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爱沙尼亚

1.2007年7月24日,委员会第793次和第794次会议审议了爱沙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EST/4)(见CEDAW/C/SR.793(B)和794(B))。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EST/Q/4,爱沙尼亚的答复载于CEDAW/C/EST/Q/4/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口头说明和补充书面资料,其中详述了该国执行《公约》近况,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口头提问的答复。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外交部一位大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社会事务部两性平等司司长和该司的其他代表、外交部法律厅人权司司长以及一名议员。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了坦诚、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广泛举措,以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尤其欣见缔约国的《两性平等法》于2004年5月1日生效。此项法律的宗旨是确保男女平等待遇,促进两性平等,并规定可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以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设立两性平等事务专员一职,负责监督《两性平等法》各项规定的遵守情况,接受个人提出的可能涉及歧视问题的诉状及就此提出意见,并履行其他职责。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活动,包括于2006年通过了《2006-2009年发展计划以打击贩运人口活动》;于2007年2月修订了《外侨法》,其中规定对贩运活动的受害人或可给予临时居住许可;于2004年5月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申明,该国在不久的将来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这方面没有任何障碍。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8.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可在缔约国直接适用,且《公约》的规定优先于与之有冲突的国内法律。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各项规定和实质上两性平等概念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并未为该缔约国所充分了解,也未用作关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该国的法官、律师、起诉人和妇女本身并不充分了解《公约》各项规定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没有任何一项法院裁决援引《公约》,便可说明这一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权利受侵犯时没有充分利用补救办法,包括诉诸司法程序和求助于司法部长。

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充分了解《公约》,以此作为关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进一步采取措施传播有关《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并为起诉人、法官和律师开展关于《公约》及其适用问题的培训活动。委员会建议以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妇女和参与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为对象,持续开展提高认识和识法运动,鼓励妇女,赋权妇女,以便她们在权利受侵犯时利用现有的程序和补救办法。

10.委员会注意到《两性平等法》已开始生效,但感到关切的是,未订立适当措施以保障该法得以迅速、有效执行。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方案方面仍然缺乏全面、始终如一和可持续的做法。委员会关切两性平等理事会延迟设立。计划是根据《两性平等法》设立该理事会,作为一个咨询机构,为政府提供促进两性平等方面的意见。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两性平等事务专员可能受命承担有关其他歧视方面的职责,却缺乏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来根据《两性平等法》有效履行职责。

1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两性平等法》各个方面得以执行而采取的行动,评估此项法律对推动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作用。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采取全面、始终如一和可持续的做法来执行《公约》,统领专注于实现男女平等的所有政策和方案。这样的努力应有助于根据《公约》第一和第二条消除直接和间接歧视并实现妇女实质上平等。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列出执行各项实现男女平等政策和方案的具体时间表。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确保包括预期根据《两性平等法》设立的两性平等理事会在内的各个机构机制拥有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他们的任务始终以两性平等为焦点。

12.委员会继续感到关切的是,在爱沙尼亚,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顽固存在,反映于妇女的教育选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以及她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位置中的任职人数不足等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长于2005年10月批准的条例要求在课本和教材中去除陈规定型观念,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尚未修订课本和教材。委员会对学术界女性教授人数偏低感到关切。

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努力,采取积极主动措施消除两性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针对男女两性开展提高认识活动,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男女两性在私人和公共领域的平等地位和平等责任。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加强对教工队伍进行两性平等培训,迅速完成课本和教材的修订工作,去除关于两性问题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通过教育系统传播《公约》和两性平等知识,以期改变在男女角色问题上现存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态度。委员会吁请该国进一步鼓励男孩和女孩教育选择多样化。它还促请该缔约国制订和实施相关方案,以期为妇女和女孩提供教育选择咨询,同时考虑到她们今后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机遇和机会。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实施政策以增加学术界女性教授人数。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制,比如社会事务部两性平等司,可能缺乏充分的权力、决策权及财政和人力资源来有效协调政府促进两性平等和全面执行《公约》的工作,包括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与所有其他促进两性平等机制和人权机制之间的协调及合作。委员会注意到,从2007年6月开始,两性平等司增加了负责协调家庭政策这一职能。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制拥有必要的权力、决策权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促进两性平等,增进妇女享受人权。这应包括各个促进两性平等机制和人权机制之间以及与民间社会之间有效协调及合作的能力。

