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4/D/727/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0 Sept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27/2016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A.B.(HanaFrankova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德国

申诉日期:

201625(首次提交)

决定日期:

201889

事由:

遣返至白俄罗斯

实质性问题:

被遣返回原籍国有遭受酷刑的风险(不驱回)

程序性问题:

证实申诉的程度

《公约》条款:

3

1.1申诉人A.B.白俄罗斯国民,1979年出生。他在德国申请庇护被驳回由于白俄罗斯对他的刑事诉讼持续进行他有被引渡的风险。他称如被引渡至白俄罗斯德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他由律师代理。德国于200110 月19日按照《公约》第22条做出声明。

1.2210 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审议申诉期间不要驱逐申诉人。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称他因运送政治内容的传单 被白俄罗斯警察拘留45他的汽车被没收。 他称自己被羁押时遭到警察严重殴打 和虐待。获释后申诉人指称因其涉嫌从波兰运送传单到白俄罗斯他的家几次被警察搜查。在一次前往波兰的旅行之后警方对他进行审讯并给他看了一段录像其中显示他越过波兰 - 白俄罗斯边境他们硬说他把传单带进白俄罗斯。申诉人称警察威胁要逮捕他因他犯有与毒品相关的罪行。申诉人说他随后被缺席判决走私罪。

2.2申诉人抵达捷克共和国并于200610 月28日在那里申请庇护。由于申诉人对其定罪的陈述存在差异他的申请被内政部驳回。

2.32010 年欧洲人权法院对捷克共和国签发一项临时措施并暂时中止将申诉人引渡至白俄罗斯。 因此皮尔森地区法院在2010 年423日裁定不得引渡申诉人。委员会还指出根据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有充分理由担心在白俄罗斯对申诉人的刑事诉讼不会按照《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3条和第6条进行。捷克当局给予申诉人为期一年的辅助保护身份随后每两年延期一次指出不能排除他会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2.4201310 月17欧洲法院裁定捷克共和国将申诉人引渡至白俄罗斯将违反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一并解读的第13条。

2.5201510 月17申诉人在穿越捷克-德国边界时被德国边防警察逮捕。将其逮捕是根据白俄罗斯当局签发的引渡请求指称他在2006年犯下与毒品有关的罪行。20151123德累斯顿地区高等法院合议庭裁决可以引渡申诉人援用白俄罗斯当局签发的外交保障保证申诉人不会遭受酷刑或虐待。2016122地区法院驳回提交人对引渡提出的上诉。2016210 日联邦宪法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2.6申诉人指出他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申诉人称将其驱逐至白俄罗斯会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应该享有的权利因为他本人将处于遭受迫害和酷刑的危险。

3.2申诉人担心一旦返回白俄罗斯便会因自己的政治观点 和支持反对派总统候选人以及申请庇护批评白俄罗斯而遭受酷刑和虐待。

3.3他还称缔约国当局不应依赖白俄罗斯政府发布的外交保障并援引欧洲法院在这方面的判例。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12016212日提交的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初步意见中缔约国争辩说因为申诉人就其案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交的上诉仍有待审理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不应受理。

4.22016419缔约国又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缔约国指出德国关于引渡的规则不允许长期拘留因此依照德累斯顿地区高等法院201633日的裁决取消了针对申诉人的逮捕令申诉人随后被释放。

4.3缔约国仍然认为鉴于白俄罗斯对拘留条件给以外交保障和这种保障得到遵守的实际情况预料对申诉人进行引渡会符合国家、欧洲和国际法以及相关判例和国家实践的要求。缔约国还指出允许申诉人获得辅助保护地位的情况与本案无关因为并不是捷克共和国收到白俄罗斯政府的外交保障。

4.4缔约国请委员会停止审议这一案件理由是这一主题事项已无实际意义因为已将申诉人从监禁中释放。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697申诉人就缔约国关于外交保障的意见提出评论并坚持认为根据包括白俄罗斯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在内的国际人权监测机构发表的报告白俄罗斯监狱正在使用酷刑。特别报告员在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的报告中指出在监狱中实施酷刑的做法并对Y.P. 在监狱中抗议对他审讯和拘留时遭受酷刑和虐待而自杀身亡深表关切。

