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 (2021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2 日 ) 通过。

关于埃及第八至第十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10月26日举行的第1823次和1824次会议(CEDAW/C/SR.1823和CEDAW/C/SR.1824)上审议了埃及的第八至第十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EGY/8-10)。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EGY/Q/8-10,埃及的答复载于CEDAW/C/EGY/RQ/8-10。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八至第十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推迟六年提交报告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EGY/CO/7/Add.1)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全国妇女委员会主席玛雅·穆尔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司法部、外交部、国防部、内政部、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社会团结部、议会事务部、全国母幼委员会、全国残疾人理事会、最高文化委员会以及埃及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0年1月审议缔约国上次报告以来该国取得的进展,以及自2014年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决定性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各项:

(a)2014年《宪法》,其中表示,缔约国承诺在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实现性别平等,确保保护妇女免受一切形式暴力,并确认不得中止或减损公民的核心权利和自由,任何规范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均不得以破坏这些权利和自由实质的方式来限制这些权利和自由;

(b)关于全国妇女委员会的组织的2018年第30号法;

(c)修正了1943年第77号法某些规定的2017年第219号法,其规定剥夺人们的继承权是犯罪;

(d)关于公务员制度的2016年第81号法,该法保障公民有权担任公务员,并禁止适用法律时有性别歧视;

(e)关于非法移民和偷运移民的2016年第82号法,其中规定,偷运、企图偷运或协助偷运移民是犯罪,若偷运移民中有妇女,则处以更严厉的惩罚;

(f)修订了《刑法典》某些条款的2011年第11号法,其中加重了对街头强奸、绑架、猥亵和性骚扰的处罚力度;

(g)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2010年第64号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并促进两性平等,例如通过和设立了以下各项:

(a)《2021-2026年国家人权战略》;

(b)《2016-2030年增强埃及妇女权能国家战略》;

(c)《2015-2020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和框架》;

(d)《2016-2020年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国家战略》;

(e)工业部2016年通过的、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产业发展战略》;

(f)《2016-2021年打击和防止人口贩运国家战略》;

(g)全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向检察官办公室报告侵权行为,可应受害方要求调解民事诉讼;

(h)缔约国于2016年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交了国家自主贡献和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支持努力实现发展和经济目标并提高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的这段时间里,缔约国于2018年加入了《阿拉伯人权宪章》。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

9.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对《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持保留意见,这违背了《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破坏了男女在公私生活所有方面正式和实质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落实。

1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EGY/CO/7,第14段),建议缔约国制定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审查对《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的保留意见,因为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对《公约》的整体执行构成障碍,以期撤销这些保留意见。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考虑到区域最佳做法,与宗教领袖和学者对话,以期克服在撤销对《公约》保留意见方面面临的阻力。

《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受关注程度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针对妇女的各种提高认识方案和运动,包括通过社交媒体在网上开展的方案和运动,以及为法官和检察官举办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公约》各项规定的培训方案。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切:

(a)为法官和律师提供的关于《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能力建设方案存在不足;

(b)在法院审理中未直接援引、适用或提及《公约》;

(c)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以及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不了解《公约》所赋权利,因此缺乏主张这些权利所需信息。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政府官员、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的系统性的能力建设和培训,使《公约》能够成为所有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院裁决和政策的有效依据;

(b)促进妇女了解《公约》所赋权利及其在申诉此种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获取的补救办法,并确保向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以及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提供有关《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歧视性法律

13.委员会欢迎禁止性别歧视,欢迎《宪法》对性别平等原则作出法律保障,欢迎2014年成立立法改革最高委员会,欢迎持续努力审查针对妇女的歧视性法律和规定。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歧视性法律持续存在,而且,迟迟未确立或缺乏一个审查歧视性法律和规定、包括《刑法》和《人身法》所载歧视性法律和规定的明确时限,而这些法律和规定继续剥夺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权利。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迟迟不按照《宪法》第53条设立一个反歧视委员会。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和第二条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加快审查进程,废除立法、特别是《刑法典》和《人身法》中的所有歧视性条款,终止各地对所有妇女和女孩一切形式歧视;

(b)根据《宪法》第53条设立一个反歧视委员会,确保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代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切实参与进来。

