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BLR/CO/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Nov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白俄罗斯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10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3530次和3531次会议(见CCPR/C/SR.3530和3531)上审议了白俄罗斯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BLR/5)。委员会在2018年10月25日举行的第355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的长期拖延表示遗憾,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BLR/QPR/5)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对问题清单作出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2016年10月24日通过了“2016-2019年机构间人权行动计划”(部长会议第860号决定);

2016年7月通过了新的《难民法》;

2014年12月16日对《打击人口贩运行动法》进行了修订,设立了一个贩运受害者国家识别和转介机制。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6年11月29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4年2月3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日期分别为2002年1月23日和2006年1月25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没有援引《公约》的法院裁决是因为《公约》的主要条款已纳入国内法,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法院裁决没有援引未被纳入国内法的《公约》条款,也没有援引委员会的解释和具体建议,例如与关于行使集会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法规有关的解释和具体建议。鉴此并注意到委员会的《意见》没有广泛散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的认识和了解仍然有限(第二条)。

6.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公约》权利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得到充分落实,国内法院参照《公约》和委员会对《公约》的解释援引这些权利并解释国内法,向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关于《公约》的具体和充分的培训,包括将《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纳入法律教育 。

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以及临时保护措施

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然不遵从委员会的临时措施请求,主要是在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死刑案件中,并在委员会结束对个人案件的审议之前对这些个人执行死刑,辩称这种临时措施请求依据的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因此不具约束力。委员会了解到,有10人被以这种方式处以死刑,并对另外3名被判处死刑的人的命运表示关切,委员会发出了关于他们3人的临时措施申请。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立场是,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仅仅是咨询性质的,因此没有执行委员会迄今为止通过的认定违反《公约》的104项意见中的任何一项。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明确拒绝在个人来文的框架内与委员会充分合作,缔约国提出的理由是,委员会登记案件而不要求首先用尽监督复审程序以及接受不是据称受害者本人而是其法律代表提交的案件。

8.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其中规定《公约》第三十九条第2款授权委员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通过的议事规则第92条规定的临时措施对于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行使职能至关重要,其目的是避免据称违反《公约》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无视这一规则,特别是采取不可逆转的措施,如在委员会结束对其来文的审议之前处决被判死刑的个人,损害了对《公约》权利的保护,严重违反了《任择议定书》。

9.委员会还注意到,《公约》缔约国通过加入《任择议定书》,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任择议定书》序言和第一条)。一个国家加入《任择议定书》意味着承诺善意地与委员会合作,缔约国采取任何行动阻止或阻挠委员会审议和审查来文以及发表意见,都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10.委员会还回顾其在关于缔约国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中阐明的长期立场,即委员会的意见呈现一项司法决定所具有的某些主要特点,是根据《公约》设立的、由所有缔约国授权解释该文书的机构的权威性裁决。因此,委员会认为,落实其意见中提出的补救办法是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11.此外,委员会重申其长期以来的判例,即监督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不是提交来文之前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个人来文的提交人在与委员会接触时享有法律代表权(《公约》第二条和《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12.缔约国应重新考虑其立场,以期履行其根据《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在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审议和审查来文时善意地与委员会充分合作,包括遵守临时保护措施的请求及充分执行委员会通过的所有意见,以便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保障受害者在发生违反《公约》情况下有权获得有效补救。

国家人权机构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研究相关国际经验,一直在探索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能性,但委员会对进展缓慢和没有关于完成这一进程的时间表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到的负责人权事务的专门机构都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二条)。

14.缔约国应毫不拖延地建立一个任务为保护所有人权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该机构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独立、透明和有效地促进和保护人权。

反歧视框架

15.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各种法律中载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歧视等一般原则,但感到关切的是,现有法律框架没有提供全面保护,防止基于《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的歧视,也没有针对歧视提供有效补救。有报告称,这些缺点是由于缺少全面的反歧视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修订法律,以加强禁止歧视理由的开放式清单,目前正处于第二阶段的三年期法律审查将查明通过一项具体的反歧视法是否可取(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例如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确保其法律框架提供充分和有效的实质性和程序性保护,防止基于《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的一切形式的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包括私人领域的歧视,并确保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补救。

