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LBN/CO/4-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June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黎巴嫩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5月18日至19日举行的第2201次和第2202次会议(见CRC/C/SR.2201和2202)上审议了黎巴嫩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 LBN/4-5),并在2017年6月2日举行的第2221次会议(见CRC/C/SR.2221)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LBN/Q/4-5/Add.1),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赞赏地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尤其是关于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2016年第62/16号法律,关于保护妇女和家庭成员免遭家庭暴力的2014年第293号法律,关于童工问题的2012年第8987号法令,关于义务和免费基础教育的2011年第150号法,废除有关名誉犯罪的《刑法》第562条规定的2011年第162号法律,关于贩运人口的2011年第164号法,“保障黎巴嫩儿童和妇女权利国家计划”,“让全体儿童接受教育”倡议的第一和第二部分以及“2010-2015年教育国家战略:以优质教育促进增长”。委员会还对缔约国2013年通过“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方案”并于2012年通过“国家人权计划”表示欢迎。

三.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收容和支持包括儿童在内的大量叙利亚难民而付出的努力。委员会承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冲突影响了缔约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缔约国政治体系的内部矛盾制约了缔约国为国内所有儿童提供必要公共服务的能力,国际社会为叙利亚难民提供的资金也在减少。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5.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是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的,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但委员会还想提请缔约国注意以下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议:体罚(第19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2和24段),残疾儿童(第29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35段),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40段),买卖、贩运和拐骗(第43段)以及少年司法(第45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迅速采取措施,通过关于现行国内立法差距的比较法研究建议的法律草案,并进一步建立完全符合《公约》原则和规定的全面立法框架,确保在国家、地区和市镇层面有效执行与儿童相关的法律。

全面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儿童事务高级理事会编写的涵盖《公约》各个方面的行动计划,并重申,建议缔约国优先考虑建立和实施覆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的全面儿童政策,并制定战略来落实该政策,辅之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见CRC/C/LBN/CO/3,第12段)。

协调

8.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LBN/CO/3,第14段),建议缔约国给予儿童事务高级理事会明确授权和充分的权力,使其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上对与《公约》执行相关的所有活动进行协调。缔约国应确保为该协调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配置

9.委员会注意到叙利亚危机对缔约国经济产生的巨大压力,参照关于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纳入儿童权利视角,并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中儿童专项资金分配的预算流程,其中要有具体指标和追踪制度;

为所有儿童,包括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儿童确立战略预算额度,并采取措施在当前危机下确保这些预算额度,尤其是卫生和教育方面的预算;

建立机制来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而配置的资源是否得到有效、充分和公平的分配;

采取措施确保为黎巴嫩危机应对计划提供适足的资金,包括来自国际伙伴的资金。

数据收集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收集儿童数据而做出的努力,包括2009年多指标类集调查和儿童相关指标的“DevInfo”方案,但委员会根据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迅速改善其数据收集系统,包括建立统一的系统来记录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的案件。数据应涵盖《公约》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国籍、移民身份及社会经济背景等对数据进行分类。

确保数据和指标在相关部委之间共享,并用于制定、监测、评估政策和方案,并加强所有相关部委和机构的报告合规;

应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报告中所载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及其他机构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对缔约国2016年通过关于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第62/16号法表示欢迎,参照关于独立人权机构对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迅速完成该委员会理事机构成员的提名和选举程序;

确保该委员会在筹资、授权和豁免等方面的独立性完全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确保该委员会有适足的资源和人手,以有效履行任务;

考虑设立一项特殊的儿童权利监测机制,使其能够受理申诉,包括儿童提出的申诉;

向人权高专办寻求技术援助。

散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努力确保系统、持续的儿童权利教育,包括将其纳入学校课程,并面向儿童、家庭和公众,包括难民家庭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和活动;

进一步发展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教师、幼儿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及执法人员的培训。