妇女诉诸司法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进对妇女提交监察员办公室申诉的处理,该办公室为妇女提供法律支持和咨询。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可获取的免费法律援助和咨询有限,而且,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孩以及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和女孩就权利受侵犯而获取寻求补救的相关机制和程序信息的机会有限。

16.委员会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监察员办公室针对妇女所提申诉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方案,确保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以及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可获取负担得起的或必要的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并传播妇女和女孩就权利受侵犯而寻求补救的相关机制和程序的信息;

(b)通过提高公众对妇女和女童权利的认识,打击对权利受侵犯提出申诉的妇女和女孩的污名化;

(c)继续加强司法系统的性别回应和性别敏感度,包括增加在司法系统工作的妇女人数,向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对性别敏感的调查方法的系统化能力建设,以防止妇女再次受害,并确保她们能够有效地诉诸司法。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欢迎埃及设立了全国妇女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了《2016-2030年增强埃及妇女权能国家战略》并设立了妇女观察站作为战略执行情况监测机制,还欢迎该国编制并通过了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满足妇女需求的快速反应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有关监测机制评估《增强埃及妇女权能国家战略》和其他战略执行进展情况的效力和透明度的信息。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制定并通过一项实施《增强埃及妇女权能国家战略》的行动计划,其中明确界定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权限并建立影响评估机制,以确保该战略和其他性别平等政策得到适当监测和评估,并定期评估其执行情况。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埃及为支持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并支持根据《增强妇女权能国家战略》所作努力,明确了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人数,规定妇女至少在众议院中占25%、在参议院中占10%、在地方议会中占25%,并在各部委设立了平等机会股。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私营部门缺乏实现男女就业实质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并忆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包含有时限目标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制,并对不遵守情况进行处罚,以加速在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属于边缘群体的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包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方面,特别是在公务、外交和司法部门中。

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21.委员会注意到提高认识妇女和女孩在社会中所起作用的运动,包括特别是根据《增强妇女权能国家战略》通过社交媒体在网上开展的运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家庭和社会中的重男轻女态度以及对男女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歧视性成见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这些成见强调妇女是母亲和照料者。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缺乏一个明确的行动计划,无法在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下,按照明确时限,根据评估和监测机制,实施《战略》所述活动。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通过一项全面行动计划,在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和宗教领袖的有效参与下,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对公众、媒体以及农村和偏远社区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工作;

(b)审查学校课程,加强对媒体的工作,以提高公众对社会各阶层持续存在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以期消除这些陈规定型观念。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2014年修订了《刑法典》,提出处罚性骚扰,并通过了几项政策,如《2015-2020年减少早婚国家战略》、《2016-2020年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国家战略》和《2015-2020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国家战略》。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

(a)《刑法典》的歧视性规定,特别是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辩护并纵容此种行为的第17和60条,其规定,殴打妇女行为要超过“公认的惩戒限度”才可成功起诉,并规定了免除男子在家暴案中刑事责任的“善意”辩护;以及允许宽大处理所谓“名誉犯罪”的第237、274和277条,其中包括歧视性适用通奸处罚,这些规定使得性别暴力持续存在;

(b)在确保国家立法将家中发生的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婚内强奸明确定为犯罪、包括修订强奸的定义以纳入非阴道插入方面缺乏进展;

(c)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女性生殖器切割率高,而且有报告称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医疗化程度提高,尽管2021年4月对《刑法典》作了修正,对施害者、包括要求切割妇女者和违规切割生殖器的医务人员从严课刑;

(d)特别是农村妇女以及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因文化障碍以及担心污名化、再受害和有罪不罚,因而,对性别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特别是家暴和诸如街头等公共领域的骚扰行为普遍报告不足;

(e)尽管2008年第126号法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强迫童婚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生活贫困的女孩中;

(f)为包括家暴在内的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和支助服务,如社会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康复方案的数量和能力不足,特别是对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以及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而言;

(g)缺乏关于打击性别暴力战略执行结果的信息,还缺乏关于在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下持续努力制定今后行动计划的信息。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废除《刑法典》中的歧视性规定,特别是纵容诸如家暴和所谓名誉犯罪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对犯罪者免于处罚或减轻刑罚的第17、60、237、274和277条,以及免予处罚以美容手术或以必须保护第三方免受严重伤害为幌子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医生和医务人员的第61条;

