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4/D/302/200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Restricted*

3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10年4月26日至5月14日

决定

第302/2006号来文

提交人:

A.M.(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法国

来文日期:

2006年9月25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0年5月5日

事由:

将申诉人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将一个人驱逐到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

《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四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302/2006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A.M.(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法国

来文日期:

2006年9月25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0年5月5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A.M.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302/2006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所作的决定

1.1 申诉人A.M.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公民,生于1960年,居住在法国,目前正等待被驱逐回原籍国。他认为,此项措施将构成法国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他没有律师代理。

1.2 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3款,委员会于2006年9月29日将申诉转送缔约国,但没有附加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称,他在离开刚果民主共和国之前曾遭到穿军装者的殴打、酷刑和虐待,据称这些人是卡比拉总统的支持者。他还声称,因为他对蒙博托政权的作用和支持,这些人当着他孩子们的面强奸了他的妻子。目前他被指控与让-皮埃尔·本巴和奥诺雷·恩邦达的刚果解放运动合作。他称刚果民主共和国当局已开始大力搜捕他。

2.2 从申诉所附的决定副本可以看出,申诉人于2002年9月17日在法国申请庇护。2003年9月12日,法国难民和无国境人士保护局(保护局)驳回了他的申请,2004年5月14日难民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确认了这项决定。2004年9月16日,申诉人首次申请对其庇护申请进行复查。2004年9月17日,保护局驳回上诉请求。2005年4月18日,上诉委员会确认了这一决定。2005年9月3日,申诉人收到离境通知。2006年3月25日,他获得居留证,但被禁止就业,并再次收到离境通知。申诉人第二次申请保护局复查他的庇护申请。经快速通道程序审查之后,该请求于2006年7月10日以理由不充分被驳回。他于2006年8月8日收到了驱逐出境令,并于2006年8月21日就此向奥尔良行政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8月25日,法院驳回他的上诉,申诉人向南特行政上诉法院就这项裁决提出上诉。由于上诉不能延缓判决的执行,申诉人称任何时候都可能下达不利的决定。

2.3 申诉人在申诉中附了两份医学证明的复印件。还附了两份“通缉令”,表明他因“颠覆和反叛组织”及“危害国内安全”罪而被通缉,并附上了据称是官方的其他文件,显示当局业已知道他即将被驱逐出境并已下令逮捕他。申诉中还有一份手写的文件,据称是与申诉人相识的刚果民主共和国公民所作的证词;他还声称,自当局开始搜寻他以后并不了解他的情况。申诉人还附了他的叔叔于2006年5月22日致联合国人权高专办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办事处信函的复印件,信中询问其侄儿的下落,称后者受到武装人员殴打后失踪。他的叔叔于2006年7月去世,申诉人称是被武装人员杀害的。

申诉

3. 申诉人称担心自己被送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后生命将受到威胁,认为将他移送回国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07年8月3日的普通照会中对申诉的可否受理提出质疑。照会逐条说明,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申诉因滥用权利而不予受理,因为申诉人提交的文件全部伪造。

4.2 首先,缔约国问,申诉人自2002年以来一直待在法国领土上,为何2006年突然开始被通缉。此外,所提交的据称由刚果民主共和国行政部门签发的文件都系手写,支持伪造的推论。申诉人没有解释来自“国家情报局”的内部行政文件如何到了他的手里。即使假定“通缉令”完全是手写的,缔约国也强烈怀疑所谓G.E.的个人“证词”的真实性,因为这是一份在白纸上完全用手写成的文件,上面唯一的“印章”与提交的其他文件上的印章相同。此外,缔约国相信,这份文件中含有警方文件中不应出现的语言。他提请委员会注意以下事实,其国内法院曾经对提供与上述不同日期的同类文件表达类似的怀疑。照会援引难民上诉委员会2005年4月18日的决定,其中认定“作为通缉令提交的两份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得到充分证明,其中一份的日期为2005年1月2日”。奥尔良行政法院2006年8月25日确认了这些怀疑,指出“文件题头和正文中的拼写错误引起对其真实性的怀疑”。

