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PAN/CO/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2 April 202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巴拿马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3月9日、10日和13日以混合形式举行的第3972次、第3974次和第3976次会议上审议了巴拿马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3月21日举行的第398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巴拿马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的坦诚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做出的书面答复、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在公民及政治权利领域采取的立法和体制措施,包括:

(a)2023年3月8日第375号法设立了妇女事务部;

(b)2018年2月14日第7号法通过了预防、禁止和惩处歧视行为的措施;

(c)2018年1月16日第5号行政令发布了保护难民的新规定;

(d)2017年7月11日第56号法规定国家机构理事会中至少30%的职位应由妇女担任,2018年7月11日第241-A号行政令为此制定了具体规范;

(e)2017年2月22日第6号法建立了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机制;

(f)2016年11月30日第55号法确立了强迫失踪罪;

(g)2016年7月19日第121号行政令设立了“1989年12月20日调查委员会”;

(h)2013年10月24日第82号法确立了杀害妇女罪,2017年4月20日第100号行政令为该法颁布了实施条例。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7年2月16日;

(b)《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家庭工人公约》,2011年(第189号),2015年6月15日;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1年6月24日;

(d)《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6月2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4条和第17条,以及最高法院确立现有人权条约具有宪法地位的判例。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资料,说明司法人员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件,以及对司法人员和公众就《公约》及其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开展培训和宣传的情况(第二条)。

6.缔约国应加强措施,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关于《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持续培训,以确保国内法院考虑和适用《公约》条款,并提高公众对于《公约》及其在国内法中的适用的认识。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于2021年10月建议将监察员办公室降级为B类机构。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现有的监察员弹劾程序不能充分保障该机构的独立性;监察员任命程序的参与性和透明度不足;为该机构分配的财政和人力资源近年来虽有所增加,但仍不足以履行任务(第二条)。

8.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审查现有的监察员弹劾程序,以保障办公室的独立性;确保监察员的任命程序具备充分的参与性和透明度;并为该机构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就军事独裁期间犯下的强迫失踪案件提出起诉的数量和就1989年12月20日入侵期间的案件启动重审的数量。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充足和准确的资料,说明对上述时期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结果、对责任人的定罪以及对受害者及家属的赔偿情况,包括Heliodoro Portugal案和Rita Wald案的相关情况(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10.按照委员会以往的建议,以及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2021年9月和禁止酷刑委员会2017年8月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倍努力,确保以往发生的所有严重侵犯人权案件,包括真相委员会和1989年12月20日调查委员会记录的案件,均得到适当调查,确保责任人受到起诉和酌情惩处,受害者或其亲属得到全面赔偿和补偿,无论何时提出索赔均能获得适当赔偿;加紧搜寻失踪人员和辨认遗体,并确保为此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

不歧视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歧视做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对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残疾人、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以及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卫生和就业部门、司法系统和政治领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遭受偏见、污名化、仇恨言论、暴力和仇外行为,执法人员对此类群体成员实施暴力和种族定性。此外,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根据《宪法》第12条,国家可以以身体或精神残疾为由拒绝入籍申请。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调查、起诉和惩罚歧视行为责任人以及向此类行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信息(第二、第三、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2.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充分保护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民、残疾人、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以及艾滋病毒感染者免遭歧视,包括开展公共教育和宣传并在公共、私营和教育部门进行培训,促进容忍和对多样性的尊重;

(b)采取措施,确保包括非洲人后裔、土著人民和残疾人在内的少数群体成员充分参与政治生活;

(c)明确禁止执法人员使用种族定性;

(d)采取必要措施,取消《宪法》第12条中的歧视性规定;

(e)确保个人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歧视和暴力案件得到系统调查,责任人受到适当处罚,受害者获得全面赔偿。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反歧视法律框架未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列为歧视理由,警察和消防条例将“女同性恋”和“男同性恋”行为视为严重罪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同性伴侣无法缔结法律认可的伴侣关系,也不能收养子女,在国外结婚的同性伴侣无法获得民事登记。据2023年3月1日发布的声明,最高法院2023年2月16日的全体裁决维持了上述规定。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重置如果要获得法律承认,需要经过变性手术和法医鉴定。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在缔约国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实施“矫正疗法”。委员会还对受害者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受歧视、暴力、攻击和仇恨言论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美洲人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平等和不歧视的框架内,并依照美洲的标准,包括美洲人权法院2017年11月24日第OC-24/7号咨询意见,保障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权利。(第二、第三、第七、第十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打击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成见和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美洲人权法院2017年11月24日第OC-24/17号咨询意见。缔约国还应:

