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AGO/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May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安哥拉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3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3576次和第3577次会议(见CCPR/C/SR.3576和3577)上审议了安哥拉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AGO/2),并在2019年3月22日举行的第359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安哥拉按时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AGO/ Q/2)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AGO/Q/2/Add.1)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a)于2019年通过新《刑法》,除其他外,将基于性取向的歧视行为定为犯罪;

(b)通过关于无障碍的第10/16号法和关于残疾人就业配额规定的第12/16号总统令;

(c)于2015年通过“关于庇护权和难民身份的2015年第10/15号法”并成立国家难民委员会;

(d)于2014年通过关于洗钱和贩运人口所涉罪行的第3/14号法并成立打击贩运人口部际委员会;

(e)于2018年制定《防止和打击腐败战略计划》并在刑事调查局内设立腐败犯罪局;

(f)于2013年12月通过《性别平等国家政策》;

(g)于2013年5月通过《打击家庭暴力执行规划》,并为该规划的通过成立了多部门理事会。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5月19日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中和缔约国境内的执行情况

5.委员会欢迎的是,代表团引用的案件显示,《公约》已在本国法院援引或适用,也欢迎为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对《公约》及其第一项议定书的认识而采取的措施。但仍关切的是,成文法和习惯法中的一些规定仍不符合《公约》条款,在缔约国适用的不同来源的法律之间一直有差别,包括与最低结婚年龄和一夫多妻制相关的法律(第二条)。

6.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传统机关对《公约》的认识,以确保本国法院和其他运用法律的机构继续援引并妥善适用《公约》规定;

(b)加快审查成文法和习惯法中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之符合《公约》。

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提意见

7.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委员会所通过《意见》的执行情况,并且缺少有效机制和程序,让来文提交人寻求《意见》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得到充分有效执行(第二条)。

8.缔约国应立即执行委员会的《意见》,不再拖延,为此应提供其中所述有效补救。还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设置适当程序,以便委员会的《意见》充分生效,从而确保《公约》所承认权利受到侵犯者能得到有效补救。

国家人权机构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监察员法》的修订进程正在进行,委员会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任务有限,目前获得的资金不足,其业务地域覆盖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该机构的工作不受关注,大众对其存在少有了解(第二条)。

10.缔约国应加快出台必要法律框架,以便监察员办公室有效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其任务充分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确保全国的监察员办公室获得履行任务所需的人员、技术和资金。还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提高大众对该机构任务和活动的认知度。

反腐败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各项反腐败措施,包括在2019年《刑法》中出台具体规定,将腐败和贪污行为定为犯罪,总检察长办公室也开展了多项调查。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腐败在缔约国仍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公共部门,并且存在以洗钱为目的的非法资金流动,预防和保护举报人的措施有所不足,腐败行为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少(第二、第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12.缔约国应:

(a)加大力度打击腐败和非法资金流动,审查法律框架以使之更加全面并更加保护举报人,监督已出台的反腐败战略之执行,从而加强善治举措;

(b)加强检查机关和执法机构打击腐败的能力,包括开展进修和为它们提供充足资源;

(c)有效执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所有腐败行为得到独立公正的调查,将责任人,包括缔约国政府最高层官员和其他要人,绳之以法,定罪的予以适当惩处;

(d)面向政客、政府官员、工商业部门和广大民众开展关于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的深入宣传。

消除歧视

13.委员会欢迎将基于性取向的歧视行为定为犯罪,包括在就业领域。还注意到为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称,缔约国尚未出台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一般法(见CCPR/C/AGO/CO/1, 第8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称属于特定群体的人员面临污名化和事实上的歧视,主要是土著人民、外国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残疾人、白化病患者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此外,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歧视案件的申诉数量及结果(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

(a)颁布综合立法,充分有效地保护人们在所有领域免遭歧视,并包含全面清单,列出禁止的歧视理由;

(b)有效保护土著人民、外国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残疾人、白化病患者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并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同时确保妥善处理所有歧视案件;

(c)广泛开展教育和宣传,以促进平等、包容和尊重多样性;

