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27/2016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
A.B.(由HanaFrankova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德国 |
申诉日期: |
2016年2月5日(首次提交) |
决定日期: |
2018年8月9日 |
事由: |
遣返至白俄罗斯 |
实质性问题: |
被遣返回原籍国有遭受酷刑的风险(不驱回) |
程序性问题: |
证实申诉的程度 |
《公约》条款: |
第3条 |
1.1申诉人A.B.,白俄罗斯国民,1979年出生。他在德国申请庇护被驳回,由于白俄罗斯对他的刑事诉讼持续进行,他有被引渡的风险。他称,如被引渡至白俄罗斯,德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他由律师代理。德国于2001年10 月19日按照《公约》第22条做出声明。
1.22月10 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审议申诉期间不要驱逐申诉人。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称,他因运送政治内容的传单 被白俄罗斯警察拘留45天,他的汽车被没收。 他称自己被羁押时遭到警察严重殴打 和虐待。获释后申诉人指称,因其涉嫌从波兰运送传单到白俄罗斯,他的家几次被警察搜查。在一次前往波兰的旅行之后,警方对他进行审讯,并给他看了一段录像,其中显示他越过波兰 - 白俄罗斯边境;他们硬说他把传单带进白俄罗斯。申诉人称,警察威胁要逮捕他,因他犯有与毒品相关的罪行。申诉人说他随后被缺席判决走私罪。
2.2申诉人抵达捷克共和国,并于2006年10 月28日在那里申请庇护。由于申诉人对其定罪的陈述存在差异,他的申请被内政部驳回。
2.32010 年,欧洲人权法院对捷克共和国签发一项临时措施,并暂时中止将申诉人引渡至白俄罗斯。 因此,皮尔森地区法院在2010 年4月23日裁定不得引渡申诉人。委员会还指出,根据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有充分理由担心在白俄罗斯对申诉人的刑事诉讼不会按照《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和第6条进行。捷克当局给予申诉人为期一年的辅助保护身份,随后每两年延期一次,指出不能排除他会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2.42013年10 月17日,欧洲法院裁定,捷克共和国将申诉人引渡至白俄罗斯将违反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一并解读的第13条。
2.52015年10 月17日,申诉人在穿越捷克-德国边界时被德国边防警察逮捕。将其逮捕是根据白俄罗斯当局签发的引渡请求,指称他在2006年犯下与毒品有关的罪行。2015年11月23日,德累斯顿地区高等法院合议庭裁决可以引渡申诉人,援用白俄罗斯当局签发的外交保障,保证申诉人不会遭受酷刑或虐待。2016年1月22日,地区法院驳回提交人对引渡提出的上诉。2016年2月10 日,联邦宪法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2.6申诉人指出,他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申诉人称,将其驱逐至白俄罗斯会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应该享有的权利,因为他本人将处于遭受迫害和酷刑的危险。
3.2申诉人担心一旦返回白俄罗斯,便会因自己的政治观点 和支持反对派总统候选人以及申请庇护批评白俄罗斯而遭受酷刑和虐待。
3.3他还称,缔约国当局不应依赖白俄罗斯政府发布的外交保障,并援引欧洲法院在这方面的判例。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1在2016年2月12日提交的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初步意见中,缔约国争辩说,因为申诉人就其案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交的上诉仍有待审理,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不应受理。
4.22016年4月19日,缔约国又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缔约国指出,德国关于引渡的规则不允许长期拘留,因此,依照德累斯顿地区高等法院2016年3月3日的裁决,取消了针对申诉人的逮捕令,申诉人随后被释放。
4.3缔约国仍然认为,鉴于白俄罗斯对拘留条件给以外交保障和这种保障得到遵守的实际情况,预料对申诉人进行引渡会符合国家、欧洲和国际法以及相关判例和国家实践的要求。缔约国还指出,允许申诉人获得辅助保护地位的情况与本案无关,因为并不是捷克共和国收到白俄罗斯政府的外交保障。
4.4缔约国请委员会停止审议这一案件,理由是这一主题事项已无实际意义,因为已将申诉人从监禁中释放。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9月7日,申诉人就缔约国关于外交保障的意见提出评论,并坚持认为根据包括白俄罗斯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在内的国际人权监测机构发表的报告,白俄罗斯监狱正在使用酷刑。特别报告员在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的报告中指出在监狱中实施酷刑的做法,并对Y.P. 在监狱中抗议对他审讯和拘留时遭受酷刑和虐待而自杀身亡深表关切。
