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PER/CO/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8 Dec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秘鲁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8年11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1683次和第1686次会议(CAT/C/SR.1683和1686)上审议了秘鲁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PER/7),并在2018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170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同意遵循任择报告程序,这样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可以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对话。然而,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迟交了六个多月感到遗憾。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在审议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上次定期报告接受审议后于2016年1月6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2016年6月21日通过了关于搜寻1980至2000年暴力期间失踪人员的第30470号法;

(b)2015年11月24日通过了第30394号法,扩大监察员办公室的职责,将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职责纳入其中;

(c)2015年11月6日通过了关于预防、惩处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成员行为的30364号法;2018年7月12日第30819号法修订了《刑法》和《儿童和青少年法》,加强了《刑法》中防范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保护措施;2018年7月11日第30838号法修订了《刑法》和《刑事执行法》,加强预防和惩处侵犯性自由及性不可侵犯权的罪行;2017年1月5日第1323号法令规定了新的罪行和加重情节,有助于打击杀害妇女罪行、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

(d)2015年12月30日颁布了禁止对儿童和青少年使用体罚和其他侮辱性惩罚的第30403号法,并于2018年6月通过了该法的执行条例(第003-2018-MIMP号最高法令)。

6.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为更好地保护人权和执行《公约》,在调整政策和程序方面做出的努力,具体包括:

(a)以2014年7月5日第005-2014-JUS号和2018年2月1日第002-2018-JUS号最高法令分别通过了2014-2016年和2018-2021年《国家人权计划》。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8-2021年国家人权计划》规定的目标包括建立酷刑和虐待案件中央登记册,通过处理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战略性部门间路线图和规程,并组织一次关于加强国家防范机制的圆桌会议;

(b)以2016年7月15日第005-2016-JUS号最高法令通过了《国家监狱政策》和《2016-2020年国家监狱政策计划》;

(c)2016年12月25日通过了《搜寻1980至2000年失踪人员国家计划》,并于2016年7月设立了一个相关工作组;

(d)以2016年7月26日第008-2016-MIMP号最高法令通过了《2016-2021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计划》,并以2018年8月25日第008-2018-MIMP号最高法令通过了《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联合行动计划》;

(e)以2016年5月12日第005-2016-IN号最高法令和2017年6月8日第017-2017-IN号最高法令通过了预防和惩治贩运人口罪以及保护、照料和帮助受害者重返社会的部门间规程和《2017-2021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f)以2018年8月14日第952-2018-IN号部长决定通过了《警务人员人权手册》。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2017年7月12日要求公布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2013年12月10日至20日访问秘鲁的报告(CAT/OP/PER/1)。

8.最后,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继续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机制发出长期有效邀请,使独立专家能够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访问该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9.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性意见(CAT/C/PER/CO/5-6)第26段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对其认为应优先执行的若干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这些建议载于关于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报告以及起诉和惩罚肇事者的第8(a)段;关于生殖权利和卫生保健的第15(a)段;以及关于全面赔偿计划的第17(b)段。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4年1月17日根据后续程序提交的答复(CAT/C/PER/CO/5-6/Add.1),并提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14年4月23日的信,但委员会认为,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7(b)段中提出的建议没有得到落实,第8(a)和第15(a)段中提出的建议只得到部分落实。

酷刑罪的定义和处罚

10.委员会认为,对《刑法》第321条做出修订的2017年1月7日第1351号法令中提出的新酷刑罪定义并不完整,因为它没有明确纳入作为酷刑行为动机的目的或具体目的,包括基于任何形式歧视的目的(第1条)。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刑法》第321条所载定义,使其明确涵盖为获取受害者或第三人的信息或供词、因受害者或第三人实施或涉嫌实施的行为惩罚受害者、或恐吓或胁迫受害者或第三人、或以任何歧视为由而实施的酷刑行为。委员会就此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第二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其中指出,《公约》中的定义若与国内法纳入的定义有重大差异,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导致有罪不罚现象的发生(第9段)。

基本法律保障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了很少的资料,说明有哪些程序来确保在实践中维护缔约国法律中为被剥夺自由者规定的基本保障。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本报告所述期间提出的申诉数量的官方数据(第2条)。