歧视罗姆人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为保护罗姆少数群体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一些形式的歧视罗姆人行为,包括仇恨言论和执法人员的种族定性行为,还对罗姆儿童文盲率高和失学率高感到关切(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8.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罗姆人的歧视,打击针对他们的仇恨言论,并消除执法人员的种族定性做法,特别是提供关于处理仇恨犯罪和不允许种族定性做法的强制性培训。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罗姆儿童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上学并达到适当的教育标准。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提供的信息,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行为,包括骚扰、仇视同性恋的言论、仇恨言论以及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暴力行为,在法律和实践中没有充分防止这种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变性者的隐私和其他权利遭到侵犯,特别是在护照上使用性别身份号码,使政府官员可了解变性信息,在变性者的军事身份证件中标明根据卫生部和国防部批准的疾病一览表第19a类(严重精神疾病),他们不适合服役(第二、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步骤,切实消除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特别是:(a)在全面的反歧视法中明确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列为禁止歧视的理由之一;(b)向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供关于打击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歧视态度的适当培训;(c)适当处罚此类行为,包括迅速有效地调查关于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动机的暴力或仇恨的任何报告,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缔约国应修订关于变性的相关法规和程序,以确保它们符合《公约》,包括尊重隐私权。

残疾人权利

21.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处理残疾人权利问题采取的积极步骤,但对这一领域的改革步伐以及关于包括2017-2025年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在内的各种方案资金不足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确保公共空间、公共交通、建筑和其他设施的无障碍环境以及将残疾儿童纳入全纳教育方面进展缓慢(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加强为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并为切实落实这些权利提供充足的资金。除其他外,缔约国应确保公共交通、建筑和其他设施对残疾人无障碍,并确保残疾人不受歧视地利用这些设施,还应在将残疾儿童纳入全纳教育方面取得进展。

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

23.委员会欢迎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2014年通过了《预防犯罪原则法》,该法规定了禁止令,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非常普遍。此外,自2013年以来,根据《行政犯罪法》第9.1(2)条(故意造成身体伤害)而不是根据《刑法》处理的行政犯罪数量大幅增加。此外,仍然没有专门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犯罪的法律。委员会注意到,已经制定了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法律,正在等待通过,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规定通过该法律的时间表。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的立场(CCPR/C/BLR/5,第115段)感到遗憾,其中表示,“没有必要制定专门规则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因为这种规则将“构成对家庭范围之外实施的性暴力受害者的歧视”(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4.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防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包括:

毫不拖延地通过专门法律,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行,并确保在实践中切实执行;

加强预防措施,包括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的不可接受性和不利影响的认识,系统地向妇女宣传她们的权利,并鼓励向执法当局报告这种暴力行为;

确保执法人员、司法部门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接受适当的培训,以便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发现、处理和调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

确保全面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迅速和彻底地调查所有此类案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人获得有效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数量足够、安全可靠、资金充足的庇护所和危机中心并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

强迫失踪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以确定被认定为强迫失踪受害者的Viktar Hankhar、Yuri Zakharenko、Dimitry Zavadsky和Anatoly Krasovsky的命运和下落,从而违反了与《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没有提供关于这些案件的任何进一步资料表示遗憾(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

26.缔约国应:

按照国际标准,切实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

对被确认为强迫失踪受害者的Viktar Hankhar、Yuri Zakharenko、Dimitry Zavadsky和Anatoly Krasovsky的命运和下落进行彻底、可信和公正的调查;确保向受害者及其亲属通知调查的进展和结果;查明责任人,确保对他们进行起诉并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惩罚;确保强迫失踪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充分赔偿,包括康复、补偿和保证不重犯;并考虑到委员会对Krasovskaya和Krasovskaya诉白俄罗斯案(CCPR/C/104/D/1820/2008)的意见以及对Zakharenko和Zakharenko诉白俄罗斯案(CCPR/C/119/D/2586/2015)的意见。

