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 44 条第 1(b) 款所提交 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

由委员会1996年10月11日的第343次会议(第十三届)通过

导 言

1. 根据《儿童权利》第44条第1款,缔约国保证按下述办法,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在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

此后每五年一次。

报告应提供缔约国为落实《公约》所载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情况,并应表明影响《公约》义务履行程度的因素及其困难(如果有的话)。委员会在提供这些准则时,希望强调它对促进有效实施《公约》和对鼓励第45条所要求的国际合作所起的支持性作用。报告所载的资料应该充足,以使委员会能够全面了解有关国家实施《公约》的情况。

2. 委员会可按照《公约》第44条第4款要求缔约国进一步提供与《公约》实施情况有关的资料。

3. 委员会认为,编写报告,提交给委员会的进程是一次重要的机会,可借以全面审查为了将法律和政策与《公约》相协调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并监测在享受《公约》所载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这种活动应鼓励和推动大众参与和对政府政策的公开审查。

4. 委员会认为,提交报告的的进程需要缔约国重申它们对尊重和保证遵守《公约》所载权利的承诺,也可作为委员会的缔约国之间确立有意义对话的必要途径。

5. 《公约》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应提供报告所涉期间有关下列内容的资料:

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包括缔结和参加儿童权利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以及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适当时联邦和省级在立法和实践方面发生的变化,如:

协调和监测《公约》实施努力的机制和结构;

为实施《公约》而制定的总体或部门性政策、方案和服务。

享受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

全面落实《公约》所载权利时遇到的因素和困难以及克服这些因素和困难的步骤;

为进一步改进儿童权利的实现而设想的计划。

6. 定期报告应载有审议委员会对前次报告通过的最后意见的资料,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委员会查明的有关领域以及可能影响了落实这种意见和建议的困难;

作为对委员会审查了缔约国前一次报告后向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而采取的措施。在各项意见和建议方面应确定为实施而采取的步骤,应具体列明所采取的所有有关行动,包括在立法、政策、机制、结构和分配资源方面的行动;

可能影响落实这种意见和建议的困难;

为广泛传播前一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最后意见而采取的步骤。

7.报告应附带提供主要立法案文和司法决定、详细的统计资料、其中提到的指标以及有关研究。这些附带材料应提供给委员会委员。数量方面的资料应表明国家各地区之间、地区内,儿童群体之间的不同情况,并应包括:

儿童地位的变化;

按年龄、性别、区域、城/乡、社会和种族群体分列的变化情况;

社区为儿童服务的制度的变化;

对向儿童提供服务的部门的预算拨款和支出的变化;

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得到或提供的国际合作的程度的变化。

还应该指出,由于经济原因,这些文件无法翻译,也不能普遍印发。因此,如果报告本身没有实际引用或附上某一案文,报告应载有充分的资料,以便明确理解,而不必查阅这些案文。

8. 按照《公约》第 44 条第 3 款,缔约国若已向委员会提交全面的初次报告或者以前曾向委员会提供过详细资料,就无须在以后的报告中重复这种基本资料 。但是,它应明确附上以前提交的资料,以供参考,并表明在报告所涉期间发生的变化。

9.在本准则中,《公约》的条款按组分类,以便有助于缔约国编写报告。这种办法反映了《公约》对儿童权利的整体观念:即这些权利不可分割,相互有关,《公约》所承认的每一项权利都应得到同等重视。

10.缔约国报告就委员会确定的各节提供的资料在内容方面应紧跟本准则。

一、实施的一般措施

(《公约》第4、42条和第44条第6款)

见上文第 8 段

11.世界人权会议鼓励各国考虑审查它们作出的任何保留,以便撤消这种保留(见A/CONF.157/23,二,第5和第46段),本着这种精神,请表明政府认为有必要维持它的保留,还是打算撤回这种保留。

12.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 4 条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有关为了使国内立法和实践成分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资料,同时提供下列细节:

为保证符合《公约》而对国内立法做的综合审查;

通过的新法律或新法典,以及为保证《公约》的实施对国内立法做的修正。

13.请表明《公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有以下3个方面:

宪法或其他国内立法中对《公约》所载权利的承认情况;

法庭是否能够直接援引,国家当局是否能够适用《公约》的规定;

如果与国内立法相抵触。

14.按照《公约》第 41 条,请表明国内立法中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的规定。

15.请提供运用《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司法决定方面的资料。

16.请提供有关对侵犯《公约》承认的权利的现行补救措施方面的资料。

17.请表明为根据《公约》通过综合性全国儿童战略而采取或设想采取的任何步骤,如有关儿童权利的全国行动计划以及确立的有关目标。

18.请提供资料,说明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如相关的话,在联邦和省级为保证实施《公约》,协调儿童政策和监测取得的进展而正在运行或计划确立的机制,包括下列方面的资料:

主管《公约》所涉领域的政府部门,为保证有效协调这些部门的活动以及监测它们所取得的进展而采取的步骤;

为有效保证中央、地区和地方当局之间,如相关的话,联邦和省当局之间协调活动而采取的步骤;

为增进儿童权利和监测实施情况而设立的任何政府机构,它们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如何;

为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而建立的任何独立机构,如监察专员或特派员;

为保证系统收集儿童及其基本权利方面的数据以及评估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如相关的话,联邦和省各级的当前趋势而采取的措施,为建立查明和收集有关指标、统计资料、有关研究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将其作为儿童权利领域决策的基础而采取的步骤;

为保证定期评估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如适当的话,联邦和省各级在实施《公约》方面的进展而采取的步骤,包括政府定期编写报告提交国会。

19.请表明与民间组织(如专业团体、非政府组织)合作采取的主动行动,为评估取得的进展而建立的机制。

20.请利用指示数,必要时利用目标数字,表明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如相关的话,联邦和省各级为保证及现有资源所能落实儿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

为保证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之间的协调而采取的步骤;

中央、地区和地方各级,如相关的话,联邦和省各级的预算中专门用于儿童的社会支出,包括卫生、福利和教育方面的支出的份额;

报告所涉期间的预算趋势;

使用于儿童的金额和份额能够明确确定的预算分析安排;

为保证国家、地区和地方的所有主管当局在预算决定中以儿童最大利益为主导,并评估它们的决策中对儿童的重视情况而采取的步骤;

为保证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消除不同区域和儿童群体之间的差距而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儿童,特别是属于地位最不利群体的儿童免受经济政策的不利影响,包括社会部门减少预算拨款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21. 请表明涉及与缔约国有关的国际合作,促进《公约》实施的程度,其中包括促进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落实。请表明多边和双边各级国际援助中拨给儿童方案和增进他们的权利的份额,适当时表明从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收到的援助。在这方面,还请表明报告所涉其间政府预算总额中提供给国际合作的百分比,以及这种合作分别分配给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社会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百分比。请进一步表明作为《世界社会发展问题首脑会议宣言和行动纲领》后续行动而采取的任何有关措施。