13.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实践中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时起就享有符合国际标准的所有基本保障,特别是以下保障:立即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及在必要时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除当局要求进行的任何医学检查之外,有权要求并立即获得独立医生的帮助;有权以他们理解的语言获知被拘留的原因和所受指控的性质;将被拘留一事记录在登记册上的权利;毫不拖延地将其被拘留一事通知其家人或另一人的权利;被立即带见法官的权利。

国家防范机制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指定监察员办公室为国家防范机制,不过这项工作本应在《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10月对缔约国生效后一年内完成。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家防范机制不具备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业务自主权,也不具备正常运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第2条)。

15.缔约国应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十八条第1款和第3款,确保国家防范机制拥有运作自主权,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另见《国家防范机制准则》,第11和12段)。

调查酷刑和虐待行为,起诉和惩罚肇事者

1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缔约国关于本报告所述期间登记的酷刑或虐待行为申诉数量的全部资料。监察员办公室提供的数据表明,2012年1月至2018年9月间,办公室共登记1,518起侵犯人身完整权的投诉,包括36起酷刑投诉、129起涉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投诉、1,093起涉及身体或心理虐待的投诉和200起涉及过度使用武力的投诉。国家防范机制在2018年6月公布的第二份年度报告中指出,该机制收到了被关押在青少年诊断和康复中心的未成年人的投诉,称他们在这些中心停留期间遭到袭击。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上次定期报告审议工作之后针对酷刑或虐待行为提起的申诉和纪律程序的资料很少。现有的少量信息表明,自2006年起已为两起酷刑行为定罪,而在另外两起刑事案件中,被告被宣告无罪。然而,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资料说明被起诉案件的细节、对获罪者的判决或无罪释放的原因。同样令人关切的是,正如代表团指出的那样,定罪数量少的一个原因可能是酷刑罪的法律定义最近发生了变化,以及司法人员将酷刑罪与其他罪行混为一谈。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和人权部刑事辩护司向被控实施酷刑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案件与获得该部法律援助和受害者辩护司法律支持的少量案件之间,数量相差悬殊(第2、12、13和16条)。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由独立机构迅速公正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投诉,并继续努力界定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b)确保只要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当局就依职权展开调查;

(c)确保据称发生酷刑和/或虐待时,立即令嫌疑人在整个调查期间停职,特别是在如果不停职,他们有可能重复被指控的行为、对据称受害者进行报复或阻挠调查的情况下;

(d)通过提供适当的法律支持,包括酌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为受害者诉诸司法提供便利,并确保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适当起诉,如果认定有罪,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e)确保司法官员接受必要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判断《刑法》中哪些条款适用于酷刑和虐待案件;

(f)汇编有关酷刑和虐待案件中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数量的统计数据。

逼供

18.委员会注意到新《刑事诉讼法》序言部分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以违反基本保障的方式获得的证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正如缔约国代表团指出的那样,检察官办公室和司法人员都没有获得相关信息,说明法院裁定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不予采纳(第2、11、15和16条)。

19.缔约国应:

(a)依照新《刑事诉讼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经酷刑或虐待所获供词或陈述一概不予采纳,除非用作证据,指证为获得该供词或陈述而实施酷刑者;

(b)扩大法官和检察官培训方案,提供有效发现和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投诉所需的技能,特别是建设必要的机构能力,以禁止刑讯逼供;

(c)汇编相关信息,说明在刑事诉讼中法官主动裁定或应案件当事方的请求裁定对通过酷刑或虐待所获证据不予采纳的情况,以及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过度使用武力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安全部队为应对国内各地对采矿项目和其他采掘业的抗议活动(有时是暴力抗议)而采取的行动造成了众多人员伤亡。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此类事件明显减少,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对国家警察或武装部队成员开枪造成示威者死亡的所有案件开展调查和相关刑事诉讼的情况。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军事管辖权的范围和适用的紧急立法所作的解释,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滥用紧急状态,进而限制和/或中止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平息甚至阻止这类抗议(第2、12、13和16条)。

21.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关于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特别是使用致命武力的投诉得到及时和公正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受到起诉,如果认定有罪,按行为的严重性予以惩处,受害者或其家人得到适当赔偿;

(b)确保负责调查过度使用武力和警方其他形式不法行为投诉的机构具备独立性,并确保调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任何制度上的联系或上下级关系;

(c)确保尽可能由民事当局而不是军事当局维持法律和秩序;

