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9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5 Decem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关于非法跨国收养的联合声明 *

一.导言

1.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买卖儿童和儿童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其他儿童性虐待材料)问题特别报告员、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决定发表本联合声明,以促进采取基于人权和性别敏感的方法,防止和根除非法跨国收养(有时称为非法国际收养),为此指明通过这种收养所侵犯的权利并澄清各国根据国际人权法在这方面承担的义务。在所有相关机制达成一致意见后,本文件由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代表他们发布。

非法收养的现象和模式

2.非法收养会对受害者的生活和权利产生破坏性后果,其实施手段包括广泛的一系列非法行为或不法做法,例如绑架以及买卖和贩运儿童、强迫儿童失踪和在强迫失踪的情况下非法劫持儿童、在宣布收养资格方面进行欺诈、伪造官方文件或进行胁迫,还包括以未经生身父母妥善同意、中介机构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和发生相关腐败现象为特征的收养。这些行为和做法“反映了儿童保护系统的缺陷,这些缺陷被犯罪网络利用,往往有国家官员参与,或者是国家政策予以放任的结果”。 与母亲的社会地位或婚姻状况有关的道德或宗教观念所造成的性别歧视和暴力,是一些国家非法收养现象的主要驱动因素,对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的歧视也导致了其他非法收养行为。考虑到若干收养国最近的事态发展,为了给各国、受害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有益指导,本联合声明重点关注非法收养的跨国层面。不过,本声明所载的一些考虑和建议也适用于国内非法收养。

侵犯人权行为

3.当发生非法跨国收养时,会有各种人权受到侵犯,包括所有儿童享受家庭、社会及国家为其未成年身份给予的必需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歧视的权利以及家庭受保护的权利。家庭在儿童的发展和身份认同中具有根本性作用。因此,儿童有权尽可能地了解自己的父母并得到自己父母的照料,有权不被人在违背其父母意愿的情况下与父母分离,除非是为了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而必须这样做。非法跨国收养会侵犯儿童保持其身份的权利,身份包括了儿童的姓名、国籍和家庭关系等要素。 被非法剥夺身份的儿童有权要求迅速重新确认其身份。保护隐私和家庭生活的权利与身份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犯罪

4.非法跨国收养可违反禁止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违反禁止强迫失踪的规定。 在国际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非法跨国收养可能构成严重犯罪,例如灭绝种族或危害人类罪。

二.防止非法跨国收养的义务

防止工作的主要原则

5.国家有义务颁布和实施关于收养程序的法律、政策和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从而防止非法跨国收养。跨国收养应遵循四项关键原则。第一,在所有收养案件中,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视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第二,跨国收养应尊重辅助性原则,这意味着“在诉诸于跨国收养之前,应在儿童原籍国考虑所有适当的国内替代性照料解决办法”。 第三,禁止不当经济收益或其他收益,要求只能收取或支付合理的收养费用和支出。 第四,跨国收养只能由主管机关授权,该机关要确定,从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等方面考虑了儿童的状况后可允许收养,并且在必要情况下确定有关人员经适当咨询后已对收养表示知情同意。“当收养的目的是为养父母寻找孩子,而不是为儿童寻找家庭时”,就违反了上述原则。

尊重儿童的意见

6.在跨国收养方面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应遵循和参照上述四项原则,并应保障儿童的权利以及生身家庭和预期养父母的权利。特别是,国家应使儿童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并确保在所有涉及跨国收养决定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这些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 在这方面,国家应制定标准作业程序,并向法官、律师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培训。

收养的过程

7.国家应建立和实施单一的收养程序,其中包括对儿童的所有各类权利进行整体评估,并通过关于程序和保障措施的适当规章,包括在可否收养的认定方面。特别是,国家应禁止私人和独立收养,并确保只通过受委任机构进行跨国收养。国家应建立透明、有效、适当和资源充足的机制,监督和监测跨国收养过程,特别是严格核实被宣布为孤儿的儿童的背景和文件。国家还应建立和实施标准化的信息系统,以获取和分享关于跨国收养的准确和可靠的数据,包括关于被收养儿童及其家庭和背景的数据。

不当经济收益和腐败

8.国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在跨国收养中,安置工作不会给有关人员带来不当经济收益。正式收费应足以支付开支,并应提供全部细节供公众咨询,捐款和捐赠应与收养过程明确分开,发展或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不应与进行收养的授权挂钩。应禁止机构或预期收养人向寄宿照料机构付款。收养过程的任何阶段发生的腐败行为,都应被定为犯罪。

