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93/D/138/202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 June 202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38/2021号来文的意见* **

来文提交人:

S.B. (由律师RichardSédillot代理)

据称受害人:

H.F.

所涉缔约国:

卢森堡

来文日期:

2020年6月2日(首次提交)

意见通过日期:

2023年5月8日

事由:

一名遭到国际绑架的儿童返回卢森堡;与母亲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属事管辖权

实质性问题:

儿童的最大利益;儿童与父母分离;儿童权利

《公约》条款:

第3条第1款、第9条第1至第3款、第10条和第12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7条(c)项

1.来文提交人是S.B.,系法国国民,1984年出生。她代表儿子H.F.提交来文,H.F.也是法国国民,生于2012年。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H.F.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第9条第1和第3款、第10条和第12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16年5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H.F.是提交人与当时的丈夫O.F.结合所生。2015年9月28日,卢森堡地区法院临时救济法官判决提交人享有对H.F.的临时监护权,父母双方均负有养育责任,O.F.有探视权,包括过夜探视权。2016年5月12日,该法院解除了这对父母的婚姻。

2.22018年,提交人因受到威胁,与H.F.一起返回法国。2018年11月29日,卢森堡地区法院将H.F.的监护权判给O.F.,并授予提交人探视权。

2.3O.F.根据《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启动了要求H.F.返回的程序。2018年12月20日,格勒诺布尔家事法庭裁定,提交人错误地将H.F.带走,并下令将他送回在卢森堡O.F.家中的惯常居所。2019年2月20日,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援引上述《公约》第13条(b)项,认定下令将H.F.返还卢森堡是没有依据的,理由是他将面临严重的身心危险。 法院认为,正如H.F.本人所报告的那样,他面临着严重的虐待风险,而且他的言论表明他可能正在考虑自杀。2019年6月27日,法国最高法院驳回了O.F.提出的司法审查申请。

2.42019年7月10日,卢森堡上诉法院维持地区法院2018年11月29日的决定,下令将H.F.送回卢森堡与O.F.一起生活,给予提交人探视权,包括过夜探视权,并维持共同的父母责任。2019年9月5日,法国执法人员将H.F.送回O.F.在卢森堡的家。

2.52019年10月15日,卢森堡地区法院的一名家庭法官下达临时特别命令,批准提交人有权在蒙斯巴赫的Treff-Punkt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下的探视。 2019年11月29日,卢森堡地区法院的一名家庭法官就案情做出裁决,宣布O.F.提出的暂停提交人探视权的请求不可受理。在2020年3月18日的裁决中,卢森堡上诉法院下令对H.F.进行专家评估,并指出2019年10月15日的临时特别命令继续有效,直至就案情作出最终裁决。

2.62020年3月12日,经过安排三次监督探视后,Treff-Punkt服务机构决定暂停探视,并指责提交人将H.F.卷入她与前夫的纠纷,提交人对这一说法提出质疑。因此,自2019年9月以来,H.F.只与母亲相处了几个小时。然而,在该机构发布的第一份报告中,监管人员指出,H.F.很高兴见到她。此外,该机构在2020年3月12日的报告中指出,O.F.当着H.F.的面批评提交人,他没有意识到儿子的痛苦,也无法应对。H.F.的律师在2020年3月19日的信函中要求少年法庭法官下令立即将H.F.安置在寄养机构,以确保他的安全和健康,并暂停一切探视。

2.7卢森堡上诉法院在2020年7月15日的裁决中指出,当事方应恢复与Treff-Punkt服务机构的联系,以便安排今后的访问。然而,该机构在2020年7月24日的信中通知提交人,目前无法恢复探访,因为该机构在报告中得出结论认为,这样做将“对儿童极为不利,并将损害他的最大利益”。最高法院第一家事法庭在2020年11月11日的信中指示Treff-Punkt机构为了H.F.的最大利益恢复探视,条件由该机构的监管人员决定。2020年11月19日,该机构表示,正如其2020年3月12日的报告所述,考虑到H.F.的利益、福祉和身体健康面临严重风险,不会恢复探视。