为儿童事务高级理事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供其加强培训工作和散播包括《公约》在内的儿童权利相关出版物。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3. 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根据不同宗教社群的个人身份法,某些情况下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仅分别为14岁和16岁,甚至更小。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LBN/CO/3,第26段),促请缔约国迅速出台立法,将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并与宗教当局共同禁止童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儿童在法律和实践中享有《公约》规定的平等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通过审查包括1951年《个人身份登记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并在社区层面和学校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进一步努力消除对移民工人子女、难民儿童以及包括多姆和贝都因儿童和残疾儿童在内的边缘化儿童的各种形式的歧视;

与相关宗教社群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全国性对话,以期制定一部与个人身份和继承相关的统一民法,该法应适用于所有儿童,而不论他们宗教归属如何。

儿童的最大利益

15. 根据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与决定以及在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所有相关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这项权利,并在解释和适用上保持统一。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建立程序和标准,为主管部门所有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和培训,帮助他们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最大利益列为首要考虑,给予充分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16.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事务高级理事会在这方面的各种举措,包括全国青年议会的制度化,根据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采取措施,确保在相关法律和行政程序中有效执行承认儿童表达意见权的法律,包括建立使社会工作者和法院遵守这一原则的制度和/或程序;

开展研究来确定对儿童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听取儿童的意见,并了解儿童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影响他们的家庭决策发表意见;

为国家政策制定工作相关公众磋商建立工具包,以使这类磋商标准化,确保包容性和参与性,包括就影响儿童的问题与儿童进行磋商;

开展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以推动所有儿童有意义、有权利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包括学生会机构的事务,同时要特别关注女童和弱势儿童;

通过确保来自所有社群的符合条件的儿童,包括贫困儿童、难民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儿童全面参与,促进黎巴嫩全国青年议会的包容性参与,并向黎巴嫩全国青年议会提供适足的支持和资源。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17条)

出生登记/姓名和国籍

17. 尽管缔约国为确保所有儿童都进行登记做出了值得赞赏的努力,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存在妨碍部分儿童,特别是巴勒斯坦和叙利亚难民儿童以及多姆和贝都因儿童进行登记的歧视和行政障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与相关宗教当局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讨论,以期修订1925年《关于黎巴嫩国籍的第15号法令》,在将国籍传给子女方面赋予黎巴嫩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提供适足的保障,以确保给予若不能取得该国国籍就将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公民资格;

进一步努力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获得登记,特别是难民、寻求庇护者、移民工人和历来无国籍的社群的儿童,包括与相关国家合作,简化获得正式出生证所需的文件要求并减少其他障碍,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统计数据来评估这一问题;

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向黎巴嫩妇女的外国配偶和子女提供居住证,以确保他们有机会获得教育和医疗等基本服务;

在不能正式登记的情况下,确保向父亲为既未被黎巴嫩的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工程处登记为难民,也未被黎巴嫩当局认可为难民的巴勒斯坦人的儿童提供有效的特别身份证。简化申请和更新程序,并确保承认这类特别身份证与黎巴嫩当局的正式登记具有同等地位;

修订1951年《个人身份法》,为年龄超过一岁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提供便利,修订《个人身份登记文件法》第12条,以使除公共检察官或儿童的父亲外,还允许母亲或少年法庭的法官请求对儿童进行登记;

确保在实践中执行关于黎巴嫩国籍法的第15号法令第1.3条的规定,给予出生在黎巴嫩,而父母不明或父母国籍不明的儿童黎巴嫩国籍,并修订《关于保护触犯法律或面临风险的未成年人的第422号法》第25条,使未登记的未成年人不致依据这一法律而被视为面临风险;

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18.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体罚在缔约国依然是一种普遍的管教手段,被文化所接受,而且不受法律制裁。

19. 考虑到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以及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LBN/CO/3,第42段),并建议缔约国:

修订其立法,包括《刑法》第186条,明确禁止家庭、日托和课后保育设施、包括公立和私立在内的所有学校、替代照料场所和寄宿照料机构等所有情况下的体罚,无论这种体罚多么轻微;

颁布和执行保护在校儿童的政策;

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倡导以正面、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和管教方法替代体罚,并扩展育儿教育方案,加强对校长、教师及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士的培训;

