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 PD/C/PER/CO/1

残疾人 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6 Ma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第七届会议

2012年4月16日至20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秘鲁

1.委员会在2012年4月17日举行的第66次和第67次会议上审议了秘鲁的初次报告,并于2012年4月20日举行的第72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依照委员会编写报告准则(CRPD/C/2/3)编写的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PD/C/PER/Q/1/Add.1)。

3.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出了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妇女和弱势群体部副部长及残疾人问题专家全国残疾人融合事务委员会(CONADIS)主席。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07年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二.积极方面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进行的努力,制定了许多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其中包括:

(a)2009年8月通过了第29392号法案,界定了违反《残疾人总法》的行为并制定了惩罚措施;

(b)通过了2009-2018年残疾人机会平等计划;

(c)制定了通贝斯区域残疾人社会心理融合试点方案;

(d)2011年3月向国会提交了《残疾人权利法草案》;

(e)通过了关于手语的第29535号法;

(f)加大了对残疾人方案的支出力度。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条至第四条)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项连贯一致的综合战略,落实《公约》确立的包括平权行动在内的社会模式,在农村及其他地区的所有各级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并全面实现《公约》所载各项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关残疾的立法框架仍然不完全符合《公约》,其中包括:

(a)关于残疾人的第27050法律对残疾的定义是从医学而非社会的角度出发,而且没有提及《公约》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载的核心原则。

(b)没有指明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和连带歧视是基于残疾的歧视的形式;

(c)存在歧视性要求,使智力和心理残疾者无法获得秘鲁国籍。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出台一项影响深远的战略,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并加快审查立法框架使其全面符合《公约》的所有规定,包括其核心原则,特别是:

(a)修订第27050号法律,纳入全面的残疾人定义;

(b)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和连带歧视界定为基于残疾的歧视的形式;

(c)修订《外国人法》,以便取消歧视智力和心理残疾者的要求。

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的积极进展,例如设立了多部门常设委员会和CONADIS (全国残疾人融合事务委员会),但委员会遗憾的是,制定立法及其他政策和决策的制定过程中缺少残疾人的有效参与,特别是残疾儿童和妇女及残疾人代表组织的参与。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儿童和妇女积极参与规划、执行和监测所有各级的公共决策过程,特别是与其息息相关的各项事务的决策过程。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若干规定,例如公共预算法案授权地方和区域政府将0.5%的预算用于改善或提供无障碍设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市政当局遵守这些规章条款的情况。

1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全国范围内落实《公约》条款,在区域、地方和其他各级定期评估旨在进一步使残疾人获得平等机会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遵约情况和影响。

B.具体权利(第五条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2.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秘鲁有大量不同的种族群体,但是并不认为残疾土著人和少数群体成员极易遭受多重歧视,而且根本没有关于其人数和境遇的数据。委员会就此表示关切残疾土著人和少数群体成员的境遇,特别是农村残疾妇女儿童以及残疾非洲人后裔的境遇。

1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改进数据收集工作,以获得残疾土著人和少数群体成员的明确统计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点围绕残疾土著人和少数群体成员,特别是农村残疾妇女儿童以及残疾非洲人后裔制定政策和方案,以应对他们可能遭受的多种形式的歧视。

残疾妇女(第六条)

14.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第27050号法律和2009-2018年残疾人国家计划中没有专门面向残疾妇女的措施。委员会谨提醒缔约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上一份结论性意见(CEDAW/C/PER/CO/6)已经指出,妇女可能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指出,在2009-2015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国家计划中,残疾妇女未得到特别保护。

1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根除和预防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在所有方案中纳入性别和残疾的因素,并确保她们充分、平等地参与决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立法框架,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特别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补救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的行为。

残疾儿童(第七条)

16.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法》(第27337号法律)承认残疾儿童享有某些权利,但是委员会对他们实际享有这些权利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统计数据中看不到残疾儿童特别是土著儿童的情况。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对残疾儿童特别是土著儿童的特殊照顾和援助作为高度优先事项,最大限度地投入现有资源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并收集准确数据以监测其权利的维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预防对残疾儿童的暴力、虐待和彻底遗弃。

提高认识(第八条)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国家电台广播等措施提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此类措施不足,而且存在利用负面的陈旧观念和慈善方式私下筹资的做法(如秘鲁Telethon基金会)。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这些运动根本没有增进或赋予残疾人权利,而是保持和加剧了侮辱,进而导致无法培养一种承认残疾人属于人类多样化和社会一部分的氛围。

1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在所有各级提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制定政策和方案以确保消除陈旧观念,重点放在残疾人的尊严、能力和对社会的贡献。

无障碍(第九条)

20.委员会遗憾没有任何资料说明缔约国到2010年使60%的公共设施对残疾人无障碍这一要求的落实情况,也没有资料说明私营公司遵守无障碍标准的情况。

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执行计划和方案,旨在使城乡地区的公共设施、通讯和公共交通实现对残疾人无障碍,并确保私营实体在各个方面充分考虑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残疾人特别是农村地区和长期机构中的残疾人没有身份证件,有时也没有姓名。

2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启动方案,为农村地区和长期机构中的残疾人发放身份文件,并全面收集机构中目前没有证件和/或未享有姓名权的残疾人的准确数据。

