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新加坡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8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606次和第607次会议上审议了新加坡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在2022年9月9日举行的第62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新加坡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单作出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富有成果和真诚的对话,该代表团具多样性,代表了多个部门,包括了政府有关部委的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3年批准《公约》以来为增进残疾人权利和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并通过了下列文件或措施:
(a)第三个加强残疾服务总蓝图(2017-2022年),2017年;
(b)第四个加强残疾服务总蓝图(2022-2030年),2022年;
(c)建设局《建筑环境通行准则》,2019年;无障碍建设基金,2007年;《公共空间通用设计导则》,2016年;
(d)2021年《版权法》。
三.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立法和政策没有系统地采纳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而是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医学模式,这造成了基于残疾人的缺陷而对他们的系统性歧视;
(b)实施《公约》的立法仅限于断断续续的针对具体部门的法律规定,彼此之间的关系很少或没有明显的关系,没有任何总括性立法来确保全面适用《公约》和在生活的所有领域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
(c)国家立法中没有按照《公约》第一条对残疾作出正式定义,现有的评估和认证机制在与残疾有关的国家立法中没有统一;
(d)残疾人,包括智力残疾人、社会心理残疾人、自闭症患者和残疾儿童及其代表组织,在制定和执行旨在实施《公约》的所有立法和政策时,没有得到密切磋商,也没有积极参与。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所有现有的与残疾有关的立法和政策,包括第三个加强残疾服务总蓝图,消除其中所有残疾医学模式的残余,并始终以残疾人权模式为基础;
(b)颁布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总体立法,确保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全面、一致地适用《公约》所保障的原则和权利;
(c)统一残疾的法律定义以及整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评估和认证机制,以保护所有残疾人的人权,包括智力残疾人、心理残疾人和自闭症患者的人权;
(d)确保残疾人,包括智力残疾人、社会心理残疾人、自闭症患者和残疾儿童及其代表组织,在制定和执行旨在实施《公约》的所有立法和政策时,与他们密切磋商,并积极参与。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
(a)维持对《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3分项的保留;
(b)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撤销对《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3分项的保留;
(b)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9.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乏对残疾人歧视的全面定义,其中包括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b)没有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形式。
10.委员会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和10.3,建议缔约国:
(a)通过基于残疾的歧视的全面定义,包括多重和交叉歧视,涵盖年龄、种族、性别、族裔、宗教、语言、性取向、国籍和移民身份或任何其他身份,并确保残疾人得到全面保护,免遭歧视;
(b)制定法律并创立实践,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生活各个领域的一种歧视形式,并采纳符合《公约》第二条的合理便利的明确定义。
残疾妇女(第六条)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具体指标和机制来衡量和监测旨在实现残疾妇女和女童包容性平等的公共政策的成果;
(b)与残疾有关的立法和政策缺乏性别平等观点,与性别平等有关的立法和政策缺乏残疾观点,这加剧了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歧视、边缘化和排斥,特别是在族裔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残疾移民妇女和女童以及受麻风病影响的妇女和女童;
(c)国家立法框架未能明确处理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歧视问题,也没有就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多重和交叉歧视问题收集数据和进行研究,以制定适当的对策;
(d)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以及在公共和私营实体的决策过程中,包括在司法机构中,缺乏增强残疾妇女权能的方案。
12.委员会回顾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5,建议缔约国:
(a)制定基准和指标,用以衡量在生活各个领域实现残疾妇女和女童包容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b)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所有性别平等立法、政策和方案的主流,特别是经修订的1961年《妇女宪章》和经修订的1966年《穆斯林法实施法》,并确保与残疾妇女和女童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让她们有效参与所有与性别和残疾有关的立法、政策和方案;
(c)对《公约》在所有政策领域(包括教育、就业、卫生和司法)围绕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实施情况进行交叉分析;
(d)通过立法并采取一切必要的额外措施,以增强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能,使她们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进程,包括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
残疾儿童(第七条)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保护残疾儿童,特别是自闭症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心理残疾儿童免遭污名化、歧视、暴力、凌虐和机构收容的全面战略;
(b)体罚儿童依然合法,这侵犯了所有儿童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基本权利;
(c)缺乏与残疾儿童协商并使他们能够就与他们有关的所有事项自由表达意见的政策、机制和程序。
14.委员会回顾其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2022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战略,确保残疾儿童,包括自闭症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心理残疾儿童得到充分保护,免遭暴力、剥削和凌虐,并将残疾观点纳入1993年《儿童和青年法》和全国青年理事会工作的主流;