(d)向所有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提供更多关于使用武力特别是在示威活动中使用武力的强制性持续培训,适当考虑《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e)汇编有关过度使用武力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数量的详细信息;

(f)仅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实行紧急状态,同时继续履行其国际义务。

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警察暴力和任意拘留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变性妇女遭到国家警察的任意拘留和性暴力。关于这种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第952-2018-IN号部长决定通过的《警务人员人权手册》适用条款,以及警察培训中心的课程中列入了关于性别暴力的单元。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就Azul Rojas Marín和Yefri Edgar Peña Tuanama案提供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应要求提供关于本报告所述期间就此类虐待行为提出申诉的数据(第2、12、13和16条)。

23.缔约国还应确保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引起的袭击事件得到调查,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在包括拘留场所在内的所有领域的人身安全。

拘留场所的条件

24.代表团承认,过度拥挤是监狱系统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改善拘留场所条件所作的努力,包括开设四座新监狱和计划另外修建两座大容量监狱,开展扩建工程及翻修现有设施。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为鼓励使用非拘禁措施而采取的立法举措,但认为这些措施的使用仍然非常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人员被审前拘留,有时拘留时间很长,而且被审前拘留者没有与已定罪囚犯分开关押。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缔约国设立了一个将性别观点纳入监狱政策主流的常设委员会,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当局没有充分考虑被剥夺自由妇女的特殊需要,特别是孕妇和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的特殊需要。委员会收到的其他资料指出,囚犯伙食质量差、存在供水和卫生问题、通风不足、医疗和保健服务严重短缺、缺乏专业人员,而且监狱官员腐败。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开展工作,以便更好地发现和治疗监狱中的结核病病例,并在监狱中安装安全设备,以防止违禁物品进入监房,同时在搜身过程中尊重人的尊严(第2、11和16条)。

25.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缓解拘留中心过度拥挤的状况,特别是通过使用非监禁刑罚,并继续改善现有的监狱设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作为紧急事项,采取措施弥补监狱整体生活条件的不足;

(c)确保不过分延长审前拘留时间;

(d)确保在所有拘留设施中将被审前拘留者与定罪囚犯严格分开;

(e)确保依照《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24至35条,分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为囚犯提供适当的医疗和保健服务;

(f)确保依照《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曼谷规则》(具体见规则48至52),满足被剥夺自由妇女的具体需要;

(g)确保搜身方式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固有尊严。只有绝对必要时方可进行侵入性搜身,而且应由与囚犯性别相同、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对访客的搜查和放行程序不得有辱人格,至少应遵守与囚犯相同的规则(见《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50至53条和第60条)。

纪律措施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代表团提供的解释,犯有严重罪行的囚犯可被处以最多30天的单独监禁,如果他们在采取纪律措施期间犯下其他罪行,单独监禁可再延长15天。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所述,缔约国在实施纪律制裁方面存在任意性,而且缺乏正当程序,对制裁措施的记录存在违规行为,而且禁闭室的物质条件令人震惊(CAT/OP/PER/1, 第69至75段)(第2、11和16条)。

27.缔约国应确保:

(a)依照《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至46条,单独监禁只应作为在例外情形下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时间能短则短(不超过15天),并应受独立审查,而且只能经主管官员核准后实行。

(b)依照《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2条,该规则所述一般居住条件,包括与光线、通风、温度、卫生、营养、饮用水等有关的条件,应不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囚犯。

羁押期间死亡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2至2014年羁押期间死亡的人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数据,共有639人,包括30名妇女)和死亡原因,许多情况下死亡原因是暴力袭击或传染病,特别是结核病和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收到2015至2018年间的完整统计数据,也未收到关于上述死亡事件的调查结果或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案件而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详细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正如国家防范机制在2017年指出的那样,利马警察局所谓“反省室”中被关押人员死亡事件是其监测活动中遇到的最严重问题之一。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这些死亡事件的调查结果。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称,已经开始审判据控在1986年6月El Frontón监狱暴乱中杀害133名囚犯的35名前海军成员,并开始调查2016年6月Walter Johnny Arrunátegui Gómez在圣马丁德波雷斯Barboncitos警察局牢房中死亡的事件(第2、11和16条)。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依照《关于或属非法致死事件调查的明尼苏达规程》由独立机构迅速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在押人员死亡事件;