申诉人对于缔约国可否受理意见的评论

5.1 在2007年9月18日的评论中,申诉人反驳了缔约国的观点,即他提供的文件具备“全部的伪造特征”,因为这些文件或是全部手写或是手填的,含有在警察文件中不应当出现的说法以及拼写错误。但这些说法并没有证明文件是伪造的,此外,申诉人还解释说,鉴于地方行政当局遇到的困难,文件这个样子并不奇怪。

5.2 申诉人认为,他自2002年以来一直在法国领土上,但在2006年才被大力通缉,原因是刚果警方加强了工作,表明他如回国仍然面临风险。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 2008年1月30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案情的意见。首先缔约国回顾其对于可否受理的意见,重申要求委员会宣布申诉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因滥用提交权利而根本不可受理。除了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之外,缔约国阐述了提交人提交文件真实性的实物核查。缔约国认为,进行核实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外交渠道向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请求。但是,尽管这种做法理论上是可能的,但缔约国认为,如果不由委员会自己提出请求,就可能具有反作用。他提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一项决定,其中的结论指出,对寻求庇护者的资料保密是庇护权的一项基本保障,审查庇护申请的国家有义务确保遵守保密性。无视这一义务会加重申请者的担心,无视行为本身会使遭受《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意义下的迫害或法律规定的某项严重威胁成为可能。

6.2 缔约国指出,来文没有具体的冤情,甚至在实质上也没有援引《公约》的任何条款。他认为来文涉及《公约》第3条,建议首先列出庇护申请的法律框架,其次是适用的实际补救办法,最后表明对申请者的请求已根据《公约》第3条进行了审议。

6.3 缔约国叙述了保护局在审议庇护申请时所遵循的初步程序,强调指出,该局享有独立性,并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合作。该局的工作人员能够获得各种不同的信息来源,并与主要的欧洲对口单位保持经常联系,这就增加了其获得的文件数量,加强了其核查能力。缔约国强调指出,该国了解在某些情况下出具实物证据的困难,并努力评估当事人的整体可信度,如有任何不确定性,也会做出对申请者有利的怀疑。

6.4 缔约国说明了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程序,强调指出,由于需要核实据称的迫害,一般有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一位代表在场。缔约国介绍了申请者提交新的证据时保护局对庇护申请的复查。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者可以获得快速通道复查程序,受理其申请的保护官员与处理首次申请的保护官不是同一人。如果保护局认为复查申请可以受理,则审议事实是否成立,是否构成申请者担心迫害的重大理由。

6.5 在本案中,缔约国指出,对申请者返国将面临危险而须以难民身份留在法国的理由进行了五次充分审查,其中保护局审查了三次,难民上诉委员会审查了两次。缔约国指出,没有一次审查找出申诉人回国会面临真正危险的证据,尽管申诉人自己说回国有危险。缔约国提到难民上诉委员会2005年4月18日的决定,其中认为“作为通缉令提交的两份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其中一份的日期为2005年1月2日”。缔约国进一步强调指出,奥尔良行政法院在2006年8月25日的决定中也依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进行了全面审查,该条涵盖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相同的保护领域。

6.6 缔约国请委员会首先宣布来文不予受理,其次以案情缺乏证据为由将其驳回。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意见的评论

7.1 申诉人在2008年3月20日的来信中再次主张其来文可以受理。

7.2 申诉人指出,法国政府的意见中没有提到他于2006年8月3日向国家庇护法院(即更名后的难民上诉委员会)就保护局的最后一次决定提出上诉,并将很快下达对于这项上诉的裁决。他还说,2008年1月25日,他向国家庇护法院提交一份声明,作为上诉的补充根据。这份声明新提出了申诉人于2007年11月才获知的文件,确认了他先前向保护局和以前的难民上诉委员会表达的对于回国的担心和恐惧。第一份文件是要求他于2007年7月21日到检诉警察总监面前接受听证的一个出庭令,他认为这是自己仍被当局视为威胁的证据。第二份文件是刚果的一个非政府组织2007年9月8日的一份公报,其中表明刚果安全机构仍在积极追捕他,还包括一些与其接近者的惊人消息。据该文件称,申诉人的一个表兄被控是他的同谋,开展了颠覆活动,2007年9月1日被捕以来一直失踪;申诉人朋友的家人受到威胁,要求其披露2004年逃离该国的申诉人妻子的地址;他的母亲于2005年8月被不明攻击者扼死;他的一个表姊妹于2007年7月受到不明攻击者的性攻击。