(b)修订《刑事诉讼法》,明确地毫无例外地禁止对残疾儿童的体罚;
(c)确保执行和监测保护残疾儿童在包括学校在内的所有环境中免遭暴力、剥削和凌虐的工作,并通过以无障碍形式开展的提高认识运动和培训方案,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育儿方式;
(d)制定政策、机制和程序,以便利残疾儿童的有效参与,并确保他们能够就与他们有关的所有事项自由表达意见。
提高认识(第八条)
15.委员会关切的是:
(a)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残疾人,特别是自闭症患者、智力残疾者、心理残疾者和麻风病患者的歧视态度、负面的刻板印象和偏见持续存在;
(b)缺乏关于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尊严、能力和权利的提高认识运动,缺乏一项长期战略,用以在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有效参与下,提高对残疾人权利和残疾人人权模式的认识。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组织在内的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通过一项国家战略,提高对残疾人,特别是自闭症患者、智力残疾者、心理残疾者和麻风病患者的认识,消除对他们的偏见,并监测这一战略的成效;
(b)在各级教育、公共服务和公众中,以无障碍的形式,在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积极参与下,开展关于残疾人权利和残疾人人权模式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
无障碍(第九条)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全面和有效的措施,包括立法,以履行《公约》规定的所有无障碍义务,包括缺乏一项涵盖所有领域的全面无障碍战略,特别是无物理障碍、公共交通无障碍、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信息技术无障碍;
(b)手语翻译系统提供的服务不足,提供的语音转文本技术有限。
18.委员会回顾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有具体时限的国家无障碍战略,其中包括《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公共交通,特别是导盲犬和其他服务性动物的使用,并确保划拨足够的资源,确保监测和补救机制的有效性;
(b)通过立法、条例、政策和方案,确保手语翻译服务、语音转文本技术和其他信息技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生命权(第十条)
19.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死刑在缔约国仍然合法,而且对智力残疾人、社会心理残疾人和自闭症患者仍可判处和执行死刑,包括对不涉及故意杀人的罪行判处和执行死刑。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主席事先进行了干预,但仍处决了一名智力残疾者。
20.委员会紧急建议缔约国废除对智力残疾者、心理残疾者和自闭症患者的死刑,包括对不涉及故意杀人的罪行的死刑,并按照国际法规定的限制,立即停止对这类案件判处和执行死刑。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1.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乏预防和减少残疾人风险的具体和全面的减少灾害风险计划、政策和规程;
(b)未能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和《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切实享有权利”仁川战略》目标7, 让残疾人充分参与减少灾害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计划。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面向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智力残疾人和社会心理残疾人的包容性和无障碍的减少灾害风险计划;
(b)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使他们积极地全程参与国家和地区两级所有减少灾害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并按照《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可持续发展目标11和13以及《仁川战略》,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
23.委员会关切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残疾人,特别是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造成的不成比例的影响,包括性暴力和性凌虐,并关切残疾人在获得紧急信息和支助措施方面面临的障碍。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指南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集团编写的关于包容残疾人的COVID-19应对措施的政策简报:
(a)将残疾问题纳入其COVID-19应对和恢复计划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方案的主流,以应对疫情的负面影响,并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免遭性暴力和性凌虐;
(b)在紧急情况时期,采取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残疾人去机构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去机构化的准则,使残疾人脱离收容机构,并向他们提供适当支持,使他们能够在社区生活;
(c)在制定和实施COVID-19应对和恢复计划的各个阶段,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包括残疾妇女组织密切参与;
(d)确保在危险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所有残疾人都能通过适当的电子设备以无障碍形式获得必要的信息。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5.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剥夺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监护和替代决策制度的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医疗决定方面,剥夺了智力残疾人和心理残疾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
26.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加快审查其国家立法,包括2008年《精神能力法》、2018年《弱势成人法》、2008年《精神卫生(护理和治疗)法》、《刑事诉讼法》和1933年《监狱法》,保障包括智力残疾人和社会心理残疾人在内的所有残疾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建立辅助决策机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提供个性化支助,并相应培训有关人员。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障碍,包括行政和法院工作人员的态度障碍和偏见,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不足,无法指导残疾人通过复杂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刑事程序,以及在这类培训中缺乏关于残疾人要求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院仅根据医疗评估来评估个性化程序便利的要求。