(b)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协商,通过全面立法,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暴和性暴力定为犯罪;

(c)切实调查和起诉骚扰和切割女性生殖器案件,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医疗化案件;

(d)确保切实执行关于男女最低结婚年龄的2008年第126号法,特别是在童婚和强迫婚姻案中,并处罚缔结此类婚姻或未报告此类婚姻者;

(e)在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和宗教领袖的参与下,继续制定并通过一项全面战略和行动计划,消除包括家暴在内的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并分配可持续的适足资源,确保全面实施、监测和评估该战略的影响;

(f)分配适足资源,扩大和增加国家开办的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庇护所,确保此类受害者得到咨询、康复和支助服务,以便重新融入社会,特别是那些属于弱势妇女群体者,如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和家政女工。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人口贩运,通过了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2010年第64号法,于2017年设立了打击和防止非法移民和人口贩运国家协调委员会,通过了《2016-2021年打击和防止人口贩运国家战略》。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乏适足资源来满足人口贩运受害妇女和女孩的需求;

(b)虽然人口贩运受害者可以在性别暴力庇护所获得医疗和社会援助,但只有一个专门针对人口贩运受害妇女和儿童的庇护所;

(c)尽管有2010年第64号法,但临时婚姻、季节性婚姻和契约婚姻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生活贫困的妇女中盛行,这是各种贩运和性剥削妇女行为。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行为,确保调查贩运案件,包括分配适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提供适足服务,确保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

(b)在缔约国全境增设专门针对贩运受害妇女和女孩的庇护所;

(c)应对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生活贫困妇女临时婚姻、季节性婚姻和契约婚姻盛行问题,这些都是各种贩运和性剥削妇女行为,并执行关于契约婚姻的法律。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对妇女采用了最低配额和保留席位做法,因而,妇女在众议院、参议院、行政部门和外交部门的任职人数增加。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妇女在司法机构、公务员系统和地方议会中的代表人数仍然不足。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社会的第23号(1997年)一般性建议,采取更多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在司法机构、公务员系统和地方议会中实现男女平等代表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女候选人提供竞选和政治领导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方案,提高她们参与决策的意识,特别是就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以及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而言。

维护人权妇女和民间社会组织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宪法和法律包括在调查期间保证和保障公平审判的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通过有关非政府组织的2019年第149号法的信息,以及根据人权战略为保障结社自由权将采取的举措的信息。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消息称,包括民间社会组织雇员在内的维护人权妇女,因参与公民活动而受到限制、任意拘留、审前长期羁押、在拘留期间受到虐待并被禁止旅行。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行使表达和结社自由权的维护人权妇女及其组织打交道时,尊重该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系统地调查报复、骚扰和限制维护人权妇女案件,包括执法人员在拘留期间实施的性别暴力和虐待案件。

国籍

31.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6条和2004年第154号法,公民身份是埃及父亲或母亲所生子女拥有的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埃及母亲难以将其国籍转给外籍丈夫,而埃及男子则不同,他们在婚后两年有权这样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嫁给外国人的埃及妇女在将国籍传给子女方面仍有障碍。

32.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EGY/CO/7,第38段),建议缔约国确保性别平等,消除埃及妇女在将国籍转给外籍丈夫和子女并为其子女登记出生方面面临的障碍或拖延。

教育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妇女和女孩各级教育入学率提高,而且,该国根据《宪法》第19条将用于教育的最低支出定为国内生产总值的4%,并通过了《发展大学前教育战略计划》,为所有学龄居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居民提供平等受教育机会,并提高教育服务质量。委员会还注意到,2021年4月第43和44号部长令废除了禁止妇女从事夜间工作和某些职业的限制。不过,委员会仍关切的是:

(a)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和女孩中,妇女和女孩文盲率、包括数字文盲率和辍学率较高;

(b)入学率提高并未给妇女带来增强其经济权能的机会,妇女参与劳动力比率仅为全球水平的一半(22%),而且,妇女和女孩往往集中在传统上由女性主导的研究领域,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代表性则不足;