7.3 申诉人称,这一切都是企图通过他周围的人来对其施加影响。第三份文件是刚果另一个非政府组织2007年10月6日的公报,其中提到申诉人的名字,报告说“政客、政治活动人士、经济行为者和其他人没有充分的安全”,还报告了他的亲属所遭受的迫害,从而佐证了第二份文件中的信息。最后,第四份文件是2007年10月22日报纸中的一篇文章,重复了上述的事实。申诉人根据上述得出结论认为,他回到原籍国将面临危险的真实性和严重性已得到应有的证明。

7.4 在2008年4月9日的进一份来信中,申诉人指出,国家庇护法院驳回了他2008年3月21日的上诉。法院认为,无论是收到的证据还是声明都不足以认定新的指称为事实,也不足以认定所提出的恐惧有正当理由。申诉人还附了一份帮助其起草向国家当局和委员会陈情的协会的来信,其中称,申诉人表达的恐惧似有正当理由。

缔约国的补充评论

8.1 在2008年5月13日的评论中,缔约国首先重申对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重申请求委员会应首先宣布来文不予受理,其次依据案情将其驳回。缔约国对以前的评论进行了补充,解释了国内法院驳回申诉人上诉的依据,即导致其离开原籍国和他的妻子儿女飞往安哥拉的情况业已是难民上诉委员会一项裁决的事由,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被认定不合格,不能够推翻委员会的分析。

8.2 缔约国重申以前的评论中对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案卷文件真实性的怀疑。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信息

9. 在2008年10月3日的来信中,申诉人向委员会通报说,2008年3月底,他的表兄G.先生遇害,他的表兄被控是他的同谋并于2007年9月1日被安全部门逮捕后失踪。申诉人在来信中附上了2008年4月24日一份刚果报纸的剪报,还有一个信封复印件,表明是从金沙萨寄出的。据剪报中称,申诉人的表兄G.先生被自称为共和国卫队的穿军装者误认为申诉人而劫持,因此申诉人回国后其生命确实面临危险。申诉人还附上了由金沙萨综合医院出具的其表兄的死亡证明,其中在死亡原因一栏注明为“谋杀”;一份由金沙萨市丧葬部门签发的入葬许可;一个所用信封的复印件;一份2008年3月29日对申诉人的新通缉令。

缔约国提供的补充信息

10. 在2008年11月20日的评论中,缔约国补充指出,根据《外国人入境和居留及庇护权利法》第R.723-3条,任何外国人,如其庇护申请曾被保护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彻底驳回,有权向保护局提交新的证据,以便其申请得到复查。因此,如果申诉人认为自己能够向委员会提出证明自己面临危险的新证据,应由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请,要求对其庇护申诉进行复查。

11.1 委员会在第四十二届会议上决定,请缔约国提供对申诉人所提交文件真实性的实物核查详情。此后,缔约国在2009年11月19日的评论中首先回顾指出,申诉人于2008年10月3日提出的文件是在他的申请提交委员会之后提出的。缔约国指出,缔约国直到那时并不知晓有这些文件,认为这些文件应被视为不予受理,因为在提交申诉时不能够指责缔约国在审查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时不将其考虑进来。缔约国再次指出,如申诉人认为自己能够向委员会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自己面临风险,则应由申诉人重新提出对其庇护申请进行复查的请求。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委员会不接受从未向法国当局提交的这些文件,否则就是对作为国际免受酷刑保护体系作用基础的辅助性原则的嘲弄。

