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 (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6 日 ) 通过。

关于西班牙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5月16日举行的第1981和1982次会议(见CEDAW/C/SR.1981和CEDAW/C/SR.1982)上审议了西班牙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ESP/9)。报告前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ESP/QPR/9。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编写该报告旨在答复报告前的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ESP/QPR/9)。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报告(CEDAW/C/ESP/CO/7-8/Add.1)。委员会欢迎西班牙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由平等和反对性别暴力国务秘书Ángela Rodríguez率领的缔约国代表团,其中包括外交、欧洲联盟和合作部、司法部、内政部、卫生部、社会权利和2030年议程部、平等部、包容部、社会保障和移民部的代表以及西班牙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大使兼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ESP/7-8)以来西班牙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3年3月第2/2023号皇家法令,关于扩大养老金领取者权利、缩小性别差距和建立公共养老金制度新的可持续性框架的紧急措施;

(b)2023年2月第4/2023号法,旨在实现跨性别者的真正和有效平等,并保障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权利;

(c)2023年2月第1/2023号组织法,修改了2021年3月3日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自愿中止妊娠的第2/2010号组织法;

(d)2022年10月关于民主记忆的第20/2022号法,确认了妇女在民主斗争中的积极作用;

(e)2022年9月关于全面保障性自由的第10/2022号组织法,这是一个全面保护妇女免受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综合监管框架;

(f)2022年7月第15/2022号关于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综合法;

(g)2021年12月关于劳动改革、保障就业稳定和劳动力市场转型的紧急措施的第32/2021号皇家法令;

(h)2021年12月关于最低生活收入的第19/2021号组织法;

(i)2021年7月关于远程办公的第10/2021号法,承认现场工作的雇员和远程工作的雇员之间在工作与生活平衡方面的平等;

(j)2021年6月关于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暴力侵害的第8/2021号组织法;

(k)2020年10月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第902/2020号皇家立法法令,以及第901/2020号皇家立法法令,该法令规范平等计划及其登记并修订了关于集体劳动公约和协议的登记和交存的第713/2010号皇家立法法令;

(l)2020年12月关于教育的第3/2020号组织法,修订了2006年5月3日的第2/2006号组织法,促进男女之间的有效平等、尊重、男女同校、不歧视、人权和平等待遇,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在课程中引入反对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措施;

(m)2020年12月第2/2020号组织法,修订了《刑法典》,将强迫或未经同意对无法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进行绝育定为刑事犯罪;

(n)2019年3月第6/2019号皇家立法法令,关于保障男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和机会的紧急措施。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制定了以下法律:

(a)第三个男女切实平等战略计划(2022-2025年);

(b)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家战略(2022-2025年);

(c)打击对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第三个行动计划(2022年);

(d)消除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行为战略(2022年);

(e)贩运人口和性剥削受害者及卖淫妇女受害者的第一个社会和劳动包容计划(2022-2026年);

(f)西班牙罗姆人平等、包容和参与国家战略(2021-2030年);

(g)国家卫生系统精神健康战略(2021-2024年);

(h)打击贩运和剥削人口国家战略计划(2021-2023年);

(i)议会第一个平等计划(2020年);

(j)国家行政部门第三个性别平等计划(2020年);

(k)平等部(2020年);

(l)国民警卫队第一个平等计划(2019年);

(m)打击有组织犯罪和严重犯罪国家战略(2019-2023年);

(n)关于性别暴力的国家公约(2017年);

(o)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2013-2016年)。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和区域文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2023年2月。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现状和认识程度

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个渐进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并将《公约》置于其核心地位。委员会注意到为司法人员和妇女开展的关于《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到交叉原则是执行《公约》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法律的效力有限,而且需要开展影响评估,特别是在获得堕胎服务、保障难民和移民妇女、诉诸司法方面。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有效适用交叉原则,以确保遭受交叉歧视的妇女受害者享有性别平等。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公约》规定的妇女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及其在宪法框架中的可见度;

(b)确保对委员会的来文采取系统和有效的后续行动;

(c)继续在各级,特别是在自治区,在国际合作政策中宣传《公约》;

(d)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交叉歧视的妇女普遍享有权利和普遍获得公共服务;

(e)在考虑经济部门新价值链中的妇女权利和赋权的基础上,加强遵守域外义务。

歧视性法律

11.委员会注意到,第4/2023号法的通过规定了跨性别者的真正和有效平等,保障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权利,解决了性别自我认同问题。然而,委员会对其有效执行表示关切。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立法中纳入持续的评估进程,以评估其对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缔约国妇女和女童权利的影响。

