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YP/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4 June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塞浦路斯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5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602次和第2603次会议上审议了塞浦路斯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6月3日举行的第26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7年批准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7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以及2015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委员会还欢迎有关儿童权利的其他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建立儿童司法制度和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注意到,由于自1974年以来部分领土被占领,缔约国无法确保在其控制之外的地区适用《公约》,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被占领土上儿童的资料。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8段);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24段);失掉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8段);残疾儿童(第31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38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关于处理由寄养主管和机构照料的儿童的法律草案以及关于保护和照料儿童的法律草案将取代《儿童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法律草案自2008年以来一直有待通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通过这些法律草案,确保这些法律草案全面应对儿童保护领域的当代挑战,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并划拨充足的资源和建立机制,确保这些法律草案得到有效执行和监测。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已制定了若干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及2015-2017年执行《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这些战略和行动计划与保护儿童权利专员的工作有关,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一项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综合性儿童政策和一项战略,其中包括执行《公约》所需要素和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更新其执行《公约》的行动计划。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设立了《公约》执行情况部级监测委员会,监测委员会每年举行会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应建立和促进一个有效的机制,该机制应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足够的权力,以协调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以及各部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并为其有效运作分配足够的资源。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说,在实施预算改革,为2021年前为儿童提供拨款方面遇到困难和拖延。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利用其新的财政框架:

(a)将基于儿童权利的观点纳入预算编制,明确规定国家预算中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的拨款数额和比例;

(b)为处境不利或处境脆弱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确定预算项目,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这些预算项目也得到保护;

(c)建立机制,评估为实施《公约》分配的资源的充足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数据收集

11.根据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回顾其先前建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一个集中全面的儿童权利数据收集系统,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并加强有关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犯罪受害者儿童以及获得社会、福利和保健服务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任命了保护儿童权利专员和法律专员,并为保护儿童权利专员设立了四个员额和一个单独的预算项目。根据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保护儿童权利专员办公室和法律专员办公室的独立性,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关于其资金、任务和豁免的原则;

(b)确保该办公室拥有充分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并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机制,以监测儿童权利、处理申诉和执行决定。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注意到缔约国在提高认识方面所作的努力并对各领域的专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提高认识方案,使广大公众,包括家长和儿童本身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使儿童积极参与这类活动;

(b)确保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儿童权利和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和犯罪受害者儿童)权利的强制性培训;

(c)提高所有儿童对《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并向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在内的相关行为者提供这方面的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民间社会提供的支持,包括赠款援助计划,并建议缔约国有系统地让所有儿童团体和从事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包括残疾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参与法律的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并参与编写根据《公约》提交的报告。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注意到旅行和旅游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巨大贡献,同时回顾其关于在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的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法规,确保包括旅游业在内的工商业部门遵守国际人权和儿童权利标准;

(b)确保有效监测此类法规,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适当制裁行为人和提供补救;

(c)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d)与旅游业服务提供商和广大公众开展关于防止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的提高认识运动。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法律,取消所有允许未满18岁者结婚的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并在学校实施《反对种族主义行为守则》和《管理和记录种族主义事件指南》,并采取措施改善弱势儿童获得教育和保健的机会。然而,委员会仍表示关切的是:

(a)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战略和行动计划;

(b)报告针对弱势儿童的歧视和种族主义案件包括校园欺凌等情况,这妨碍了对这一现象的准确评估和制定适当政策;

(c)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因其父母的国籍、居住地和法律地位而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的机会;

(d)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社会经济弱势家庭儿童、替代照料儿童、罗姆人儿童和其他弱势儿童获得包容性、主流和非隔离教育的机会。

18.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以及委员会的先前建议,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禁止基于一切理由的歧视,包括基于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出身和处境的歧视,并相应调整其立法;

(b)鼓励儿童、其照料者和教师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通过适当的儿童友好渠道举报歧视案件,并使这些专业人员了解不歧视原则及其适用情况,以及他们在举报事件和执行相关政策方面的责任;

(c)确保对所有歧视儿童的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并追究包括教师在内的行为人的责任;

(d)收集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以评估基于各种理由歧视儿童的程度;

(e)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制定、通过和执行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具体的指标和可衡量的具体目标,以解决生活各个领域的歧视问题,并特别关注处于弱势的儿童;

(f)加紧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社会经济弱势家庭儿童、替代照料中的儿童、罗姆人儿童和其他弱势处境儿童能够获得保健、社会服务以及包容性和主流教育,并确保定期和系统地监测和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影响。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根据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包括与庇护有关的立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儿童将自己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并一致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b)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充分承认儿童是权利主体,而且很少听取儿童的意见,特别是在移民和教育问题上。根据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和确保承认儿童是权利主体;