2.82021年2月15日,卢森堡中央社会援助局向少年法庭提交了一份报告,其中指出,O.F.曾对H.F.就读学校的一名儿童施暴,而H.F.的问题,包括他令人不安的行为,是O.F.的问题造成的。该局还指出,无法与H.F.的代理律师取得联系。

2.9卢森堡上诉法院第一分庭在2021年3月3日的决定中下令,允许提交人根据Treff-Punkt监管人员的安排,在该机构行使探视权。法院发布命令,禁止H.F.未经O.F.同意离开该国。2021年5月15日进行了第一次探视,此后,提交人每月探视H.F.两小时。据提交人称,这些安排不足以减轻H.F.的痛苦。她认为,鉴于她与H.F分离,当然有理由恢复极其有限的联系。

2.102021年3月4日,卢森堡上诉法院授予提交人在Treff-Punkt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下的探视的权利。提交人确认,尽管卢森堡上诉法院在2019年7月10日的命令中指出,与父母保持密切联系符合H.F.的利益,但在安排探视方面仍有拖延。

2.11瓦朗斯刑事法院在2021年3月30日的决定中,驳回了O.F.以《法国刑法典》第227-7条规定的诱拐未成年人罪起诉提交人的案件。

2.12提交人强调了她对H.F.的福祉的关切。早在2019年9月16日,一名医生就警告O.F.和儿童保护部门,H.F.可能有自杀行为。中央社会援助局在2021年2月15日的报告中提请注意O.F.的行为对H.F.的心理状态造成的有害影响。H.F.的体重指数高,也反映了他的健康状况不佳。H.F.的心理医生曾建议O.F.在儿子的书包里放一个GPS追踪器。O.F.的强迫行为导致H.F.有严重的不安全感。心理医生的观察结果认为这名儿童感觉良好,这与教育部门的调查结果相矛盾,教育部门认为他很难管理自己的情绪,可能对同伴有攻击性,O.F.的病态行为使他感到焦虑。他还不得不留级一年。提交人指出,2021年5月,Treff-Punkt机构决定指派一名保安陪同她,确保她在探视期间的安全。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第1款的情况。她指出,卢森堡上诉法院在2019年7月10日的命令中几乎没有提及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发布的决定。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认真考虑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得出结论认为,将H.F.送回卢森堡将使他的身心处于危险之中。因此,卢森堡上诉法院签发了第2201/2003号条例(EC)第42条规定的证明书,从而使其2019年7月10日的命令可在法国执行。证明书的签发违反了该条,该条规定,除其他条件外,“只有当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考虑到根据《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第13条下达命令的理由和证据时”,法官才应签发证明书。 卢森堡上诉法院签发证明书,也违反了儿童应有机会发表意见的要求。卢森堡上诉法院没有听取H.F.的意见,也没有说明不这样做的理由。据提交人称,儿童的最大利益没有得到考虑。卢森堡上诉法院听取了H.F.律师的意见,但这并不能取代听取H.F.本人的意见。在听证会时,律师已经21个月没有见过H.F.了。

3.2提交人声称,卢森堡地区法院在2019年10月15日发布的临时特别命令中指出,H.F.与父母双方保持联系并在Treff-Punkt服务机构的监督下与提交人见面符合H.F.的利益,但没有解释不允许H.F.和她在一起如何符合H.F.的利益。同样,卢森堡上诉法院在2019年7月10日的命令中批评她没有努力留在卢森堡。提交人认为,卢森堡下达的所有裁决都是为了惩罚她移居法国。

3.3提交人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9条第1和第3款以及第10条第2款的情况,理由有二。首先,她指出,Treff-Punkt机构决定暂停她对H.F.的探视,因为她询问了他与O.F.的生活情况,她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问题。她反驳了关于她试图将H.F.卷入父母之间冲突的说法。据提交人称,Treff-Punkt服务机构负责执行法院裁决,无权决定暂停法院下令进行的探视。她认为,破坏她与H.F.的关系不符合他的最大利益。此外,她还向Treff-Punkt机构解释说,由于她住在距离卢森堡600多公里的地方,她不可能在一周的中间进行监督下的探视。然而,该机构毫无理由地拒绝考虑她的情况。她辩称,自2020年2月29日以来,H.F.一直没有见过她,专业人员也注意到了他的痛苦。

