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PER/CO/2-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9 November 202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秘鲁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3月14日和16日举行的第634和638次会议上审议了秘鲁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3年3月23日举行的第64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秘鲁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合并定期报告。它还确认收到了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的补充资料。

3.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它还赞赏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的杰出成员有负责妇女和弱势群体事务的副部长以及残疾人融入问题国家委员会主席。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增进残疾人权利而采取的立法措施,特别是通过了:

(a)《残疾人总法》及其执行条例(第29973号法),2012年;

(b)第1384号立法令,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承认并监管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2018年。

5.委员会欢迎为建立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公共政策框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

(a)《2030年前打击贩运人口和相关剥削形式的国家政策》,2021年通过;

(b)《2030年前国家多部门残疾人发展政策》,2021年通过;

(c)2030年国家文化政策,2020年通过;

(d)《国家性别平等政策》,2019年通过;

(e)《2018-2023年国家无障碍计划》,2018年通过;

(f)《国家消费者保护和防护政策》,2017年通过。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6.委员会关切以下情况:

(a)没有具体的机制来监督和执行对《残疾人总法》和其他具体的残疾专项立法的遵守,包括在私营部门;

(b)预算拨款不足,致使关于残疾问题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形同虚设;

(c)全国残疾人融入委员会没有一项战略和行动计划来支持和跟踪每个国家机构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履行这些机构在残疾人生活的所有领域保障它们权利的职责;

(d)在执行2021年通过的《2030年前残疾人促进发展国家多部门政策》方面缺乏进展,许多部门没有报告它们执行政策的情况,也没有就此与残疾人组织协商;

(e)教育部尚未批准对秘鲁手语译员的要求,包括经验要求,继续拖延实施2010年第29535号法(该法承认秘鲁手语)和2017年通过的该法的实施条例;

(f)在残疾评估系统中,对残疾的医疗方法仍然占主导地位;获得残疾证和残疾卡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给残疾人带来了过重的经济负担。此外,具体的支助要求和转介机制也被忽视。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行一项贯穿性的深远战略,落实《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尤其是:

(a)制定计划和机制,有效地跟踪和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b)拨出必要资源,确保落实残疾人权利的公共政策切实有效;

(c)向全国残疾人融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任务,通过对相关部门的追踪、监督和技术援助,确保从贯穿性的残疾视角来设计和执行公共政策;

(d)建立必要的措施和机制,监测和报告《2030年前残疾人促进发展国家多部门政策》的进展和成果,保障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参与;

(e)敦促教育部采取紧急措施,根据第29535号法的实施条例,批准秘鲁手语翻译获得认证必须满足的要求,包括经验要求;

(f)修改残疾认证的技术标准,以简化此类认证,并建立一个基于权利的综合和多学科支助需求评估系统。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全国残疾人融入委员会协调,确保向相关服务部门的有效转介,以便使残疾人卡的发放成为自动,并且毫无额外的行政障碍。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根据《残疾人总法》第14条,政府部门有义务在通过法律、政策和方案之前与残疾人组织协商,但协商仍然没有有系统地举行。特别是,国会尚未使其议事规则与该法相一致,不顾这些组织的反对试图取代该法。此外,全国残疾人融入社会委员会尚未设立一个由残疾人组织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这一步骤将加强他们参与协调跨政府残疾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努力,包括《公约》的执行。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国会议事规则,确保各委员会就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有关的法案进行磋商,并确保所有公共实体保证举行这种协商,并确保残疾人在各级政府和在影响到他们的问题所涉的所有公共政策领域中参与决策进程。同样,全国残疾人融入社会委员会应设立咨询委员会,其中应包括残疾人组织挑选的代表,以确保残疾人参与其活动。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0.委员会关切:

(a)尽管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但在残疾人生活的所有领域,歧视依然存在,特别是公共和私营部门拒绝提供合理便利,违反了《公约》和平等权;

(b)缺乏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土著残疾人和非洲裔残疾人状况的资料,包括分类数据,以及关于立法和公共政策对残疾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影响的资料。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

