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专题

发言者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Rachel Hurst女士,残疾人国际协会

自我表达和充分参与权

Pearl Makutaone女士和Chantal Rex女士,南非的残疾人女孩

与正常儿童一起接受

教育的权利

Lena Saleh女士,教科文组织;

Sue Stubbs女士,拯救儿童联合会(联合王国)

319. Mboi女士在下午的会议上作介绍性发言时一开始就强调,在讨论残疾人儿童的权利时,必须时刻着重考虑整个儿童的最佳利益,而不单单是残疾问题。残疾儿童的权利绝不能仅限于第23条;更确切地说,该条的规定是要保证残疾儿童有最大的机会去享受《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她指出,社会对预防儿童残疾的责任必须着手于出生之前,必须要关注出生时可能造成残疾的所有情况。保护的任务贯穿于儿童阶段的始终,包括战时和平时免遭暴力、免遭致残性疾病、免遭营养不良和健康不良、免受环境污染、受保护不从事有害/有危险的童工工作等等的权利。因此,这次会议的任务有两个方面:如何预防儿童残疾以及如何保证残疾儿童得到公正、有效和同情的待遇。她最后希望以这一专题日为起点开展一项活动,制订出对各国政府在战略和政策方面的切合实际的指导方针,以加强和加快残疾儿童全面享受《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的速度;使儿童在出生前和出生后均能免于残疾,并制定一系列指标,使各国政府和其他方面能够据以衡量实施这些权利的进展情况。

320. Lindqvist先生指出了《儿童权利公约》与《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96号决议)。之间存在的一些差别和可以相互补充的地方。他认为《公约》是保护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的权利的重要原则声明。《标准规则》是关于残疾人政策的一项总体文件,其规定具体得多,对应该作什么以及如何作的问题提供更多的指导。他进一步阐述了“残疾人政策”,并建议说,要切实有效地采取抵制社会排斥和不良条件的措施,就必须在两个主要领域采取这种措施,即对个人的支持以及采取措施制定获得各种服务的规定。他强调了他本人与委员会之间加强合作的重要性,并在可能合作的领域提出了七项具体建议,包括各种形式的资料交流、合作分析国别报告,宣传和公共教育。他最后敦促说,必须考虑找到一些办法,保证年轻的残疾人积极参加定于1998年8月举行的联合国国际青年论坛,并在此讨论残疾青年人的问题。

321. 劳工组织的代表较详细地讨论了童工问题,认为童工是儿童境遇不稳定的主要原因,并列出了劳工组织在消除有害和有危险的童工工作方面的一些长期和经常性工作。儿童基金会的代表择要介绍了在加强残疾儿童权利方面的方案。卫生组织的代表就其工作提供了一些当前的数据和资料。其他代表也从各自专业领域的角度论述了残疾人权利的问题。

322. Hurst女士谈到了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她指出,必需大力反对将已知残疾的胎儿流产的做法以及必需为残疾儿童按《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权利充分生活和成长提供必要的支持。Makutaone女士和Rex女士作为残疾青年谈到了亲身经历,倡议尊重自我表达和充分参与的权利。她们以自己为例,说明如果在适当的环境中给残疾儿童以爱、关心和培训,是可以产生好的结果的。Sale女士和Stubbs女士谈到了与正常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的权利的重要性。

323. 下午从各个角度讨论了预防防胎儿和婴儿残疾的问题。与会者指出,发展中世界是全世界残疾儿童最多的地区,因此儿童的全国性免疫、向母亲提供良好的产前和分娩服务等各种各样的“常规”方案以及改善营养方案必须被看作是重要的活动,有助于儿童的发展权和防止残疾的权利。

324. 讨论日报告员Lansdown女士在讨论结束时对讨论期间提出的主要问题作了如下总结。

325. 讨论的问题并不围绕受害者或怜悯,而是围绕如何对压迫和歧视提出挑战;围绕着残疾儿童的基本人权普遍受到侵犯的问题。

326. 必须认识到残疾儿童的问题的严重性。统计数据令人震惊:大量的儿童因成年人创造的物质、社会和经济世界—— 战争、穷困、童工、暴力、虐待、环境污染、得不到医疗等—— 而致残。这种世界对许多儿童来说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地方,成年人有责任努力消除对儿童有害的因素。许多儿童的残疾问题并不是不可避免的;这种问题是可以而且是必须处理的。

327. 绝不能忽视这些统计数据后面的人道问题。南非的两名妇女所作出的发言说明:如果不尊重残疾人被包括在内和参与的权利,他们往往会沦于社会孤立、孤独、没有朋友、没有发言权的境地,而且也常常得不到爱。

