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SRB/Q/1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5 Octo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与塞尔维亚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相关的问题清单*

一.一般信息

1.考虑到报告(CED/C/SRB/1)第10段所载的提及《宪法》第16条的信息,请说明若《公约》条款与《宪法》不符,会造成什么后果。

二.强迫失踪的定义和刑罪化(第一至第七条)

2.鉴于没有独立的强迫失踪罪,请说明根据塞尔维亚法律,如何惩处“拒绝承认剥夺他人自由”或“掩盖失踪人员的命运或下落”的行为。还请说明是否有任何举措,要将强迫失踪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纳入国内法律,以及缔约国是否在这方面与民间社会,特别是家属协会,进行了接洽。此外,关于报告附件一所载信息,请说明受害者中是否有人属于被迫失踪,如果有,请说明是否已经查清有关人员的命运和/或下落(第二和第四条)。

3.请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属于《公约》第二和第三条的贩运人口案件的申诉。如果有,请提供分列数据,反映自《公约》对塞尔维亚生效以来,所开展的各项调查的情况和调查结果,包括对责任人处以的惩罚,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包括康复(第二、第三和第十二条)。

4.考虑到报告第45和第46段所载信息,请说明根据国内法律,如何处罚不足以构成危害人类罪的下令实施强迫失踪的行为。此外,铭记《刑法》第384条,请说明是否有任何举措,要按照《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设立上级担责制度,适用于不足以构成危害人类罪的强迫失踪案件(第六条)。

5.考虑到报告第134至第136段所载的关于军事安全局和塞尔维亚军队上级命令的信息,请说明是否有其他同等条款,适用于国家其他官员。如果有,还请举例介绍关于禁止援用上级命令的案例法(第六和第二十三条)。

三.司法程序和刑事合作(第八条至第十五条)

6.请说明《刑法》第10条所载的各项要求对《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是否会有任何影响,特别是若在缔约国,有人犯下强迫失踪罪后得到赦免,且追诉时效已过导致不能再予以起诉,或强迫失踪不构成独立罪名,是否会对上述义务有所影响。关于《刑法》第10条第2款,请说明共和国检察官适用哪些标准,以允许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公约》是否能被作为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第九条)。

7.关于报告第79、第80和第134段,请提供资料,说明若国防部或塞尔维亚武装部队的某名雇员涉嫌对这些机构或某平民犯下了刑事罪行,则获得授权的军警警员可采取哪些行动。在这方面,还请说明为什么若国防部或塞尔维亚武装部队的某名雇员涉嫌对这些机构或某平民犯下了刑事罪行(报告第80段),其中可能包括强迫失踪案件,则即便“军事当局无权对被控犯下涉及强迫失踪的刑事罪行的人员进行调查或提起刑事诉讼”(报告第79段),军警仍可依职权开展调查。还请说明军警能否协助民事主管部门调查强迫失踪案件(第十一条)。

8.请说明塞尔维亚法律是否规定,若据称犯罪人是国家官员,调查期间应予以停职。还请说明是否设有程序机制,规定若某安全或执法部队的成员被控犯有强迫失踪罪行,则该部队不得参与调查(第十二条)。

9.请对战争罪审判的证人遭到负责保护证人的官员威胁的指称作出评论,并就此说明这些案件是否涉及强迫失踪调查。还请提供资料,介绍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证人得到有效保护,且若出现虐待或恐吓行为,对涉嫌官员予以预防性停职和起诉,并在相关情况下予以惩处。此外,请说明塞尔维亚的证人保护体系是否拥有高效运作所需的充足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第十二条)。

10. 请说明如何保障若有合理依据认为某一被迫失踪人员可能身处某一拘留场所或其他场所,则负责调查潜在强迫失踪案件的主管部门能够立即查访这些场所。在这方面,还请说明国内法律是否规定了任何可能限制此类查访的约束性规定,如果有,请提供详情(第十二条)。

11. 请说明根据塞尔维亚法律,能否对《公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司法协助或合作请求设置任何限制或条件(第十四和第十五条)。

四.防止强迫失踪的措施(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

12. 请详细介绍,在驱逐、送返、移交或引渡程序中有哪些适用的机制和标准,用来评估和核实有关人员可能遭到强迫失踪的风险。还请说明是否可能就驱逐、送返、移交或引渡决定提起上诉,如果能,请说明何方受理上诉、有哪些适用程序,以及上诉是否能够暂停决定的执行(第十六条)。