(a)通过禁止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的立法;

(b)废除《国家警察纪律条例》第133条第11和第12款,以及《消防队总条例》第156条第16和第17款;

(c)审查相关立法,以充分承认同性伴侣享有平等并保障他们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

(d)通过关于性别重置获得法律承认的具体法律,取消关于获得此种承认的不合理条件,并纳入符合《公约》规定的简便易行的行政程序;

(e)采取必要措施,禁止所谓的“矫正疗法”;

(f)确保迅速调查个人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以受害者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动机的犯罪行为,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给予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全面赔偿。

性别平等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3年3月8日第375号法,设立妇女事务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目前妇女在司法机构和检察部门的决策职位中占据多数,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国民议会和市长职位等民选职位中,妇女所占比例较低,非洲裔妇女和土著妇女的比例尤低,而且妇女在私营部门领导职位中所占比例也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但男女薪资存在差距,公共和私营部门招聘过程中仍然存在要求验孕的做法(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

(a)为新设立的妇女事务部分配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在性别平等及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领域有效履行职能;

(b)采取额外措施,提高妇女,包括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代表性,特别是在管理职位和高级职位中的比例,方法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和改革选举法,以确保性别均等;

(c)加强措施,缩小男女薪资差距,依法规定禁止在招聘过程中要求验孕,并对此类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进行监督。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采取的措施,如2013年第82号法及通过2017年第100号行政令发布的实施条例。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杀害妇女事件、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高发,而这些罪行的定罪率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代表团报告称已取得进展,但上述法律中规定的重要措施仍未得到实施,例如在各省为受害者建立庇护所或接待中心(第62条)、设立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法庭(第58条)和使用电子手铐(第50条)。委员会还对包括杀害妇女在内的性别暴力案件中的辩诉交易做法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做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移民妇女和女童,特别是非洲裔移民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境内达连隘口遭受犯罪团伙的暴力侵害,包括被失踪、强奸和袭击,并且据报告称,受害者获得援助的机会有限,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受阻,犯罪者很少被定罪(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四、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

(a)分配必要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用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预防、保护、惩罚和赔偿,包括执行第82号法及相关条例中规定的措施,例如在各省建立接待中心并设立特别法庭,以及使用电子手铐;

(b)确保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侵害移民妇女的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查,责任人受到惩罚,受害者获得全面赔偿并有途径获得保护,包括足够的庇护所与咨询和援助中心;

(c)在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中取消辩诉交易做法;

(d)继续努力,对司法、警察和法医人员进行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暴力的培训;

(e)加倍努力,防止和打击达连隘口地区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移民妇女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充分保护;在这方面鼓励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22年2月提出的建议。

自愿终止妊娠和生殖权利

19.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刑法》中的条款将堕胎定为犯罪(第141至143条),并对允许堕胎的情形加以限制(第144条)。例如,强奸致孕的情况必须经初步调查予以证实,而且堕胎必须在孕期头两个月内进行;在怀孕危及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堕胎,须经多部门委员会批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规定导致不安全堕胎,或导致因强奸致孕的年仅8岁的女童被迫足月分娩,危及妇女和女童的生命和健康。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2020年第302号法,开设了性教育和情感教育培训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少女怀孕率近年来虽有所下降,但仍然很高,而且生殖健康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不足。委员会还对强迫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绝育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免费绝育的2013年第7号法规定,接受免费绝育的妇女须年满23岁,至少育有两名子女并持有医疗建议,而男性仅须年满18岁。最高法院在2020年9月10日的裁决中维持了这种有区别的条件(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0.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缔约国应:

(a)修订立法,确保在怀孕至足月会对怀孕妇女或女童造成巨大痛苦或折磨,特别是在怀孕由强奸或乱伦所致或胎儿无法存活的情况下,可以安全、合法、有效地获得堕胎服务;

(b)确保寻求堕胎的妇女和女童及帮助其堕胎的医生和其他医护人员不会受到刑事制裁,并消除各种障碍,例如与医疗授权和司法裁决有关的障碍,因为此类制裁和障碍的存在迫使妇女和女童寻求不安全堕胎;

(c)开展性教育和情感教育培训方案,加大努力防止意外怀孕,特别是防止女童和少女意外怀孕,并确保能够充分获得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d)确保遵循所有程序,在为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实施绝育手术时获得其充分和知情同意;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22年2月提出的建议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2023年2月提出的建议;