22. 此外,请各国说明以适当积极的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而根据《公约》第 42 条采取的或预期采取措施。在这方面,报告还应表明:

《公约》译成国家、地区、少数民族和土著语言的程度。在这方面,应表明报告所涉期间《公约》译成的语言数量和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的份数;

《公约》是否被译成有关国家较大的难民和移民群体所说的语言并按这些语言发行;

为出版《公约》和普遍认识到《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在这方面,应表明在报告所涉期间举行的会议(如国会或政府会议、讲习班、研讨会等)的数量、广播电视播放的节目数量以及解释《儿童权利公约》的出版物数量;

为使儿童广为知晓《公约》而采取的具体步骤,它在学校课程中的反映程度以及在父母教育运动中的考虑程度。应表明报告所涉期间在教育系统和向广大公众分发的《公约》分数;

为向政府官员提供《公约》方面的教育以及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如教师、执法官员,包括警察、移民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国防部队、医生、卫生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等而采取的措施;

《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被列入专业培训课程和行为守则或规章的程度;

为通过大众媒介以及宣传和出版机构促进对《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了解而采取的步骤;

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约》的提高认识和倡议活动的情况以及对这些活动提供的支持。在这方面应表明在报告所涉期间参加这种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数量;

儿童参加这些活动的情况。

23. 还请各国描述根据第 44 条第 6 款采取或预期采取的措施,向其本国的公众广泛供应其报告,请表明:

编写这份报告的进程,特别是中央、地区和地方各级,适当时联邦和省各级政府部门参加的程度以及非政府组织参加的程度。还应表明参加编写报告的非政府组织数;

为以国家、地方、少数民族和土著语言出版、翻译和发行报告而采取的步骤。应表明报告所涉期间举行的会议(如国会和政府会议、讲习班、研讨会等)的次数、广播电视播放的节目数量、解释报告的出版物数量以及参与这种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数量;

为保证广为分发和审议委员会的简要记录和对缔约国报告的最后意见而采取或预期采取的措施,包括国会听证会或媒介报道。请表明报告所涉期间为出版前一次报告的最后意见和简要记录而从事的活动,包括举行的会议(国会或政府会议、讲习班、研讨会等)数量、广播电台播放的节目数量、解释最后意见和简要记录的出版物数量以及参加这些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数量。

二、儿童的定义 ( 第 1 条 )

见上文第 8 段

24. 在这一节下,请缔约国提供有关《公约》第1条方面的资料,包括:

国内立法与《公约》的儿童定义方面的差别;

国内立法对下列情况规定的最低合法年龄:

未经父母同意的法律和医疗咨询;

示经父母同意的医疗或手术;

停止义务教育;

被招工,包括危险性工作、部分时间和全日制工作;

结婚;

同意性交;

自愿应征参军;

强制争兵入伍;

参加敌对行动;

刑事责任;

包括通过主要在司法领域的逮捕和监禁在内的剥夺自由、寻求庇护以及将儿童安置于福利院和保健院;

死刑和终身监禁;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

未经父母同意向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提出起诉或要求纠正;

参加影响儿童的行政和司法程序;

表示同意改变身份,包括改变姓名、家庭关系、收养、监护等;

获得有关生物学上的家庭的情况;

继承、举行财产交易;

创建或参加协会的法律能力;

选择宗教或参加宗教学校教育;

喝酒和消费其他受管制的物质。

最低就业年龄如何与完成义务教育年龄联系起来,它是如何影响儿童教育权的,是如何考虑有关国际文书的;

如果立法对男女儿童有区别,包括婚姻和同意性交方面的区别,考虑《公约》第2条的程度如何;

如果刑法采用发育标准,这一规定区别适用于男女儿童的程度,是否考虑了《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三、一般原则

见上文第 8 段

A. 不歧视 ( 第 2 条 )

25. 报告应表明宪法或国内立法是否专门为儿童列入了不歧视原则,并将其作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原则;这种立法规定是否反映了《公约》第2条所列的所有可能发生的歧视原因。报告还应表明为保证国家管辖范围内每个儿童,包括非本国国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而采取的措施。

26. 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在立法和实践中预防和处理歧视问题,包括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身或其他身份而引起的歧视所采取的步骤。

27. 请表明为缩小经济、社会、和地理差距,包括城乡差距,为防止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儿童群体,包括对属于少数或土著社区的儿童、残疾儿童、非婚生儿童、非本国籍儿童、移徙儿童、流离失所儿童、难民或寻求庇护儿童以及生活/或工作与街头的儿童的歧视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28.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消除对女孩的歧视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必要时表明作为第四次世界会议问题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而采取的措施。

29. 请表明为收集上述各儿童群体的分类资料而采取的措施。

30. 为防止和消除对儿童的不良态度和偏见,以免助长社会或族裔紧张关系、种族主义和仇外情绪而采取了何种措施?

31. 还应提供资料说明根据第2条第2款为保证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之于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而采取的措施。

32. 请表明在实施第2条的规定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计划,以及对预防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因消极的传统习俗而产生的歧视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作的评估。

B. 儿童的最大利益 ( 第 3 条 )

33. 报告应表明宪法和有关国内立法和条例是否反应的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以及涉及儿童的所有行动优先考虑这一原则的必要性。

34. 请提供资料,说明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以及公私社会福利机构对这一原则的考虑情况。

35. 请提供资料,说明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以及在下列领域是如何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的:

预算拨款,包括中央、地区和地方各级,适当时联邦和省各级以及政府部门内的预算拨款;

计划和发展政策,包括住房、运输和环境政策;

收养;

移民、寻求庇护和难民程序;

少年司法管理;

将儿童安置于机构和机构对儿童的照料;

社会保障。

36. 应列入一些资料,说明根据第3条第2款为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须的这种保护和照料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

37. 还应提供资料,说明根据第3条第3款为制订负责照料和保护儿童的所有公私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的适当标准,保证它们遵守这些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而采取的步骤。

38. 请根据为保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而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表明在这方面还存在的主要问题。

39. 请表明采取何种方式将“儿童的最大利益”纳入对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中。

C. 生命、存活与发展权 ( 第 6 条 )

40. 请叙述为保证儿童的生命权,创造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包括生理、智力、精神、道德、心理和社会方面符合人的尊严的发展,以及培养儿童在自由社会中有个性地生活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41. 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儿童死亡和死亡原因的登记,适当时对死亡作调查和提出报告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为防止儿童自杀和监测自杀率,保证各年龄阶段的儿童,包括青少年的存活,防止这一群体特别容易遭受的危险(如性传染疾病、街头暴力)而采取的措施。请提供有关的分类数据,包括儿童自杀人数的数据。

D. 尊重儿童的意见 ( 第 12 条 )

42. 报告应表明是如何将儿童对影响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对这些意见给予适当重视的规定列入立法的。

43.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儿童以符合其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发表意见的权利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如下方面:

家庭生活

学校生活

少年司法管理

在机构和其他照料形式中的安置和生活

寻求庇护程序。

44. 请表明在影响儿童本人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听取儿童的意见而向儿童提供的机会以及儿童可直接或通过一名代理或某一适当的机构参加诉讼的情况(亦见上文第34段)。

45. 请提供资料,说明儿童有权参加决策的任何机构或事件,如学校或当地议会。

46, 请表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提高家庭和公众对鼓励儿童行使发表意见权的必要性的认识,培训鼓励儿童这样做的儿童工作专业人员,以及适当重视儿童的意见等。应表明对下列工作人员提供的儿童发展课程的小时数:

一般法官;

家庭法院法官;

少年法院法官;

监护官;

警察;

狱官;

教师;

卫生工作者;

其他专业人员。

还应表明在下列机构的课程中列入有关《公约》的课程的数量:

法学院;

教师培训学校;

医学院和医科大学;

护士学校;

社会工作学校;

心理学系;

社会学系。

47. 请表明法律规定以及政策或司法决定中是如何考虑通过舆论、协商和对申诉作评定后获得的儿童的意见的。

四、公民权利和自由 ( 第 7 、 8 、 13-17 和 3 7(a) 条 )

见上文第 8 段

48. 在这一节下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法律,特别是有关儿童的法律承认《公约》所载的儿童公民权和自由,特别是第7、8、13-17和37(a)条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并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适当时在联邦和省各级切实实施,包括行政和司法机构切实实施而采取的措施。

A. 姓名和国籍 ( 第 7 条 )

49. 请表明为保证每一位儿童在出生后立即登记而采取或设想采取的措施。还请表明为防止儿童出生后未予立即登记而采取的步骤,包括针对主要在农村或边远地区可能存在的社会或文化障碍以及地游牧群体、流离失所者、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方面所采取的步骤。

50.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使公众舆论认识到儿童出生登记的必要性以及向登记人员提供充分培训而采取的措施。

51. 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出生登记所列儿童身份的内容以及为防止对儿童的任何污辱或歧视而采取的措施。

52. 请表明为保证儿童知道父母是谁和得到父母照料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53. 请提供资料,根据第7条第2款说明为保证儿童获得国籍的权利,特别是针对否则儿童将无国籍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还应提到对非婚生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落实这种权利的情况。请表明获得国籍所适用的标准以及儿童是否能够获得父母双方的国籍。

B. 维护身份 ( 第 8 条 )

54. 请表明为维护儿童的身份和防止任何非法干预而采取的措施。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还应表明为向儿童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并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而采取的措施。

C. 自由言论 ( 第 13 条 )

55.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儿童的自由言论权,包括不管国界征求、获得和传送信息和意见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报告还应表明实施这项权利时根据第13条第2款所受的限制。

D. 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 ( 第 14 条 )

56. 请提供资料,说明儿童行使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的情况以及考虑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程度。

57. 请表明为保证儿童自由表达其宗教或信仰,包括少数人或土著群体的宗教或信仰而采取的措施。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尊重儿童对公立学校或公共机构的宗教教学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这种自由根据第14条第3款可能所受到的任何限制。

E. 结社及和平集会的自由 ( 第 15 条 )

58. 请表明为保证儿童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创造儿童能够建立或参加社团的条件而颁布的具体立法。还请表明按照第15条第2款对行使这些权利施加的限制。还应提供资料,说明现有儿童社团的情况及其对增进儿童权利所起的作用。

F. 保护隐私 ( 第 16 条 )

59. 请表明为预防对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任意或非法干涉以及对其荣誉和名誉的攻击而采取的措施。请提供资料,说明法律针对这种干涉或攻击所提供的保护以及向儿童提供的补救措施。还应提供资料,说明对安置在公共机构治疗、照料或保护的儿童,包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过程中的儿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G. 获得适当信息 ( 第 17 条 )

60.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儿童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旨在促进儿童的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而采取的措施。还请表明为鼓励下列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制作和发行儿童书籍,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同时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在编制、交流和散播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这种信息和资料方面,本着《公约》第29条的精神,在教育的目的方面实行国际合作,包括为此而缔结的任何国际协定;

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订适当准则,保护儿童不受有害于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不让他们接触有害的大众媒介。

H. 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待遇或处罚 ( 第 37(a) 条 )

61. 请表明对儿童的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是否受到刑法的惩处,是否制订了申诉程序,儿童是否可以得到补救措施。还请提供资料,说明:

为防止对儿童的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发起的提高认识运动;

特别是从事儿童工作的机构、服务部门和设施为防止任何形式的虐待而对工作人员开展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儿童受这种行为之害的案件;

为防止犯罪者不受惩罚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对这种案件进行调查和惩罚责任者;

为保证受酷刑或虐待的儿童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而采取的措施;

建立的独立监测制度。

五、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 ( 第 5 条、第 18 条第 1 和第 2 款、 第 9-11 条、第 19-21 条、第 25 条、 第 27 条第 4 款、第 39 条 )

见上文第 8 段

A. 父母的指导 ( 第 5 条 )

62. 请提供资料,说明社会内部家庭结构的情况并表明为保证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便对儿童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引导而采取的措施,还要表明这种指导和引导是如何与儿童不同阶段的接受能力保持一致的。

63. 请表明现有的家庭咨询服务或父母教育方案以及对父母儿童在家庭生活中儿童权利的提高认识运动和向有关的专业团体(如社会工作者)提供的培训活动,并表明是否对这些工作的效果作了评估。还请表明有关儿童发展和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知识和资料是如何向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责的人员转达的。

64. 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遵守《公约》的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权而采取的措施,并说明落实第5条所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以及使用的指标。

B. 父母责任 ( 第 18 条第 1-2 款 )

65. 请提供资料,说明法律对父母责任的考虑,包括确认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以及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还表明是如何考虑《公约》规定的不歧视、尊重儿童意见和儿童尽最大限度的发展等原则的。

66.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对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育儿责任提供适当协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为照料儿童而建立的机构、设施和服务。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单亲家庭的儿童和属于地位最不利的群体的儿童,包括生活赤贫的儿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67. 还应提供有关的分类资料(如按性别、年龄、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说明(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或适当时联邦和省各级)儿童受益于上述措施和分配给他们的资源的情况。还应提供资料,说明落实第18条所取得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以及为今后制订的目标。

C. 与父母分离 ( 第 9 条 )

68. 请表明为保证除了对儿童的最大利益有必要的情况外,如对儿童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点等情况,不使儿童与父母分离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和司法措施。请确定对这些决定予以干预的主管当局、适用法和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的作用。

69.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根据第9条第2款给予所有有关方面,包括儿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的机会而采取的措施。

70. 请表明为保证除违反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外,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请进一步表明在这方面考虑儿童意见的程度。

71. 请表明根据第9条第4款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是为了保证如果儿童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是因国家采取的行动所致,则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儿童、父母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还请表明为保证提出这种要求不对有关人员带来不利后果而采取的措施。