死刑

2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废除死刑和批准《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方面缺乏进展。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判处和执行死刑,包括在委员会已经发布临时措施的案件中,仍然没有反对最高法院作为初审法院所作的死刑判决的有效上诉机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能对委员会在下文第28(c)段提及的根据《任择议定书》就七份个人来文通过的《意见》中确定的侵犯行为作出补救,详细情况包括: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公正审判保障,包括获得有效法律代表的权利、无罪推定和由更高一级法庭复审的权利。委员会回顾其这方面的长期判例,即拒绝提供这些基本保障会导致违反《公约》第六条;

死囚及其亲属没有被告知执行死刑日期,被执行者的尸体不归还亲属,埋葬地点也不予披露(《刑罚执行法》第175(5)条),这种情况违反《公约》第七条(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28.委员会强调,死刑与充分尊重生命权是无法调和的,废除死刑对于增强人的尊严和人权的逐步发展而言既是可取的,也是必要的。鉴于上述并适当考虑到缔约国《宪法》所载的死刑的暂时性,缔约国应考虑暂停执行死刑,作为从法律上废除死刑和批准《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第一步,将所有未执行的死刑减刑为徒刑,并加大努力改变公众对维持死刑必要性的看法。在废除死刑之前,缔约国应:

确保即使判处死刑,也绝不违反《公约》,包括违反公正审判保障,并确保保障对死刑提出上诉的有效权利;

修订《刑罚执行法》第175条,使其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七条承担的义务;

迅速和充分遵守委员会就Vasily Yuzepchuk、Pavel Selyun、Oleg Grishkovtsov、Andrei Burdyko、Vladislav Kovalev、Andrei Zhuk和Alexandr Grunov的案件通过的意见。

酷刑和虐待

29.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刑法》第128条增加了对酷刑的具体定义,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定义及其适用性仍然存在缺陷,因为该定义没有涵盖构成酷刑的所有行为,对酷刑的处罚与这种罪行的严重程度不相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持续有指控称:(a) 执法人员使用酷刑和虐待手段对嫌疑人逼供,这种供词在法庭上被用作证据;(b)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称往往得不到调查,调查委员会缺少对这些指称进行有效调查所需的独立性;(c) 被要求记录囚犯伤情的医疗单位在结构上属于监狱系统的一部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称,直到2016年才出现了根据《刑法》第128条和第394条作出的定罪,对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最新信息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声称,Andrei Sannikov、Ales Mikhalevich和Aliaksandr Kazulin没有就2006年总统选举的政治候选人和相关活动或2010年12月选举日的反对派示威活动提出酷刑或虐待申诉,缔约国还指出,关于Sannikov先生的指称,缔约国针对Sannikov先生提交委员会的个人来文(CCPR/C/122/D/2212/2012)指出,他的指称没有得到证实(第二、第七和第十四条)。

30.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酷刑和虐待,特别是以下措施:

使酷刑定义符合《公约》第七条和其他国际公认的标准,包括确保酷刑罪不受时效法限制,并受到与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向执法人员提供关于酷刑防范和人道待遇的充分培训;

确保对伤情进行独立可靠的医疗检查和记录;

确保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接受以违反《公约》第七条方式获得的供词;

确保由有效、完全独立和公正的机构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称进行迅速和彻底的调查;起诉犯罪人;给予被定罪者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并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充分赔偿,包括康复和适当补偿。

拘留的司法控制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现行立法:(a)包括检察官、副检察官、调查委员会主席、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人或履行这些职能的人以及进行初步调查机构或调查员(如果得到检察官或副检察官的授权)在内的许多人都可能授权对因刑事指控而被捕或拘留的人进行审前拘留;(b) 对拘留的司法审查(人身保护)仅限于检查程序的合法性(第九条)。

32.缔约国应使其法律和实践与《公约》第九条相一致,特别是确保:(a)因刑事指控而被捕或拘留的人通常在48小时内被迅速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以便使他们的拘留处于司法控制之下;(b)对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进行的司法审查符合《公约》第九条第4款要求的标准,并审查拘留的事实依据。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特别是第32、第33和第39段,其中特别指出,检察官不能被看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行使司法权的官员。

