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7/D/1284/200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3 Dec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届会议

2009年10月12日至30日

意见

第1284/2004号来文

提交人:

Kholida Turaeva女士(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之子,Sodik Kodirov先生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4年5月1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4年5月12日转交缔约国(没有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09年10月20日

事由:

在受到不公平审判后根据酷刑取得的口供强加死刑。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有效的补救措施。

程序性问题:

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七条与第二条一并理解、第七条与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一并理解、和第十四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2009年10月20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关于第1284/2004号来文的意见。意见全文附于本文件。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七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284/2004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Kholida Turaeva女士(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之子,Sodik Kodirov先生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4年5月11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9年10月2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Sodik Kodirov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284/2004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的:

意见

1.1来文提交人Kholida Turaeva女士,是乌兹别克斯坦国民,出生日期不详。她代表她的儿子乌兹别克斯坦国民Sodik Kodirov先生提交本来文,Sodik Kodirov先生是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生于1974年,提交来文时被关押在塔什干的死牢,于2003年12月17日被塔什干市法院判处死刑。虽然提交人没有声称乌兹别克斯坦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何具体规定,来文似乎违反了本《公约》第六条;第七条与第二条一并理解;第七条与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一并理解;和第十四条第1款。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2月28日对缔约国生效。

1.2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于2004年5月12日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完成对本案的审议以前不对提交人的儿子执行死刑。委员会于2004年10月18日重申这一请求。缔约国在2004年11月11日的信件中通知委员会说,它同意这一临时措施的请求。2009年5月1日,委员会要求乌兹别克斯坦通报该国于2008年1月1日废除死刑以后有关Kodirov死刑状况的最新资料,缔约国为此转交的资料指出: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将Kodirov先生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称,当她的儿子于2003年6月9日被逮捕的时候,遭到警察以酷刑逼取口供。她特别指出,她的儿子在被拘留期间被强奸,并且由于受到严重虐待,被送往监狱医院手术。据称,当她于2003年6月10日探望被拘留的儿子时,儿子并不认识她,由于遭受殴打,他无法独立行走。提交人说,调查人员一定用利器打击她的儿子,因为他的身体有多处斫伤。

2.22003年12月17日,塔什干市法院判处一项死刑,认为提交人之子犯有多项情节严重的预谋杀人未遂罪(《刑法》第2部分第25条和第97条)、情节严重的预谋杀人罪(第2部分第97条)、进行严重人身伤害的累次抢劫罪(第3部分第164条)、非法收购和货币价值的交易(第3部分第177条)、以及收购、破坏、损坏或隐藏文件、邮票、印章、表格(第2部分第227条)。提交人之子也被认为是特别危险的惯犯。2004年2月6日,塔什干市法院上诉分庭审理该案,将提交人之子的罪行从第3部分第177条改为情节较轻微的第2部分,并驳回一项情节严重的预谋杀人未遂罪(第25条和第2部分第97条),但维持死刑的判决。2004年3月10日和31日,最高法院第一副庭长要求通过监督审查程序驳回若干情节严重的预谋杀人未遂罪(刑法第2部分第25条和第97条)以及情节严重的预谋杀人罪(第2部分第97条)。这些要求分别于2004年3月23日和4月16日获准。但是维持对提交人之子的死刑判决。提交人之子在未经指明的日期,向总统提出赦免请求,但没有得到答复。

2.3提交人指出,她的儿子在法庭上声称,调查人员在审前调查中对他施加殴打和酷刑以迫使他认罪,并出示出他身上遭受酷刑的伤痕。但该法院认为她儿子的声明是企图逃避罪责和惩罚。提交人进一步提出,她儿子开始被审判时,法官告诉她,如果她到法庭听证,法官就会通知各位受害者,他们将自己执行法律,在法院大楼内把她和她的儿子一起杀死。据称,法官还说:“在任何情况下,死亡将等待着她的儿子”。因此,提交人认定,对她的儿子的审判不公平,而法院是偏袒的。

申诉

3.虽然提交人没有具体援引《公约》的任何条款,来文似乎提出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与第二条一并理解、第七条与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一并理解、和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04年11月11日,缔约国指出,2003年12月17日认定提交人之子犯有五项特别残忍、而且情节严重的预谋杀人和抢劫罪,将他判处死刑。提交人之子曾于2003年5月10日至6月7日期间,殴打、虐待和抢劫了16名妇女,其中包括单独在深夜行走的一名少女,夺取了她们的贵重物品,接着把她们卖给第三人。她们的身体在被提交人之子造成严重伤害以后,尽管获得医疗,还是有5名受害者死亡。缔约国根据随后起诉提交人之子和加以定罪的情况对16个事件作了简短的说明。

4.2缔约国指出,证实提交人之子罪行的根据是:他自己的口供、在犯罪现场核查其供词、证人和受害者的证词、案件卷宗材料、法医专家的结论、指纹和精神科检查。

4.3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中关于她儿子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即:她儿子受到酷刑、强奸和恐吓的指控以及当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行为,缺乏证据。提交人之子的刑事案件卷宗里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在审前调查中和随后的法律程序期间受到身体或精神压力。同样,也没有任何资料显示:提交人之子在受到指称的虐待以后接受医疗。

