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4/D/356/200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Restricted*

3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10年4月26日至5月14日

决定

第356/2008号来文

提交人:

N.S. (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08年9月19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0年5月6日

事由:

如被驱逐到土耳其,可能遭受酷刑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有充分理由相信,如驱逐到另一国,申诉人可能遭受酷刑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四届会议上

作出关于

第356/2008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N.S.(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08年9月19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0年5月6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由N.S.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356/2008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所作的决定

1.1 申诉人N.S.先生,为库尔德血统的土耳其国民,生于1975年。他在瑞士寻求政治庇护,其申请遭到拒绝,可能被遣送回土耳其。他声称,如果瑞士将其强行遣返,则违反了其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称为《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他由律师代理。

1.2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3款于2009年9月29日将来文转交给缔约国,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议事规则108条第1款的规定,在审议此来文时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到土耳其。2008年10月3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其已采取措施,以遵守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申诉人提交的事实

2.1 1993年10月4日,申诉人、其表弟及一个朋友目睹了对土耳其Siirt附近Daltepe村的袭击。在村庄附近的小山上,他们看见穿着制服的士兵于下午时分接近该村。根据申诉人所述,这些士兵将其制服换为库尔德工人党团体常穿着的服装。天黑时分,他们听到村内传来枪击声和尖叫声。根据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报告,约有24到33人在此次行动中丧生。与申诉人及其两位朋友所述的相反,媒体和一些非政府组织称此次袭击是由一个反叛团体所实施的。

2.2 申诉人及其朋友向附近的人诉说了他们看到的情况。当局因此逮捕了申诉人并将其拘禁了40天。根据申诉人所述,其在被拘禁期间遭到安全人员的酷刑。申诉人说,官员们将熔化的塑料滴到他的腿上和手臂上;伤疤仍清晰可见。他还被迫踮脚站立,并将下巴放到一个洞里。在以此姿势站着时,他被人用金属棒击打头部,并因此而晕倒。最后,申诉人称他被蒙上眼睛,然后遭到一个士兵的性虐待。

2.3 申诉人获释后仍被安全部队所控制。另外两名目击证人之一在服兵役期间失踪;没有任何关于其下落的信息。第二个目击证人,即申诉人的表弟,据称在被监禁期间脑后部遭到重击,以致精神失常;他被监禁约七年。由于所有这些原因,以及害怕再次被捕并遭受酷刑,申诉人决定躲藏起来,并拒绝服兵役。

2.4 在1994年或1995年,他移居到伊斯坦布尔,7年多里他没有登记,无常住地址,频繁搬家,并在建筑部门工作。自从他于1994年/1995年离开后,安全部门开始监视其家人,并向他们盘问他的下落。根据申诉人所述,安全部队假定他已加入了库尔德工人党。据称他的父亲遭到了当局的酷刑;据称由于因此所受的伤害,他于1997年去世。为此原因,申诉人的母亲和其四名兄弟姐妹也移居到伊斯坦布尔。

2.5 申诉人补充道,与此同时,2003年7月,他的叔叔(他那位也目睹了1993年袭击的表弟的父亲)在与两个村民奇怪的冲突中丧生。申诉人称,1993年袭击之后,其叔叔亦被监视,并遭到安全部队人员的虐待。

2.6 2002年10月9日,申诉人离开土耳其。他于2002年11月11日在瑞士申请政治避难。联邦移民局以不可信为理由于2003年6月16日拒绝了他的申请。2008年8月18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关于联邦移民局否定性决定的上诉。

2.7 申诉人指出,独立人权组织(例如大赦国际和土耳其人权基金会)的报告将责任归咎于库尔德工人党,这与申诉人的指控相反。而根据申诉人所述,无法保证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是正确的,此外,这些年来,越来越多涉及指挥层之外的安全部队的秘密行动已浮出水面。

2.8 申诉人补充道,根据联邦法院所述,并无关于其表弟和他们的朋友的情况或其父亲之死的详细资料。联邦法院还得出结论,即申诉人叔叔之死与当局无关,因此也与此案无关。根据申诉人所述,他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因为(1) 他的朋友于服兵役期间失踪,无任何关于其下落的信息;(2) 他并未目睹他父亲所受的酷刑,而是从其亲戚处获知;(3) 他目前获取了一位2006年在瑞士获得庇护的人的证词,该人证实曾与其表弟(目睹了1993年的袭击事件)在同一监狱被监禁约三年;申诉人特别指出,该人忆及其表弟在狱内时身体及心理状况极差;(4) 其叔叔的死因可疑,因其先被送到警察局,其后才被送往医院并于途中死去。