13. 请说明是否有认定的驱逐、送返、移交或引渡程序的安全目的地国。如果有,请说明认定安全目的地国的标准依据;这些标准每隔多长时间会受到审查;以及在着手将某人驱逐、送返、移交或引渡至某认定的安全目的地国前,是否会彻底地单独评估有关人员是否有遭到强迫失踪的危险(第十六条)。

14. 请说明公民保护专员作为国家防止酷刑机制的职权是否包括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无论这些场所属于什么性质。还请提供资料,介绍有哪些现行保障机制,确保公民保护专员能够立即、不受限制地查访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并说明专员是否具备充足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以便有效、独立地履行作为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防止酷刑机制的职能(第十七条)。

15. 考虑到报告第114段所载的关于警方所保管的正式拘留记录的信息,请详细介绍监狱等其他关押被剥夺自由者设施的正式记录中载有哪些信息。还请提供资料,介绍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记录都立即得到妥善填写,并及时更新。此外,请说明是否存在对官员未能在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上记录某宗剥夺自由案件或任何其他相关信息的申诉,如果有,请提供资料,介绍启动诉讼程序的情况乃至惩处情况,以及为确保这一疏漏不再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有关人员进行的培训(第十七和第二十二条)。

16. 关于报告第106和第117段,请说明对被剥夺自由者立即通知家属、律师、领事代表(若涉及外国国民)及其指定的其他人员的权利,是否可规定条件和/或限制。还请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如何保障这些权利。此外,请说明是否存在任何对未能立即通知被剥夺自由者指定人员的申诉,如果有,请提供资料,介绍启动诉讼程序的情况乃至惩处情况(第十七和第十八条)。

17. 请提供进一步资料,介绍正在起草的脱氧核糖核酸登记法(报告第122段)的内容,并向委员会报告这一法律目前的最新情况,包括设想的通过和生效时间表(第十九条)。

18. 关于报告第130和第131段,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分别适用于《公约》第二十二条所述各项行为的处罚措施,无论是刑事、行政或是纪律处罚措施(第二十二条)。

19.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第132至第134段和缔约国核心文件(HRI/CORE/SRB/ 2010)第158至第161段所载的信息,希望缔约国能够说明该国是否按照《公约》第二十三条所载规定,提供或打算提供有关《公约》的专门培训,面向非军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与监押或处置被剥夺自由者的人员,例如法官、检察官和移民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五.赔偿措施和保护儿童免遭强迫失踪(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20. 考虑到报告第138段承认,塞尔维亚法律所规定的受损方这一概念可能比《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受害者概念狭窄,请说明是否打算在国内法律中纳入符合上述条约款项的受害者定义(第二十四条)。

21. 请说明根据国内法律,若发生强迫失踪,将由何方负责赔偿,包括在强迫失踪责任人不明的情况下由何方负责赔偿。此外,考虑到报告第138至第145段所载信息,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采取法律或其他措施,以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和第五款,保障所有强迫失踪所致直接结果的受害者都有资格获得适当赔偿和补偿(第二十四条)。

22. 报告第144段指出,塞尔维亚尚未颁布任何面向强迫失踪受害者家人的专门康复方案,对此,请说明是否有任何种类的康复措施,可以惠及所有因过去可能发生的强迫失踪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人员。此外,请提供资料,介绍是否采取了举措或打算采取举措,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和第五款以及其他相关国际标准,确保凡因过去可能由塞尔维亚官员或得到他们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团体犯下的强迫失踪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人员,均能得到适足赔偿(第二十四条)。

23. 考虑到报告第144和第145段所载信息,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通过法律,在社会福利、财务事项、家庭法和产权等方面,对命运不明的失踪者及其亲属的法律情况作出规定,而不用宣布失踪者死亡,例如办理因强迫失踪缺席声明的手续(第二十四条)。

24. 请提供资料,介绍适用于《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的法律(第二十五条)。

25. 关于报告第147段,请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有哪些既定程序,可用于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取消收养,包括收养生效的条件;审查和/或取消收养是否有明确的时限;哪些人员有资格发起这一程序,包括在被收养儿童不满15岁的情况下;哪些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程序;如何保障在这些程序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并根据有关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其意见予以适当考虑(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