5.2关于缔约国请求中止案件申诉人辩驳称将其释放仅只因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获得委员会批准如果中止案件他将再度面临被引渡回白俄罗斯的风险。申诉人补充说尽管他被释放但有关引渡他的裁决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为支持这一论点他指出缔约国不承认侵犯了他的权利仍然认为引渡符合德国、欧洲和国际法。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685日表示申诉人曾因白俄罗斯当局发出的国际刑警组织警报而在从捷克共和国进入德国时被逮捕。他于20069月在格罗德诺被指控多次非法交易毒品。200610 月申诉人以假名进入捷克共和国。直到200912月收到白俄罗斯当局确认其指纹时才得知他的真实姓名。捷克共和国几次驳回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比尔森地区法院2010 年423日裁定不得引渡申诉人指出有充分理由担心在白俄罗斯针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不会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3和第6条的规定。

6.2缔约国指出德累斯顿高等地区法院在201510 月26日裁决将申诉人交付临时引渡关押。法院这样裁决是基于所述罪行是应予引渡的罪行这一事实没有反对引渡的明显理由。裁决责成首席检察官办公室提请白俄罗斯当局保障将申诉人关押在符合《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监狱规则》以及《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的拘留设施中。

6.3缔约国指出白俄罗斯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5113日提供书面保证称申诉人如被遣返不被引渡到第三国不会未经德国主管部门同意即依据刑法予以起诉不会因其引渡请求中没有载列的罪行依据刑法受到起诉会给予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并提供律师协助不会遭受酷刑或虐待。缔约国还表示白俄罗斯总检察长办公室保证会将申诉人关押在符合关于囚犯待遇国际标准的拘留设施并允许德国驻白俄罗斯大使馆雇员探视被拘留的申诉人。

6.4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德累斯顿地区高等法院合议庭于20151123日对申诉人发布一项引渡令。地区高等法院在其裁决中援用初步引渡令中关于根据白俄罗斯刑法申诉人会面临最高处罚、根据德国刑法进行法律评估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给予具有约束力的保障的证词。

6.5缔约国指出,20151223应申诉人的请求地区高等法院合议庭 主审法官指定一名法律顾问2016112日提出申诉就引渡裁决提出上诉。地区高等法院合议庭在2016122日驳回上诉除其他外指出没有提供具体证据说明申诉人关于自己因散发传单而成为迫害目标的说法及法庭指定的法律顾问提出的关切是基于猜测。合议庭提到白俄罗斯当局的保障并指出没有迹象显示申诉人如被引渡将有受到酷刑或虐待的风险。鉴于申诉人在捷克共和国的身份合议庭表示捷克当局没有给予申诉人难民的合法身份而是 ― ― 考虑到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 ― ― 仅给予容许居留和暂 不遣送因此不违反引渡禁令。合议庭还得出结论认为不应驱逐申诉人而应为刑事起诉目的将其引渡至白俄罗斯。

6.6缔约国指出联邦宪法法院在2016210 日驳回申诉人的上诉没有说明其裁决理由委员会要求不要引渡申诉人之后没有再寻求引渡程序。德累斯顿首席检察官办公室在201633日致函指示立即释放申诉人并撤销引渡拘留令。同一天德累斯顿地区高等法院合议庭撤销了引渡拘留令以遵守相称原则。通过2016311日的普通照会告知白俄罗斯政府这些事态发展。缔约国补充说目前不知道申诉人的下落。

6.7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申诉没有根据并重申根据白俄罗斯的全面保障引渡申诉人是可以的。缔约国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即情况 必须是当事人本人被遣返即会面临可以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缔约国指出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一特定个人回到该国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 缔约国还指出理由必须超越简单的抽象危险即必须是当事人面临某一具体风险而且举证责任通常由申诉人承担。

6.8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提到许多关于白俄罗斯一般人权状况的报告包括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报告但他无论是在国内程序中还是在申诉程序中都没有能够提供任何事实显示存在着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关于申诉人的第一次庇护申请缔约国指出捷克当局认为其诉求不可信特别是关于他这些说法他在政治上积极支持反对派或他被拘留以及他的车被扣而他的家被搜查。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他关于白俄罗斯当局因他的政治活动而捏造他涉入刑事犯罪的说法。

6.9缔约国提到欧洲人权法院规定的标准指出在申诉人的案件中给予的保障就实质内容而言是充分的并足够明确。缔约国回顾根据这些保障如果被引渡申诉人将被关在符合《欧洲公约》要求的拘留设施并且德国大使馆的代表可以随时探访他。