28.委员会回顾委员会核可的《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2020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通过一项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行动计划,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和司法措施,消除对残疾人有效参与行政和司法程序所有阶段的一切限制;
(b)提供适合年龄和性别的程序便利,包括个性化援助,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在所有阶段和所有法律领域有效参与行政和司法程序;
(c)开发在整个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使用的替代性信息和通信手段,如盲文、手语、易读形式和音像的文字转录,适用通用设计原则,并通过一项行动计划,确保实际进入所有进行行政和司法程序的设施;
(d)加强向行政、司法和执法官员,包括法官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
人身自由和安全(第十四条)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人和心理残疾人,可能因其残疾而被剥夺自由。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的准则,建议缔约国:
(a)废除所有允许以智力残疾人和心理残疾人的残疾或被认为对自己或他人有危险为由,非自愿剥夺其自由的立法规定;
(b)制定立法,确保在与剥夺自由有关的所有程序中不歧视,例如,保障为残疾人提供程序便利,包括在准备诉讼、审讯期间和与拘留有关的申诉方面;
(c)明确禁止将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人和社会心理残疾人送入机构,切实保护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d)向卫生专业人员、行政和司法官员、执法人员和监狱官员提供关于残疾人权利和监督机制的培训,以确保残疾人在所有剥夺残疾人自由的设施中的权利。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精神病院中,残疾人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因被认为对自己或他人有危险而使用电击疗法、限制、隔离、禁闭、羞辱和强迫服药。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对残疾人实行体罚。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允许对智力残疾人和心理残疾人实施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所有立法、政策和做法,如使用电击疗法、限制或隔离,或允许在未征得其自由和知情的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残疾为由使用药物;
(b)毫无例外地废除对残疾人的体罚;
(c)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在机构中的残疾人,在其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有效和可及的补救,确保迅速和独立地调查这类侵权行为,提供补救并制裁违法者。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民众对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暴力和凌虐的措施缺乏认识,而且缺乏一项全面战略,以打击在所有环境中,包括在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
(b)缺乏具体措施保护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智障妇女和女童以及心理残疾妇女和女童,使其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缺乏为遭受暴力、剥削和凌虐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无障碍庇护所,以及关于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行为及相关罪行的信息和统计数据有限。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暴力和凌虐的认识;通过一项全面战略,防止剥削、暴力和凌虐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人、社会心理残疾人和机构中的残疾人;确保向残疾人提供关于如何避免、识别和报告暴力、剥削和凌虐案件的信息;并确保遭受剥削、暴力或凌虐的残疾人能够利用独立的申诉机制和适当的补救办法,包括康复;
(b)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剥削和凌虐残疾人的数据,以查明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发生的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事件,并确保为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剥削和凌虐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预算拨款和支助服务及庇护所。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74年《自愿绝育法》规定,如法院命令宣布对残疾人进行绝育是符合有关人员最大利益的必要措施,则允许根据法院命令对残疾人进行绝育。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1974年《自愿绝育法》,明确有效地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使其在未经本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绝育。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7.委员会关切的是:
(a)社会和公共当局对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选择在哪里和与谁一起生活的权利以及不被强迫在特定生活安排中生活的权利缺乏认识;
(b)由于残疾人的残疾而普遍将其送入机构,并建造了新的机构、集体之家和成年残疾人宿舍和之家,这导致大量残疾人,包括自闭症患者、智力残疾人和心理残疾人被剥夺了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38.委员会回顾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其关于去机构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去机构化的准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残疾人不再被送入任何类型的机构,提供基于社区的服务,便利所有残疾人充分享有在社区生活、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的权利,并为此通过一项具有明确目标、基准和时限的战略;
(b)通过提高认识方案,广泛促进对残疾人在生活安排方面的选择权和自决权、不被迫生活在特定生活安排中的权利以及融入而不是隔离于社区对有效保障残疾人所有权利的重要意义的理解。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立法及其实际应用侵犯了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言论和见解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而且有报告称,民间社会组织因其倡导残疾人权利的工作而遭到报复,并继续受到压力。
40.委员会回顾其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承认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作为人权维护者的作用,禁止对个人和组织的任何报复,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民空间中思想的自由交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4号(2011年)和第37号(2020年)一般性意见修订其国家立法,特别是2019年《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2021年《外国干涉(反措施)法》、2016《司法行政(保护)法》和2009年《公共秩序法》,并相应调整适用国家法律的所有行政机构和法院的实践。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新加坡手语未被承认为官方语言;
