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4/D/730/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2 Sept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30/2016号来文的决定 * **

提交人:

J.O. ( 没有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格鲁吉亚

申诉日期:

2016 年 1 月 11 日 ( 首次提交 )

本决定日期:

2018 年 8 月 9 日

事由:

驱逐至尼日利亚

实质性问题:

不推回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实程度

《公约》条款:

第 1 条、第 2 条第 1 款、第 3 条、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4 条和第 16 条

1.1申诉人J.O.系尼日利亚国民,生于1973年1月7日,现居于格鲁吉亚。格鲁吉亚驳回了她的庇护请求,她声称,如果格鲁吉亚将她驱逐至尼日利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她声称自己根据《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她没有律师代理。格鲁吉亚于2005年6月30日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了声明。

1.22016年3月4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申诉期间不驱逐提交人。但是,2017年10月10日,委员会决定接受缔约国2017年9月26日提出的撤销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06年1月,申诉人赴马里看望一些朋友,但后来决定在该国生活。她看到街头儿童的处境,于2008年成立了名为行善国际的非营利组织,以支持和保护马里的人口贩运受害者。

2.22011年10月,尼日利亚驻马里大使要求申诉人的组织配合处理马里的贩运尼日利亚女童问题。2011年11月,来自尼日利亚驻马里大使馆、国际刑警组织、尼日利亚安全部队、尼日利亚国家禁止人口贩运局和尼日利亚政府负责打击人口贩运的机构的代表来到了申诉人在巴马科开设的庇护所,请她为大约70名尼日利亚女童提供住处,这些女童被贩运到了马里,尼日利亚政府希望将她们从性奴役中解救出来。 2011年11月9日,申诉人到一所警察局会见了80多名妇女,这些妇女声称遭到了马里国家禁止人口贩运局警察的逮捕、监禁和殴打,钱也被没收。她们还声称自己是自愿前来马里做生意的,并未遭到贩运和性奴役。其中一些人声称自己不是尼日利亚人。申诉人非常担心这些妇女遭受的不人道待遇,并要求立即释放她们。但国家禁止人口贩运局的官员威胁称,如果干预他们的行动就杀了她。他们还威胁要逮捕她、把她带去尼日利亚并杀死她。2011年11月12日,这些妇女被强行遣返尼日利亚。其中大多数拒绝合作的妇女在尼日利亚被关押入狱,被迫支付赎金才能获释。

2.3某日,申诉人被传唤至尼日利亚驻马里大使馆开会,她在那里被告知,尼日利亚政府有权在任何地方对该国公民为所欲为。之后,申诉人前往大赦国际马里办事处披露了这些事实。此外,她还向国家禁止人口贩运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尼日利亚驻马里大使馆和国际移民组织等机构发送了信息。2011年12月19日,尼日利亚安全部队和国家禁止人口贩运局的探员从尼日利亚致电申诉人,指控她侵犯国家安全。他们威胁要逮捕、迫害和杀死她。他们还警告她不要向任何组织通报任何有关尼日利亚政府在马里的行动的信息。此后,她的生命受到了进一步威胁:她在马里受到跟踪和威胁,还受到马里警察的威胁。她于2012年3月17日离开了马里。

2.42012年3月18日,申诉人持为期两周的签证进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12年3月19日,她接受了阿治曼海湾医科大学的入学面试,该大学向她提供了为期一年的学生签证。她注册参加了一门课程并开始攻读学习项目。 有人建议她将在马里收到的死亡威胁予以上报。她因此将有关事件报告给了警方。

2.5申诉人随后被告知,阿联酋当局已联系过尼日利亚大使馆,大使馆表示申诉人是通缉人员,希望她返回尼日利亚。申诉人声称自己面临生命危险而不愿回国。她因此被关入沙迦监狱,囚室十分拥挤,她只能睡在潮湿的地板上。2012年4月29日,她被转移至位于阿尔阿维尔的迪拜移民监狱,在那里遭受了严刑。 2012年6月7日和8月18日,她遭到男性监狱工作人员暴打,头部和身体受伤,腹部受创严重,导致数月持续严重出血。阿联酋当局没有提供任何医治。尼日利亚大使馆一位名叫阿达马的代表数次前来监狱,要求将她驱逐出境。阿达马指出,据国家禁止人口贩运局称,申诉人已被尼日利亚当局通缉。2012年7月5日,阿达马再次来到监狱威胁并殴打申诉人,直至被移民官员阻止。阿达马要求移民官员尽一切可能将申诉人强行送往尼日利亚,以便国家禁止人口贩运局和尼日利亚当局接手处理申诉人。

