尽可能促进家庭团聚;

(e)根据《失去父母照料儿童的最低标准》,加强对替代照料质量的独立定期监测,特别是监测寄宿照料机构的照料质量;

(f)提供对儿童友好的便捷渠道,以便报告、监测和补救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儿童因其父母受到恐怖主义相关指控而被剥夺自由,2016年未遂政变后,此类儿童的人数急剧上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孕妇和有幼儿的父母寻求替代监禁处分的办法;

(b)在不可避免需要监禁照料者的情况下,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充分的学前教育、营养和保健服务,享有游戏权,并由社工定期探访,以保障他们的身心发展和社会发展;

(c)根据修正后的探视罪犯和囚犯条例,解决拒绝将儿童转移到最近设施的问题。

G.残疾儿童(第23条)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存在促进残疾儿童权利的立法和政策框架,但残疾儿童并未享有以下权益:充分的服务和援助;根据客观评估标准分配的适当津贴;发育风险的早期识别和治疗;环境和交通无障碍,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35.委员会回顾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在政策中充分纳入和实施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并采取全面的包容残疾儿童的战略,并:

(a)加强执行第5378号《残疾人法》,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和服务的无障碍方面,并向省级无障碍监督和审计委员会分配充足的资源,包括定期发布其活动报告;

(b)分配充足的资源,确保执行《残疾人权利国家行动计划(2023-2025年)》并实现《2030年无障碍愿景》中的目标,优先考虑向残疾儿童提供儿童早期发展方案和全纳教育,确保增加课堂资源和训练有素的学校工作人员,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早期发现评估和干预、社会保护和基于社区的支助服务;

(c)加强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d)为残疾儿童建立保密申诉机制,并促进残疾儿童使用该机制报告其权利在任何场合下遭到侵犯的情况;

(e)加强收集和发布关于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为制定政策和监测政策目标提供信息。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医疗服务,同时回顾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1、3.2和3.8,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降低东南部、东部和中部省份以及难民社区的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包括为此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母婴保健服务的供应,并将保健服务与移民身份脱钩,以消除移民在获得保健服务时担心被举报的恐惧 。

营养

3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2,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改善儿童的营养状况,特别是解决5岁以下儿童发育迟缓和学龄儿童营养不良的问题,包括系统地收集关于粮食安全和营养的数据,包括与母乳喂养、发育迟缓、超重和肥胖有关的数据,以确定造成儿童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的根本原因。

精神健康

3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加强针对儿童的精神健康方案,包括由专门的儿童精神健康专家在全国各地的社区精神健康中心为儿童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

青少年健康

39.委员会回顾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5、3.7和5.6,并回顾其以往建议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卫生部运营的健康生活中心的投资,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包括失学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获得保密、对儿童友好的性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和安全堕胎服务,特别注意预防早孕、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b)为烟草、酒精、毒品或赌博成瘾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对其友好的专门治疗。

儿童权利与环境

4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面临着气候变化引起的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以及由此造成的被迫流离失所和粮食不安全等重大风险,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5和13.3,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积极参与关于环境问题的决策,特别是制定雄心勃勃的减缓计划,并实施《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战略和行动计划》,以确保应对儿童的特殊需要和脆弱性;

(b)提高儿童对环境退化,包括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将其纳入各级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c)制定政策以应对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频发的风险,包括建立预警系统,以便在此类情况下保护儿童的权利。

生活水准

4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2和1.3,建议缔约国应对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和相关措施以及2023年2月地震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关注儿童贫困加剧的情况以及对弱势儿童造成的严重影响,包括扩大财政支助和服务的覆盖面,特别是针对父母在农业和/或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儿童、东部和东南部地区、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城市贫困居民区、受地震影响地区和难民家庭的儿童。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近年来在教育绩效方面有了显著改善,并努力将难民儿童纳入国家教育体系。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并非所有儿童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优质、相关的教育,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的儿童群体普遍学业表现不佳;

(b)疫情导致的学校关闭造成持续影响,导致入学率和出勤率降低,缀学率升高,学习的连续性得不到保障;

(c)高中入学率低,部分原因是大多数男童辍学外出打工,女童辍学从事家务劳动和备嫁;

(d)仍有大量难民儿童失学,原因包括难民社区集中的地区学校容量不足、财政困难以及语言和文化障碍;

(e)仅将土耳其语作为教学语言,对其他文化和语言背景的儿童产生不利影响;

(f)分配给学前教育的资源不足,对残疾儿童和贫困儿童造成了尤为严重的影响。

43.委员会根据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接受的建议,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2、4.3、4.4、4.6、4.7和4.a, 建议缔约国:

(a)评估为提高所有儿童,特别是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罗姆儿童的入学率和出勤率,特别是高中的入学率和出勤率而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包括儿童宣传方案是否有效;

(一)评估教育部2015-2019年战略规划的有效性,并更新该规划,以提高教育的可及性、质量、相关性和包容性;

(二)制定防止辍学的干预措施,包括加强相关制度,监测出勤率、学业完成率和学习成果,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类,以评估与种族、社会经济、区域、文化、语言和性别相关的障碍;

(三)在其他语言占主导的地区,促进以土耳其语以外的语言提供教育,包括用当地语言出版教科书和教材;

(四)加大投资力度,发展和扩大学前教育,改善小学入学准备,重点关注边缘化和弱势儿童;