3.4第二,提交人辩称,卢森堡中央社会援助局在2020年3月24日的报告中主张暂停在Treff-Punkt服务机构的探视,唯一的依据是O.F.未经核实的说法,并未征求H.F.的教师和治疗师的意见。该局没有遵循司法部网站上所述的步骤。 提交人对中央社会援助局关于无法通过电话与她联系的说法提出质疑。提交人认为,主张中断H.F.与她的关系侵犯了他与父母双方保持正常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的权利。同样,卢森堡中央主管机构仅凭O.F.的说法,拒绝干预,不允许提交人与H.F.见面。提交人反对该机构的评估结论,即她于2020年3月18日前往O.F.家第二次绑架H.F.。无论是H.F.的律师、少年法庭法官还是民事法庭,都没有考虑到保持提交人与H.F.之间联系的重要性。

3.5提交人补充说,国内法院没有采取必要步骤维持她与H.F.之间的联系,也没有考虑到H.F.遭受的痛苦。因此,尽管提交人不断提醒保持他们之间联系的重要性,但他在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无法维持与她的关系。直至2021年4月20日的听证会后,青少年和监护权法院才下令进行新的社会评估。法院没有采纳卢森堡中央社会援助局在2020年10月6日的报告中提出的应采取教育支持措施的建议。

3.6提交人辩称,H.F.根据《公约》第12条享有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因为卢森堡法院的所有裁决都是在没有听取他的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2019年6月19日,被指定代理他的律师在卢森堡上诉法院的听证会上发言,但当时律师已有近两年没有与他见面。该律师没有启动任何程序,使H.F.能与提交人见面,也没有回复提交人律师的来信,这些信函提请她注意H.F.的痛苦、询问她是否打算参加一次会议以寻求解决办法,并请她提醒O.F.,H.F.有权与提交人见面。2020年3月17日,H.F.的律师要求卢森堡地区法院少年法庭法官下令将孩子安置在寄养机构,并暂停所有探视权。因此,律师设法将他与提交人分开,没有听取提交人的意见,但却听取了O.F.的陈述。

3.7提交人认为,由于H.F.年龄较小且他们的关系受到破坏,国内补救办法受到如此不合理的拖延,可能会影响他的成长。她辩称,由卢森堡上诉法院指定一名医生,将导致进一步的拖延。此外,鉴于上述指称,这一程序不太可能构成有效的补救措施。据提交人称,卢森堡中央主管机构由一名律师代表,他在卢森堡上诉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发布命令时也是该法院的高级检察长,他根据O.F.的说法,拒绝干预,不允许她与H.F.见面。卢森堡中央主管机构的立场表明,要尽一切努力剥夺H.F.与她的联系。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21年10月4日提交的材料中辩称,提交人对事件的陈述不完整,而且带有偏见。缔约国指出,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这对父母进行了一场极其痛苦的离婚,导致H.F.经历了一些不稳定的时期。法院最初授予父母共同责任,提交人获得监护权,O.F.获得探视权,包括过夜探视权。2018年,严重的事件给H.F.造成了创伤,并导致提交人单方面决定移居到法国南部,从而阻止了O.F.行使对H.F.的探视权,包括过夜探视权。H.F.被非法带到法国居住了超过14个月,在此期间,他与O.F.或其律师没有任何联系。卢森堡和法国法院认定,这一举动是非法的,构成了对儿童的国际绑架。