24.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立法(《宪法》第七条和《民法》第564和565条)不符合《公约》第十二条,因为它规定采取替代决定而不是协助做出决定,并且允许在有司法禁令的情况下停止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受监护和被托养者人数的资料,也没有落实独立审查和上诉权等法律补救和保障措施,以便撤销这些决定。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司法禁令的做法,审查规定允许监护和托养的法律,以确保它们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二条,而且要采取行动,以尊重人的自主权、意愿和喜好的协助做出决定制度取代替代决定制度。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民法》规定“聋哑、盲聋和盲哑人以及智障和精神退化者”没有能力行使婚姻权。

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民法》,充分保障所有残疾人均能行使公民权尤其是婚姻权。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8.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第26842号《卫生总法》第十一条允许对有“精神健康问题”者实行强制拘留,并界定这类人包括心理残疾者及“可感知残疾”者(药物或酒精依赖者)。

2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撤销对《卫生总法》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的第29737号法律,禁止以心理、智力或可感知等类型的残疾为理由剥夺自由。

免于酷刑(第十五条)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在Larco Herrera医院等心理治疗机构中持续强行使用包括抗精神病药在内的药物,而且物质条件恶劣,有些人已被收治十余年之久而没有获得适当的康复服务。

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调查心理治疗机构中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彻底审查这些机构收治病人是否合法,并设立自愿精神健康治疗服务场所,以便使残疾人离开机构,融入社区。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第十九条)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保障残疾人有权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资源和服务,在农村地区尤为如此。

3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启动综合方案,使残疾人获得各种必要的家庭服务、居所服务和其他社区支助服务,包括人员援助,以便在社区生活和融入社区,并避免同社区隔绝或隔离,在农村地区尤应如此。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4.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根据2005年7月26日卫生部发布的第536/2005号计划生育技术准则,可以不经“无精神能力”者的自由知情同意为其施行绝育,作为避孕手段。

3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强制残疾人绝育的行政命令。

教育(第二十四条)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若干旨在建立全纳教育制度框架的部长级指令,但仍感关切的是,这些规定的实际执行工作存在差距,特别是土著人和非洲裔秘鲁人的文盲率高,有可能对土著和少数群体残疾儿童造成影响。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拨充足的预算资源,推动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全纳教育制度取得进展,并采取适当措施查明和减少残疾儿童特别是土著儿童和非洲裔秘鲁儿童中的文盲现象。

健康权(第二十五条)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81%的残疾人口没有得到康复服务,社会保障方案仅覆盖1.42%的残疾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尤其是农村地区缺少卫生服务,而且关于综合健康保险的第004-2007-SA号最高法令对残疾人施加了诸多限制。它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能够减轻残疾和防止残疾进一步发展的聋儿早期筛查方案。

3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综合卫生方案,确保残疾人得到专门考虑并且能够普遍获得康复和卫生服务。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审查立法框架,确保保险公司和其他私营部门不歧视残疾人;

(b)运用预算资源并使卫生人员获得技能,以便有效遵守残疾人的健康权,同时确保残疾人能够进入医院和保健中心;

(c)提供早期残疾筛查尤其是听力残疾筛查服务,以便减轻残疾和防止残疾进一步发展,包括在儿童中间开展此项服务。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特别是第027-2007-PCM号最高法令要求公共部门机构的雇员中至少有3%为残疾人,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残疾人的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很高,根据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回复,分别高达约60%和35.3%。

4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促进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新政策,例如可以为雇用残疾人的公司和个人提供税收奖励,在公共管理机构雇佣残疾人及制定自营职业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教育方案,提高残疾人的能力,便于其融入劳动力市场。

4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关切残疾人的普遍贫困现象。

4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包容残疾人的社会经济发展纳入主流,以应对贫困的不利影响。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44.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于2011年10月发布决议,废止了此前不允许某些心理和智力残疾者参加选举的政策,并据此更新了全国身份和婚姻状况登记册。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曾被法律禁止参加选举的残疾人依然没有选举资格,国家选民登记册未收录的姓名仍然没有恢复登记;

(b)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向残疾人宣传上述进展及防止今后发生此类侵权行为;

(c)机构中的许多残疾人因为没有身份证件、被禁止离开机构、缺少特殊协助或距离投票站太远而无法行使选举权。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所有未纳入全国选民登记册的残疾人,包括被法律禁止参加选举的残疾人,恢复其选举权;

(b)通过相关培训等手段,广泛接触弱势者,保护残疾人今后免遭此类侵权行为。

(c)保障机构内残疾人的选举权,确保他们能够前往指定的投票站,能够获得所需的支助,或者允许他们选择替代方式。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46.委员会对于残疾人的分类数据颇少感到遗憾。委员会指出,若要了解缔约国内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排斥的特定残疾人群的情况,特别是残疾土著人、残疾妇女和儿童及农村残疾人的情况,制定适应他们情况的法律、政策和方案,和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此类资料不可或缺。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及残疾状况分类的数据;促进这方面的能力发展;制定一些考虑性别因素的指标,支持立法发展、决策和体制巩固,以便监测和报告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进展情况,并考虑到由医学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转变。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多部门常设委员会和CONADIS的职能及分工不明,而且它们不符合《巴黎原则》。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指定符合《巴黎原则》的专门的国家监测机制,并优先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监测过程。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和传播

50.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的社会传播策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告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和教育、医务及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专业群体成员以及地方当局、私营部门和媒体,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51.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无障碍方式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组织及残疾人本人和其家人传播。

52.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交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第23、29和35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技术合作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公约》机构间支持组的成员组织寻求技术合作,以获得关于执行《公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指导和援助。

下次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4月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