对人权维护者进行预防性拘留和强迫送入精神病院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为确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人的身份而进行的行政拘留据称被过度宽泛地使用和滥用。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在政治或社会事件之前对个人的预防性拘留据称经常被使用,特别是针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而且这种拘留是正式依据关于行政拘留的法律框架作出的。此类报告的案件包括2017年3月25日逮捕和拘留57名参加维亚斯纳人权中心办公室为筹备当天晚些时候计划举行的示威而举行的关于监测和平集会的培训的人员,以及在2018年3月自由日游行前夕逮捕政治反对派领导人和前总统候选人Mikalay Statkevich等人并拘留10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可能会遭到任意的强制住院治疗,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说明司法机构对调查卫生系统腐败的医生Igor Postnov和Andrei Kasheuski (因佩戴在基辅举行的亲欧盟抗议运动丝带)遭到强迫住院的指称进行的审查的结果(第二、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34.缔约国应使其关于行政拘留的法律和做法符合《公约》第九条,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限制个人自由和安全权的决定都严格遵守合法性和相称性原则,并充分尊重正当程序权利。缔约国应停止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预防性拘留和任意强迫人权维护者入住精神病院的做法,这些做法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承担的义务。

囚犯待遇

35.委员会注意到,为减少被拘留者人数和改善拘留条件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过度拥挤、自杀和拘留期间因缺乏适当医疗而死亡的事件,包括分别于2016年6月和2017年1月在格卢博科耶第13刑事拘留营死亡的Siarah Ishtchuk和Valentyn Pishchalau的案件,以及在莫吉廖夫第15刑事拘留营死亡的Alexander Lebovich的案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修订公共监督委员会地位的程序,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委员会缺乏充分的独立性且效力有限,其主要原因是它们无法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36.缔约国应: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拘留场所过度拥挤现象,包括更多地采用非监禁措施替代拘留;

加强努力,根据《公约》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拘留条件,并提供充分和及时的医疗服务;

确保迅速、公正和独立地调查拘留期间死亡的情况,酌情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家属提供赔偿;

确保公共监督委员会完全独立和有效开展工作,并拥有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定期突击访问的授权和能力,并为独立组织进行监督和检查提供便利。

强迫劳动

37.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禁止强迫劳动,但感到关切的是,法律和某些政策中仍载有强迫劳动的内容,包括:

2006年11月24日关于向关系异常家庭的儿童提供国家保护的补充措施的《第18号总统令》规定,子女由国家照料的父母有义务偿还这种照料的费用,这可能导致对失业或就业不足的父母签发就业令。这些就业令可通过刑事制裁(《刑法》第174条)、行政责任(《行政犯罪法》第9.27条)和内政部命令的法外逮捕(《行政犯罪程序执行法》第3.6条)强制执行;

2010年1月4日关于将公民送往职业治疗康复中心的程序和条件的《第104-3号法》,要求被非自愿隔离以及进行医疗和社会康复的人,包括患有慢性酒精中毒、吸毒成瘾和药物滥用的人进行强制劳动(第八和第九条)。

38.缔约国应全面审查上述法律和所有涉及非自愿劳动的做法,以使这些法规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八条和第九条。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审判

39.委员会注意到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所采取的措施,如2016年对《司法系统和法官地位法》进行了修订,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由于总统在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任命、连任、晋升和解职方面的作用和控制以及法官任期缺乏保障(最初任期为五年,有可能无限期连任),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继续受到损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官的工资是由总统令决定的,而不是由法律决定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a)正如委员会在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中反复提到的那样,刑事被告在法庭诉讼时仍被关押在玻璃或金属牢笼中,有时被要求带着镣铐和弯腰进出法庭,这种做法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b) 在与2006年和2010年选举有关的反对派候选人和活动者的审判中,据称没有遵守公正审判保障,包括公开审理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机会和尊重无罪推定(第十四条)。

4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司法机关的充分独立性,包括:(a)审查总统在法官的遴选、任命、连任、晋升和解职方面的作用;(b)考虑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来管理司法遴选过程;(c)保障法官的任期安全。缔约国还应确保被告获得所有公平审判保障,包括无罪推定,并应停止上文第39(a)段提到的做法。