11.2 其次,缔约国提供了对申诉人所提交文件的实际核查情况。关于G.先生的死亡证明和入葬许可,缔约国指出,两份文件的笔迹相同,却由不同当局签发,分别是金沙萨综合医院和金沙萨市。此外,入葬许可是2008年4月5日根据2007年7月10日的付费签发的,即据称是2008年3月28日的死亡日期之前。缔约国解释说,伪造文件中常见此类不一致问题,前一部分作了修改,最后一部分却没有,包括签名。缔约国还指出,死亡证明是由一位医生签字的,据法国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外交代表机构证实,此人是金沙萨的一名全科执业医生,不在医院工作。此外,在证明上将“谋杀”列为死亡原因从来没有见过:医院出具的描述通常更加客观(由于枪击、被刺伤或受攻击而死等等)。关于报纸的剪报,缔约国指出,虽然这份报纸肯定存在,但众所周知,该报的新闻质量极差,几乎没有什么可信度,唯一的联系方式是通过电子邮件。缔约国还指出,剪报上的出版日期由不同的字体印刷,表明可能是剪辑而成。最后,据缔约国的外交代表称,在此类报纸上付费刊登文章是可能的。

11.3 因此,缔约国认为,由于上述原因,如果委员会接受这些文件,就应该从证据的价值方面对其审慎地加以对待。无论如何,文件中没有任何内容能充分证实G.先生与申诉人之间的家庭关系,也不能证实G.先生被谋杀,更不要说据称导致谋杀的错认一事。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12.1 在审议申诉所载的任何指控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是否可以受理。在本案中,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过去未曾、现在也没有由其他国际调查或处理程序审理。

1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是滥用了提交权利。委员会认为,无论如何,2006年9月25日向委员会提交本来文之后,应由委员会来评价申诉人提交事实和证据的诚信度,并评价其对于委员会处理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主张是否适用。但是,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来文就整体而言已为满足可受理性得到充分证实。

12.3 对于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即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新的内容,却从未提请当局注意,委员会指出,这些信息是申诉人在缔约国内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之后才获知的,非其本人的过错。据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7条,不妨碍委员会依据案情审查来文。

审议案情

13.1 委员会必须确定,将申诉人送回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13.2 为评估酷刑风险,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的考虑,包括在申诉人将要返回的国家内是否持续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状况。但是,作出上述确定的目的是要确定当事人回国后其本人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据此,某一国家持续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状况本身并不是确定某一具体个人回国之后就会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援引补充理由,表明当事个人本人面临风险。反过来说,如果不存在持续严重侵犯人权的状况,也并不意味着一个人不能被视为在其特定状况下不会面临酷刑的危险。

13.3 委员会回顾关于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委员会有义务评估是否有充足理由认为撰文人如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可能遭受酷刑,在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绝不可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但是,这种危险不必一定满足极有可能发生的要求,但它必须是针对个人的和存在的。在这方面,委员会在以前的决定中确定,酷刑风险必须是可以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

13.4 关于举证责任,委员会也回顾其关于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还有委员会的判例指出,通常由申诉人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必须以超出纯理论和怀疑的理由来评价酷刑的危险。

13.5 委员会回顾指出,缔约国质疑申诉人的可信度及其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委员会重申其理论,即在通过决定时委员会有权充分审查收到的事实和证据,即使在这样做时,委员会必须对缔约国当局对这些事实和证据的考虑给予极大的重视。虽然申诉人向缔约国和委员会提交了不同的文件复印件作为证据,但是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通过令人信服的说理反驳缔约国对其可信度的结论,也未能证实所涉文件的真实性。申诉人也未能解释说明如何获得各种不同的内部行政文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的两份医学证明提到身体不同部位的一些伤痕以及胫骨和腓骨的断裂,但却没有任何证据来确认或者否认此系所受酷刑所致。缔约国对申诉人2008年10月3日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实际核实,这些文件有他所称的表兄Gata先生的死亡证明和入葬许可以及新闻剪报,意在表明Gata先生之所以被谋杀是由于被误当作申诉人。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核实结果对申诉人说法的可信度产生了不可挽回的影响。

13.6 委员会重申,为《公约》第3条的目的,当事人必须面临遭受酷刑的可以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令人满意的证据或事实,来证明他在回到刚果民主共和国之后遭受酷刑的风险是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说法。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充分证实他关于自己回到刚果民主共和国之后本人会面临可以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风险的说法。

13.7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申诉人未能充分证实他关于回到刚果民主共和国之后将面临酷刑的主张,因此裁定,将申诉人送回该国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