4.4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之子从2003年6月9日接受第一次讯问开始,都由一名律师代理。审讯调查完成以后,提交人之子和他的律师在2003年9月5日至11日期间都有机会阅读该案件的档案。此外,根据律师的要求,审判被推迟到2003年10月2日至3日,使她有机会进一步研究该案的档案材料。无论在这个阶段,还是在法庭上,提交人之子或其律师都不曾提出在审前调查中受到虐待的申诉。提交人的律师不曾在2004年2月6日以口头或书面向塔什干市法院分庭提出据称提交人之子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

4.5缔约国表示,既没有证据、也没有案件档案材料表明:塔什干市立法院的法官据称曾对提交人施加压力。事实上,提交人出席了庭审,她并没有就据称法官违反程序法的指控提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声明。

4.6缔约国的结论是,审前调查中和法庭程序是在完全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情形下进行的。所有控罪和证据都受到彻底的审查和评鉴,提交人之子的罪行也以正当程序获得了证实。在施加处罚的时候,法院考虑到了提交人之子的3项前科,实际上呈现了公共危险和罪行的严重性。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05年1月18日,提交人补充说明了这样的事实:她的儿子是在没有证人和没有逮捕协议的情况下被逮捕的。他的私人物品实际上是于2003年6月8日在第三者的公寓中被查扣的。提交人质疑她儿子在缔约国提到的16个事件每一个事件中的角色和参与程度(见上文第4.1段)。她认定:对她儿子的指控缺乏证据和(或)太过分。

5.2提交人提到1996年11月20日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该决议规定:使用体力(酷刑,殴打)、心理和道德压力等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她认为,法庭使用了审前调查中对她儿子施加酷刑“殴打出来的”认罪书确定他在犯罪行为中的角色。提交人提交了由拘留所主任于2004年5月21日签署的一份医疗证书第UYA 64/IZ-I号的复印件,其中指出:“Sodik Kodirov先生在该拘留所的时候,由于自已造成的伤害,于2003年6月13至23日住院治疗。诊断情况为:右前臂第三低端有撕脱伤。有出血后贫血症状。由心理医生对有关失眠的投诉进行了检查。诊断结果:出现没有积极病理的视觉神经疲劳综合症。给予门诊治疗处方。”提交人补充说,医疗证明当时没有在文件中载明:她儿子的手臂被打断,头部受伤,胸部有一刀伤。

5.3提交人的结论是,对她儿子所涉案件的审前调查中和法院诉讼程序不够深入,并且是以具体指责方式进行的。因此,审判不公平,法庭也是偏颇的。

补充意见

6.委员会于2009年2月20日重申,它先前曾于2004年5月12日要求缔约国提供塔什干市法院审理Kodirov先生的全部审判记录。2009年5月1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5条,判决和其他法庭文件副本只提供给刑事诉讼各方。为此,不能向委员会提供塔什干市法院审理Kodirov先生的审讯记录副本。

7.2009年5月5日,将缔约国2009年5月1日的普通照会和塔什干市法院审理Kodirov先生的正式审讯记录副本转交提交人,要求提出评论。但一直没有收到答复。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确认同一事项没有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缔约国称,提交人从来不曾向国内当局或法院提出她在其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对她儿子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即:她儿子受到酷刑、强奸和恫吓的指控,由于她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提交人反过来说,她的儿子曾在法院声称,为了迫使他认罪,当局曾在审前调查中殴打和折磨他,并出示受过酷刑的伤痕;但是,他的供词没有获得考虑,只是用于确定他在罪行中的角色。鉴于这些冲突的论点,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和提交人提供塔什干市法院审理Kodirov先生的一份正式审讯记录副本,使委员会能够就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作出明智的决定。但是,一直没有收到这一关键文件。尽管事实上,提交人没有律师代表,缔约国只是提到国内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即:法庭文件只提供给有关各方,以此阻碍对委员会要求的遵守,并且意味着:有关文件可以通过提交人获得,而不是由它履行提供有关文件的职责。

8.4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其判例,认为:不能光由来文提交人承担举证责任,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通常并不具有获得证据的同样机会――在本案的情况下尤其是这样,往往只有缔约国取得相关的资料。《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的含义是:缔约国有责任真诚调查指称它和它的代表违反《公约》的所有案件,并且向委员会提供所获得的资料。由于此项申诉有提交人的可信证据予以佐证,进一步的澄清则取决于完全由缔约国掌握的资料,所以,在提交人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证据予以证实、或缔约国没有提出相反解释的申诉时,委员会可予以审议。在目前的来文中,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有机会这样做,提交人也充分予以证实,缔约国却没有提出任何佐证文件,以驳斥提交人向国内法院提出的指控中关于她的儿子被强奸和遭受酷刑的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没有排除对来文的审议。

8.5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没有在她的意见书中明确援引《公约》的任何规定,她的指控和向委员会提交的事实似乎提出《公约》第六条、第七条与第二条一并理解、以及第七条与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一并理解的问题。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上述说法,并且宣布可予以受理。

