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BTN/CO/3-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5 Jul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不丹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5月17日举行的第2198次和第2199次会议(见CRC/C/SR.2198和2199)上审议了不丹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BTN/3-5),并在2017年6月2日举行的第222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书面答复(CRC/C/BTN/Q/3-5/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领域取得的进步,包括批准或加入国际文书,尤其是2009年批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执行《公约》出台的立法、体制与政策措施,尤其是2011年通过《儿童照料与保护法》,2012年通过《儿童领养法》和“第十一个五年计划”(2013-2018年)之“儿童保护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欢迎为儿童权利划拨的预算资源,尤其是在教育和卫生领域。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4.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暴力侵害儿童(第24段);有害习俗,特别是关于童婚(第26段);残疾儿童(第32段);教育(第39段);尼泊尔族出身的儿童(第44段);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和性剥削(第46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2011年《儿童照料与保护法》,列入《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并涵盖所有儿童,而不仅限于被视为“处境困难”的儿童。还建议缔约国审查本国法律,统一儿童权利的相关规定,主要是2012年《儿童领养法》、2011年修订的《刑法》、2009年修订的《婚姻法》和1985年《公民身份法》。

综合政策与战略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有效落实第十一个五年计划(2013-2018年)之“儿童保护国家行动计划”,同时在制定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时采取全面的儿童权利方针,重点是所有儿童的权利。

协调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政府实体,负责协调执行《公约》的所有相关活动,并为该实体在全国、地区和地方跨部门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资源划拨

8.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为儿童权利划拨充足资源,特别是教育和卫生领域,同时参考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增加用于儿童保护措施的预算,在编制国家预算时贯彻儿童权利方针,为此应在整个预算过程中使用儿童资源分配和利用追踪系统;

利用这一追踪系统评估各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佳利益”,确保衡量这类投资对男女儿童的不同影响;

为落实这些建议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数据收集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收集儿童权利问题的数据方面取得的进步,欢迎为此开展的多项调研,包括研究不丹弱势儿童的处境和暴力侵害儿童的情况,并参考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将儿童权利指标纳入定期数据收集系统,例如人口普查;

确保数据和指标在相关部委之间共享,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方案和项目,以有效执行《公约》;

按年龄、性别、残疾、地域,族裔和民族出身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方便分析所有儿童的情况,特别是处境脆弱的儿童的情况;

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报告中规定的概念和方法学框架。

独立监督

10.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独立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并回顾以往建议(见CRC/BTN/CO/2,第12段),建议缔约国:

设立独立的人权监督机制,并带有专门的儿童权利监督机制,负责受理、调查和解决事关侵犯儿童权利(包括歧视)的申诉。该机制应能够以体恤儿童且保密的方式受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确保儿童受害者的隐私和保护,并开展监督、后续与核查活动;

确保这种监测机制的独立性,包括在资金、授权和豁免权等方面的独立性,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除其他外,在这方面向人权高专办寻求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与培训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传播信息和培养儿童权利意识方面取得的进步,同时建议缔约国:

强化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接触所有儿童,尤其是边远地区儿童、残疾儿童、尼泊尔族出身的儿童和身居寺院的儿童;

面向司法、教育专业人员、卫生工作者和媒体持续开展有针对性的儿童权利培训;

依照以往建议,将人权教育纳入各级教育正规课程(见CRC/C/BTN/CO/2,第20段)。

与民间社会合作

12.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见CRC/C/BTN/CO/2,第16段(a)),建议缔约国更为系统地让从事和为儿童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公约》执行的各阶段。

儿童权利与商业部门

13.委员会根据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参考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制定并执行规章,确保商业部门(尤其是私营教育提供方和旅游业)遵守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和国家人权与劳动标准;

针对旅游业和公众开展关于防止儿童色情旅游业的提高认识宣传活动,向各旅行社和旅游业界广泛宣传“旅游业荣誉章程”和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道德守则”。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订1980年《婚姻法》,确保按照2011年《儿童照料与保护法》,将女童最低婚龄定为18岁,与男孩相同,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童婚。

C.一般原则(第2、第3、第6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注意到法律禁止歧视,建议缔约国: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实际上歧视女童、残疾儿童、尼泊尔族出身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和无证件儿童的情况,尤其是关于国籍和教育权;

依照以往建议,设置可用的有效机制和程序,监督、受理歧视申诉,尤其是关于学校拒绝录取的申诉(见CRC/C/BTN/CO/2,第26段(b))。

儿童的最佳利益

16.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将自身最大利益列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修订《婚姻法》,确保监护儿童的决定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依据;