2.62012年7月8日,阿联酋当局将申诉人带至阿布扎比以便将其遣返回尼日利亚。申诉人向一名移民官员解释了自己的情况和生命所受的威胁。她表示想前往加勒比地区。这名阿布扎比的移民官员致电迪拜移民局,要求他们允许申诉人前往加勒比地区。申诉人于2012年7月11日被送回迪拜。但是,移民局拒绝让她前往加勒比地区或任何其他国家。移民局和尼日利亚大使馆均威胁要将她送往尼日利亚。在迪拜移民监狱,申诉人被勒令支付近3,000美元。她声称已上报了非法拘留和酷刑一事,并且当局已下令进行调查。

2.72012年9月23日,申诉人声称迪拜移民局非法地将她作为间谍强行移交给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指望她会遭受酷刑和杀害。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2013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一名闯入者试图进入申诉人睡觉的房间。之后,2013年2月15日凌晨3时后,申诉人在睡觉时被一名戴面具的闯入者抓住,尖叫大喊才赶跑了该人。她报了警,调查显示袭击者来自迪拜,几日前与另一名男子一同来到伊朗。据称袭击者声称自己如果受到申诉人控告就会有生命危险。申诉人告知警方不希望提出控告,并签署了警方给她的一份文件。

2.8申诉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期间受到了伊朗当局的调查,有逾六个月的时间被禁止离境。伊朗当局要求她配合问询时,她陈述了事情经过。申诉人请伊朗当局允许她前往格鲁吉亚,她可在抵达格鲁吉亚时获得签证并从该国前往安全的地方。2013年4月22日,申诉人获准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往格鲁吉亚。

2.92013年4月23日,申诉人抵达格鲁吉亚并于当日申请庇护。2013年5月1日,她被送至Martkopi接待中心,该接待中心是面向寻求庇护者的公共住房项目,由格鲁吉亚被占领土境内流离失所者、安置和难民事务部(下称“难民部”)负责运作。申诉人认为该中心管理不善、环境恶劣,工作人员酷刑折磨和粗暴对待寻求庇护者的现象十分普遍。

2.102013年5月3日,申诉人据称遭到了一名有精神障碍的妇女和一名以官方身份行事的男性安全官员的攻击和伤害。警方接到报警后将申诉人带到了警察局。申诉人因所受伤害而陷入“严重医疗紧急状况”。救护员抵达后,据称难民部的工作人员拒不允许他们将申诉人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和评估。申诉人胸部和腹部受创,导致她数月经血不断和严重出血,却没有得到治疗。之后,2013年5月21日,申诉人被带到Martkopi门诊医院,医生给她开了一些抗生素并告诉她第二天回医院验血。但是,难民部的工作人员拒绝带申诉人回诊所接受治疗,据称他们声称难民部没有资金购买药品。难民部一位名叫Yagoo的工作人员甚至因为申诉人请求得到处方副本以便拿药而打了她。申诉人还声称,难民部工作人员拒绝购买处方上用于处理她在接待中心所受伤害和所患感染的大部分药品。她也没有得到食物。2013年5月23日,Yagoo和其他难民部工作人员对申诉人和其他寻求庇护者实施了殴打,还威胁要将他们赶出接待中心、予以监禁和驱逐出境。一名寻求庇护者由于担心安全而拨打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保护股的紧急热线,报告了所受的恶意对待。难民署表示将马上前来,但直到第二天才经过预先安排进行了查访,既没有采取妥善措施保护他们,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帮助他们摆脱困境。2013年5月24日,难民部工作人员在Martkopi接待中心与所有寻求庇护者举行了一次会议,威胁称,如果申诉人和其他寻求庇护者举报任何虐待行为,就对他们实施监禁和驱逐出境。申诉人被告知她的庇护申请将被驳回。

2.112013年6月7日,Martkopi接待中心主任通知申诉人,将于2013年6月10日把她转移至一个人满为患的小房间。由于接待中心的生活条件令人无法忍受,加上难民部工作人员已警告称不会保护申诉人免遭其他攻击,申诉人便告知接待中心主任,自己出于安全考虑正在寻找公寓以搬出接待中心。2013年6月8日,申诉人正在收拾个人物品准备离开时,难民部一位名叫L.的工作人员开始骚扰她,称她不会在格鲁吉亚获得庇护。L.试图向申诉人勒索钱财,并开始殴打她。其他寻求庇护者听到申诉人的叫喊后解救了她。这起事件造成申诉人头部、面部和手部受伤,个人物品有的被盗,有的受损。她向联合国难民署和格鲁吉亚难民部报告了这起事件。之后,申诉人于2013年7月18日造访第比利斯人权中心时,那里的工作人员见到了L.造成的伤痕,建议申诉人报警。申诉人害怕受到不利影响,但同意前往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并向该辩护人讲述了经过。申诉人还宣称,已向难民署和难民部发送了一份书面声明,希望他们以建设性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已通过内政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要求进行刑事调查。

