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OD/CO/3-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 Februar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第三至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1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2168次和第2169次会议(见CRC/C/SR.2168和2169)上审议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COD/3-5),并在2017年2月3日举行的第219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COD/Q/3-5/Add.1),藉此可更好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注意到最近批准一些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2015年9月30日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等积极举措。

4.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了一些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尤其是2016年7月15日通过1987年《家庭法》修正案,其中引入了反对童婚的一些条款,以及2014年2月11日通过《教育框架法》。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3年3月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通过一些战略和计划,包括《国家教育战略》、《国家扫盲和非正式教育计划(2012-2020)》、《制止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门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制止其他严重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行动计划(2012)》、《终止童婚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8)》和《孤儿及弱势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

三.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5.委员会注意到,因缔约国某些地区存在武装集团,武装冲突持续影响人们生活,严重侵犯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政治不稳定可能是落实《公约》所载权利的障碍。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是持续性的,《公约》所载权利在任何时候适用于所有儿童。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缔约国承担着保护本国人民的主要责任,因此应该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保护儿童免受暴力。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6.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以下亟须采取措施领域的建议: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第18和19段),出生登记(第22段),针对儿童的性别暴力和性暴力(第26段),有害习俗(第28和30段),教育和教育目的(第40段),少年司法(第45段)以及后续落实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和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各项建议(第48段)。

A.一般性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注意到有关法律,特别是2009年1月10日保护儿童的法律(《儿童保护法》)未得到充分执行,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公约》执行这些法律,特别是加快通过关于建立此项法律执行机制的法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实施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具有足够和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公约》所涉许多领域通过了多项新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建议缔约国通过综合性国家儿童政策,涵盖《公约》所涉一切领域,并在这一政策基础上制定实施战略,包括必要的执行细则,并为支持这一战略拨付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儿童保护法》中设想的作为《公约》执行协调机构的全国儿童理事会尚未运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签署法令使儿童理事会开始运作,并为儿童理事会配备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确保理事会有效发挥作用。

资源分配

10.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预算编制程序,奉行儿童权利观,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用于儿童的拨款,纳入具体指标和跟踪制度,以便监测和评价为执行《公约》而分配的资源是否充足、有效和公平,包括:

制定绩效目标,将相关儿童方案目标与预算拨款和实际支出挂钩,以便监测成果和对儿童包括弱势儿童的影响;

为直接影响儿童的所有计划的、颁布的、经修订的和实际的支出制定分类预算细目和代码;

使用预算分类系统,便于报告、跟踪和分析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支出;

确保用于提供服务的预算拨款的波动或减少不会对儿童享有权利的现有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确保针对儿童的服务不因缔约国的其他承诺,包括组织全国选举、国防相关费用而受到损害;

加强审计,以提高所有部门公共支出的透明和问责,减少包括腐败在内的浪费和不正规支出,以便最大限度调动可用资源,落实儿童权利;

加速财政政策改革,确保财政政策是充分的、进步的、社会平等的并能改善税收,以便增加落实儿童权利的可用资源。

数据收集

11.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性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中央数据收集系统,并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OD/CO/2,第21段),即缔约国应利用收集到的数据作为基础,评估在落实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协助制定执行《公约》的政策。缔约国应确保按年龄、性别和地区等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分列,并涵盖各种不同弱势群体,包括前儿童兵、贫困儿童、街头儿童和童工的最新数据。

独立监督

12.参照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包括在资金、任务、人事任免、成员待遇方面的独立性,以确保完全履行《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人权委员会内部或独立地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儿童权利事务的独立机制,以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获得法律地位所面临的困难,而反过来又限制它们获得资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非政府组织得到登记,以促进其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包括通过提供必要支助,支持这类组织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相关的所有活动。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