72. 涉及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时,除其他外应提供有关的分项资料(如年龄、性别、民族、族裔和社会出身方面的资料),同时应评估执行第9条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D. 家人团聚 ( 第 10 条 )

73. 请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办理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并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74. 还请说明如何依据《公约》,特别是依据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的一般原则来审查这些申请,包括涉及无人伴随儿童和寻求避难儿童的申请。还应提供分项资料,如按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一一列出。

75.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其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还应说明任何例外及其与《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不相符合的地方。

76. 应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缔约国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应说明对离开本国的权利施加了哪些限制,法律如何规定出于对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众健康或道德、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之必要而实行的限制,以及这些限制与《公约》承认的其他权利包括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生命权、确保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尊重儿童的意见的原则保持一致的程度。

77. 还应说明执行第10条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E. 非法 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其返回本国 ( 第 11 条 )

78. 请说明以下情况:

防止和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其返回本国的措施,包括立法、行政或司法措施以及监测这类情势的机制;

缔约国缔结的或可能已加入的关于这一议题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其产生的影响;

制止这类情况所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以及关于所涉儿童的资料,如关于性别、年龄、国籍、居住地、家庭状况和与非法转移者的关系的资料。

F. 追索儿童的赡养费 ( 第 27 条第 4 款 )

79.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或制订了哪些机制或方案,以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的儿童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追索儿童的赡养费,包括向分居或离异的父母进行追索。还应说明: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在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不支付赡养费的情况下儿童得到赡养;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公约》的一般性原则,如不歧视、儿童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的原则得到尊重;

可能影响追索儿童赡养费(如缺少出生证)或执行赡养义务决定的因素和困难;

缔约国缔结的和可能已加入的国际协定,以及做出的其他有关安排;

这一方面的有关分项资料,如儿童性别、年龄、民族和出生地以及其父母或对其负有经济责任的个人的资料。

G. 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 ( 第 20 条 )

80.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

对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给予特别保护和援助;

对这类儿童给予其他方式的照顾,指出这类照顾的形式(如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

只有实际必要时才能使用将儿童安置在适当机构这一手段;

监测以其他方式照顾的儿童的境况;

遵守《公约》的一般原则,如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的原则;

81. 报告还应说明考虑这些解决办法时如何适当注意必须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并适当注意儿童的民族、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应列出关于所有这些措施所涉儿童的分项资料,如性别、年龄、民族、社会出身或族裔、语言、宗教以及所采取的其他照顾措施的性质的资料。

82. 报告还应说明执行该条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以及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H. 收 养 ( 第 11 条 )

83.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措施,以确保在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还应说明以下情况:

有权批准儿童收养的主管当局;

判定收养所依据的可适用法律和程序以及有关可靠的资料;

认为准许收养必须具备的有关儿童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的情况;

有关人员的参与情况,需要其知情同意以及提出必要劝告包括允许考虑其他办法和收养后果的始末,确保儿童参与和其意见得到适当重视的程度;

现有保护儿童的保障措施,包括已设立的监督机制;

收养对儿童权利的影响,特别是对其公民权利包括儿童身份和知道自己亲生父母的权利的影响。

84. 关于跨国收养,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

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

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

建立适当的机制来监督儿童的境况,包括跟踪其跨国收养安排,使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85. 报告应说明:

缔约国为促进第21条目标而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议(如1993年5月《海牙保护儿童和跨国收养合作公约》);

在这一范围内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安置的事宜;

关于跨国收养所涉儿童的分项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儿童状况、儿童原有和收养家庭状况,以及原籍国和收养国的资料;

执行第21条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I. 定期审查安置情况 ( 第 25 条 )

86.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措施,以确认主管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而安置的儿童有权得到关于在公共和私营机构、服务部门和设施接受治疗以及所有其他与其安置有关的情况的定期审查。

87. 还应说明:

主管这些事宜的机构,包括设立的任何适当的独立机构;

决定为了儿童的照料、保护和治疗而安置儿童时应考虑的情况;

对所进行的安置和治疗的审查次数;

如何确保遵守《公约》的规定和原则,包括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尊重儿童的意见的原则;

关于所涉儿童的有关资料,包括处于被遗弃、残疾、寻求庇护和避难以及与法律相冲突境况下的儿童(包括无人伴随儿童)的资料,按儿童的年龄、性别、民族、族裔和社会出身、家庭状况和居住地以及安置期限和审查次数加以列出;

执行第25条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J. 虐待和忽视 ( 第 19 条 ) , 包括身心得以康复 并重返社会 ( 第 39 条 )

88. 请说明根据第19条采取了哪些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报告应特别说明:

立法(《刑法》和/或《家庭法》)是否禁止在家庭内、收养或其他形式照料场所以及刑事机构和学校等公共或私营机构发生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包括体罚、故意侮辱、伤害、虐待、忽视或剥削;

第19条所要求的其他保护儿童的现行法律保障;

是否打算设立申诉程序,儿童是否可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提出申诉,是否有补救措施(如赔偿);

按第19条的要求制订了哪些程序,以便在儿童需要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摧残、虐待或忽视时主管当局加以干预;

采取了哪些教育和其他措施,以促进用积极和非暴力形式教育、照料和治疗儿童;

为防止暴力、虐待或忽视以及加强儿童保护制度开展了哪些新闻和提高意识运动;

建立了哪些机制,以监测第19条提到的包括在家庭以及福利、教育或刑事性质的其他照料机构的各种形式的暴力、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促成这些情况的社会和其他因素,以及对所采取措施的效力进行的评价;在这方面,应提供关于所涉儿童的分项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家庭状况、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方面的资料。

89. 关于第19条第2款,报告还应说明:

采取了哪些有效程序,以建立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支助的社会方案,包括康复机制;

其他的预防形式;

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以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第19条提及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进行司法干预;

是否存在照料和治疗儿童人员的专业团体(如教师、医生团体等)的法定报告制度;

是否存在向遭受第19条提到的暴力、虐待或忽视或任何其他形式待遇的儿童提供帮助的保密热线、建议或咨询服务;

对有关专业人员的特殊培训(另见以上第34段)。

90. 请说明根据第39条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遭受第19条所述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或虐待的儿童在有利于其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身心得到康复并重返社会。还应说明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91. 报告还应说明执行这些条款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六. 基本保健和福利 ( 第 6 条、第 1 8 条第 3 款、第 23 条、

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1 至第 3 款 )

见以上第8段。

A. 残疾儿童 ( 第 23 条 )

92. 请说明身心有残疾儿童的境况,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

残疾儿童能在确保其尊严和自立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

残疾儿童不受任何歧视地享受其权利,避免和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歧视态度;

促进残疾儿童对社区的积极参与;

残疾儿童能有效地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发展;

考虑各机构、服务部门和设施,包括教育系统同时接纳残疾儿童和非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有权接受特别照顾,采取措施在现有资源的范围内,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向合格儿童和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