妇女诉诸司法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随着2004年12月通过第1/2004号组织法,司法系统进行了改革,从而建立了113个专门调查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院。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设立了专门法院,但对性别暴力行为人的起诉不够有效,这主要是由于司法文化需要进一步巩固《公约》。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参与方式对专门法院进行影响力的评估,重点是申诉处理效率;

(b)确保受害者,特别是人口贩运的女性受害者或寻求庇护者在诉诸司法方面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法律援助,并确保17个自治区以及休达和梅利利亚两个自治市之间的法律趋同;

(c)加强能力建设和相关立法框架的进一步应用,以消除司法机构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重点是将《公约》系统地纳入法律推理和决策。

保留和例外

15.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坚持其对西班牙王位继承的保留。

1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ESP/CO/7-8,第13段),鼓励缔约国考虑及时撤回其对《公约》关于西班牙王位继承的声明。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20年设立平等部,并建立了妇女权利国家机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性别平等工作的协调所作的努力,并欢迎为执行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公共政策增加资源分配,以及增加关于妇女的统计数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平等部、妇女研究所和各自治区之间的协调不够,负责收集统计数据的各实体之间的协调不够;

(b)缺乏关于在制定和执行气候变化缓解政策中纳入性别观点的程度的信息;

(c)各自治区的性别平等政策不够一致;

(d)基于相关指标的评估政策不足。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自治区内部从事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工作的相关部委之间的协调,以确保《公约》的统一和一致适用;

(b)加强各自治区促进性别平等的任务,包括采取措施支持各自治区之间的司法趋同,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方面;

(c)确保将性别观点系统地纳入气候变化减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在必要时相应修订现有政策;

(d)加强现有的数据收集系统和协调机制。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欢迎一系列关于妇女权利的法律,例如关于全面保障性自由的第10/2022号组织法,这是一个全面保护妇女免受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综合监管框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打算设立一个平等问题观察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执行这些基于性别平等的法律时,没有采取交叉办法,以适当处理罗姆妇女、难民和移民妇女以及其他遭受交叉歧视的妇女的状况。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境内的气候难民,其中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并关切气候危机对妇女和女童造成的过度影响,需要采取具体和紧急措施。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系统地使用暂行特别措施来纠正不平衡现象,并确保有效执行这些措施,以预测结构性变化,并紧急处理气候变化的原因及其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

(b)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为平等问题观察站划拨充足的资源,并授权其审议关于侵犯妇女权利的申诉;

(c)维持和扩大卡利项目,以增强罗姆妇女的权能;

(d)确保有效适用关于弱势妇女,包括残疾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第1/2023号组织法。

陈规定型观念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加强对社会性别平等的支持,特别是通过共同责任政策,规定男女在照料和家务劳动方面的均衡分工,有效起诉基于性别的歧视妇女行为,加强性别平等教育,采取行动反对媒体中的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设立妇女形象观察站,负责查明和消除公共领域,包括互联网上宣扬陈规定型观念的形象。委员会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前沿出现的新形式暴力感到关切。

22.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了关于民主记忆的第20/2022号组织法,并注意到该法有可能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通过在教育课程中宣传妇女在西班牙民主过渡历史中的作用。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加强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在教育领域;

(b)维护和加强促进共同责任和有效实施第10/2022号组织法的政策;

(c)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加强互联网平台的自我监管,以打击陈规定型观念,改革监管格局,消除人工智能中的性别偏见,并将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规定人工智能统一规则的新条例纳入国内法;

(d)加强对性别歧视行为的有效预防和刑事定罪。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立法和政策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以制定防止和处理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政策,例如通过了第10/2022号《全面保障性自由组织法》,免除了受害者的证明责任。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十分普遍,杀害妇女的比率很高,具有多重身份的妇女和女童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尤其容易遭受强迫婚姻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伤害;

(b)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具体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如乱伦和普遍存在的针对妇女和女童的网络暴力行为的立法和努力不足;

(c)没有专门的机构向作为对妇女性别暴力行为的证人儿童提供必要的支助;

(d)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新形式网上暴力的出现;

(e)追溯性原则的倒退作用,例如第10/2022号组织法,导致大量因性别暴力被判刑的被拘留者减刑和释放。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巩固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政策,特别是通过加强查明易受伤害的情况和防止累犯;

(b)加强杀害妇女观察站;

(c)对打击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内法律框架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以提高其效率;

(d)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在法律中承认杀害妇女罪;

(e)与欧洲联盟协商,以迅速通过一项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草案,其中包括根据开创性的第10/2022号组织法,减轻和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构成的高风险的措施;

(f)评估儿童保护政策、儿童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暴力以及对亲权的法律后果;

(g)考虑到新的暴力形式(如网上骚扰和仇恨言论)和制定具体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影响少数群体的暴力行为(如强迫婚姻和切割女性生殖器)。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所采取的步骤,包括通过了2021-2023年打击贩运和剥削人口国家战略计划和2019-2023年打击有组织犯罪和严重犯罪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贩运人口的全面立法;