(b)废除对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任何年龄限制,确保儿童在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包括庇护诉讼程序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载入立法并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为此建立制度和/或程序,使法院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遵守这一原则,并提高他们利用这类制度和程序的能力;

(c)确保参与性机构,包括儿童议会、中央学生理事会、青年顾问委员会和青年理事会,代表具有不同族裔、宗教、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并为它们履行任务提供充足的资源;

(d)消除影响弱势儿童参与的负面定型观念和污名化;

(e)提高家长和相关专业人员对儿童发表意见权利的认识,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中有意义和有权能地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并让他们参与对影响到他们的所有事项的决策。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8条和第13-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 建议缔约国:

(a)建立法律保障(包括立法和程序),包括取消出生登记费,以防止无国籍状态;

(b)为非取得该国国籍即成为无国籍者的儿童取得国籍提供便利,而不论其父母的公民身份、居住地、法律或婚姻状况如何,特别注意难民、寻求庇护者、移民或无国籍父母所生的儿童,也不论其在离开原籍国之前是否存在家庭联系;

(c)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和《欧洲国籍公约》。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儿童法》第54条的修正,以禁止对16岁以下儿童的体罚,但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将禁止体罚的规定扩大到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相应地修订立法,并倡导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管教形式。

暴力侵害儿童,包括虐待和忽视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家庭暴力法》(预防和保护受害者)(第L.119(I)/2000号)和《防止和打击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及儿童色情制品法》(2014年第91(I)号),建立了儿童之家,向遭受性虐待的儿童提供多学科服务,并采取措施制止学校中的欺凌行为。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关于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分类数据不足,特别是由于报案不足和主管当局之间缺乏协调,因此无法准确评估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也无法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加以解决;

(b)对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干预、调查、起诉和定罪率低;

(c)在向遭受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支助方面(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专业能力不足,缺乏多学科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办法;

(d)受虐待的儿童接受医疗评估和心理和精神支持,必须得到父母同意;

(e)儿童之家的运作和监测缺乏法律基础,透明度不足。

2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2、16.1和16.2, 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关于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以及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酌情联合和交替执行这些法律,并定期和系统地监测和评价这些法律的执行情况;

(b)加强和集中收集和分析关于遭受家庭暴力、体罚、欺凌、性剥削和性虐待等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儿童的分类数据,包括在儿童信任圈内和受到宗教人士侵害的儿童的数据,以便评估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并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和执行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综合战略;

(c)确保和促进强制报告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特别是通过立法修正案,加强提高儿童、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暴力侵害儿童的形式和负面影响的认识,为儿童设立方便、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求助热线,以及有效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

(d)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得到迅速调查,在儿童之家采取儿童友好的和多部门的办法,并确保毫不拖延地对儿童的证词进行音像记录,并允许在法庭诉讼期间作为主要证据,随后进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交叉询问;

(e)确保对犯罪者进行起诉、适当制裁,阻止其与儿童接触,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f)确保通过多学科方法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处理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分配充足资源并加强专业能力,以提供儿童友好的、协调的和全面的受害者识别、需求评估和支助,包括以创伤为重点的治疗,改进案件管理,缩短处理时间,加强家庭顾问在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和虐待方面的作用;

(g)通过审查《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法》等方式,确保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受害儿童的权利,包括获得信息的权利、其意见得到听取的权利、获得法律援助和其他必要支助的权利,如心理支助、笔译和口译;

(h)定期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相关专业团体提供培训,使他们了解对性别和儿童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处理受害儿童的标准化程序;

(i)加强儿童之家运作的法律基础,以便界定其服务,包括在审前司法程序、伙伴机构的合作和监督其活动等方面。

有害做法

25.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3, 建议缔约国:

(a)评估童婚的普遍程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童婚问题,特别是与罗姆人和移民社区有关的童婚问题,提高人们对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的认识;

(b)根据儿童身体完整、自主和自决的权利,确保包括双性儿童在内的任何儿童在童年时期都不会接受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并向双性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以及充分的咨询、支持和补偿。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2款、第20-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其家庭法改革和社会福利服务的结构调整,以:

(a)加强对家庭的支助,防止分离,包括通过育儿支助、预防和早期干预方案、积极育儿和沟通技能方案以及家庭休闲空间;

(b)向处于冲突和分离情况下的儿童和父母提供适当的支助和服务,包括社会和心理支助;

(c)根据《公约》第9条第3款,确保父母分居的子女有权在不违背其最大利益的情况下,与父母双方定期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并支持执行这方面的法庭命令。

