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7/D/1471/200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23 Nov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届会议

2009年10月12日至30日

决定

第1471/2006号来文

提交人:

Luis Rodríguez Domínguez 与José Neira Fernández (由律师Emilio Ginés Santidrián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05年12月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6年5月9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09年10月27日

事由:

刑事案件中撤销原判补救的范围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诉讼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定罪和判刑得到上一级法院审查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5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九十七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1471/2006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Luis Rodríguez Domínguez 与José Neira Fernández (由律师Emilio Ginés Santidrián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05年12月6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9年10月27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12005年12月6日来文提交人Luis Rodríguez Domínguez 与José Neira Fernández 是西班牙公民,分别出生于1952年和1951年。他们称自己因西班牙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而受害。《任择议定书》于1985年4月25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Emilio Ginés Santidrián代理。

1.2 2006年8月11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行事,同意缔约国的请求,分别审议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1998年4月13日,国家高等法院因危害公共健康(毒品走私)未遂罪判处巴塞罗那警察局首席警监Luis Rodríguez Domínguez四年徒刑,罚金5,000万比塞塔(300,000欧元),如无力支付罚金,另加刑期三个月;又因非法拥有枪支罪判其监禁一个月零一天。酒店餐饮业商人José Neira Fernández 亦因危害公共健康未遂罪被判处六年徒刑,罚金5,000万比塞塔,刑期不会因无力支付罚金而延长。此判决针对共有11名被告的毒品走私刑事诉讼案件下达。

2.2 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除其他事项外,提交人质疑高等法院对与其所受指控相关事实的评估,辨称此案判决与定罪证据不足,侵犯了无罪推定权。2000年3月13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2.3 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供了上诉判决书复印件。在事实评估方面,最高法院参照了高等法院的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尽管未能证实计划是否真正实现,提交人参与了一系列以走私为目的获取可卡因的行动。高等法院援引最高法院判例法,认定此行为应按危害公共健康未遂罪惩处。提交人声称检察官在提交最高法院的诉状中指出,被指称的事实不符合《刑法》关于此项罪名的任何一条定义,因为案情并未涉及任何毒品的使用。对此,最高法院回溯判例法,找到依据――“占有某物的企图已转化为有助于达到目的的行动,若因当事人不可控制的原因未能实现,应作为未遂罪受到惩处”。

2.4关于判决与定罪可能侵犯无罪推定权,Rodríguez Domínguez先生向最高法院陈述,高等法院仅依靠一个电话谈话就推断他参与了犯罪活动,这侵犯了无罪推定权。最高法院审查了电话谈话内容,同意高等法院的结论。

2.5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保护宪法权利的请求,亦遭到驳回。Rodríguez先生声称自己的正当法律程序权、无罪推定权、刑事诉讼合法性原则权受到侵犯,因为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篡改了已证实的事实,而这些事实陈述未有任何证据说明他犯有最终被裁定的罪行。另外,检察官辨称这些事实不能被赋予那样的法律特性,因为它们只能说明一次未完成的毒品走私罪行。对此申辩最高法院并未加以考虑。Neira先生在保护宪法权利的请求中称这些判决侵犯了他的住宅不可侵犯权、通信保密权、正当法律程序权与无罪推定权。

申诉

3.提交人称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定罪和判刑得到上一级法院审查的权利遭到侵犯。他们指出最高法院检察官曾因定罪证据不足要求无罪开释。如果西班牙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上一级法院重审时拥有全部相关保障,包括重新审查所有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那么检察官要求无罪开释时,提交人就不会被判刑定罪,因为上一级法院审理程序中不会有任何指控。审理撤销原判诉讼的法庭不重新审查证据,因为法律规定它必须永远参照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评价。本案中的一审法院即国家高等法院。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在2006年7月10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指出应宣布本来文不可受理。它申明提交人未在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撤销原判时提出任何关于其请求的司法复审存在所指称的局限性的问题。在申请保护宪法权利时,尽管宪法法庭一再坚持要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给予撤销原判的诉讼足够的空间,提交人也未曾提出这一问题。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提交人并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2缔约国称提交人未指明哪些具体证据应受而未受复审。提交人的申诉与《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并无实质性关联。更确切地说,他们似乎要在上诉最高法院时提出一个新的事实。然而并无新事实存在,最高法院维持国家高等法院的原判,未作任何有关事实的变更。此外,法院裁决了提交人提出的全部问题。因此,缔约国辨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应宣布本来文不可受理,因其提交人在利用《公约》,明显违背了《公约》的宗旨。

提交人的评论

5. 2009年2月12日,提交人重申如果西班牙司法系统保障定罪和判刑得到上一级法院审查的权利,他们应该已经被上诉法院无罪开释。因为据最高法院检察官说,国家高等法院对他们的判决很显然证据不足。根据西班牙的法律制度,必须由检察官发起指控,没有指控法庭无法宣判。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查明没有别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在审议该事项。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国内补救并未用尽的论点,因为提交给委员会的违反《公约》指控从未向国内法院提出。然而,委员会回忆起它已确立的判例法,即只需要用尽那些有合理成功前景的补救办法 1。申请要求保护宪法权利在据称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方面并无成功的前景,因此委员会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

6.4提交人声称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定罪和判刑得到上一级法院审查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在西班牙撤销原判的补救不属于上诉程序,不允许重新审查作为宣判依据的证据。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指出法院审查了提交人上诉的所有依据,包括将这些行为定性为企图危害公共健康罪的相关证据以及高等法院用以证实Rodríguez Domínguez 先生参与这些事件的电话谈话。最高法院遵循判例法认定高等法院对这些事实的评估准确无误。所以委员会认为,在第十四条第5款下的申诉就可否受理而言证据不足,因而裁定来文在《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下不可受理。2

7.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来文提交人并报送缔约国。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