14.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鉴于采掘业持续毁坏土地、生态系统,影响日常生活尤其是带小孩的土著家庭的生活,让他们陷入境内流离失所的状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实施法规,确保采掘业遵守国际和国内人权、劳动、环境以及其他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方面。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为在缔约国开展业务的采掘企业制订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它们的活动不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不危及环境和其他标准的实施,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确保企业特别是采掘企业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内环境与健康标准,并确保切实监督标准的执行,适当处罚违规行为并提供补救,还确保企业寻求适当的国际认证;

要求企业就其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环境、健康和人权影响评估和磋商,并全面公布此类影响以及企业旨在消除这些影响的计划;

在落实上述各项建议时,应以2008年人权理事会核可的“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为指导。

B.一般性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注意到,弱势和边缘化儿童持续遭受歧视,包括残疾儿童、感染艾滋病毒/患艾滋病的儿童、被指控身有巫术的儿童、白化病儿童、土著儿童、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儿童、复员儿童兵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且缔约国缺乏打击这种歧视的全面战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立法,禁止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CRC/C/COD/CO/2,第29段),并促请缔约国:

采取一切措施,包括行政措施,确保执行保护儿童不遭受歧视的法律;

通过全面战略,消除基于任何理由对任何弱势群体的歧视;

开展研究,以便确定并解决歧视的根源;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便打击歧视,并对儿童工作者进行培训。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鉴于《儿童保护法》第6条(关于儿童的所有决定应考虑他或她的最大利益)的执行不力,参照关于儿童有权要求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作为一种首要考虑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一切政策、方案和项目中,恰当地纳入和一贯地实现这项权利;

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当局所有相关人员确定各领域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并对儿童最大利益给予适当重视和给予首要考虑。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国家和非国家武装力量在武装冲突中严重侵害儿童,包括杀害、残害和绑架儿童,包括平民和非国家武装集团招募儿童;

儿童死亡率虽然在五岁以下儿童中有所下降,但整体而言在缔约国中仍居高不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而且据称多由可预防疾病如疟疾、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所致;

母亲,包括未成年母亲,在生产时和产后缺乏适当的医疗援助;

有报道指出针对白化病儿童的暴力侵害、仪式杀害和绑架,以及为买卖器官的目的进行残割的现象普遍存在,尽管在对话期间,缔约国予以否认。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武装冲突的伤害和/或参加武装敌对行动,并惩罚那些参与杀害、残害和招募儿童的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改善其保健服务,更好地防止可预防疾病,提高对预防方法的认识,为母亲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为婴儿和儿童提供适当的产后护理,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白化病儿童免受暴力和杀害。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确保为白化病儿童立即提供长效保护,并消除其遭受暴力的根源;

加强认识提高活动,破除对白化病儿童的迷信;

加紧调查和起诉涉及白化病儿童的所有案件,保证施害者无一逍遥法外,并为受害人提供康复和补救措施。

尊重儿童意见

20.鉴于社会对儿童表达意见和重视儿童意见的理解程度较低,全国范围内对组织儿童议会的支持有限,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并强调儿童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是《公约》的最基本权利之一,从小就让儿童自由表达意见并重视其意见的家庭树立了重要榜样,为儿童在更广泛的社会中行使表达意见权作了准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项目、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包括在学生会)有意义和有能力的参与,尤其重视弱势儿童和边缘化儿童的参与。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它设立了国家身份查验办公室,该办公室将负责向所有刚果国民提供身份证件,但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目前出生登记率仍然极低并在继续降低,特别是在北基伍省,这使儿童容易成为无国籍状态,并限制他们获得社会福利和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出生登记率偏低是由于父母不知道出生登记的重要性、父母的疏忽、前往民事登记办事处必须长途跋涉、办事处资源不足、行政程序缓慢、父母和看护人必须支付的相关隐性费用以及持续不断的武装冲突导致受影响地区人口不断转移。

2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的具体目标16.9,强烈敦促缔约国:

提高本国人口的认识,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受冲突影响地区,让人们了解出生登记的重要性;

让人们便捷、及时地到达民事登记办事处,包括发起移动登记服务、增加登记中心数量;

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确保登记办事处的有效运作;