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到儿童父母或其他照料该儿童的人的经济情况,免费提供援助。

有效评价残疾儿童的情况,包括制订确定和跟踪残疾儿童的制度,建立适当的监测机制,评估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以及未来的目标;

对负责照料残疾儿童的人,包括家庭和社区一级的人员和有关机构内的人员进行培训,包括特别培训;

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服务方面的资料。还应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使《公约》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高其能力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有关残疾儿童的情况,包括残疾类别,所提供援助的范围,现有方案和服务如教育、培训、照料、康复、就业和娱乐,拨付的财政和其他资源,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按性别、年龄、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分别列出。

B. 保健和保健服务 ( 第 24 条 )

93. 请说明根据第6条和第24条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便:

确认和确保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

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

确保尊重《公约》的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和最大限度地存活和发展的原则。

94. 报告应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认明自缔约国提交以前报告以来发生的变化和这些变化对儿童生活的影响,以及提出评估执行这一权利所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未来目标所使用的指标,特别是评估儿童死亡率和发病率、服务覆盖范围、数据收集、政策和立法、预算分配(包括一般预算)、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国际援助的指标。

95.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便:

降低婴幼儿死亡率,指出平均比率和有关分项数据,包括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和城市、族裔和社会出身方面的数据;

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包括:

使普通和初级医疗保健服务设施分布于农村和城市,对预防和治疗保健加以平衡;

提供关于儿童获得和享受医疗援助和保健的资料以及关于现有差距的资料,包括性别、年龄、族裔和社会出身、减少现有差别措施的资料;

确保普遍免疫制度而采取的措施。

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并考虑到环境退化和污染的危险和风险;报告应说明总体情况、现有差别和困难,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包括未来行动的重点。还应按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以下资料:

出生时体重低儿童所占的比例;

最常见疾病的性质和范围及其对儿童的影响;

受营养不良包括长期或严重营养不良及缺乏清洁饮用水影响的儿童所占的比例;

可得到足够营养食品的儿童的情况;

环境污染的危险及防止和消除污染的措施。

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说明所提供的保健服务的性质(包括有关资料),保健的范围、死亡率及其主要病因(平均并按年龄、性别、城市/农村、社会出身和族裔分别列出),获得和享受产前和产后医疗保健、训练有素人员的检查及医院治疗和接生的妇女所占的比例;

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些基本知识;在这方面,还应说明以下情况:

向一般民众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提供基本知识、信息和支持的运动、方案、服务和战略以及其他有关机制;

所使用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防止意外事故方面的手段;

现有的安全卫生情况;

增加粮食生产以确保家庭粮食安全的措施;

改进保健人员培训和教育制度的措施;

分项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地区、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方面的资料;

发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在这方面,报告还应说明以下情况:

所制订的政策和方案,以及现有的服务;

所覆盖的人口,包括农村和城市地区,按年龄、性别、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

避免早孕和照顾青少年具体情况的措施,包括提供适当的资料和咨询;

教育系统包括学校课程在这方面的作用;

按年龄、地区、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儿童怀孕情况的资料。

96. 说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在一般民众、高危特别群体和儿童中间进行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宣传和教育,并请说明:

为防止艾滋病毒感染制订了哪些方案和战略;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评估一般人口和儿童中艾滋病毒的感染率和艾滋病的发病率,并按年龄、性别、农村/城市分别列出;

儿童和父母中间感染艾滋病毒和患艾滋病者的治疗和管理,全国包括城市和农村的覆盖程度;

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因父母患艾滋病而沦为孤儿的儿童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援助;

采取了哪些活动、方案、战略和其他有关措施,以防止和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和患有艾滋病儿童或对其父母或家庭成员受到感染的儿童的歧视态度。

97. 请说明根据第24条第3款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废除对儿童特别是对女孩健康有害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公约》原则和规定的传统习俗(如女性外阴残割和强迫婚姻)。报告还应说明对社会中持续存在的有害儿童权利的传统习俗的评估情况。

98. 还应说明根据第24条第4款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以期逐步充分实现本条所确认的权利。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报告还应说明在国际合作的范围内包括在双边和区域一级实施了哪些活动和方案、所针对的领域、所确定的目标群体、提供和/或收到的财政援助、考虑的优先项目,以及对所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的评价。应酌情提及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C. 社会保障和儿童保健的服务及设施

(第26条和第8条第3款)

99. 关于第26条,请说明以下情况: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根据国内法律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

提供福利时如何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

100. 报告应说明与执行这一权利有关的法律规定、允许儿童本人直接或通过代表申请社会保障措施的条件、给予福利时考虑的标准,以及关于这些措施覆盖范围和所涉财政问题的分项资料,按年龄、性别、每家子女的数目、父母的社会状况、单身母亲的境况、社会保障与失业的关系等分别列出。

101. 请说明根据《公约》第18条第3款、并参照《公约》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工作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儿童保健服务和设施。在这方面,报告还应说明承认这一权利和确保其实施的法律、这些服务和设施在城市和农村覆盖的范围、它们所涉的财政问题,以及受益于这些措施的儿童情况,按年龄、性别、民族、社会出身和族裔分别列出。

102. 报告还应说明执行这些权利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以及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D. 生活水准 (第27条第1、2、3款)

103. 请说明以下情况:

采取了那些措施,以承认和确保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使用了哪些有关指数来评估适当的生活水平和儿童中享有适当生活水平的情况,按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城市、社会出身、族裔和家庭状况分别列出;

制订了哪些标准来评估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提供儿童发展所需要的生活条件的能力和经济境况,并说明这些条件;

缔约国按照本国条件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了哪些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包括所提供援助的性质、所涉预算问题、与生活费用的关系、对人口的影响,可能时按地区、农村和城市、性别、社会出身和族裔分项列出有关资料;

采取了哪些措施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还应说明这类援助和方案的性质和所针对的人口,按性别、年龄、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拨付预算的比例、覆盖的范围、确定的优先事项和目标分别列出;

在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通过《宣言和行动计划》后采取了哪些有关措施。

104. 报告还应说明执行这些权利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七. 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

(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见以上第 8 段 。

A.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第28条)

105.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立法、行政和预算性质的措施,来确认和确保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

106. 在这方面,报告还应说明: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公约》一般原则,即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以及不歧视,包括缩小现有差距的原则得到尊重;

为儿童事务和各级教育拨付的总预算(中央、地区和地方,有些地方为联邦和省)所占的比例;

如何考虑家庭为儿童教育承担的实际费用和所提供的有关支助;

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儿童可以以当地语言、土著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接受教育;

建立了哪些机制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女孩、有特别需要的儿童、处境特别困难的儿童能够接受适合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的高质量教育;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学校有足够的教师、提高教师的能力以及确保和评估教师的质量;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提供足够的教育设施,供所有儿童使用;

18岁以下或以上人口的文盲率和识字班的入学率,按年龄、性别、地区、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分别列出;