2.122013年7月,内政部表示,已就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来函所述事实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没有理由启动刑事调查。此案因此结案。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还请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予以介入;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3年8月27日介入此事后表示,没有理由启动刑事调查。2013年9月9日,申诉人被告知,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无权采取任何其他法律措施,她的案件已经结案。

2.13同月,申诉人还前往格鲁吉亚酷刑受害者心理社会和医疗康复中心寻求医疗救助和社会援助。当时,该中心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她的医疗需求。她在Curation医疗中心被诊断出患有子宫肌瘤(见下文)后,于2015年5月再次前往酷刑受害者心理社会和医疗康复中心。这一次,该中心有能力为她购买了医生所开的药品,可服用一个月。

2.142013年7月和8月,酷刑、暴力和显著压力影响受害者心理康复中心将申诉人带至一家诊所进行诊断,诊断结果显示,申诉人患有腹部和肝脏创伤后血肿,还患有其他疾病。2013年8月,该中心主任向难民部发出紧急请求,声称申诉人患病严重,需要及时手术,也需要住宿和生活费用。2013年8月27日,难民部作为答复向申诉人提供了约合40美元的资助,用于购买药品以治疗“据称从接待中心厕所染上的感染”。但提交人提到自己拒绝了这一资助,因为她的医药费已超过2,000美元,接受所需的手术还要额外花费1,000美元。

2.152013年8月8日,一位名叫V.T.的警员在一位女口译员的陪同下前往申诉人的公寓以记录申诉人的陈述。申诉人声称,V.T.在离开时触摸了她的胸部并对她微笑。之后,2013年8月14日和28日,据称V.T.独自来到申诉人的公寓,以枪威逼对她实施了酷刑和强奸。申诉人认为,这些行为是为了报复她对政府官员酷刑和暴行的投诉,对她进行惩罚、恐吓和羞辱并造成无法忍受的身心痛苦。

2.16申诉人向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内政部报告了这些事件。但她没有得到积极的结果,据称当局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她在接受鲁斯塔维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关于强奸事件的问询时,甚至遭到了羞辱。该检察官办公室的调查人员为了报复她报告强奸事件,在她外出时进入了她的公寓、乱动并损坏了她的电脑,并且跟踪、恐吓和骚扰她。警察还威胁了她的邻居。她向难民署保护股报告了这一事件,但该股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2.172014年1月24日,由于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在其本国受到迫害,难民部驳回了申诉人的难民身份和人道主义地位请求。对于申诉人声称遭到尼日利亚国家禁止人口贩运局工作人员威胁一事,难民部没有予以考虑。难民部还注意到,申诉人拒绝披露与尼日利亚大使馆的往来电子邮件。难民部认定,申诉人在马里的问题是与当地官员的财务争议导致的,她为所称的尼日利亚贩运受害者供了庇护所,但在花费补偿问题上没有与当地官员达成一致。

2.182014年3月1日,难民署将申诉人送至一家诊所,该诊所给她开了止痛药处方。申诉人将处方送到难民部后,遭到了难民部的侮辱和威胁,难民部拒绝向申诉人提供药品,直至2014年3月14日难民署再次介入。申诉人服药后感到不适,但难民部因为缺少资金而拒绝带她就医。2014年7月,难民署在第比利斯进行了一次医学检查,诊断出申诉人患有子宫癌,而且癌症正在扩散至她身体的其他部位。申诉人指出,Martkopi接待中心的大多数寻求庇护者都患上了癌症和其他致命疾病。

2.192014年3月5日,申诉人向内政部负责处理警察不当行为的司局投诉,请求对警员V.T.的强奸行为和威胁她生命的行为进行调查。2014年3月14日,她的投诉被转交给鲁斯塔维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作刑事调查。2014年3月21日,检察官传唤申诉人接受讯问。讯问期间,据称检察官对申诉人态度十分凶恶,并且羞辱了她。尤其是,申诉人提出要描述V.T.身上有辨识度的标记,但检察官予以了拒绝。2014年4月5日,检察官前来检查申诉人的公寓,2014年7月8日,检察官再次请申诉人前往其办公室,但此后申诉人就没再收到过任何有关调查的信息。

2.202014年4月,申诉人向总检察长办公室人权保护处报告了鲁斯塔维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妨碍司法行为。但是,当局没有向她通报投诉的后续处理情况。

2.212014年5月8日,第比利斯市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内政部拒绝其庇护请求的决定提出的上诉,理由是申诉人未能证明自己在原籍国受到了所称的迫害。2014年11月24日,第比利斯上诉法院维持该判决不变,2015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也维持原判。

2.222014年7月7日,申诉人向格鲁吉亚总检察长和鲁斯塔维地区检察官投诉鲁斯塔维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对其案件处理不当,并请求调阅案件调查记录。2014年7月27日,负责处理案件的检察官(第2.19段)告知申诉人,她无权获得任何与调查或警方报告有关的信息。