虐待和忽视

20. 尽管缔约国出台了各种旨在应对儿童虐待的举措,但考虑到缔约国遭受虐待和忽视的儿童比例较高,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第16.2项具体目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关于保护妇女和家庭成员免遭家庭暴力的2014年第293号法律》在实践中得到执行,并确保为家庭暴力专门股提供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供它们履行职能;

加紧执行预防和保护儿童在所有情况下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国家战略,并进一步强化提高认识活动和教育方案,让儿童参与进去,包括在贫困家庭、边缘化家庭,特别是巴勒斯坦和叙利亚难民家庭中开展这类活动;

建立一个收集所有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对这类暴力侵害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申诉受理和调查、处理以及制裁数量的分类数据;

继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要求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必须举报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并提供便利的机制,供儿童和其他人举报虐待和忽视案件,尤其是巴勒斯坦难民营内的案件,确保为这类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护,进行监测、预防并代表处境危险的儿童采取行动;

建立免费的儿童电话热线并确保其具备适足的人手和资源,增加接纳遭虐待和忽视的受害儿童的庇护所数量,并为受害儿童的身心康复提供便利;

采用标准作业程序和工具来管理儿童保护案件,并继续向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在内的所有专业人员和儿童工作人员提供关于预防和监测家庭暴力的系统培训;

鼓励实施旨在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的基于社区的方案,包括邀请前受害人、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并向他们提供培训支持。

性剥削和性虐待

21.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刑法》第522条规定,如果强奸犯罪人与受害人结婚就可以免除责任。

2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迅速废除《刑法》第522条以及所有强奸犯只要与受害人结婚就可免予起诉的法律规定,让可能被迫与犯罪人结婚的强奸受害女童不致再度受害。

23. 委员会严重关切缔约国儿童,尤其是难民儿童面临的性虐待和性剥削风险。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缺少面向受害儿童的庇护所和支援服务以及缺少反映儿童性虐待普遍程度的数据表示关切。

2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颁布并执行打击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国家行动计划”;

建立机制、程序和指导方针,确保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进行强制举报,并确保有效调查性虐待和性剥削行为,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在儿童中开展此类方案,以打击性剥削和性虐待,并确保针对此类侵害行为设立便利、保密、方便儿童使用和有效的举报渠道;

确保为社会工作者、法官和其他执法人员等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向他们传授如何以尊重受害人隐私、关爱儿童并对性别敏感的方式受理、监测、调查投诉并进行起诉,还应确保儿童保护机构有适足的人手和经费;

为性虐待受害者设立庇护所,并确保这些庇护所拥有适足的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和资源,以有效提供全面服务;

确保制订用于防止儿童受害以及帮助受害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和政策。

有害习俗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一项关于童婚的国家战略,并继续提供面向父母、教师和宗教领袖的全面提高认识方案,宣传童婚对儿童,特别是难民女童构成的负面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所谓名誉杀人的犯罪人进行起诉,并开展旨在打击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侵害的活动。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社会事务部2016年颁布了《儿童保护标准政策》,但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见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并强调不得将经济贫穷和物质贫穷作为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以替代性照料方式安置儿童或阻止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尽可能支持和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的儿童照料,包括增加为贫困家庭提供的经济支持,以期减少儿童的机构收容;

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建立适足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决定是否应该为儿童安排替代性照料,包括安排亲戚照料、寄养照料、“卡法拉”和机构照料;

为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设立照料标准并予以执行,确保适足的政府监督,包括定期审查以寄养、“卡法拉”和机构收容等方式安置的儿童的情况,并监测上述照料的质量,尤其要提供便利的渠道来对虐待儿童的情况进行举报、监测和补救;

确保为替代性照料中心和相关儿童保护服务配置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确保为从事儿童替代性照料的工作人员不断提供培训,包括让他们掌握防止儿童在寄宿照料机构遭到虐待的相关工具。

收养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由缔约国内一家中央机关来监管和监测缔约国国内收养和跨国收养,以确保收养实践符合《公约》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G.残疾、基本卫生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进一步保护残疾儿童权利而采取的立法举措以及为使他们融入主流教育而付出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残疾儿童仍然遭受歧视,未能有效融入包括教育系统在内的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尤其是巴勒斯坦和叙利亚难民儿童;

