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505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June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合作的准则 *

A.一般意见

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认为,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对于在国内和国际各级推广和有效落实《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十分重要。

2.委员会决定制定与国家人权机构合作的准则,以明确和进一步发展这种合作,本文件根据上述决定编写。在本准则中,委员会以其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为基础,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后来制定的程序和做法。

3.委员会指出,为使国家人权机构有效发挥作用,应全面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并视需要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并由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对机构作出应有的认证。委员会已建议并将继续酌情建议《公约》所有缔约国全面遵循《巴黎原则》建立和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赋予这些机构审查关于种族歧视的个人申诉的权限。

4.国家人权机构是委员会促进尊重《公约》方面的重要国家合作伙伴。在国家一级,国家人权机构可审查保护人们免遭种族歧视的立法草案和政府政策;监测立法是否符合《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履行任务时考虑到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和判例;教育公众了解缔约国的义务;并协助政府编写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在国际一级,国家人权机构应鼓励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可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本国执行《公约》情况的独立资料;并可就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意见和其他决定中所载建议开展后续工作,监测落实情况。在非《公约》缔约国,国家人权机构可鼓励批准《公约》。

5.委员会承诺使国家人权机构更容易了解其工作。为此,委员会秘书处及时向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信息,并就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机会提供咨询意见。此外,秘书处还与设在日内瓦的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总部保持联络,该联盟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在工作中更有效地与委员会合作,并向这些机构提供支持,包括共享信息、传播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和文件以及向这些机构介绍作出贡献的机会。

6.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机构派代表出席委员会届会和其他各种会议并作出贡献。委员会还欢迎在届会期间利用视频会议等信息和通信技术,加强各区域国家人权机构的贡献。

B.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作用

7.委员会承认,根据《巴黎原则》规定的任务,国家人权机构与委员会有着独立而又独特的关系。这种关系区别于与缔约国、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行为体的关系,但又具有补充性质。国家人权机构是拉近委员会工作与国家一级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桥梁,也让委员会更加贴近各国的现实状况。相应地,委员会为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的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了与其他行为体不同的与委员会接触的机会。委员会为这些经认证机构提供的参与模式包括单独安排座位,在与委员会举行的特定会议上,特别是在届会之前和届会期间,安排发言介绍情况。对于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A级认证的国家人权机构,如果相关缔约国同意,可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为这些机构安排额外发言机会。

C.国家人权机构在报告程序中的作用

8.委员会承认,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可在《公约》规定的报告进程的所有阶段作出贡献,包括为编写主题清单和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供资料,在审议缔约国报告之前和期间以及在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方面作出贡献。

9.鼓励国家人权机构提供补充报告,内容可包括:

(a)关于《公约》部分或全部规定落实情况的资料;

(b)对缔约国报告的评论;

(c)关于缔约国落实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的资料。

10.国家人权机构应确保在秘书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告。应提供侧重于《公约》所涉领域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符合可靠、简明、相关和文明用语的标准。报告应确保匿名,不提及个人姓名,除非这些姓名已为公众所知或所涉个人已表示同意。鼓励国家人权机构提交的报告不超过20页。

1.《公约》规定的国家报告要求

11.委员会认为,国家人权机构在鼓励本国履行报告义务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开展人权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以便向国家官员和包括民间社会行为体在内的其他利益攸关方宣传《公约》规定的缔约国报告义务,提高他们的相关认识。

2.就缔约国报告进行协商并提出意见

12.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起草《公约》规定的报告时组织广泛全国协商的重要性。在这方面,委员会还确认,缔约国应事先向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各界提供报告,并请所有利益攸关方就报告进行协商。国家人权机构可以提供可能对缔约国报告有助益的资料,但这并不排除国家人权机构向委员会提交自己的独立补充报告。

3.协助编制主题清单和报告前问题清单

13.在报告进程的早期阶段收到国家人权机构的资料对委员会的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委员会请这些机构提交书面材料,作为编写主题清单和报告前问题清单可用的意见。

14.为方便国家人权机构及时提交报告,委员会秘书处会提前通知有关机构提交报告的时间表,并就在这方面作出贡献的机会提供咨询意见。

4.为委员会届会和在届会期间作出贡献

15.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机构提交补充报告和进行口头陈述,并鼓励这些机构出席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

16.若国家人权机构提出申请,在紧接与缔约国对话之前,国家人权机构可在提供口译服务的委员会正式闭门会议和非正式非公开会议上发言。这些会议容许委员会和国家人权机构进行互动讨论,交流最新补充资料。经申请,国家人权机构还可在非正式非公开会议期间向委员会提供更多的详细资料。举行非公开会议的目的是确保国家人权机构可以无拘无束地与委员会进行有效交流,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恐吓。委员会秘书处将尽早与国家人权机构联络,为非正式非公开会议提供便利。

17.经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具有A级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提出申请后,有可能在与缔约国的正式对话中获得发言机会,发言时长由委员会规定。发言申请应尽早向秘书处提出。

5.促进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

18.根据《巴黎原则》,国家人权机构负有监测和报告本国遵守国际人权文书情况,包括遵守国际人权机构所提建议情况的具体使命。国家人权机构可向委员会提供书面资料,包括对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为其后续程序选定建议所采取措施的评估。这些材料应在缔约国后续报告到期之时(在通过关于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或于报告公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委员会。

19.委员会欢迎并支持国家人权机构在支持本国落实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回顾,各国本身负有落实《公约》的责任。国家人权机构可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落实工作,其中包括: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宣传《公约》的原则和结论性意见;组织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议会和其他机构参加的后续协商和研讨会;以及建议本国将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融入并贯穿国家规划和立法审查进程。此外,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利用其年度报告监测委员会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20.为了确保国家人权机构最有效地参与后续程序,委员会秘书处应向有关机构提前通知后续程序的时间表,并就为这一进程作出贡献的机会提供咨询意见。

6.在审议程序下作出贡献

21.如果委员会决定在未收到缔约国报告的情况下对缔约国进行审议,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提交替代报告。国家人权机构将获得与在正常报告程序下同等的贡献机会,包括在委员会决定通过的主题清单方面作出贡献。

D.国家人权机构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方面的作用

22.国家人权机构可在国家一级提高对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的认识。国家人权机构还可根据委员会关于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的准则,向委员会提供可靠的循证资料,反映在各自缔约国管辖领土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严重违反《公约》行为。

23.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提交相关和可靠的资料,说明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的任何阶段发生的任何事态发展,包括说明委员会就具体形势所采取行动的后续情况。

E.国家人权机构在拟订和传播一般性建议方面的作用

24.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在拟订一般性建议的所有阶段提供意见,包括在委员会组织的一般性讨论日期间、在协商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意见。

25.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在国内宣传工作和相关政策制定中传播和使用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确保以国家和适用的地方语言广泛传播一般性建议,包括倡导将一般性建议翻译成这些语言。

26.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人权机构在拟订一般性建议方面的贡献的效力,委员会秘书处将及时向这些机构介绍它们作出贡献的机会。

F.国家人权机构和个人来文程序

27.国家人权机构可鼓励各自缔约国的国家主管部门根据第十四条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在其管辖下自称为该缔约国侵犯《公约》所载任何权利行为受害者的个人或个人联名提出的来文。鼓励国家人权机构提供资料,说明国家一级的个人来文程序以及委员会意见的落实和传播情况。

G.报复

28.根据大会第68/171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与委员会合作的人员和组织遭到报复和恐吓的指控的处理准则,国家人权机构可向委员会报告机构成员或工作人员或人权维护者因寻求、正在或曾经与委员会合作而受到恐吓、报复威胁和报复行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