2.23同样在2014年7月7日,申诉人致函内政部长,报告了警员V.T.实施的虐待行为,但她于2014年7月21日被告知,投诉已被转交给大区检察官办公室。

2.242015年10月1日,申诉人前往第比利斯警察总局,对人权中心的工作人员提出投诉。但在问询期间,据称警察不但篡改了她的陈述,还对她提出了威胁。2015年10月18日,她将这些威胁行为报告给了内部投诉部门,但该部门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她担心遭到尼日利亚当局的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因此格鲁吉亚如果将她强行遣返尼日利亚就会违反《公约》第3条。她还担心自己被遣返后会有生命危险并遭到任意逮捕。

3.2申诉人还担心,自己曾介入维护多名在马里被逮捕和强行遣返尼日利亚的妇女的权利,因此在马里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曾收到许多对自己生命和人身完整的威胁,如果自己回到尼日利亚,尼日利亚当局就会兑现这些威胁。她还请缔约国保护她免遭更多攻击,并立即向她提供医疗救治以抗击癌症。她声称在接待中心受到了酷刑和粗暴对待。

3.3申诉人提出,难民部为了报复而故意破坏了她的庇护申请,在就她的申请作出决定时故意使用了虚假和无关的信息,忽视了能证明尼日利亚政府过去和现在都会危及她生命的事实情况和重要证据。最高法院援引《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的一项修正案驳回了她的上诉。该修正案三个月前刚刚生效,申诉人认为,修改该法的目的就是伤害她。据申诉人称,第比利斯上诉法院对她的申诉作出裁决时还违反了裁决时限,用了六个月而非五天。据称这导致申诉人无法提起上诉并且无法在法律修改之前取得最高法院的裁决。有关法院还蓄意忽视了申诉人提出的支持庇护申请的佐证事实,而且没有考虑到申诉人原籍国的一般状况。

3.4申诉人援引《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抗议官方没有调查她提出的在Martkopi接待中心遭到官员L.酷刑侵害的指控。警方不但没有保护她免遭更多攻击,反而因为她向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投诉而派警员V.T.于2013年8月14日和28日粗暴地攻击和强奸了她。

3.5申诉人指控缔约国导致她罹患癌症和阻止她获得所需的救生医疗。她还指责缔约国:封锁她的所有信函;不给她提供食物和供暖;不允许她进行银行交易;阻止她上网;故意迟发她从难民署项目获得的每月津贴;扣留难民署提供的用于购买衣物的资金;非法搜查她的公寓;给她下毒;干涉她与他人结社的权利;拦截和删除她的电子邮件。她还声称自己每次离开公寓都会被人跟踪。她还宣称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是腐败官员,掩盖了她遭到的酷刑和歧视。

3.6申诉人还指出,第比利斯的难民署工作人员对寻求庇护者在Martkopi接待中心遭受的虐待完全知情,是掩盖这些暴行的同谋。她申明,难民署驻格鲁吉亚办事处十分腐败,已经违反了该组织提供保护和不伤害的本职,日内瓦的难民署监察主任对该办事处的非法犯罪活动有所失察,没有重视申诉人本人和其他寻求庇护者的投诉。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6年9月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关于事实

4.2缔约国指出,马里当局曾请申诉人给安置在警察局内的贩运受害者送餐,这是申诉人与马里执法机关之间第一次产生分歧。申诉人认为应让受害者住在自己组织的建筑内,而不是让她们住在警察局。她将此事通报了尼日利亚大使馆,但仍继续自费向受害者提供食物,持续了五天。马里警方向她承诺会报销这一费用。几天后,申诉人读到英国广播公司的一篇文章,发现当局已用飞机将这些受害者送回了尼日利亚。而马里警方则以为申诉人已在尼日利亚大使馆那里报销了费用,因此要求她退回马里警方支付的资金。

4.3关于格鲁吉亚的有关诉讼程序,缔约国指出,难民部在2013年10月18日和2014年1月21日与申诉人面谈后,没有批准向申诉人授予难民身份或人道主义地位,因为难民部认为申诉人担心在尼日利亚遭到迫害没有客观依据。对于申诉人声称曾收到尼日利亚国家禁止人口贩运局官员死亡威胁的说法,难民部未予采信,因为正是该机构与马里执法人员一同开展了特别行动以解救遭到人口贩运的尼日利亚妇女。事实上,国家禁止人口贩运局和申诉人根据私法达成了协议。具体而言,由申诉人的组织负责向遭到人口贩运的妇女提供食物。申诉人向难民部提供的证据显示,国家禁止人口贩运局确实为申诉人报销了费用。此外,如果产生了误解,这属于协议双方之间的私人纠纷,而不属于迫害。况且,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因为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特定社会群体或持有特定意见而遭到了迫害,或者有充分理由担心自己因上述原因遭到迫害并出于这种担心而无法返回原籍国或得到该国的保护。难民部驳回申诉人庇护申请的决定还提到,申诉人在面谈期间表现出了攻击性,回答也前后矛盾,这是因为她受到国家禁止人口贩运局迫害的说法是虚假的。

