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VNM/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 Octo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越南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9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650和2651次会议 上审议了越南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并在2022年9月23日举行的第266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 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落实《公约》所采取的各项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通过2016年《儿童法》以及对《教育法》、《劳动法》和《统计法》的修正。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5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7段);暴力侵害儿童,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第30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4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44段);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48段);儿童司法(第52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纳入国家、部门和地方各级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并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进行审查,使其完全符合《公约》;

(b)制定程序,评估与儿童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及政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1-2030年国家儿童行动方案》,建议缔约国为执行该方案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将该方案纳入国家和地方规划进程,并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儿童委员会的权力,确保其拥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有效监督和协调所有部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划拨更多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用于执行所有关于儿童、合格社工和其他儿童保护专业人员的立法措施、政策、计划和方案,包括涉及儿童保护服务、教育、卫生和社会保护;

(b)修订《国家预算法》,建立跟踪和确保有效利用预算拨款实现儿童权利的制度;

(c)定期评估政府对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部门所作投资的分配影响,并采取措施消除任何性别差异,特别关注残疾儿童、族裔、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和贫困儿童;

(d)建立确保预算编制透明和包容的机制,让儿童、民间社会和公众参与预算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21年扩大了国家指标清单,但感到关切的是,与儿童相关的几项指标,包括童工、幼儿发展、获得水和卫生设施以及教育领域的指标,不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与儿童相关的国家指标符合国际标准,将一套全面的儿童权利指标纳入国家统计系统,并确保收集的数据包括所有16、17岁的儿童;

(b)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国籍、地理位置、族裔本源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方便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

(c)确保相关部委共享各项儿童权利数据和指标,将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为有效执行《公约》而实施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迅速建立独立的儿童权利监测机制,该机制应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能够以适合儿童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申诉。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欢迎将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并建议缔约国:

(a)将儿童权利教育扩大到幼儿期和学校所有年级,包括以少数民族或土著群体的语言进行;

(b)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并通过扩大媒体和社交媒体的参与,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宣传活动,加强提高认识方案,以确保儿童、家长和公众广泛了解《公约》;

(c)确保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或工作中涉及儿童的利益攸关方开展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系统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独立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面临的限制性环境,以及2015年《刑法》第109条对其促进儿童权利工作产生的寒蝉效应,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能够促进儿童权利并能够不受骚扰地行使其表达和意见自由权;

(b)建立机制,确保所有儿童团体和从事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系统和有意义地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c)迅速、彻底地调查所有关于恐吓和威胁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及其家人的指控,并确保他们有充分的机会诉诸司法并受到保护,免遭骚扰、恐吓、报复和暴力侵害。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儿童权利充分纳入《负责任商业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b)制定、执行并有效监测各项法规,对犯罪人进行适当制裁,对儿童受害者进行补救,以确保商业部门,特别是农业、制造业和旅游业,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c)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儿童的法律――包括2016年通过的《儿童法》――将儿童定义为未满16岁者,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统一所有国家立法中“儿童”一词的定义,确保儿童的定义,包括《儿童法》中的定义,包含所有未满18岁者。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1-2030年民族事务战略》,但仍深感关切的是,弱势儿童在享有权利方面始终存在差距,包括在获得户籍、卫生服务、教育和社会保护方面;存在歧视性的性别成见,体现为新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以及女童辍学率和童婚率高。

17.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解决女童、偏远地区儿童、残疾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儿童、贫困儿童、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包括赫蒙族和南高棉族儿童以及移民儿童在获得所有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并定期评估这些儿童享有权利的情况;

(b)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和移民儿童,都有机会获得户籍登记;