任何非正规教育系统;

国家向年幼儿童特别是向社会贫困群体中年幼儿童提供早期培养和教育服务的制度或重大倡议;

教育系统发生的变化(包括立法、政策、设施、预算分配、教育质量、招生、辍学和文盲方面的变化);

设立的监督机制、遇到的因素和困难以及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有关儿童的其他分项数据,包括教育成果的数据,按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城市、民族、族裔和社会出身分别列出。

107. 报告还应说明为以下目的采取的特别措施:

向所有人特别是儿童提供义务和免费初级教育,指出小学入学的最低年龄、义务教育的最低和最高年龄、入学后完成小学教育儿童所占的比例,以及按年龄、性别、地区、城市/农村、民族、社会出身和族裔、服务的覆盖范围和预算拨款列出有关分项数据;

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便:

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列出有关分项数据,包括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城市、民族、社会出身和族裔、覆盖范围和预算拨款方面的数据;

实行免费中学教育,向贫困的学生提供资助,说明有关儿童的情况,列出有关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城市、民族、社会出身和族裔、为此目的拨出的预算的数据;

使所有的人依据能力取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还应按年龄、性别、民族、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接受高等教育人口的比例;

向所有儿童提供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应说明这类资料和指导的形式、评估其效力所使用的机制、为此目的拨付的预算,并按年龄、性别、地区、城市/农村、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有关分项资料;

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包括研究、评估这一情况的机制、鼓励入学的措施、正常出勤率和学生保持率以及向离开学校学生提供的其他选择,按年龄、性别、地区、城市/农村、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其他有关资料。

108. 报告还应说明无权享有受教育权利的任何种类和群体儿童的情况,以及这些儿童暂时或永久离开学校的原因(如残疾、被剥夺自由、怀孕、艾滋病毒感染/患艾滋病),包括为解决这类问题和提出其他教育办法而做出的安排。应按年龄、性别、地区、城市/农村、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分项资料。

109. 请说明根据第28条第2款采取了哪些适当措施,以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并请说明:

适用于公立和私立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这些法律禁止所有形式暴力包括体罚,还禁止不符合儿童尊严和违背《公约》规定如第19条、第29条和第37条A款规定、特别是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尊重儿童意见等一般原则的其他纪律措施;

监测学校纪律执行的制度,以及报告和申诉的机制;

为此目的设立的独立机制;

规定儿童有机会参加与其有关的教育事宜如选择学校、学校排斥的行政和司法诉讼的法律。

110. 关于第28条第3款,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

在全世界消灭愚昧和文盲;

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

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111. 报告还应说明所开展的活动和实施的方案包括双边和区域一级的活动和方案、确定的目标群体(按年龄、性别、民族、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提供和/收到的资助、确定的优先事项、对第29条所述教育目标的考虑,以及对取得进展和遇到困难的评价。还应酌情提及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情况。

B. 教育目标 (第29条)

112.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立法、行政、教育和其他措施,以确保缔约国制订的教育目标符合本条的规定,特别是以下方面的规定:

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说明人权特别是儿童权利议题是否纳入了所有儿童的学校课程,在学校生活中是否得到了宣传;

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113. 报告还应说明:

如何培养教师将教学引向这些目标;

修订学校政策和课程,以在各级教育中体现第29条确定的目标;

实施的有关方案和使用的有关材料;

推动儿童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启发;

努力使学校的组织与《公约》的原则相一致,即在学校内创立机构,改进儿童对所有影响其教育和福利的决定的参与。

114. 请说明根据第29条第2款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尊重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须始终遵守本条第1款载列的原则,并遵守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

115. 报告还应说明为以下目的建立了哪些适当的机构,以:

确保《公约》提出的教育目标在这些机构中得到尊重;

确保遵守《公约》的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的原则;

确保所有这类机构按主管当局建立的标准,特别是按安全、保健、工作人员人数和适应能力,以及有效的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开展工作。

116. 报告还应进一步说明执行该条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订立的目标。

C. 闲暇、娱乐和文化活动 ( 第 31 条 )

117.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承认和保证儿童的以下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措施:

休息和闲暇;

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

自由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

118. 在此方面,报告还应当说明:

分配给儿童的有关总预算的比例(在中央、地区、地方三级,以及相关时在联邦和省两级);

在国家、地区或地方三级以及相关时在联邦和省两级制订和提供的文化、艺术、娱乐和闲暇活动、方案或运动,以确保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对这一权利的享有;

享有第31条所承认的权利与享有《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例如教育权之间的关系;

保证遵守《公约》一般原则的情况,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和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

所涉儿童的有关数据,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民族、社会及族裔出身;

在落实第31条中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设立的目标。

八、特别保护措施 ( 第 22 、 38 、 39 、 40 、 37(b)-(d) 、 32-36 条 )

见上文第 8 段

A. 紧急情况下的儿童

1. 难民儿童(第22条)

119. 请提供资料,说明根据第22条第1款所采取的适当措施,这些措施是要确保根据适当国际和国内法律和程序寻求难民地位或被认为是难民的儿童,无论是否有其父母或任何其他人陪伴,在享有《公约》和本国为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或人道主义文书中所规定的适用权利方面,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120. 报告还应当指出:

适用于被认为是难民或寻求庇护的儿童的国内外法律和程序;

在多边、区域和双边各级,本国为缔约国的有关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文书;

现行的国内立法和程序,其中包括确定难民地位,确保和保护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权利的立法和程序,以及所设立的保障制度和儿童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

在儿童享受《公约》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文书所规定的权利方面,包括公民权利、自由、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方面,所提供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为确保和保护无人陪伴的儿童或父母陪伴的儿童或任何其他人陪伴的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临时和长期解决办法,家庭查寻和家庭团聚;

为保证尊重《公约》的一般原则而采取的措施,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与发展;

在难民儿童或寻求庇护儿童的权利问题上为确保适当传播资料和进行培训,特别是对本条所针对领域中主管官员进行传播和培训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数目,尤其将他们按年龄、性别、原籍国、民族、是否有人陪伴等情况加以分类;

上学和获得保健服务的此类儿童的数目;

报告所涉期间,有多少处理难民儿童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班,以理解《儿童权利公约》,请按工作分类。

121. 还请指出根据第22条第2款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是为了向联合国及与之合作的其他有关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的努力提供合作,以便:

保护和帮助儿童;

查寻任何难民儿童父母或其家庭其他成员的踪迹,为其家庭团聚获得必要的信息

在无法找到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的情况下,请说明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儿童按《公约》规定,获得与因任何原因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任何其他儿童所得到的同样保护。

122. 根据本条,还请指出所确立的任何评价机制,以便在落实所采取的措施方面监督进展情况,请说明遇到的任何困难以及为将来规定的任何优先事项。

2.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第38条)其中包括身心康复并重返社会(第39条)