4.4关于申诉人就难民部决定向法院提起的上诉,缔约国提到,2014年5月8日,第比利斯市法院已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因为她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来合理佐证她遭到迫害的说法或证明她确有充分理由认为自己可能遭到迫害。此外,缔约国要求申诉人提交电子邮件或其他信函佐证时,申诉人没有配合,而是声称忘记了密码。申诉人与尼日利亚和马里官员之间的关系也不确定。申诉人声称当局没有报销她的费用。但难民部代表问她为什么在庇护申请中提到已收到报销款时,申诉人回答称已不记得当时为什么要这样做。此外,市法院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人口贩运受害者被关押在马里的一所警察局内,她通过英国广播公司的新闻才得知她们获释。市法院检查了这篇新闻稿,发现发稿日期实为2010年,而不是申诉人所称的2011年。另外,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在格鲁吉亚受到监视并收到了会自动删除的威胁信息。关于马里警察据称曾向申诉人索款一事,市法院认为应将之视为合同纠纷,而不是迫害。市法院因此认定申诉人的担忧属于主观臆断,拒不授予她难民身份或人道主义地位符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格鲁吉亚的相关法律。

4.5缔约国还指出,2014年7月29日,申诉人以自己被诊断出患有子宫肌瘤这一新情况为由再次向难民部申请人道主义地位。难民部再次审查了她的案件,并于2014年10月10日授予她人道主义地位。2015年9月11日,难民部将申诉人的人道主义地位延长一年。截至缔约国提交意见之日,申诉人仍享有人道主义地位,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8日,之后,难民部将依照格鲁吉亚法律考虑是否将申诉人的地位再延长一年。

4.6关于2013年5月1日将申诉人安置在Martkopi接待中心的问题,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每月都收到了寻求庇护者补助金,而且在该中心期间,她曾分别于2013年5月21日和27日两次获得药品。然而,申诉人在该中心期间表现出了攻击性行为和怪异行为;当局因此提出让她接受心理咨询和检查,但她予以了拒绝。申诉人还卷入了多起与室友和工作人员冲突的事件,室友和工作人员发现申诉人偷窃接待中心财物后遭到了申诉人的攻击。申诉人决定于2013年6月8日离开该中心。从2014年1月起,在申诉人搬入私人住处后,难民部在难民署的合作下每月向她提供补助金,同时还提供社会援助以补贴租金和其他生活费用。

4.7关于2013年5月3日的事件,接待中心安全部门通报警方有两名室友发生打斗之后,警方进行了调查。警方接警后立即到达了现场并对申诉人及其室友进行了问询。显然,申诉人当时在用收音机听音乐,而其室友希望进行祈祷。法医检查显示,申诉人用钝器击打室友面部,致其受伤。但警方于2013年5月22日再次讯问申诉人及其室友时,两人均明确表示已化解冲突并和平解决了纠纷。调查因此于2013年5月28日结束。

4.8关于2013年6月8日的事件,缔约国指出,2013年7月24日,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告知总检察长办公室,申诉人声称接待中心一位名叫A.G.的工作人员在她离开时索取钱财并对她实施了殴打。警方于2013年8月2日启动了调查。V.T.警探问询了申诉人、两名涉案工作人员和住在接待中心的其他寻求庇护者。两名工作人员都宣称,实际上是申诉人攻击了L.,当时L.正要求申诉人归还接待中心的物品。安全部门当天的日志记录和接待室主管均证实了这一点。L.还指出,申诉人的行为特别具有攻击性。许多证人均证实了这一点,其中包括接待中心的主任,该主任宣称,申诉人于2013年5月3日攻击并伤害了室友,他们因此不得不将她转移到单间。2013年6月8日载送申诉人离开接待中心的出租车司机宣称,他来接待中心接申诉人时没有看到任何冲突迹象,他还看到L.帮申诉人将行李放到了车里。此外,申诉人所称的目击证人E.M.也没有证实这一事件。因此,申诉人所称的2013年6月8日遭殴打一事不实,警方没有启动正式调查。

4.9关于V.T.据称于2013年8月14日实施的强奸,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曾于事后第二天前往酷刑、暴力和显著压力影响受害者心理康复中心,当时却据称因为感到羞耻而没有提起此事。直到第二次所称的强奸发生之后,申诉人才前往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接待中心进行投诉。2014年3月6日,她在难民署协助下写了一份陈述,这份陈述随后被转交执法机关。缔约国表示,申诉人向检察官宣称,V.T.并未强迫与她发生性关系,但她因为害怕而没有反抗。检察官对接待中心的主任进行了讯问,该主任宣称在与申诉人会面时没有见到任何伤痕,还对强奸指控的可信度表示了怀疑。