(d)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男女平等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通过《性别平等国家政策》,但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传统刻板印象长期存在,对妇女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她们在公共和政治领域的存在与影响力产生了消极影响。委员会注意到,《政党法》规定,参加大选的政党名单上妇女至少占30%。但仍关切的是,包括省长和议会级别的决策岗位上妇女人数少(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

(a)审查2010年12月3日第22/10号《政党法》第20条(m)项的执行情况,该条款规定,政党名单上妇女至少占30%,以此提高这一临时特别措施的效力,或辅之以其他有效措施;

(b)加强教育和提高认识的举措,以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性别偏见和刻板印象。

暴力侵害妇女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预防和终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但仍关切的是:

(a)未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

(b)由于受害人担心污名化和报复、缺乏法律知识或不信任执法机关,对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少有举报;

(c)寻求逃脱家庭暴力的妇女可用的援助和补救不足,庇护所数量不足(第三、第七、第十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

(a)咨商民间社会,出台综合法律以预防、打击和惩处公共和私人领域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b)确保国内法院和执法人员有效执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25/11号法,并延长起初期限为2012-2017年的《打击家庭暴力执行规划》;

(c)鼓励身为暴力受害人的妇女和女童向警方举报暴力案件,包括提高受害人、保健工作者和执法人员对此类行为之刑事犯罪性质的认识,同时起诉一切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并充分惩处犯罪者;

(d)加快执行全国庇护所、警察局和医院专设部门网络扩大计划,为之划拨充足资源,并确保其使用。

有害妇女的习俗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出台新《刑法》,将切割女性生殖器习俗定为犯罪,并在各社区建立论坛以讨论性别平等问题。但关切的是:

(a)歧视妇女的父权规范长期存在,将妇女的角色限制于生育并将有害习俗合法化,包括强迫婚姻和早婚、嫁妆(lobolo)、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切割女性生殖器习俗和对被指控施行巫术的妇女和女童的社会排斥;

(b)《家庭法》第24条规定早婚合法,并且在例外情况下准许16岁以上男童和15岁以上女童早婚;

(c)对强迫婚姻缺少调查、起诉和惩处;

(d)缺少资料,说明早婚和一夫多妻婚姻以及习惯法中的娶寡嫂婚姻的情况。

20.缔约国应:

(a)禁止并打击一切有害习俗,包括强迫婚姻和早婚、嫁妆(lobolo)、一夫多妻制、娶寡嫂、指控施行巫术和对被指控施行巫术的妇女和女童进行社会排斥,并调查发生这些情况的事件,以便起诉并惩处所有成年犯罪者;

(b)加强关于这些习俗对妇女和女童享有自身权利之负面影响的公众教育方案,主要是面向传统社区和宗教领袖和有害习俗普遍存在的地区、特别是马兰热省的人民;

(c)加快修订《家庭法》,确保按照国际规范将男女儿童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并确保最低结婚年龄没有例外情况,包括在习惯法中;

(d)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数据,说明早婚和一夫多妻婚姻以及习惯法中的娶寡嫂婚姻的情况。

自愿终止妊娠和孕产妇死亡

21.委员会关切的是,新出台的《刑法》将除个别情况外的自愿终止妊娠全部定为犯罪并处以二年至八年监禁。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合法堕胎程序繁琐,导致妇女冒着生命和健康风险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委员会关切的是,寻求安全堕胎服务信息与污名相关联,不安全的非法堕胎普遍存在,导致孕产妇死亡。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青少年怀孕率高,主要原因是难以获得包括避孕药具在内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适合年龄的信息和教育(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审查本国法律,以确保对怀孕或堕胎问题的监管方式符合本国确保妇女和女童不必寻求不安全堕胎的义务,并消除令妇女不得不冒生命和健康风险寻求非法堕胎的现有障碍。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刑事惩处不适用于接受堕胎的妇女或协助她们堕胎的医疗服务提供方;

(b)确保缔约国全境内妇女和女童有效获得优质的产前和堕胎后保健服务;

(c)确保所有人,尤其是青年,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优质且有据可依的信息和教育以及多样的平价避孕方法。

死刑

2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国内法废除了死刑,但注意到,缔约国2013年签署了《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但尚未批准该文书(第六条)。