123.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了尊重和保证尊重在武装冲突中对本国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与儿童有关的规则而根据第 38 条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行政和教育措施。在此方面,报告应当指明适用于本国的有关国际公约、文书和其他人道主义法律的规则,以及为予以执行和有效传播并对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适当培训而采取的措施。

124. 请说明为保证不满15岁者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而根据第38条第2款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在此方面,报告还应指出为了在敌对行动期间确保和保护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监督此种形式而设立的任何机制。如果有儿童参加敌对行动的话就应指出参加敌对行动的儿童的比例,包括按年龄、性别、社会和族裔出身予以分类。

125. 请说明根据第38条第3款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以确保不招募未满15岁的人加入武装部队,并保证在招募已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时,应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在此方面,报告还应指出为监督此种形势而设立的任何机制,以及被招募或自愿加入武装部队的儿童的比例,包括按年龄、性别、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

126.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保护和照料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而根据第38条第4款和根据本国在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之下在武装冲突中保护贫民人口的义务而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立法、行政、预算和其他措施。

127. 在此方面,请说明适用于本国的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用来评价所采取措施是否可行的标准;为了查明和处理贫民人口中儿童具体处境以及为了保证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步骤;为确保促进和实施人道主义援助和救济方案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通过谈判,作出特别安排,例如安排和平通道和停战日;以及有关儿童的任何相关的分类数据,包括按年龄、性别以及民族、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数据。如果相关,还请指出武装冲突造成的儿童伤亡数字以及因武装冲突而流离失所的儿童的数字。

128. 在提供执行第38条规定的资料时,请进一步指出确保尊重《公约》一般原则的情况,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与发展。

129. 请说明为从事以下活动而根据第 39 条采取的所有措施:

促使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受害者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确保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

130. 在此方面,报告尤其应当说明:

为处理冲突对儿童的身心影响和促使他们重返社会而制订的政策和方案,包括在家庭和社区两级的政策和方案;

为确保儿童兵复员和培养他们积极和负责地参与社会生活而采取的步骤;

教育和职业培训所起的作用;

所进行的调查和研究;

分配给他们的预算(在国家、地区、地方三级,适当情况下在联邦和省两级);

因武装冲突而接受身体和/或心理治疗的儿童数目。

131. 还应该提供资料,说明在执行第38和39条方面所取得的进步,遇到的任何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B. 卷入少年司法系统的儿童

1. 少年司法(第40条)

132. 请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承认并保证卷入少年司法系统的儿童(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权利,对待他们的方式应:

符合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

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和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确保尊重《公约》的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

133. 关于第40条第2款,请指明在少年司法领域中适用的有关国际文书,包括多边、区域或双边文书,指明所通过的立法和其他适当措施,这些文书、立法和措施主要是为了确保:

任何儿童不得以行为或不行为之时本国法律或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或不行为之理由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

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下列保证,如果向儿童提供了其他保证,也请指明:

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迅速(指明法律规定的时限)直接地被告知其被控罪名,适当时应通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告知,并获得准备和提出辩护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在此方面,请指明可向儿童提供的其他适当的援助;

要求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指明可向儿童提供的其他适当的协助)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公证审理迅速(指明法律规定的任何时限)作出判决,并且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除非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要考虑到其年龄或状况;

不得被迫做口供或认罪,应可诘问或间接诘问他造证人,并且使自己的证人在他造证人平等的条件下出庭并受诘问;

若被判定触犯刑法,有权要求高一级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依法复查此一判决及由此对之采取的任何措施;

若儿童不懂或不会说所用语言,有权免费得到口译人员的协助;

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

134. 请说明根据第40条第3款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尤其说明立法和程序所针对的领域,及其功能、数目和在全国的分布情况。报告尤其应当指出为确立一个针对儿童的制度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龄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能力;

为不诉诸司法程序处理此类儿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证而采取的措施,指出此种制度适用的形势和为此目的制订的有关程序。

135. 请说明根据第40条第4款所提供的多种处理办法,其中包括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收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136. 报告应当进一步指出,在《公约》的规定上和少年司法领域中其他有关国际文书上,其中包括“北京规则”、“利亚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官员、移民官员和社会工作者在内的,涉及少年司法系统的所有专业人员制订了何种培训活动。

137. 还应该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在实施第40条方面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今后的目标、以及特别是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民族、社会和族裔出身、罪行和对此作出的处理分类的有关儿童情况的资料。

2. 被剥夺自由,包括受任何形式的拘留、 监禁或被安置于拘禁场所 的儿童 ( 第 37(b)-(d) 条 )

138. 请表明根据第 37(b) 条通过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保证:

不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

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符合法律规定,并仅作为最后手段,期限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遵守《公约》的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

139. 报告还应表明对剥夺自由采取的现行替代措施,使用这些措施的频率以及所涉儿童,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

140. 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从事以下活动而制订的措施和建立的机制:

防止剥夺儿童自由,包括逮捕、拘留和监禁,特别是防止剥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自由;

防止作出不定刑期的判决,包括法律禁止这种判决;

监测所涉儿童的情况,包括通过一个独立的机制予以监测;

监测进展情况,查明困难,制订今后目标。

141. 应进一步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列明被非法、任意和依法剥夺自由的儿童人数以及剥夺自由的期限,包括按性别、年龄、地区、城乡、民族、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及如此剥夺自由的原因。

142. 请表明为保证以下列方式对待任何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而根据第 37(c) 条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人道和尊重人格固有尊严;

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

143. 报告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做到以下几点而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安排:

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

儿童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列明这种联系的次数),但特殊情况除外,报告要具体列明这些特殊情况;

监督和监测安置儿童的机构的条件,包括通过一个独立的机制予以监督和监测;

向儿童提供申诉程序;

对儿童的情况以及有关该儿童的安置情况作定期审查;

向儿童提供教育和卫生服务;

遵守《公约》的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

144. 请表明根据第 37(d) 条为保证每个被剥夺自由的儿童有以下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迅速获得法律和其他适当援助,特别要表明对获得这种援助是否有法定期限以及可以向儿童另外提供何种适当援助;

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的合法性提出疑议;

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特别要表明对作出这种裁定是否有任何法定期限。

145. 还应提供资料,说明总的情况以及提供法律或其他援助和证实剥夺自由的合法性的案件的百分比,包括所涉儿童的分类资料,其中要有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

146. 报告还应表明在实施第37(b)至(d)条中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制订的目标。

3. 对儿童判刑,特别是关于禁止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问题(第37(a)条)

147. 请提供信息,说明为保证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判处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而在立法和其他方面采取的措施。

148. 还请表明在实施第37(a)条中所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制订的目标。

4. 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第39条)

149. 请提供资料,说明根据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采取的所有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促进卷入少年司法制度的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保证这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在有利于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

150. 报告还应特别列明为此而建立的机制,开展的方案和活动,以及提供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列出所涉儿童的有关分类资料,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它们还应表明在实施第39条中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规定的目标。

C. 处于剥削境遇的儿童,包括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1.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32条)