(c)缺乏保护妇女和女孩在教育环境中免受性暴力和性骚扰的有效措施,也缺乏相关申诉和补救机制;

(d)学校课程中缺乏关于性别平等的教育,无法应对负面的陈规定型观念和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和暴力,如切割女性生殖器、童婚和强迫婚姻,以及私人和公共领域的性骚扰。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应对妇女和女孩文盲率和辍学率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属于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和女孩中,包括残疾妇女和女孩,同时对其战略和政策进行系统的影响评估,以确保发挥效力;

(b)消除可能阻碍妇女和女孩进入诸如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教育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教育之类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研究领域和职业道路的歧视性陈规定型看法和结构性障碍,确保她们有平等机会接受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包括非传统领域的教育和培训;

(c)对学校和大学中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性暴力和骚扰采取零容忍政策,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心理、医疗和法律援助;

(d)鼓励在学校课程中纳入针对女孩和男孩、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义务性教育,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现代避孕方法和负责任的性行为方面的教材;

(e)制定并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关于性别平等,包括关于妇女权利的、有包容性的、浅显易懂的内容,旨在提高儿童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性别歧视和暴力以及诸如切割女性生殖器、童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公私领域性骚扰等有害做法的认识。

就业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进妇女就业。不过,委员会仍关切的是:

(a)存在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尽管《劳动法》禁止基于性别的工资歧视,但仍然存在性别工资差异,而且,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和农业部门;

(b)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和母乳喂养安排数量有限,特别是在私营部门更是如此;

(c)缺乏规定残疾妇女要占5%的1975年第39号法执行情况的信息;

(d)《刑法典》未明确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犯罪。

36.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EGY/CO/7,第34段),并根据其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

(a)确保切实执行《劳动法》关于禁止薪酬歧视的规定,并修订关于就业的法律规定,明确提出并落实同工同酬原则;

(b)加紧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增加妇女、包括残疾妇女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并努力提高她们在决策性职位上的代表性,特别是在私营部门;

(c)在缔约国全国各地增设可获得且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

(d)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标准,修订《刑法典》,明确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犯罪,确保工作场所性骚扰受害者可诉诸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有效、独立的保密申诉程序,确保所有申诉均得到有效调查、施害者被起诉并受到充分惩处,受害者得到保护,免遭报复;

(e)针对公私部门、律师、法官和执法人员开展关于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提高认识运动和培训课程;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和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

家政女工

37.委员会注意到,一项临时措施是,对埃及家政工人实行了任择雇佣合同,还有消息称,众议院正在审议一项关于家政就业的法律草案以及对《劳动法》的修订案。

38.委员会提及其以往建议(CEDAW/C/EGY/CO/7,第36段),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针对移民工人的法律草案,确保他们与其他工人一样享有同等水平的保护和福利,保护他们免遭虐待和暴力,并制定和实施劳动监察、执法和处罚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保健

39.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为改善对妇女和女孩的保健服务、特别是孕产妇保健和计划生育采取的措施,该国还通过了《全面健康保险制度法》和《保护母幼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缔约国只有20%的妇女有健康保险;

(b)有报告称,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增加,未制定政策确保提供与年龄相称的性和生殖保健服务和治疗并打击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和女孩的污名化和暴力;

(c)缔约国继续将堕胎定为犯罪,除非是为了挽救妇女生命;

(d)残疾妇女和女孩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面临障碍,而且,保健系统缺乏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

(e)对妇女的心理健康服务、包括成瘾治疗不足。

4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增加分配给保健的预算,加快实施《全面健康保险制度法》,确保向所有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以及属于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妇女提供可获得和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

(b)采取措施,打击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和吸毒妇女的歧视、暴力和污名化,确保她们可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艾滋病毒和毒瘾治疗,并收集关于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流行情况的按性别分列数据,同时充分尊重病患信息的保密性;

(c)采取措施,确保提供易于获取的精神保健服务和成瘾治疗并确保质量;