医疗服务不足,特别是在公立医院,且缺少适足、充分的康复服务,尤其是面向叙利亚难民儿童的康复服务;

缺少面向残疾儿童家庭的财政援助和其他支助服务;

残疾儿童机构收容比例高,寄宿照料机构照护不足,存在服务提供者进行虐待和暴力侵害,包括性虐待的现象。

29. 委员会考虑到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做法,并确定与缔约国残疾儿童权利战略一致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具体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努力执行必要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于人权的做法,并依据这种做法来有效保护残疾儿童的权利,特别是包括巴勒斯坦和叙利亚难民儿童在内的贫困儿童的权利,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确保残疾儿童充分融入社会生活所有领域;

通过加强执行2000年第220号法律等措施,确保公立和私立学校提供包容性教育,并确保所有学校和照料设施无障碍;

继续强化措施,以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服务,包括早期诊断和干预方案;

继续加强对残疾儿童照料者的支持,包括增加社会福利和其他服务,以期推动这类儿童的去机构化;

确保对残疾儿童在替代性照料场所的安置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并监测上述照料的质量,尤其是对有心理或智力缺陷的儿童的照料,包括提供举报、监测和补救虐待行为的便利渠道;

继续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

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健康和卫生服务

3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公共卫生部为升级和扩大初级医疗系统而付出的努力,包括卫生部门针对叙利亚难民危机的应对措施,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第3.1、第3.2和第3.3项具体目标,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强努力,通过扩展国家初级卫生中心网络,使其涵盖缔约国所有初级卫生中心,并扩大公共卫生部建立的认证方案,确保儿童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特别是无国籍、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工人子女及家庭贫困儿童;

确保缔约国所有省份都能提供适足的产前和产后医疗,并设法解决叙利亚难民所生婴儿的高死亡率问题;

强化国家免疫方案,以应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危机带来的新需求,继续增加弱势群体,特别是难民获得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并应对传染病和其他健康问题相关风险;

让所有贫困家庭有更多机会获得负担得起的医疗服务,设法缩小贝鲁特和黎巴嫩山以外地区在医疗质量和覆盖范围上的差距,并加强对医药部门和所有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质量和定价方面的监管;

继续推动出生后头六个月的纯母乳喂养,包括立法扩大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产假福利,采取提高认识措施并开展活动,为相关公务人员,尤其是产科工作人员和父母提供信息和培训,并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执行和扩展爱婴医院项目。

精神卫生

31. 委员会注意到,在贝鲁特和黎巴嫩山以外的地区,精神卫生服务的可获性有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精神卫生服务和方案的质量并增强可获性,增加儿童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数量,确保有适足的设施,并强化所有省份的心理医疗和康复门诊服务,特别是面向巴勒斯坦和叙利亚难民儿童的服务。

少年健康

32.考虑到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第3.5和第3.7项具体目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少年的充分参与下,开展一项评估少年健康问题性质及程度的全面研究,以作为未来卫生政策和方案的基础,包括有关吸烟、酗酒、药物滥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自杀的政策和方案。

生活水平

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针对贫困家庭的国家方案和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手开展的为巴勒斯坦和叙利亚难民提供就业机会的各种举措,但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的第1.3项具体目标,并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设法解决儿童贫困率高和粮食安全无保障问题,尤其是难民儿童面临的问题;

继续强化包括《支持最贫困家庭国家方案》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障方案,以进一步改善儿童状况并完善减贫战略,以期建立一个协调一致的框架来确定优先行动,消除对儿童,尤其是弱势群体儿童的排斥。

H.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训练和指导

34. 委员会对缔约国净入学率总体较高,将义务教育年龄提高到15岁,扩大儿童早期教育,并采取众多行动,包括执行“让全体儿童接受教育”倡议来确保叙利亚难民儿童获得教育机会表示赞赏。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公立学校经费不足,来自经济弱势群体的儿童成绩较差,保留率低,辍学率高,尤其是巴勒斯坦和叙利亚难民儿童;