失掉家庭环境的儿童

2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缺乏保护儿童的法律框架;

(b)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没有足够的能力满足家庭分离情况下儿童的需要;

(c)缺乏关于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的数据;

(d)父母可能在社会福利部门未对寄养家庭进行适当评估或未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将其子女安置于“私人寄养”;

(e)缺乏对机构和家庭托儿设施的监管和监测;

(f)对寄养家庭的支持不足;

(g)缺乏对受照料儿童,包括有行为困难的儿童的支助方案;

(h)关于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的信息不足。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制定和通过关于保护儿童的法律框架,其中除其他外,将规定儿童和父母有权获得支助服务,并确定和管理社会福利服务的权限;

(b)分配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加强国家和地方各级社会福利服务的能力,以防止和干预家庭分离的情况,并确保基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对儿童友好的服务和支助;

(c)根据评估结果,收集按年龄、性别、族裔、国籍、残疾和照料形式分列的关于接受替代照料(包括“私人寄养”)的儿童的数据,制定一项去机构化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对儿童保育、福利和保护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造,并为实施这项战略和计划划拨充足的资源;

(d)向希望将儿童置于“私人寄养”的父母提供咨询和社会支助,鼓励并使其能够继续照料儿童,确保儿童只有在已经用尽这种努力,而且在有可接受的和正当的理由接受替代照料的情况下,才能接受;

(e)确保儿童只有在符合其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并在对其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后,才会与家人分离,贫困、残疾或族裔出身绝不是唯一的家庭分离理由;

(f)为所有替代照料环境制定质量标准,确保对儿童在机构和家庭托儿设施中的安置情况进行常规、定期和实质性审查,并监测这些设施中的照料质量;

(g)进一步加强对寄养父母和照料机构中的照料者的支助,包括在安置儿童之前和期间为他们提供定期和充分的培训,并特别关注儿童的特殊需要和脆弱性;

(h)为受照料的儿童提供支助方案,包括咨询、心理支助和心理治疗;

(i)确保为离开照料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支助,发展基于社区的服务,以帮助他们开始独立生活,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替代照料的儿童不被污名化。

收养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2013年以来,《收养法》的修正案一直悬而未决,它敦促缔约国加快通过经修订的《收养法》,并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和《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包括关于禁止私人收养的规定,以及在收养程序中首先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G.残疾儿童(第23条)

30.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严重关切:

(a)在立法和实践中对残疾问题采取医疗办法,包括《残疾和功能新评估程序》,导致残疾儿童被排斥在外,包括被排斥在主流教育之外,并使污名长期存在;

(b)没有统一的残疾定义,这就需要对儿童进行几次评估,这伴随着痛苦,并限制了获得财政援助的机会;

(c)残疾儿童的机构收容率很高,而父母在照顾子女方面缺乏支助;

(d)缺乏公共保健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康复服务,迫使父母支付私人保健服务的费用;

(e)残疾儿童的参与障碍和缺乏一个代表他们的组织;

(f)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不足,无法评估他们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的情况。

31.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使国家立法与残疾人权模式相一致,并相应修订残疾评估程序;

(b)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制定一个统一的残疾定义;

(c)加强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助,并确保这些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包括增加早期提供护理、家庭护理和救济服务,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及时和充分的社会经济支助,而不论其残疾类型如何,并改进向父母宣传现有服务的工作;

(d)确保及时提供负担得起的保健,包括提供早期发现、干预和康复方案,建立社区和门诊保健服务和培训网络,并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保健人员;

(e)确保和促进残疾儿童有机会就影响到他们的事项表达意见,包括在学校表达意见,并使他们的意见得到考虑,解决影响残疾儿童参与的污名化问题,并支持建立一个代表残疾儿童的组织;

(f)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以便为政策和方案提供信息,并便利残疾儿童获得各种服务,包括教育和保健、社会保护和支助服务。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7-2025年儿童健康权战略、儿童监测该战略的参与以及缔约国为促进母乳喂养所作的努力。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2和3.8,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和孕妇,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都能获得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包括有效执行卫生部第11.11.09(4)号通知(2011年12月2日),并扩大国家医疗保健系统的覆盖面;

(b)加强关于母乳代用品销售的立法,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至少在婴儿生命的头六个月母乳喂养,包括纠正在公共场所对母乳喂养的消极态度,通过和执行母乳喂养政策和为哺乳母亲提供工作场所便利,并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为父母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