(a)为残疾人制定一个全面的反歧视框架,涵盖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并提供保护,使其免遭直接和间接歧视、拒绝合理便利、骚扰和交叉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一切形式的歧视提供有效的法律补救和补救,包括制裁和赔偿,并建议缔约国制定明确的程序,为提供合理便利拨出充足的财政资源。它还建议缔约国指示国家消费者保护局及国家维护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研究所启动依职程序,监督私营部门基于残疾的歧视;

(b)确保在数据收集系统及对立法和政策影响的评估中,包括关于残疾妇女和儿童及土著人和非洲裔残疾人状况的指标和分类数据。

残疾妇女(第六条)

12.委员会关切:

(a)缺乏关于《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对残疾女孩和妇女影响的信息;

(b)作为查明妇女遭受其伴侣的暴力形式的一部分,风险评估程序未能确定残疾妇女遭受家庭成员、监护人和照料者暴力的具体形式;

(c)《预防、惩治和根除暴力侵害妇女及家庭成员法》(第30364号法)中没有纳入残疾视角,也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改变某些空间,以确保这些空间适合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并在必要时提供合理的便利。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5, 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为落实《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和促进性别平等而采取的所有步骤中都纳入残疾视角,并包括关于残疾女孩和妇女状况的指标和分类数据;

(b)重新设计风险评估程序,以确保查明残疾女孩和妇女遭受家庭成员、监护人和照料者暴力的形式;

(c)确保针对暴力幸存者的所有支助服务,都能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所可及并将其包括在内,尤其是要修正《预防、惩治和根除暴力侵害妇女及家庭成员法》(第30364号法),使其纳入残疾视角。

残疾儿童(第7条)

14.委员会关切:

(a)大量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生活在由国家家庭福利综合方案所管理的机构内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

(b)被称为“Cuna Más”的国家儿童保育方案关于残疾儿童日托情况记录很少,该方案的目标是促进贫困和赤贫地区36个月以下儿童的成长;

(c)在提供保健服务、早期诊断、治疗和康复的准入及辅助技术和设备的准入,以提高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生活质量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差距;

(d)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在缔约国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咨询委员会中的参与有限。

15.委员会回顾它与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发表的2022年声明,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向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土著社区以及移民和难民社区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有效和适当的保护、照料和支持,并使他们融入社区;

(b)划拨财政和人力资源,扩大Cuna Más的覆盖面,以促进儿童的成长,确保纳入残疾视角,并建立和实施长期的员工培训制度,从而保证对残疾儿童的照料效率和质量;

(c)制定一项行动计划,拨出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提供及时和早期的服务,确保残疾儿童的福祉;

(d)确保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咨询委员会都包括残疾儿童,并确保它们的所有活动都是可及的。

提高认识(第八条)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对残疾人的负面成见和偏见持续存在,特别是强化了心理残疾者是危险的观念的成见和偏见。委员会还关切,目前的宣传运动无法消除媒体助长的对残疾人的污名化,包括Teletón基金会等私人倡议造成的污名化,这些倡议支持残疾人是慈善事业受益人的观点。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提高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包括开展宣传运动,消除与残疾有关的污名化和负面成见,并按照立足人权的方针,促进对残疾人平等权利的承认和尊重,为整个国家机器,包括新当选的当局,制定和实施长期培训方案,让残疾人组织参与设计和实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不要向Teletón基金会等私营机构提供资金。

无障碍(第九条)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关于残疾人无障碍环境的现行法律框架没有制定与残疾人(包括身材矮小等非常见残疾)及其组织协商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标准,来处理《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如交通或相关的程序、申诉程序和评估机制;

(b)公共交通,包括上车的站台,对残疾人来说并不完全无障碍,利马市以外的情况更糟,与实现公共交通无障碍相关的目标并不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准入公共交通;

(c)大区和地方政府没有将预算的0.5%用于无障碍环境。

19.委员会回顾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颁布具有约束力的立法,确保《公约》第九条所涉所有领域的无障碍环境,并在各级政府直接适用这种立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立各种机构和程序,以执行无障碍法律,建立申诉和监督机制,对不遵守法律的行为提供有效补救,并建立机制,与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本身,包括身材矮小等非常见残疾的残疾人进行持续磋商,以确保通用设计原则得到遵守。