(b)加强预防和减少被剥夺自由者之间暴力行为的措施,特别是采取适当的预防战略,对这类事件进行监测和记录,以便调查所有申诉,并确保追究所有责任人的责任;

(c)调查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可能参与被羁押人员死亡的任何事件,若有正当依据应适当惩处罪责方,并向受害者家属给予公平和充分的赔偿;

(d)为监狱工作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以确保监狱的安全;

(e)评估监狱传染病预防、检测和治疗方案的有效性;

(f)汇编关于被剥夺自由者自杀情况的详细数据,评估预防和风险识别战略及方案的有效性。

培训

30.委员会肯定缔约国努力为秘鲁国家警察、武装部队和司法部门人员制定并开展人权培训方案,其中包括关于《公约》条款以及适当使用武力的模块。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还没有确定以何种方法来评估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方面的有效性和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应要求提供信息,说明对法官、检察官、法医和接待被拘留者的其他医务人员开展了哪些培训方案,使他们能够发现和记录酷刑对身心造成的后果(第10条)。

31.缔约国应:

(a)继续制定和实施强制性培训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指导,以确保所有公务员,特别是国家警察和武装部队成员、司法部门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其他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受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者的人员,充分熟悉《公约》规定,并充分意识到违规行为不会被容忍,相关人员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被起诉;

(b)确保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都根据《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接受确定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专门培训;

(c)制定评估方法,评估为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而开展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的有效性;

(d)确保所有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接受强制性培训,重点强调非胁迫式讯问技巧、禁止酷刑和虐待及司法机关不接受刑讯逼供供词的义务之间的联系。

1980至2000年暴力期间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32.铭记上次结论性意见(CAT/C/PER/CO/5-6, 第16段),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自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在调查和起诉1980至2000年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酷刑行为(包括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以及强迫失踪方面,进展有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仅就此提供了2012至2015年的统计数据,但也注意到缔约国应要求提供了关于Cabitos 84案件的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了前总统阿尔韦托·藤森在法院于2018年10月3日决定废除2017年12月14日给予的人道主义总统赦免之后的程序事项,对这一决定的上诉仍在审理中(第2、12、13和16条)。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继续调查和起诉1980至2000年间发生的侵犯人权案件,并确保这些罪行的肇事者得到与其行为严重性相称的判决,还要确保这些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b)继续收集数据,说明在揭露过去犯下的酷刑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案件方面取得的进展。

补救

34.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委员会一再要求,但缔约国仍未提交资料,说明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下令并实际向酷刑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包括康复手段。缔约国也没有应要求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目前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方案,包括身心创伤治疗和其他形式的康复,或说明分配充足资源以确保有效执行这些方案的情况。关于对1980至2000年间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全面赔偿计划,尽管代表团作了解释,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恐怖组织成员及因恐怖主义罪行或因为恐怖主义辩护而受到起诉者没有获得受害者地位,而且在其法律地位确定之前也没有资格获得赔偿方案的福利,不过委员会确实注意到这些人可以选择向法院上诉,要求对其可能遭受的任何酷刑行为获得补救(第14条)。

3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第十四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委员会详细阐述了《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全面补救之义务的性质和范围。特别是该一般性意见第32段指出,缔约国应确保酷刑受害者能够随时诉诸司法途径及寻求和获得补救的机制,并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补救,包括那些被指控犯有政治罪或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出于上述原因,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及使其完全复原的手段;

(b)确保持续监测和评估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康复方案的有效性;

(c)消除歧视性的例外规定,即1980至2000年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不能获得酷刑受害者的地位,也没有资格享受赔偿方案福利;

(d)确保分配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面向个人和集体执行《全面赔偿计划》;

(e)继续依照《公约》第14条,维护了解真相、获得补救和保证不再发生的权利。

强制绝育

36.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CAT/C/PER/CO/5-6,第15段),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宣布公诉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对事件发生时在职的医生和高级官员提起刑事诉讼,指控他们间接参与侵犯2,000多名被迫绝育妇女的生命、身体完整和健康(第2、12、13和16条)。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此类案件中进行起诉,确保按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这些罪行的肇事者做出判决,确保这些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防止性别暴力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防止和惩处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性别暴力高发,而且代表团强调指出,杀害妇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有所增加。据官方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共起诉755起杀害妇女案、33,064起伤害案、8,157起强奸案和4,069起猥亵案。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就家庭暴力案件中禁止调解所做的解释,以及在这一领域向国家警察、公诉机关和其他负责保护妇女权利的实体成员提供培训的情况。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最近一项研究的数据表明,38.9%的受访警官赞成在伴侣对妇女实施暴力的案件中进行调解,51%的受访家庭法院法官认为,有些暴力事件可以通过伴侣之间的调解协议来解决。