法律职业的独立性和对律师的骚扰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有报告称,律师受到压力和骚扰,特别是那些受理政治敏感案件的律师,包括通过律师认证委员会的认证程序施加压力,该委员会可能会对律师的专业知识进行负面评估,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就受理案件后被吊销执照提出的有效上诉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2017年9月对20多名律师进行了特别检查,这种检查对明斯克市律师协会的律师影响尤为严重,还有报告称,律师协会和司法部之间的关系正在损害法律职业的独立性(第十四和第二十二条)。

42.考虑到《公约》和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缔约国应修订其关于律师执照和工作监督的条例和做法,以确保律师协会和律师完全独立,并有效保护他们免受与其职业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不当干预或报复。

隐私权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立法规定了广泛的监督权力,对所有电子通信的拦截,包括通过允许远程访问所有用户通信而不通知提供商的有效调查措施系统的拦截,没有提供足够的保障,防止对个人隐私的任意干涉(第十七条)。

44.缔约国应确保:(a)所有类型的监视活动和对隐私的干涉,包括出于国家安全目的的在线监视,都受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的适当法律管辖,包括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并且国家实践也符合这些原则;(b)监视和拦截是在司法授权以及有效和独立的监督机制下进行的;(c)在这些做法被滥用时,受影响者有适当的机会获得有效补救。

宗教自由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行使宗教自由施加不当限制,例如要求宗教团体进行强制性登记、据称一再拒绝某些宗教团体的登记,外国公民参加宗教活动需要获得许可(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46.缔约国应保障宗教自由在法律和实践中的有效行使,包括废除要求宗教团体向国家进行强制性登记的规定,应避免采取任何超出《公约》第十八条允许的狭义解释的限制措施的可能限制这种自由的行动。

出于良心拒服兵役

47.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通过了《替代役法》,但仍感关切的是,出于良心拒服兵役只能基于宗教原因,而不适用于基于良心的非宗教信仰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兵役相比,受过高等教育和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的替代役龄有所不同,后者的替代役龄是兵役的两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理由是,这种差别是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和避免替代役申请数量的增加,但委员会对这种差别的歧视性和惩罚性感到关切(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48.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审查其法律,以便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而不歧视作为拒服兵役理由的信仰(基于良心的宗教或非宗教信仰)的性质,并确保替代役与兵役相比在性质或期限上不具有惩罚性或歧视性。

表达自由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法律和做法似乎不符合《公约》要求的法律确定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严重限制了意见和表达自由,包括:

限制互联网言论,例如2018年6月通过了《大众传媒法》修正案,将国家控制范围扩大到在线媒体机构,除其他外,执行了官方在线媒体机构登记程序,规定新闻门户网站有义务强制识别网站访问者;

行政部门有权利关闭媒体机构,并广泛对媒体机构使用警告,这种做法对言论自由产生了寒蝉效应;

《大众传媒法》第38条范围宽泛,规定了禁止在大众传媒中传播哪些信息,特别是来自未登记组织的信息和“损害国家利益”的信息;

法律禁止损害高级级别官员名誉和尊严的信息,包括诽谤白俄罗斯总统(《刑法》第367条)和诽谤白俄罗斯将承担刑事责任,规定以下行为将承担责任:故意向外国及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供关于白俄罗斯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或国际地位或白俄罗斯公民法律地位的虚假信息,从而损害白俄罗斯或其当局的形象;

为未经认可的外国新闻机构工作的记者据称遭到骚扰和迫害;

人权维护者、律师和记者据称因其活动而被任意禁止旅行(第十二、第十七和第十九条)。

5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人人充分享有言论自由,包括: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废除或修订上述法律,使其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

考虑取消对诽谤的定罪,无论是何种情况,只在最严重的案件中诉诸刑法,同时铭记,如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所述,监禁绝不是对诽谤的适当处罚;

取消对行使表达自由的所有其他不当限制,并确保任何限制都是必要的,应对办法的相称性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严格要求。

和平集会自由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和平集会的监管方式损害了这项权利的行使。委员会尤其对以下不当限制感到关切:

广泛地要求举行各类抗议活动前获得授权;规定了严格的批准条件,包括承诺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以及提供医疗和清洁服务;对举行集会施加限制,特别是仅限于在某些允许的地点举行集会,由人员组织的集会规模限制在1,000人以下,禁止自发集会。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对《群体活动法》的修订提出了一种通知式的集会举行程序,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通知程序仅可用于在当局指定的固定地点举行的集会,这些地点据称远离市中心;

每年3月自由日和4月切尔诺贝利事故纪念日的集会遭到阻碍;

对组织、号召或参与群体活动的人实施不相称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

Dzmitry Paliyenka在参加2016年4月29日反对限制骑自行车者的和平抗议活动后被拘留和刑事定罪,据称他遭到了虐待和单独监禁;

与2017年3月25日自由日事件相关的过度使用警察力量、大规模逮捕、拘留和行政犯罪处罚,据称警察拘留了至少700人,包括约100名记者和60名人权活动者,据称至少177名抗议者在没有公正审判保障的诉讼程序审判后被认定违反了《行政犯罪法》。

5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集会和聚会施加的限制被用来剥夺政治反对派有意义地参与公共生活和影响公众舆论的能力(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五条)。

53.缔约国应修订其法律、法规和做法,包括《群体事件法》,以在法律和实践中保证集会自由权的充分享有,并确保对集会自由权的任何限制,包括对行使这一权利的个人实施的行政和刑事处罚,都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缔约国应迅速有效地调查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任意逮捕和拘留和平抗议者的所有案件,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结社自由

54.委员会对结社自由受到不当限制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修订《公共社团法》和《政党法》,以简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公共社团和政党的登记有限制性的复杂规则,除其他外,要求创始人人数相对较多、地域多样化、非营利社团登记费用较高以及限制将住宅用作官方地址,导致包括大多数人权非政府组织在内的许多社团无法满足登记要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刑法》第193-1条,组织或参与未登记的公共社团的活动被定为刑事犯罪,虽然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废除该条,代之以非司法官员判处的行政罪行,但委员会仍对这种措施的必要性和相称性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不允许性别伙伴关系组织和Ruzha性别中心(因为它们的既定宗旨是反对性别歧视)以及维亚斯纳人权中心、PACT组织和Lambda人权中心等公共社团登记;

一再拒绝新政党登记,自2000年以来没有任何此类政党登记;

关于外国资助的限制性条例(2015年8月31日第5号总统令),限制此类资助的用途,并禁止此类资助用于“组织或举行集会、聚会、游行、示威、罢工纠察或罢工”;对违反法律获取外国资金判处刑事责任(《刑法》第369-2条);

对登记工会设置障碍;对工会适用《群体活动法》;限制罢工权利;进行反工会干涉,包括对工会活动人士歧视性地使用定期合同;运用集体谈判程序面临具体问题(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55.缔约国应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做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包括:

简化登记规则,以确保公共社团和政党能够有意义地行使结社权;

废除《刑法》第193-1条,并考虑不以行政罪行取代该条;

确保关于公共社团获取外国资金的法规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对这些社团影响舆论和有效运作的能力的不当控制或干涉,包括重新审查可能利用外国资金的活动清单;

消除工会登记和运作的障碍,取消对罢工权利的不当限制,调查所有关于干涉工会活动和对工会活动人士实施报复性待遇的报告,修订集体谈判程序,以确保符合《公约》。

参与公共事务

5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改进与举行选举有关的法律和做法,但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反对派政治候选人遭到迫害、恐吓、骚扰和拘留,包括与2010年选举有关的此类事件;不尊重选举权,包括广义解释刑事处罚,将其用于与选举进程有关的示威和抗议等行为;计票缺乏透明度(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五条)。

57.缔约国应使其选举法规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包括第二十五条,除其他外,确保:(a)包括反对派政治候选人在内的所有人充分和有意义地享有选举权;(b)自由地参与多元政治辩论,包括举行和平示威和会议,避免使用刑法条款压制这种受保护的行为和言论或将反对派候选人排除在选举进程之外;(c)计票过程的透明度。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8.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第一项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该定期报告及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9.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20年11月2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对上文第12段(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以及临时保护措施)、第28段(死刑)和第53段(和平集会自由)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1月2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已同意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因此委员会将按时向缔约国发送问题清单供其提交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该国第六次定期报告。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