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虐待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警察部门负责保护儿童,并鉴于儿童特别是那些涉嫌卷入武装集团的儿童遭受警察的虐待,关押条件恶劣,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并保护儿童在拘留中心免受虐待,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

体罚

24.鉴于经2016年7月修订的1987年《家庭法》第326条规定体罚仍属合法,而且体罚在各种照料场合都非常普遍,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颁布立法,明确禁止所有场合的体罚,包括在家庭、学校和其他照料场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体罚造成的身心伤害开展持久的公众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活动,让儿童、家庭、社区和领导参与其中,以改变对体罚的普遍态度,倡导以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和管教方式代替体罚。

针对儿童的性别暴力和性暴力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过去几年作出的努力,包括通过《制止性暴力行为法(2006年)》和《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国家战略》,缔约国在对话中也表示性暴力案件在过去两年中减少一半。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表关切:

针对儿童的性暴力案件,尤其是强奸,据报道仍然很多;

强奸和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其他形式性暴力在缔约国受冲突影响地区被用作战争武器;

性暴力幸存儿童得不到医疗保健、心理支持和赔偿;

对儿童实施强奸和性暴力侵害的责任人有罪不受惩罚。

26.考虑到关于儿童有权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制止对儿童的一切暴力)和具体目标5.2(消除对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包括性剥削和其他形式剥削),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制定国家行动计划,打击平民和武装冲突情况下对儿童的性暴力和性虐待,确保有关立法和国家战略得到充分执行;

确保对所有性暴力和性虐待实施者进行迅速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罚,依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制裁;

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有效强制报告所有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暴力案件,并确保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报告渠道便利、保密、便于儿童使用及有效;

为全国各地的儿童保护网络提供支助,包括提供充足资源,以确保其运作;

为性虐待和性暴力受害儿童提供有效的康复,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包括提供医疗保健、心理支持、法律援助和赔偿。

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有关专业团体定期举办实质性培训,在接待受害者时采用标准化、顾及性别和儿童特点的程序。

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针对男童、女童、男子和妇女开展大规模的提高认识活动和教育方案,以防止性别暴力并打击对受害者的污名化;

研究平民和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对儿童实施性暴力和性虐待的程度和形式,并收集对女童性别暴力案件以及投诉、起诉和定罪数量的分类数据,并将此类数据纳入缔约国的下一次报告中。

有害习俗

27.委员会欢迎《家庭法》2016年修正案将女性法定婚龄提高至18岁,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童婚包括习俗婚姻在该国一直很多,影响到许多女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该国某些地区,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习俗仍在继续,尤其是在北基伍省的Mweso地区,其中大部分并未报告。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消除童婚包括习俗婚姻的法律,并与民间社会、媒体、传统社会领袖和家庭合作,提高童婚严重损害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意识。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与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人们了解女性生殖器切割的危害,并对割礼实施者和参与者绳之以法,最终终止女性生殖器割礼习俗。

29.委员会严重关切有报告称,被控身有巫术儿童遭到谋杀、虐待和暴力侵害事件不断增多,指控者因与某些教会有联系而得不到处罚。

30.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见CRC/C/COD/CO/2,第79段),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儿童被控为“巫童”。为此,应持续开展并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尤其是针对家长和宗教领袖开展这类活动,并解决包括贫困等根本原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执行法律和其他措施,规定指控儿童为“巫童”为刑事罪,将那些对被指控为巫妖的儿童施加暴力和虐待的人绳之以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受害儿童提供康复和重归社会措施。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1.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实施《儿童保护法》第69条的政府条例草案,其中要求向贫困家庭提供物质和财政援助,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该条例并确保有效执行,以确保贫困儿童享有在家庭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2.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制定了《孤儿和弱势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4年)》,但在向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提供具有足够生活水准的家庭环境、在解决寄养照料条件不充足和不充分问题以及在改善寄养机构恶劣状况等方面进展很小,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见CRC/C/COD/CO/2,第46段),建议缔约国为剥夺家庭环境或无法继续在家庭中生活的儿童制定和加强替代性照料战略,包括行动计划、适当的规定、对儿童机构工作人员和主管进行培训、监管措施、儿童和家长参与看护规定的确定和评估、居住照料的接纳标准、以及寄养家庭或其他小家庭照料模式等替代性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以支持其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实施。