4.2在2018年11月29日的裁决中,根据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的法律和医疗专家评估以及H.F.的律师与他面谈后的报告,卢森堡地区法院决定将监护权判给O.F.,将包括过夜探视在内的探视权判给提交人。法院考虑到了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提交人破坏父子关系的行为。2018年和2019年,就H.F.的返还和提交人的监护权申请进行了平行诉讼。法国法院将监护权判给提交人。然而,卢森堡上诉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发布命令,裁定H.F.应继续与O.F.一起生活,下令将他送回卢森堡,给予提交人探视权,包括过夜探视权,并维持共同的父母责任,认为这符合H.F.的利益。2019年9月5日,鉴于提交人故意无视该命令,执法人员不得不进行干预,以接回H.F.。因此,法院在2019年10月15日发布的一项特别临时命令中将提交人的探视权降级,提交人必须在Treff-Punkt服务机构行使探视权。提交人在Treff-Punkt屡次不遵守规则,给探视造成困难。在2019年11月29日发布的就案情实质作出的判决中,家事法庭决定不修改2019年7月10日命令中的条款。在2020年3月18日的决定中,上诉法院下令进行法律和医学专家评估,并在当事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缔约国指出,同一天,O.F.家中发生了一起对H.F.造成创伤的事件,当事双方对提交人的这次“探视”或“绑架未遂”有着不同的定性。

4.3缔约国指出,H.F.的医学、社会和精神病学报告建议,鉴于他的父母之间从他幼年起就互相存在极端敌意,而且他的胰岛素水平较高,因此应加强医疗和心理治疗方面的后续行动。然而,由于父母的敌对行为和不断诉诸法庭,H.F.的情况继续恶化。他的痛苦得到医学上的证实,甚至有自杀的风险。卢森堡和法国法院决定不直接听取他的陈述,而是通过他的律师和多份社会和医学专家报告来评估他的情况。2020年6月22日,提交人向卢森堡上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纠正一个重大错误,认为没有听取H.F.的意见。2020年7月22日和11月12日,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请,认为已通过他的律师适当听取了他的意见,这样做也符合他的利益。

4.4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一方面涉及提交人是否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在法国的平行诉讼的问题,然而,缔约国认为,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无需对可否受理提出具体质疑。

4.5关于案情,缔约国辩称,卢森堡法院在裁决中适当考虑了儿童的最大利益。缔约国提到卢森堡上诉法院为确定H.F.的最大利益所做的努力、对其情况的调查结果以及2019年7月10日命令中引用的专家报告。缔约国指出,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官正确地下令H.F.与O.F.一起生活,认为提交人决定与H.F.一起移居到法国南部不利于他的福祉,并表明她无法确保让O.F.留在H.F.的生活中。缔约国对这一命令与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的裁决相矛盾以及没有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说法提出异议,声称卢森堡上诉法院只是根据第2201/2003号条例(EC)第11条第6至第8款行使了管辖权。

4.6根据《公约》第18条,缔约国辩称,父母以儿童最大利益行事的责任不能转移给国家机构。缔约国质疑所谓国内法院的裁决是为了惩罚提交人的说法,提交人淡化了自身行为的影响。卢森堡上诉法院下令提供的专家报告涉及H.F.和他的父母,并没有任何偏见。据缔约国称,专家报告客观地表明,H.F.的父母,包括提交人,对H.F.遭受的痛苦负有主要责任。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它没有违反《公约》第3条。

4.7缔约国辩称,鉴于本案情况,父母双方均行使了与H.F.联系的权利。2016年,提交人获得监护权,O.F.获得探视权,包括过夜探视权。2018年,在H.F.遭到国际绑架后,法官授予O.F.监护权和居住权,授予提交人探视权,包括过夜探视权。2019年,卢森堡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些安排。鉴于再次犯罪的风险很高,临时救济法官通过让Treff-Punkt服务机构参与,限制了提交人的探视权。提交人本人也取消了几次探视。TreffPunkt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提交人的关系不佳,导致该机构出具了一份社会报告,暂停了提交人当面探视的权利。但仍继续通过电话或视频联系。在Treff-Punkt服务机构的探视于2020年11月恢复。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违反《公约》第9至第11条的情况。