2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过度使用武力和执法人员的行为

25.委员会注意到,规范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框架,主要是1996年《国家警察纪律规章》,不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可信举报,执法人员经常过度用武并造成伤亡,尤其是在示威中。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据称对示威者伤亡负有责任的官员很少因此种行为受到指控,这造成了事实上有罪不罚的环境(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条)。

26.缔约国应:

(a)确保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和政策中充分体现并在实践中遵守使用武力方面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b)加紧面向执法人员开展关于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的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这些标准的认识;

(c)确保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全部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予以适当惩处,并为受害人提供有效补救。

小武器管制和排雷工作

27.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平民解除武装委员会在小武器管制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执行自愿收缴措施并开展打击非法持有和使用小武器的宣传。还肯定了国家排雷机构通过在安哥拉执行清除地雷方案在清除地雷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

(a)缔约国尚未能减少居民非法持有的大量小武器的数量,也未提供统计数据,说明涉及小武器的犯罪数量以及为保护人民免遭小武器所致不安全所采取的措施(CCPR/C/AGO/CO/1, 第12段);

(b)缔约国全国仍布有地雷,主要是在农村地区,导致了不安全的状况 (第六条)。

28.缔约国应:

(a)加大力度,在本国境内收缴人民持有的小武器并减少不安全,包括加强本国立法以打击非法持有和使用小武器,从而发现并消除充分执行自愿和强制收缴小武器的障碍(CCPR/C/AGO/CO/1,第12段);

(b)加大力度保护平民,主要是儿童,免遭地雷危害,包括在商定期限内完成执行清除地雷方案,同时确保发现所有疑似布雷区域,并开展军事、商业和人道主义排雷方案、防雷宣传方案和受害人身体康复方案。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经修订的《刑法》中出台了具体规定,将酷刑定为犯罪。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这些规定是否完全符合《公约》第七条。委员会还关切的是:

(a)《刑法》中的条款对酷刑罪惩处宽松;

(b)据称警察或安全部队在逮捕过程中以及警察局和其他拘留场所的审讯中施行酷刑和虐待;

(c)缺乏详细资料,说明对酷刑案件调查的数量及随后定罪的情况;

(d)缺少调查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之行为的独立机制(第七和第九条)。

30.缔约国应:

(a)审查本国立法框架,以确保《刑法》对酷刑行为的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七条,并确保惩处符合罪行轻重;

(b)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涉嫌酷刑或虐待的案件,起诉被控的责任人,如认定有罪则判处适当刑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

(c)设立一个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并设立一个独立机制以调查所有关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

(d)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监狱条件

31.委员会注意到为缓解超员和改善拘留条件采取的措施,包括新设施修建项目和通过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保护措施的第25/15号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监狱仍然超员,部分原因是等待审判的被拘留者人数众多,拘留条件极其恶劣,特别是在获得食物、卫生和医疗保健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称一些监狱没有将成年人与青少年分开,也没有将被告与已定罪的囚犯分开(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32.缔约国应:

(a)按照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保护措施的第25/15号法的规定,有效执行措施缓解超员,主要是推行保释和软禁等拘留的替代办法;

(b)确保遵守《公约》第九条,审前拘留仅用作例外措施;

(c)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并确保所有设施中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包括有关获得医疗保健、卫生和食品的规则;

(d)采取必要步骤,根据年龄、性别和拘留原因将囚犯分开。

贩运人口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而采取的措施。但仍关切的是:

(a)打击贩运人口的行动计划迟迟未通过;

(b)贩运人口的犯罪者起诉和定罪者少,且有报告称执法人员共谋贩运;

(c)缺少标准化的贩运受害人早期识别机制和转移系统;

(d)为保护贩运受害人,包括提供庇护所和法律、医疗与心理服务而划拨的人员、技术和资金不足;

(e)解决强迫劳动,包括童工问题的力度不够,尤其是在采矿业(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34.缔约国应:

(a)加快出台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其执行划拨充足资源;

(b)执行打击贩运的立法,为此应开展顾及性别与年龄的调查,同时确保起诉犯罪者,包括共谋贩运的公共官员并予以适当惩处;