(c)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性别成见和对女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从事儿童工作或工作中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没有充分适用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有权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各项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始终适用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b)指导所有相关主管人员确定每个领域的儿童最大利益,并对儿童的最大利益给予应有重视,将其作为首要考虑。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9.鉴于交通事故和溺水事故造成的儿童高死亡率和高受伤率,以及儿童自杀和自残事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预防儿童自杀、交通事故和溺水事故,并开展公共运动,提高儿童、家长、教师和公众的交通意识。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儿童,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儿童和幼儿有意义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包括开发工具包,就国家政策问题征求儿童的意见,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消除阻碍儿童的表达意见权的消极社会态度;

(b)特别是在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中,为从事儿童工作或工作中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制定业务程序或规程,确保诉讼程序适合儿童,在诉讼程序中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并加强对这类专业人员的相关培训。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1.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通过提高公众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等方式,大力实现普遍登记,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无论其族裔或宗教如何,都能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

(b)建立确定儿童无国籍状态的程序,以便适当识别和保护无国籍儿童,并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身份权

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21年《宗教和民间信仰法》。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确保充分尊重保持所有儿童的身份,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能够保持身份,包括他们的姓名、语言和文化。

表达自由

23.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立法――包括《刑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关于对新闻和出版活动中的行政违规进行处罚的法令――限制了儿童的表达自由权,包括在社交媒体上的表达自由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根据《宪法》和《公约》的规定,保障所有儿童的表达自由,包括修订立法,保障线下和线上的表达自由;

(b)创造有利于行使表达自由权的环境,保护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不因行使表达自由权而遭受暴力或恐吓。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尊重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并确保每个儿童都能行使自由信奉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5.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公共集会、五人以上的集会和人权会议受到任意限制,协会必须事先获得许可才能接受外国资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充分尊重《公约》保障的所有儿童的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

(b)通过关于设立儿童领导的协会的法规,确保此类法规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c)确保支持和鼓励儿童成立自己的协会,提出自己的倡议,并参加公共集会。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网络安全法》的一些条款可能干涉儿童的隐私权,并回顾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修订《网络安全法》,防止非法和任意干涉儿童隐私,并确保任何干涉都遵守数据最小化原则,是相称的,且符合《公约》;

(b)制定法规和保障政策,在数字环境中保护儿童的权利、隐私和安全,确保儿童远离不良内容和材料以及网上风险,并提供起诉侵权行为的机制;

(c)加强旨在提高儿童、家长、教师和社工数字素养和技能的方案。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7.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确保适当调查关于在押儿童(包括戒毒中心的儿童)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对犯罪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为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b)确保拘留设施、戒毒中心或警察拘留所中的儿童能够使用适合儿童的保密申诉机制报案。

体罚

28.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体罚,特别是家里和学校的体罚,仍然是社会接受的普遍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实施体罚,包括在家里、替代照料场所和日托中心;

(b)执行禁止在学校实施体罚的规定,并在学校为儿童提供申诉机制,使儿童能够以安全保密的方式举报实施体罚的教师和其他人员;

(c)加强针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或工作中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的提高认识方案,以推动家庭、学校和社区改变对体罚的态度,并推动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方式。

暴力侵害儿童,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6年通过了《儿童法》,禁止虐待、忽视、遗弃和剥削儿童。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a)对儿童实施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现象严重,包括通过网上性虐待材料以及在卖淫的背景下对儿童实施性剥削和性虐待,且这类案件的举报和调查严重不足;

(b)未明确禁止诱导,未依据将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定为犯罪并保证支持受害者的法律,保护16、17岁的儿童;

(c)专业人员不足,包括缺乏专业的社工和儿童保护官员,以及未采用多学科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向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支持。

30.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敦促缔约国:

(a)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相关条款,明确将网上诱导定为犯罪,并保护所有男童和女童,包括16、17岁的男孩和女孩,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性虐待和性剥削、贩运和儿童性虐待材料;

(b)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对暴力侵害儿童案件进行强制性报告,并采取跨部门、对儿童问题敏感的干预,包括帮助儿童受害者与家人团聚;

(c)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保密和适合儿童的投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并鼓励儿童利用这些机制;

