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93/D/158/202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 June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58/2021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G.F. (由律师Frédéric Fabre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的儿子S.F.W.F.

所涉缔约国:

爱尔兰

来文日期:

2021年5月5日

事由:

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期间居住在不同国家的父母一方行使对子女的探视权和监护权

《公约》条款:

第9条第3款和第10条第2款

1.来文提交人G.F.是法国国民,出生于1982年2月21日。他代表他的儿子S.F.W.F.提交来文,S.F.W.F.是法国、爱尔兰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民,出生于2017年2月6日。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S.F.W.F.根据《公约》第9条第3款和第10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14年12月24日对缔约国生效。

2.S.F.W.F.的父母在英国结婚并一起生活。2019年5月23日,S.F.W.F.当时两岁零三个月大,他的父母分居,并从西伦敦家庭事务法院获得了儿童监护令。法院准许母亲于2019年7月1日离开英国,与孩子一起搬到爱尔兰,同时允许父亲时不时与孩子一起生活。根据该监护令,父亲每四个周末中有三个周末享有探视权。在这三个周末中的一个周末,母亲必须带着S.F.W.F.去英国见父亲。在剩下的两个周末中,父亲去爱尔兰看儿子。S.F.W.F.的假期由父母双方平均分配。根据这些安排,父亲需平均每月花费962欧元用于旅途。他参与抚养孩子,为S.F.W.F.买衣服和玩具并支付幼儿园费用。他还每月给S.F.W.F.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150英镑,作为孩子将来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

3.在法院发布监护令后的六个月内,母亲遵守了该命令的条款。但是,2020年1月10日,她未能按要求带S.F.W.F.去伦敦。2020年1月30日,母亲提出申请,指控父亲未能提供子女抚养费。母亲向科克地方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发出传票,要求父亲于2020年3月23日出席法庭听证会。由于COVID-19疫情,父母双方同意在2020年3月20日至5月18日期间暂停见面。在2020年5月18日至11月期间,父亲每月只见了儿子一次。他没法跟S.F.W.F.一起过暑假。

4.2020年10月15日,父亲向都柏林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以期取得法院命令,从而可以强制执行英国法院命令。2020年12月17日,高等法院驳回了父亲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科克地方法院正在审理此案。然而,提交人指出,提交科克地区法院的案件是母亲提出的子女抚养费请求,但该法院无权审查关于母亲不带子女见父亲的申诉。提交人无权对高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5.2021年1月29日,提交人去见S.F.W.F.,但只能从窗户看到他。2021年2月11日,父亲向都柏林高等法院申请指定适当的分庭审理其案件。2021年2月23日,他再次提交了同样的请求。在提出这些请求后的两个月里,父亲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6.提交人声称,自2020年5月18日以来,他失去了根据联合王国法院命令应享有的许多探视日,这侵犯了S.F.W.F.根据《公约》第9条第3款和第10条第2款享有的定期与父亲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的权利。

7.2021年9月8日,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通过来文工作组登记了来文。

8.2022年4月22日,缔约国请求延长就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提出意见的截止日期,因为主管机构正在与提交人进行讨论,以探讨在国内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性。

9.2022年4月27日,提交人确认了缔约国提交的资料,并表示同意延期。

10.2022年6月20日,提交人通知委员会,他已与缔约国主管机构达成协议,正在等待实施该协议。因此,他要求将缔约国就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提出意见的期限延长四个月。

11.2022年10月10日,缔约国以同样理由要求延长一个月。2022年11月11日,缔约国要求再次延期至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14日,缔约国要求再次延期至2023年1月20日。

12.2023年1月19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他已与缔约国主管机构达成协议,他认为该协议符合S.F.W.F.F.的最大利益,并要求停止审议本来文。同日,缔约国确认了提交人提交的资料,也要求停止审议本来文。

13.在2023年5月19日的会议上,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已与缔约国达成协议且他认为该协议符合S.F.W.F.的最大利益,所以委员会认为来文的目的已无实际意义,决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6条,停止审议第158/2021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