4.8缔约国辩称,H.F.的意见得到了听取和考虑,档案中载有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和儿童精神科医生的多份报告,根据《民法典》第388-1条,还载有他的律师的报告,包括与签发第2201/2003号条例(EC)第42条规定的证明书有关的报告。缔约国指出,卢森堡上诉法院在2020年7月22日的裁决中认定,通过律师听取H.F.的意见并不构成重大错误。在上诉法院审理期间,提交人没有对律师的立场表示任何异议,上述这些报告也证实了这一点。据缔约国称,提交人决定将H.F.非法带到法国居住,使他的律师不可能见到他。此外,律师在2020年2月14日的最新报告中称,已经听取了H.F.的陈述,并指出他非常痛苦。据缔约国称,考虑到H.F.在诉讼程序开始时年龄很小,只有3至8岁,而且他的父母之间存在严重冲突,包括涉及他本人的暴力和创伤事件,因此要求直接听取他的意见会造成心理伤害。因此,国内主管机构没有试图让他更直接地参与这些程序,因为这不符合他的利益,也不利于他的福祉。因此,并未违反《公约》第12条。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22年2月22日和4月19日的评论中,否认她参与了任何企图或实际绑架儿童的行为。她注意到,缔约国提及2020年11月12日的医学专家报告,以支持她对H.F.受到国际绑架负有责任的说法,她辩称,医生没有资格作出法律裁定。她声称,缔约国没有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决定不下达要求H.F.返回卢森堡的命令,理由是他将面临受到严重伤害的风险。据提交人称,卢森堡法院无视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的裁决,并且应该根据第2201/2003号条例(EC)第42条第2款做出解释,为什么在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已作出裁决的情况下,仍规定H.F.的居住地应为卢森堡。

5.2提交人对在令人满意的条件下听取了H.F.意见的说法提出异议。2019年6月19日,即卢森堡上诉法院举行听证会之日,他的律师已经21个月没有见过他,对于H.F.这个年龄的儿童来说,这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然而,律师没有采取任何步骤与他交谈。此外,上诉法院没有命令律师或是听取H.F.的意见,或是自行决定是否听取他的意见或是解释没有听取意见的原因。

5.3提交人辩称,卢森堡法院没有考虑到,H.F.在法国居住期间未曾提出任何关于父母之间冲突的问题。缔约国称,提交人将H.F.卷入了父母之间的争执,但提交人称,她只是问了他一些关于他的生活和娱乐的问题。缔约国提到2020年3月24日的社会评估,但国内法院没有考虑到评估报告完全是根据O.F.的陈述撰写的,而且没有与提交人联系。她重申,她的探视被中止了15个月,在此期间,她与H.F.没有任何联系。她指出,从2020年2月开始,直到2021年5月恢复探视,期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持她与H.F.的联系。据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解释中央主管机构的作用与检察院法官的作用相互矛盾一事,后者处理的这个案件牵涉到中央主管机构的干预。

5.4提交人指出,在2022年1月19日的一份报告中,Treff-Punkt服务机构致函卢森堡地区法院的检察院青少年保护科,称H.F.似乎在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和O.F.之间左右为难。报告的作者提到,O.F.在扩大提交人的探视权方面不配合,并认为他在心理上操纵H.F.,这使H.F.焦虑不安。他们建议将H.F.与O.F.分开,以保护他免受心理操纵和疏离,因为这危及他的成长,并应向他提供治疗支持。然而,在提交人提交评论时,尚未就该报告采取任何行动。

5.5提交人还援引了中央社会援助局于2022年2月3日发布并送交少年法庭的一份报告。报告指出,该局“深感关切”的是,H.F.不能表达对提交人的感情,他需要与提交人有身体接触。探视监管人员还指出,她从未观察到H.F.与O.F.之间有任何感情,O.F.支配并羞辱这个孩子。该机构表示,鉴于问题的严重性和H.F.的痛苦,本应尽早提供教育支持。该机构建议,“必须让他离开一个损害他的成长以及心理和情感健康的环境”,并应探讨如何使他重新融入提交人的家庭。该机构还解释说,提交人只关心H.F.的福祉。提交人指出,鉴于她认为卢森堡当局的不作为造成了损害,必须就H.F.的未来作出决定。