151.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承认和保证儿童有权避免以下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

经济剥削;

从事任何可能有风险或妨碍儿童教育或者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152. 在这方面,报告应特别表明:

立法是否列入了禁止规定,是否对有风险和有害的工作和/或被认为有风险、有害儿童健康或发展,或者妨碍儿童教育的活动作了界定;

采取的任何预防和补救行动,包括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以及特别在义务教育中的教育、职业培训方案,以处理正式和非正式部门的童工情况,包括家仆,以及从事农业或家庭私营活动的童工的情况;

为保证遵守《公约》一般原则,特别是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等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153. 还请表明根据第32条第2款,并结合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而采取的适当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各级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作出以下规定:

受雇的最低年龄;

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则;

为确保本条得到有效执行的适当惩罚或其他制裁措施、视察机制以及儿童直接或通过代表提出投诉的程序制度。

154. 报告还应提供这方面的资料,说明本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书的情况,包括国际劳工组织范围内的文书情况,以及下列事项的情况:

为预防和处理儿童经济剥削和童工而制订的国内政策和多学科战略;

为此而建立的协调和监测机制;

确定和使用的有关指标;

在技术合作和国际援助方面编制的有关方案;

在执行本条时取得的进展、制订的基准和遇到的困难;

所涉儿童的有关分类资料,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以及视察人员发现的违反情况和实行的制裁措施方面的有关分类资料。

2. 吸毒(第33条)

155. 请表明采取的所有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

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药物。

156. 报告还应表明:

本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包括区域和双边公约;

为提高公众和儿童的认识而作出的安排和建立的结构,包括通过学校系统以及适当时学校课程对这一专题的考虑;

为协助儿童及其家庭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指导、咨询和帮助电话,必要时可以是保密的电话,以及为保证所涉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而制订的政策和战略;

为监测儿童吸毒的发生率及其参与非法生产和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情况而制订的措施,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指定的目标;

有关的分类数据,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

157. 除此以外,还请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儿童酗酒、吸烟和服用可能有害他们的健康但成人受到限制或可不受限制服用的其他物质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对这种措施的效果作的评估,以及提供儿童使用这种物质的有关分类资料。

3. 色情剥削和性侵犯(第34条)

158. 请表明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教育和社会措施。报告尤其要提供为防止以下问题而采取的国内、双边和多边措施的情况:

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

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159. 报告还应特别表明:

为防止任何形式对儿童的色情剥削或性侵犯而进行的宣传、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包括与大众媒介合作开展的运动;

为保证保护18岁以下儿童免遭一切形式色情剥削和性侵犯,包括家庭内部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而制定的国内和多学科战略;

为此建立的协调和监测机制;

确定和使用的有关指标;

为保证有效保护儿童受害者而制定的立法,包括通过获得法律和其他适当援助及支持性服务;

对儿童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包括拥有儿童色情资料)以及利用儿童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是否被认为犯罪;

治外法权原则是否被列入立法,以对缔约国国民和居民在其他国家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定罪;

是否为处理受到色情剥削或性侵犯的儿童而指定执法官员和警察联络官组成特别分队,是否向他们提供了适当培训;

为推动防止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和色情剥削和为保证有效保护儿童受害者而缔结的或者缔约国可能已经加入的有关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定,包括在司法合作和执法官员之间合作领域的这种协定;

在技术合作和国际援助方面与联合国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主管机构,包括国际刑警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一起制定的有关方案;

为保证根据《公约》第 39 条使色情剥削或性侵犯的儿童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而开展的有关活动和制定的方案,包括多学科性质的活动和方案;

为保证遵守《公约》的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等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实施第34条所涉儿童的有关分类资料,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民族、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这种资料应包括:报告所涉期间利用儿童从事毒品贩运的案件量;利用儿童从事贩运毒品法律中的最低刑罚;这期间报道的对儿童的色情剥削、性侵犯、买卖和诱拐儿童以及对儿童暴力的案件量;

在实施第34条方面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制定的目标。

4. 买卖、贩运和诱拐(第35条)

160.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以任何目的或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而在国家、双边和多边各级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立法、行政、教育和预算措施。

161. 报告应在这方面特别表明:

为保证有效保护儿童免遭诱拐、买卖和贩运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采取将这些行为认作犯罪的办法;

为防止发生上述行为而开展的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包括与大众媒介合作开展的运动;

为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和方案拨出的适当资源;

为防止和制止这种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战略;

为此而建立的协调和监测机制;

确定和使用的有关指标;

是否为处理这些行为在执法官员中设立了特别分队;

向主管当局提供的有关培训活动;

为根据第 39 条向有关儿童提供支持服务和促进他们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而建立的结构和制定的方案;

为保证在实施第35条时适当考虑《公约》的其他规定,包括公民权利领域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维持儿童身份、收养和防止对儿童任何形式的剥削,包括童工和色情剥削方面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遵守《公约》一般原则,包括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遵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等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162. 报告还应表明缔约国为防止买卖、诱拐和贩运儿童而缔结或可能已经参加的有关双边和多边协定,包括在司法当局和执法官员之间的国际合作领域,主要是有关搜集和交换从事这种行为的人的资料的现行系统以及儿童受害者方面的这种协定。还应提供有关的分类资料,说明实施第35条所涉的儿童的情况,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并表明实施该条所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制定的目标。

5. 其他形式的剥削(第36条)

163.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保护儿童免遭有害于其福祉的任何方面的所有剥削形式而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立法、行政、教育、预算和社会措施。

164. 报告还应特别表明:

有害儿童福祉的任何剥削形式的存在情况;

发起的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包括为儿童、家庭和公众发起的这种活动,以及大众媒介的参与情况;

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开展的培训活动;

为保证保护儿童而制定的国家战略和为今后制定的目标;

为监测儿童的情况而建立的机制、实施本条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

使用的有关指标;

为保证遭受有害于其福祉的任何方面的剥削之害的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而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遵守《公约》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等原则而采取的有关措施;

为保证实施本条时适当考虑《公约》的其他有关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实施本条时所涉儿童的有关分类资料,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民族、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

D. 属于少数人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 第 30 条 )

165.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在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的下列权利不被剥夺而采取的措施:

享有自己的文化;

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

使用自己的语言。

166. 报告还应在这方面特别表明:

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存在的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的少数人或土著群体;

为保证维持儿童所属的少数人或土著群体的身份而采取的措施;

为承认和保证属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为防止对这些儿童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努力纠正对他们的偏见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为保证他们得到平等的机会,包括在保健和教育方面的平等机会而制定的措施;

为保证遵守《公约》一般原则,即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以及不歧视等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实施第30条承认的权利时适当考虑《公约》的其他规定,包括在公民权利领域的规定,特别是在维护儿童的身份、家庭环境和照料的替代办法(如第20条第3款和第21条)、教育和少年司法等方面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所涉儿童的有关分类资料,包括按年龄、性别、语言、宗教、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

实施第30条方面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制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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