(d)加强儿童保护机制和服务的能力并增加对这些机制和服务的供资,包括通过在社区、地区和省级部署受过专业培训的社工和儿童保护官员,以识别受害者并提供对儿童友好、协调和全面的支持,切实应对暴力案件;

(e)确保所有暴力案件,包括家庭内外和数字环境中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得到有效调查,并采取适合儿童的多部门方法防止儿童再次受害;

(f)确保起诉犯罪人并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向儿童受害者提供全面支持和赔偿;

(g)提高公众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认识,消除对儿童受害者的污名化。

有害做法

31.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童婚,包括强迫婚姻,包括指定一个政府机构,与相关部委、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儿童合作,牵头预防和解决童婚问题;

(b)提高公众,特别是土著族群、少数群体和农村地区对童婚和强迫婚姻对儿童有害影响的认识。

求助热线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全国儿童求助热线划拨充足的资源,并确保为热线工作人员进行能力建设,使其能够处理申诉,提供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帮助。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为弱势家庭提供支持,但深感关切的是,大量儿童接受寄宿照料,替代照料设施缺乏系统监督,儿童因贫困或残疾与家人分离,大量儿童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失去父母。

3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敦促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通过一项去机构化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其中列有具体的时间表、预算和人员分配,以及包括法律改革在内的措施,以便:(一)支持并优先考虑基于家庭的儿童照料,包括对残疾儿童的照料;(二)针对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加强寄养系统;(三)通过对儿童敏感的社会保护政策和服务,加强对弱势家庭的支持;

(b)通过制定有效的个案管理程序,转介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以及确保定期审查被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的儿童,确保贫困或残疾永远不会成为家庭分离的唯一理由,从而保证协调、高质量的替代性照料;

(c)确保替代性照料设施只作临时使用,并在适当情况下转变为尽可能接近家庭氛围的小群体环境;

(d)完成并通过《最低照料标准国家准则》,确保定期监督所有替代性照料设施,包括寄宿学校、社会援助中心和其他社区照料设施;为所有照料人员提供培训;并为报告和应对虐待儿童行为提供便捷的渠道;

(e)在缔约国各省增加社工人数,并持续提供能力建设,以确保适当移交儿童保护案件。

收养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办理收养手续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以确保在评估所有收养程序,特别是跨国收养程序时,根据《公约》和《收养法》,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辅助性原则,对被收养儿童提出的了解其身世的任何请求予以支持。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执行《刑法》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推迟或暂停对孕妇和子女不满36个月的妇女的监禁判决,并确保与母亲一同监禁的儿童的生活条件适合他们的发展,包括保障他们获得医疗保健和幼儿发展服务;

(b)确保儿童与被监禁的父母之间的个人联系,包括安排在适合儿童的会面场所定期探视。

G.残疾儿童(第23条)

37.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儿童面临的歧视,并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并为残疾儿童制定全面和包容性的战略,包括修订《残疾人法》,使其符合《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b)建立监督机制,执行保护残疾儿童权利(包括保护他们不受歧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c)为残疾儿童,包括有社会心理残疾的儿童,建立一个有效的早期发现、干预和支持系统;

(d)加强针对政府官员、家庭和公众的提高认识运动,以打击对包括女童在内的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歧视,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积极形象。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然对死亡率和获得保健服务方面的族裔和地区差异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优先采取措施改善获得优质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扩大基于社区的保健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针对残疾儿童、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

(b)加强降低婴儿死亡率、预防和治疗儿童中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和麻风病的措施,特别是在中部高原、北中部地区和山区,以及在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中;

(c)加强相关部委之间的协调,解决儿童营养不良、发育迟缓和肥胖等问题,并提高公众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d)提倡母乳喂养,并监测《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的执行情况;

(e)加强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措施,打击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儿童的污名化,让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感染儿童能够留在家庭环境中。

精神健康

39.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专门针对儿童的精神健康方案,包括基于社区的精神健康服务以及在学校、家庭和替代性照料设施提供心理咨询;