4.10缔约国指出,下卡尔特利调查处检察长分别于2014年4月4日和7月2日对V.T.进行了两次讯问,V.T.对任何虐待指控皆一律否认,声称自己首次与申诉人会面时有一名口译员在场,第二次会面时有一名申诉人邀请的年轻女子在场,该名女子负责将格鲁吉亚语译为英语。V.T.还澄清,申诉人申明自己不喜欢格鲁吉亚时,他曾解释自己为国家服役受过枪伤,但在整个面谈过程中从未脱下衣服。上述口译员接受检察官问询时表示V.T.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并宣称“有攻击性和激动的是申诉人自己”。

4.11缔约国还指出,下卡尔特利调查处检察长于2014年3月26日对Martkopi中心主任进行了讯问。该主任宣称,申诉人曾于2013年5月3日攻击过室友。工作人员进行了干预并试图让她平静下来。之后,警察抵达了现场并与包括申诉人在内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谈话。2013年5月22日,申诉人又与邻居发生冲突,并要求接待中心驱逐他们。再之后,申诉人在离开接待中心时想带走中心借给她的物品。工作人员L.没有允许,结果挨了申诉人的打。

4.12检察官还检查了申诉人的公寓,并取得法院命令,获准调阅了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8日申诉人与V.T.的电话通讯记录。记录显示,二人之间有多次通讯往来。特别是,2013年8月8日、14日、19日、26日、27日和28日,V.T.曾拨打申诉人的电话或向申诉人发送信息。V.T.在2014年7月2日接受检察官讯问期间解释称,当时自己正在调查申诉人的案件,由于申诉人不懂格鲁吉亚语,自己只能多次拨打电话,在同事的帮助下解释遵循的有关程序和作出的有关决定或澄清有关问题。

4.13缔约国随后指出,申诉人于2014年4月5日和7日向检察官发送了攻击性短信,其中所载内容例如“我要到国际性法院告你。你向强奸犯官员通风报信,应该以此为耻”和“格鲁吉亚警探强奸了我,而格鲁吉亚检察官办公室向警探通风报信以掩盖强奸”。缔约国还声称,申诉人曾蓄意妨碍调查。例如,检察官曾于2014年6月30日致电申诉人,(在口译员的帮助下)通知她下卡尔特利调查处检察长办公室希望于2014年7月1日与她进行面谈,但申诉人拒绝配合调查。

4.142014年11月4日,检察官决定结束对申诉人强奸指控的调查,因为不论是从相关证词,还是对申诉人公寓的检查,都没有发现性侵犯的证据。此外,相关电话记录已经过妥善检查,没有发现任何可疑之处。申诉人没有出示任何来自V.T.的威胁短信,声称已将这些短信删除。申诉人还拒绝进一步配合调查,宣称自己不信任格鲁吉亚当局。检察官发现,V.T.从未使用过武力或威胁,这一点甚至申诉人本人也没有提出质疑。口译员也否认V.T.对申诉人有任何威胁或可疑的行为。此外,申诉人声称已经扔掉了所称强奸的所有物证(如避孕套)。检察官还注意到,申诉人过去曾作出过虚假的诽谤性陈述,而且有过攻击性行为。

4.15缔约国指出,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难民部向申诉人提供了约达5,440美元的资助。难民部还承担了申诉人接受的医学检查和医疗救治的费用。2014年5月1日至9月23日,难民部仅出于上述目的的支出就约合740美元。得益于难民部资助的医学检查,申诉人被诊断出患有子宫肌瘤。申诉人找到合适医院后,难民部主动提出要提供免费手术,但被申诉人拒绝。

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

4.16关于申诉可否受理的问题,缔约国指出,此申诉显然没有根据,而且申诉人也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17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指控虚假不实,属于滥用提交权,应按照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予以驳回。申诉人没有出示任何适当的文件或资料来证明所称的侵犯行为。她的所有指控都已经过相关国家主管机关的审查和妥善调查,她也得以针对难民部的决定向行政法院提出了异议。最后,缔约国当局在申诉人满足法定必要条件后向她授予了人道主义地位。

4.18缔约国重申了上述关于警方和检察官对申诉人指控所进行调查的信息,这些调查已经证明,申诉人关于自己在接待中心遭到虐待和遭到V.T.警探强奸的指控均虚假不实。申诉人关于所受资助的说法同样不实,她所得到的资助高于任何其他寻求庇护者,每月的补助金额至少高达格鲁吉亚正常养恤金的两倍。申诉人也得到了所有适当的医学检查和药品,全部费用均由难民部承担。

4.19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缔约国宣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1之二)条,申诉人可不服检察官结束调查的决定,首先向检察官的上级提出异议,之后还能向法院提出异议。另外,当局之所以没有对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进行调查,是因为申诉人并未声称自己遭受了酷刑。