包括移民工人子女在内的非黎巴嫩儿童以及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无法充分获得教育机会,并且存在一些教育障碍,包括校服、书本、学习用品和交通费用;

不能充分获得幼儿保育和教育,特别是在公立学校系统;

受过专业培训的各级教师数量不足,面向残疾儿童的特教教师数量不足,缺少适足的教师培训和教材,公立学校系统基础设施薄弱。

35. 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第4.1、第4.2、第4.5和第4.a项具体目标,促请缔约国:

确保全民享有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并通过消除设施和经费不足等教育障碍,继续努力增加难民、寻求庇护和无国籍儿童受教育的机会;

进一步努力提高保留率并降低过早辍学率,建立和推进优质职业培训,以增强儿童,特别是辍学儿童的能力;

采取措施提高总体教育质量,特别是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增加合格教师的数量,包括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教师,并执行针对非正规方案的质量标准;

更新学校课程,确保其广泛、相关而包容,建立立足人权的学习和评估,并确保儿童的参与;

执行其幼儿保育和教育政策,并配置充足的财政资源用于政策执行,尤其是在贝鲁特和黎巴嫩山以外的区域;

确保让所有儿童,特别是来自边缘化背景的儿童有机会利用安全的游戏场所、绿地和文化设施。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以及第38-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确保对其领土内众多难民的保护中发挥了值得赞赏的作用,同时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改善安全和住房状况,增加获得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以及获得教育和医疗的机会;

确保边境管辖措施能够应对并打击国家行为者所有形式的虐待行为,这些措施还应符合不驱回原则及禁止任意和集体驱逐的规定;

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移民儿童

37.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有关移民工人子女及其父母遭大规模驱逐和居住证发放延迟的报告,还有报告显示这些儿童很难获得教育和医疗等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所有涉及移民工人子女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驱逐程序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在行政和司法诉讼中,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无正常身份者在所有法院和法庭上享有正当程序并获得必要的保障,包括个别的保护评估,获得法律代理、口译服务和对安全总局的决定进行上诉的权利;

确保让移民工人子女有获得教育和其他服务的机会,而不论其父母身份如何。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38.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如2016年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A/70/836-S/2016/360)所述,有报告谈及本地和外国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的案例,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强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力度,以防止和应对儿童卷入黎巴嫩武装暴力,并开展和落实其他提高认识举措;确保让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复员,确保他们实现心理康复并重返社会;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缔约国儿童不被缔约国领土内外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

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39. 委员会注意到,劳工部2010年设立了打击童工现象全国委员会,并于2016年启动了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以期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合作打击最恶劣形式童工,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缔约国童工现象的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北部地区和贝卡谷地以及巴勒斯坦和叙利亚难民儿童之中。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通过确保落实《劳工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包括第8987号法令在内的其他童工立法,特别是与危险工作最低年龄相关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儿童遭受经济剥削,并将最低工作年龄由当前的14岁提高至15岁,使其与义务教育年龄一致;

修订《劳工法》,将家庭佣工、农业部门和家庭企业工人纳入其中,并颁布政策来应对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童工问题,确保遵守《公约》第32条及相关的劳工组织标准;

执行打击最恶劣形式童工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数据,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应对缔约国的童工问题;

强化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和监测机制,并公开与监察工作和违规行为数量相关的数据;

通过公共教育方案,包括与政治、宗教、劳动和商业领导者、家庭及媒体联手组织的活动,特别是面向难民群体的活动,继续提高人们对童工的负面后果的认识;

继续与劳工组织合作,以期建立方案,使儿童脱离最恶劣形式童工,强化面向辍学儿童和年龄较大儿童的职业教育方案,将其作为未成年劳工的就业替代方案,并继续采取重新融入社会的举措。

流落街头儿童

4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流落街头儿童数量的增加,其中包括叙利亚和巴勒斯坦难民儿童以及多姆和贝都因儿童,委员会参照关于流落街头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根据2014年开展的研究制定一项保护街头儿童的全面战略,以期防止和减少这一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街头儿童提供适足的保护和援助,帮助他们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包括提供住所、教育和职业培训,并提供获得医疗服务以及药物滥用方案和精神卫生咨询等其他社会服务的适足机会。

