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CZE/CO/12-13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September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捷克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8月16日和19日举行的第2755和2756次会议(见CERD/C/SR.2755和2756)上审议了捷克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CZE/12-13)。委员会在2019年8月27日举行的第276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具有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感谢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就委员会成员所提问题给予的回复以及在对话之后提交的补充书面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12月2日;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议定书》(第29号),2016年6月9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7年2月8日。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下列立法和政策措施:

2015年11月通过了国家难民融合方案;

2016年2月通过了《2016-2020年打击社会排斥战略》,其中载有关于罗姆人所受社会排斥的规定;

2016年4月通过了《2016-2019年捷克共和国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

2016年10月通过了《2016-2020年预防犯罪战略》,其中包括关于预防种族动机犯罪的规定;

(e)2017年1月通过了《犯罪受害者法》修正案,将种族动机犯罪的受害者归类为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特别脆弱的受害者;

(f)2018年12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以便对否认、怀疑、认可纳粹和共产主义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或为之辩护的人提起诉讼。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统计数据

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先前提出了建议(CERD/C/CZE/CO/10-11,第6段),缔约国仍然缺乏有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状况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数据的缺乏不利于制定旨在保障该国不同少数群体平等享有《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的政策(第二条)。

6.委员会回顾其报告准则(CERD/C/2007/1)和关于解释和适用《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建议缔约国收集按族裔、民族血统、所说语言、性别、年龄和其他相关指标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种机制,监测反映属于族裔和少数民族的人的状况的社会经济指标,同时考虑到自我认同的原则,目的是制定政策和措施,促进居住在其领土上的所有个人和群体平等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反歧视立法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反歧视法》和《就业法》所列歧视理由中没有包括“肤色”和“血统”(第一条)。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反歧视法》和《就业法》,将“肤色”和“血统”列为歧视理由,以便使之符合《公约》第一条第一款。

国家人权机构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使公设人权辩护人办公室(监察员)完全符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以及促进其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认可为缔约国国家人权机构方面缺乏进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其目前的任务规定,公设人权辩护人办公室不能在法庭上代表种族歧视的受害者(第二条)。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设立国家机构以促进《公约》执行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对《监察员法》的必要修正,使公设人权辩护人办公室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其获得认可小组委员会的认可提供便利。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公设权利辩护人的任务,允许该机构在法庭上代表种族歧视受害者。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

11.委员会对于仇恨言论在缔约国盛行感到关注,特别是:

主要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在普通民众中传播针对少数群体,特别是寻求庇护者、难民、罗姆人和犹太人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

政治人物和公众人物,包括议会议员、市长和政府成员使用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反移民和反罗姆人言论;

媒体在传播关于少数群体的种族主义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及对移民的恐惧方面的作用;

关于对试图独立和公正地报道与移民有关的问题的记者的恐吓和日益增加的敌意的报道(第二、第四和第七条)。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和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建议缔约国:

坚决谴责任何形式的针对少数群体的仇恨言论和仇外言论,与政治人物和公众人物表达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保持距离,并确保按照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和适当惩罚;

加强其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包括在学校开展活动,以促进更好地了解少数群体的状况,减少对这些群体的偏见和污名化;

使传播仇恨言论的媒体和记者更加负责任,并向记者提供有关少数群体权利和禁止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立法的培训;

保护报道移民问题的记者,并确保他们可以在不畏惧报复或恐吓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种族动机犯罪,特别是针对罗姆人、犹太人、移民和少数群体权利活动家的破坏财产及威胁和人身攻击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出于种族动机的罪行的受害者不愿报告这些罪行,导致报告不足。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的分类数据(第四和第六条)。

14.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

消除种族动机犯罪受害者面临的障碍,促进报告进程,包括提高对现有补救办法的认识,并向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确保种族动机犯罪案件得到适当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

促进在警察和司法系统中聘用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目的是增加对这些机构的信任;

着手对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关于如何处理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的培训;

提供按性别、罪行和受害者的族裔或国籍分列的种族动机犯罪的统计数字。

罗姆人的处境

15.委员会注意到为加强罗姆人融入社会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继续面临障碍和歧视。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罗姆人在住房市场上普遍面临歧视,以及居住在社会排斥地点,往往是在所谓的居住旅店的罗姆人比例很高,没有保有权保障,面临被强迫驱逐的风险;

一些市政当局最近将特定地区指定为无住房福利区的做法;

罗姆人预期寿命显著降低,公共医疗保险计划覆盖的罗姆人比例较低,以及在获得医疗保健方面的歧视;

罗姆人失业人数高得不成比例,罗姆人在非正规就业中的比例很高,以及罗姆人在公共部门缺乏代表性(第二、第三和第五条)。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促进罗姆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他们不受歧视地获得各种服务。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为罗姆人获得适当和安全的住房提供便利,并在社会和种族混合的居民区发展社会住房,打击住房市场中的歧视和虐待做法,并确保动迁仅作为最后手段并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标准进行;

制止市政当局建立无住房福利区;

努力提高罗姆人的健康意识,包括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认识,并对保健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待遇和不歧视原则的培训;

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便利罗姆人获得正式就业,特别注重交叉性问题,包括在执行2014-2020年就业业务方案的框架内;

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并考虑到罗姆人遭受的根深蒂固的结构性歧视,采取特别措施增加罗姆人在公共部门的代表性,这既是提高罗姆人就业率的途径,也是减少歧视和便利罗姆人获得公共服务的途径。

