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月18日至2月5日

对与审议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埃及*

问题1:

* 本报告未经正式编辑印发。

问题涉及民间社会的参与和与社区协会合作的形式。该问题在报告所载附件(附件2和3)中作了详尽答复,其中介绍了参与本报告编写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协会情况,并附有参与者签名扫描件。报告编写完成后,被送交参与会议的非政府协会,其中一些社区协会做出书面回复,并被考虑在内。

报告被送交相关部委;虽然与《公约》任何一条有关的议会讨论中均将此类报告列为参考,但此类报告并不提交议会。

问题2:

在全国妇女理事会、公共动员和统计中央机构以及信息和决策支助中心之间的合作方面,部长理事会采取了下列行动:

1.全体用户和国际统计机构用于衡量性别因素的概念、理念及特别指标标准化。

2.数据收集和分析所使用文件中的劳动力市场调查、意见调查、多样性调查等的内容布局得到了修订,数据进行了分类, 以确定性别差距的规模、性质和重要性。

3.数据收集员得到了支援和指导,他们与数据用户之间的交流渠道保持畅通,以便确定他们的新需求和问题。

4.理事会通过与全国妇女理事会和妇发基金合作,执行了“通过分类统计数据衡量两性平等状况”项目。该项目旨在建立关于所有性别差距类别的当地和国际指标,并在评估新数据时使用这些指标,从而将性别视角纳入国家统计数据,加强统计学家持续更新性别数据库的能力,并帮助数据用户和决策者确定问题的规模和行动优先次序。

已制定了新分类指标,用于衡量教育、健康、就业和政治与公共生活方面的平等,目标是监测妇女的收入。

例如,初级教育平等指数计算方式如下:

女性净入学率×100除以男性净入学率

净入学率定义如下:

一个给定教育水平的女性或男性人数×100除以该水平年龄组的女性或男性人数。

应用该公式,我们发现,2007年的平等指数是初级教育水平0.99;预备教育水平1.03,女性高于男性;中等教育水平1.06,女性高于男性。这些指数与那些使用传统指标或性别差距所得到的指数不同。目前已确定,平等指数更为准确,因为它衡量了实际歧视现象。

问题3:

如报告所述,对第九条的保留已撤销。依据埃及《宪法》规定,目前正在采取必要措施,以撤销对第2条的保留。为尽快就该问题作出决策,采取的措施包括征求各相关部委和宗教机构意见。但是,如报告所述(阿拉伯文本第108页),对第十六条的撤销已推迟。

问题4:

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报告(阿拉伯文本第21至26页)处理了埃及对关于埃及上一份报告结论意见的回复。上述意见通过全国妇女理事会组织的许多活动,包括会议或研讨会、修订法律、部委行动和决定、以及各种信息媒介,转达到各相关部委和机构以及民间社会机构和全体社会。

问题5:

按照《埃及宪法》,《公约》是一部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自1981年以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在法院中被作为埃及法律的一部分引述,而非一部《公约》;律师和非政府组织在其所有相关活动中称其为公约。

问题6:

埃及采用了联合国对歧视妇女的定义;《埃及宪法》禁止直接和间接地歧视妇女。该定义是作为所有法律基础的《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问题7:

截至2009年6月,监察员办公室(中央办公室在开罗,在各省份均有其分支)收到的投诉总数为53 097件。接到的投诉种类各异,包括个人投诉、就业相关投诉、社会安全、暴力、法院命令的执行、社会保险、民事控诉、刑事控诉等。根据各团体的职能领域,这些投诉被转达相关团体。迄今为止,约50%的案件已得到解决。

对于该问题的第二部分,除报告(阿拉伯文本)第31和32页第3.2段所述,还有许多社区协会和社会安全部下属家庭事务局,以及与妇女问题有关的部委中的机会平等处及专业协会和工会,均处理任何与歧视妇女有关的投诉。

问题8:

部分战略已纳入2002/2007年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其余部分将纳入包括两性问题的2007/2012年计划中。通过各部委和全国妇女理事会等机制监测执行情况。在埃及,监测进程首次通过各省实地收集信息进行,而不仅仅是通过报告。监测和评价进程的最终结果被转呈总理。

问题9:

报告第14和15页(阿拉伯文本)涉及该问题。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已编写了一本小册子,正待散发。

问题10:

报告指出,此类活动正在进行中;关于每个所提出问题的条款下均有一个“已进行努力”的标题,其中提及了此类活动。

问题11:

除了报告第18页所述外(阿拉伯文本),所要求提供的详情可见诸如媒体观察项目等报告,该项目在会议中得到讨论,包括负责媒体的各种组织,其目的是提高妇女在所有信息媒体中的形象。媒体观察处有一个主席,下辖一些项目联络干事,还有一些来自电台、电视台和报界的媒体工作者。该项目还有一个由秘书长担任主席的促进委员会和一些专家。媒体观察处是理事会行政机构的一部分,预算有限,现在得到了当前项目的预算补充。项目结束后,国家将用对待理事会其他部门的相同方式,在理事会预算内承担整个预算的责任。

问题12:

已有惩治强奸和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骚扰的法律。如果一名妇女提出正式控告,依据《宪法》和法律,她将与男性一样得到公正处理(见报告阿拉伯文本第111页)。

在2008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宣判一名被控性骚扰的人拘留3年,并命令其支付相当于900美元的赔偿金。

问题13:

政府和一些社区协会为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所,一些社区组织还有热线和求助电话。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地区,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均可获得咨询等服务,医院和医疗中心也接收暴力受害人。

举办了研讨会、会议和培训方案,以提高公众认识,并提高此领域工作者的技能。

从埃及内政部获得的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至2009年期间,共有3 584起投诉,涉及蓄意谋杀、严重侵害、绑架、猥亵、强奸、暴力抢劫、纵火、堕胎和胁迫签署文件等。这些数据不代表真实情况,因为大多数妇女对此类行为都难以启齿。

已针对此问题启动了一个庞大项目(见报告阿拉伯文本第111至114页)。

问题14:

请参考报告阿拉伯文本第112页和113页。

2008年的《第126号法律》将女性割礼定为刑事犯罪。按照该法律第4条,被控进行此类行为的医生、护士或参与人将被判处拘留。

在全国反对女性割礼活动产生的影响方面,全国妇幼理事会已建立了天然地方领导人(青年领袖、医生、牧师)反对女性割礼压力集团,举行了一些严肃的活动,此外,全国妇幼理事会还启动了一条求助热线,以保护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侵害。其结果,一些村庄已宣布没有女性割礼事件,业已形成了反对这种做法的舆论氛围。有必要继续这一运动,直至女性割礼现象被消灭为止。

问题15:

迄今为止,由于多种原因,贩运妇女的实际数量仍没有准确估算;非政府组织没有提出可供考察的统计数据,而研究中心对各社会类别进行的选择性抽样研究在研究者之中引起很多质疑。

按照埃及法律,贩运人口一般均属犯罪行为。有一些法律处理此类现象(1976年的《第103号法律》和1956年的《第371号法律》),但存在一些空白。为此,一部打击贩运人口现象的全面法律草案已编写完毕,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关系到妇女和女孩。该草案将提交下届议会。

已建立了全国协调委员会,其成员有:12个相关部委、全国妇女理事会、全国人权理事会、全国妇幼理事会、公共情报署和检察署。该委员会的任务是起草一个解决贩运人口问题的国家工作计划,通过外交部向部长理事会提交有关该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监测埃及遵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条款规定的国际义务的情况。对于委员会的专项财政资源,其活动由每个实体根据其职权举行并提供经费(附件D)。

问题16:

目前没有关于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的统计数据,因为埃及同其他一些国家不一样,禁止这种活动,但有一些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编写过为数极少的报告和研究。

理事会编写的草案仍在由法律委员会进行研究。该草案呼吁修订《刑法典》中关于私通罪的一个条款,依据伊斯兰教法关于两性在法律面前平等量刑的规定,对妇女实行与对男性同样的惩罚。

由于建立了打击和预防贩运人口现象的全国协调委员会,正在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向他们介绍了处理打击贩运人口现象的机构。

问题17:

关于人民议会的2009年《第149号法律》是在2007年《宪法》第62条的修订案背景下制定的,该修订案规定妇女有权参与政治生活。增加了仅限妇女候选人的32个选区,从而保证了妇女至少有64个席位。此外,妇女将能够在其余222个选区参选。新法律将在即将到来的2010年议会选举中适用。

按照《埃及宪法》,妇女享有完全平等权,没有受到任何歧视(见附件4)。另参见报告阿拉伯文本第44和45页第7.a.1段。

在妇女在所有级别的政府、司法机构和学术界的任职人数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或歧视,所有这些领域都有妇女任职(见报告有关部分)。

问题18:

这个问题关系到父亲为巴勒斯坦人的儿童。阿拉伯国家联盟第1547 (1950)号决议规定,为了确保巴勒斯坦国籍不会在不同国家受到侵蚀,乃至可能随着时间流逝被完全消灭,为了保护巴勒斯坦实体和身份,成员国不应将本国国籍授予巴勒斯坦人。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在有限的人道主义背景下,母亲为埃及妇女、父亲为巴勒斯坦男子的儿童获得了埃及国籍。

问题19:

2007年,初级教育净入学率为女性86.2%,男性86.7%。在预备教育阶段,这个数字为女性71.6%,男性69.3%。中等教育及同等教育水平的净入学率数字为女性47.9%,男性45.1%。

我们参考了报告第十条所述(阿拉伯文本第55页)。

由于埃及没有少数族裔,因此 不存在埃及裔和非埃及裔之间的歧视。所有居民均被视为本土民众成员,即便是属于那些非埃及裔群体和早年来到埃及生活的人也是如此;他们的后代被视为埃及人,享受全部公民权。

问题20:

辍学主要是由于经济原因,在某些情况下,是由于附近没有学校,导致女孩不得不徒步在乡间野地里长途跋涉,而这违反了特定农村社区的传统,尽管并非所有社区均如此。

答复在报告阿拉伯文本第61页第10段。

问题21:

请参考报告第11.1.a.1.段(阿拉伯文本第98页)和第七条下的第7.b.1段(阿拉伯文本第45页)。

我们对阿拉伯文本第17页所述关于机会均等处的内容做一些补充,即这些处直接附属于各部长办公室,其活动重点是涉及妇女就业的案件,它们处理任何在工作场所针对妇女的歧视,并力图确保妇女参与了决策各个阶段,并在就业领域享受了全部宪政权利。

问题22:

劳工和移民部适用2003年《第12号劳动法》,该法为妇女和在职母亲提供了法律保护,并确认了雇员之间平等的原则。

劳动部监测关于各种有利于妇女完成其多种职责的服务发展政策的执行情况。

目前正在起草法律草案,以对非正规部门工人状况作出规定,因为妇女占了这一部门劳动力的半数以上。

问题23:

埃及是艾滋病发病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全体人口总感染率为0.03%。艾滋病已成为预备教育、中等教育、相关大学院系和社会服务机构课程的一部分。

埃及防治艾滋病国家方案包括促进全体人口的健康意识,特别是青年和妇女、医疗服务提供者、参与预防性传播疾病者和监督输血者,以及那些照顾并支持最易感染此病的社会阶层的人。

问题24:

在医疗普及率和平等方面,埃及医疗服务取得了显著进步;农村医疗机构的数量从2000年的3 205个增加到2009年的3 851个。在精神健康领域,精神健康医院床位从2000年的7 171个增加到 2005年的8 182个,精神健康部门的数量从2000年的12个增加到2005年的16个。在生殖健康领域,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每100 000次活产死亡84名,降低到2008年每100 000次活产死亡55名。

问题25:

除了阿拉伯文本第84和92页就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所述,我们指出,在许多村庄理事会(人民理事会和地方理事会)中,农村妇女担任了村民代表。

问题26:

老年妇女的权利受到社会安全养老金计划和社会保险的全面保护,后者提供了许多退休和失去劳动能力后的福利。她们与任何其他公民拥有同样权利,甚至还有额外福利。

有为老年妇女配备和安排的供其居住的老年公民住房,为她们提供了有尊严的生活方式、包括精神健康医疗在内的医疗和文化与娱乐设施。

还有老年公民俱乐部,事实上,这些俱乐部是护理中心,通过俱乐部向老年人提供了多种服务,包括在俱乐部内和在老人家中的服务(老年公民服务局、老年人伴侣计划、理疗科)。关于残疾人康复的1982年《第49号法律》第10条还规定,所有国家、国家组织和公共部门行政机构中每个单位所有雇员之中应有5%是残疾人(附件E)。

女性外籍家政工作人员享有其权利,她们的情况受到其本国大使馆的严密监测。

问题27和28:

基于第108页第十六条下(见阿拉伯文本)所指出的原因,埃及对《公约》第十六条作出保留,该条覆盖了这两个问题的大部分因素。

就遗产继承而言,埃及的做法符合伊斯兰法,这是确定无疑的;每个继承人根据其与死者亲属关系获得特定遗产份额。妇女有继承权,她们的份额取决于亲属关系。由于妇女和男子一样获得遗产,有时还超过男子,因此并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有时妇女能够继承遗产,而男子则得不到。在兄弟姐妹方面,女性继承遗产数额为男性一半。这是与兄弟对姐妹的义务相对应的。例如,如有需要,一名妇女有权从兄弟那里获得赡养费。

一夫多妻制在伊斯兰法学家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些人将《可兰经》经文解释为允许一夫多妻制,而另一些人则将其解释为有条件的、并非普适性的。一些人呼吁对文本进行细致解读,声称经文并没有支持一夫多妻制,反而禁止一夫多妻制。目前法律未能解决该问题。

问题29:

关于埃及加入《任择议定书》:

请参考报告第26页所述(阿拉伯文本);

埃及正在考虑加入《任择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