(b)残疾人在获得公共信息和通信,包括网站和媒体服务方面面临障碍,缺乏针对非政府网站和媒体服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信息和通信标准,以确保向公众提供无障碍信息。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承认新加坡手语为官方语言,促进在所有生活领域获得和使用手语,确保提供合格的手语翻译,并确保与聋人社区密切协商和接触,特别是在学校、大学和其他教育环境中;
(b)为公共和私营网站及媒体服务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信息和通信标准,以确保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对所有残疾人无障碍。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43.委员会对保健系统,包括私人诊所、医院和机构中保护残疾人数据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些做法要求残疾人在与雇主和保险公司等私营实体的关系中披露其残疾情况。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力加强其关于残疾人数据保护的立法,特别是在保健系统中,确保数据的处理是在数据主体自由和知情的个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或者是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非歧视性的基础上进行的,收集数据是为了明确、具体和合法的目的,并且不会以与这些目的不相容的方式进行处理,这些数据是以合法、公平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没有歧视,并且数据主体有权就滥用其数据的行为获得有效补救。
尊重家庭(第二十三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智力残疾者和心理残疾者被剥夺了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无法与其他人平等地缔结婚姻、行使家庭和父母权利或收养子女。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一切阻碍智力残疾者和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心理残疾者结婚、行使家庭和父母权利以及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收养儿童的障碍。
教育(第二十四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实现包容性教育方面进展缓慢,普遍存在为被评估为有“轻度至中度特殊需要”的学生开设的特殊学校和班级,需要更高水平支助的儿童在实现包容性教育方面面临几乎无法克服的障碍;
(b)残疾学生的学校证书载有关于修改课程的信息,这可能在潜在雇主中造成偏见和歧视;
(c)对专职教育工作者、教师和非教学人员进行的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培训不足,作为品格和公民教育一部分的提高认识课程没有以残疾人人权模式为基础。
48.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战略,在包括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各级教育中,为所有残疾学生,包括智障学生、心理社会残疾学生和自闭症学生实施优质包容性教育,并制定具体目标、时间表和预算;
(b)从残疾学生的学校证书中删除关于课程调整的所有信息,并加强措施,提供个性化的支持和合理的教育便利,包括分配财政资源,以实现所有残疾学生充分融入主流学校;
(c)确保对各级专职教育工作者、教师和非教学工作人员进行包容性教育方面的持续培训,包括手语和其他无障碍信息和通信形式的培训,包括盲文和简易阅读,并确保提高认识课程以残疾人人权模式为基础。
健康(第二十五条)
4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它正计划在通过私营保险公司准则后撤销对《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保留。然而,委员会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a)自闭症患者在获得私人健康和人寿保险计划方面面临的障碍及相关条件;
(b)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智障妇女和女童以及心理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方面面临的障碍;
(c)保健服务提供者和医务人员对残疾人的权利缺乏认识,与保健服务使用者之间缺乏无障碍的沟通形式;
(d)在整个COVID-19大流行期间,残疾人,特别是被剥夺自由场所的残疾人在获得医疗保健方面面临的障碍。
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计划撤销对《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保留。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五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和3.8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颁布立法,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智力残疾人、社会心理残疾人和自闭症患者,都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医疗和人寿保险,并保证他们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享有平等的条件;并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采取适当措施执行这项立法,对不遵守的情况采取补救措施和制裁措施;
(b)向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提供与其他人平等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并确保智障妇女和心理残疾妇女在决策时得到支持,使她们能够行使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以及自主权;
(c)为保健专业人员开展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包括关于他们的技能、支助措施以及信息和交流手段和方法的培训,并以无障碍形式,包括盲文、手语和易读形式,向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人、心理残疾人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信息;
(d)为所有残疾人,包括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提供COVID-19疫情期间向普通民众提供的所有医疗保健服务,确保残疾人优先获得诊断、疫苗接种和康复治疗。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的失业率相对较高,残疾人在低工资岗位上就业的比例过高,残疾人被隔离在庇护工场;
(b)《公平和进步就业做法三方指南》没有残疾的定义,也没有对间接歧视的明确和适当理解,公平和进步就业做法三方联盟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测机制;
(c)尽管根据“门户开放方案”划拨了资源,但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措施不足以确保智力残疾人、社会心理残疾人和自闭症患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d)就业申诉法庭的管辖权主要限于与工资有关的和不当解雇的申诉,而且缺乏举报违反与残疾人有关的劳动法行为的方便和保密的程序;