4.20关于实质问题,缔约国坚称,申诉人所称的事实情节虚假不实、前后矛盾。缔约国坚持认为没有依据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第3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或第16条。

4.21关于所称的违反第1条或第16条的行为,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在格鲁吉亚管辖范围内遭受任何酷刑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当局妥善调查了她提出的所有指控,没有发现任何犯罪迹象。缔约国也没有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因为申诉人从未向格鲁吉亚有关主管机关声称自己在格鲁吉亚管辖范围内遭受了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4.22关于所称的违反第3条的行为,缔约国回顾指出,申诉人目前享有人道主义地位,因此不存在所称的驱逐她的决定。申诉人之所以没有获得难民身份,是因为当局会对寻求庇护者关于庇护理由的陈述进行评估,评估会考虑到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关于原籍国局势和条件的一般背景材料,特别是该国是否存在系统性的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背景材料的来源有许多种,包括其他国家政府编写的国别报告,以及难民署和知名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本案中,难民部和有关法院妥善审查了申诉人在庇护申请中提供的所有信息,但发现她的主观担忧没有客观依据。

4.23缔约国承认委员会的判例,即申诉人在原籍国遭到酷刑的风险不一定要是极有可能的风险,但必须是可预见的、真实的、针对个人的和现实的风险,缔约国同时回顾指出,原则上应由申诉人提出合格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执行了申诉人所抗议的措施,申诉人将有真实的风险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此外,缔约国表示,在评估寻求庇护者的陈述和佐证文件是否可信时,常常有必要姑且相信他们,但就本案而言,缔约国坚持认为没有必要审查申诉人所称的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因为申诉人已被授予人道主义地位,没有被驱逐出格鲁吉亚的风险。另一方面,拒不授予申诉人难民身份符合格鲁吉亚的法律,当局是在审查了申诉人的案件之后才作出了这一决定。如前文所述,如果申诉人不再符合获得人道主义地位的前提条件,那么相关主管机关会依法重新审查她的人道主义地位。

4.24关于所称的违反第12和第13条的行为,缔约国回顾指出,相关主管机关妥善调查了所有有关事件,而申诉人并未向格鲁吉亚当局声称自己遭到了酷刑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缔约国还回顾指出,申诉人本可对结束调查的决定提出异议,但她并未采取这种补救办法。此外,频频妨碍调查的是申诉人本人,她不仅威胁检察官,还拒绝提供陈述或证词。关于调查人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缔约国提到,申诉人据称在Martkopi中心遭殴打一事是由内政部调查的,该部在体制上独立于格鲁吉亚被占领土境内流离失所者、安置和难民事务部。同样,申诉人据称遭V.T.警探性虐待一事是由总检察长办公室调查的,该办公室是内政部之外的独立机构。整个调查过程卓有效力并得到了应有的监督。由于没有发现任何犯罪迹象,当局结束了调查工作。因此,不存在违反《公约》第12和第13条的行为。

4.25最后,缔约国重申了《公约》第14条与第1条之间的联系,随后指出,鉴于在格鲁吉亚管辖范围内没有发生任何侵害申诉人的酷刑行为,第14条不适用。缔约国宣称,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向国内管辖机构求助,得到了人道主义地位和寻求庇护者补助金,也得到了免费的医学检查和药品。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3月16日、4月21日、6月1日、8月9日、9月5日、10月22日、11月7日和12月5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发表了评论。她请委员会撤销临时措施,并请缔约国授权她离开格鲁吉亚,前往同意保护她免遭酷刑的第三国。申诉人声称缔约国仍在对她实施酷刑。她认为,自己受到《公约》第3条的保护,不应被迫留在只会对其实施酷刑和迫害的国家。她还宣称,缔约国派移民官员逮捕她的行为违反了临时措施。

5.2申诉人宣称,缔约国正与美国政府合作试图酷刑折磨和暗杀她。她认为,缔约国显然正在试图破坏她与委员会的交流。她称缔约国“用心险恶、弄虚作假”,是“恶毒的监狱”。申诉声称自己被剥夺了多项基本人权,例如医治权、食物权,以及信奉宗教、结社、行动、享有隐私和接收信函的自由。

5.3申诉人提到,2016年11月28日,“一名国家探员”拿了她公寓的钥匙,多次暴打她。她先打电话报警,警方拒绝介入后又打电话给移民局。她还拨打了难民署保护热线,该热线告诉她,她应该前往境内流离失所者部、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请求保护。无论如何,她声称打人者没有被捕,警方也没有进行妥善调查,却有一名警探命令她放弃刑事指控。她声称自己在警方强迫下签署了一份虚假声明,而且警方不允许她在声明中加入评论以表示自己不同意这项声明。