买卖、贩运和拐骗

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举措打击人口贩运,包括2016年在公安总局内部设立了一个打击人口贩运的特别事务股和批准社会事务部有关人口贩运的部门计划,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缔约国是遭受强迫劳动和性贩运的儿童,特别来自南亚和东南亚以及东非和西非的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这些儿童通过涉嫌欺诈行为的招聘机构来到缔约国并遭受家庭奴役;

有报告显示缔约国儿童,特别是叙利亚难民儿童沦为强迫劳动的受害者,包括街头乞讨,有时以早婚为掩盖的商业性剥削,以及在贝卡谷地的农业部门,包括非法药物部门的劳动;

执行法律和政策的能力不足,缺少培训,缺少适足的受害者识别程序以及为受害儿童提供的庇护所和服务,且部际协调不足。

4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通过制订全面的打击贩运策略和行动计划,颁布并执行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以有效打击一切形式的儿童贩运,包括以性剥削、强迫劳动、街头乞讨和非法药物贸易为目的的儿童贩运,修订《关于惩处人口贩运罪的第164号法律》,以确保为性剥削目的或其他非法活动而贩运的儿童不被拘留,也不因由被贩运直接导致的非法行为而受到惩罚;

强化对违反打击人口贩运法的罪犯,包括公职人员和参与人口贩运的招聘中介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

进一步执行适当的政策和方案,防止儿童受害并帮助受害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确保向他们提供教育和培训以及咨询、医疗和其他社会服务;

在贩运人口罪和打击人口贩运法方面加强对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外交人员的培训;

继续执行在无证移民、难民和家庭佣工等弱势人群中查明人口贩运受害儿童的标准程序,并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社会服务和住所,且不致被安置在少年拘留设施内;

重新召集全国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加大努力,以有效协调打击贩运的部际活动,并继续开展打击贩运的公共宣传活动。

少年司法

4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立法和政策举措来援助触犯法律的儿童,并对司法部采用替代拘留的措施和社会事务部启动康复和职业方案表示欢迎,但委员会仍然关切以下问题:缔约国的犯罪责任年龄极低,仅为7岁,缺少正当程序,包括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拘留设施条件不佳,并有报告称被拘留儿童遭受酷刑和虐待,特别是在Roumieh和Moubadara监狱。

45. 委员会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促请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保持一致,并特别建议缔约国:

修订第422/2002号法,优先考虑把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可接受的国际标准,并确保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包括因恐怖主义罪名被捕的儿童受到少年司法系统保护;

确保为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这种援助应从诉讼初期开始,并贯穿法律诉讼始终;

推进转送、缓刑、调解、咨询或社区服务等替代拘留的措施,并考虑对男童和女童实施按性别区分对待的方案,以期逐步停止所有拘留儿童的做法;

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确保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用并定期进行审查,以期撤销拘留,还应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教育机会和卫生服务方面符合国际标准,尤其要重视Roumieh和Moubadara监狱;

确保对拘留条件进行监测,并确保利用申诉程序的机会,特别要重视因恐怖主义指控而被军方和情报机构拘留的儿童;

增强少年专门法院和法官、执法人员、律师、检察官和社会工作者的能力、素质和可获性,确保社会福利和司法部门,特别是黎巴嫩儿童保护协会拥有充足的资源。

J.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应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应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核心人权文书,即:《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4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初次报告应于2006年12月8日提交,但逾期未交。

五.执行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散播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来确保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得到全面执行。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提供缔约国第四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报告和后续行动国家机制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报告和后续行动国家机制,将其作为常设政府结构,授权其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进行协调,编写向这些机制提交的报告,与它们开展合作,并协调和追踪国家对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提出的建议/决定采取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委员会强调,这一结构应得到专职工作人员适足且持续的支持,并应有权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进行系统磋商。

下次报告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6月12日之前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纳入就本结论性意见开展的后续工作的信息。报告应符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提交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篇幅不应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报告超过规定的篇幅限制,将要求缔约国依据上述决议删减报告。如果缔约国不能复审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2.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