(c)系统地收集关于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的数据,包括与母乳喂养、超重、肥胖和微营养素缺乏症有关的数据,以便为其政策和战略提供信息。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8-2025年青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战略。根据委员会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3、3.5、3.7和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保密的保健服务,并废除向儿童提供保健服务必须得到父母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定;

(b)确保儿童和成人获得心理健康服务,特别是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青少年的影响方面;

(c)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并以青少年男童和女童为对象;

(d)确保青少年无需父母同意即可获得保密的艾滋病毒检测和咨询服务,确保提供此类服务的专业人员充分尊重青少年的隐私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并确保所有儿童,不论其国籍或法律地位如何,都能获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

(e)继续努力预防和解决青少年滥用药物问题,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发展专门化和方便青年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并建立受药物滥用影响的儿童和青少年中心。

生活水准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2013年的经济危机及其持久影响,儿童贫困程度以及儿童贫困和社会排斥的风险有所增加。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至1.3,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减贫战略,以消除儿童贫困并防止儿童遭受社会排斥的风险;

(b)确保弱势儿童及其家庭不受歧视地获得充分的财政支助和免费、可获得的服务,特别关注残疾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单亲家庭,并审查立法,包括《最低收入保障法》,以及相应的社会和福利政策和支助;

(c)通过丰富学校课程、促进与同龄人和成年人,特别是与教师的讨论以及提供心理支助,增强儿童处理具有挑战性的生活处境,如经济危机的能力。

环境卫生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采取措施,根据国际义务,逐步从碳基工业转向可持续和可再生能源。

I.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提高所有儿童的教育质量和获得教育的机会,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包括制定了接纳移民儿童的战略计划和2018-2022年预防和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国家战略。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至4.5和4.a以及委员会的先前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努力解决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导致的学习成果不足之处;

(b)继续确保弱势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罗姆人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社会经济弱势家庭儿童和替代照料儿童,能够获得高质量、全面和非隔离各级教育;

(c)收集和分析按年龄、性别、族裔、国籍、残疾、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状况分列的退学和失学儿童数据,以便为其政策和战略提供信息;

(d)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包括使立法与《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持一致,并在立法中规定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通过一项有针对性和资金充足的行动计划,为教师提供职前和在职培训,并确保在基础设施、教学支持、教材、方法和个性化教育计划方面提供合理便利;

(e)通过立法修订等方式,确保特殊学校和单位颁发的证书以及通过学徒制度获得的证书得到承认,并确保在劳动力市场上和通过失业计划开放获得有酬就业的机会;

(f)提高学徒学习制度(Sistima Mathitias)的价值,加强这一制度、其课程和教师培训,并有效解决对通过该制度参加课程的学生的歧视;

(g)确保根据信仰少数群体或无信仰背景的儿童的需要,为儿童选择不上宗教课提供便利的选择,并使选择不上宗教课的儿童不被污名化;

(h)在儿童的参与下,定期监测和评价教育改革,确保根据儿童的年龄、成熟程度和发展水平听取和考虑儿童的意见,并为儿童提供其他有意义的机会,使其能够参与与教育有关的事务,包括纪律和申诉程序,对残疾儿童和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徙儿童给予特别关注;

(i)加紧努力,通过教育促进和平、共同生活和尊重多样性的文化,以教师培训和学校课程为重点(这些培训和课程应能处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歧视问题),并确保学校的安全和安保;

(j)确保所有儿童享有休息和休闲以及参加娱乐活动,包括体育活动的权利。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d)项和第38-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7.委员会欢迎立法修正案规定,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必须由儿童权利专员代表出庭,委员会还欢迎与国际移民组织一道为这类儿童实施的半独立生活方案,并注意到为接收和支持来自乌克兰的儿童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强迫返回或推回,造成驱回和家庭分离的情况;

(b)广泛使用医疗程序进行年龄评估,而且,缺乏使用上诉机制的机会;

(c)无人陪伴和离散儿童在整个庇护程序中缺乏法律代表,在处理他们要求国际保护和家庭团聚的申请方面出现拖延,而儿童的最大利益很少得到考虑;

(d)Pournara和Kofinou等过度拥挤的接待中心和收容所的生活条件低于标准,无法充分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休闲,以及人身暴力和性暴力事件,在COVID-19大流行的背景下,这些事件更加严重;

(e)缺乏对处于弱势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早期识别和转介专业服务;

(f)寻求庇护的儿童被排除在儿童福利和残疾计划之外,对国际保护受益人实行五年居住要求;

(g)向无人陪伴儿童过渡到成年提供的支助不足;