(d)将强奸、乱伦、危及孕妇身心健康和胎儿严重受损情形下的堕胎合法化,并确保可获取并采用医疗上安全的现代堕胎方法。

经济和社会福利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举措促进妇女创业和就业机会,并注意到妇女受益于可获取的社会保护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未被纳入社会保障服务范围,而且未对这些项目和举措进行影响评估。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适足资源,确保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可加入全国社会保障方案,并对这些方案进行影响评估,以期加强这些方案。

农村妇女

43.委员会注意到《2016-2030年增强埃及妇女权能国家战略》以农村妇女为重点,而且该国努力增加向农村妇女发放身份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农村妇女是农业部门的主要劳动力,但她们获得土地所有权、正规信贷和贷款的机会有限;

(b)农村妇女在政治生活和决策性职位上的任职人数少;

(c)女孩和妇女的文盲率(包括数字文盲)和辍学率高,而且她们获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有限。

4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建议缔约国:

(a)强制执行2017年第219号法,确保保护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和土地所有权,并建立一个申诉机制,及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侵权者,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

(b)通过并实施法律和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妇女可切实获取教育、保健、就业、低息小额融资和小额信贷、住房和计划生育服务,并确保其享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机会。

弱势妇女群体

45.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妇女、女难民、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女工继续遭受多种交叉形式的歧视。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关于残疾妇女:

㈠确保残疾妇女和女孩可获取全纳教育、就业、正义、公共服务和适足保健,并确保她们可享用物质环境、交通及信息和通信;

(b)关于难民、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工人:

㈠为女难民、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女工发放并更新官方证件和居留许可的进程设定明确时限;

㈡采取措施,确保寻求庇护妇女、女难民和移民工人可获取就业和基本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保健;

㈢改进识别寻求庇护者和认定庇护地位的努力,对性别、年龄和文化有敏感认识,以确保全面尽早查明遭受或有可能遭受性别暴力和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并向这些妇女和女孩提供适当援助。

被拘留妇女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称,《2021-2026年人权战略》特别关注监狱和拘留设施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缺乏医疗,卫生条件差,据报告,女囚经常被脱衣搜身,并受到长期单独监禁的惩罚。委员会还关切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0条所述调查程序进行调查的结果(A/72/44,第58-71段)。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采取并实施措施,改善拘留设施的条件,确保被拘留妇女能充分获得医疗保健和个人卫生用品;

(b)根据禁止酷刑委员会调查报告所提建议(A/72/44,第70段),迅速调查所有指控暴力侵害被拘留妇女案件。

婚姻和家庭关系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并承诺审查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所有歧视性人身法。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涉及制定法律草案以修订《人身法》及其关于婚姻、离婚、监护权和抚养权的规定以及在编制一个禁止童婚的法律草案。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

(a)男子有权包括在口头上单方面与配偶离婚(休妻),而且,正式登记离婚的期限为一周,这使许多妇女处境岌岌可危,而根据2000年第1号法,若妇女寻求单方面终止婚约离婚,则只有放弃抚养费并归还嫁妆才能离婚;

(b)妇女的结婚监护权,这让男子有权反对妇女结婚;

(c)虽然妇女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权可保留到子女年满15岁,但即使母亲拥有监护权,父亲也是孩子的监护人,而且妇女若再婚则被剥夺了对子女的监护权;

(d)继承法中歧视妇女和女孩,无论其是女儿还是寡妇;

(e)尽管2008年第126号法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契约婚姻中,童婚现象持续存在。

5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结论性意见(CEDAW/C/EGY/CO/7,第48和50段)、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以及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有明确时限的《人身法》修正案,确保:通过禁止多配偶制,保障男女在所有与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关的事务中权利平等;保障男女离婚权利平等,包括获得离婚的理由和程序平等;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无论妇女是否再婚,基于子女的最大利益,给予父母双方平等的法律监护权;

(b)废除国家立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包括1943年第77号法,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

(c)加快制定并通过禁止童婚的法律草案,切实执行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2008年第126号法,并开展关于此类童婚和强迫婚姻负面后果的提高认识运动。

数据收集和分析

51.委员会关切的是,据以准确评估妇女的境况、确定歧视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知情且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所必需的按性别、年龄、种族、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统计数据普遍缺失。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该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8、第24(a)和(d)段及第42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应于2025年11月提交的第十一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8.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