16.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正在制订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预期在2008年开始实施,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爱沙尼亚普遍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依然关切的另一问题是,缺乏一项关于家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具体法律,这样一项法律可提供保护,发出禁令,使受害人得到法律援助。

1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迅速通过并实施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使之在公职人员和社会大众中广为知晓,并监测其实效。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所有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包括农村妇女,都能立即诉诸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保护令和利用数量充足、安全和资金到位的收容所,并得到法律援助。委员会再次建议该缔约国拟订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法律,就此类补救和保护做出规定。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努力以通盘、全面的做法来预防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并改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性、原因及后果问题的研究和数据收集工作。该缔约国应在此类数据收集中包括关于暴力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关系的数据收集。

1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活动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于2006年通过了《2006-2009年发展计划以打击贩运人口活动》;于2007年2月修订了《外侨法》,其中规定对贩运活动受害人或可给予临时居住许可;于2004年5月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但委员会依然关切贩运妇女和女孩活动在爱沙尼亚顽固存在。

1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委员会促请该国收集和分析来自警方和国际渠道的数据,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并确保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得到保护。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改善妇女经济状况,消除导致她们易受剥削和被贩运的因素,以期解决贩运活动的根源,并采取措施帮助受贩运之害的妇女和女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利用妇女卖淫营利活动以及关于为预防和打击此类活动而采取的措施的全面资料和数据。

20.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议会、地方政府机构和高级别政府职位的任职人数有所增加,但委员会关切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决策职位,包括在议会、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中的任职人数依然不足。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和23并按《两性平等法》的规定持续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妇女全面、平等参加选举和任命产生的机构的步伐。这些措施应包括订立基准、数化目标和时间表以及以当前和未来的妇女领袖为对象的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培训方案。委员会并促请该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及决策层的重要性。

22.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两性平等法》,雇主有义务促进两性平等。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隔离和工资上的大幅差距。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表示妇女失业率有所下降,但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妇女加入劳动力队伍和加入城乡非正规经济部门的数据感到关切。

23.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努力消除纵横两向的职业隔离现象,采取措施缩小并消除男女工资差距,例如将公共部门的工作考评办法与妇女占主导地位的部门的工资增长挂钩。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努力确保妇女得到职业培训。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工资法》,包括关于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各项规定。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显示长期趋势的统计数据,以反映城乡地区妇女就业和工作情况以及妇女在公共、私营、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就业和工作情况,说明为实现妇女机会均等目标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24.委员会对有关妇女健康各个方面的具体资料和数据,包括显示趋势的资料和数据有限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的是,流产率虽有下降,但依然相对较高。委员会并对爱沙尼亚妇女艾滋病毒呈阳性者人数增加感到关切。

25.委员会提请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与保健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再次建议全面研究妇女的特定健康需要。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改进并监测妇女,包括农村地区妇女享有保健服务的情况。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强化预防意外怀孕的措施,包括不加限制地广为提供各种避孕药具,并加强民众对计划生育的了解和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进一步提供按年龄、族裔和城乡地区分列的妇女健康资料,关于为增强妇女健康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的资料,以及关于妇女享有保健服务,包括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料。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进一步努力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更好地传播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风险和途径的信息。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各项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和方案中融入性别观点。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本国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妇女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详细统计资料。

26.委员会依然关切关于农村妇女状况的资料缺乏,包括有关她们享有适当保健服务、教育、信贷、社会保障和其他便利服务以及关于她们参与决策的资料。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全面说明农村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的实际状况。

28.委员会注意到,在爱沙尼亚的无国籍者人数减少,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仍有许多无国籍者,其中包括许多妇女。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确保在爱沙尼亚的无国籍妇女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5至18岁的未成年人可合法结婚。委员会对缺乏资料说明新拟的《家庭法》对妇女的影响感到关切,此项法律改变了婚姻财产制度。委员会并对同居妇女的权利缺乏法律保护感到关切。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将妇女和男子结婚法定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析新拟的《家庭法》对两性的影响,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分析结果,包括所采取的对策。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确保结婚妇女和同居妇女的权利得到同样保护。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4.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5.委员会后提请注意,各国参加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爱沙尼亚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6.委员会请爱沙尼亚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2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8年11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2年11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