5.2关于缔约国请求中止案件,申诉人辩驳称,将其释放仅只因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获得委员会批准,如果中止案件,他将再度面临被引渡回白俄罗斯的风险。申诉人补充说,尽管他被释放,但有关引渡他的裁决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为支持这一论点,他指出,缔约国不承认侵犯了他的权利,仍然认为引渡符合德国、欧洲和国际法。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6年8月5日表示,申诉人曾因白俄罗斯当局发出的国际刑警组织警报而在从捷克共和国进入德国时被逮捕。他于2006年9月在格罗德诺被指控多次非法交易毒品。2006年10 月,申诉人以假名进入捷克共和国。直到2009年12月收到白俄罗斯当局确认其指纹时才得知他的真实姓名。捷克共和国几次驳回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比尔森地区法院2010 年4月23日裁定不得引渡申诉人,指出有充分理由担心在白俄罗斯针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不会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3和第6条的规定。
6.2缔约国指出,德累斯顿高等地区法院在2015年10 月26日裁决将申诉人交付临时引渡关押。法院这样裁决是基于所述罪行是应予引渡的罪行这一事实,没有反对引渡的明显理由。裁决责成首席检察官办公室提请白俄罗斯当局保障将申诉人关押在符合《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监狱规则》以及《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的拘留设施中。
6.3缔约国指出,白俄罗斯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5年11月3日提供书面保证称,申诉人如被遣返,则:不被引渡到第三国,不会未经德国主管部门同意即依据刑法予以起诉;不会因其引渡请求中没有载列的罪行依据刑法受到起诉;会给予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并提供律师协助;不会遭受酷刑或虐待。缔约国还表示,白俄罗斯总检察长办公室保证会将申诉人关押在符合关于囚犯待遇国际标准的拘留设施,并允许德国驻白俄罗斯大使馆雇员探视被拘留的申诉人。
6.4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德累斯顿地区高等法院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对申诉人发布一项引渡令。地区高等法院在其裁决中援用初步引渡令中关于根据白俄罗斯刑法申诉人会面临最高处罚、根据德国刑法进行法律评估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给予具有约束力的保障的证词。
6.5缔约国指出,2015年12月23日,应申诉人的请求,地区高等法院合议庭 主审法官指定一名法律顾问,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申诉,就引渡裁决提出上诉。地区高等法院合议庭在2016年1月22日驳回上诉,除其他外指出,没有提供具体证据说明申诉人关于自己因散发传单而成为迫害目标的说法;及法庭指定的法律顾问提出的关切是基于猜测。合议庭提到白俄罗斯当局的保障,并指出,没有迹象显示申诉人如被引渡将有受到酷刑或虐待的风险。鉴于申诉人在捷克共和国的身份,合议庭表示,捷克当局没有给予申诉人难民的合法身份,而是 ― ― 考虑到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 ― ― 仅给予容许居留和暂 不遣送,因此不违反引渡禁令。合议庭还得出结论认为,不应驱逐申诉人,而应为刑事起诉目的将其引渡至白俄罗斯。
6.6缔约国指出,联邦宪法法院在2016年2月10 日驳回申诉人的上诉,没有说明其裁决理由,委员会要求不要引渡申诉人之后,没有再寻求引渡程序。德累斯顿首席检察官办公室在2016年3月3日致函,指示立即释放申诉人,并撤销引渡拘留令。同一天,德累斯顿地区高等法院合议庭撤销了引渡拘留令,以遵守相称原则。通过2016年3月11日的普通照会告知白俄罗斯政府这些事态发展。缔约国补充说目前不知道申诉人的下落。
6.7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申诉没有根据,并重申根据白俄罗斯的全面保障,引渡申诉人是可以的。缔约国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即情况 必须是当事人本人被遣返即会面临可以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缔约国指出,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一特定个人回到该国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 缔约国还指出,理由必须超越简单的抽象危险,即必须是当事人面临某一具体风险,而且举证责任通常由申诉人承担。
6.8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提到许多关于白俄罗斯一般人权状况的报告,包括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报告,但他无论是在国内程序中还是在申诉程序中都没有能够提供任何事实显示存在着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关于申诉人的第一次庇护申请,缔约国指出,捷克当局认为其诉求不可信,特别是关于他这些说法:他在政治上积极支持反对派;或他被拘留以及他的车被扣,而他的家被搜查。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他关于白俄罗斯当局因他的政治活动而捏造他涉入刑事犯罪的说法。
6.9缔约国提到欧洲人权法院规定的标准,指出在申诉人的案件中给予的保障就实质内容而言是充分的,并足够明确。缔约国回顾,根据这些保障,如果被引渡,申诉人将被关在符合《欧洲公约》要求的拘留设施,并且德国大使馆的代表可以随时探访他。
6.10 缔约国表示,在与白俄罗斯就引渡事项多年协作中,后者充分遵守其保障承诺,没有任何案件是白俄罗斯仅部分遵守其保障承诺的。因此,缔约国的评估认为,目前与白俄罗斯的保障协议是一个可靠的机制,这一机制还允许德国驻白俄罗斯大使馆定期监测。
申诉人对缔约国其他意见的评论