39.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国际责任,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实体的行为或不作为的案件,对被指控的犯罪人提出起诉,如被定罪,给予适当处罚,对受害者做出补救,包括适当赔偿;

(b)确保禁止在所有家庭虐待和配偶虐待案件中进行调解;

(c)对所有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进行关于起诉性别暴力的强制性培训,并开展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宣传活动;

(d)确保性别暴力受害者获得所需的医疗、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自愿终止妊娠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尽管已经通过《在〈刑法〉第119条框架内经知情同意自愿治疗性终止妊娠的孕期未满22周孕妇综合护理标准化程序国家技术指南》,但实际上无法保证因强奸或乱伦致孕和胎儿患有严重残障的孕妇能够接受治疗性堕胎。委员会欢迎2018年9月3日第1386号法令对第30364号法做出修正,明确承认有义务向性暴力受害者提供专门护理,还欢迎第30364号条例第76.3条的规定,即公共卫生中心必须告知性暴力受害者,他们有权接受“性传播感染治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口服紧急避孕药和其他形式的治疗”(第2和16条)。

41.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扩大合法自愿终止妊娠理由的范围,使之涵盖因强奸或乱伦致孕和胎儿患有严重残障的情况。缔约国还应审查其立法,使卫生专业人员能够合法为因秘密堕胎并发症而需要医治的妇女提供服务。

残疾人

42.委员会仍然对精神病院中残疾人的待遇感到关切(CAT/C/PER/CO/5-6,第19段)。监察员办公室发现国立Hermilio Valdizán医院对病人使用电休克疗法存在缺陷和违规做法,尽管委员会了解到当局已经就此采取了行动,但仍然感到关切(第2、11、12、13和16条)。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精神病院虐待病人的投诉,并确保起诉据控肇事者。

武装部队和国家警察培训学校中的虐待行为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服志愿兵役的士兵和其他军事人员在武装部队军校中遭到虐待,有时甚至导致死亡(第2、12、13和16条)。

45.缔约国应确保及时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服志愿兵役的士兵和其他军事人员在武装部队营地及军校遭到虐待以及死亡的申诉。缔约国还应确保在此类案件中,由独立机构全面审查针对军事人员提起的申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这种虐待行为。

不推回

4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做出重大努力,应对大批涌入境内的寻求庇护者、需要国际保护者和非正常移民(其中大多数是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国民)。根据代表团提供的数据,已有逾55万委内瑞拉人抵达秘鲁,主要途经秘鲁与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两国的边境。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法律规定庇护申请可以提交至难民问题特别委员会、边境哨所、警察局和军事哨所,但实际上,没有任何机制允许除特别委员会之外的其他机构接受此类申请。因此,随着缔约国在2018年8月规定欲进入该国的委内瑞拉国民必须持有护照,特别委员会不得不在通贝斯的国境管控中心开设一个办事处,该中心是委内瑞拉人在秘鲁与厄瓜多尔边境线上的主要入境点(第3条)。

4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a)确保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有亲身的和可预见的遭遇酷刑风险时,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b)保证缔约国境内或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都能切实进入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缔约国尤其应制定一项规程,规定庇护申请可通过边境哨所、警察局和军事哨所提交给难民问题特别委员会,并确保上述地点的工作人员接受适当培训。

人权维护者和记者

48.关于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因其活动而遭受恐吓和暴力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圆桌会议提出的根据第007-2016-JUS号副部长决定制定保护人权维护者规程的建议(第2、12、13和16条)。

49.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过上述规程,确保人权维护者和记者能够在缔约国自由开展工作和活动,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攻击。缔约国还应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侵犯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行为,起诉据控肇事者,适当惩处被判有罪的人,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后续程序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2月7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国家防范机制、强迫绝育以及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建议(分别见上文第15、37和39段)的后续落实情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关于在下一个报告期内如何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全部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51.委员会请缔约国以相关语言向缔约国所有机关,包括有关部门,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2月7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