(b)开展儿童精神问题研究,包括对现有设施进行研究,同时与民间社会合作并参考儿童的意见,制定一项解决自杀和自残问题的国家战略。

青少年健康

40.委员会回顾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3、3.7和5.6,建议缔约国:

(a)将旨在预防早孕、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全面性教育和生殖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和教师培训;

(b)确保在学校提供免费、保密和适合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并确保农村地区的儿童以及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能够获得此类服务和信息;

(c)确保少女能够获得计划生育服务、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

(d)加强解决儿童吸烟、吸毒和酗酒问题的措施,向儿童提供关于预防药物滥用,包括吸烟和酗酒的准确和客观信息;

(e)明确禁止强制戒毒中心剥夺吸毒儿童的自由,包括修订相关立法;

(f)为青少年发展方便、适合儿童和基于社区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以消除将儿童安置在强制戒毒中心的做法。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引发的自然灾害的有害影响,包括导致干旱和缺水,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2和13.3,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降低影响儿童健康的空气污染水平;

(b)确保在制定关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方案以及决策时,包括在2022年国家气候变化战略中,考虑儿童的特殊脆弱性和意见;

(c)通过将环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

生活水准

42.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强行驱逐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及其家人的报告,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2,并建议缔约国:

(a)防止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及其家人被驱逐和流离失所,向被驱逐出家园的家庭和儿童提供补救;

(b)加强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政策,包括为《2017-2025年社会援助改革和发展总计划》和《2030年远景规划》划拨更多资源,为孕妇和3岁以下儿童提供社会福利;

(c)将获得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作为优先事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中。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3.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教育质量差,不同地区和少数民族之间教育成果差异大;残疾儿童、贫困儿童、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以及移民儿童获得优质全纳教育的机会有限;关闭分校,强迫儿童,特别是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就读寄宿或半寄宿学校;校园暴力和欺凌。

44.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和4.2,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保证儿童获得全纳教育,提高所有儿童的入学率和毕业率,特别是在幼儿和中学阶段,具体包括:(一)扩大多语种教育方案,并确保这些方案有充足的资源,具备文化敏感性;(二)解决辍学问题,包括女童、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以及移民儿童的辍学问题;(三)确保在偏远地区开设高质量的分校,以逐步淘汰寄宿和半寄宿学校;

(b)提高各级教育质量,特别是偏远地区的教育质量,包括确保对教师进行适当程度的培训,并为学校配备适当的教育基础设施、技术和卫生设施;

(c)确保所有残疾儿童有权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由专门工作人员提供个别支持,并为他们的教育需求提供合理便利,不再免除残疾学生对某些科目的学习,而是提出适合他们能力、潜力和偏好的教育要求;

(d)打击校园暴力,包括欺凌和网络欺凌,特别是针对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儿童的暴力行为,并确保此类措施涵盖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增强儿童权能和干预规程;

(e)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平等获得职业培训的机会,特别是针对残疾儿童、移民儿童、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以及辍学儿童。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5.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保障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参与适龄、无障碍的娱乐活动、体育、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以及使用安全、无障碍的游乐场所。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打击对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的歧视和暴力,并确保他们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充分和平等地获得户籍、医疗保健、适当住房、教育和身份权。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9年对《劳动法》的修订,但对大量儿童仍在从事童工劳动,包括危险工作,仍然表示关切。

48.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明文禁止雇用18岁以下儿童从事有害和危险的工作以及加班和通宵工作;并根据国际标准审查、更新和调整禁止儿童从事的危险工作清单;

(b)增加分配给劳动监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关于童工的法律和政策,起诉任何与童工有关的侵权行为实施者,并加大处罚力度;

(c)为执法官员、劳动监察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持续提供能力建设;

(d)就防止剥削儿童,包括童工,以及实施经修订的《劳动法》,在企业和旅行及旅游业内部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e)制定法律条款,保护从事非正规工作、包括家政工作的儿童,并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街头儿童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儿童、残疾儿童、被贩运儿童和其他处境不利的儿童流落街头的报告,回顾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建议缔约国:

(a)对街头儿童的数量及根源进行研究,制定保护街头儿童权利的战略和方案;

(b)制定方案,在可能的情况下促成街头儿童与家人团聚,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为他们的长期教育和发展需要提供支助,包括提供心理支助。

贩运

5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侧重向儿童受害者提供支持的《2016-2020年反贩运方案》,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并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法》第151条,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第3条(c)项所载定义,扩大贩运罪的范围,并将16、17岁的儿童受害者包括在内;

(b)加强对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的识别,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对儿童友好的服务机构;

(c)就以受害者为中心和适合儿童的诉讼程序为司法人员提供培训;采用跨部门和适合儿童的诉讼程序,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d)为父母、社区和儿童开展关于贩运危险的提高认识活动。

儿童司法

5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改革儿童司法制度,包括建立专门的儿童法庭,即家庭和少年法庭,并在儿童司法制度中引入非司法措施、适合儿童的法庭程序和儿童待遇最低标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尚未建立家庭和少年法庭的地区缺乏专业的法官和适合儿童的法庭;

(b)非司法措施、包括转介的使用有限;

(c)司法系统中的儿童获得支助服务、包括重返社会服务的机会有限。

52.委员会根据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并且:

(a)考虑制定和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司法法,为儿童司法系统提供法律框架;

(b)加快在所有地区设立家庭和少年法庭,在实现这一目标之前,为儿童指定专门的法官和检察官,并为所有法院的这类法官提供关于适合儿童的法庭程序的专门培训;

(c)积极推广非司法措施,并按照《刑法》规定,尽可能对儿童采取非拘禁措施,包括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专业人员开展关于相关立法、儿童权利、《公约》和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的培训;

(d)避免使用审前拘留并限制审前拘留的时长,为此应确保被逮捕和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被迅速带见主管机关,以审查剥夺自由或继续剥夺自由的合法性,并确保对审前拘留进行定期司法审查;

(e)切实执行《刑法》,以确保剥夺自由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且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进行审查,以期撤销;

(f)确保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把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拘留条件应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食物、教育和卫生服务方面;

(g)加强为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基于社区的重返社会服务的措施,例如与相关机构和组织合作,为这些儿童指派训练有素的社工,帮助他们康复。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3.委员会参照201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回顾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法》,与《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保持一致,特别是在以下方面:(一)明确界定所有形式的买卖儿童行为,包括出于性剥削、强迫劳动和器官移植目的的买卖儿童行为,并将其定为不同于贩运罪的刑事犯罪;(二)明确将制作、传播、提供、销售和拥有儿童性虐待材料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三)明确界定卖淫活动中对儿童的性剥削,以涵盖所有性活动,包括触摸;(四)确保法律适用于针对16、17岁儿童实施的犯罪;(五)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将被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当的适当惩罚;

(b)确保性剥削、性虐待材料和卖淫的儿童受害者被视为受害者,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并能获得补救;

(c)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打击《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包括旅行和旅游业以及卖淫活动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起诉和消除网上以及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剥削,包括通过:(一)制定旅游业行为守则;(二)对旅游业、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和广大公众开展预防宣传;(三)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过滤、屏蔽、迅速删除和举报网上的性虐待材料;

(e)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4.委员会注意到,《兵役法》(2015年)禁止招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但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发表声明称,如“有迫切需要”,儿童可参与敌对行动。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修改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声明,禁止儿童参与敌对行动,即便特殊情况也不例外;

(b)建立一个机制,尽早识别可能曾在国外的敌对行动中被招募或利用的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儿童;

(c)向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的儿童受害者提供援助,帮助他们完全恢复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加入《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等机构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方便儿童阅读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这些机制接触,以及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这样一个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国家人权机构设立后,应有能力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进行系统磋商。

C.下次报告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9月1日前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

6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共同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