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BIH/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 Nov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一〇六届会议(2012年10月15日至11月2日)上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2年10月22日至23日举行的第2934和2935次会议(CCPR/C/SR.2934和CCPR/C/SR.2935)上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BIH/2)。委员会在2012年10月31日举行的第2945次会议(CCPR/C/SR.294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信息。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就缔约国在所报告期间为落实《公约》条款所采取措施重新进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所做书面答复(CCPR/BIH/Q/2/Add.1)及代表团作的口头补充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出以下立法和其它步骤:

2009年颁布《禁止歧视法》;

2008年议会通过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决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15/08号政府公告);

2008年通过“起诉战争罪国家战略”;

2010年通过实施附件7修订战略(“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回返框架方案”)。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2012年3月30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10年3月12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012年1月18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8年10月24日,《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C.要关注事项和建议

5. 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办公室被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给予“A”级资格认证,且缔约国准备指定该办公室为《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下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办公室缺乏财务自主性,近期削减财政威胁到办公室全面履行在缔约国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任务(第二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努力,确保监察员办公室享有财务自主性,并为其提供与其额外任务相应的充分的资金和人力。

6. 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CCPR/C/BIH/CO/1,第8段),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宪法》和《选举法》仍然排斥不属于缔约国“主要组成民族”的人,即波斯尼亚族人、克族人和塞族人不得当选人民议会议员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三方主席。委员会特别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以前提出了建议,欧洲人权法院在2009年12月22日就“Dervo Sejdić和Jakob Finci”案(第27996/06和34836/06号申请)做出裁决,但宪法修订工作停滞不前,法律继续排斥属于某些群体的公民参与2010年10月的选举(第二、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BIH/CO/1, 第8段),即缔约国应通过一种选举制度,保障所有公民不分种族均平等享有《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修订《宪法》和《选举法》,取消歧视某些族群公民不许他们参加选举的条款。

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处理战争罪案件,如实施了《战争罪国家起诉战略》,同时继续对起诉进展较慢感到关切,特别是与性暴力有关的战争罪,并且对此类罪行受害者缺乏支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努力统一各实体关于战争犯罪的判例,各实体法院使用的是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过时的《刑法》,这部法律没有定义反人类罪、领导责任、性奴役和强迫怀孕等犯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可能影响到各实体在判刑方面的一致性(第二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快起诉战争犯罪案件。缔约国也应继续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的心理支持,特别是在审理期间。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各实体司法机构强力推进统一关于战争罪判例的工作,不要按照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过时的《刑法》起诉战争罪,因为这部法律不承认某些罪行为反人类罪。

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旨在确保战争的平民受害者包括性暴力幸存者诉诸司法的《过渡期司法战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通过一份关于酷刑受害者和战争平民受害者权利的法律草案,以确保缔约国内所有战争平民受害者平等地获得社会福利。委员会进一步回顾以前的建议(CCPR/C/BIH/CO/1,第15段)并继续关注各实体和其下各州(区)战争平民受害者获得的人身残疾补贴远远低于老兵补贴的问题(第二、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性暴力和酷刑幸存者能够伸张正义和获得赔偿。此外,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CCPR/C/BIH/CO/1,第15段),敦促缔约国统一各实体和州之间的残疾补贴,从而调整平民受害者的人身残疾补贴,确保其与退伍老兵的人身残疾补贴相一致。

9.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CCPR/C/BIH/CO/1,第14段),对1992至1995年武装冲突期间失踪人员寻找工作进展缓慢感到遗憾。委员会对削减失踪人员机构预算感到关切,这对该机构履行任务具有不利影响(第二、六和七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BIH/CO/1,第14段),建议缔约国应加快调查关于失踪人员的所有未决案件。此外,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失踪人员机构得到充分的资金,能够充分履行任务,以尽快解决这些案件。缔约国在挖掘尸体时还应继续为失踪人员家属提供充分的心理支持。

10. 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CCPR/C/BIH/CO/1,第11段),感到遗憾的是,尽管《选举法》规定了比例制度,要求各政党至少提名30%的女性候选人,并出台鼓励措施,由议会为在议会中有女性代表的政党提供资助,但是,立法和政府各级行政机构中女性比例仍然不足(第二、三和二十六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BIH/CO/1,第11段),即缔约国应强化努力,提高妇女参与公共部门水平,采取适当的临时性特殊措施,落实《公约》条款。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重建和翻新监禁场所,以改善条件,同时感到关切的是,拘押中心和监狱过度拥挤仍然是缔约国面临的问题。委员会还关注有监狱囚犯间暴力事件的报告(第六和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解决拘押中心和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包括更多采取替代惩罚形式,如电子监控、假释和社区服务。缔约国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囚犯间暴力事件。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继续确保所有囚犯间暴力案件包括致人死亡案件得到充分调查,起诉肇事人员,并给予适当的处罚。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适用的《卫士及其家人权利法》第21条规定,失踪人员家属要获得或持续领取按月补贴,必须在该法生效后两年内启动程序,宣布失踪人员死亡。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塞族共和国,市级法院在评估根据《战争平民受害者保护法》第2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90条提出的残疾补贴申请时,要求家属提供死亡证明作为证据,证明其亲人遭受了强迫失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做法根据《公约》第二、六和七条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做出努力加以寻找时,即假定失踪人员和被强迫失踪者已死(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废除在失踪案件中要求赔偿权利取决于家属愿意宣布家庭成员死亡的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任何赔偿或其它形式的纠正充分体现侵权行为和所造成伤害的严重性。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为本国的战争罪证人提供保护,例如在检察官办公室设立了证人起诉股,同时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各实体在得到移交的战争罪案件后,普遍存在证人支持方案实施不足的问题,如缺乏充分的心理支持,让证人在法庭内外直接面对被告。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会影响证人在审理期间作证的意愿(第六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切实措施,提高证人保护方案的效力,以确保充分保护证人。缔约国还应确保在移交战争罪时,各实体中证人继续获得充分的心理支持。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当局充分调查涉嫌恐吓证人的案件,结束阻碍在缔约国实体层面起诉战争罪行的恐惧文化。