7.1申诉人在2017年3月27日提出,缔约国未能正确评估其在捷克共和国的居留身份。他解释说,他在那里获得以辅助保护为形式的国际保护,这不应被视为暂时中止遣送。捷克当局给予这一身份显示它确认存在申诉人被遣返即有遭受严重伤害的风险,包括捷克《庇护法》第14(a)和(b)节所述风险,符合欧洲联盟理事会的相应指令,即在原籍国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申诉人还指出,容忍居留签证或暂时中止遣送是一种不同类型的身份,给予这种身份并非国际保护程序中的一个肯定的决定,而且与欧洲联盟理事会的相应指令没有关联。申诉人指出,缔约国不顾容忍居留签证与辅助保护之间这一重要区别,就是削弱捷克当局给予他保护的国际性质。
7.2申诉人指出,释放他是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缔约国关于引渡他的立场没有改变,所依据的是白俄罗斯当局的全面保障。他坚持认为,如果被遣返,他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和虐待风险。关于外交保障问题,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没有评估欧洲人权法院的若干标准,包括:地方当局是否会遵守所给予的保障;免遭酷刑的有效保护体系是否到位以及当局是否愿意与国际监测机制合作;遣送国 国内法院是否适当审查了保障的可靠性。
7.3申诉人提供了支持其论点的资料,说明关于白俄罗斯人权状况的各种报告记录和反映出据报白俄罗斯存在酷刑和虐待。
7.4关于缔约国说对申诉人并不是驱逐而是引渡,申诉人指出,以什么形式迫使他返回白俄罗斯在 此处没有 意义,因为他的风险在于会遭到酷刑和虐待。
缔约国提交的补充材料
8.2018年8月7日,缔约国在提及申诉人的下落时指出,没有任何迹象显示申诉人目前居住在其领土内。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确定来文可否受理。
9.2委员会指出,首先,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规定,除非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否则委员会不得审议该项来文。委员会回顾,如果来文涉及同样的当事方、同样的事实和同样的实质性权利,如果来文已经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则不得加以审查。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在欧洲人权法院登记了一个案件,提出了有关申诉人被强行遣返白俄罗斯的风险问题,该案件的结论是申诉人不应被遣返回白俄罗斯。 但是,委员会指出,有关案件与本案件不同,因为虽然它涉及同一问题和同一申诉人,但该案是针对捷克共和国提出的,而本案是针对德国提出的。因此,委员会认为,第22条第(5)款(a)项并不排除委员会审查本来文。
9.3委员会回顾,其次,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在首次提交申诉时,其申诉不可受理,因为联邦宪法法院有待做出裁决,因此尚未对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然而,在法院2016年2月10 日最后裁决后,缔约国在其2016年8月5日提交的材料中表示,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已经援用无遗。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9.4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款的规定,申诉必须达到为了可受理之目的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水平,才可予以受理。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认为申诉明显缺乏根据,因为引渡拘留令已被解除,申诉人已被释放,而且他目前所在地不详。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他被释放,仅仅是因为委员会给予了临时措施,并且缔约国将继续凭借白俄罗斯当局的保障寻求实施引渡他的裁决。
9.5关于保障问题,委员会重申其关于结合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指出,在有实质理由相信某人被遣送《公约》某一缔约国会处于酷刑危险的案件中,不应把该缔约国的外交保障作为破坏《公约》第3条所载不驱回原则的借口。委会注意到,过去捷克当局给予申诉人辅助保护身份并几次延长,指出不能排除申诉人会在白俄罗斯面临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在这方面,委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质疑捷克当局的决定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捷克共和国如引渡申诉人至白俄罗斯将违反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相联系的第13条的裁决。
9.6然而,委员会认为,该案已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提交人已被释放,因此目前没有可预见的、当前的、个人的和实际的被遣返至白俄罗斯和受到酷刑或虐待的风险。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了受理目的证实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风险。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7条(b)项,委员会认为申诉明显缺乏依据。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委员会意识到,无论如何,如果今后会发生将其强行遣送白俄罗斯的新风险,申诉人都可针对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新案件。
10.因此,禁止酷刑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来文不可受理;
(b) 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