6.10 缔约国表示在与白俄罗斯就引渡事项多年协作中后者充分遵守其保障承诺没有任何案件是白俄罗斯仅部分遵守其保障承诺的。因此缔约国的评估认为目前与白俄罗斯的保障协议是一个可靠的机制这一机制还允许德国驻白俄罗斯大使馆定期监测。

申诉人对缔约国其他意见的评论

7.1申诉人在2017327日提出缔约国未能正确评估其在捷克共和国的居留身份。他解释说他在那里获得以辅助保护为形式的国际保护这不应被视为暂时中止遣送。捷克当局给予这一身份显示它确认存在申诉人被遣返即有遭受严重伤害的风险包括捷克《庇护法》第14(a)(b)节所述风险符合欧洲联盟理事会的相应指令即在原籍国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申诉人还指出容忍居留签证或暂时中止遣送是一种不同类型的身份给予这种身份并非国际保护程序中的一个肯定的决定而且与欧洲联盟理事会的相应指令没有关联。申诉人指出缔约国不顾容忍居留签证与辅助保护之间这一重要区别就是削弱捷克当局给予他保护的国际性质。

7.2申诉人指出释放他是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缔约国关于引渡他的立场没有改变所依据的是白俄罗斯当局的全面保障。他坚持认为如果被遣返他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和虐待风险。关于外交保障问题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没有评估欧洲人权法院的若干标准包括地方当局是否会遵守所给予的保障免遭酷刑的有效保护体系是否到位以及当局是否愿意与国际监测机制合作遣送国 国内法院是否适当审查了保障的可靠性。

7.3申诉人提供了支持其论点的资料说明关于白俄罗斯人权状况的各种报告记录和反映出据报白俄罗斯存在酷刑和虐待。

7.4关于缔约国说对申诉人并不是驱逐而是引渡申诉人指出以什么形式迫使他返回白俄罗斯在 此处没有 意义因为他的风险在于会遭到酷刑和虐待。

缔约国提交的补充材料

8.201887缔约国在提及申诉人的下落时指出没有任何迹象显示申诉人目前居住在其领土内。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确定来文可否受理。

9.2委员会指出首先根据《公约》第22条第5(a)项的规定除非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否则委员会不得审议该项来文。委员会回顾如果来文涉及同样的当事方、同样的事实和同样的实质性权利如果来文已经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则不得加以审查。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在欧洲人权法院登记了一个案件提出了有关申诉人被强行遣返白俄罗斯的风险问题该案件的结论是申诉人不应被遣返回白俄罗斯。 但是委员会指出有关案件与本案件不同因为虽然它涉及同一问题和同一申诉人但该案是针对捷克共和国提出的而本案是针对德国提出的。因此委员会认为22条第(5)(a)项并不排除委员会审查本来文。

9.3委员会回顾其次根据《公约》第22条第5(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在首次提交申诉时其申诉不可受理因为联邦宪法法院有待做出裁决因此尚未对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然而在法院2016210 日最后裁决后缔约国在其201685日提交的材料中表示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已经援用无遗。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9.4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款的规定申诉必须达到为了可受理之目的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水平才可予以受理。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认为申诉明显缺乏根据因为引渡拘留令已被解除申诉人已被释放而且他目前所在地不详。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他被释放仅仅是因为委员会给予了临时措施并且缔约国将继续凭借白俄罗斯当局的保障寻求实施引渡他的裁决。

9.5关于保障问题委员会重申其关于结合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并指出在有实质理由相信某人被遣送《公约》某一缔约国会处于酷刑危险的案件中不应把该缔约国的外交保障作为破坏《公约》第3条所载不驱回原则的借口。委会注意到过去捷克当局给予申诉人辅助保护身份并几次延长指出不能排除申诉人会在白俄罗斯面临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在这方面委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质疑捷克当局的决定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捷克共和国如引渡申诉人至白俄罗斯将违反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相联系的第13条的裁决。

9.6然而委员会认为该案已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提交人已被释放因此目前没有可预见的、当前的、个人的和实际的被遣返至白俄罗斯和受到酷刑或虐待的风险。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了受理目的证实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风险。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7(b)委员会认为申诉明显缺乏依据。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委员会意识到无论如何如果今后会发生将其强行遣送白俄罗斯的新风险申诉人都可针对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新案件。

10.因此禁止酷刑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来文不可受理

(b) 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