5.62022年3月28日,卢森堡地区法院的家庭法官发布了一项临时决定,裁定提交人要求H.F.与她一起生活的申请是毫无根据的。为支持其请求,提交人提到了中央社会援助局2022年2月3日报告和Treff-Punkt服务机构2022年1月19日报告的内容。然后,O.F.提交了两项要求恢复他对H.F.监护权的请求,这两项请求分别于2022年3月15日和22日进行了听证。提交人说,没有人向她或她的律师解释,第二次提出的恢复监护权请求可能导致她关于H.F.与她一起生活的申请被驳回,尽管下令恢复的监护权是短期的,不会影响她所提申请的紧迫性,而且法官指出,恢复监护权的命令只能下达一次。然而,法官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法机构的意见,即由于绝对紧迫的需要,家庭法官应确保在严格的时限内完成特别临时程序。据提交人称,这一决定反映了对她进行惩罚的“意愿”。她声称,数月以来,H.F.被剥夺了与她的任何关系,卢森堡上诉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她的探视权,包括过夜探视权的命令从未得到执行。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首次提交的材料中辩称,由于H.F年龄较小等原因,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将导致不合理的拖延。委员会还注意到,2020年11月12日,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要求纠正一项重大错误的请求。在请求中,她援引了《公约》第3条,其中涉及法院命令将H.F.送回O.F.家,以及据称在这方面没有听取H.F.的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卢森堡上诉法院违反了第2201/2003号条例(EC)第42条。就提交人声称存在违反《条例》的情况而言,委员会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委员会无权审议关于此类违反情况的指控。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来文的这部分内容不符合属事理由,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项宣布不予受理。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无意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本来文载有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第9条第1和第3款、第10条和第12条提出的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中央社会援助局没有听取她的意见,Treff-Punkt服务机构仅依据O.F.的说法就决定暂停探视,这提出了《公约》第9条第2款下的实质性问题。因此,鉴于在可否受理问题上再无其他障碍,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因为来文提出了《公约》第3条第1款、第9条第1至第3款、第10条第2款和第12条下的问题,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缔约国侵犯了H.F.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第9条第1至第3款、第10条第2款和第12条享有的权利,因为缔约国没有充分考虑到他的最大利益,限制他与提交人的联系,没有就关于他从法国返回卢森堡的司法决定以及关于提交人的探视权和他居住地的后续诉讼听取他的意见。

7.3委员会将首先审议提交人根据《公约》第3条和第12条提出的指控。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缔约国必须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是公共机构就儿童采取的所有行动的首要考虑。委员会还回顾说,一般应由国家机构审查事实和证据,并解释和适用国内法,除非国家机构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的工作不是代替国家主管机构解释国内法或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而是要确保这些机构的评估不具有任意性、不构成司法不公,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评估的首要考虑因素。

7.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在提交人提到的2019年7月10日的命令中,卢森堡上诉法院认为,“儿童的最大利益必须是指导法院裁决的唯一标准:所有其他考虑因素都只是次要的”。因此,法院就H.F.的居住地、他返回卢森堡、探视权(包括过夜探视)、父母责任的归属和其他问题做出裁决时,都明确提到了他的最大利益。法院考虑到了他与父母双方保持关系、确保稳定平静的日常生活以及和谐的心理和情感发展等方面的利益。具体而言,法院考虑了H.F.的年龄、父母之间的冲突、提交人2018年决定带他到法国生活对他造成的伤害、他父母的行为、他与父母双方的关系以及社会评估报告和儿童精神科医生报告的结论。此外,法院明确考虑了提交人反对下令H.F.与O.F.一起生活的主张,但根据上述证据得出结论认为,父母双方都有能力抚养子女,回到父亲身边生活符合H.F.的利益。虽然卢森堡上诉法院没有明确提及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的考虑,但委员会注意到,卢森堡上诉法院仍然就H.F.的最大利益进行了详细而广泛的分析。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似乎并未提出相反的主张。

7.5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案件卷宗,国内法院在作出决定时考虑到了H.F.的总体福利,他与父母相处时的舒适程度,以及他的噩梦、悲伤、焦虑和对被遗弃的恐惧。因此,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如提交人所称的那样,国内法院没有考虑到“H.F.的痛苦”。