收养

33.委员会注意到跨国收养儿童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导致多起虐待事件,包括买卖和贩运儿童发生,致使1,200名儿童的跨国收养程序中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缔约国最近设立的收养中心办公室负责监管所有参与收养的行为者,并与相关法律当局进行协调;

以儿童最大利益为依据,加速审查跨国儿童收养的待决案件;

设立明确的跨国收养规章制度,并考虑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4.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23条和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且鉴于绝大多数残疾儿童受到歧视、获得保健和教育等服务的机会有限,精神残疾儿童即有智力和社会心理障碍的儿童被送到精神病院,行动受到限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致力于解决残疾儿童问题: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保护法得到执行,并考虑通过具体的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具体法规;

尽一切努力为所有残疾儿童实施项目和提供服务,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支持这些服务;

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残疾儿童权利和特殊需要的认识,鼓励残疾儿童融入社会;

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包容性教育,将他们纳入主流学校;

对从事残疾儿童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如医务人员、辅助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教师和社会工作者等举办培训。

健康与保健服务

35.参照关于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3,并考虑到卫生部门的预算拨款仍然很低,且薄弱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服务质量不佳和合格人员的缺乏使获得保健服务很困难,并考虑到儿童继续遭受营养不良和疫苗接种不足的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初级保健的资源分配,使之既可获得,也负担得起;

确保全国各地,包括在边远地区,有足够数量的保健中心及医院,并为其配备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

定期为所有卫生工作者进行培训;

解决营养不良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采取预防措施如提高认识运动、减贫和推广全母乳喂养;

加强努力,尤其是通过运作良好的冷链和更多更好接种宣传活动,提高免疫接种率;

在这方面,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寻求财政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对女童生存、健康和发展带来重大风险的早孕。在这方面,参照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实施综合性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是学校必修课一部分,以青春期女孩和男孩为对象,特别着重于早孕预防和性传播感染;

制定并实施有关政策,保护怀孕少女、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反对对她们进行歧视;

采取措施,以男童和男子为重点,提高人们对负责任的为人父母和性行为的认识,并推广上述行为。

艾滋病毒/艾滋病

37.参照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执行现行的2014至2017年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并着手准备下一阶段新的战略计划;

继续采取措施,预防艾滋病毒的母婴传播,并制定路线图,确保贯彻有效的预防措施,包括在农村地区;

改进感染艾滋病毒母亲及其婴儿的后续治疗,确保早诊断、早治疗;

使艾滋病患者能够获得高质量、适合特定年龄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服务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使受艾滋病毒感染的孕妇能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及预防,并扩大覆盖面;

向联合国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和儿童基金会等寻求技术援助。

生活水准

38.鉴于缔约国有近一半人口和更多儿童无法获得饮用水,只有五分之一人口拥有卫生设施和盥洗设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即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并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拨出适当的资源,根据大会2007年的定义消除儿童贫困,确保儿童能够获得清洁的饮用水,能使用适当的卫生设施,能享受健康的环境和粮食安全(见CRC/C/COD/CO/2,第64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减贫战略中更加重视童权利,并纳入与儿童有关的发展目标。减贫战略应考虑贫穷的根本原因,包括现有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G.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和教育目的

39.委员会注意到政府采取举措改善儿童入学条件,包括努力减少男童和女童的小学入学差别,在其领土内建造1,000所学校,以及2013年禁止对学校的军事占领。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努力还不够,该国许多学龄儿童仍然失学。委员会尤其严重关切以下情况:

6至11岁儿童中,只有一半上小学,原因是教育并不真正免费;

大批儿童因费用过高、早婚和对暴力的恐惧而弃学,尤其是在该国受冲突影响的地区;