8.6提交人声称,审判她儿子的法庭是不公正和不公平的,看来也引起《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范围内的问题。不过,委员会并不认为这一说法证据充分,因此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予受理。

审议案情

9.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当事方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向它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提交人声称,她的儿子在警察拘留所时被强奸并且遭受酷刑逼供,以致不得不入院接受治疗。为了佐证她的指控,提交人提交了一份由拘留所所长于2004年5月21日签发的一份医生证明书副本,其中指出,Kodirov先生于2003年6月13日至23日由于自己造成的伤害住院。她还声称,医疗证明没有记载她儿子身上其他严重受伤情况。缔约国只是申明,提交人的指控没有得到证实,没有任何资料显示她的儿子受到据称的虐待以后接受医疗。不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解释是否针对提交人关于她儿子被强奸和遭受酷刑的指控,就Kodirov先生在缔约国拘留所受伤而需留院治疗的记录进行任何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必须对提交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对任何被拘留者的安全负有责任,当一个人在拘留期间受伤时,缔约国有义务出示驳斥提交人指控的证据。根据提交人提供的资料,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没有对她的儿子在拘留所受到虐待的指控进行充分的调查,构成了对第七条与第二条一并理解的违约行为。

9.3此外,关于提交人之子在遭受酷刑以后被迫签署一份口供、因此其权利受到侵犯的说法,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对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的理解必须考虑到调查当局并没有为了获得被告人的认罪、从身体或心理方面、对他施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胁迫。委员会还回顾,国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的陈述是出于他自己的自由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事实表明缔约国有第七条与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一并理解的违约行为。

9.4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在受到不公平审判后被强加死刑,也违反《公约》第六条。但是,在本案中,2003年12月17日强加的死刑已经在2008年1月29日减轻为终身监禁。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审查提交人属于《公约》第六条范围内申诉。

10.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Kodirov先生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二条并解读、以及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一并解读所享有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Kodirov先生提供有效的补救。补救办法应包括遵照《公约》第十四条关于公正审判的保证重新审判、对提交人的儿子根据第七条提出的申诉进行公正的调查、追究责任人、和给予充分的赔偿――包括适当的补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

12.鉴于,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件

委员会委员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赞克·扎内莱·马约迪纳女士、和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部分反对)的个人意见

1.一般来说,我们同意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关于“Turaeva诉乌兹别克斯坦”一案的第1284/2004号来文的审议和得出的结论,但遗憾地表示:不能同意第9.4段最后部分的结论,因为委员会虽然在该部分正确地回顾:“受到不公平审判后被强加死刑也违反《公约》第六条”,却又接着认定:“由于2003年12月17日强加的死刑已经在2008年1月29日减为终身监禁,所以该案没有违反第六条”。

2.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内立法在尊重生命权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事实表明,该国于2008年12月23日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从而显示它致力于废除死刑。而且,在Turaeva一案中,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该国也在2004年11月11日作出积极的反应。这体现了该国诚意履行它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全面落实委员会的决定。

3.以上情况并没有免除委员会对这一个别来文所审议具体案件的事实表示意见。我们认为,像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未能对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一个或多个条款所确认之人权的行为表示明确的意见是不恰当的――就适当赔偿的目的来说这是最贴切的说法。

4.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中认为,“‘最严重罪行’这个词的意义必须严格限定,它意味着死刑应当是十分特殊的措施。由第六条的规定来看,死刑的判处只能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法律行之。《公约》规定的程序保证必须遵守,包括有权由一个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审讯、无罪假定原则、对被告方的最低限度保证……”(人权事务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1982年)第6号一般性意见:第六条(生命权),第7段。)

5.无论是否实际执行死刑,都存在着对第六条第2款的违约行为。委员会本身以前曾经指出:“在不尊重《公约》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后强加死刑,构成对第六条的违约行为”(第1096/2002号来文:塔吉克斯坦。2003年11月12日。Safarmo Kurbanova CCPR/C/79/D/1096/2002,第7.7段)。这一案例法是以先前的决定为根据,委员会在决定中说,初步听证会没有遵守第十四条规定的保障,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Conroy Levy诉牙买加,第719/1996号来文,第7.3段和Clarence Marshall诉牙买加,第730/1996号来文,第6.6段)。不幸的是,最近的案件并没有维持这个标准,这是委员会判例中倒退的一步。

6.在对人权法的解释中,一个国际机构可以借进步的名义修订它以前支持的看法,而用另外一种解释加以取代以便对国际文书中所载述的权利提供更大的保障,它认为:为了发展国际人权法,这是必须采取的适当做法。

7.但是,相反的程序是不能接受的:对人权规定采取比以前更加严格的解释是不恰当的。违约行为的受害者至少应该按照同一机构在以往所审议案件中使用的同样方法得到保护。

8.因此,在不希望尽量减少乌兹别克斯坦在废除死刑方面所跨出的步伐的情形下,我们认为:在Turaeva一案中,委员会也应该认定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2款所载权利的违约行为。

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签名)

赞克·扎内莱·马约迪纳女士(签名)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签名)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