7.6关于提交人的论点,即卢森堡地区法院的家庭法官在2019年10月15日的特别临时命令中没有解释为什么不和她在一起符合H.F.的利益,委员会注意到,法官在裁决中考虑到,与父母每一方保持尽可能密切的联系符合父母分居的任何儿童的利益。法官还考虑到,提交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有能力遵守法院的裁决,包括卢森堡上诉法院2019年7月10日发布的命令,并指出,她决定给予提交人探视权,形式为在Treff-Punkt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下的探视,以避免H.F.再次被绑架,并确保母子关系得到监测。

7.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上述司法决定中所载的评估不能被视为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委员会还认为,没有证据支持提交人的主张,即这些决定没有按照《公约》第3条的要求,将H.F.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7.8关于没有听取H.F.意见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已经听取了H.F.的意见,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儿童精神病学家和他的律师在出具的许多文件中都提到了他的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鉴于H.F.在诉讼期间年龄较小,只有3至8岁,并且卷入了父母之间的冲突,因此国家主管部门决定不听取他的意见,以避免造成任何心理伤害。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公约》第12条没有对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规定年龄限制,并且不鼓励缔约国在法律或实践中引入年龄限制,那将制约儿童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委员会进一步回顾,缔约国必须认识到忽略这项权利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在涉及幼儿或是儿童成为刑事犯罪、性虐待、暴力或其他形式虐待的受害者的情况下。 缔约国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行使发表意见权,从而为儿童提供全面保护。 委员会还回顾,如果儿童通过代表陈述意见,那么代表把儿童的意见恰当地转达给决策者是最为重要的。 关于决策进程的各个方面,代表们必须具备充分的知识和了解,并且富有与儿童打交道的经验。

7.9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民法典》第388-1条,如果未成年人要求听取自己的意见并且有辨别能力,法院能够、甚至有义务听取其意见。此类听证也可以由第三方进行。从案卷中可以看出,正是根据这一规定,在2017年2月指定了一名律师为H.F.的利益辩护,提交人对听取了律师的意见这一事实没有异议。虽然提交人辩称,在卢森堡上诉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举行听证会时,该律师已有21个月未见到H.F.,但委员会注意到,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包括提交人诉称未听取H.F.意见的整个上诉程序期间,由于她自己决定绑架H.F.并将他带到法国,H.F.不在卢森堡。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在上诉程序中没有听取H.F.的意见这一事实不能归咎于缔约国。此外,案卷显示,2020年2月14日,H.F.的律师指出,H.F.于2019年9月5日返回卢森堡后,她于2019年9月30日和2020年2月12日与他进行了交谈。关于据称H.F.的律师不予合作以及她在司法程序中采取的立场问题,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证实这一指控。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法院考虑了H.F.在案卷中的各种报告中所表达的观点,包括他与父母双方保持关系的愿望、与父母相处的舒适程度以及他的总体福祉。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在实际上有可能在卢森堡听取H.F.的意见的情况下,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包括H.F.因父母之间的冲突而感到痛苦以及他的成熟程度,根据《公约》第12条,国内法院在审查他的上述意见时,尊重了他表达意见的权利。

7.10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9条第1至第3款和第10条第2款提出的指控,包括Treff-Punkt服务机构暂停探视,限制她与H.F.联系,据称Treff-Punkt服务机构拒绝考虑她住在离卢森堡600多公里的地方这一事实,据称司法机关在确保H.F.与提交人保持联系方面存在拖延,还指称H.F.的律师、中央社会援助局和卢森堡中央主管机构根据O.F.的陈述形成了各自的立场,但没有听取她的陈述。

7.11委员会指出,《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公约》第9条第2款,在按照第9(1)条进行的任何诉讼中,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的机会。委员会还回顾,根据第9条第3款,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最后,委员会回顾,除其他外,《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

7.12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暂停探视的指控质疑了缔约国机构,包括Treff-Punkt服务机构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委员会还注意到,Treff-Punkt服务机构于2020年3月决定暂停提交人的探视,理由是在探视期间和其他时间,H.F.的精神和心理健康面临风险。Treff-Punkt服务机构考虑到了以下事实:提交人不接受该机构的工作环境或任务,经常对家庭支助服务和顾问进行口头攻击,诋毁该机构的专业人员,并且没有意识到她给H.F.造成了精神压力。Treff-Punkt服务机构还发现,父母冲突无处不在,提交人将H.F.卷入了这场冲突,她的反应让他感到不舒服。该机构还考虑了父母双方养育子女的技巧。基于这些考虑,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被指定进行探视的机构的初始决定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此外,提交人申诉说,在探视被中止之前,她与H.F.见面不超过三次,委员会注意到,她本人决定取消另外两次探视。