(b)大多数贩运受害者是以性剥削为目的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她们往往未被边境官员发现,而且在诉诸司法方面常常面临障碍;

(c)大量女性移民被贩运从事强迫劳动,特别是在农业部门;

(d)缺乏一种综合办法来解决与为性目的贩运人口相关的卖淫需求方面的问题;

(e)拉皮条的定义有局限性。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迅速通过打击贩运和剥削人口组织法草案,加强对预防和保护人口免遭贩运的重视,继续与民间社会密切合作;

(b)继续评估和加强打击人口贩运和性剥削的公共政策,特别是在受害者身份识别程序方面,以及简化诉诸司法的程序,并加强对贩运活动妇女受害者的支持;

(c)防止和打击贩运移民妇女使其成为强迫劳动的受害者,并确保适用不推回原则,以保证保护妇女免遭性别暴力;

(d)作为紧急事项毫不拖延地通过立法,防止通过控制、虐待和/或使妇女处于优越地位或处于需要或脆弱地位来从事任何工作或服务,包括性方面的好处,从而进行性剥削;

(e)按照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CEDAW/C/ESP/CO/7-8,第23 (d)段),通过一项关于拉皮条的全面定义,以便能够适当起诉利用卖淫营利的人。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在决策机构中实现性别平等,并欢迎这一领域的积极发展,例如妇女在政府中的代表性,有14名妇女和8名男子担任部长,并且在众议院中占44%的席位,在参议院中占39%。然而,妇女在其他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的参与程度仍然很低,例如在高等法院,特别是在宪法法院,以及在体育、外交职业或私营部门。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进一步加强措施,确保妇女平等参与所有领域,如议会、行政和外交,特别注重宪法法院等最高司法机构;

(b)将实现性别平等的要求制度化,作为公共部门任命和晋升工作人员的主要标准之一;并建立所有国家部门的任命制度;

(c)将在地方治理一级实现平等的措施制度化,包括在新的市政组织项目框架内;

(d)继续开展活动,增加妇女担任管理和高级职位的人数,如私营部门、企业和媒体控股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教育

3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承认受教育权的第3/2020号组织法,从而增加了平等机会,并通过了罗姆人平等、包容和参与国家战略(2021-2030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在职业培训以及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代表性不足;

(b)罗姆妇女和女童受教育程度低,难民和移民妇女在接受教育方面面临障碍;

(c)需要开展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以反映该领域的立法发展;

(d)学生、家长和教师,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往往缺乏数字素养。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加强其政策,以增加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参与,包括在欧洲联盟范围内;

(b)划拨充足资源,确保有效执行关于教育的第3/2020号组织法,并确保所有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确保罗姆妇女有机会接受教育,在她们居住的地区建立更多的教育基础设施;

(c)确保有效执行第1/2023号组织法,加强学校全面的、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确保教育以权利为基础,涉及权力和同意、负责任的性行为和尊重性取向等问题,并促进男女共同承担责任和消除性别暴力;评估有关责任的创新性课程的体验;

(d)在学校和广大公众中开展人工智能和新技术方面的培训,确保妇女和女童在与男子和男童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这些培训。

就业

3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宪法》第41条中承认社会保障权,并于2023年3月通过了关于扩大养老金领取者权利、缩小性别差距和建立公共养老金制度新的可持续性框架的紧急措施的第2/2023号皇家法令。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机会平等战略计划和渔业和水产养殖部门性别平等计划(2021-2027年)。委员会还欢迎在促进兼顾家庭责任和就业方面取得的进展,例如妇女月经假的创新做法。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关于最低收入的第19/2021号组织法,以及缔约国在促进农村妇女以及罗姆妇女、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等其他弱势妇女的性别平等方面加强交叉原则的意愿。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第32段中提及的这些法律和政策不够有效,因为有数据显示,尽管妇女受教育程度高于男子,但她们的就业人数却低于男子;

(b)妇女仍然过多地承担着传统的照料工作,这往往妨碍了家庭责任与正规部门工作之间的成功协调。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旨在加强就业领域性别平等的现行立法的影响进行评估,以改进其执行情况,包括在自治区的执行情况;

(b)通过有效执行第2/2023号皇家立法法令,保持和加强努力,消除工资不平等,特别是季节性女工和移民女工的工资不平等,并确保所有妇女获得社会保障;

(c)确保将共同养育子女和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纳入工作场所政策,并确保男女平等使用相关措施,例如:灵活的上班时间表、育儿假和获得儿童保育服务,以增加妇女获得就业和决策职位的机会;

(d)确保雇员超过50人的私营公司制定和通过性别平等计划,并监测这些计划的有效执行;