(e)修订2013年第7号法,取消男子和妇女在公共卫生设施接受免费绝育方面的有区别的条件。

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范和打击酷刑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在2017年建立了隶属于监察员办公室的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酷刑罪定义尚不符合国际标准,而且仅对针对平民实施的系统和大规模酷刑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就酷刑行为启动的司法和纪律程序的数量、结果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赔偿措施的准确信息(第二、第七、第九、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

(a)审查立法,使酷刑罪定义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并废除对酷刑罪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确保所有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得到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

(c)确保为国家防范酷刑机制提供充分运作所需的必要资源。

过度使用武力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资料,说明为执法人员持续开展使用武力培训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执法人员在报告所述期间经常过度使用武力,特别是在抗议燃料和食品价格上涨和反对采矿和水电项目的示威活动中使用武力,有时导致示威者死亡并致数百人受伤,土著人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2010年在Changuinola、2012年在Colón和San Felix、2021年在Chiriquí发生的抗议活动均是如此。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迄今尚未对过度使用武力进行定罪(第二、第六、第七、第十四、第二十一、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24.根据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和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过度使用武力和侵犯人权的指控,包括在示威活动中实施的此种行为的指控,进行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确保将据控肇事者绳之以法,对责任人处以应有的惩罚;确保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缔约国还应继续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消除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特别是在示威游行中使用武力的做法,包括加强培训,尤其是关于《公约》、《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以及《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的培训。

被剥夺自由者和拘留条件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2016年9月以来实行了对抗性刑事司法制度及这一制度在减少审前拘留方面的影响。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关切有报告称,在实践中,审前拘留的时间超过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时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缔约国代表团报告,17所监狱中只有4所完全符合将被告与被定罪者分开关押的要求(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26.按照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继续改革,在实践中大幅减少审前拘留的使用并缩短时间,确保审前拘留的例外、合理和必要性,时间尽可能短;并确保切实将被审前拘留和被定罪的人员分开关押。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监狱条件并宣布即将启用新的监狱。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狱依然过度拥挤、生活条件差,囚犯人数过多――据2022年8月的官方数字,估计监狱超员比例为145%,某些监狱,如圣地亚哥、奇特雷和阿瓜杜尔塞的监狱,超员比例逾400%。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未遵守美洲人权委员会发布的预防措施(2017年3月22日第10/17号决议),该决议要求缔约国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将关押在Punta Coco岛国家海军航空兵临时拘留中心的所有被拘留者转移到符合适用于被剥夺自由者的国际标准的场所(第七和第十条)。

28.按照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切实减少过度拥挤现象,为此特别要确保有效使用非拘禁办法;

(b)改善拘留条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依照《公约》第十条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尊严,包括为此分配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遵守美洲人权委员会发布的关于Punta Coco临时拘留中心的预防措施。

消除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

2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所做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运持续存在,主要影响移民妇女和女童,而且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很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家政工人的工作条件不稳定,大多数家政工人是非洲裔、土著和移民妇女,而且她们的工资低于为其他工人规定的最低工资。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童工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农业部门,主要影响非洲裔儿童和土著儿童(第三、第七、第八、第二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30.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防止、打击和惩治人口贩运,并确保调查人口贩运罪行,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向受害者提供全面补救,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保护和援助,包括在境内特别是边境地区修建足够的庇护所;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22年2月提出的建议;

(b)确保尊重家政工人的基本权利,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的基本权利,确保他们免受任何虐待,能够有效诉诸司法,并调查和制裁任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c)加强防止、打击和惩罚童工劳动的措施,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包括加强劳动监察、宣传活动和针对弱势家庭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并确保遵守关于义务初等教育的法律规定,以此为手段,防止儿童沦为童工;

(d)确保为所有负责预防、打击和惩治贩运人口、劳动剥削和童工的机构分配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并对工作人员开展充分的培训和宣传。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规范司法职业的2015年第53号法并根据这项法律组织法官和治安法官竞聘。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报告所述期间虽然采取了措施,但仍可见到政治干预司法和司法腐败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信息表明,代理法官由行政部门任命的治安法官任命,这不能保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司法部门的腐败案件、所开展的调查及对责任人所施制裁的资料(第二和第十四条)。

32.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消除对司法机构一切形式的政治干预,包括来自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干预,确保对所有干预和腐败指控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并对责任人予以起诉和惩处;

(b)加紧努力打击司法机构中的腐败现象,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给予适当处罚,并提高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对打击腐败的最有效方式的认识;