(b)加强努力,解决因COVID-19疫情导致的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农村地区儿童和罗姆人社区儿童学业表现不佳的问题;

(c)确保将人权教育和《公约》的原则纳入学校的必修课程以及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同时强调宗教或信仰自由,以促进来自所有社区和宗教或非宗教背景的儿童之间的宽容和理解;

(d)针对学业完成率较低的群体,发展并促进优质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的技能。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收容了大约510万移民,其中400万为登记难民,170万是儿童,大多数来自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和失散儿童受到歧视,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极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被关押在移民拘留所,并遭到暴力强制遣返(或“驱回”)。

45.委员会回顾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及以往建议,敦促缔约国:

(a)立即停止将儿童及其家人从缔约国领土“驱回”的做法,确保对他们进行单独识别、登记和保护,使其免遭违反国际法,特别是违反《公约》第6条、第22条和第37条的驱逐,包括由经过专门培训的裁决人员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对儿童的庇护申请进行适合其年龄的审查;

(b)强烈谴责虐待移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行为,并彻底调查所有此类指控,确保适当惩罚责任人;

(c)严格执行《行政拘留替代措施条例》(2022年),确保不将儿童与无亲属关系的成年人一同关押在移民拘留所或拘留中心;

(d)确保以多学科、基于科学、尊重儿童权利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年龄确定程序;提供有效的上诉机制,并确保不以提供住宿为目的,将尚未接受年龄评估或正在就年龄评估结果提出上诉的儿童安置在遣返中心;

(e)评估为保护孤身儿童和失散儿童而实施的方案的影响,以确保此类儿童得到支助,能够受益于优质住宿、适当的卫生、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并指示所有医疗设施为任何有需要的儿童提供紧急医疗、疫苗接种和定期检查,指示学校允许寻求庇护儿童入学,不论其登记状况如何;

(f)确保不将寻求庇护的儿童及其家人分配到没有就业机会或援助的城市,提供关于现有支助的信息,并允许寻求庇护者选择居住地;

(g)加强根据《区域难民与复原力计划》和《执行国家协调战略行动计划》采取的行动,以促进社会凝聚力以及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与当地收容社区之间的互动。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消除童工现象,但注意到儿童继续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这一情况在疫情期间变得更为严重。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回顾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快实施《消除童工国家方案(2017-2023年)》,充分关注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罗姆儿童;

(b)加强劳动监察,特别是查明和起诉儿童工伤事故,加强对农业生产和安排季节性就业的中介机构的监督,进一步确保劳动法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包括农业和林业工作场所以及雇员少于50人的实体;

(c)让私营部门、消费者、工会和公众参与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童工、童工的剥削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

买卖、贩运和绑架

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贩运人口的目的地国和过境国,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土耳其境内以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为目的贩运儿童的比例很高,而且有报告称官方参与了此类活动。委员会根据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接受的建议,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评估转介规程和协调机制的有效性,维护对贩运受害儿童的照料和保护标准,以查明和弥补在保护方面的任何不足。

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4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土耳其东南部开展的安全行动中,儿童被杀害,学校和其他基础设施被摧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措施,防止儿童,包括库尔德裔儿童和居住在东南边境地区的儿童因安全行动而遭受更大的附带伤害,并保护这些儿童和相关的社会基础设施;

(b)批准并执行《安全学校宣言》,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缔约国武装冲突期间,不得将中小学和大学用于军事目的。

儿童司法

49.委员会欢迎土耳其最近对儿童司法系统进行改革,包括加强司法支助和受害者服务,但仍然严重关切的是:

(a)刑事司法系统中有大量儿童被控犯罪,包括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

(b)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仍为12岁;

(c)审前拘留时间过长,替代监禁的措施不足,没有充分利用转送措施;

(d)需要进一步加强保障程序,以建立明确的转介途径,并在社会福利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进行协调;

(e)在向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存在系统性质量问题,包括缺乏标准业务程序和律师培训方案。

50.委员会回顾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特别是:

(a)确保不会根据反恐法,包括1991年第3713号《反恐法》拘留或起诉18岁以下儿童;

(b)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c)继续加强儿童司法系统,增加专门儿童法院的数量和地理覆盖范围,更好地为所有处理儿童案件的专业人员提供系统全面培训;

(d)尽可能加强恢复性司法措施,如转送、调解、咨询和社区服务,并确保分配适当资源;

(e)加强司法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采取措施促进并发展社区和地方各级的支助网络,以及适合青少年及其处境的优质方案;

(f)尽可能缩短审前拘留的期限,仅将其作为最后手段,并开展严格的定期审查;

(g)在少数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情况下,确保不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h)加强对剥夺儿童自由的场所的监督,确保国家防范机制进行定期查访,并采取有效保障措施,保护暴力受害者和证人的人格完整;

(i)在尊重儿童隐私的情况下,收集、分类并发布司法系统中关于儿童的数据。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1.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2019年)和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明确将《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c)项所述的所有网上行为以及第3条第1款(b)项所述的获取和介绍儿童卖淫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加强儿童保护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改善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早期发现和识别,特别关注孤身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街头儿童以及旅行和旅游中的儿童。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加强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身份识别机制,特别是识别可能曾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孤身叙利亚儿童,确保此类儿童不被定罪,并在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得到支助。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欧洲委员会的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传播并广泛提供适合儿童阅读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6.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审议周期为基础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问题清单(如适用)后,确定并通报缔约国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最后期限。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