取消激励措施

9.国家应防止创建激励措施,以免助长导致在原籍国发生非法跨国收养的非法做法。特别是,应取消国家和/或机构的年度收养配额,并且只能接受为已确认需要收养的儿童提出的申请。

国家法律和实践

10.原籍国应审查国内法律和法规以及政策和做法,以确保它们不会助长产生或维持易发生非法跨国收养的环境。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这种做法的根本原因。 为实现这一点,除其他外,可加强和进一步投资于有效的国家儿童保护系统,以及增加对弱势家庭的支持,特别是对经济困难、来自农村地区或属于土著社群的单身母亲的支持。替代性儿童照料措施应尊重辅助性原则,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国家应确保对每名儿童进行出生登记。此外,国家应向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残疾儿童以及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包括与气候有关的灾害的受害儿童提供保护,这些儿童与父母分离的风险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考虑暂停跨国收养。

数据收集和统计

11.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生成关于非法跨国收养的准确和最新的统计信息,包括收养日期和重新确认真实身份的人数。

三.将非法跨国收养犯罪化和进行调查的义务

犯罪化

12.国家应禁止非法跨国收养,使之成为刑法之下的持续罪行。国家应制定适当的制裁措施,反映这种罪行的严重性,并保证提供迅速和有效的司法补救。对于因强迫失踪而导致的非法跨国收养,国家应考虑到强迫儿童失踪或在强迫失踪情况下非法劫持儿童是一种极端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将失踪者是儿童视为加重处罚因素。 鉴于儿童受害者在提出申诉方面的特殊困难以及这种罪行的持续性质,国家应确保时效不成为受害者寻求司法补救的障碍。

调查

13.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以完整、公正、勤勉和有效的方式对所有非法跨国收养案件进行调查,即便在没有正式申诉的情况下也依然如此。必要时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申诉人、证人、受害者及其辩护律师以及参与调查的其他人员得到保护,不因申诉或提供的任何证据而受到任何虐待或恐吓。国家应确保调查非法跨国收养的主管机关能够获得所有相关的文件、档案和其他信息,以便能够有效地进行调查。国家还应向参与调查非法跨国收养的机构提供充足的资金和技术资源以及合格的工作人员,使之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

互助

14.各国应在就非法跨国收养罪提起的刑事诉讼方面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包括在符合国内法或适用的条约所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提供其掌握的一切诉讼所需证据。

四.对非法跨国收养进行补救的义务

了解真相的权利,以及搜寻被绑架的儿童

15.非法跨国收养的受害者有权了解真相。国家应确保所有受害者,包括过去被收养的受害者,得到需要的援助以了解自己的身世。 因此,国家应在搜寻和找到失踪儿童的努力中发挥积极作用。 例如,国家应建立一个DNA数据库,其中包括已报告的所有非法劫持、强迫失踪 或伪造身份案件的基因样本,具体目的是重新确认非法跨国收养的受害者的身份。在落实了解真相的权利方面,各国应相互协助,搜寻、识别和找到非法跨国收养的受害者。

宣布收养无效的程序

16.国家应向非法跨国收养的受害者提供补救,为此应建立具体程序,用于审查并酌情宣布源于强迫失踪或任何非法行为的收养、安置或监护无效,以及用于迅速采取行动,重新确认有关被收养人的真实身份,在此过程中在适用情况下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同时不影响国籍权。

获得赔偿的权利

17.受害者,即直接因非法跨国收养而受到伤害的人,有权获得赔偿。 赔偿应采取性别视角,并可包括:酌情并在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前提下,恢复受害者在非法跨国收养发生之前的原本状况;对任何经济上可评估的损失进行补偿;康复,应包括医疗和心理护理、法律和社会服务、咨询和便利;抵偿,应包括但不限于充分和公开披露真相、公开道歉、纪念和悼念受害者; 以及通过法律、体制和做法改革,保证不再发生。

真相机制

18.国家应考虑酌情设立独立的调查委员会,以确认非法跨国收养指控的相关事实,确定各方责任,并提出对受害者进行适当赔偿的措施。这类委员会的目标是帮助受害者找到其身世的真相,重新确认其真实身份,做出可信的历史记录,并建议采取保证不再发生的措施,从而防止非法跨国收养行为的重演。国家应确保这些机制采取性别和儿童敏感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