(e)改善妇女在警察、消防和其他保护服务部门的就业机会;

(f)通过有效实施现行法律,如第6/2019号皇家立法法令、第902/2020号皇家法令和第32/2021号皇家立法法令,打击工作中一切形式的歧视;

(g)开发人工智能系统,更好地发现招聘中的性别偏见,以便更有效地消除性别偏见。

保健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通过了第1/2023号组织法,修订了2010年3月3日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自愿中止妊娠权的第2/2010号组织法,缔约国承认了医学辅助生育和堕胎权。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委员会第154/2020号来文提供的建议之后为打击产科暴力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建议的执行并不系统,而且各地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工作场所的一些健康问题,特别是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后可能产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没有得到处理,而且相当多妇女吸毒成瘾。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所有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分配,以有效执行委员会第154/2020号来文所载的建议;

(b)确保有效和广泛地实施第1/2023号组织法规定的关于堕胎的立法,通过区域当局增加地方一级提供的服务,维护普遍获得护理的机会,特别关注处境不利的妇女,特别是移民妇女和罗姆妇女;

(c)采取措施解决心理健康问题,特别是与工作有关的心理健康问题,并确保在国家和地方一级提供心理保健服务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成瘾康复服务,并确保这些服务容易获得而且质量有保证。

农村妇女

36.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存在关于共同拥有农场的2011年10月4日第35/2011号组织法,以纠正农村妇女在农业部门的不平等和不受重视,但女性农场主的比例仍低于男性。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划拨必要的资源,确保在缔约国全境有效执行第35/2011号组织法,以实现农场所有权平等;

(b)确保承认罗姆妇女、难民妇女和移民妇女在农业部门以及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具体情况;

(c)在2023-2027年共同农业政策国家战略计划框架内加快并完成农村妇女平等战略草案的制定工作,以有效实施有利于在农业部门工作的所有妇女的行动,特别是在获得所有权和社会保障方面。

弱势妇女群体

罗姆妇女

38.委员会欢迎通过西班牙罗姆人平等、包容和参与国家战略(2021-2030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教育、就业、卫生、社会保障和参与等所有领域,缺乏具体立法,罗姆妇女与其他妇女之间仍然存在差距。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罗姆人社区代表协商,通过一项国家组织法,确保妇女和男子在这些协商中的平等代表性;

(b)确保这项法律包括临时特别措施和永久性措施,以消除对罗姆妇女的歧视,并在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

(c)确保与各自治区协调,在缔约国全境有效适用法律。

难民和移民妇女

4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向难民和移民妇女提供的支助。委员会还欢迎为来自乌克兰的难民开设四个中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庇护程序对性别问题没有敏感认识,特别是对那些通过海路非正规抵达休达和梅利利亚自治市的难民和移民而言。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接待条件,并制定强有力的措施,预防和应对接待系统内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b)通过关于处理基于性别迫害妇女问题的指导方针,并对庇护官员进行适当培训,以确保有效和加快边境程序,并对庇护申请进行适当评估;

(c)通过并实施关于上岸的标准作业程序和转介机制,以满足非正规海路抵达的妇女的具体需求;

(d)加强为强化国际保护制度而采取的步骤,例如在休达开设两个警察局和实施新的案件后续数字系统;

(e)根据《公约》,加强措施,支持四个中心的乌克兰难民妇女及其融入社会。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关于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遭暴力的第8/2021号组织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法定结婚年龄已提高到18岁,但经监护人或司法机构批准,仍可能允许16岁结婚;

(b)缺乏处理强迫婚姻问题的条例和议定书,强迫婚姻在某些社区,包括移民和罗姆人社区中仍然存在;

(c)由于有关继承法的法律框架保护不足,丧偶妇女在经济上受到不利影响;

(d)尽管第8/2021号组织法具有禁止规定,但在考虑家庭暴力案件中儿童的监护权时,仍继续适用亲子疏离做法,这可能使母亲和儿童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必要的法律修正案,取消18岁法定婚姻最低年龄的所有例外,并加强努力打击童婚和强迫婚姻;

(b)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根据委员会的第47/2012号和第154/2020号来文,确保在儿童的权利、福祉和安全可能受到危害的情况下,不给予父亲无监督的监护权和探视权(CEDAW/C/ESP/CO/7-8,第39(a)段,以及CEDAW/C/58/D/47/2012和CEDAW/C/84/D/154/2020);

(c)完善与配偶继承权有关的法律框架,以保护妇女,防止因丧偶而给她们带来不利的经济后果;

(d)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纠正家庭内的有害习俗,如强迫婚姻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进一步评估《公约》规定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

传播

4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9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8(c)、27(a)、39(a)和41(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8.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基于八年期审查周期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后,酌情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4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