1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保护人员不被驱回的权利,感到关切的是,因国家安全为由被驱逐者仅凭国家安全机关的随意决定就遭受无限期拘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行政当局下令的寻求庇护者向法庭提交的申诉不具有暂时中止效力,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提供的关于来源国的情况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第七、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修改规定对因国家安全理由遭到驱逐者进行拘押的法律,确保充分的法律安全保障,不使这些人受到无限期拘押。在这方面,缔约国也应考虑引进其它监督办法,取代无限期拘押。缔约国还应确保,在有关遣返的所有案件中,一切对法庭的上诉均有暂时中止的效力,主管行政和司法机关要对关于来源国状况的一切相关信息给予应有的考虑。

15. 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CCPR/C/BIH/CO/1,第18段),继续对法律中保持《刑事诉讼法》第132(d)条感到关切,这一条规定,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如果所指控罪行可处以10年以上监禁,则仅凭法官认定有公共安全或财产安全理由对其处以审前拘押,就可将其收押(第九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BIH/CO/1, 第18段),建议缔约国应考虑取消以缔约国《刑事诉讼法》中定义不当的公共安全或财产安全概念作为下令对被视为公共安全或财产威胁的个人进行审前拘押理由的做法。

16. 委员会回顾以前的意见(CCPR/C/BIH/CO/1,第20和21段),继续对大量难民、回返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尚未得到安置并继续居住在集体安置中心感到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CCPR/C/BIH/CO/1,第20和21段),建议缔约国应加快努力,安置和送回难民、回返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以逐步完全消除集体安置中心。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继续采取切实措施,为集体安置中心的居民提供充足的替代住房,并为可持续回返和安置创造必要条件。

17.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意见(CCPR/C/BIH/CO/1,第22段),并关切地注意到,在新生儿登记和颁发出生证明方面存在挑战,特别是对罗姆人,从而影响到他们获得健康保险、社会保障、教育和其它基本权利(第十六和二十四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BIH/CO/1,第22段),建议缔约国应进一步努力改进新生儿登记和颁发出生证明的工作,特别是在罗姆人中间,采取适当干预,如开展提高意识方案,以改变关于新生儿登记和出生证明必要性的观念。

1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负责调查媒体不当行为和仇恨言论案件等工作的通信管理局不具有独立性,受到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压力,这一点也为缔约国所承认(第十九条)。

委员会回顾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敦促缔约国确保通信管理局的独立性得到充分尊重。因此,缔约国应停止一切对通信管理局工作施加影响的行为,确保管理局不受任何外部人员或机构影响而独立履行任务。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普里耶多尔市,言论和集会自由受到限制,2012年5月9日,该市市长禁止当地非政府组织举办大屠杀二十周年公共纪念活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地公开宣告,任何不遵守禁令并对奥马斯卡发生的犯罪使用“种族灭绝”说法的行为将受到起诉(第十九和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确保限制言论和集会自由要符合《公约》第十九和二十一条中的限制性规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对2012年5月关于普里耶多尔市纪念活动禁令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起诉仇恨言论行为和实施种族主义攻击行为,特别是对罗姆人的上述行为,同时对持续有种族主义攻击行为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注没有专门法律禁止设立煽动仇恨和开展种族主义宣传的组织(第二、十九、二十、二十二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努力消除仇恨言论和种族主义攻击行为,特别是针对罗姆人的上述行为,开展宣传活动,以宣传尊重人权和宽容多样性。缔约国也应进一步努力确保被指控的种族主义攻击肇事者受到全面调查和起诉,如被定罪则要受到适当的处罚,并对受害者进行充分赔偿。此外,缔约国应颁布一项法律,禁止组建立足于宣传和传播仇恨言论和种族主义宣传的组织。

21. 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CCPR/C/BIH/CO/1,第24段),重申对罗姆人受到事实上歧视的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罗姆儿童继续面临单一种族学校的隔离制度,也缺少以本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机会。委员会还关注罗姆人在获得住房、保健、就业和参加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指标较差(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BIH/CO/1,第24段),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罗姆人在《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法》下受到保护的言语和教育权利。缔约国应进一步努力,确保罗姆儿童能以母语接受教育。缔约国还应采取切实措施改进罗姆人在获得住房、保健、就业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权利。

22.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二次定期报告、就委员会问题清单所提供的书面答复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及普通公众的意识。委员会还建议将报告及结论性意见翻译成缔约国其它官方语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准备第三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协商。

23.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落实第6、7和12段中委员会建议情况的相关信息。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委员会建议及整个《公约》的具体和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