(b)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所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特定路线上公共交通服务运营合同的所有招标书等,都包括无障碍要求,并增加残疾人无障碍的公共交通车队和上车站台的数量。同样,它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新的基础设施,包括利马地铁新线路,遵循通用设计原则;

(c)建立机制,包括技术支持机制,以确保大区和市级政府使用为改善无障碍环境而划拨的资金。

生命权(第十条)

20.委员会关切,缺乏关于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病而死亡的残疾人的数据,包括在公共和私营机构中的数据,因为缔约国是世界上死亡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查2019冠状病毒病对残疾人(包括老年人)生活的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优先考虑残疾人的生活,包括在紧急情况下。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近几个月来,由于当前的政治局势,残疾人被剥夺了基本权利,包括抗议权,遭到任意拘留、伤害,并被剥夺了获得服务和支持的机会;

(b)由于没有从残疾人视角出发的规程,在发生洪水、泥石流、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和与天气有关的灾害时,残疾人得不到保护和帮助,包括无障碍警告和信息、疏散、庇护所和其他服务和安排;

(c)在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价减少灾害风险和减缓气候变化战略方面,与残疾人组织的协商不足。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在当前政治局势下的生命、安全和权利,包括和平集会和抗议的权利;

(b)制定和遵守协议,将残疾人纳入风险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尤其是与气候有关的灾害等的规划和提供服务的所有阶段(包括预防和准备、救援、恢复、重建与和解),并使这些协议确保对环境、服务、信息和资料(如临时住所、疏散、无障碍警示等)的普遍可及,并以所有无障碍形式(包括盲文和秘鲁手语)传播信息;

(c)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确保各级的减少灾害风险计划及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与残疾人一起制定,并明确适合于残疾人在各种风险情况下的具体要求。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4.委员会关切第1384号立法令未能得到执行,该立法令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承认和规范残疾人的法律能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建立支助和保障制度的战略没有得到执行,对法律行为能力仍有限制,还有诸多的拒绝承认,包括非正式的替代作决定;

(b)改革之前发布的司法禁令剥夺残疾人管理自己事务的资格,至今尚未撤销;

(c)没有在所有部门采取措施提高对改革及其影响的认识或传播有关改革及其影响的信息,或者与受改革影响的残疾人进行沟通;

(d)法官和公证人不熟悉从替代作决定到辅助作决定的范式转变;

(e)对促进辅助作决定的投资不足,包括对支持司法部门的多学科小组的投资不足;

(f)根据《刑法典》第172条,如果受害者无能同意,则性攻击应受到惩罚。无能同意的人包括“精神异常”或“智力迟钝”的人;这一规定不符合行使法律能力的改革,它承认残疾人的决定权,包括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有关的决定权。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适当方式并在协商过程中制定、核准和执行支助和保障制度的执行战略,包括为社区主导的支助网络和服务提供资金;

(b)迅速恢复目前受监护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c)就第1384号立法令组织公众运动,传播信息,并对法官、公证人、公职人员、私营部门、残疾人及其家庭和社区进行培训;

(d)确保司法和人权部监督第1384号立法令在公证事务方面的执行情况,并在公证人拒绝处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时,使投诉成为可能;

(e)加强支持司法部门的多学科小组的能力,以评估和确定支持需求以及用户的愿望和偏好,包括通过残疾人无障碍的替代通信手段;

(f)修订《刑法典》第172条,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包括同意性关系的权利。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特别是属于土著社区的残疾人以及遭受暴力或虐待的残疾妇女和女童,他们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

(b)《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为残疾人做出程序调整的规定,法官需要获得关于做出这些调整的额外信息和培训;

(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可以根据一个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限制他或她作证的能力,这相当于以实际上或感觉上的残疾为基础的歧视;

(d)根据《刑法典》第20条,在刑事诉讼中缺乏程序保障的情况下,智力或心理残疾者被认定“不适合受审”,并因此被剥夺自由;

(e)缔约国的大多数法院以及司法和行政设施没有无障碍通道。

27.委员会回顾2020年《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3,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人以不同身份参与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所有阶段,并为整个司法部门制定长期培训方案,使残疾人的权利得到了解和保障;