2.9 申诉人进一步指出,联邦法院终于注意到一方面在村庄受袭(1993年)和申诉人父亲死亡(1997年)之间间隔时间长,另一方面申诉人于2002年前往瑞士。最后,法院认定申诉人将来在土耳其服兵役并不会有何风险。申诉人称瑞士当局未能考虑到他没受过良好教育,他解释道自己从未被告知因何确切理由于1993年被释放,以及是否由法院裁定将其释放。他称他在土耳其将面临一些问题。根据申诉人所述,他在1993年遭到的酷刑、对库尔德人事业的同情、长期的地下生活以及离开该国等情况都会令人对其产生怀疑。根据申诉人所述,目前土耳其仍对被怀疑与库尔德工人党有关的人广泛实施酷刑。此外,在军队中,他将不会有任何免遭迫害的保障。

2.10 根据申诉人所述,总的来说,瑞士当局未能全面审查其个案的证据,而是集中于一些具体细节,并宣布其不成立。尽管他详尽地描述了所遭受的酷刑,但当局仍未能充分处理他的酷刑指控。尽管他因酷刑所留下的伤疤仍清晰可见,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的人员并未亲自检视这些伤疤或就此提供任何意见。

申诉

3. 申诉人称瑞士若强行将其遣返回土耳其,则违反了其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于2009年3月13日以普通照会的形式提交了其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它回顾了案情并提出,除去一处内容以外,申诉人提交给委员会的指控与其提交给瑞士庇护当局和联邦行政法院并由其审查的指控完全相同。新内容是一个人签署的信件,此人称曾与申诉人的表弟被关押于同一监狱。

4.2 缔约国肯定其庇护当局的决定是正确且有法律依据的。联邦移民局发现申诉人的指控缺乏可信性且自相矛盾。移民局注意到申诉人从未记录下据称使其于1993年获释的司法程序,尽管瑞士当局多次要求其就此事宜提供证据。申诉人的行为表现亦削弱了其可信性,因其行为不符合一个被伊斯坦布尔、Siirt、安卡拉或伊兹密尔警方追查的人的正常行为。联邦移民局对申诉人在伊斯坦布尔秘密居住七年表示惊讶,并认为其关于在伊斯坦布尔攒钱以逃离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联邦移民局还发现申诉人陈述的事实存在其他自相矛盾之处。因此,在其第二次面谈时,他称继上述司法程序后他获释,但其后每隔两三天就会被逮捕并遭受酷刑。然而,在其第一次面谈时,申诉人却称其于司法程序后首次被捕,并于约一个月后再次被捕。

4.3 根据缔约国所述,联邦行政法院并非只是简单地确认了联邦移民局的结论。它还指出一些独立信息来源亦报道了申诉人称其目睹过的事件。法院确实提及大赦国际在一份详细的报告中将1993年袭击的责任明确归咎于库尔德工人党(http://asiapacific.amnesty.org/library/pdf/EUR440841996ENGLISH/$File/EUR4408496.pdf;第25页),这与申诉人的指控正好相反。法院强调申诉人未能就关于其获释的司法程序援引任何证据。

4.4 联邦行政法院还评估了申诉人指控的其余部分。就申诉人对服兵役的恐惧而言,法院指出申诉人的其他熟人所遇到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对于逃兵可能受到的惩罚,法官指出申诉人从未声称其收到过任何征兵的命令。

4.5 根据联邦行政法院所述,无论是其父亲去世还是其叔叔死亡都不能表明申诉人可能受到迫害。其父亲死于申诉人到达伊斯坦布尔后两年,而其叔叔因与两人发生激烈争执后受伤而死,且此二人之后已被逮捕。其他因素也证明申诉人受迫害的风险并不存在:申诉人的父亲死于1993年袭击发生后4年;申诉人在伊斯坦布尔逗留期间从未与当局发生任何问题;其母亲、姐妹和兄弟在其父亲死后定居于伊斯坦布尔,是在伊斯坦布尔正式注册的居民。

4.6 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并指出《公约》第3条规定,如果有确凿理由相信,有关个人回国后可能遭到酷刑,则缔约国不得将其引渡。它还回顾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违反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的理由以断定某人返回其国家后可能遭受酷刑,为第3条第1款的目的,必须存在其他理由以证实遭受酷刑的可能性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有关风险也必须是严重的。