5.4申诉人指控称,有人多次趁她离开时非法闯入她的公寓,有人给她的食物下毒,将“有害的烟气”注入她的公寓以杀死她,楼上公寓的噪音扰乱了她的睡眠与安宁,她不断受到骚扰,不被允许购买药品,通信受到阻碍,生命也受到威胁。她坚持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她申诉中援引的所有《公约》条款,并请求获得3,300万美元的补偿金,以弥补自己遭受的酷刑和其他虐待,缔约国如果没有按时付款,应以100%的利率支付年息。

5.5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申诉人认为自己没有必要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格鲁吉亚法律限制了她获得补救和享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使这项权利失去了效力。她宣称缔约国已经剥夺了她获得补救的机会。她声称,由于“该国政府严重的系统性腐败”,该国不存在独立的司法机关,导致她的案件遭到了不合理拖延和任意驳回。申诉人还宣称,总检察长办公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刑事调查结束一事告知她,她是看到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意见才发现这些调查已经结束。她事先对当局结束调查的决定并不知情,因此不可能对其提出异议。

5.62017年2月6日,申诉人询问委员会,除其他外,为什么委员会尚未指示缔约国允许她离境,为什么委员会允许缔约国不受惩罚地继续侵犯她的权利、试图杀害她、将她置于法律保护之外,以及不向她提供食物和医治。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17年9月26日,缔约国重申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有以下违规行为:(a) 她绕过委员会直接与缔约国主管机关联系;(b) 她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用不当和无礼的信息侮辱缔约国高级官员; (c)除其他外,她不断向委员会和缔约国提供误导性信息和虚言妄语,指责格鲁吉亚政府、地方和国际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机构(如难民署)、其他会员国和多名普通人实施虐待、人口贩运、强奸、恐怖主义等行为。申诉人这样做滥用了委员会和缔约国的资源。

6.2缔约国告知委员会,申诉人继续通过公职人员的官方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向他们发送不当信息,而缔约国政府并未向申诉人透露过这些地址和号码。最近一条信息是2017年9月22日收到的。申诉人向以下官员发送了垃圾电子邮件:外交部长;格鲁吉亚被占领土境内流离失所者、安置和难民事务部长;司法部国家派驻国际性法院代表司司长;许多其他官员,以及国际组织的代表。缔约国认为,只有委员会有权安排争议方之间的来文并最终根据争议方提供的资料妥善出具意见。因此,缔约国对申诉人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行为表示谴责。

6.3对于申诉人声称曾于2016年11月28日遭一名“被格鲁吉亚共和国唆使”者殴打一事(第5.4段),缔约国指出这一信息具有误导性。2016年11月28日,申诉人因未付房租而与女房东发生争执。女房东的兄弟决定拿走钥匙时,申诉人攻击了他并开始大喊大叫。作为回应,女房东的兄弟对申诉人略有推搡。申诉人没有受伤,也没有受到任何伤害。警方抵达现场后,申诉人证实与女房东及其兄弟没有矛盾。警方对事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鉴于申诉人没有要求进一步调查,才决定结案。

6.4对于申诉人声称曾于2015年10月1日遭警察侮辱(第2.24段)并且当局没有启动纪律处罚程序一事,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表明这些指控同样不实。

6.5缔约国随后提请注意申诉人关于被任意剥夺社会援助的虚假陈述。截至2016年,申诉人已获得约合逾6,100美元的社会援助,但从2016年起,她始终坚决拒绝向难民部出示居留证,而这是领取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因此,是申诉人自己的蓄意过失造成了她不再得到资助的后果。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对她自己造成的情况提出申诉。

6.6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对申诉人的违规行为表示最深切的关切并得出结论,此来文完全有悖常理,如果认定其可以受理,不仅会损害整个程序的公信力,还会有损《公约》本身的精神,《公约》应被用于打击最严重的侵犯行为,而不是处理虚构的阴谋论。

6.72018年8月7日,缔约国指出,2016年10月28日以来,该国已将申诉人的人道主义地位延长两次,她能享有这一地位直至2018年10月28日,届时难民部将依照国内法再次审议是否将该地位延长一年。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享有人道主义地位就不会被驱逐出格鲁吉亚,该国也没有这种意图。缔约国还重申,申诉人对格鲁吉亚主管机关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对于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一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申诉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提出应不予受理。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国内法,申诉人能够先向上级检察官随后向法院对检察官决定结束调查其指控一事提出异议。委员会又注意到,申诉人坚称自己之所以没有对两项结束调查的决定提出异议,是因为她未被告知这些决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拒绝参与在其案件中启动的多项调查,没有向缔约国国内主管机关提出酷刑或其他虐待指控,也没有提供任何反证文件或信息。委员会因此认定,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涉及《公约》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的部分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故不可受理。

7.3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明显缺乏依据,故应裁定其不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自己如果被强行驱逐至尼日利亚会有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但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这方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是仅以宽泛陈述为指控依据。委员会因此认定,根据《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7条(b)项,申诉人的来文因缺乏依据而不可受理。

8.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来文不可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