(b)保证在所有司法程序中为残疾人作出适合其年龄的程序性调整,无论其残疾状况如何,包括支付调整费用,并以无障碍形式获得关于诉讼程序的官方信息和通讯,包括使用字幕、解说员服务、盲文、简易读物和手语;

(c)在残疾人组织的参与和密切协商下,修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的司法准入,包括作出程序性调整;

(d)审查和纠正目前因被认定不适合受审而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的案件,并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手段,就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

(e)确保法院以及司法和行政设施的物理无障碍性,特别是遵循通用设计的原则,以保障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的司法程序准入。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智力和心理残疾者继续在公共和私营精神病院被剥夺自由,而且这些机构没有受到充分的监督和监测;

(b)关于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状况的信息很少,监狱严重拥挤,再加上基础设施不足,都对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和支助产生了负面影响。

29.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的准则,敦促缔约国:

(a)确保所有相关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禁止以实际或感觉残疾为由剥夺自由。它还敦促缔约国确保有关程序保障残疾人在医疗服务方面的知情同意权以及自由和安全权,保证有效补救的可得性,并采取监督措施,包括在公共和私营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中的独立监督,以防止任意剥夺自由,并对不尊重和侵犯使用者的权利的行为实行制裁;

(b)制定一项战略,解决监狱过度拥挤和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以满足合理便利的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它还敦促缔约国系统收集关于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的分类数据。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0.委员会深感不安的是,在精神病院中,残疾人,特别是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继续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遭受强制措施,如固定、隔离、强迫服药、电休克治疗、机构收容和身体或药物限制,卫生部没有机制监测这种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它还感到不安的是,国家防止酷刑机制的监测工作不力。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精神卫生法》规定的措施,禁止强迫治疗,包括隔离、电休克疗法和未经同意使用精神药物。它还建议缔约国修正该法,明确禁止一切限制性措施,例如使用身体、机械和药物束缚。此外,它应加强现有的监督和监测公共和私营精神卫生机构的机制。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2.委员会深为关切:

(a)在康复和治疗中心发生的暴力,其中许多是私人的,在那里,自闭症儿童接受“治疗”和“医治”,如剥夺睡眠、极端节食、将桶套在头上和使用紧身衣;

(b)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土著群体以及偏远和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遭受的暴力;

(c)在包括精神病院在内的机构中发生的死亡事件,对这些事件没有进行彻底的刑事调查。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系统的监督战略和机制,以评估公共和私营康复和治疗中心以及残疾人服务提供者,保护残疾儿童的人格完整,包括制裁或永久关闭坚持这种有辱人格待遇的中心和其他服务提供者;

(b)建立监测机制,以发现、预防和惩罚暴力侵害残疾女孩和妇女的行为,特别是偏远和农村地区土著群体的残疾女孩和妇女;

(c)确保对包括精神病院在内的机构中的死亡事件进行彻底的刑事调查,惩罚责任人,并为受害者家属提供恢复性司法。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未经本人同意而被绝育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在精神病院和社会护理机构中的,没有被列入强迫绝育受害者登记册,也没有成为为解决强迫妇女绝育问题而提起的刑事诉讼的当事方;

(b)最新的计划生育技术标准规定女性绝育的同意不适用于心理残疾妇女。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向遭受强迫绝育的残疾妇女提供补救和赔偿,并确保起诉肇事者,包括负责精神病和社会护理机构的人;

(b)在最新的计划生育技术标准中纳入具体措施,包括提供合理便利、支持和其他核查手段,以确保心理残疾妇女的知情同意,使她们能够就自己的身体和性行为以及生殖健康作出自己的决定。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6.委员会关切:

(a)残疾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缺乏对信息、程序和支助中心的可及性,没有全面和系统地查明残疾移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及其需求,以及他们在获得就业机会、公共服务、交通和证件,包括残疾证和残疾卡方面面临的困难;