4.7 缔约国回顾一般性意见第8段要求在评估驱逐某人的风险时需考虑下列信息:接受国内部形势的变化;关于申诉人最近遭受酷刑的指控及独立信息来源就此事宜提供的资料;申诉人在其原籍国内/外所进行的政治活动;存在关于申诉人可信性的证据;以及申诉人的申述存在事实上的前后矛盾。

4.8 缔约国回顾,为了评估是否存在确凿理由以相信申诉人被强行驱逐后可能遭到酷刑,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尤其是证明接受国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违反人权的情况。然而,申诉人须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风险。因此,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违反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的理由以断定某人在接受国可能遭受酷刑。缔约国回顾道,必须存在其他理由。

4.9 缔约国回顾委员会已处理了一系列与强行遣返土耳其有关的个案。它指出委员会的结论是那里的人权状况极有问题,尤其是库尔德工人党武装分子经常遭受当局的酷刑,且这一做法并不仅限于某一特定地区。当委员会在类似来文中作出申诉人本人将会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危险的结论时,其已确定申诉人从事支持库尔德工人党的政治活动,在离开土耳其前就已被拘禁并遭受酷刑,且他们的指控已被独立信息来源所证实,例如医生证明书等。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委员会已就两项针对瑞士的个案得出结论,即将申诉人遣返回土耳其并不会给其带来任何遭受酷刑的真实危险。

4.10 缔约国解释道,联邦行政法院及联邦移民局均认为申诉人关于对Dartepe Köyü村的袭击、遭到骚扰、虐待、逮捕和拘留的指控缺乏可信性。此外,申诉人从未被起诉或与当局有任何冲突。

4.11 缔约国还注意到申诉人称其因酷刑留下的伤疤证实了其指控的真实性。然而,根据缔约国所述,这些伤疤本身并无法证明其遭受了酷刑。联邦行政法院已证实申诉人的指控不可信。这些伤疤可能是由其他原因造成,例如车祸或工伤事故。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未能就其声称所遭到的虐待的可能来源提供任何医疗证据。

4.12 根据缔约国所述,申诉人试图在其来文中证明联邦行政法院用以评估1993年袭击事件的独立信息来源是错误的。然而,申诉人直至现在才提供了人民民主党的报告,据其所述,该报告证实了其对袭击事件的描述。此外,并无任何独立信息来源证实申诉人所描述事件的存在。新提出的关于两名土耳其律师最近发现两个人权组织的档案内并无关于Daltepe Köyü袭击的信息的指控是不以任何形式记录在案的。

4.13 土耳其人权基金会1993年报告表明,在该袭击事件中,25栋属于村卫队成员的房屋被摧毁,9名村卫队成员被杀。因此,并不能就此推断军方对此次袭击负责。缔约国解释道,其无法理解土耳其境内的秘密实体和/或其活动如何能够影响由有经验的、独立并公正的人权组织得出的结论。此外,根据缔约国所述,申诉人未能解释这些实体如何涉及对Daltepe Köyü村庄的袭击及对其迫害的指控。

4.14 申诉人在其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的上诉中断言,其叔叔是在寻求信息以支持申诉人的庇护程序的过程中被警察逮捕的。根据申诉人所述,其叔叔在被羁押期间遭到虐待,并因此受伤而死。与此同时,在本来文中,申诉人断言其叔叔是于2003年7月与两名村民发生奇怪事件后死亡。这一新的说法显然与其提交给联邦行政法院的版本相互矛盾。

4.15 缔约国完全赞同联邦移民局及联邦行政法院关于申诉人的指控缺乏可信性的结论。根据缔约国所述,申诉人的声明未能表明存在确凿理由以相信,根据《公约》第3条的规定,如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其将遭受酷刑。如上所述,申诉人前后矛盾的陈述涉及本来文的重点。

4.16 缔约国因此得出结论,没有证据表明存在确凿理由以担心申诉人本人在土耳其将面临酷刑危险。其指控未能证明其回国后会有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强行遣返申诉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其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申诉人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申诉人于2009年5月20日提交了评论。首先,他称其遭到的监禁是“法外”的。土耳其当局并未“审查他的权利”,未进行任何法律程序,因此不存在任何司法文件。