罗姆儿童的隔离和罗姆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在轻度残疾儿童教程下接受教育的所有儿童都接受了重新诊断,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罗姆儿童仍有被误诊的风险,并被登记参加为轻度智力或心理残疾儿童开设的特殊教育方案。委员会还对大部分学生为罗姆人的隔离学校的盛行表示关切,并指出,由于罗姆人集中在社会排斥的地区,以及非罗姆人父母不愿让罗姆学生进入其子女的学校,这一做法进一步恶化。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学生辍学的风险更高(第二、第三和第五条)。

1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对罗姆人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

加大努力,将罗姆儿童纳入主流教育,并保证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得到适当诊断,以确保儿童不会被错误送入特殊学校;

根据关于《公约》第3条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5年),制定取消种族隔离计划,包括重新设计指定的学区,针对罗姆人和非罗姆人家长开展关于多样性优势的提高认识运动,并适当制裁不同意罗姆儿童入学的学校;

对罗姆儿童辍学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并分别针对男孩和女孩采取纠正措施。

强迫罗姆妇女绝育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先前提出了建议(CERD/C/CZE/CO/10-11, 第22段),但没有为被迫绝育的罗姆人受害者建立有效的赔偿机制。委员会注意到,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正在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但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认为法院行动是此类受害者的唯一补救手段,包括获得赔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罗姆妇女被迫绝育的案件中,三年的赔偿索赔时效阻碍了她们诉诸司法(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2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和关于种族歧视的性别相关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加快为被迫绝育的罗姆人受害者建立专门和有效的赔偿机制,并为他们提供充分的补救支持,包括在获得赔偿和免费法律援助方面提供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延长在强迫绝育案件中提出法律要求的诉讼时效,以确保受害者可以寻求和获得赔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并起诉责任人,如果罪名成立,则予以适当惩罚。

拘留寻求庇护者

2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限制拘留寻求庇护者的做法所做的努力,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拘留带着子女的寻求庇护者,特别是那些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第604/2013号条例(EU)被执行转移令的和被认为有可能潜逃的寻求庇护者,该条例规定了确定负责审查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在其中一个成员国提出的国际保护申请的成员国的标准和机制(《都柏林第三条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有子女的寻求庇护者的家庭提供替代住所,也没有非拘禁类型的住所(第二和第五条)。

22.委员会强调,拘留寻求庇护者应是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缩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束拘留寻求庇护者及其子女的做法,包括根据《都柏林第三条例》须被移送的人,并为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有子女的家庭开发替代非拘禁类型的住宿。

移民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资金障碍使未纳入公共医疗保险计划的移民无法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要求无证件孕妇承担劳动和分娩护理费用,因此不鼓励她们寻求产前护理,从而增加了产科紧急情况和分娩期间并发症的风险。委员会还对无证件移民的案件表示关切,这些移民在被发现无力支付医疗费时被向警方报案(第二和第五条)。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消除阻碍未纳入公共医疗保险计划的移民获得医疗保健的资金障碍,包括孕妇获得产前、劳动和分娩护理的障碍。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针对不在公共医疗保险计划覆盖范围内的人,包括无证件移民,制定具体的卫生预防方案;

为所有人免费提供紧急保健和任何与分娩有关的护理;

确保医疗机构的医生和工作人员不报告无证件移民。

难民获得养恤金的机会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难民无法从缔约国的退休养恤金计划中受益,因为他们无法提供与其过去就业有关的文件,无法根据《养恤金保险法》积累所需的就业年限,因此,他们仍然依赖最低生活津贴(第二和第五条)。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酌情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24条和1967年《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第128号)的规定,以公平的方式解决难民获得养恤金的严重问题。

无国籍人和防止无国籍状态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对《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第27条的保留,没有永久居留许可证的无国籍人无权获得身份证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无国籍的定义,没有专门的无国籍识别程序,也没有与无国籍人有关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防止无国籍父母所生或非婚生外国母亲所生儿童无国籍的保障措施(第二和第五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步骤,保障无国籍人的权利,更好地防止无国籍状态:

撤回对《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第27条的保留,以便利每一个无国籍人获得身份证件;

根据《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通过无国籍的法律定义;

采用专门和有效的无国籍识别程序;

开始有系统地收集无国籍统计数据,以便建立和维持一个数据库,记录该国无国籍人的人数和概况;

为无国籍父母所生的所有儿童以及捷克父亲和外国母亲的非婚生子女不受歧视地获得公民身份提供便利,无论其居留地位如何。

贩运人口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仍然是贩运人口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但因这一罪行被定罪的人数仍然很少。委员会注意到,贩运人口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外国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支持和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方案所包括的受害者比例非常低。(第二和第五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人口贩运行为,特别是:

确保查明、起诉和适当惩罚贩运人口的肇事者;

继续提高包括移民在内的人口对贩运人口风险的认识;

以数种语言制订关于支持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方案的内容和好处的具体提高认识运动。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31.委员会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载有与可能会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直接相关的条款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公约)。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3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参照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执行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3.委员会根据大会关于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以及关于执行“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一项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在该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同时考虑到关于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

与民间社会协商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资料的传播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也将报告对公众开放供其参阅,对委员会就这些报告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同样提供给负责执行《公约》的各个国家机关,包括市政当局,并以官方和其他通用语言在相关部委的网站上公布。

共同核心文件

3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尤其是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2010年1月25日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37.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0段(国家人权机构)、第16(b)段(无住房福利区)和第20段(强迫绝育)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38.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2段(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第14段(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第16段(罗姆人的处境)、第18(b)段(隔离制学校)和第22段(拘留儿童)所载建议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实施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2年3月24日之前将第十四次和第十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作为一份文件提交,同时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处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和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