(b)《2017-2025年国家移民政策》未能采取具体措施援助残疾难民和移民。此外,要获得官方残疾证,这些人必须处于正规的难民状态,这一要求使处于非正规难民状态的残疾人无法获得服务和福利。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和全面地确定残疾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及其需求,处理他们的移民正常化申请,以便他们能够获得残疾证书,从而及时获得福利和服务,并确保移民中心的物理环境以及移民信息和通信无障碍;

(b)确保所有移民法规和政策,包括《2017-2025年国家移民政策》,都考虑到残疾问题,以确保这一群体在缔约国过境或定居时的权利得到尊重。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8.具体而言,委员会特别震惊:

(a)有计划为残疾儿童和成年人建造新的居住中心,它们将作为封闭的机构运作,但过度拥挤;

(b)没有一项全国性的多部门和综合性非机构化战略,使居住在庇护所的残疾人非机构化,而且这种庇护所未能确保残疾人组织的参与,或使残疾人能够行使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c)关于残疾人获得个人援助的权利的第00648/2021-CR、01125/2021-CR、01264/2021-CR和02266/2021-CR号合并法案,没有采取优先考虑用户意愿和偏好的方法(包括明确承认个人援助权以及国家对保证提供这些服务的明确义务),没有提供实现这一权利所需的资金。

39.委员会回顾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敦促缔约国:

(a)在残疾人组织的参与下,通过一项使残疾人(特别是儿童)非机构化的国家多部门战略,其中包括优先考虑他们愿望和偏好的具体的时间框架、必要的财政资源,以及对社区替代住房、支持性网络和服务(包括同伴支持)和对其基本需求的综合性援助的有保障准入;

(b)设立一个多部门调查委员会,由监察员办公室和残疾人组织参与,以记录所有形式的机构收容和其他相关的侵犯人权行为,开展宣传运动,提出改革建议,并提出全面的赔偿方案;

(c)修正第00648/2021-CR号、第01125/2021-CR号、第01264/2021-CR号和第02266/2021-CR号合并法案,以确保法律承认残疾人获得个人援助的权利,从而确保这些服务的国家担保和资金安排,同时参考优先考虑用户自主权、独立和控制的办法。个人援助服务应在性别、年龄和文化上适当,应使残疾人能够选择他们希望如何生活和在哪里生活,表达他们的意愿并表达他们的偏好。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40.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尽管《残疾人总法》第33条规定了提供辅助技术的义务,特别是为个人行动能力提供辅助技术,但没有在查明需要和证明残疾后提供这类技术的国家战略,甚至没有向参加缴费社会保障制度或综合健康保险制度的人提供这类技术;因此,残疾人往往依赖地方当局或全国残疾人融入委员会的捐赠,或不得不自己购买辅助设备,从而难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确保个人行动能力的所有方面。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卫生部、卫生部综合医疗保险系统和全国残疾人融入委员会的协调下,制定和实施一项战略,确保在全国范围内辅助装置和技术(包括个人行动装置和技术)的可得性、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尤其是提供财政援助,以支付这些装置和技术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2.委员会注意到公共电视台提供秘鲁语手语翻译;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获得信息的机会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是非常基本的;没有保证在媒体或提供服务的公共机构中提供秘鲁语手语翻译,没有为盲人提供翻译培训,缺乏辅助性和替代性交流方案;

(b)尽管秘鲁语手语得到承认,但由于缺乏培训和认证方案,翻译人员仍然短缺;

(c)残疾人在获得公共信息和通信方面存在障碍,包括网站和媒体服务,而且没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信息和通信标准来确保公共信息的无障碍性。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提供服务的公共机构分配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拥有合格的手语翻译,并确保媒体在公共电视之外的所有电视节目中随时播放配有手语翻译的信息,并由交通和通信部进行定期监督;

(b)制定和执行口译员培训和认证以及辅助和替代通信的战略;