328. 在这些统计数据和全世界残疾儿童的许多权利被剥夺的背后,是那种将残疾儿童的生命看作比健全儿童的生命价值低、重要性低、潜力低的态度。必须对这种态度提出挑战。这就要求在各级采取政治行动,包括制止各种形式歧视的法律改革、公共教育方案、支持家庭和社区与偏见和社会排斥作斗争的实际行动、提高对残疾儿童人权的认识的运动、停止将儿童置于福利机构的方案、媒介对残疾儿童形象的积极刻画。还必须使宗教和社区领导人在这项改革活动中充当倡导人。

329. 每个儿童都有生命权。如果不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与其他儿童同等的基础上促进残疾儿童的生存和成长,就是严重违反《儿童权利公约》。所有儿童都平等地是人类的成员,应该废除剥夺他们生命权的歧视性法律。应该公开辩论那种引起大量医学和科学研究的未言明的假设,即认为应该力求使人类尽善尽美的目标的假设。努力消除残障是一回事,而消除有残障的人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们所谓的预防是指什么。当然,至关重要的是要努力为儿童创造一个较安全的世界,尽量减少产生残障和损害的危险,但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将剥夺生命本身当作一种预防战略。而是必须欢迎有差异,学会欢迎不管有无残疾的每个儿童的出生。

330. 必须制定战略,保证作为个人和一个群体尊重残疾儿童的权利。每个儿童应有权获得必要的医疗、教育、对独立生活的帮助、必要时获得轮椅。因此,我们也必须改变物质环境,积极促进将所有残疾儿童纳入社会。这就必须要发展适于残疾儿童的交通和大楼—— 商店、学校、娱乐中心、办公室等。

331. 我们必须从整体上对待残疾问题。《公约》中的所有权利必须被看作是与残疾儿童有关的,在研究如何执行《公约》的所有权利时应该考虑进残疾儿童。委员会在研究缔约国的报告时应采用这种意见,政府在执行《公约》时应采用这种意见,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在促进和监测执行《公约》的情况时也应采用这种意见。《公约》为监测有关残疾儿童问题的法律、政策和作法提供了一个原则框架。《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是对应作什么和如何去作的问题提供详细指导的一种源泉。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应该将这两个文件用作促进残疾儿童权利的互补性工具。

332. 必须在国际、区域、国家、当地和社区各级采取行动,有效促进残疾儿童的权利。在国际一级,委员会可发挥明确的作用,积极审查缔约国的报告,引起人们的注意残疾人的情况,推动《标准规则》的实施。我们还可以从各国的经验、研究结果、专业知识和信息以及好的作法的交流中学习。

333. 还必须采取行动,支持残疾儿童的家庭,改进残疾儿童获得教育的情况,培训在包括正常儿童和残疾儿童的学校工作的教师,加强提供充分的医疗保健,在村里和当地社区提供切合实际的帮助。这种行动一定要包括法律改革,制定增加残疾儿童机会的政策,重新考虑预算,重新拨出资源等。

334. 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一样有权参与影响到他们的决定,但他们的这一权利却受到双重剥夺。许多成年人认为难以既承认任何儿童有效参与决策的权利,又承认他们有这样作的能力;如果儿童有残疾,往往就更没有能力接受这种参加决策的能力。而由于照料残疾儿童的人看护谨慎,使他们不能承担参与的责任,这种情况就变得更加复杂。必须着手探讨解决对残疾人缺乏信任的问题的途径。为什么要促进他们积极参与自己的生活,原因有许多。如果儿童本人参与决策进程,那么,他就能较好地了解与他有关的决定和为他作出的决定,较有可能产生积极的结果。必须将儿童的意见、经验和了解情况作为任何计划或决策的重要部分。第二,参与进程是学习承担责任,作出决定,形成自尊和自信的主要部分。如果成年人从不信任儿童,他或她就难以学到技能;残疾儿童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每天受到歧视或者被排斥,如果不断碰到社会对他或她描述的消极或没有价值的自我形象,那么他或她的处境从根本上来说就更困难。因此残疾儿童就更必须行使他们积极参与的权利。最后,如果我们剥夺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我们就剥夺了他们的公民权;他们就成为无用的人。如果不听取儿童的声音,他们就很容易受到成年人的虐待、暴力和剥削,因为他们无法抵御对他们的压迫。残疾儿童比健全的儿童明显地更可能受到性虐待,正是因为成年人有可能逃避惩罚。