定稿并迅速通过国家妇女儿童委员会正在拟定的标准业务程序和指南;

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司法程序与决定中,并在关乎儿童、对儿童有影响的一切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妥善地纳入并一致地解释和适用这项权利。

尊重儿童的意见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儿童参与所做的努力,包括设立了不丹儿童议会。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加大力度,接触所有儿童,尤其是女童、残疾儿童、身居边远地区的儿童、所有族裔出身的儿童及辍学儿童,让这些儿童有机会参加促进儿童参与的活动与方案;

为相关专业人员提供适当培训,包括执法人员、司法和社会工作者,让儿童有机会在影响自身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发表意见。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姓名与国籍

18.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9,促请缔约国:

审查1985年《公民身份法》,出生登记与公民身份不再相关,出生12个月后简化登记程序,确保单亲母亲能够为子女登记,确保父母一方为不丹籍的儿童(包括无法确认父亲身份的)获得不丹公民身份;

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为落实这些建议向儿童基金会和人权高专办寻求技术援助。

获取相关信息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媒体密切合作,包括社交媒体,增进儿童权利并培养相关意识,以便在关乎儿童的问题上协助制定为儿童着想的教材,并出台网上安全措施,尤其是针对诱导、性剥削和侵犯。

宗教自由

20.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保障宗教自由权,建议缔约国确保每一名儿童有权自由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信仰。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21.委员会参照以往建议(见CRC/C/BTN/CO/2,第36段)建议缔约国审查2004年《刑法》,尤其是第414条,按国际标准(例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定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体罚

22.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

审查:2004年《刑法》,尤其是第109条,在一切场合彻底禁止使用体罚,包括家中、替代照料机构、寺院、日托机构和学校;2011年《儿童照料与保护法》;2012年《儿童领养法》;2013年《防止家庭暴力法》,明文禁止体罚儿童;

尽快确定Dratshang Lhentshog (寺院事务委员会)举措,规定替代纪律方式,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执行;

确保针对体罚儿童案件一贯及时启动调查、行政和法律程序。

暴力、虐待与忽视

23.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措施应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例如2013至2016年开展了不丹首次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全国调查,出台了法律,设立了多部门儿童福利委员会,参加了南亚终止暴力侵害儿童倡议。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儿童在家中、校园和寺院遭受暴力和侵犯者众多,在工作场所亦是如此,尤其是在家政服务行业、地方工商业和札扬(娱乐中心)工作的儿童。还关切的是,大量儿童举报称遭受了家人和同龄人的精神暴力。

24.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6.2,同时回顾以往建议(见CRC/C/BTN/CO/2第49段),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有效执行2013年《防止家庭暴力法》;

强化各种机制,监督包括家中、学校、寺院和工作场所(含非正规部门)的精神暴力、凌辱、忽视或虐待儿童等暴力案件的数量和严重程度;

确保从事和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警察和司法机关人员) 接受培训,以了解自己有义务报告影响儿童的暴力案件并采取适当行动;

确保调查并追究举报的暴力、与忽视儿童的案件,适当惩处肇事者;

加强支持暴力、凌辱、忽视和虐待的受害者儿童,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康复服务、咨询和其他形式恢复社会生活的服务。

制定全面的战略,预防和打击暴力行为,包括精神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侧重于基于社区的方案,在儿童参与下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有关运动;

在执行这些建议方面向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有害习俗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防范童婚,为此实行了“青少年健康及青少年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教育方案”,并参与了“南亚终止暴力侵害儿童倡议终止童婚区域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女童童婚是普遍习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2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针对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幸福的有害影响,强化提高认识的宣传与方案,目标受众是儿童、家长、卫生专业人员、地方当局、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还建议缔约国为落实这些建议向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帮助热线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开通免费帮助热线1098,并在国家层面推广,让所有儿童知晓这一热线的存在及其目的。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为家庭提供育儿指导,并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加大力度,确保父母同等分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采取措施,改变关于妇女和女童在家中和劳动力队伍中任务和角色的普遍刻板印象。

替代性照料

29.委员会赞赏寺院在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照料和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欢迎缔约国采取教育课程现代化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独立监督机制,确保寺院遵守儿童照料、发展、教育和教养方面的国家政策。该机制应能够进行不事先宣布的访问,并受理侵犯或虐待儿童的申诉。