在各个省份,因为城乡差距和父母社会经济及教育背景的差异,上学机会不平等;

由于缺乏合格教师,教育质量仍然很差;教师的工资发放不定时,缺少教学资料;

学校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充足、不充分,大多数学校都无法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大多数学校没有交通服务;

在受冲突影响的地区,武装集团继续袭击学校、学生和教师,使儿童面临遭受绑架和招募的危险,武装集团也为军事目的使用学校;

只有少部分儿童接受过学前教育。

40.遵照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儿童都不受歧视地接受小学教育,学校不收取费用,包括取消任何额外的间接费用;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完成义务教育,采取具体行动解决未完成学业的原因,包括直接或间接费用、早婚和地区持续不安全等;

为儿童,包括小学或中学辍学儿童,设立职业教育和培训方案;

消除入学方面的差异,确保在其境内的所有儿童,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儿童,不管经济社会背景如何,都能免费接受高质量教育;

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师得到适当的培训,通过在职培训进一步提升技能,并确保及时支付教师适足工资;

执行有关计划,建设更多学校,增加教育部门的支出,包括学校设备和基础设施上的拨款,尤其是为学校提供饮用水和充足的卫生设施,并确保有交通服务,便利儿童上下学;

执行现有的法律规章,禁止军事攻击及占领学校,并采取措施将那些应负责任者绳之以法;

推广儿童早期教育,并采取措施为所有地区的儿童提供早期教育。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40条)

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

41.由于该国东部的武装冲突以及大量难民从邻国涌入,大批儿童在境内流离失所,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OD/CO/2,第75段),即缔约国继续并加紧努力,确保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尤其是儿童,都得到充分和适当的援助,包括粮食、医疗和心理援助和教育。同样,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寻求包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内的国际组织的支持与合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制定国家方案,以期充分保护他们的权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2.鉴于主要在该国东部有大量儿童,包括土著儿童,继续在极其危险的条件下劳动,受到采掘业和非正规行业的剥削,生命、健康以及发展面临极高的风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消除一切形式的剥削童工现象,尤其是在采掘业,并采取措施调查、起诉和惩罚责任人,提高公众的认识,了解此类劳动和童工本身对儿童健康和发展的有害影响。

街头儿童

4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COD/CO/2,第77段),建议缔约国加强其旨在支持贫穷和弱势家庭、防止儿童与父母分离以及使街头儿童重归家庭和社区的各项方案。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如军队和警察充分尊重街头儿童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街头儿童参与与其有关的各项方案的规划、执行和评估工作。鉴于数以千计的儿童持续生活在街头并遭受暴力、强奸、任意逮捕、失踪、武装集团招募,甚至即审即决,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对这些儿童的暴力和处决,对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儿童提供足够的食物、住所、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

少年司法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部分省已根据《儿童保护法》第84至93条设立少年法院。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因司法系统运作困难、基础设施不足,对触犯法律儿童的法律和司法保护不够。委员会对以下情况尤其表示关切:

刑事责任年龄依《儿童保护法》规定为14岁,但执行不力,年龄低于14岁的儿童经常被起诉;

受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限制,没有足够数量的少年法院和处理儿童事务的和平法庭;

缺乏司法协助,少年犯案件处理速度缓慢;

在Agenda监狱,儿童遭受非法长期拘留,拘留条件恶劣且与成人一起关押,缺乏收容儿童的适当设施以及安全部队任意拘留平民儿童和复员儿童;

暴力打击犯罪运动,如Lukofi行动,导致许多儿童死亡和失踪。

45.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有关标准。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增设专门的少年法院设施和程序,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指定专门法官审理儿童案件,并确保这些法官接受过适当教育和培训;

确保在诉讼程序的早期和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向触犯法律儿童提供免费、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

凡有可能,鼓励使用拘留替代措施,例如转送、缓刑、调解、咨询或社区服务,确保拘留只是作为最后手段、在尽可能短的时间使用,并对拘留进行定期审查以期撤销拘留;