(c)为执法人员开展关于贩运受害人早期识别和转移标准的培训,提供适当服务以帮助受害人获得援助并康复;

(d)划拨充足资源,用于在缔约国所有省份设立方便使用的庇护所和在这些庇护所提供适足的法律、医疗社会心理援助;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强迫劳动和一切形式的童工劳动,主要是在采矿业,包括提高劳动监察员的能力并为劳动监察划拨适当资源。

任意拘留

35.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就下列情况提供充足资料:

(a)有指控称,缔约国的警察或安全部队施行任意逮捕和拘留、隔离拘留和军事羁押拘留,目标主要是卡宾达飞地的卡宾达飞地解放阵线支持者,以及据称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权活动人士;

(b)有报告称,有人在无法律保障,特别是面见法官、接触律师和医生及通知家人等保障的情况下长期受到拘留,并且获罪囚犯刑满后并非全部都能获释(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36.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CCPR/C/AGO/CO/1,第18段),并鼓励缔约国:

(a)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辖区内无人遭受任意逮捕或拘留和隔离拘留;

(b)调查任意拘留案件,主要是针对卡宾达飞地解放阵线支持者和人权活动人士的案件;

(c)遵守《公约》第九和第十四条,确保被拘留者享有一切法律保障。

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司法行政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通过了第2/15号法,规定了普通法院组织和运行的原则和规则,争取实现法院放权。但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行政长期存在缺陷,主要是缺少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以及训练有素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人数不足,这可能影响很多公民诉诸司法(第十四条)。

38.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改革司法制度,并确保所有法院诉讼均在充分遵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适当程序保障下进行。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加强司法和检察系统的独立性;

(b)加大力度消除司法系统中的腐败,包括起诉并惩处可能共谋腐败的犯罪者,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c)继续努力,通过教育和培训增加训练有素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人数,并增加他们在农村地区的部署;

(d)加快实施司法改革,以确保新设立的法庭和法院(省级和市级)人员充足,运行正常,从而确保所有人,主要是弱势群体和农村地区居民诉诸司法;

(e)确保在出于司法利益需要法律援助的所有案件中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实行在本国境内收容大量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政策并努力登记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难民的子女。但委员会遗憾的是,2015年通过的庇护权和难民身份法缺少执行机制,包括缺少庇护程序。委员会还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缔约国在没有进行必要的个体评估的情况下大规模驱逐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需要国际保护的人们;

(b)登记程序的暂停造成大量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没有证件,这使其中很多人因据称在缔约国非法居留而直接遭到拘留;

(c)接待中心的寻求庇护者获得基本社会服务的机会有限,而且他们在整个身份确定过程中被迫居留在条件简陋的移民中心;

(d)外国人子女,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子女出生登记面临实际障碍,可能导致这些儿童无国籍;

(e)持续有报告称,安全部队对登记和未登记的难民,尤其是刚果籍难民施以酷刑、虐待、拘留、骚扰和侵犯人权(第二、第六、第七、第十和第十三条)。

40.缔约国应:

(a)确保执行庇护权和难民身份法并设置公正有效的庇护程序,同时提供有效保护以免驱回;

(b)及时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发放和更新身份证件,以便利于他们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并使他们免遭任意拘留;

(c)确保仅将拘留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作为最后手段,并确保被拘留在接待中心的人们获得法律保障,并有机会获得律师和口译服务;

(d)出台替代措施,以取代拘留儿童和有子女家庭的做法;

(e)改善接待中心的物质条件,确保生活在这些中心的寻求庇护者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并获得基本社会服务;

(f)进行必要的法律和政策修订,取消寻求庇护者必须居住在封闭的接待中心的规定;

(g)加大力度,为所有外国人子女,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子女在安哥拉全面出生登记消除实际障碍;

(h)确保执法人员在强行驱逐外国人时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行事,包括监督他们的活动和调查、起诉侵犯人权犯罪者并予以适当惩处。