领养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2012年《儿童领养法》并支持2015年《儿童领养细则和条例》,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并确保在《公约》非缔约国领养儿童的情况下保障措施俱全。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残疾儿童处境和利用服务情况开展研究,并在2017年1月全国教育大会上支持《包容式教育标准》,还开设了14所包容式教育学校。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为残疾儿童提供充足服务的国家法律、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为推行残疾儿童包容式教育采取的措施有限。

32.委员会参考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在残疾问题方面采取从人权出发的方针,具体而言:

为残疾儿童设置从人权出发的法律框架;

尽快完成制定残疾问题国家政策;

在残疾儿童充分和有意义的参与下,制定并执行残疾儿童权利综合战略;

设置残疾早诊断的有效制度;

制定综合措施在全国落实包容式教育,特别是要确保优先考虑包容式教育,而不是将儿童置于在专门机构和班级;

为教师和教职员工开展包容式教育培训,以便他们能够提供残疾儿童所需的个体支持;

面向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树立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健康与保健服务

33.委员会欢迎预防服务领域保健覆盖率方面的进步,建议缔约国审查全国卫生人力资源发展计划,以确保分配充足的卫生服务,同时特别重视农村和城镇贫困地区。

营养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减少儿童发育迟缓和贫血方面的进步,参考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的营养不良(包括5岁以下儿童发育迟缓和消瘦)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2.2,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消除儿童长期营养不良,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城镇贫困地区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正在开展的工作,支持母乳喂养,将私营部门产假延长至6个月,与公共部门的做法相同。

青少年健康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3-2018年全国青少年健康战略”,并参考关于结合《儿童权利公约》保护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为青春期少男少女采取综合的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政策,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支持男女儿童获取信息和服务以减少少女怀孕,同时改善避孕药具获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同时就少女怀孕的害处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

将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罪化,审查法律以确保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

制定儿童精神卫生国家综合政策,确保增进精神卫生,并在初级保健领域、在学校和社区提供为儿童着想的精神卫生服务;

为执行应对儿童自杀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提供充足资源;

强化学校供餐方案的膳食食品添加剂,以应对缺铁症,特别是少女缺铁症;

面向青少年,就吸烟、酗酒和滥用药物之害制定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支持健康生活方式,同时为吸烟或有滥用药物行为的青少年提供咨询和康复服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二个《国家适应行动方案》,以减少气候变化的相关风险及脆弱性,并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提升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相关规划管理水平的机制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3.5,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或方案时,考虑儿童的特殊弱势状况和需求及他们的意见;

加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将其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发展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供应制度,以解决泉水干涸问题,让儿童不必帮助家里挑水。

生活水准

37.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6.2(人人享有适当和公平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在全国提供充足的环境卫生设施,主要是在农村和城镇贫困地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经济条件不利的家庭的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水准。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近乎普及初等教育入学方面有所进步,并出台了战略文件“2014-2024年不丹教育蓝图”。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缺乏适当的法定教育框架,包括规定初等教育为义务教育,并规范私营教育提供方,即在课程和教师资格方面缺乏规范;

建设“中心学校”(地区寄宿学校)以取代农村地区学校,儿童满6岁即可入学,以及这类学校可能对儿童的发展和家庭生活权产生的影响;

无证件儿童一直无法接受教育,尼泊尔族裔出身的儿童尤其受到影响;

辍学或复读率高;

中等教育存在性别差距,农村地区女童受影响尤甚,男女儿童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长期存在差异;

尽管教育部已下令禁止,校园体罚仍持续存在;

校园内发生同伴暴力和性骚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儿童亦受到影响。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28和第29条出台受教育权综合立法,规定初等教育为义务教育,并且在公共和私营教育机构都适用,同时规范私营教育提供方教授的课程和聘用教师的资质;

农村地区凡关闭农村学校和建设地区寄宿学校的决定均应咨商社区、家长和儿童,确保满足离家儿童的文化和情感需求,并定期监督,确保这些儿童的福利;

审查教育政策,确保缔约国境内所有儿童,无论本人或父母为何种公民身份或移徙身份,均有权接受教育,并确保地方行政惯例遵循这一政策;

出台具体方案,争取降低初等和中等教育辍学率和复读率,并开展和促进优质职业培训,提升辍学儿童和青年的技能;

解决社会因素,包括家长支持和文化中对妇女和女童角色的预期,确保女童同等接受各级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并特别关注旨在赋权女童的教育;