(c)加紧努力,确保法官和治安法官的遴选和任命程序由独立、公正和包容的机构负责,完全依据客观、透明的标准,按照适当性、能力和廉正的要求评估候选人资格。

表达自由和对人权维护者的暴力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受害人、证人、专家和其他参与刑事诉讼人员保护股,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保护人权维护者的具体法律,而且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尤其是环境权和土著人民权利维护者受到骚扰和威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以法律诉讼为手段,主要是诽谤罪和侮辱罪,对媒体和记者,特别是调查和报道腐败案件等公共利益问题的媒体和记者进行恐吓和威胁的做法越来越多(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七、第十九和第二十二条)。

34.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人充分享有表达自由,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防止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骚扰和恐吓行为,并确保其能够在适当条件下开展工作,包括采取特别立法措施对其进行保护;

(b)确保所有关于骚扰和恐吓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指控得到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确保施害者被绳之以法并受到应有惩罚,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

(c)确保有关诽谤和侮辱的条款在实践中不被用于恐吓和威胁媒体和记者,考虑是否可能取消对这些罪行的监禁刑罚,同时考虑到在此类案件中,这种刑罚绝不是适当的处罚。

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人权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上述人员在达连隘口的移民路线上遭到犯罪团伙的杀害、被失踪、绑架、遭受性暴力、贩运、袭击、抢劫、恐吓和威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这方面缺乏保护措施和适当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称,移民接待中心不是拘留中心,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这些中心接待的一些人员事实上被剥夺了自由,因为除非被管理部门转移到北部边境,否则不允许他们离开中心,这种情况可能持续一天至几个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缔约国努力改善这些中心的生活条件,但条件仍然十分恶劣,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8年第5号行政令,放宽了申请难民地位的条件,并采取措施实行更为高效简便的难民申请程序。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存在长期拖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境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人数及申请结果的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统计数据(第二、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36.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穿越达连隘口的移民的生命和安全,有效防止和打击对这些人员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b)加倍努力,调查关于移民被杀害、失踪、遭到绑架、性暴力、贩运、袭击、抢劫、恐吓和威胁的指控;起诉并惩罚责任人;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全面赔偿;

(c)充分尊重安置在移民接待中心的移民的人权,特别是尊重其不被剥夺自由的权利,并确保他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有效补救;

(d)加大努力,改善移民接待中心的生活条件,确保提供基本服务;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2023年2月提出的建议;

(e)按照《公约》和国际标准,确保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切实得到保护,加强国家难民事务办公室的能力,为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及时处理难民申请。

儿童权利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2年第285号法,设立了儿童和青少年权利保障和综合保护制度,并纳入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身体暴力和体罚)的各种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体罚儿童的做法,特别是在家庭环境中,而且《家庭法》授权父母“合理和适度地”管教儿童(第319条),授权监护人“适度纠正”被监护人(第443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出生登记所做的重大努力,但仍感关切的是,出生登记不足的情况大多集中在土著社区和难以进入的农村地区。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了关于由国家管理的庇护所中儿童和青少年遭受性虐待和身心虐待的指控的调查和定罪情况,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受害者赔偿情况的资料(第十六、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38.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包括协调本国立法,明确禁止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环境中的体罚,并废除《家庭法》中允许以合理和适度惩戒作为家庭纪律形式的条款。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在土著人聚居区和偏远地区出生的儿童,均获得登记并获发正式的出生证明。缔约国还应加倍努力,确保由国家管理的庇护所中所有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查,施害者受到惩罚,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并可获得支助服务,包括社会心理服务和康复服务。

土著人民权利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6年第37号法,规定与土著人民开展协商并征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通过该法律的实施条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土著人民的土地或生活方式具有不利影响的项目,如巴罗布兰科(Barro Blanco)水电项目和四号输电线路,没有开展得到土著人民充分参与的适当协商,以获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土著人民集体土地的划界和确权进程的信息不足,而且据称这一进程进展缓慢。委员会注意到《土著人民综合发展计划》,但是对于土著社区的贫困程度及难以获得教育以及保健设施、产品和服务感到关切(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40.缔约国应:

(a)加快制订2016年第37号法的实施条例,确保此类法规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在通过法规之前确保土著人民积极参与制订工作并与土著人民协商;

(b)确保在采取和实施任何可能对土著人民的权利、生活方式和文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措,特别是基础设施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之前,与之开展真诚有效的协商,保障土著人民的积极有效参与,以便获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c)确保受基础设施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影响的土著人民能够充分诉诸司法、获得有效补救以及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d)加快土著人民集体土地的划界和确权进程,包括为此制定和实施简化程序;

(e)确保土著人民能够获得教育以及保健设施、商品和服务;

(f)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的可能性。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1.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包括少数群体成员和土著人民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6年3月24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8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第34段(表达自由和对人权维护者的暴力)和第36段(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3.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9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1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