表达自由以及保护记者和人权维护者

41.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安哥拉媒体主要由政府和安哥拉人民解放运动掌控。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称社会通信一揽子立法(pacotelegislativodacomunicaçãosocial)受到记者联盟等方面的反对,却仍在经过最低限度的辩论后通过。除其他外,该法赋予社会通信部监督媒体机构如何做出编辑决定以及中止违法者的活动或处以罚款的职权,实际上限制了表达自由(第九、第七和第十九条)。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新闻法》第82条将发表冒犯他人的文字或图像定为犯罪,新《刑法》中关于诽谤的条款可能被用于消除异见和处罚媒体人员的言论。

42.根据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

(a)确保本国立法的所有条款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同时确保无人因诽谤而受到监禁;

(b)审查对新闻和媒体活动的限制,确保它们均严格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

(c)保护记者和媒体免受任何形式的不当干扰、骚扰和攻击,及时调查所有此类攻击,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结社自由

43.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宪法法院2017年7月的决定宣布关于非政府组织监管的第74/15号总统令违宪,并欢迎2017年11月举行的非政府组织论坛。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有拖延非政府组织注册以及对提出敏感政治问题的组织施压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筹备互动对话期间缺少与地方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直接互动的机会,缔约国没有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对于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贡献(第九、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44.缔约国应:

(a)立即出台并实施保护民间社会组织的有效措施,主要是维护人权的组织,并让它们得以注册和自由运作而不必惧怕骚扰、暴力、恐吓或此种威胁,并确保将这种行为的犯罪者绳之以法;

(b)在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政策、方案和措施的设计、实施和监督以及向委员会报告的进程中与民间社会组织协作。

集会自由

45.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缔约国对和平抗议者过度用武,包括使用警犬、恐吓和任意拘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充足资料,说明此类侵权行为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情况。

46.缔约国应:

(a)确保在和平示威方面,取消《公约》第二十一条意义上并非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所有限制;

(b)调查关于对和平抗议者过度使用武力、恐吓和任意拘留的所有指控,确保犯罪者受到适当起诉和定罪并充分赔偿受害人。

儿童权利

47.委员会注意到为加强出生登记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安哥拉公民首次申请民事登记免费,但仍关切的是,缔约国出生登记率仍然很低,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尚未在所有场合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委员会进一步重申对以巫术为名指控儿童并以此为由施以虐待的关切(CCPR/C/AGO/CO/1,第24段) (第二、第七、第十六和第二十四条)。

48.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实现普遍出生登记,以保障儿童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和避免成为无国籍人的风险。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确保在全国提供免费登记并加强农村地区的免费登记,包括增加使用移动登记处。缔约国应采取实际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便在所有场合终止一切形式的体罚。缔约国还应加大力度,保护因巫术而受指控的儿童免遭虐待和侵犯,包括加强举措,提高人民对这种做法之负面影响的认识,主要是在农村地区。

少数群体的权利

49.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族裔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在获取食物、水、卫生和教育方面受到歧视。委员会注意到近期承认一些少数群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举措,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桑族成员维护土地使用权一直受阻,西南部的牧民被逐出牧场和没收土地。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开发活动对特定族裔和土著人民群体使用土地和享有传统生活方式产生了负面影响,并且不具备在开展此类活动之前事先咨商受影响社区的法律框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对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国际公认规范之适用持限制态度(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50.缔约国应:

(a)落实新出台的赋权少数群体成员的方案,提升他们有效参与决策的水平,加强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保障族裔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的权利,包括保护他们现有的土地权利;

(b)进一步发展现有的少数群体支助方案,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方案,并出台改善族裔少数群体成员和土著人民获得社会服务的具体措施;

(c)在规划和实施开发项目或向企业颁发许可,允许其在土著人民传统上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领地上开展经济活动之前,事先征求土著人民的自主和知情同意;

(d)审查本国适用保护土著人民和少数群体成员权利的国际公认规范的方式。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1.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包括少数群体社区成员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1年3月2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22段(自愿终止妊娠和孕产妇死亡)、第26段(过度使用武力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和第46段(集会自由)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3月29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全面履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委员会鼓励所有国家使用简化程序提交报告。缔约国如希望使用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下次报告,则应在收到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告知委员会。缔约国对委员会依简化报告程序编写的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