如拘留不可避免,应确保儿童与成人分开关押,拘留条件应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加快全面有效执行《儿童保护法》有关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将成人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8岁;

确保儿童在缔约国的打击犯罪运动中得到保护、不受影响,并为此类运动的受害儿童提供生理和心理康复。

遭受犯罪侵害儿童和儿童证人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制定适当的法律条款和规章,确保所有遭受犯罪侵害儿童和(或)儿童证人(例如遭受虐待、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侵害儿童和儿童证人)得到《公约》规定的保护,并确保缔约国充分考虑到《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

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和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建议

4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无论在报告中还是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都没有提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各项建议(CRC/C/OPAC/COD/CO/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止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门招募和使用儿童及其他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行动计划(2012年)》,也注意到缔约国称,被列入刚果民主共和国问题专家组最后报告(S/2009/603, 附件124)中负责招募儿童、使用儿童兵和屠杀平民的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指挥官已被定罪并正在服刑。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仍有大量儿童继续被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集团杀害、致残、强奸、招募及强迫参与武装敌对行动。委员会尤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尽管已取得一些进展,但报告指出仍有儿童卷入国家武装部队活动,也有报告称国家武装部队与已知曾招募或使用过儿童兵的武装集团相勾结;

国家武装部队在招募前使用的年龄核实程序形同虚设,该国出生登记率低加剧了这个情况;

非国家武装集团,如卢旺达民主解放力量、Raia Mutomboki派和Nyatura派等继续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大批儿童;

执行《儿童保护法》中禁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条款的法令尚有待通过,也没有有效的机制对严重侵犯儿童的行为进行调查、定罪或制裁;

用于儿童兵复员、康复和重返社会的人力、财政资源稀缺,对在武装部队和武装集团中儿童兵中占30%的女童兵影响尤其严重;

女童兵面临其社群的污名化和排斥,因此有时被迫重新加入武装集团。

4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OPAC/COD/CO/1),这些建议并未完全实施,因此建议缔约国:

在最高级别展现更大的政治承诺,停止招募儿童参加国家武装部队,并终止与使用儿童和招募儿童参与活动的非国家武装集团的合作或对它们的军事、财政及后勤支助。

审查《刑法》,将招募18岁以下儿童定为犯罪;

提供充足的资源,用于调查和起诉,并公布对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案件的起诉及定罪数量;

确保优先考虑参加非国家武装力量和武装集团的儿童的释放、康复和重返社会,并根据联合国关于在和平协定中解决儿童问题的工作准则,在与武装集团的所有和平或停火谈判和协议中都处理这一问题;

使军队招募流程标准化,培训军官,确保持续有效地核实每一位新兵的年龄,切实防止招募儿童入伍。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广泛散发年龄核实指南,并对征兵者进行指导,即在对某人年龄有疑问时,不应征召其入伍;

加速有效执行《儿童保护法》,并建立全面的儿童保护制度,包括对严重侵犯儿童行为进行调查、定罪和制裁的系统机制;

为国家裁军、退役和重返社会方案全国执行股以及所有相关国家机构提供所需的人力、财政及技术资源,使其能够查明并援助所有前儿童兵,包括自行退役的儿童以及在前往军队融合地点路上被武装集团抛弃的儿童兵;

与联合国和儿童保护机构一道,制定和实施有关战略,查明现有和前女童兵及其子女,并为其提供有效的重返社会援助,满足他们复杂的医疗、经济和社会心理需求,确保这些举措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方案能解决前女童兵面临的污名和排斥问题;

确立并行使对敌对行动中征招、招募和使用儿童所涉的战争罪的普遍管辖权。

I.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9.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0.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

五.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向国家元首、议会、相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转达本结论性意见,以供他们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52.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宣传缔约国第三至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包括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代表、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进行宣传,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实施的必要性以及对实施进行监督的必要性的讨论和认识。

B.下次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0月26日之前提交第六至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和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54.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