(c)与代表残疾人的组织协商,为公共和私营网站及媒体服务采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信息和通信标准,以确保所有公共信息都能为所有残疾人所用,例如在辅助和替代通信手段的帮助下。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44.委员会关切,国家登记处应私营公司的要求,在没有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有关残疾人的机密数据和敏感信息,这明显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极有可能导致这些公司因残疾而拒绝向他们提供服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明确禁止国家登记处向第三方披露数据,包括与个人残疾数据有关的数据,并通过保密和隐私条款,包括对侵犯隐私的补救行动。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6.委员会深为关切,在防止家庭分离方面没有提供家庭支助,将残疾儿童带离并将其安置在寄宿照料机构,直至过了成年年龄还在那里。委员会还感到不安的是,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只有一名残疾儿童被收养,得到寄养的寥寥无几,没有明确的战略来促进收养残疾儿童并将其有尊严地安置在家中或家庭中,生育的残疾妇女不被鼓励生育更多的子女。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帮助残疾人家庭,包括残疾父母,履行父母责任,并确保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在直系亲属无法照顾他们的情况下,能够行使在家庭或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致力于一项计划,投资于基于社区的家庭支助服务,包括大家庭、寄养和宣传运动,以促进收养残疾儿童,并培训卫生人员和整个社会尊重残疾人自己作出决定的权利,包括在性和生殖问题上。

教育(第二十四条)

48.委员会关切:

(a)很大比例的残疾学生没有开始接受教育方案和/或未能继续接受教育,因为他们缺乏必要的资金,而且在没有能力证明的情况下,他们仍然以残疾和教育支助服务的发展和覆盖范围有限为由被拒绝入学;

(b)早期干预方案的数量和覆盖面有限,仅向3岁以下儿童提供专门服务;

(c)欺凌儿童,包括欺凌残疾儿童的现象增加,学校未能通过规程或提供培训防止、监测和打击欺凌残疾儿童的行为。

49.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和4.a, 敦促缔约国:

(a)划拨更多的财政资源,努力为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发展和扩大教育支助服务的覆盖面,并建立一个常设监测机制,确保所有残疾学生都能上学;

(b)划拨更多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设立更多的早期干预方案,并提高有资格享受这些方案的儿童的年龄,确保他们能够过渡到包容性教育;

(c)通过反欺凌方案和规程,消除学校中对残疾儿童的虐待和骚扰。

健康(第二十五条)

50.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加入综合医疗保险制度的残疾人无法获得综合医疗服务,包括专门医疗服务,所有医疗干预措施都没有尊重在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提供护理的要求,而且没有遵守关于生前遗嘱和获得支助的现有条例。

5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关于综合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例,扩大残疾人医疗服务的可得性和覆盖面,包括专门服务以及慢性病患者和罕见病患者所需的服务,确保遵守在所有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提供护理的要求(包括精神卫生服务),并确保生前遗嘱得到尊重和获得支助。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52.委员会关切,残疾人缺乏获得康复服务的机会,大多数康复服务提供者设在省会和利马。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残疾人,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残疾人获得康复和康复服务的机会。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增加残疾人的就业安置,但仍关切:

(a)残疾人、残疾妇女、特别是智力和心理残疾者的就业率持续偏低,而且实际上无法填补就业配额;

(b)残疾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工资差距很大,当残疾伴随着其他脆弱性原因时,如作为妇女或生活在农村地区,这种差距就更大了;

(c)残疾人更有可能在非正规部门工作,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

(d)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缺乏包容性和可及性,必要的职业方案缺乏,关于合理就业便利的信息缺乏;

(e)政府决定终止支持智障者和自闭症患者就业的方案。

55.委员会回顾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建议缔约国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以协调一致的方式修订其战略,采取有效措施,以明确的激励措施促进残疾人在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确保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获得合理的便利和支持,以及足够劝阻性的监督和制裁,以遵守法律规定的就业配额;并启动一项持续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方案,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并向雇主提供关于合理便利的信息。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的贫困程度很高,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支持他们并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

(b)家庭聚焦系统是评估是否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方案的,但它没有考虑到残疾人或有残疾成员的家庭的额外生活费用;

(c)贫困的重症残疾人国家非缴费养恤金(CONTIGO)仅适用于“贫困或赤贫的重症残疾人”,国家赤贫直接援助方案(JUNTOS)没有充分解决重症残疾儿童家庭的需要;

(d)作为CONTIGO受益人并领取孤儿津贴的残疾人,如果找到工作或获得任何其他收入,无论数额多么小,都会自动失去津贴,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他们寻找工作和额外收入;