(e)阻碍雇主雇用残疾人的态度障碍、雇主缺乏认识以及雇主不愿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和采用通用设计。
52.委员会回顾其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和有时限的政策和基准,确保残疾人能够在公开的劳动力市场获得工作和就业机会,并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被纳入私营和公共工作环境,并逐步消除庇护工场;
(b)全面审查《公平和进步就业做法三方指南》,包括确定残疾的全面定义,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被禁止的歧视形式,并在公平和进步就业做法三方联盟内建立有效的执行和监测机制,在不遵守的情况下提供补救;
(c)扩大门户开放方案,以提供长期支助,特别是向参与去机构化进程的残疾人、自闭症患者、智力残疾人和心理残疾人提供支助;
(d)将就业申诉法庭的管辖权扩大到所有关于侵犯残疾人工作和就业权利的申诉,并建立一个举报此类侵权行为的无障碍和保密机制;
(e)消除私营和公共雇主之间的态度障碍,在所有与工作有关的环境中应用通用设计。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没有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残疾人及其家庭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包括支付与残疾有关的开支的资源。
54.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之间的联系,两者都力求促进和保障包括智力残疾人、社会心理残疾者和孤独症者在内的所有残疾人的经济融入,建议缔约国颁布一项全面的法律框架,拨出财政资源,对没有必要经济手段实现其适足生活水准权的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残疾人在政治和公共决策进程以及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很低;
(b)残疾人,包括视力障碍者、听力障碍者和智力残疾者,无法无障碍地使用投票站、投票程序、设施、印刷和网上材料以及关于选举的一般信息,包括公开选举辩论和选举方案;
(c)关于对政府残疾人政策提出尖锐批评的残疾人组织及其成员进行恐吓、镇压和报复的报告;
(d)关于残疾人组织及其代表因参与缔约国报告程序而受到恐吓和可能报复的报告。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残疾人参与各级政治和公共决策进程以及一般政治生活;
(b)确保选举和投票程序、设施以及印刷和在线选举材料以盲文、普通语言、易读和手语等各种形式提供,或在无障碍网站上提供;
(c)保证所有残疾人组织及其成员都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而不论他们对政府关于执行《公约》的政策持何种观点,并保证他们不面临政府或其他公共实体的任何恐吓、报复或镇压;
(d)确保所有残疾人组织的代表,不论其对政府关于执行《公约》的政策持何种意见,都能够参与缔约国的报告程序,而不必担心受到恐吓、报复或镇压。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收集数据方面作出了一些努力,例如在2020年全国人口普查中列入了华盛顿小组关于残疾问题的简短问题集,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收集《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特别是工作、就业、教育和剥夺自由方面关于残疾人的分类数据和统计资料方面存在严重差距;
(b)对残疾人的生活条件以及他们在行使权利方面面临的障碍缺乏系统和全面的研究。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所有数据收集方案中加强使用华盛顿小组关于残疾问题的简短问题集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关于将残疾人纳入和增强残疾人权能的政策标记,同时考虑到当地情况,并提供数据解释方面的培训,并:
(a)加强在生活各个领域收集残疾人数据的系统,将数据按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种族、族裔、收入、移民地位、教育水平、就业情况和居住地分列,同时确保保密和尊重残疾人的隐私;
(b)划拨资金,定期研究残疾人权利,以查明实现这些权利的障碍;
(c)支持独立的定量和定性研究,为旨在确保残疾人权利的残疾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信息,并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在数据收集进程的整个规划、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积极参与并与之密切协商。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9.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系统地让残疾人组织参与国际合作活动的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国际合作方案的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过程中,包括为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仁川战略》和《东南亚国家联盟2025年加强残疾服务总蓝图》而作出努力的过程中,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地参与和融入,并与他们进行协商。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任命一个独立的监测机制,也没有一个得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残疾人没有通过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并指定一个独立的监测框架,包括一个或多个独立机制,该框架应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级地位认证;
(b)确保民间社会,特别是广泛的残疾人组织,包括对政府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持尖锐批评意见的残疾人组织,充分参与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四.后续行动
信息的传播
63.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第20段所载关于生命权的建议、第38段所载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建议以及第40和42段所载关于言论和见解自由以及获得信息的建议。
64.委员会请缔约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策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地方当局和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相关专业群体成员以及媒体转发结论性意见,供他们考虑并采取行动。
65.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定期报告的编写。
66.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全国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以无障碍形式,包括易读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向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并在政府人权网站上公布。
下一次定期报告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0月18日之前提交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至少在缔约国报告到期日前一年编制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单的答复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