出台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一切教育场所体罚,并针对体罚对身心的伤害制定公众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让儿童、家庭、社区、教师和宗教领袖参与其中,以转变对这种做法的一般态度,并支持正面、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与纪律方式;

制定并执行消除儿童之间(包括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儿童的)校园暴力、性骚扰和霸凌的举措,培训师生和平解决冲突,创造容忍和尊重的环境;

为落实这些建议向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儿童早期发展

4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2(确保所有男女童获得优质儿童早期发展、看护和学前教育),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为所有儿童提供幼年照料和教育,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对供资伙伴的依赖,将这项资金逐步纳入全国教育预算。还建议缔约国支持考虑性别的早期教育,消除教育中与性别相关的差距。

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41.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享有休息、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出台并执行游戏和闲暇政策并为之配备可持续的充足资源,从而确保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为儿童从事适合自身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提供空间时间。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d)、第38-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42.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见CRC/C/BTN/CO/2第65段),促请缔约国:

加大努力谈判,寻找和平的快速解决方案,遣返或安置身居尼泊尔难民营的儿童,尤其重视与家人团聚;

确保难民儿童国籍认定程序透明并且遵循国籍权和离开/返回原籍国的权利,同时充分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

考虑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尼泊尔族出身的儿童(洛沙姆帕人)

43. 委员会对缔约国尼泊尔族裔出身儿童的处境仍表示严重关切,同时遗憾的是,关于这类儿童享有权利的情况资料有限,主要是在国籍权、教育权、健康权、享受自己文化、信奉自己宗教、或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审查1985年《公民身份法》,将公民身份扩大至父母至少一方为不丹籍的儿童;

发现并纠正可能歧视尼泊尔族出身、缺乏获得教育和卫生服务所需证件的儿童的做法;

承认尼泊尔族出身的儿童有权奉行自己的文化、宗教并使用自己的语言;

为落实这些建议向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和性剥削

45. 委员会遗憾的是,面临社会经济困难的家庭的儿童最易受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和性剥削。委员会仍表关切的是:

存在童工现象,主要是在自给农业、工场、肉店、家政和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儿童;

有女童在札扬 (娱乐中心)工作,劳工部帮助这些女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的举措未见成效。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2007年《劳工就业法》和劳动法规,确保儿童不卷入剥削性质的经济活动,劳工部有权监督非正规部门的活动,轻度劳动不干扰儿童的受教育权;

为面临社会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充分支助与福利服务,防止这些家庭的子女从事童工和性剥削活动。应在儿童有意义参与的情况下制定有针对的方案;

根据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文件,为在札扬工作的女童专门制订预防、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和政策;

考虑批准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公约》(《第138号公约》)和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

为落实这些建议向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寻求技术援助。

贩运

47.委员会关切的是,为解决贩运儿童问题采取的措施不足,建议缔约国:

审查2011年《刑法》(修正案)第154条,将其与2011年《儿童照料与保护法》第224条相统一,特别是明确贩运儿童的剥削性质并按照国际标准将其定为有组织犯罪;

开展执法人员(包括警察、边境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培训和能力建设,确保有效调查贩运儿童案件,并起诉和惩处肇事者,应特别注意牵涉儿童遭遇强迫劳动和性贩运的案件;

制定并执行标准业务程序,以便充分开展贩运的儿童受害者识别与转移工作;

加大力度,督促有关政府机关和官员收集贩运儿童方面的数据,发现并解决根本原因以及政府如何应对,并报告贩运儿童的处境;

确保贩运的儿童受害者获得足够的援助和保护,包括提供临时安全住所和考虑性别的心理康复;

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少年司法

4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提高至13岁。委员会参考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建议缔约国:

审查《刑法》,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剥夺自由不可避免的案件中,考虑判处成年人刑期一半以下的刑期,并确保剥夺自由仅用作最后手段且时间尽可能短;

凡有可能,提倡以社区服务替代审判或拘留;

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案件中,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

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设施与程序,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为儿童指定专门的法官,并确保这类法官妥善接受教育与培训;

确保在程序初始阶段以及在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为触法儿童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

为落实这些建议向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J.批准《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行使儿童权利。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考虑批准所有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继续与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合作。

四.执行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各种语言并以方便儿童的版本广泛传播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作为受权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向其提交报告、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作出的建议和决定工作的常设政府机构。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民间社会(包括儿童)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9月1日前提交其第六至第七次合并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5.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