(h)缺乏关于包括儿童在内的移民人口的融合战略和行动计划。

38.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a)终止强迫家庭和儿童返回或推回的做法,在边境管理中坚持不驱回原则,确保按照《公约》第6、22和37条,儿童得到适当保护、可使用庇护程序以及法律和人道主义援助,调查推回事件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b)确保年龄确定程序是多学科的和以科学为基础的、尊重儿童权利并在各执行当局之间协调一致,对被评估的个人给予疑点利益,考虑到现有的书面证据或其他形式的证据,并确保利用有效的上诉机制,包括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决定;

(c)确保失散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在整个庇护程序中受益于合格律师的代理,减少处理庇护申请和家庭团聚方面的拖延,并确保在所有与寻求庇护儿童有关的决定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包括采用正式的最大利益确定程序;

(d)为所有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提供可持续、开放和高质量的住所和庇护所,使他们有足够的生活空间,有机会获得保健、社会心理服务、教育和休闲,并有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从事儿童工作,调查有关暴力的报告,起诉并将施害者绳之以法;

(e)建立正式和全面的程序,以查明、评估和解决寻求庇护儿童的具体需要,包括采取后续行动,并提供持久的解决办法;

(f)确保尽早查明有特殊需要的无人陪伴和失散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并将他们转介到专门的康复服务和社会心理护理机构,特别是贩运人口行为受害儿童、患有严重疾病的儿童、残疾儿童和暴力行为受害儿童,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或强迫征兵的受害儿童;

(g)为无人陪伴移民儿童向成年过渡提供支助,包括扩大独立生活方案和推出有针对性的重返社会计划;

(h)通过一项融合战略和行动计划,以便利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融入社会。

买卖、贩运和诱拐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9年修订的《预防和打击贩运和剥削人口及保护受害者法》,加重了对贩运人口(包括涉及贩运受害儿童)的处罚,建立了国家转介机制,并对新抵达的寻求庇护者建立了永久性甄别系统,以及通过了《2019-2021年国家打击贩运行动计划》。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无人陪伴儿童以及父母为移民、罗姆人和寻求庇护者的儿童特别容易遭受性贩运和强迫劳动,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以及委员会的先前建议,建议缔约国:

(a)协调反贩运和庇护立法,以确保相互关联和享有权利,包括居住权,并为作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移民儿童建立程序保障;

(b)通过一项针对贩运受害儿童的具体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各主管当局协调执行该计划;

(c)加强机制和专业培训,以确保及早识别、评估和转介人口贩运受害者,对无人陪伴儿童、移民儿童、罗姆人儿童和寻求庇护的父母的儿童以及其他弱势儿童给予特别关注;

(d)为贩运受害者设立一条热线,为热线的有效运作划拨资源,培训工作人员提供对儿童问题敏感和对儿童友好的援助,并提高儿童对如何利用热线的认识;

(e)确保受害儿童能够获得专门服务,包括庇护所、保健和财政支助,确保受害儿童获得赔偿,并向援助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支助;

(f)为警方打击贩运部门分配足够的资源,以有效调查和起诉贩运儿童案件,并确保对犯罪人,包括官员同谋进行适当定罪,同时减少程序拖延;

(g)确保受害者和证人保护规定得到执行,确保起诉以受害者为中心、对儿童友好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并在这方面向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提供培训;

(h)就对儿童的经济剥削问题进行一项研究;

(i)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父母与儿童认识到贩运危险。

儿童司法

40.有鉴于委员会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以及委员会的先前建议,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通过了《触犯法律儿童法》,并敦促缔约国:

(a)执行关于建立儿童司法系统的法律,包括专门的儿童法院设施和程序,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为儿童司法系统指定和培训专门的法官;

(b)在处理触犯法律的儿童问题时采取预防办法;

(c)确保仅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使用拘留,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并且应定期进行复核以期撤销,并确保不把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

(d)促进对被控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措施,并尽可能促进使用非监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e)确保儿童不受成人司法系统的管辖。

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和证人的儿童

41.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公约》向所有作为罪行行为的受害者和证人的儿童提供保护,并确保执行《罪行受害者的权利、支助和保护最低标准法》。

K.落实委员会先前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任择议定书》情况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委员会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资料,并促请缔约国:

(a)终止武装部队强制招募18岁以下儿童入伍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的做法,包括修订《国民警卫队法》;

(b)确立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行为的域外管辖权,并取消两国共认罪行的要求;

(c)建立冲突地区寻求庇护儿童早期识别机制,收集关于这些儿童的分类数据,并加强向他们提供的身心支持;

(d)向儿童、其家人和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的培训。

L.国际人权文书的批准情况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自2018年5月6日逾期未交。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3月8日之前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所提交报告超过了规定的字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压缩报告。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48.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