7.13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司法机构已表示父母应联系Treff-Punkt服务机构恢复探视,随后又发出了恢复探视的司法请求,但该机构在2020年7月24日和2020年11月19日的信中决定不恢复探视,委员会还注意到,司法机关和Treff-Punkt服务机构都是根据自己对H.F.的利益和福祉的评估来确定各自的立场的。委员会注意到,Treff-Punkt服务机构在2020年11月19日的信中重申了对H.F.的利益以及精神和心理健康的关切,并表示,如果得到保证,H.F.的福祉不再受到威胁,则愿意恢复探视。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主管机构对H.F.与提交人会面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他的利益有不同的理解,但这些机构各自的分析始终基于对他的利益的详细评估,考虑到他因父母之间的冲突而易受伤害、提交人探视H.F.的情况和对他的影响。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对Treff-Punkt机构的评估提出质疑,但她并未证明这些评估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7.14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提交人和缔约国就她是否在暂停探视期间与H.F.保持联系以及恢复探视的日期存在分歧,但案卷中的若干文件显示,提交人与H.F.在此期间有电话联系。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因此与H.F.保持了联系。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案卷,探视于2021年5月恢复。关于提交人指称司法拖延使她无法见到H.F.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对案卷的审查,缔约国的一个主管机构出于对H.F.福祉的关切,决定暂停探视,从而减少了她与H.F.的接触。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声称Treff-Punkt服务机构没有说明为何拒绝她提出的因为她住在法国南部因而需要重新安排探视时间的请求,但案卷显示,该机构承认,时间安排需要各方妥协,但主要是根据H.F.的需求和活动规划的。委员会认为这种做法并无任意性。

7.15关于提交人指称卢森堡中央主管机构仅以O.F.的说法为由拒绝干预她与H.F.会面一事,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到主管机构的一封电子邮件,其中提到她与O.F.的律师之间的交流。电子邮件还表明了提交人律师的立场。委员会认为没有证据支持中央主管机构无视提交人意见的说法。此外,委员会认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由于中央主管机构的代表与卢森堡上诉法院2019年7月10日发布命令时的高级检察长是同一人,H.F.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此外,关于中央社会援助局2020年3月24日的报告,委员会认为,无法评估提交人对该局结论的质疑,即尽管该局多次尝试,但未能联系到她。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为她作为当事方参与的法庭诉讼提供了意见,并为中央社会援助局2020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日的报告以及2020年11月12日的医学专家评估提供了意见,H.F.的律师也听取了她的陈述。

7.1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2022年4月19日的评论中辩称,“数月以来”,她再次被剥夺与H.F.的联系。委员会在审查档案后注意到,这是因为H.F.拒绝见她。委员会还指出,在同一背景下,提交人不同意家庭法官2022年3月28日的裁决。然而,委员会认为,考虑到家庭法官就提交人同意恢复监护权的两项请求作出裁决的理由,提交人并未证明家庭法官不批准其临时救济请求的决定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及Treff-Punkt服务机构2022年1月19日的报告和中央社会援助局2022年2月3日的报告。提交人申诉说,缔约国主管部门没有就这些报告的内容采取行动,包括H.F.在恢复探视后拒绝见她,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说明,除了她提出的临时救济请求外,她是否采取了任何步骤,以获得这方面的司法决定。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缔约国在这方面侵犯了H.F.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7.17鉴于上述情况,尤其是注意到缔约国主管机构的决定是基于对H.F.最大利益的详细评估,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已证明有关探视的各项决定违反了《公约》第9条第1至第3款或第10条第2款。

7.1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5款行事,认定现有事实并未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第1款、第9条第1至第3款、第10条第2款和第12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