335. 将残疾儿童包括进来,是一种权利,不是一种特权。在“融入”与“包括”之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融入政策往往是要改变儿童,以使他们适合学校环境。而包括,则是要改变学校环境,使之达到残疾儿童的需要。必须采用将残疾儿童包括进来的教育,将其作为促进全部包括在内的社会的战略的一部分,使残疾儿童边缘化并将其排除在外,这种作法的借口往往是成本效益。但是如果将这个问题反过来看,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们能不能承担将他们排除在外的代价?全世界各社会不将残疾儿童包括在内的损失是巨大的:他们潜在的生产能力全部被浪费。我们还丧失了通过他们对人类集体在社会、创造、文化和情感方面的贡献而使世界丰富起来的潜力。将他们纳入,不是一种花费昂贵的奢侈,而是使所有儿童成为社会上有生产能力的成员的一种机会。实际上,未能促进将残疾儿童包括在内,有时是由于缺乏政治意愿,而不是缺乏资源。声称最没有能力增进残疾儿童权利的政府往往将很大一部分的国内财富用于军备和其他军事开支。

336. 讨论的最后结论是:口头谈论的时间已过;现在是采取行动的时候了。

337. 在主题日结束时,委员会副主席Karp女士代表委员会对所有与会者表示感谢。她说,主题日不仅是一项具有促进作用的活动,它产生了许多新的真知灼见;而且还是一种非常令人感动的经验,特别是有一些人向与会者讲述了他们个人的往事和经历。将残疾人包括进来,是一种目标,但也是使社会改进的一种途径。目的是使社会能够容纳大量不同的个人能力,而不是使社会只期望人人遵守一种假设的、而且往往实现不了的“常规”标准。关键问题是尊重残疾儿童的尊严。将残疾儿童包括进社会是使社会将人的尊严当作一种活生生的价值的社会变革进程的一部分。

338. 在对各个问题进行讨论的基础上,委员会主席提出了下列建议:

在审查缔约国报告时,委员会应保证突出残疾儿童的情况,强调采取具体措施保证承认他们的权利,特别是生命、生存和发展权、被包括进社会的权利和参与权的必要性;它还应强调必须对各国的残疾儿童情况作充分的监测,鼓励采取行动促进收集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以便能够对各区域和国家作建设性的比较;

委员会应考虑是否能够起草一份残疾儿童问题的一般性评注;

在报告活动中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的各机构应保证他们提供的资料将残疾儿童包括在内;

各国应审查和修订不符合《公约》原则和规定而影响到残疾儿童的法律,如有下列情况的立法:

剥夺残疾儿童平等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的(包括在允许流产的国家的影响残疾儿童的歧视性流产法律和歧视性医疗服务);

剥夺残疾儿童教育权的;

将残疾儿童强制性分开在专门的照料、治疗或教育机构的;

(e)各国应积极抵制歧视残疾儿童和剥夺他们平等机会享受《公约》保障的权利的态度和作法,如杀害婴儿、有害健康和成长的传统惯例、迷信、视残疾为悲剧的观点等;

(f)武装冲突使成千上万的儿童致残,其影响令人震惊,因此应鼓励各国批准定于1997年12月在渥太华开放供签署的《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和销毁这种地雷的公约》;

(g)委员会应倡导《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将其当作适用于充分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个文书,并加强它与残疾问题特别报告员及其专家小组的合作;

(h)委员会应与教科文组织、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有关机构合作,保证将混合教育作为教育问题辩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各种会议和研讨会的议程;

(i)应鼓励有关机构制定方案,推广不将儿童置于机构管理的其他办法,制定和促进不将儿童置于机构看管的战略;

(j)应将残疾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列入世界银行、区域银行和技术合作机构等多边和双边机构、发展机构、捐助机构、供资组织的议程;

(k)应促进对提供统计数据和经验证据的研究,以(一) 进一步认识残疾儿童被剥夺生命权的程度;(二) 对广泛存在的迷信、偏见、社会耻辱和剥夺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等问题提出挑战;(三) 抵制为了使残疾儿童边缘化而采用的“成本效益”的论点,评估将残疾儿童排除在外的代价和机会损失造成的代价;(四) 在起草和通过关于生物学研究道德规范的公约过程中突出这一问题;

(l)应与残疾儿童商量,让他们参与决策,更大程度地掌握自己的生活;应公布和交流现有的良好作法,应编制适当的培训材料;

(m)应鼓励各国政府以适当的形式在社区一级向儿童和残疾人分发;可以由瑞典残疾人国际援助基金会组织或者拯救儿童联合会等某一发展机构在一些残疾人组织的合作下从事这项工作;

(n)应该发行关于促进残疾儿童参与的培训材料。应请儿童基金会的儿童国际发展中心在信息摘要系列丛刊中就教育问题另编一版,作为它对一般性讨论期间提出的问题的贡献。

339. 鉴于作出的各种贡献和审议的问题极其重要,委员会认为必须保证对一般性讨论采取后续行动。经决定,设立一个残疾儿童权利问题工作组,由委员会成员、联合国有关机关和机构以及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以进一步审议提出的各种建议,制定便利于具体执行各种建议的行动计划。委员会决定在1998年1月的下届会议上进一步探讨工作组任务期限、组成和活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