(e)生活贫困的残疾人可利用的住房选择有限,现有方案的影响有限。

57.考虑到《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之间的关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革缴费和非缴费社会保障方案,包括JUNTOS、CONTIGO、孤儿的福利和有条件转移方案,以纳入残疾视角,从而确保这些方案不再产生不平等,其资格标准不妨碍残疾人进入劳动力市场。它还建议缔约国改革家庭聚集系统,以考虑到残疾人的额外生活费用,并与残疾人组织协商,为残疾人,包括生活贫困的残疾人制定和实施住房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法定监护制度根据第1384号立法令被废除了,但负责管理选民名册的国家登记处认为,司法禁止令,包括取消投票资格的命令,在法院正式予以撤销之前一直具有约束力,因此,受到司法禁止的残疾人仍然无法行使其投票权;

(b)对残疾人组织的建立、登记或运作没有任何支持系统,帮助残疾人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和宣传自己的国际援助越来越少。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恢复所有因司法禁止而失去选举权的残疾人的选举权,将其自动纳入选民名册,并由国家登记处组织外联活动,向这些人告知他们的选举权;

(b)在残疾人组织的参与下,制定和实施一项方案,为残疾人组织的建立、登记和运作提供财政和法律支持,并充分尊重其独立性。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60.委员会关切,残疾人娱乐中心缺乏物理无障碍设施以及无障碍信息和通信,而且用于促进文化和娱乐活动的资金有限,这种情况妨碍了残疾人享有这一权利。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编写一份关于物理环境、信息和通信无障碍标准的手册,以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参加娱乐活动,并为促进残疾人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划拨人力和财政资源。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62.委员会关切国家、大区和市一级有关残疾人状况的数据和统计资料不足。自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残疾人专项调查以来,没有开展其他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专项调查;需要这些数据来有效地为制定和执行遵守《公约》的政策提供信息。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用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的残疾问题简表,全面收集国家、大区和市级的分类数据和统计资料,并请国家统计和信息管理研究所进行第二次全国残疾问题调查,以收集在定期调查中没有考虑到的关于残疾人的具体信息,并更好地为执行《公约》的政策和努力提供信息。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4.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国家战略规划中心为监测该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而提出的指标没有从残疾人的角度出发,这一缺陷使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难以为国际发展机构和国家的努力做出贡献。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负责监测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进展情况的机构一道,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广泛协商,制定和实施一项计划,以查明残疾问题的各个方面。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家残疾人融入委员会作为政府协调机构和残疾问题协调中心,尚未全面运作,因为自2022年10月前任主席任期届满以来尚未任命新主席,咨询委员会尚未成立,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尚未选定;

(b)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大区残疾人服务办公室的义务,但在一些大区和地方政府中,大区残疾人服务办公室并没有运作,大多数大区和地方政府并没有将其预算的0.5%用于这种办公室的运作;

(c)尽管指定了监察员办公室的一个独立单位来促进、保护和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但并未预留它所需的额外资源,以履行授权和组织活动,促进、保护和监测《公约》所载权利的享有。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并建议它:

(a)加强国家残疾人融入委员会,增加预算,使其能够有效协调和支持《公约》的执行工作,并尽快完成主席选举、咨询委员会的成立和民间社会代表选举的程序;

(b)确保大区和地方政府履行义务,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设立大区残疾人服务办公室和残疾人保护、参与和组织办公室,向它们提供工作所需的资源,并建立机制,包括技术支持,以确保大区和市级政府使用为其工作划拨的资金;

(c)向监察员办公室及其独立监督单位划拨更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履行授权,在与残疾人组织的协调下,有效和独立地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

四.后续行动

信息传播

68.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关于必须紧急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25段就法律面前平等承认、第38段就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以及第49段就包容性教育等问题提出的建议。

69.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战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工作人员、地方当局、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70.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71.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包括易读)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72.缔约国选择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定期报告。委员会将在提交报告前编写问题清单,并请缔约国在收到问题清单后一年内予以答复。缔约国的答复预计将在2030年2月28日前提交,将构成其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