5.2 根据申诉人所述,其离开土耳其前在伊斯坦布尔生活了7年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什么。许多难民都留在土耳其直至离开该国,离开他/她的家人并筹到足够的钱以逃亡并不容易。申诉人称与他情况相同的人在离开土耳其前要过多年地下生活,且其隐居于伊斯坦布尔期间未与当局发生任何冲突并不能证明什么。此外,他的家人是在他离开土耳其后才正式登记的。

5.3 申诉人补充道,其在瑞士进行的首次和第二次面谈的矛盾之处是由于其第一次极简短的面谈的记录并不够精确。尽管他解释自己在初次被捕一个月后再次被捕并遭受酷刑,这并不意味着他没有在此期间被捕。此外,在首次面谈中他从未被问及其被捕的确切次数。

5.4 就其兵役而言,申诉人称当局曾就此问题联系其母亲,但她拒绝接受发给他的召集令。

5.5 根据申诉人所述,与缔约国的申明相反,其父亲死于Daltepe Köyü村遇袭四年之后表明了尽管时间过去,但申诉人面临的风险依然存在。

5.6 至于他因酷刑留下的伤疤,申诉人承认这些伤疤可能由不同的原因造成,但是由于已过去很久,无法提供可信的证据。然而,考虑到他的申明,可以得出其伤疤就是源自其所遭受的酷刑的结论。

5.7 申诉人补充道,瑞士拒绝其庇护申请使其承受了很大压力,以至于他不得不寻求心理帮助。自2008年10月以来,申诉人有超过半年时间一直接受精神科医生的治疗。

5.8 申诉人进一步指出,1997年土耳其当局取缔了人民民主党(HADEP)。人民民主党(DEHAP)是其继任组织,但也于2005年被取缔。政党档案被没收,无法取得任何文件。

5.9 最后,申诉人称,就其叔叔之死而言,他的陈述中并无矛盾之处。神秘的“村民间冲突”是直接引自警察的报告。申诉人重申,其叔叔去世之前,当局试图从他那里获知申诉人的下落。

5.10 2009年6月18日,申诉人提交了一份由精神科医生于2009年6月3日开出的关于其健康状况的医疗报告副本。根据该医疗专家所述,申诉人受到严重创伤,十分恐慌,极度抑郁且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其状况已显著恶化。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对可否受理的审议

6.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确定,没有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已经和正在审查此事。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没有受到质疑,且缔约国未质疑该来文的可受理性。据此,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并开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 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土耳其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该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不得将此人驱逐或遣送到该国。

7.2 在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若被遣送到土耳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必须兼顾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公然、严重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这种分析的目的是要确定,申诉人返国后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风险。委员会重申,某个国家存在严重、公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并不足以构成确定某人返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原因;还必须引证其他理由,以证实当事人将会面临危险。反过来说,不存在长期公然侵犯人权的现象并不意味着某人依照其具体个人情况就不会遭受酷刑。

7.3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3条的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评估酷刑的危险必须基于超越理论或怀疑的依据。然而,虽然不必证明这种风险“极有可能发生”(A/53/44, 附件九,第6段),但这种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和现实存在的。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其以前的决定中确定遭受酷刑的风险必须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此外,委员会指出,在委员会根据《公约》第3条行使其司法管辖权时,必须对相关缔约国的机关对事实的调查加以高度重视。

7.4 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所陈述的事实并不能令其得出若申诉人返回土耳其将面临针对个人的、可预见的、当前的、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的结论。在得出这一结论时,委员会指出,袭击事件(据申诉人所述,该事件是当局关注他的主要原因)发生于1993年,即很久以前,而申诉人未能充分解释该事件与当前状况的相关性。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对其于1993年遭到酷刑的指控,但其未能就此事提供最近的医疗证明。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指控当局为找到他而对其父亲和叔叔迫害致死,在这方面,委员会也注意到申诉人的其他家人以及申诉人本人在1993年袭击事件后仍在伊斯坦布尔居住了多年。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在土耳其他可能被征召入伍,并且在军队中则得不到任何保护,但委员会并不认为这已被充分证实,从而具有相关性,在评估本案中申诉人所面临的风险时不予考虑。

7.5 委员会最后注意到申诉人在登记其来文后提交的精神科专家的结论。然而,委员会认为,尽管如医疗专家所述,申诉人目前患有心理问题,但此事实并不能构成缔约国有义务停止将申诉人遣送到土耳其的程序的充分理由。

7.6 如上所述,委员会认为所陈述的事实并不足以得出申诉人如返回土耳其则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遭受酷刑的危险的结论。据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将申诉人遣送到该国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的规定。

8.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得出结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土耳其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的规定。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